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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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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时间:2024-05-24 17:00
  • 访问量:385

【概要描述】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

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认真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着力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商标、专利等领域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进程。加强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修订研究论证。推动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全面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入落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不罚、首犯不罚、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司法行政双向移送等新规定,共同推进商标、专利执法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二)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联合印发实施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研究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突出行政裁决制度优势。落实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优化行政裁决程序流程。完善行政裁决考核机制,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纳入地方法治政府相关考核和整体部署,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推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共同探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改革试点,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推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动实施裁诉衔接工作。

(三)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提升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效,妥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印发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政策文件。鼓励、支持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推进知识产权仲裁专家库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复议、诉讼、仲裁等工作衔接。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共享。推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和维权援助资源共享、有机衔接。规范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认定工作,认真落实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减刑假释、“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等规定。

(四)发挥鉴定公证机构支撑作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贯彻《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培育,健全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登记管理范围内涉及知识产权鉴定相关的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研究规范知识产权鉴定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从业情况的反馈机制。强化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鉴定项目和案卷质量评查,规范执业道德、严格行业惩戒。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为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对市场、电子商务、展会中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加强对权利人以协议、遗嘱、赠与等方式使用、传承知识产权的公证服务工作。探索对有给付内容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五)深化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队伍建设,引导更多律师特别是优秀年轻律师从事知识产权业务,支持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律师事务所,研究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职称评定工作。鼓励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培养更多具有法律、理工等跨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研究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加强各级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建设,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评选发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律师法律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稳定性。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加强涉外专利律师培养,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护航我国企业“走出去”。

(六)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大力提升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理论和学术研究,联合开展贴近时代、贴近百姓、贴近生活的知识产权文化惠民活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鼓励各地开展知识产权专家学者进机关、进校园等培训活动。把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普法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表彰普法先进的重要指标。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机,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举办知识产权公益讲座等方式,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充分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

(七)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密切配合,共同跟踪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国际发展趋势和问题,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谈判中加强沟通,切实维护我国利益。在国际条约的签署、批准或加入的法律审核中,加强沟通,推进相关国内报批程序。深入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相关重要国际条约,开展与国内制度的比较研究,进行加入可行性分析论证,推进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国际法律文书磋商签署工作,为尽快形成国际保护规则贡献中国智慧。积极分享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优秀经验和案例,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共同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

三、组织保障

(八)建立会商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相关部门参加,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就突出问题或者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对于达成一致的事项及意见,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九)加强信息共享。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推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调解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工作在线管理水平,及时报送知识产权行政复议案件信息。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加强保护工作成效评估监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保障,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十)加强交流培训。进一步完善人才交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交流学习,促进双方业务深度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定期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表扬鼓励。司法部加大对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

2024年4月2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

【概要描述】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

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认真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着力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商标、专利等领域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进程。加强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修订研究论证。推动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全面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入落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不罚、首犯不罚、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司法行政双向移送等新规定,共同推进商标、专利执法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二)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联合印发实施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研究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突出行政裁决制度优势。落实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优化行政裁决程序流程。完善行政裁决考核机制,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纳入地方法治政府相关考核和整体部署,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推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共同探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改革试点,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推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动实施裁诉衔接工作。

(三)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提升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效,妥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印发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政策文件。鼓励、支持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推进知识产权仲裁专家库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复议、诉讼、仲裁等工作衔接。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共享。推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和维权援助资源共享、有机衔接。规范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认定工作,认真落实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减刑假释、“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等规定。

(四)发挥鉴定公证机构支撑作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贯彻《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培育,健全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登记管理范围内涉及知识产权鉴定相关的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研究规范知识产权鉴定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从业情况的反馈机制。强化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鉴定项目和案卷质量评查,规范执业道德、严格行业惩戒。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为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对市场、电子商务、展会中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加强对权利人以协议、遗嘱、赠与等方式使用、传承知识产权的公证服务工作。探索对有给付内容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五)深化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队伍建设,引导更多律师特别是优秀年轻律师从事知识产权业务,支持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律师事务所,研究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职称评定工作。鼓励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培养更多具有法律、理工等跨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研究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加强各级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建设,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评选发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律师法律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稳定性。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加强涉外专利律师培养,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护航我国企业“走出去”。

(六)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大力提升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理论和学术研究,联合开展贴近时代、贴近百姓、贴近生活的知识产权文化惠民活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鼓励各地开展知识产权专家学者进机关、进校园等培训活动。把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普法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表彰普法先进的重要指标。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机,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举办知识产权公益讲座等方式,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充分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

(七)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密切配合,共同跟踪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国际发展趋势和问题,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谈判中加强沟通,切实维护我国利益。在国际条约的签署、批准或加入的法律审核中,加强沟通,推进相关国内报批程序。深入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相关重要国际条约,开展与国内制度的比较研究,进行加入可行性分析论证,推进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国际法律文书磋商签署工作,为尽快形成国际保护规则贡献中国智慧。积极分享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优秀经验和案例,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共同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

三、组织保障

(八)建立会商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相关部门参加,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就突出问题或者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对于达成一致的事项及意见,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九)加强信息共享。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推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调解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工作在线管理水平,及时报送知识产权行政复议案件信息。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加强保护工作成效评估监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保障,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十)加强交流培训。进一步完善人才交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交流学习,促进双方业务深度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定期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表扬鼓励。司法部加大对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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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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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

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认真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着力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商标、专利等领域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进程。加强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修订研究论证。推动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全面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入落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不罚、首犯不罚、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司法行政双向移送等新规定,共同推进商标、专利执法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二)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联合印发实施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研究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突出行政裁决制度优势。落实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优化行政裁决程序流程。完善行政裁决考核机制,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纳入地方法治政府相关考核和整体部署,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推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共同探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改革试点,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推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动实施裁诉衔接工作。

(三)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提升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效,妥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印发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政策文件。鼓励、支持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推进知识产权仲裁专家库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复议、诉讼、仲裁等工作衔接。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共享。推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和维权援助资源共享、有机衔接。规范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认定工作,认真落实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减刑假释、“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等规定。

(四)发挥鉴定公证机构支撑作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贯彻《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培育,健全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登记管理范围内涉及知识产权鉴定相关的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研究规范知识产权鉴定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从业情况的反馈机制。强化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鉴定项目和案卷质量评查,规范执业道德、严格行业惩戒。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为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对市场、电子商务、展会中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加强对权利人以协议、遗嘱、赠与等方式使用、传承知识产权的公证服务工作。探索对有给付内容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五)深化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队伍建设,引导更多律师特别是优秀年轻律师从事知识产权业务,支持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律师事务所,研究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职称评定工作。鼓励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培养更多具有法律、理工等跨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研究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加强各级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建设,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评选发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律师法律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稳定性。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加强涉外专利律师培养,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护航我国企业“走出去”。

(六)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大力提升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理论和学术研究,联合开展贴近时代、贴近百姓、贴近生活的知识产权文化惠民活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鼓励各地开展知识产权专家学者进机关、进校园等培训活动。把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普法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表彰普法先进的重要指标。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机,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举办知识产权公益讲座等方式,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充分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

(七)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密切配合,共同跟踪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国际发展趋势和问题,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谈判中加强沟通,切实维护我国利益。在国际条约的签署、批准或加入的法律审核中,加强沟通,推进相关国内报批程序。深入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相关重要国际条约,开展与国内制度的比较研究,进行加入可行性分析论证,推进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国际法律文书磋商签署工作,为尽快形成国际保护规则贡献中国智慧。积极分享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优秀经验和案例,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共同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

三、组织保障

(八)建立会商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相关部门参加,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就突出问题或者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对于达成一致的事项及意见,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九)加强信息共享。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推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调解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工作在线管理水平,及时报送知识产权行政复议案件信息。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加强保护工作成效评估监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保障,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十)加强交流培训。进一步完善人才交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交流学习,促进双方业务深度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定期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表扬鼓励。司法部加大对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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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战略部署,规范律师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行为,明确顾问律师与聘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法律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严格参照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号)、《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20号)、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结合我省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实践,制定了《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解决当前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存在的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服务标准缺失、收费与支付方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提供一套体系化、精细化、可操作的标准化合同文本参考。其内容紧密贴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针对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两类主体,以及常年综合服务与专项事务服务两种模式的不同特点、需求与监管要求,分别设计了四份侧重点明确、条款详尽完备的合同规范文本,并对关键条款附有制定依据与适用提示。 现正式印发本《指引》,请结合自身实际,在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参照使用。广大律师在签订相关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时可参照采用,以促进公平签约、规范履约。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反馈。   附件: 1.《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2.《党政机关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3.《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4.《国有企业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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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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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推荐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对象的公示

关于拟推荐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 推荐对象的公示   根据贵州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做好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按照全省“两优一先”推荐条件、标准,经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在全省律师行业范围内筛选、审查,征求贵州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意见,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研究,拟推荐以下个人和集体为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对象,现予公示。 1.拟推荐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执委会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公司法专委会委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海晶为新兴领域全省优秀共产党员推荐对象; 2.拟推荐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白敏为新兴领域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对象; 3.拟推荐上海中联(安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新兴领域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对象。 公示期为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7日。公示期内如果对拟推荐对象持有异议,请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或信函等形式实名反馈(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18375148850 联系邮箱:gzlxdb@126.com 邮寄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 广场六栋二十楼 邮政编码:550081     中共贵州省律师行业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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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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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 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的公示

关于“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 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创新型”律师事务所、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13号)要求,经各市(州)律师协会初评推荐(参评名单60家,律师参评名单59名),省律师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6年3月17日至24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扬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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