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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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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6-26 17:14
  • 访问量:384

【概要描述】




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惩治涉麻精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

 

6件典型案例分别是:闫某智走私、贩卖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刘某永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徐某贩卖毒品案,刘某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吴某芬等人贩卖毒品案,刘某军等人贩卖毒品案。

 






 






案例一



 






闫某智走私、贩卖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





 

【关键词】

 

走私、贩卖毒品  三唑仑  追诉漏罪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6月,被告人闫某智明知三唑仑系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寄递方式从境外3次购买三唑仑共计40粒,后以寄递方式8次出售给林某杰等4人共16粒,非法获利人民币2230元。2023年6月18日,被告人闫某智在收取快递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其签收的包裹中查获三唑仑疑似物20粒。经鉴定,上述疑似物均检测出三唑仑成分。

 

另查明,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闫某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向周某等3人传授使用三唑仑实施迷奸等犯罪的方法。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1月9日,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闫某智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3月19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闫某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闫某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闫某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该案系长治市第一起利用寄递方式实施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侦查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从扣押的闫某智相关物品提取其与上下线聊天记录、网络搜索记录等电子数据,证实闫某智在案发前曾多次搜索“三唑仑”“三唑仑属于毒品吗”“销售三级管控毒品怎么处罚”等内容。此外,闫某智在收取国际快递时虚构收货地址和收件人姓名,向他人出售三唑仑时均以“日医0.25”“三轮”等代指三唑仑,对其用法及效果特别是可用于迷奸等非法用途描述清楚,且将三唑仑隐藏在废旧遥控器中逃避邮检。上述证据充分证实了闫某智主观上具有走私、贩卖毒品的故意。在大量证据面前,闫某智最终如实供述了其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依法追诉遗漏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以闫某智走私、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审查闫某智聊天记录等证据时,发现闫某智在向林某杰等4人宣传、出售三唑仑的过程中,还向周某等多人传授三唑仑可用于迷奸的犯罪方法。闫某智向不同对象分别实施了贩卖毒品和传授犯罪方法两种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以毒品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检察机关依法及时追诉遗漏犯罪事实,以闫某智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聚焦诉源治理,构筑防毒禁毒防线。闫某智多次使用假名寄递毒品,并虚报快递详单,快递公司未核实身份信息,未对交寄物品进行查验,“实名寄递、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执行不到位。检察机关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压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职。邮政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针对涉案人员为青少年,新型毒品瞄向年轻群体的问题,检察机关邀请了快递员及高校学生近百人旁听庭审,重点围绕新型毒品发案新特点、新样态进行禁毒法治宣传,增强青少年群体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四)组织观摩庭审,提升履职能力。该起案件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为切实提高公诉人对该类案件的指控能力,长治市检察院组织两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庭审观摩并开展评议活动。庭审评议环节,重点就文书制作、涉毒主观明知、贩卖毒品与传授犯罪方法是否系犯罪手段与犯罪目的牵连犯展开讨论,并就公诉人在庭审中如何应对提出了意见建议。通过庭审观摩,进一步提升办案人员惩治新型毒品犯罪的履职能力。

 

【典型意义】

 

三唑仑等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不法分子进行非法贩卖,利用其功效实施迷奸等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作案隐蔽性强、关键证据薄弱等问题,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加强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构建严密证据链条,确保指控证明犯罪有力。对于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引发的次生犯罪,向他人传授迷奸等犯罪方法,应当依法及时追诉。对办案发现的相关行业监管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并有针对性开展禁毒宣传,筑牢防毒禁毒防线。通过组织庭审观摩活动,切实提升检察人员出庭公诉和指控犯罪能力。

 






案例二



 






刘某永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依托咪酯  追诉漏犯  禁毒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永多次非法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给杨某茵(未满18周岁)、韦某健和李某宇。2023年10月7日、8日,刘某永在其位于广东省高州市某镇公寓出租屋内分别容留杨某茵、杨某娟(均未满18周岁)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2023年10月9日,公安民警将刘某永抓获归案,扣押烟弹1个、电子烟枪7支。经鉴定,送检的烟弹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经尿液检测,刘某永、杨某茵等人检测结果均呈依托咪酯阳性。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1月4日,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永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2月25日,高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永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永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永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贩卖、持有、吸食等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该案为依托咪酯列管后高州市司法机关办理的首批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判,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对所查获的烟弹和刘某永等人的尿液进行鉴定、检测,确定刘某永贩卖及吸食的烟弹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同时,结合提取的电子数据,重点围绕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购销经过,全面收集相关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完善证据体系。

 

(二)及时追诉漏犯,全链条打击涉麻精药品犯罪。侦查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调取刘某永转账记录等证据,系统梳理该案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在贩卖、运输及终端吸食过程中涉及的人员情况,深挖购毒者李某宇从刘某永处购入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后,在位于高州市某地家中容留多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行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宇进行追诉,最终李某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开展未成年人涉毒问题专项排查,促进禁毒综合治理。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贩毒、吸毒,为充分履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与公安、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强对现有案件中犯罪线索的挖掘,督促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对未成年人涉毒问题进行专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相关情况形成台账并予以跟踪回访。检察机关还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工作,开展校园禁毒教育专题讲座,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构建毒品犯罪预防教育全覆盖体系,筑牢抵御毒品犯罪坚实防线。

 

【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具有很强的致幻性和成瘾性,且常常伪装在电子烟中,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容易对青少年造成危害。对于涉依托咪酯等麻精药品犯罪,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完整提取电子数据,完善证据体系,夯实证据基础。防止就案办案,要深挖关联犯罪线索,确保全链条打击犯罪。注重推动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涉毒问题专项排查,加强禁毒宣传,切实增强未成年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三



 






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吗啡  大数据监督模型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吸毒人员陈某因患病到某医院治疗,结识了该院医师被告人徐某,后陈某向徐某提出非法购买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麻精药品,徐某应允。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陈某系吸毒人员,仍先后50余次将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麻精药品贩卖给陈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经鉴定,徐某贩卖的药品中含吗啡等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6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0月10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在该案侦查阶段,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应侦查机关邀请指派办案团队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20余条。引导侦查机关查明涉案麻精药品的来源;调取有关医疗机构药品出入库及使用台账,逐一核对涉案的麻精药品产品批号;调取徐某个人档案信息、门诊记录、医师资格等证据;对扣押的麻精药品产品说明书进行全面解读并要求随案移送作为证据使用。针对该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争议,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形成共识。

 

(二)大数据赋能,靶向治理麻精药品涉毒问题。针对该案反映出的麻精药品脱管问题,六盘水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平安凉都建设暨大数据赋能麻精药品监管乱象治理专项工作方案,各部门各司其职,收集汇总2019年以来麻精药品使用、流通、销毁等有关数据,依托各部门职责相互配合,形成管控合力。通过汇总、挖掘涉麻精药品犯罪等数据,六盘水市检察机关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疑似非法提供麻精药品、贩卖毒品、药品滥用等问题线索45条,打击跨省寄递麻精药品涉毒犯罪3件6人。

 

(三)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助推诉源治理。六盘水市检察机关对涉案医疗机构有关麻精药品监管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公开送达;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推动该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培训1925人次,建立完善覆盖麻精药品管控11个环节的工作机制,引进麻精药品智能柜,实现药品入库、领用、返还全流程管理,并将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4名存在违规问题的相关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堵塞管理漏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要注重全面收集药品来源、渠道、产品说明书、电子数据等证据,查明贩卖麻精药品的目的、对象,交易次数、价格、方式等关键事实要素。对医疗从业人员涉麻精药品的案件,应当充分审查其开具麻精药品是否出于医疗目的,是否明知购买人出于滥用目的。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探索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追根溯源发现麻精药品流通、使用、销毁过程中的违法犯罪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健全完善麻精药品监管工作机制,预防麻精药品滥用,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实现从个案惩戒到类案治理的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四



 






刘某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





 

【关键词】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杜冷丁  医疗从业人员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庭,系某医院急诊科主任。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某庭在未亲自诊查患者、未建立相应病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麻精药品处方权多次向吸毒人员杨某洪开具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杜冷丁”)处方

最高检发布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

【概要描述】




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惩治涉麻精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

 

6件典型案例分别是:闫某智走私、贩卖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刘某永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徐某贩卖毒品案,刘某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吴某芬等人贩卖毒品案,刘某军等人贩卖毒品案。

 






 






案例一



 






闫某智走私、贩卖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





 

【关键词】

 

走私、贩卖毒品  三唑仑  追诉漏罪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6月,被告人闫某智明知三唑仑系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寄递方式从境外3次购买三唑仑共计40粒,后以寄递方式8次出售给林某杰等4人共16粒,非法获利人民币2230元。2023年6月18日,被告人闫某智在收取快递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其签收的包裹中查获三唑仑疑似物20粒。经鉴定,上述疑似物均检测出三唑仑成分。

 

另查明,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闫某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向周某等3人传授使用三唑仑实施迷奸等犯罪的方法。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1月9日,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闫某智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3月19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闫某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闫某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闫某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该案系长治市第一起利用寄递方式实施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侦查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从扣押的闫某智相关物品提取其与上下线聊天记录、网络搜索记录等电子数据,证实闫某智在案发前曾多次搜索“三唑仑”“三唑仑属于毒品吗”“销售三级管控毒品怎么处罚”等内容。此外,闫某智在收取国际快递时虚构收货地址和收件人姓名,向他人出售三唑仑时均以“日医0.25”“三轮”等代指三唑仑,对其用法及效果特别是可用于迷奸等非法用途描述清楚,且将三唑仑隐藏在废旧遥控器中逃避邮检。上述证据充分证实了闫某智主观上具有走私、贩卖毒品的故意。在大量证据面前,闫某智最终如实供述了其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依法追诉遗漏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以闫某智走私、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审查闫某智聊天记录等证据时,发现闫某智在向林某杰等4人宣传、出售三唑仑的过程中,还向周某等多人传授三唑仑可用于迷奸的犯罪方法。闫某智向不同对象分别实施了贩卖毒品和传授犯罪方法两种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以毒品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检察机关依法及时追诉遗漏犯罪事实,以闫某智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聚焦诉源治理,构筑防毒禁毒防线。闫某智多次使用假名寄递毒品,并虚报快递详单,快递公司未核实身份信息,未对交寄物品进行查验,“实名寄递、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执行不到位。检察机关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压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职。邮政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针对涉案人员为青少年,新型毒品瞄向年轻群体的问题,检察机关邀请了快递员及高校学生近百人旁听庭审,重点围绕新型毒品发案新特点、新样态进行禁毒法治宣传,增强青少年群体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四)组织观摩庭审,提升履职能力。该起案件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为切实提高公诉人对该类案件的指控能力,长治市检察院组织两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庭审观摩并开展评议活动。庭审评议环节,重点就文书制作、涉毒主观明知、贩卖毒品与传授犯罪方法是否系犯罪手段与犯罪目的牵连犯展开讨论,并就公诉人在庭审中如何应对提出了意见建议。通过庭审观摩,进一步提升办案人员惩治新型毒品犯罪的履职能力。

 

【典型意义】

 

三唑仑等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不法分子进行非法贩卖,利用其功效实施迷奸等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作案隐蔽性强、关键证据薄弱等问题,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加强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构建严密证据链条,确保指控证明犯罪有力。对于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引发的次生犯罪,向他人传授迷奸等犯罪方法,应当依法及时追诉。对办案发现的相关行业监管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并有针对性开展禁毒宣传,筑牢防毒禁毒防线。通过组织庭审观摩活动,切实提升检察人员出庭公诉和指控犯罪能力。

 






案例二



 






刘某永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依托咪酯  追诉漏犯  禁毒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永多次非法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给杨某茵(未满18周岁)、韦某健和李某宇。2023年10月7日、8日,刘某永在其位于广东省高州市某镇公寓出租屋内分别容留杨某茵、杨某娟(均未满18周岁)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2023年10月9日,公安民警将刘某永抓获归案,扣押烟弹1个、电子烟枪7支。经鉴定,送检的烟弹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经尿液检测,刘某永、杨某茵等人检测结果均呈依托咪酯阳性。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1月4日,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永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2月25日,高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永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永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永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贩卖、持有、吸食等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该案为依托咪酯列管后高州市司法机关办理的首批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判,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对所查获的烟弹和刘某永等人的尿液进行鉴定、检测,确定刘某永贩卖及吸食的烟弹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同时,结合提取的电子数据,重点围绕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购销经过,全面收集相关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完善证据体系。

 

(二)及时追诉漏犯,全链条打击涉麻精药品犯罪。侦查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调取刘某永转账记录等证据,系统梳理该案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在贩卖、运输及终端吸食过程中涉及的人员情况,深挖购毒者李某宇从刘某永处购入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后,在位于高州市某地家中容留多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行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宇进行追诉,最终李某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开展未成年人涉毒问题专项排查,促进禁毒综合治理。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贩毒、吸毒,为充分履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与公安、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强对现有案件中犯罪线索的挖掘,督促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对未成年人涉毒问题进行专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相关情况形成台账并予以跟踪回访。检察机关还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工作,开展校园禁毒教育专题讲座,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构建毒品犯罪预防教育全覆盖体系,筑牢抵御毒品犯罪坚实防线。

 

【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具有很强的致幻性和成瘾性,且常常伪装在电子烟中,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容易对青少年造成危害。对于涉依托咪酯等麻精药品犯罪,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完整提取电子数据,完善证据体系,夯实证据基础。防止就案办案,要深挖关联犯罪线索,确保全链条打击犯罪。注重推动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涉毒问题专项排查,加强禁毒宣传,切实增强未成年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三



 






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吗啡  大数据监督模型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吸毒人员陈某因患病到某医院治疗,结识了该院医师被告人徐某,后陈某向徐某提出非法购买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麻精药品,徐某应允。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陈某系吸毒人员,仍先后50余次将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麻精药品贩卖给陈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经鉴定,徐某贩卖的药品中含吗啡等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6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0月10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在该案侦查阶段,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应侦查机关邀请指派办案团队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20余条。引导侦查机关查明涉案麻精药品的来源;调取有关医疗机构药品出入库及使用台账,逐一核对涉案的麻精药品产品批号;调取徐某个人档案信息、门诊记录、医师资格等证据;对扣押的麻精药品产品说明书进行全面解读并要求随案移送作为证据使用。针对该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争议,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形成共识。

 

(二)大数据赋能,靶向治理麻精药品涉毒问题。针对该案反映出的麻精药品脱管问题,六盘水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平安凉都建设暨大数据赋能麻精药品监管乱象治理专项工作方案,各部门各司其职,收集汇总2019年以来麻精药品使用、流通、销毁等有关数据,依托各部门职责相互配合,形成管控合力。通过汇总、挖掘涉麻精药品犯罪等数据,六盘水市检察机关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疑似非法提供麻精药品、贩卖毒品、药品滥用等问题线索45条,打击跨省寄递麻精药品涉毒犯罪3件6人。

 

(三)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助推诉源治理。六盘水市检察机关对涉案医疗机构有关麻精药品监管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公开送达;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推动该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培训1925人次,建立完善覆盖麻精药品管控11个环节的工作机制,引进麻精药品智能柜,实现药品入库、领用、返还全流程管理,并将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4名存在违规问题的相关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堵塞管理漏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要注重全面收集药品来源、渠道、产品说明书、电子数据等证据,查明贩卖麻精药品的目的、对象,交易次数、价格、方式等关键事实要素。对医疗从业人员涉麻精药品的案件,应当充分审查其开具麻精药品是否出于医疗目的,是否明知购买人出于滥用目的。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探索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追根溯源发现麻精药品流通、使用、销毁过程中的违法犯罪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健全完善麻精药品监管工作机制,预防麻精药品滥用,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实现从个案惩戒到类案治理的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四



 






刘某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





 

【关键词】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杜冷丁  医疗从业人员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庭,系某医院急诊科主任。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某庭在未亲自诊查患者、未建立相应病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麻精药品处方权多次向吸毒人员杨某洪开具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杜冷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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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惩治涉麻精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

 

6件典型案例分别是:闫某智走私、贩卖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刘某永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徐某贩卖毒品案,刘某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吴某芬等人贩卖毒品案,刘某军等人贩卖毒品案。

 

 

案例一

 

闫某智走私、贩卖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

 

【关键词】

 

走私、贩卖毒品  三唑仑  追诉漏罪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6月,被告人闫某智明知三唑仑系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寄递方式从境外3次购买三唑仑共计40粒,后以寄递方式8次出售给林某杰等4人共16粒,非法获利人民币2230元。2023年6月18日,被告人闫某智在收取快递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其签收的包裹中查获三唑仑疑似物20粒。经鉴定,上述疑似物均检测出三唑仑成分。

 

另查明,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闫某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向周某等3人传授使用三唑仑实施迷奸等犯罪的方法。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1月9日,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闫某智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3月19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闫某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闫某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闫某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该案系长治市第一起利用寄递方式实施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侦查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从扣押的闫某智相关物品提取其与上下线聊天记录、网络搜索记录等电子数据,证实闫某智在案发前曾多次搜索“三唑仑”“三唑仑属于毒品吗”“销售三级管控毒品怎么处罚”等内容。此外,闫某智在收取国际快递时虚构收货地址和收件人姓名,向他人出售三唑仑时均以“日医0.25”“三轮”等代指三唑仑,对其用法及效果特别是可用于迷奸等非法用途描述清楚,且将三唑仑隐藏在废旧遥控器中逃避邮检。上述证据充分证实了闫某智主观上具有走私、贩卖毒品的故意。在大量证据面前,闫某智最终如实供述了其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依法追诉遗漏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以闫某智走私、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审查闫某智聊天记录等证据时,发现闫某智在向林某杰等4人宣传、出售三唑仑的过程中,还向周某等多人传授三唑仑可用于迷奸的犯罪方法。闫某智向不同对象分别实施了贩卖毒品和传授犯罪方法两种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以毒品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检察机关依法及时追诉遗漏犯罪事实,以闫某智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聚焦诉源治理,构筑防毒禁毒防线。闫某智多次使用假名寄递毒品,并虚报快递详单,快递公司未核实身份信息,未对交寄物品进行查验,“实名寄递、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执行不到位。检察机关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压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职。邮政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针对涉案人员为青少年,新型毒品瞄向年轻群体的问题,检察机关邀请了快递员及高校学生近百人旁听庭审,重点围绕新型毒品发案新特点、新样态进行禁毒法治宣传,增强青少年群体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四)组织观摩庭审,提升履职能力。该起案件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为切实提高公诉人对该类案件的指控能力,长治市检察院组织两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庭审观摩并开展评议活动。庭审评议环节,重点就文书制作、涉毒主观明知、贩卖毒品与传授犯罪方法是否系犯罪手段与犯罪目的牵连犯展开讨论,并就公诉人在庭审中如何应对提出了意见建议。通过庭审观摩,进一步提升办案人员惩治新型毒品犯罪的履职能力。

 

【典型意义】

 

三唑仑等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不法分子进行非法贩卖,利用其功效实施迷奸等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作案隐蔽性强、关键证据薄弱等问题,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加强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构建严密证据链条,确保指控证明犯罪有力。对于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引发的次生犯罪,向他人传授迷奸等犯罪方法,应当依法及时追诉。对办案发现的相关行业监管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并有针对性开展禁毒宣传,筑牢防毒禁毒防线。通过组织庭审观摩活动,切实提升检察人员出庭公诉和指控犯罪能力。

 

案例二

 

刘某永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依托咪酯  追诉漏犯  禁毒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永多次非法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给杨某茵(未满18周岁)、韦某健和李某宇。2023年10月7日、8日,刘某永在其位于广东省高州市某镇公寓出租屋内分别容留杨某茵、杨某娟(均未满18周岁)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2023年10月9日,公安民警将刘某永抓获归案,扣押烟弹1个、电子烟枪7支。经鉴定,送检的烟弹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经尿液检测,刘某永、杨某茵等人检测结果均呈依托咪酯阳性。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1月4日,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永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2月25日,高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永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永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永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贩卖、持有、吸食等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该案为依托咪酯列管后高州市司法机关办理的首批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判,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对所查获的烟弹和刘某永等人的尿液进行鉴定、检测,确定刘某永贩卖及吸食的烟弹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同时,结合提取的电子数据,重点围绕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购销经过,全面收集相关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完善证据体系。

 

(二)及时追诉漏犯,全链条打击涉麻精药品犯罪。侦查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调取刘某永转账记录等证据,系统梳理该案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在贩卖、运输及终端吸食过程中涉及的人员情况,深挖购毒者李某宇从刘某永处购入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后,在位于高州市某地家中容留多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行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宇进行追诉,最终李某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开展未成年人涉毒问题专项排查,促进禁毒综合治理。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贩毒、吸毒,为充分履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与公安、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强对现有案件中犯罪线索的挖掘,督促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对未成年人涉毒问题进行专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相关情况形成台账并予以跟踪回访。检察机关还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工作,开展校园禁毒教育专题讲座,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构建毒品犯罪预防教育全覆盖体系,筑牢抵御毒品犯罪坚实防线。

 

【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具有很强的致幻性和成瘾性,且常常伪装在电子烟中,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容易对青少年造成危害。对于涉依托咪酯等麻精药品犯罪,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完整提取电子数据,完善证据体系,夯实证据基础。防止就案办案,要深挖关联犯罪线索,确保全链条打击犯罪。注重推动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涉毒问题专项排查,加强禁毒宣传,切实增强未成年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三

 

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吗啡  大数据监督模型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吸毒人员陈某因患病到某医院治疗,结识了该院医师被告人徐某,后陈某向徐某提出非法购买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麻精药品,徐某应允。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陈某系吸毒人员,仍先后50余次将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麻精药品贩卖给陈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经鉴定,徐某贩卖的药品中含吗啡等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6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0月10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在该案侦查阶段,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应侦查机关邀请指派办案团队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20余条。引导侦查机关查明涉案麻精药品的来源;调取有关医疗机构药品出入库及使用台账,逐一核对涉案的麻精药品产品批号;调取徐某个人档案信息、门诊记录、医师资格等证据;对扣押的麻精药品产品说明书进行全面解读并要求随案移送作为证据使用。针对该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争议,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形成共识。

 

(二)大数据赋能,靶向治理麻精药品涉毒问题。针对该案反映出的麻精药品脱管问题,六盘水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平安凉都建设暨大数据赋能麻精药品监管乱象治理专项工作方案,各部门各司其职,收集汇总2019年以来麻精药品使用、流通、销毁等有关数据,依托各部门职责相互配合,形成管控合力。通过汇总、挖掘涉麻精药品犯罪等数据,六盘水市检察机关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疑似非法提供麻精药品、贩卖毒品、药品滥用等问题线索45条,打击跨省寄递麻精药品涉毒犯罪3件6人。

 

(三)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助推诉源治理。六盘水市检察机关对涉案医疗机构有关麻精药品监管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公开送达;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推动该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培训1925人次,建立完善覆盖麻精药品管控11个环节的工作机制,引进麻精药品智能柜,实现药品入库、领用、返还全流程管理,并将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4名存在违规问题的相关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堵塞管理漏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要注重全面收集药品来源、渠道、产品说明书、电子数据等证据,查明贩卖麻精药品的目的、对象,交易次数、价格、方式等关键事实要素。对医疗从业人员涉麻精药品的案件,应当充分审查其开具麻精药品是否出于医疗目的,是否明知购买人出于滥用目的。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探索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追根溯源发现麻精药品流通、使用、销毁过程中的违法犯罪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健全完善麻精药品监管工作机制,预防麻精药品滥用,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实现从个案惩戒到类案治理的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四

 

刘某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

 

【关键词】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杜冷丁  医疗从业人员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庭,系某医院急诊科主任。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某庭在未亲自诊查患者、未建立相应病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麻精药品处方权多次向吸毒人员杨某洪开具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杜冷丁”)处方,或者将自己的麻精药品处方权账号、密码提供给杨某洪,任由其在医院电脑上开具杜冷丁处方,共计非法开具杜冷丁2846支。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2月17日,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以刘某庭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5月12日,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判处刘某庭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刘某庭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27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加强侦诉衔接,全面引导侦查取证。该案系湖南省怀化市首例涉麻醉药品失管涉嫌犯罪案件,案情疑难复杂且社会关注度高。洪江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成立专案组及时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会同侦查机关、卫生健康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涉案人员的行为性质等进行研究。围绕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通过调取刘某庭任职情况以及获得麻精药品处方权的书证等,证实刘某庭符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主体身份;通过询问被冒用的120余名病患、调取刘某庭与杨某洪之间联络及经济往来等证据,证实刘某庭主观上明知杨某洪系吸毒人员,在未实际牟利的情况下为其非法提供麻醉药品;通过调取涉案医院杜冷丁使用程序要求等书证、该医院2019年至案发期间杜冷丁使用情况、刘某庭开具麻醉药品的处方笺等证据,证实刘某庭违反规定向吸毒人员杨某洪提供麻醉药品。通过全面收集上述证据,为案件顺利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紧扣案件焦点,精准认定犯罪性质。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某庭主观不明知杨某洪系吸毒人员,其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是行政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在案证据,结合刘某庭的从业经历、相关证人证言、违法开具杜冷丁的数量、次数明显异常等方面分析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且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得出唯一排他性结论。刘某庭明知杨某洪系吸毒人员,仍为其长期、大量提供杜冷丁,依法应当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制发检察建议,助推麻精药品领域专项治理。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麻精药品管理缺位、医疗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依法向涉案医院及区卫生健康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全区医疗机构开展麻精药品滥用问题深度治理。经报请上级检察机关同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抄送该检察建议,推动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麻精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出台《怀化市医疗机构麻醉精神类药品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实现从治罪向治理延伸,避免麻精药品失管滥用问题发生。

 

【典型意义】

 

医疗从业人员作为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的主体,具有接触、获取此类药品的便利条件,实施相关犯罪的手段隐蔽,社会危害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注重收集证明医疗从业人员主观明知等方面的证据。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其主观不明知对方系吸毒人员等辩解,应当结合其从业经历、专业认知等情况,强化证据综合分析运用,准确认定犯罪性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精药品管理、使用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协同多部门全面加强监管,从源头上堵塞麻精药品失管滥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案例五

 

吴某芬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曲马多  医药行业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芬、门某、石某玉在分别任某药店店长及营业员期间,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且该药店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在无医疗处方、未核实购药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采用不在柜台摆放药品、拆除药品外包装、出具内容虚假的电子处方等方式,先后13次向吸毒人员销售氨酚曲马多片共计50盒。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3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芬、门某、石某玉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4月11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门某、石某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结合从业经历及异常行为表现等,综合认定涉毒犯罪主观明知。该案三名被告人均有十年以上药店从业经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知道麻精药品管理规定及氨酚曲马多长期过量服用能够使人形成瘾癖。从被告人出售药品的行为表现上看,被告人将药品存于库中,不在柜台摆放展示,每次售药时均拆除药品外包装,将药片分散装入塑料袋中交付购买人,且在不核实购买人真实信息、病历的情况下向同一购买人频繁、超量售药,并存在出具虚假电子处方掩盖对外售药的行为。综上,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人的从业经历、明显异常的销售行为表现,认定三名被告人对于氨酚曲马多出售对象系吸毒人员具有主观上的明知。

 

(二)聚焦涉麻精药品等新型毒品犯罪,准确把握行为性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曲马多复方制剂既是处方药品,也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此类药品必须经过许可,并审慎审查购买人身份及购买目的等,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该案三名被告人作为药店从业人员,未核实购买人身份及实际用途,明知购买人并非出于医疗等合法目的而是用于非法用途,仍多次违规销售氨酚曲马多片,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三)发挥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功能,助力行业规范发展。针对该案反映出麻精药品被非法贩卖,相关主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药品经营监管,全面排查整治麻精药品违规销售行为,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扫除从业人员法律政策盲区,保证新法新规落实到位。市场监管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在辖区内开展全方位法律宣传,并与区禁毒委建立联合会商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掌握全区经营曲马多复方制剂的零售药店70家,并对已立案的4家药店依法作出罚款处罚。检察建议制发后,辖区内无类似案件发生,促进了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重点结合行为人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交易方式、交易过程、交易频率及数量等因素综合认定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检察机关应当结合麻精药品交易行为、目的用途、作用功效等因素,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于出于非法用途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案件暴露出的行业监管漏洞,要注重源头预防和治理,通过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强化监管责任,跟踪落实情况,建立长效化制度机制,推进麻精药品监管常态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遏止违法犯罪发生。

 

案例六

 

刘某军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氨酚羟考酮  引导侦查取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刘某军通过他人与被告人杨某军联系购买氨酚羟考酮,杨某军又通过他人与被告人梁某刚联系购买氨酚羟考酮。2023年5月至8月,梁某刚使用癌症病人就诊卡在某医院套购氨酚羟考酮片66盒共计396片,并贩卖给杨某军。后杨某军将上述氨酚羟考酮片贩卖给刘某军。刘某军购得氨酚羟考酮片后,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还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进行贩卖。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12月7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军、杨某军、梁某刚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4月12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杨某军、梁某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依法提前介入,及时引导侦查取证。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通过派员提前介入、参与案件研讨,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规范提取和固定相关证据,以证明涉案人员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的主观故意。同时,引导侦查机关对涉案人员之间的通讯往来、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核查、收集、固定,进一步查清涉案精神药品数量以及获利情况,重点收集被告人在明知氨酚羟考酮并非用于合法用途的情况下,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从医疗机构套出,并出售给吸贩毒人员的证据,为准确认定犯罪打下基础。

 

(二)综合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针对被告人提出的其是“卖药”而非“贩毒”,不具有贩卖毒品主观故意的辩解,检察机关重点围绕被告人获取麻精药品的方式、交易过程、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被告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梁某刚系通过冒用其他患者的名义开具处方、购买取得麻精药品,后将麻精药品加价出售给杨某军,杨某军购得麻精药品后又加价出售给刘某军,刘某军将购得麻精药品贩卖给他人,造成麻精药品流转至吸毒人员手中并被吸毒人员作为毒品吸食、注射。三名被告人均没有经营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的资格,且其贩卖麻精药品均未出于医疗等合法目的,而是用于非法用途,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亦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涉麻精药品问题治理。针对该案办理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对麻精药品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靖边县检察院依法向卫生健康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督,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医师处方管理等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现区域内处方信息联网,避免同一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及同一医疗机构内部重复超量获取麻精药品。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处方开具平台进行升级,完善了医疗处方信息共享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阻断一人多次重复超量购药行为,并向有关部门移送两名医务人员违规开具麻精药品违法违纪线索。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夯实证据体系。要重视对案件中的电子数据、通讯记录等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结合被告人从业经历、药品来源、交易价格、交付方式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准确把握案件定性。针对麻精药品作为毒品替代物滥用的问题,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相关犯罪的同时,要强化诉源治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麻精药品管理专项治理,防止麻精药品滥用,切实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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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关于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 律师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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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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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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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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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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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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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贵州青年五四奖章、贵州省 “两红两优”拟推荐人选的公示

根据《共青团贵州省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青联 省少工委 关于开展2025年贵州青年五四奖章和贵州省“两红两优”、少先队“三优秀”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过集中述绩、现场答辩、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等差额评审,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贵州省律师行业团委确定了2025年贵州青年五四奖章、贵州省“两红两优”拟推荐对象,现予公示。   一、2025年贵州青年五四奖章拟推荐对象   2025年贵州青年五四奖章个人:   人选杨云蕾,女,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二、2025年贵州省“两红两优”拟推荐对象   2025年贵州优秀共青团干部:   人选陆田婷,女,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团支部书记。   公示期为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6日。公示期内如果对拟推荐对象持有异议,请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或信函等形式实名反馈。(信函以收到日邮戳为准)   贵州省律师行业团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4114402 18984190482 联系邮箱:huangyuyanlawyer@163.com 邮寄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二十楼   共青团贵州省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5521258  联系邮箱:gztswzzb@126.com 邮寄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山林路2号群团工作楼1号楼 1425(组织部)办公室   贵州省律师行业团委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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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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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体会 话收获 | 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感悟(七)

  4月18日,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迎来收官之日,来自全省9个市(州)的100名青年律师学员经过为期一周的学习,结束了本次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的学习时光,让我们一起去看看他们在本届训练营都有哪些收获和心得吧!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刘贵江   本次培训我收获很大,不仅认识了很多优秀的伙伴,同时对于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和表达自己的观点都有了新的认识。基于职业的特殊性,我们只有坚持不断地学习,才能在律师这条路上走出自己的风采,而不至于被这个职业淘汰。未来,我将在自己的岗位继续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热情,认真做好每一件事。 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  闫红梅   为期一周的青年律师领军训练营不仅让我收获了专业知识与技能,更实现了思维方式与职业素养的全面蜕变。这段经历如同一场知识与实践交织的修行,让我对律师职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知。它是我成长道路上的一座灯塔,照亮了我前行的方向。我将带着在这里收获的知识、经验和感悟,在律师职业的道路上坚定地走下去,不断追求卓越,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高若云   本次训练营让我从身体素质、思维逻辑、专业水平、团队协作能力都得到了极大地训练以及提高,让我明白青年律师应当坚定政治信仰,时刻同党和人民站在一起;应提升自身综合能力,拓展思想维度和广度;应主动拓展社交圈,不断打破信息壁垒。通过参加本次青训营,我对自己未来的职业道路进行了新的规划,在律师行业的道路上我将继续不惧风浪,砥砺前行。 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王松子   本次培训的收获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改变了我对获客的认知:以服务产品为基础,精准营销目标人群进行获客。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服务产品确实是实现法律服务营销标准化、商业化、专业化的有效方式。本次青训营给我带来的远远不止这些,对我以后的职业成长和人生历程都将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贵州玉琢成律师事务所  袁宗琴   本次青训营,我不但从优秀的老师们身上学到了很多东西,也认识了很多优秀的同学,明白了要想有所作为,必须要有破界的勇气,有破界愿力,因为愿力比能力重要。在接下来的律师生涯中,我将更加努力地学习,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时期的挑战,在竞争中稳扎稳打,为律师行业、社会和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吴秀贤 参加此次青训营活动,犹如置身思想与实践交融的熔炉。晨光熹微中的晨练不仅强健了体魄,更让我懂得唯有持之以恒的积累,方能厚积薄发;课堂上专家们剖析的典型案例,恰似各位律师在法庭上的每一次攻防演练,让我深刻领悟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统一。这场训练营不是终点,而是我们共同追寻法治理想的崭新起点。当某天再相聚时,愿我们都能骄傲地说:看,这就是我们用青春浇灌的法治春天! 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 殷胜勤   本次青训营让我受益颇丰,深化了我对律师行业的理解,也更加明确了自己执业发展方向。在行业专业化趋势的前提下,青年律师的专业化不仅仅要顺势而为,更要主动进取,给自己设定目标,主动选择、探索,找到擅长和感兴趣的领域,并主动开拓相关案源,实现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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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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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体会 话收获 | 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感悟(八)

  4月18日,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迎来收官之日,来自全省9个市(州)的100名青年律师学员经过为期一周的学习,结束了本次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的学习时光,让我们一起去看看他们在本届训练营都有哪些收获和心得吧! 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  祝光明   参加青训营的一周,是专业精进与精神淬炼的双重旅程。那些晨光中的汗水、课堂上的顿悟、讨论时的火花,已凝成指引我前路的星火。各位讲师、同行伙伴的倾囊相授,与志同道合者的思想碰撞,让我收获了宝贵的友谊与职业网络。未来,我将以此次培训为起点,将学到的知识融入实践,努力成长为一名有专业深度、有社会温度的法律人。 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  尹瑞林   短短一周的学习与交流,让我在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团队协作等方面都得到了显著提升。优秀同行们结合自身经历的分享让我受益匪浅,也给了我很大启发。这些经验让我意识到,律师的成长不仅依赖专业知识,更需要不断学习和借鉴他人智慧。未来,我将以此次培训为新的起点,继续努力,争取成为一名更优秀的法律人。 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  郭佳佳   本次训练营最大的收获是结识了一批志同道合的伙伴,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思维碰撞让我受益匪浅。青训营的结业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在专业化道路上深耕细作,在行业发展中积极建言,在公益服务中主动作为,努力成长为符合时代需求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  张璐   这次培训让我明白了青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有的政治站位,以及青年律师的未来发展和国家法治发展息息相关。来自全省各地的优秀同行们的无私分享、交流也使我受益良多。在接下来的律师执业之路中,我将以在青训营所学、所知及所见为契机,努力成为一个“专精特新 ”的青年律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贵州莲辰律师事务所  胡顺友   这场为期一周的集训,以“党建引领、专业赋能、行业担当”为核心,通过多元化的课程设计与实践互动,让我在思想淬炼、专业提升与行业使命感中收获颇丰。作为青年律师,我们需以“工匠精神”打磨专业,以“公益之心”回馈社会,更要以“行业情怀”推动法治进程。 贵州正来律师事务所  王春望   一周青训营的结束,恰是职业新征程的起点。我们这一代青年律师,既受益于行业专业化、平台化的发展红利,也需直面技术革新与市场竞争的双重挑战。未来,我将以此次训练营为镜,在实践中锤炼专业、在协作中凝聚力量、在创新中拓宽边界,努力成长为有格局、有温度、有担当的法律人。 贵州北鸣律师事务所  文勋健   此次培训我的第一个体会是“ 专业化 ”,所谓专业化,指的是寻找并发展属于自身优势的专业化,在发展的道路上找到属于自己的领域。第二个体会是在现在AI技术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学会利用AI软件的优势,提高我们的办案效率,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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