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 今天是:
留言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搜索
搜索

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律师网 贵州律师网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聚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资讯分类

活动专题

联系我们

贵州省律师协会
邮编:550081
电话:0851-85872448(兼传真)
邮箱:gzslsxh@126.com
网址:http://www.gzsls.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20楼

聚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时间:2024-04-09 09:21
  • 访问量:868

【概要描述】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主要内容如下。

 

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聚焦聚力推动《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地落实,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全面提高政府依法履职能力

 

  1.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优化政府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完善权责清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及时动态调整。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实现一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

 

  2.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严格公平竞争审查。持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3.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制定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贯彻落实《贵州省营商环境大改善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开展营商环境大改善行动,大力整治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加强政府重大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探索建立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审查机制。

 

  4.强化涉企法治保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商圈,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服务、矛盾纠纷调处等一站式专业法律服务。常态化开展企业“法治体检”,引导企业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全力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落地落实,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5.持续深化“贵人服务”品牌建设。优化“五个通办”,持续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深度集成公安、税务、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不动产等领域高频政务服务应用。强化“好差评”管理运用,开展政务服务效能监测,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二、积极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6.加强高质量发展立法。加强《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实施,推动《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按时保质完成,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推动制定《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做好《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测绘条例》等的修订工作。

 

  7.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机制。修订《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强化规章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建立规章实施情况报告、清理工作制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提升制度建设质量。健全行政立法联系点制度,加大区域协同立法探索。

 

  8.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全闭环”管理,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评查。

 

  三、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9.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新增决策事项。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

 

  10.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跟踪问效。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对未达到预期效果、公众意见较多的决策事项,依法进行决策后评估。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11.持续加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举办全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培训班,提升履职能力。推动市县公职律师配置,提升县级公职律师配置覆盖率,推动公职律师作用发挥。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力量下沉,实行以县(市、区、特区)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

 

  13.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组织实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完善调度机制,推动任务落实。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五张清单”并及时公开,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

 

  14.严格规范罚款设定与实施。对罚款规定进行评估,规范罚款依据。落实“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不得随意给予顶格或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范围,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罚款。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开展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防止违法违规设置和滥用监控设备。

 

  15.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深入推进成品油、废矿物油、报废汽车、民营医疗机构、水事、入河排污口等领域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整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假冒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

 

  16.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强化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分析平台运用。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严格落实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五、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17.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坚持依法应对突发事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规范适度。注重保障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应急权益。

 

  18.加强应急领域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对本地区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重大突发事件在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19.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应急普法宣传,在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定期对负有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六、依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20.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对比分析,发挥行政复议吸纳化解行政争议制度优势,将更多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坚持有错必纠,实现更多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得到纠正。切实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21.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工作。推动在矛盾纠纷化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推动成立贵州省调解协会。推动出台防范化解煤矿企业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若干措施。部署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

 

  22.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开展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外观标识、服务规范、办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任务。

 

  23.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修订《贵州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当地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做好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法律援助工作。

 

  七、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24.加强审计监督、统计监督。将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作为审计重点关注内容,进一步推动及时清偿拖欠企业账款。组织开展省级统计督察,压紧压实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25.加强财会监督。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压实监督主体责任,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加强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26.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依法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加强地方国资工作指导监督,切实提高国资委系统监管能力和水平。

 

  27.积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认真研究办理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办理情况进行反馈。

 

  八、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28.深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强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省级统筹,推动贵州省政务服务平台事项标准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同质高效。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数据统一汇聚、共享应用,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大厅一体化、智慧化管理服务,实现从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

 

  29.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推动贵州政务服务网与国家层面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与一批国家垂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持续推动公共数据高质量开放,2024年底前,面向社会开放数据集不少于2万个。

 

  30.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模块。对接融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平台。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数据标准,全面汇聚各类非涉密监管业务数据。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31.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

 

  32.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持续做好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第三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研究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激励机制,加大对创建成功地区和项目的支持力度。

 

  33.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法标准与程序、行政立法有违国家法治统一等方面开展法治督察。加强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推动依法行政。

 

  34.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创新普法形式,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开展“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加强民法典、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的重点任务分工和本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聚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概要描述】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主要内容如下。

 

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聚焦聚力推动《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地落实,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全面提高政府依法履职能力

 

  1.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优化政府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完善权责清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及时动态调整。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实现一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

 

  2.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严格公平竞争审查。持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3.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制定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贯彻落实《贵州省营商环境大改善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开展营商环境大改善行动,大力整治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加强政府重大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探索建立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审查机制。

 

  4.强化涉企法治保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商圈,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服务、矛盾纠纷调处等一站式专业法律服务。常态化开展企业“法治体检”,引导企业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全力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落地落实,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5.持续深化“贵人服务”品牌建设。优化“五个通办”,持续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深度集成公安、税务、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不动产等领域高频政务服务应用。强化“好差评”管理运用,开展政务服务效能监测,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二、积极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6.加强高质量发展立法。加强《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实施,推动《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按时保质完成,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推动制定《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做好《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测绘条例》等的修订工作。

 

  7.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机制。修订《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强化规章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建立规章实施情况报告、清理工作制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提升制度建设质量。健全行政立法联系点制度,加大区域协同立法探索。

 

  8.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全闭环”管理,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评查。

 

  三、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9.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新增决策事项。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

 

  10.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跟踪问效。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对未达到预期效果、公众意见较多的决策事项,依法进行决策后评估。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11.持续加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举办全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培训班,提升履职能力。推动市县公职律师配置,提升县级公职律师配置覆盖率,推动公职律师作用发挥。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力量下沉,实行以县(市、区、特区)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

 

  13.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组织实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完善调度机制,推动任务落实。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五张清单”并及时公开,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

 

  14.严格规范罚款设定与实施。对罚款规定进行评估,规范罚款依据。落实“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不得随意给予顶格或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范围,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罚款。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开展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防止违法违规设置和滥用监控设备。

 

  15.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深入推进成品油、废矿物油、报废汽车、民营医疗机构、水事、入河排污口等领域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整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假冒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

 

  16.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强化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分析平台运用。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严格落实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五、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17.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坚持依法应对突发事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规范适度。注重保障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应急权益。

 

  18.加强应急领域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对本地区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重大突发事件在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19.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应急普法宣传,在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定期对负有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六、依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20.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对比分析,发挥行政复议吸纳化解行政争议制度优势,将更多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坚持有错必纠,实现更多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得到纠正。切实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21.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工作。推动在矛盾纠纷化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推动成立贵州省调解协会。推动出台防范化解煤矿企业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若干措施。部署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

 

  22.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开展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外观标识、服务规范、办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任务。

 

  23.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修订《贵州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当地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做好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法律援助工作。

 

  七、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24.加强审计监督、统计监督。将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作为审计重点关注内容,进一步推动及时清偿拖欠企业账款。组织开展省级统计督察,压紧压实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25.加强财会监督。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压实监督主体责任,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加强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26.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依法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加强地方国资工作指导监督,切实提高国资委系统监管能力和水平。

 

  27.积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认真研究办理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办理情况进行反馈。

 

  八、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28.深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强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省级统筹,推动贵州省政务服务平台事项标准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同质高效。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数据统一汇聚、共享应用,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大厅一体化、智慧化管理服务,实现从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

 

  29.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推动贵州政务服务网与国家层面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与一批国家垂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持续推动公共数据高质量开放,2024年底前,面向社会开放数据集不少于2万个。

 

  30.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模块。对接融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平台。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数据标准,全面汇聚各类非涉密监管业务数据。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31.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

 

  32.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持续做好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第三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研究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激励机制,加大对创建成功地区和项目的支持力度。

 

  33.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法标准与程序、行政立法有违国家法治统一等方面开展法治督察。加强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推动依法行政。

 

  34.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创新普法形式,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开展“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加强民法典、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的重点任务分工和本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时间:2024-04-09 09:21
  • 访问量:868
详情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主要内容如下。

 

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聚焦聚力推动《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地落实,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全面提高政府依法履职能力

 

  1.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优化政府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完善权责清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及时动态调整。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实现一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

 

  2.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严格公平竞争审查。持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3.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制定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贯彻落实《贵州省营商环境大改善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开展营商环境大改善行动,大力整治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加强政府重大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探索建立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审查机制。

 

  4.强化涉企法治保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商圈,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服务、矛盾纠纷调处等一站式专业法律服务。常态化开展企业“法治体检”,引导企业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全力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落地落实,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5.持续深化“贵人服务”品牌建设。优化“五个通办”,持续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深度集成公安、税务、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不动产等领域高频政务服务应用。强化“好差评”管理运用,开展政务服务效能监测,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二、积极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6.加强高质量发展立法。加强《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实施,推动《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按时保质完成,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推动制定《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做好《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测绘条例》等的修订工作。

 

  7.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机制。修订《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强化规章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建立规章实施情况报告、清理工作制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提升制度建设质量。健全行政立法联系点制度,加大区域协同立法探索。

 

  8.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全闭环”管理,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评查。

 

  三、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9.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新增决策事项。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

 

  10.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跟踪问效。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对未达到预期效果、公众意见较多的决策事项,依法进行决策后评估。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11.持续加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举办全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培训班,提升履职能力。推动市县公职律师配置,提升县级公职律师配置覆盖率,推动公职律师作用发挥。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力量下沉,实行以县(市、区、特区)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

 

  13.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组织实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完善调度机制,推动任务落实。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五张清单”并及时公开,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

 

  14.严格规范罚款设定与实施。对罚款规定进行评估,规范罚款依据。落实“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不得随意给予顶格或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范围,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罚款。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开展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防止违法违规设置和滥用监控设备。

 

  15.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深入推进成品油、废矿物油、报废汽车、民营医疗机构、水事、入河排污口等领域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整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假冒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

 

  16.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强化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分析平台运用。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严格落实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五、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17.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坚持依法应对突发事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规范适度。注重保障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应急权益。

 

  18.加强应急领域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对本地区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重大突发事件在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19.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应急普法宣传,在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定期对负有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六、依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20.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对比分析,发挥行政复议吸纳化解行政争议制度优势,将更多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坚持有错必纠,实现更多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得到纠正。切实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21.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工作。推动在矛盾纠纷化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推动成立贵州省调解协会。推动出台防范化解煤矿企业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若干措施。部署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

 

  22.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开展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外观标识、服务规范、办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任务。

 

  23.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修订《贵州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当地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做好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法律援助工作。

 

  七、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24.加强审计监督、统计监督。将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作为审计重点关注内容,进一步推动及时清偿拖欠企业账款。组织开展省级统计督察,压紧压实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25.加强财会监督。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压实监督主体责任,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加强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26.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依法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加强地方国资工作指导监督,切实提高国资委系统监管能力和水平。

 

  27.积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认真研究办理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办理情况进行反馈。

 

  八、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28.深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强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省级统筹,推动贵州省政务服务平台事项标准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同质高效。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数据统一汇聚、共享应用,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大厅一体化、智慧化管理服务,实现从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

 

  29.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推动贵州政务服务网与国家层面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与一批国家垂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持续推动公共数据高质量开放,2024年底前,面向社会开放数据集不少于2万个。

 

  30.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模块。对接融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平台。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数据标准,全面汇聚各类非涉密监管业务数据。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31.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

 

  32.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持续做好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第三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研究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激励机制,加大对创建成功地区和项目的支持力度。

 

  33.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法标准与程序、行政立法有违国家法治统一等方面开展法治督察。加强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推动依法行政。

 

  34.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创新普法形式,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开展“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加强民法典、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的重点任务分工和本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热点推荐

2022
07-18
小黑点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查看详情
2024
09-09
小黑点

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查看详情
2025
01-16
小黑点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第二十一期“贵阳贵安新时代法治大讲堂”在筑举行

1月5日,由中共贵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贵州省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承办的第二十一期“贵阳贵安新时代法治大讲堂”暨第十一期贵州西政校友会《法学名家讲坛》在贵阳举行。 讲座现场   本次法治专题讲座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主题,邀请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张晓君进行授课分享,贵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彭容江主持会议。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张晓君进行授课分享   张晓君从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充分认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意蕴、全面理解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涉外法治、涉外法治工作实践四个维度,全面阐述了涉外法治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服务赴东盟投资的能力建设为例,详细讲解了如何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以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张晓君强调,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贵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彭容江主持   彭容江强调,要围绕贵阳贵安对外开放主攻的国际市场,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法律法学工作者“走出去”,加强对外交流,了解相关规则,精准有效布局和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要把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培育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为贵阳贵安企业走出国门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要引导企业更好发挥内设法治部门或法律顾问在决策、签约、履约过程中的作用,注重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合法权益;要引导企业家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把依法合规要求贯穿企业经营发展各方面,牢牢守住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共同为贵阳贵安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贵阳市委依法治市办领导、省律师协会代表与授课老师合影   贵阳贵安政法干部代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代表、省内高校法学院部分师生代表、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代表以及贵州西政校友会代表参加讲座。
查看详情
2025
01-16
小黑点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2025
01-14
小黑点

贵阳贵安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会”履职风采

贵阳市“两会”   随着2025年省级地方“两会”陆续召开,贵州也进入了“两会时间”。贵州省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通过参加各级“两会”  积极建言献策,发出律师“好声音”。   2025年1月11日、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贵阳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贵阳贵安4名律师人大代表和7名律师政协委员参会。省政协委员薛军律师列席贵阳市政协会议。   现在,让我们聚焦2025年贵阳市“两会”,传递“两会律音”。   一、市人大代表   (一)钟远人律师   钟远人代表提出如下5项建议: 1、《深化国企改革,减少国企管理层级的建议》 2、《打造好的营商环境 政府及平台公司要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带头者的建议》 3、《严格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建议》 4、《治理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法院公平严格执法,决不能让生效判决成“法律白条”》 5、《法检两院对其经典案例,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   (二)舒茴律师   舒茴代表提出如下3项建议: 1、《关于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力度的意见建议》 2、《关于推动保障贵阳市律师调查权的建议》 3、《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意见建议》   (三)赵敏律师   赵敏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推进贵阳市小额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建议》 2、《有力推动合规体系建设 助力贵阳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王静律师   王静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加强对我市观山湖区金融城乱停放及交通管理的建议》 2、《关于盘活国企空置办公用房,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建议》   二、市政协委员   (一)程耀辉律师   程耀辉委员提出“关于优化贵阳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建议”的提案。   (二)宋迅律师   宋迅委员提出“关于制定《贵阳市公共场所秩序管理办法》”的提案。   (三)李国胜律师   李国胜委员提出“关于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建议”的提案。   (四)刘海律师   刘海委员提出“关于深化我市法院‘审辅事务集约化管理’的建议”和“关于建立常态‘检察护企’的建议”的提案。   (五)吕俊律师   吕俊委员提出“全力保障法院立案及审理效率的公平公正的建议”和“以课本剧带动美育教育 提高学生的美育素养的建议”的提案。   (六)黄思逸律师   黄思逸委员提出“提升‘检察护企’行动质效,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以及“关于推动我市市政道路移交工作的建议”的社情民意,并代表农工党贵阳市委员会参与联组发言。   (七)张怡律师   张怡委员提出“关于对贵阳贵安城市更新与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增效的建议”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宁疗护体系建设的建议”的提案。  
查看详情

贵州省律师协会

扫一扫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贵州律师协会资讯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二十楼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邮箱:gzslsxh@126.com 

版权所有 © 2020 贵州省律师协会 Copyright 2020 gzslsxh.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