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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三部门发布意见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司法部
  • 发布时间:2024-07-31 15:41
  • 访问量:888

【概要描述】


中央社会工作部 教育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社会工作部、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社会工作部、教育局、司法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强化法学实践教育,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社会工作部 教育部 司法部

2024年6月14日





 


 


 



 





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强化法学实践教育,现就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重视和加强第二课堂建设,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与法学教育双融双促,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基本健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基本完成。到2035年,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成为高校法学师生实践教育的重要阵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高校规模布局和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高校要整合现有法律诊所、学生社团等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以及工作站标识标牌等,为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师生,可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站相关规范,推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标准化建设。

  (二)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注册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及接受委托的高校根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计划、发布招募信息,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法学专业、具备法律知识的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或者通晓特殊语种、手语的学生,经招募单位审核后,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自行注册或通过招募单位注册,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

  (三)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服务。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服务。支持高校依托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法学实践基地,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到法律援助机构交流实习,参与法律援助培训、案件质量评估、理论研究、制度建设研究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高校师生可以根据自身专业优势和个人特长,结合当地需求,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提供语言翻译、心理疏导、普法宣传等法律援助相关服务。

  (四)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高校师生,可以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指派的高校师生,可以与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组成办案团队办理案件。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可以辅助承办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相关工作,熟悉司法活动流程。参与案件办理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可领取法律援助机构发放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

  (五)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方法。结合每年“3·5学雷锋日”“12·5国际志愿者日”等时间节点,定期开展“法援惠民生·志愿者同行”专项活动。鼓励高校与法律援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成立高校法律援助联盟、开展学术实践项目等,组织志愿者到法律人才短缺的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促进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引导高校师生利用寒暑假、周末等课余时间在学校、社区、偏远乡镇和农村牧区开展普法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或者利用教育部青少年普法网等平台开展网络普法、线上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强化志愿服务成果运用。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将法律援助纳入法学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实训环节,提高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中的比重。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高校学生以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相关课题参加论文评选、创业竞赛等活动。支持高校设置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服务技能等相关课程,将法律援助法纳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强化法律援助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推动理论研究与实践成果相融合。依照有关规定,依托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重点建设200个左右法律援助实践教育培养基地(含100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实践教育培养基地)。

  (七)健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加强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准入退出、统计报送、档案管理、质量监督、学习培训等制度,定期向法律援助机构和高校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将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情况纳入数据统计和统一管理,定期调研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

  (八)推行服务记录评价机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记录高校师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信息,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高校要构建志愿服务记录评价体系,灵活采用记录式、学分式、星级式等评价方法,形成科学评价结果,并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成为师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升学就业以及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等的重要参考。在校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大学生法律援助律师专项计划。

三、组织保障



  开展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是加强法学实践教育、扩大法律援助供给、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各地社会工作、教育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协同配合,主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要加强工作保障,在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高校的指导监督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由社会资金出资的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基金。支持与社会组织合作,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为志愿服务提供支持。要加强推广宣传,对组织管理规范、服务效果明显、业绩贡献突出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志愿者,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讲好志愿者故事。














延 伸 阅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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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

有关负责人就

《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

答记者问

  日前,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志愿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志愿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党的二十大对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志愿服务提出明确要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对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推动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各环节深度衔接等提出要求。202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对志愿服务动员、供给、队伍组织、阵地建设等志愿服务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对包括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在内的行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我们在总结近年来各地高等院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与法学教育双融双促,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请介绍一下《意见》的起草过程?











答:近年来,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积极与高校开展合作,大批高校师生参与到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中,为推动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发展志愿服务、扩大法律援助社会投入、深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司法部联合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围绕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多次就重点问题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我们在《意见》制定过程中,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科学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体系。二是坚持严格依法。根据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规定和《志愿服务条例》《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细化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内容、形式、管理等方面要求。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保障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健全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体系。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与改革发展高校法学教育紧密结合,吸收地方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加强分类指导,强化能力训练,创新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衔接机制。




 












 





《意见》在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为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意见》提出以下重点措施。

 

  一是加大政策引导。《意见》明确,在优化志愿服务资源配置方面,计划在全国建设法律援助实践教育重点培养基地。在服务重点对象和区域方面,鼓励高校与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志愿者到法律人才短缺的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引导高校师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社区、偏远乡镇和农村牧区开展法律咨询等活动。

 

  二是夯实工作基础。《意见》提出,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方面,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高校要整合现有法律诊所、学生社团等资源,提供服务保障;司法行政部门推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在健全工作制度方面,要求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加强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准入退出、质量监督、学习培训等制度,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是创新方式方法。《意见》要求,在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内容方面,法学专业、具备法律知识的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或者通晓特殊语种、手语的学生,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提供语言翻译、心理疏导、普法宣传等法律援助相关服务。在建立多样化服务方面,支持高校依托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法学实践基地,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到法律援助机构交流学习,参与法律援助培训、案件质量评估、理论研究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可以辅助承办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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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中央社会工作部 教育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社会工作部、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社会工作部、教育局、司法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强化法学实践教育,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社会工作部 教育部 司法部

2024年6月14日





 


 


 



 





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强化法学实践教育,现就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重视和加强第二课堂建设,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与法学教育双融双促,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基本健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基本完成。到2035年,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成为高校法学师生实践教育的重要阵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高校规模布局和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高校要整合现有法律诊所、学生社团等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以及工作站标识标牌等,为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师生,可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站相关规范,推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标准化建设。

  (二)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注册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及接受委托的高校根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计划、发布招募信息,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法学专业、具备法律知识的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或者通晓特殊语种、手语的学生,经招募单位审核后,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自行注册或通过招募单位注册,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

  (三)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服务。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服务。支持高校依托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法学实践基地,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到法律援助机构交流实习,参与法律援助培训、案件质量评估、理论研究、制度建设研究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高校师生可以根据自身专业优势和个人特长,结合当地需求,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提供语言翻译、心理疏导、普法宣传等法律援助相关服务。

  (四)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高校师生,可以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指派的高校师生,可以与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组成办案团队办理案件。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可以辅助承办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相关工作,熟悉司法活动流程。参与案件办理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可领取法律援助机构发放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

  (五)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方法。结合每年“3·5学雷锋日”“12·5国际志愿者日”等时间节点,定期开展“法援惠民生·志愿者同行”专项活动。鼓励高校与法律援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成立高校法律援助联盟、开展学术实践项目等,组织志愿者到法律人才短缺的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促进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引导高校师生利用寒暑假、周末等课余时间在学校、社区、偏远乡镇和农村牧区开展普法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或者利用教育部青少年普法网等平台开展网络普法、线上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强化志愿服务成果运用。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将法律援助纳入法学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实训环节,提高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中的比重。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高校学生以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相关课题参加论文评选、创业竞赛等活动。支持高校设置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服务技能等相关课程,将法律援助法纳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强化法律援助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推动理论研究与实践成果相融合。依照有关规定,依托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重点建设200个左右法律援助实践教育培养基地(含100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实践教育培养基地)。

  (七)健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加强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准入退出、统计报送、档案管理、质量监督、学习培训等制度,定期向法律援助机构和高校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将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情况纳入数据统计和统一管理,定期调研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

  (八)推行服务记录评价机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记录高校师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信息,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高校要构建志愿服务记录评价体系,灵活采用记录式、学分式、星级式等评价方法,形成科学评价结果,并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成为师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升学就业以及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等的重要参考。在校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大学生法律援助律师专项计划。

三、组织保障



  开展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是加强法学实践教育、扩大法律援助供给、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各地社会工作、教育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协同配合,主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要加强工作保障,在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高校的指导监督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由社会资金出资的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基金。支持与社会组织合作,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为志愿服务提供支持。要加强推广宣传,对组织管理规范、服务效果明显、业绩贡献突出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志愿者,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讲好志愿者故事。














延 伸 阅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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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

有关负责人就

《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

答记者问

  日前,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志愿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志愿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党的二十大对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志愿服务提出明确要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对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推动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各环节深度衔接等提出要求。202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对志愿服务动员、供给、队伍组织、阵地建设等志愿服务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对包括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在内的行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我们在总结近年来各地高等院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与法学教育双融双促,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请介绍一下《意见》的起草过程?











答:近年来,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积极与高校开展合作,大批高校师生参与到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中,为推动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发展志愿服务、扩大法律援助社会投入、深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司法部联合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围绕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多次就重点问题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我们在《意见》制定过程中,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科学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体系。二是坚持严格依法。根据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规定和《志愿服务条例》《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细化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内容、形式、管理等方面要求。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保障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健全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体系。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与改革发展高校法学教育紧密结合,吸收地方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加强分类指导,强化能力训练,创新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衔接机制。




 












 





《意见》在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为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意见》提出以下重点措施。

 

  一是加大政策引导。《意见》明确,在优化志愿服务资源配置方面,计划在全国建设法律援助实践教育重点培养基地。在服务重点对象和区域方面,鼓励高校与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志愿者到法律人才短缺的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引导高校师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社区、偏远乡镇和农村牧区开展法律咨询等活动。

 

  二是夯实工作基础。《意见》提出,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方面,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高校要整合现有法律诊所、学生社团等资源,提供服务保障;司法行政部门推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在健全工作制度方面,要求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加强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准入退出、质量监督、学习培训等制度,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是创新方式方法。《意见》要求,在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内容方面,法学专业、具备法律知识的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或者通晓特殊语种、手语的学生,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提供语言翻译、心理疏导、普法宣传等法律援助相关服务。在建立多样化服务方面,支持高校依托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法学实践基地,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到法律援助机构交流学习,参与法律援助培训、案件质量评估、理论研究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可以辅助承办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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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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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工作部 教育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社会工作部、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社会工作部、教育局、司法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强化法学实践教育,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社会工作部 教育部 司法部

2024年6月14日

 

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强化法学实践教育,现就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重视和加强第二课堂建设,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与法学教育双融双促,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基本健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基本完成。到2035年,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成为高校法学师生实践教育的重要阵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高校规模布局和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高校要整合现有法律诊所、学生社团等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以及工作站标识标牌等,为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师生,可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站相关规范,推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标准化建设。

 

  (二)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注册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及接受委托的高校根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计划、发布招募信息,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法学专业、具备法律知识的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或者通晓特殊语种、手语的学生,经招募单位审核后,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自行注册或通过招募单位注册,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

 

  (三)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服务。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服务。支持高校依托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法学实践基地,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到法律援助机构交流实习,参与法律援助培训、案件质量评估、理论研究、制度建设研究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高校师生可以根据自身专业优势和个人特长,结合当地需求,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提供语言翻译、心理疏导、普法宣传等法律援助相关服务。

 

  (四)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高校师生,可以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指派的高校师生,可以与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组成办案团队办理案件。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可以辅助承办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相关工作,熟悉司法活动流程。参与案件办理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可领取法律援助机构发放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

 

  (五)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方法。结合每年“3·5学雷锋日”“12·5国际志愿者日”等时间节点,定期开展“法援惠民生·志愿者同行”专项活动。鼓励高校与法律援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成立高校法律援助联盟、开展学术实践项目等,组织志愿者到法律人才短缺的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促进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引导高校师生利用寒暑假、周末等课余时间在学校、社区、偏远乡镇和农村牧区开展普法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或者利用教育部青少年普法网等平台开展网络普法、线上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强化志愿服务成果运用。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将法律援助纳入法学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实训环节,提高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中的比重。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高校学生以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相关课题参加论文评选、创业竞赛等活动。支持高校设置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服务技能等相关课程,将法律援助法纳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强化法律援助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推动理论研究与实践成果相融合。依照有关规定,依托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重点建设200个左右法律援助实践教育培养基地(含100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实践教育培养基地)。

 

  (七)健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加强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准入退出、统计报送、档案管理、质量监督、学习培训等制度,定期向法律援助机构和高校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将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情况纳入数据统计和统一管理,定期调研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

 

  (八)推行服务记录评价机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记录高校师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信息,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高校要构建志愿服务记录评价体系,灵活采用记录式、学分式、星级式等评价方法,形成科学评价结果,并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成为师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升学就业以及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等的重要参考。在校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大学生法律援助律师专项计划。

 

三、组织保障

 

  开展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是加强法学实践教育、扩大法律援助供给、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各地社会工作、教育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协同配合,主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要加强工作保障,在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高校的指导监督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由社会资金出资的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基金。支持与社会组织合作,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为志愿服务提供支持。要加强推广宣传,对组织管理规范、服务效果明显、业绩贡献突出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志愿者,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讲好志愿者故事。

 

延 伸 阅 读

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

有关负责人就

《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

答记者问

  日前,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志愿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志愿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党的二十大对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志愿服务提出明确要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对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推动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各环节深度衔接等提出要求。202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对志愿服务动员、供给、队伍组织、阵地建设等志愿服务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对包括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在内的行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我们在总结近年来各地高等院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与法学教育双融双促,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起草过程?

答:近年来,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积极与高校开展合作,大批高校师生参与到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中,为推动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发展志愿服务、扩大法律援助社会投入、深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司法部联合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围绕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多次就重点问题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我们在《意见》制定过程中,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科学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体系。二是坚持严格依法。根据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规定和《志愿服务条例》《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细化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内容、形式、管理等方面要求。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保障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健全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体系。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与改革发展高校法学教育紧密结合,吸收地方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加强分类指导,强化能力训练,创新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衔接机制。
 
问:《意见》在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为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意见》提出以下重点措施。

 

  一是加大政策引导。《意见》明确,在优化志愿服务资源配置方面,计划在全国建设法律援助实践教育重点培养基地。在服务重点对象和区域方面,鼓励高校与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志愿者到法律人才短缺的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引导高校师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社区、偏远乡镇和农村牧区开展法律咨询等活动。

 

  二是夯实工作基础。《意见》提出,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方面,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高校要整合现有法律诊所、学生社团等资源,提供服务保障;司法行政部门推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在健全工作制度方面,要求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加强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准入退出、质量监督、学习培训等制度,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是创新方式方法。《意见》要求,在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内容方面,法学专业、具备法律知识的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或者通晓特殊语种、手语的学生,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提供语言翻译、心理疏导、普法宣传等法律援助相关服务。在建立多样化服务方面,支持高校依托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法学实践基地,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到法律援助机构交流学习,参与法律援助培训、案件质量评估、理论研究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可以辅助承办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相关工作,熟悉司法活动流程。

 

  四是强化成果运用。《意见》明确,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将法律援助纳入法学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实训环节,提高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中的比重。在建立成果转化机制方面,支持高校学生以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相关课题参加论文评选、创业竞赛等活动,支持高校设置法律援助相关课程,推动理论与实践成果相融合。
 
问:近年来,司法部、教育部在开展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近年来,司法部、教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的新要求,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司法部连续十五年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招募大学生等法律援助志愿者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为法律服务资源缺乏地区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开展法治宣传等志愿服务,推动加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育和法律援助事业均衡发展。二是开设法律援助相关课程并线上推广。教育部修订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列入法学类专业核心必修课。支持高校开展法律援助相关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开设“法律诊所”等法律援助相关课程。鼓励高校建设法律援助相关数字化课程,将开设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等法律援助相关课程上线国家高等教育智慧教育平台,供全国高校师生和社会学习者使用。三是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深度融合。支持高校联合司法行政等法治实务部门,协同建设法律援助相关课程,共建法学智能教育平台,将法学实践中的数字化案例资源引入高校教育教学。支持高校师生在法律援助机构实习、在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值班,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成为高校法学师生实践教育的重要阵地。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已依托高校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00余个,6.2万名法律援助志愿者活跃在法律援助服务一线,为扩大法律援助供给、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了积极贡献。

 
问:在推动《意见》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开展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对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把抓好《意见》落实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各地社会工作、教育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强化协同配合,主动汇报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积极争取有关政策支持,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二是强化社会参与。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参与,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供资金人力等方面支持。三是加强推广宣传。对组织管理规范、服务效果明显、业绩贡献突出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志愿者,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讲好志愿者故事,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提高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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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指出:“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坚持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力度,推动建设知识产权诉讼诚信文化。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和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一、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二、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三、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四、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   五、涉“罗汉果提取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一、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基本案情   顺某公司、雄某公司均是案外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产商,雄某公司在为博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的过程中,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将6件专利以雄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共同的实际控制人许某或八某公司监事陈某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涉案6件专利一并转让给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改由顺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后,八某公司依据涉案6件专利,先后3次以顺某公司为被告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但无一胜诉。   诉讼期间,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顺某公司拒绝了该订单。八某公司在部分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申请冻结了顺某公司的财产。   涉案6件专利中,2件因为八某公司生产、博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销售专利产品丧失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2件因为标注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剩余2件经无效宣告程序被维持有效。八某公司依据被维持有效的2件专利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因雄某公司在知道博某公司将交由顺某公司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将设计图交付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达成从博某公司其他项目中获益的合意,而被认定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该2件专利。   顺某公司向法院诉称:八某公司、雄某公司、许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请求判令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八某公司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顺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均提起上诉。顺某公司上诉主张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6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均系雄某公司为博某公司所作的设计。八某公司明知其中4件专利应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明知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另2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却在博某公司选择顺某公司作为代工生产商之后,针对顺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此时八某公司已对顺某公司提起诉讼,顺某公司拒绝博某公司的订单,与八某公司的起诉行为明显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订单记载的价格和产品数量较为明确,可以据此计算顺某公司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加上顺某公司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在有关诉讼中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上述损失已经超出了顺某公司二审主张的100万元,故对其赔偿请求金额予以支持。最终,二审判决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损失,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一是“损”,二是“失”。对于恶意诉讼的被起诉人,既要看到其受损的一面,比如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因规避法律风险而主动放弃的商业机会等。通俗而言,就是既要看到其“本来不该有却有了的支出”,又要看到其“本来该得却没得到的收入”。   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的付出成本之低与被起诉人的损失程度之高“严重失衡”,这一点令被起诉人“深恶痛绝”却又“深感无力”。由于恶意诉讼者的动机可能是阻挠他人发展,因此,即便法院判其败诉、令其赔偿一定数额,只要这个数额不足以覆盖被起诉人的损失,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说,恶意诉讼者的目的或多或少得逞了。   而该案最大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给恶意诉讼的赔偿责任“划范围”,即“全面赔偿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其理论基础,即“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其具体标准,即“审查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该案二审判决指出:“恶意诉讼发生后,被起诉人因担心侵权行为扩大,出于规避法律风险的行为主动放弃商业机会,拒绝客户的合同或订单,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与恶意诉讼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起诉人有权要求起诉人赔偿。”   尽最大努力实现起诉人赔偿范围与被起诉人损失范围的“重合”,不能让恶意起诉人“输了案子,赢了里子”,更不能让被起诉人“胜了官司,败了公司”。在治理恶意诉讼的司法历程中,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二、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某仪器仪表公司的“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涉案专利权,某仪器仪表公司曾于2017年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于2018年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2006年5月,该公司以其在2005年发现某科技公司、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该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向某仪器仪表公司赔偿12.5万元。   之后,某仪器仪表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间仍大量生产、销售侵害该专利权的产品等为由,又分别于2015年、2019年、2020年向法院起诉,索赔350万元、450万元、450万元。其中,第二、三次均在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第四次则因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被按撤回上诉处理。在第四次诉讼中,某仪器仪表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某科技公司450万元财产。   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诉称:某仪器仪表公司在明知其专利权被终止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知识产权诉讼。故请求判令某仪器仪表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仪器仪表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万元。某仪器仪表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仪器仪表公司明知其起诉缺乏权利基础,但仍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诉讼,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价值体现为两个“首”:其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例”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其较为突出地涉及认定恶意诉讼时需考虑的“首要”问题,即权利基础问题。   当事人维权以权利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是两个概念,首先要有权,然后才谈得上对方有无侵权事实。   关于权利基础,专利权人在起诉前应问自己三个层次的问题,即“过三关”:   一是权利基础“有没有”。在该案中,某仪器仪表公司曾就涉案专利权届满前终止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撤诉并获准许。二审判决认为,随着其主动放弃启动权利恢复程序,涉案专利权终止的状态已经确定,且其应当知晓法律后果。   二是权利基础“稳不稳”。有时候,自己的专利权并不稳定,根本经不起无效程序的“考验”,起诉人对此“心知肚明”却“假装糊涂”,法官可能就会对其多打一个问号:“他真的是来维权的吗?”在最高法院知产法庭审理的另一案件中,专利权人隐匿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结合其他情况认定其系恶意诉讼。   三是权利基础“厚不厚”。如果专利权价值的“地基之薄”远不足以支撑索赔数额的“楼层之高”,法官可能就会对起诉人产生疑问:“他到底是想干什么?”在该案中,某仪器仪表公司第一次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12.5万元赔偿,第三、四次诉讼却均提出高达450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且在第四次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某科技公司450万元财产。二审判决认为,其明知缺乏权利基础,企图通过诉讼牟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极大。   “维权首先要有权,维多大的权首先要有多大的权。”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发起诉讼之易与被起诉人应对诉讼之难“本就不均”,如果起诉人连权利基础的“有”“稳”“厚”都做不到,就能把被起诉人的“事搅乱”、把经营秩序的“水搅浑”,于被起诉人而言“明显不公”,于经营秩序而言“绝不应容”。因此,在恶意诉讼案件中,对起诉人的权利基础进行审查,既是审理思路的“逻辑第一步”,也是实现公平的“正义第一步”。   三、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基本案情   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向中山市某制品厂提供包含“一种导轨”实用新型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样品,并购买该样品。随后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对中山市某制品厂及其投资人李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诉讼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还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称中山市某制品厂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提示客户勿购买侵权产品。法院认为,被诉专利侵权行为系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实施,不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   该案结案后,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恶意取证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和商业诋毁,起诉要求其赔偿诉讼中的合理支出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分别赔偿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经济损失30000元及85000元。各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维权的合理限度,具有通过诉讼干扰、影响、压制竞争对手的非法目的,主观上具有较为明显的恶意,并且造成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因此支出律师费的损失,其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审慎,是法院处理案件与当事人行使权利均应遵循的要求。该案二审判决指出,于法院而言,“在适用诚信原则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起诉权时,应当审慎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于当事人而言,“应当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二审综合考虑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山市某制品厂已经侵权或即将侵权的情况下”诱导其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并以该产品作为侵权证据提起诉讼,“在该案侵权事实明显难以成立的情况下”主张高额赔偿金并申请财产保全,“在侵权诉讼尚未结案前,明知其取证行为存在重大缺陷、存在较大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布侵权警告函等情况,认定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具有恶意。   可见,在该案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并未审慎地行使权利;而法院在判断其提起诉讼是否具有恶意时,始终考虑其系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了“何种行为”,体现了对恶意诉讼适用条件的审慎把握。   应当说,该案既是对当事人“审慎”行权的倡导,又为法院“审慎”认定恶意诉讼提供了范例:对当事人进行某种具体行为的评价,需结合其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境,“认善有依,定恶有据”。   该案源于专利权人的诱导取证行为,其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权利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通过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实施侵权行为,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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