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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广东律师行业落实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会在广州举行 贵州30名律师参加跟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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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广东律师行业落实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会在广州举行 贵州30名律师参加跟班学习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广东省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3-12-19 09:36
  • 访问量:971

【概要描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东中西部律师行业对口帮扶工作部署要求,推动粤、藏、青、黔律师行业协同发展,12月17日,广东律师行业落实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会在广州举行。首批来自青海、贵州的45名青年律师,将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地区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跟班学习,其中贵州共有30名青年律师前往学习。




 



推进会上,广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徐敏彪通报了广东律师行业落实对口帮扶机制相关情况并强调跟班学习期间纪律要求,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彭华,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胡良刚,青海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祁岩围绕进一步加强协作,推进落实对口帮扶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交流。

 



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罗振辉,参与对口帮扶相关律所代表周磊、贵州青年律师代表王瑶瑶作表态发言。

 







广东律师行业高度重视对口帮扶工作,在广东省司法厅的指导下,多措并举落实对口帮扶工作各项要求。积极组织律所到“无律师县”设立分所、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和“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等帮扶工作。今年7月,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广东律师行业与三地签订框架协议,审议通过结对帮扶工作经费预算,动员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对口帮扶工作等,为落实对口帮扶工作的顺利实施打下基础。针对“千名青年律师”对口培养工程,广东律师行业承担西藏、青海、贵州三省(区)120名青年律师的跟班学习任务。目前,第一批45名跟班学习律师已安排到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四个市的律师事务所开展跟班学习,后续还将安排其他批次青年律师跟班学习工作。同时省律协在相关培训活动中将为西藏、青海、贵州三省(区)青年律师预留名额。针对实施律师事务所“1对1”结对帮扶工程,广东律师行业组织58家党建基础好、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参与结对帮扶,从开展实战训练、帮扶党建工作、培养律师人才、指导律师事务所建设、推动发展协同等五个方面开展结对帮扶。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相关同志,青海、贵州赴广东参加对口帮扶跟班学习律师以及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惠州、中山市律师协会代表参加会议。

 



会后,胡良刚代表贵州省律师协会向广东省律师协会,广州、 深圳、佛山、东莞市律师协会赠予感谢牌。



聚焦|广东律师行业落实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会在广州举行 贵州30名律师参加跟班学习

【概要描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东中西部律师行业对口帮扶工作部署要求,推动粤、藏、青、黔律师行业协同发展,12月17日,广东律师行业落实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会在广州举行。首批来自青海、贵州的45名青年律师,将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地区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跟班学习,其中贵州共有30名青年律师前往学习。




 



推进会上,广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徐敏彪通报了广东律师行业落实对口帮扶机制相关情况并强调跟班学习期间纪律要求,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彭华,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胡良刚,青海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祁岩围绕进一步加强协作,推进落实对口帮扶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交流。

 



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罗振辉,参与对口帮扶相关律所代表周磊、贵州青年律师代表王瑶瑶作表态发言。

 







广东律师行业高度重视对口帮扶工作,在广东省司法厅的指导下,多措并举落实对口帮扶工作各项要求。积极组织律所到“无律师县”设立分所、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和“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等帮扶工作。今年7月,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广东律师行业与三地签订框架协议,审议通过结对帮扶工作经费预算,动员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对口帮扶工作等,为落实对口帮扶工作的顺利实施打下基础。针对“千名青年律师”对口培养工程,广东律师行业承担西藏、青海、贵州三省(区)120名青年律师的跟班学习任务。目前,第一批45名跟班学习律师已安排到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四个市的律师事务所开展跟班学习,后续还将安排其他批次青年律师跟班学习工作。同时省律协在相关培训活动中将为西藏、青海、贵州三省(区)青年律师预留名额。针对实施律师事务所“1对1”结对帮扶工程,广东律师行业组织58家党建基础好、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参与结对帮扶,从开展实战训练、帮扶党建工作、培养律师人才、指导律师事务所建设、推动发展协同等五个方面开展结对帮扶。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相关同志,青海、贵州赴广东参加对口帮扶跟班学习律师以及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惠州、中山市律师协会代表参加会议。

 



会后,胡良刚代表贵州省律师协会向广东省律师协会,广州、 深圳、佛山、东莞市律师协会赠予感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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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广东省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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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东中西部律师行业对口帮扶工作部署要求,推动粤、藏、青、黔律师行业协同发展,12月17日,广东律师行业落实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会在广州举行。首批来自青海、贵州的45名青年律师,将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地区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跟班学习,其中贵州共有30名青年律师前往学习。

 

推进会上,广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徐敏彪通报了广东律师行业落实对口帮扶机制相关情况并强调跟班学习期间纪律要求,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彭华,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胡良刚,青海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祁岩围绕进一步加强协作,推进落实对口帮扶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交流。

 

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罗振辉,参与对口帮扶相关律所代表周磊、贵州青年律师代表王瑶瑶作表态发言。

 

广东律师行业高度重视对口帮扶工作,在广东省司法厅的指导下,多措并举落实对口帮扶工作各项要求。积极组织律所到“无律师县”设立分所、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和“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等帮扶工作。今年7月,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广东律师行业与三地签订框架协议,审议通过结对帮扶工作经费预算,动员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对口帮扶工作等,为落实对口帮扶工作的顺利实施打下基础。针对“千名青年律师”对口培养工程,广东律师行业承担西藏、青海、贵州三省(区)120名青年律师的跟班学习任务。目前,第一批45名跟班学习律师已安排到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四个市的律师事务所开展跟班学习,后续还将安排其他批次青年律师跟班学习工作。同时省律协在相关培训活动中将为西藏、青海、贵州三省(区)青年律师预留名额。针对实施律师事务所“1对1”结对帮扶工程,广东律师行业组织58家党建基础好、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参与结对帮扶,从开展实战训练、帮扶党建工作、培养律师人才、指导律师事务所建设、推动发展协同等五个方面开展结对帮扶。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相关同志,青海、贵州赴广东参加对口帮扶跟班学习律师以及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惠州、中山市律师协会代表参加会议。

 

会后,胡良刚代表贵州省律师协会向广东省律师协会,广州、 深圳、佛山、东莞市律师协会赠予感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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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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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十二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财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顺序,如何使用分配。   【条文解读】   一、立法目的是规范分配顺序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顺序,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可持续发展,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的成果。   二、当年收益分配顺序   依章程提取公益公积金,公益公积金不是法定的,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章程约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应当对公益公积金的提取进行约定,防止少数人把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向成员分配收益,也要防止基层组织软弱时出现小农思想死灰复燃,在“大民主”思路主导下把集体收益分完分净、不留下任何公益公积金,再次出现“空壳村”,影响农村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偿还债务,把清偿债务义务置于成员分配之前,避免相关人员为了“拉选票”、笼络成员,将应偿债的收益优先分配给成员,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誉和长期发展。   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在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专门就集体收益如何使用、分配作出了指引,实践中可参考通知中章程的条款进行完善。   【实践应用】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章程中设定收益分配时,要平衡集体发展和成员收益,明确量化标准,确保分配过程中公平公正,让成员享受到发展红利。   第四十三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管理方法、管理目的;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精细化管理。   【条文解读】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义务,通过建立并落实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实现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落实相应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让成员清楚明白的知晓集体财产的使用情况。   二、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的权利   本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 【实践应用】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的责任意识,明确法律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章程上保障集体经济财产保值增值、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解读作者:胡倩,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财务管理的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可以采用的方式,并特别规定集体资金不得存在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安全。   【条文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规定了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等事项;财政部制定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收益及分配、开机报告、会计科目及报表等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财务会计数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也是经营管理及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是经济组织稳健发展的基础。   二、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方式方法   由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极度专业性,而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资产规模差异极大,本法第二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会计工作的开展方式。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符合自身需求的会计工作模式。   鉴于我省农村总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总体资产规模特别是敏感的经营性资产规模不大,完成专业会计工作存在难度,故委托记账较为常见。委托代理记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设立中介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记账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主体。   三、禁止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党内法规、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甚至刑法等均予以禁止,将集体公有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可能引发各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也是导致相关人员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重要方面。   本条明文规定后,能避免在艰苦的农村工作条件下,发生相关人员图一时方便等原因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错误。   【实践应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便于设置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及时性,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健运营和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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