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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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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时间:2023-12-28 09:04
  • 访问量:887

【概要描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全文如下。

 

贵州省2023年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和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有关要求,为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优化政府机构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推动政府机构职能协调高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改革准备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健全政府有效统筹协调、政府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2.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按要求归集和通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破除各类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及隐形壁垒。



 



3.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法治化水平,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强化“贵人服务”品牌建设。开展《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执行情况评估。制定《贵州省2023年度市(州)及县域营商环境评估实施方案》,探索建立以企业获得感为导向的营商环境制度。



 



5.加强科技管理制度建设。推进科技管理“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三分离。健全推动创新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制度机制,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6.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力争印发《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层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7.强化生态环境治理。制定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实施意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提升政府治理效能



 



8.加强高质量发展立法规划。编制《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统筹安排立法项目,加强推进产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等方面制度建设。



 



9.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研究制定《贵州省慈善条例》《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推动修订《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开展《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立法调研。制定《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



 



10.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研究制定《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发展。修订完善《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1.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开展《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立法调研,规范立法活动。研究制定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加强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三、强化决策程序制度落实,提升行政决策质量



 



12.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持续推动省、市、县三级政府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认真听取法律顾问意见,重大行政决策100%开展合法性审查。



 



13.认真落实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要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开展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14.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15.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支持将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纳入巡视巡察内容。



 



16.持续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巩固法律顾问全覆盖成效,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更好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四、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7.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对下沉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的指导监督,规范乡(镇、街道)执法。规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巩固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成果。



 



18.大力规范行政执法。制定实施贵州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2023年普遍建立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19.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网络传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20.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开展违反长江“十年禁渔”规定、违法违规用药、非法添加、侵犯农作物新品种权、私屠滥宰等专项治理,及时公布典型案例。



 



21.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会同省法院等单位制定《贵州省林业碳汇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导意见》,创新多元化生态损害赔偿模式。



 



22.加强水行政执法。开展河湖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侵占河湖、妨碍行洪、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23.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防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坚决遏制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五、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制,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24.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强化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加强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25.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深化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镇燃气、非煤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旅游、生态环境、工贸、森林草原等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效能。



 



26.规范慈善活动。依法维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矛盾纠纷预防调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7.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机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社会保障、劳资债务、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28.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意见,推进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积极推动矛盾纠纷调解。



 



29.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制定《贵州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贵州省行政处罚类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要点与审查标准》《贵州省土地批复类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要点与审查标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



 



30.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2023年完成全省50%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制定《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31.加强学校法治建设。推进完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教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编制教育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教育系统依法治理。



 



七、加强制约监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3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推动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发挥日常监督作用。



 



33.加强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产收支情况审计,把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审计重点,促进厉行节约,规范管理。



 



34.加强财会监督。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协同监督专家库,大力推进财政系统内控机制建设。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数据采集机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35.发挥司法监督作用。持续推进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反馈工作,按期办复率达100%。



 



八、加强信息技术保障,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36.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制定《关于加快推动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服务贵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化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提升企业融资便利性。



 



37.完善提升“互联网+监管”系统。全面汇聚非涉密监管业务数据,构建“一网统管”体系,推进部门自建监管系统与“互联网+监管”平台对接融通和数据共享,推动一批高频监管应用场景落地应用,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38.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制定贵州省网上服务型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实现一般政务服务事项100%全程网办。健全政务服务规范办件管理制度,破解政务服务“体外循环”、线上线下“两张皮”等问题。制定《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提升热线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西南地区、泛珠三角等区域合作,实现与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全域代收代办”。



 



九、加强组织保障,推动任务落实



 



39.强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强化转化运用,推动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40.深入推进民法典实施。把民法典实施成效作为衡量各级行政机关履行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加强指导、监测,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意识。



 



41.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巩固拓展贵阳市、毕节市、黔南州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成果。扎实做好第二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积极参与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42.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加强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认真开展中央依法治国办市县法治建设工作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组织开展《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实情况中期评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对照《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的重点任务分工和本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头条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概要描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全文如下。

 

贵州省2023年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和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有关要求,为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优化政府机构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推动政府机构职能协调高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改革准备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健全政府有效统筹协调、政府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2.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按要求归集和通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破除各类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及隐形壁垒。



 



3.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法治化水平,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强化“贵人服务”品牌建设。开展《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执行情况评估。制定《贵州省2023年度市(州)及县域营商环境评估实施方案》,探索建立以企业获得感为导向的营商环境制度。



 



5.加强科技管理制度建设。推进科技管理“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三分离。健全推动创新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制度机制,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6.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力争印发《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层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7.强化生态环境治理。制定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实施意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提升政府治理效能



 



8.加强高质量发展立法规划。编制《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统筹安排立法项目,加强推进产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等方面制度建设。



 



9.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研究制定《贵州省慈善条例》《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推动修订《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开展《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立法调研。制定《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



 



10.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研究制定《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发展。修订完善《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1.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开展《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立法调研,规范立法活动。研究制定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加强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三、强化决策程序制度落实,提升行政决策质量



 



12.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持续推动省、市、县三级政府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认真听取法律顾问意见,重大行政决策100%开展合法性审查。



 



13.认真落实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要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开展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14.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15.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支持将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纳入巡视巡察内容。



 



16.持续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巩固法律顾问全覆盖成效,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更好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四、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7.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对下沉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的指导监督,规范乡(镇、街道)执法。规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巩固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成果。



 



18.大力规范行政执法。制定实施贵州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2023年普遍建立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19.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网络传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20.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开展违反长江“十年禁渔”规定、违法违规用药、非法添加、侵犯农作物新品种权、私屠滥宰等专项治理,及时公布典型案例。



 



21.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会同省法院等单位制定《贵州省林业碳汇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导意见》,创新多元化生态损害赔偿模式。



 



22.加强水行政执法。开展河湖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侵占河湖、妨碍行洪、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23.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防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坚决遏制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五、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制,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24.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强化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加强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25.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深化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镇燃气、非煤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旅游、生态环境、工贸、森林草原等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效能。



 



26.规范慈善活动。依法维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矛盾纠纷预防调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7.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机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社会保障、劳资债务、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28.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意见,推进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积极推动矛盾纠纷调解。



 



29.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制定《贵州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贵州省行政处罚类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要点与审查标准》《贵州省土地批复类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要点与审查标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



 



30.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2023年完成全省50%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制定《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31.加强学校法治建设。推进完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教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编制教育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教育系统依法治理。



 



七、加强制约监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3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推动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发挥日常监督作用。



 



33.加强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产收支情况审计,把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审计重点,促进厉行节约,规范管理。



 



34.加强财会监督。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协同监督专家库,大力推进财政系统内控机制建设。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数据采集机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35.发挥司法监督作用。持续推进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反馈工作,按期办复率达100%。



 



八、加强信息技术保障,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36.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制定《关于加快推动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服务贵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化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提升企业融资便利性。



 



37.完善提升“互联网+监管”系统。全面汇聚非涉密监管业务数据,构建“一网统管”体系,推进部门自建监管系统与“互联网+监管”平台对接融通和数据共享,推动一批高频监管应用场景落地应用,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38.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制定贵州省网上服务型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实现一般政务服务事项100%全程网办。健全政务服务规范办件管理制度,破解政务服务“体外循环”、线上线下“两张皮”等问题。制定《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提升热线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西南地区、泛珠三角等区域合作,实现与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全域代收代办”。



 



九、加强组织保障,推动任务落实



 



39.强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强化转化运用,推动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40.深入推进民法典实施。把民法典实施成效作为衡量各级行政机关履行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加强指导、监测,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意识。



 



41.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巩固拓展贵阳市、毕节市、黔南州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成果。扎实做好第二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积极参与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42.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加强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认真开展中央依法治国办市县法治建设工作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组织开展《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实情况中期评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对照《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的重点任务分工和本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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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全文如下。

 

贵州省2023年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和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有关要求,为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优化政府机构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推动政府机构职能协调高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改革准备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健全政府有效统筹协调、政府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2.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按要求归集和通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破除各类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及隐形壁垒。

 

3.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法治化水平,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强化“贵人服务”品牌建设。开展《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执行情况评估。制定《贵州省2023年度市(州)及县域营商环境评估实施方案》,探索建立以企业获得感为导向的营商环境制度。

 

5.加强科技管理制度建设。推进科技管理“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三分离。健全推动创新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制度机制,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6.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力争印发《贵州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层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7.强化生态环境治理。制定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实施意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提升政府治理效能

 

8.加强高质量发展立法规划。编制《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统筹安排立法项目,加强推进产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等方面制度建设。

 

9.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研究制定《贵州省慈善条例》《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推动修订《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开展《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立法调研。制定《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

 

10.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研究制定《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发展。修订完善《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1.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开展《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立法调研,规范立法活动。研究制定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加强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三、强化决策程序制度落实,提升行政决策质量

 

12.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持续推动省、市、县三级政府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认真听取法律顾问意见,重大行政决策100%开展合法性审查。

 

13.认真落实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要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开展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14.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15.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支持将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纳入巡视巡察内容。

 

16.持续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巩固法律顾问全覆盖成效,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更好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四、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7.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对下沉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的指导监督,规范乡(镇、街道)执法。规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巩固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成果。

 

18.大力规范行政执法。制定实施贵州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2023年普遍建立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19.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网络传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20.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开展违反长江“十年禁渔”规定、违法违规用药、非法添加、侵犯农作物新品种权、私屠滥宰等专项治理,及时公布典型案例。

 

21.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会同省法院等单位制定《贵州省林业碳汇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导意见》,创新多元化生态损害赔偿模式。

 

22.加强水行政执法。开展河湖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侵占河湖、妨碍行洪、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23.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防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坚决遏制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五、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制,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24.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强化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加强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25.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深化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镇燃气、非煤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旅游、生态环境、工贸、森林草原等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效能。

 

26.规范慈善活动。依法维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矛盾纠纷预防调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7.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机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社会保障、劳资债务、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28.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意见,推进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积极推动矛盾纠纷调解。

 

29.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制定《贵州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贵州省行政处罚类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要点与审查标准》《贵州省土地批复类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要点与审查标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

 

30.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2023年完成全省50%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制定《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31.加强学校法治建设。推进完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教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编制教育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教育系统依法治理。

 

七、加强制约监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3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推动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发挥日常监督作用。

 

33.加强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产收支情况审计,把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审计重点,促进厉行节约,规范管理。

 

34.加强财会监督。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协同监督专家库,大力推进财政系统内控机制建设。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数据采集机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35.发挥司法监督作用。持续推进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反馈工作,按期办复率达100%。

 

八、加强信息技术保障,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36.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制定《关于加快推动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服务贵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化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提升企业融资便利性。

 

37.完善提升“互联网+监管”系统。全面汇聚非涉密监管业务数据,构建“一网统管”体系,推进部门自建监管系统与“互联网+监管”平台对接融通和数据共享,推动一批高频监管应用场景落地应用,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38.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制定贵州省网上服务型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实现一般政务服务事项100%全程网办。健全政务服务规范办件管理制度,破解政务服务“体外循环”、线上线下“两张皮”等问题。制定《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提升热线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西南地区、泛珠三角等区域合作,实现与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全域代收代办”。

 

九、加强组织保障,推动任务落实

 

39.强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强化转化运用,推动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40.深入推进民法典实施。把民法典实施成效作为衡量各级行政机关履行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加强指导、监测,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意识。

 

41.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巩固拓展贵阳市、毕节市、黔南州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成果。扎实做好第二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积极参与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42.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加强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认真开展中央依法治国办市县法治建设工作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组织开展《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实情况中期评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对照《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的重点任务分工和本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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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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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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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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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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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一)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一条  条文理解与应用 (解读作者:王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条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条文解读】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是当前集体所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实现城乡融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广大农村进行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需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共同繁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法治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也是民主的保障,还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其三种功能统一和作用于具体法治实践。充分发挥集体所有制的优势,不仅需要有法可依还要实现良法善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行,有效巩固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吸收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及司法实践成果。 其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取得丰富的经验和丰硕成果,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大量素材,形成了系列司法观点,现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固定下来。 社会的发展进步时刻在调整和分配社会群体的利益,因此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利,应当包括内外两个层面:对外层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主体权益不一致时,要防止其他社会群体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他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等;对内层面,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保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利,防止集体经济组织损害成员权益,也防止成员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二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在摸索、探索中形成了对集体经济组织理解的众多维度。就农村现状而言,既有经济欠发展的“空壳村”,也有获得资源收益或者城市发展红利而高速成长起来的“暴发村”,但多数未设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支两委的概念常态混同,形成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模糊边界。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够明确,责任权利不够清晰,在尚未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导致村委会难以适从,管理缺乏明确的目标、工作缺乏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决了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到位等问题,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农村实践和乡村振兴的要求,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中主体资格的要求,健全其法人治理方式,通过法律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防止外部资本和人员侵占,有利于妥善处理和平衡关联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利益关系。 三是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没有农业强国就没有整个现代化强国;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不全面的。”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改造以来,农业农村一直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底色,农业农村的发展依赖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物质准备、经济基础、管理条件和知识储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映射了集体经济的建设目标,指引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规范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方法,夯实了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基础。 四是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将宪法精神落实到法律规则之中,确定了判定各方权益的规则,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经营制度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五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明确要求“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并在第二条提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这五大振兴,农业升级和产业振兴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点、难点,通过法律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中的职责,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为与不可为,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掌握着土地这个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相应承担着发展农业、推进农业升级和振兴产业的重大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农业的义务,既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所有制、解决双层经营制度“分得多、统得少”的问题,又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业强国的建设者,规划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远景。 六是促进共同富裕。 就农村发展现状而言,目前农业产品的价值尚难以通过市场交换价值予以充分体现,农业生产环境的开放性导致产业面临着高风险,生产投入和产品产出容易倒挂,故以农为业者特别容易出现贫富分化,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周而复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确立,从制度上防止了土地兼并、确保了耕者有其田,预防了农民贫富两极分化,但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践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共同贫穷”的现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防止土地兼并、预防共同贫穷、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立法目的,并将一系列措施、责任压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夯实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规则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直面提高广大农民富裕程度这个最艰巨任务,从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方面,构建了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了广大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富裕的机制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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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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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永强律师:“履行职责当然要为了人民”

苟永强(右二)调研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苟永强,贵州省政协委员,农工党党员,贵州省第三届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监督员,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贵州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从本科就读法学专业开始,苟永强已经与法律打了快30年的交道。回顾这30年,苟永强最忙碌的时候,还得是成为贵州省政协委员后的这两年。   谈及两年间的变化,苟永强伸出五根手指,“收入变少,格局变大;身体变差,精神变好;最重要的是,家庭地位有变高。总之是利多于弊。”他半开玩笑地说道。   苟永强所言不虚。由于大部分精力都用来履职,整个2023年,他的工作时长大大增加,常常深夜依然在处理各类事务。   “在成为政协委员的第一天我就问自己:我要做些什么?我又能做些什么?我不知道。”苟永强对记者说,“但可以肯定的是,我知道自己并不满足于只是开开会、提提意见。”   聚焦区域发展添助力、增合力   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把粤港澳大湾区作为贵州扩大开放合作的主攻方向,决定赋予黔东南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战略定位。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成为眼下这个苗族侗族自治州加快实现功能定位的重中之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苟永强看来,大湾区的经营主体经营效率高、运转方式灵活,若要承接与大湾区相关的市场活动,健全本地民商仲裁体系,对于维护商业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十分必要。   但根据现行仲裁法的规定,贵州省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目前尚不具备设置仲裁委的条件。据苟永强介绍:“仲裁的审理方式比较灵活,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和反复上诉,能够一锤定音,解决经济纠纷效率高,受到港澳地区经营主体的广泛欢迎。”   为推进黔东南州诉源治理工作,2023年,苟永强经过多次实地调研,结合黔东南各县域实际,提交了《关于对接贵阳仲裁委员会成立“黎、从、榕仲裁中心”的提案》,旨在推动黎平、从江、榕江三个交界县成立仲裁机构。这一提案引起省有关方面高度重视,为此省里专门组织人员深入黔东南州调研,直接推动了贵阳仲裁委员会在黔东南州成立分会。   “虽然仲裁委分会的工作人员还不多,但它的存在至少能给大湾区的客商一个选项。”眼下,黔东南州分会的相关民商事仲裁正在开展。2024年,在苟永强的努力下,贵阳仲裁委黔南州分会也同样获批成立。   “政协委员一定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出思路、献良策,才能把自身的事业融入强国建设事业中。”苟永强道出了他履职的最大感受。   坚持问题导向讲真话、建诤言   “政协委员是头衔,更是职责。”每到一个地方开展工作,苟永强总会抽时间在当地四处走一走、看一看,力求把各方面情况摸准摸透,让自己提出的意见建议有的放矢、切中要害。他谈道,开展工作尤其是群众工作,首要的是端正立场,其次是找对方法,“永远把屁股端坐在老百姓的一边。”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多方面原因,贵州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追求面面俱到,致使条文烦琐冗长。   苟永强走访发现,这些地区的村规民约动辄几十条,甚至上百条,变得千篇一律,逐渐失去了其地域性、灵活性、通俗性的特点和优势。“一些基层群众对我说,这些村规民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但就是没有记在心里。”   经过一系列摸底调研,今年上半年,苟永强提出《关于为村规民约“减负”的提案》。提出这件提案前,苟永强不是没有顾虑。“这件事牵扯面广、处置起来程序复杂。处理积弊很容易吃力不讨好,但我认为自己有义务把它摆到台面上来讲。”苟永强说:“这不仅是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当务之急,更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应有之义。”   目前,提案得到了贵州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工作正在积极统筹开展。   持续扎根一线察民情、解民忧   成为省政协委员后,苟永强常说:“政协委员来自人民,履行职责当然要为了人民。”   一年多来,苟永强成了贵阳市周边几个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的常客。每有闲暇,苟永强便会深入这里,为退役军人讲政策,同时发挥专业特长,义务提供法律支持。   今年上半年,一位退役老兵的老家房屋拆迁起了纠纷,行政诉讼后续工作处理出现迟滞。苟永强多次往返,到老兵家里了解情况并做工作。   “没想到一位省政协委员能够多次来我这里,虽然事情还是要慢慢解决,但我的心情真的好了很多。”老兵感动地说。   常年扑在司法工作第一线,苟永强对基层司法实践总会有新的见闻和独到的见解。近年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注意到,很多证人在候庭期间会拿着手机观看审理直播。   “观看庭审直播,庭审现场情况会对他本人出庭作证造成干扰,直接影响案件审理质量。”   为此,2023年,苟永强提出《关于人民法院设立证人候证室的建议》,很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设置证人室的通知》,消除了这一隐患。   “不论是从事法律工作,还是履行委员职责,看似有差别,实际都是对群众负责、为人民服务。”苟永强说,“我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履职年限也是有限的,必须只争朝夕,才能担得起‘政协委员’这个宝贵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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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惩治!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虚假诉讼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对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建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刑民并进、多措并举、联合施治,重拳惩处各类虚假诉讼。   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辨识、防范和遏制,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倡导诚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针对重点领域,明确查处标准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类型和其中发现的逃债手段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例如,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务人因多笔债务即将到期,除了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试图达到转移责任财产的目的,进行“预防性”逃债。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尹某安和曹某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由被执行人尹某安实际领取执行款项,阻碍另案执行,导致尹某安真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被执行人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试图由虚假购房人主张权利排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在因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通过循环转账虚构出资事实,试图逃避不实出资责任。以上案例中,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通过这些案例,人民法院明确了坚决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鲜明态度。   对于捏造哪些事实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实践对当事人捏造全部案件事实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没有争议,但是对当事人捏造部分案件事实或者隐瞒案件事实提起诉讼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存在争议。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对这一问题作了回应,明确应当以原告是否捏造或者隐瞒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认定虚假诉讼的基本要件,准确识别、查处各类虚假诉讼案件。   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有利于克服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虚假诉讼被查处的概率,加大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工作力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查处虚假诉讼时,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例如,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审理法院发现陈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其他机关移送的虚假诉讼线索,依法查假纠错。例如,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至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发现该案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再审法院依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在查明该案系虚假诉讼后,依法对该虚假诉讼案件再审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均对各司法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在审判工作中落实上述规定,另一方面要不断探索完善沟通协作机制,推动建立信息互联共享、程序有序衔接、整治协调配合、制度共商共建的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格局,形成整治虚假诉讼的合力,确保司法公器不被恶意利用。   三、惩治救济并重,维护司法公正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查明虚假诉讼后,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已作出的错误生效判决应当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两个案例均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错误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既惩治虚假诉讼行为人,又依法纠错,对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权利予以救济。   人民法院发现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的,既应惩治股东虚假诉讼行为,又应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救济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股东陈某因未缴足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明知其未缴足出资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通过循环转账捏造已补缴出资的事实以支持其主张,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对陈某予以罚款,同时判决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予以救济。   虚假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诉累、损害他人权益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虚假诉讼对受害人通常会造成两方面的损失:一是受害人为参加诉讼或者为纠正错误裁判而支出的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律师费等费用;二是虚假诉讼导致受害人财产权被侵害、债权无法及时实现而产生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造成他人损失的虚假诉讼,受害人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朱某某、田某某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妨碍张某某债权实现,给张某某造成诉累,使其财产权益受损,审理法院认定朱某某、田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并判决朱某某、田某某向张某某连带赔偿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和律师费。由虚假诉讼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增加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也弥补受害人因虚假诉讼而受到的损失。     人民法院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目  录   案例1   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循环转账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案例2   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由被执行人实际领取执行款以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3   虚构借贷债务起诉意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4   捏造房屋买卖合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5    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向虚假诉讼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     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循环转账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乙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陈某、甘某等认缴出资期限均至2050年6月9日止。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各股东分别在各自未缴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甘某(认缴72万元)、陈某(认缴328万元)不服该裁定,于2022年12月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诉讼中,陈某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在形式上反映陈某于2023年1月18日(诉讼过程中)向乙公司汇款300万元。乙公司于3月17日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陈某于1月18日实缴出资300万元等信息,又于4月10日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将陈某等出资信息予以载明,并将该章程备案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理法院依职权调取陈某、乙公司以及案外人陈某华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查明陈某、乙公司与案外人陈某华在2023年1月18日发生多笔连环交易:陈某先分两次共向乙公司转账100万元后,乙公司立即向陈某华共转账100万元,而陈某华收到100万元后又分两次向陈某转账100万元;前述连环转账交易重复两次,形成200万元闭环转账,全部资金最终回到陈某账户。后陈某又向乙公司转账100万元,该100万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乙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50年6月9日,股东陈某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执行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查明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所欠债务,并裁定对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故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丧失,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乙公司股东陈某因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关于陈某“补缴”出资的事实,综合分析陈某、乙公司与案外人陈某华之间转账交易的支付次数、支付金额、资金流向以及交易次序,可以明显识别出“陈某→乙公司→陈某华→陈某”的资金转账闭环,且陈某未有效举证证明其与案外人陈某华之间、案外人陈某华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据此可以认定,陈某系使用同一笔金额为100万元的资金,通过与案外人陈某华循环转账的方式,制造了共计300万元的转账流水,并采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填报年度报告、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方式,对外公示“陈某已于2023年1月18日实缴出资300万元”。因前述循环转账结束后,最终实际用于清偿乙公司到期债务的资金为100万元,且甲公司亦明确认可其系在陈某实际出资100万元后收取乙公司转账款项100万元,股东陈某实际出资金额仅为100万元。故判决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陈某为逃避履行出资义务,逃废债务,阻碍执行,在诉讼过程中伙同他人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虚构出资金额200万元,并以隐瞒真实交易流水、填报虚假公示信息、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情节恶劣,妨害了民事诉讼正常秩序。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陈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由于陈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审理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对于降低投资风险、保护股东利益、促进社会投资具有重要意义。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通过虚假出资逃避责任,破坏公司治理制度,扰乱市场秩序,应依法予以打击。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执行、逃废债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通过编制虚假出资手续、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循环转账虚增出资金额,制造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假象,依据该虚构事实逃避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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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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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律师行业召开“头雁行动”工作交流座谈会

11月8日,毕节市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召开市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交流座谈会,总结《贵州省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以来市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发挥全市“头雁”律师在行业党建工作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高竞鹏作《毕节市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情况报告》,对市律师行业开展“头雁行动”过程中如何突出政治建设、突出工作重点、突出为民服务、突出行风建设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说明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推动工作的思路,参会人员围绕如何贯彻落实好“头雁行动”工作方案、结合自身经验优势发挥好“头雁作用”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讨论。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杨静充分肯定了市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取得的成效,指出要坚持党的思想引领作用,抓好抓实行业党建品牌建设,注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头雁效应”带动“群雁齐飞”,引导广大律师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目标,为助力毕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相关人员,市律师行业党委成员、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班子成员及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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