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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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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开始啦!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4-08-05 16:26
  • 访问量:593

【概要描述】各市(州)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35号)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贵州省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1.在我省执业,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的专兼职律师和持有《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2.在我省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并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4.按照中央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安排

(一)申报人系统账号创建和关联

2024年7月起,申报人账号实行实人制管理,申报人应访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栏 


(https:/rst.guizhou.gov.cn/ztzl/tjgzxyfwgzrcgzzcyzsbl/) 系统入口进行用户账号的创建和关联。首次创建个人账号的,须注册账号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账号与用人单位绑定关联后方可办理职称申报业务;已有系统个人账号的,首次登录时须完善用户资料,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验证通过后可办理职称相关业务。


(二)建立和推广应用申报人数字业绩档案库

系统逐步搭建贯穿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的数字业绩档案库。2024年8月1日起,申报人进入系统“个人职称数字档案” 页面,即可逐项填报个人信息及业绩信息,并可日常登录系统进行动态维护。申报人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取得新的业绩后,应在系统中适时动态更新,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及时对申报人更新的信息和业绩进行审核确认。申报人在其后的评审年度申报启动期间,填报申报材料时可直接从业绩档案库中选取,无需重复填写及上传佐证材料。

(三)系统申报及材料提交

8月1日至8月18日,申报人可登录系统维护本人信息、填写上传申报资料,为提交申报资料做好准备。准备就绪的可点击“预约自动申报”,系统将在申报时段内自动申报,也可于8月19日8:00至8月23日17:00手动申报。为错开8月19日至8月23日申报高峰,建议选择“预约自动申报”。

(四)用人单位资格审查、推荐、材料流转和个人交费

1.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 (试行)》,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发现填报错误、被信息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问题的,在系统相应版块填写审查意见,并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确保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学术风险预警提示,或被风险预警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2.公示推荐。用人单位对审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在线下一定范围和信息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人调整补正。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后,为充分保障个人申报意愿和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除“申报类别”“评审类别”可按程序依申请调整外,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公示启动后,申报材料不能退回补正。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人员已排除风险不影响推荐的,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会同申报材料在信息系统中上传推荐。本单位未被推荐的申报材料自动终止本年度申报。事业单位推荐申报的,须上传本单位岗位聘用情况。

3.材料流转。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往上一级推送,确保申报人材料在9月30日17:00前流转推送到评委会组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4.评审费收取。根据《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职称评审费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初级职称评审每人每次收费80元、中级职称评审每人每次收费250元、高级职称评审每人每次收费350元。从2024年起,职称评审费通过职称系统统一交纳。省司法厅职称评审机构确认接收申报人职称申报材料后,系统生成交费二维码,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扫码交费后将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送的开具非税票据短信,可按短信通知自行下载非税票据。贵州省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交费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17:00。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交费的,视作放弃申报。

(五)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我省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博士、硕士,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直接申报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该类申报人员在填报时评审类型均选择“绿色通道/硕博直报”,适用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社会化评审条件。

(六)做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

1.从2024年起,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基层副高级评审认定统称为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以下简称“双定向”),申报层级从副高级拓展到中级、副高级,申报类型在系统中选择“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各地可采用单独组建评委会或单独分组的方式单独评审。

2.申报“双定向”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参照同系列同层级同专业社会化评审条件。任现职以来的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可以折抵一条业绩或学术成果。

3.学历资历达不到社会化评审条件最低学历要求的,可以通过增加任职年限或增加业绩的方式申报。其中,增加年限是在所申报职称层级的最低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上增加两年;增加业绩是增加一条同职称层级社会化评审条件业绩(非学术)成果,按该职称层级最低学历的任职年限申报。全国和我省统一组织考试的职称系列(专业)除外。

4.职称“双定向”的申报人,可使用其工作期间取得最高学历申报,其提升学历前的任职年限不折算,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三 、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律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396号)执行。

2.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申报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23〕40号)执行。

3.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申报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 知》(黔人社厅通〔2023〕41号)执行。

(二)有关政策

1. 申报人以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奖项作为业绩或学术申报的,须提供据以获奖的相关支撑材料。其据以获奖的业绩或学术成果不得低于评审条件规定的同类业绩、学术要求。

2.各事业单位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事业单位(身份)人员申报职称,须出具最新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备案汇总表。其他人员申报职称,不受岗位限制。

3.实行代表性学术成果送审制。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提交的学术成果中选择1篇论文、著作、译著、专项报告等作为代表性学术成果,经政策性审查合格并符合送评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将申报人的代表性学术成果送不少于2名相关专业专家进行盲评,盲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对申报人学术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送评的代表性学术成果需隐去作者姓名及单位等有关信息后,形成Word 格式电子版统一命名为“姓名-代表性学术成果-申报专业-标题”于9月23日17:00 前发送至923858624@qq.com邮箱,未按时发送的,视为放弃申报。

4.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2024年推进计划暨地方工作要点的通知》“突出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导向,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的要求,从2024年起,使用仅被受理的专利申报中级职称的,需要上传专利申请材料,重点考察其专利申请材料的质量和水平;使用授权专利申报职称的,重点考察其转化效益情况。

5.除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专业技术人才所从事工作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第一次晋升职称时,专业工作年限须增加2年,晋升后,可正评上一级职称。第一次晋升时,未增加2年任职年限的,在晋升上一级职称时补足。

 

四 、继续教育学时及相关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以及申报“双定向”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申报人及用人单位要按照我省关于优化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有关事项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及折算填报、审核工作,确保申报人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申报人应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测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申报前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和测试,测试通过结果由系统自动获取。从2024年起,申报人无需在系统中提供公需科目测试佐证材料。

 

五、相关事项

(一)职称工作相关评审条件、职称政策、问题解答和操作指南等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贴近贵州需要服务人才成长——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题专栏汇总发布,可前往咨询、查阅。

(二)2024年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延聘(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三)用人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含政策性审查未通过后的补充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属实的,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从认定之日起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认定之日后的3个职称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四)申报正高、副高级任职资格人员以及转评、破格人员需要到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系统中生成 “评审通过确认单”,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六)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24年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申报材料填写及附件要求.pdf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30日


 

 

律师系列申报联系人:龙安淑  电话:0851-85559176  

2024年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开始啦!

【概要描述】各市(州)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35号)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贵州省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1.在我省执业,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的专兼职律师和持有《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2.在我省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并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4.按照中央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安排

(一)申报人系统账号创建和关联

2024年7月起,申报人账号实行实人制管理,申报人应访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栏 


(https:/rst.guizhou.gov.cn/ztzl/tjgzxyfwgzrcgzzcyzsbl/) 系统入口进行用户账号的创建和关联。首次创建个人账号的,须注册账号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账号与用人单位绑定关联后方可办理职称申报业务;已有系统个人账号的,首次登录时须完善用户资料,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验证通过后可办理职称相关业务。


(二)建立和推广应用申报人数字业绩档案库

系统逐步搭建贯穿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的数字业绩档案库。2024年8月1日起,申报人进入系统“个人职称数字档案” 页面,即可逐项填报个人信息及业绩信息,并可日常登录系统进行动态维护。申报人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取得新的业绩后,应在系统中适时动态更新,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及时对申报人更新的信息和业绩进行审核确认。申报人在其后的评审年度申报启动期间,填报申报材料时可直接从业绩档案库中选取,无需重复填写及上传佐证材料。

(三)系统申报及材料提交

8月1日至8月18日,申报人可登录系统维护本人信息、填写上传申报资料,为提交申报资料做好准备。准备就绪的可点击“预约自动申报”,系统将在申报时段内自动申报,也可于8月19日8:00至8月23日17:00手动申报。为错开8月19日至8月23日申报高峰,建议选择“预约自动申报”。

(四)用人单位资格审查、推荐、材料流转和个人交费

1.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 (试行)》,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发现填报错误、被信息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问题的,在系统相应版块填写审查意见,并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确保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学术风险预警提示,或被风险预警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2.公示推荐。用人单位对审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在线下一定范围和信息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人调整补正。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后,为充分保障个人申报意愿和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除“申报类别”“评审类别”可按程序依申请调整外,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公示启动后,申报材料不能退回补正。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人员已排除风险不影响推荐的,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会同申报材料在信息系统中上传推荐。本单位未被推荐的申报材料自动终止本年度申报。事业单位推荐申报的,须上传本单位岗位聘用情况。

3.材料流转。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往上一级推送,确保申报人材料在9月30日17:00前流转推送到评委会组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4.评审费收取。根据《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职称评审费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初级职称评审每人每次收费80元、中级职称评审每人每次收费250元、高级职称评审每人每次收费350元。从2024年起,职称评审费通过职称系统统一交纳。省司法厅职称评审机构确认接收申报人职称申报材料后,系统生成交费二维码,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扫码交费后将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送的开具非税票据短信,可按短信通知自行下载非税票据。贵州省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交费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17:00。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交费的,视作放弃申报。

(五)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我省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博士、硕士,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直接申报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该类申报人员在填报时评审类型均选择“绿色通道/硕博直报”,适用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社会化评审条件。

(六)做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

1.从2024年起,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基层副高级评审认定统称为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以下简称“双定向”),申报层级从副高级拓展到中级、副高级,申报类型在系统中选择“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各地可采用单独组建评委会或单独分组的方式单独评审。

2.申报“双定向”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参照同系列同层级同专业社会化评审条件。任现职以来的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可以折抵一条业绩或学术成果。

3.学历资历达不到社会化评审条件最低学历要求的,可以通过增加任职年限或增加业绩的方式申报。其中,增加年限是在所申报职称层级的最低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上增加两年;增加业绩是增加一条同职称层级社会化评审条件业绩(非学术)成果,按该职称层级最低学历的任职年限申报。全国和我省统一组织考试的职称系列(专业)除外。

4.职称“双定向”的申报人,可使用其工作期间取得最高学历申报,其提升学历前的任职年限不折算,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三 、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律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396号)执行。

2.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申报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23〕40号)执行。

3.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申报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 知》(黔人社厅通〔2023〕41号)执行。

(二)有关政策

1. 申报人以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奖项作为业绩或学术申报的,须提供据以获奖的相关支撑材料。其据以获奖的业绩或学术成果不得低于评审条件规定的同类业绩、学术要求。

2.各事业单位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事业单位(身份)人员申报职称,须出具最新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备案汇总表。其他人员申报职称,不受岗位限制。

3.实行代表性学术成果送审制。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提交的学术成果中选择1篇论文、著作、译著、专项报告等作为代表性学术成果,经政策性审查合格并符合送评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将申报人的代表性学术成果送不少于2名相关专业专家进行盲评,盲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对申报人学术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送评的代表性学术成果需隐去作者姓名及单位等有关信息后,形成Word 格式电子版统一命名为“姓名-代表性学术成果-申报专业-标题”于9月23日17:00 前发送至923858624@qq.com邮箱,未按时发送的,视为放弃申报。

4.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2024年推进计划暨地方工作要点的通知》“突出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导向,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的要求,从2024年起,使用仅被受理的专利申报中级职称的,需要上传专利申请材料,重点考察其专利申请材料的质量和水平;使用授权专利申报职称的,重点考察其转化效益情况。

5.除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专业技术人才所从事工作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第一次晋升职称时,专业工作年限须增加2年,晋升后,可正评上一级职称。第一次晋升时,未增加2年任职年限的,在晋升上一级职称时补足。

 

四 、继续教育学时及相关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以及申报“双定向”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申报人及用人单位要按照我省关于优化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有关事项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及折算填报、审核工作,确保申报人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申报人应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测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申报前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和测试,测试通过结果由系统自动获取。从2024年起,申报人无需在系统中提供公需科目测试佐证材料。

 

五、相关事项

(一)职称工作相关评审条件、职称政策、问题解答和操作指南等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贴近贵州需要服务人才成长——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题专栏汇总发布,可前往咨询、查阅。

(二)2024年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延聘(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三)用人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含政策性审查未通过后的补充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属实的,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从认定之日起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认定之日后的3个职称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四)申报正高、副高级任职资格人员以及转评、破格人员需要到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系统中生成 “评审通过确认单”,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六)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24年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申报材料填写及附件要求.pdf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30日


 

 

律师系列申报联系人:龙安淑  电话:0851-85559176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4-08-0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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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35号)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贵州省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1.在我省执业,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的专兼职律师和持有《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2.在我省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并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4.按照中央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安排

(一)申报人系统账号创建和关联

2024年7月起,申报人账号实行实人制管理,申报人应访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栏 

(https:/rst.guizhou.gov.cn/ztzl/tjgzxyfwgzrcgzzcyzsbl/) 系统入口进行用户账号的创建和关联。首次创建个人账号的,须注册账号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账号与用人单位绑定关联后方可办理职称申报业务;已有系统个人账号的,首次登录时须完善用户资料,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验证通过后可办理职称相关业务。

(二)建立和推广应用申报人数字业绩档案库

系统逐步搭建贯穿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的数字业绩档案库。2024年8月1日起,申报人进入系统“个人职称数字档案” 页面,即可逐项填报个人信息及业绩信息,并可日常登录系统进行动态维护。申报人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取得新的业绩后,应在系统中适时动态更新,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及时对申报人更新的信息和业绩进行审核确认。申报人在其后的评审年度申报启动期间,填报申报材料时可直接从业绩档案库中选取,无需重复填写及上传佐证材料。

(三)系统申报及材料提交

8月1日至8月18日,申报人可登录系统维护本人信息、填写上传申报资料,为提交申报资料做好准备。准备就绪的可点击“预约自动申报”,系统将在申报时段内自动申报,也可于8月19日8:00至8月23日17:00手动申报。为错开8月19日至8月23日申报高峰,建议选择“预约自动申报”。

(四)用人单位资格审查、推荐、材料流转和个人交费

1.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 (试行)》,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发现填报错误、被信息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问题的,在系统相应版块填写审查意见,并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确保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学术风险预警提示,或被风险预警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2.公示推荐。用人单位对审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在线下一定范围和信息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人调整补正。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后,为充分保障个人申报意愿和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除“申报类别”“评审类别”可按程序依申请调整外,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公示启动后,申报材料不能退回补正。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人员已排除风险不影响推荐的,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会同申报材料在信息系统中上传推荐。本单位未被推荐的申报材料自动终止本年度申报。事业单位推荐申报的,须上传本单位岗位聘用情况。

3.材料流转。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往上一级推送,确保申报人材料在9月30日17:00前流转推送到评委会组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4.评审费收取。根据《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职称评审费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初级职称评审每人每次收费80元、中级职称评审每人每次收费250元、高级职称评审每人每次收费350元。从2024年起,职称评审费通过职称系统统一交纳。省司法厅职称评审机构确认接收申报人职称申报材料后,系统生成交费二维码,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扫码交费后将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送的开具非税票据短信,可按短信通知自行下载非税票据。贵州省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交费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17:00。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交费的,视作放弃申报。

(五)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我省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博士、硕士,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直接申报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该类申报人员在填报时评审类型均选择“绿色通道/硕博直报”,适用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社会化评审条件。

(六)做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

1.从2024年起,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基层副高级评审认定统称为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以下简称“双定向”),申报层级从副高级拓展到中级、副高级,申报类型在系统中选择“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各地可采用单独组建评委会或单独分组的方式单独评审。

2.申报“双定向”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参照同系列同层级同专业社会化评审条件。任现职以来的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可以折抵一条业绩或学术成果。

3.学历资历达不到社会化评审条件最低学历要求的,可以通过增加任职年限或增加业绩的方式申报。其中,增加年限是在所申报职称层级的最低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上增加两年;增加业绩是增加一条同职称层级社会化评审条件业绩(非学术)成果,按该职称层级最低学历的任职年限申报。全国和我省统一组织考试的职称系列(专业)除外。

4.职称“双定向”的申报人,可使用其工作期间取得最高学历申报,其提升学历前的任职年限不折算,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三 、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律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396号)执行。

2.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申报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23〕40号)执行。

3.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申报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 知》(黔人社厅通〔2023〕41号)执行。

(二)有关政策

1. 申报人以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奖项作为业绩或学术申报的,须提供据以获奖的相关支撑材料。其据以获奖的业绩或学术成果不得低于评审条件规定的同类业绩、学术要求。

2.各事业单位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事业单位(身份)人员申报职称,须出具最新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备案汇总表。其他人员申报职称,不受岗位限制。

3.实行代表性学术成果送审制。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提交的学术成果中选择1篇论文、著作、译著、专项报告等作为代表性学术成果,经政策性审查合格并符合送评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将申报人的代表性学术成果送不少于2名相关专业专家进行盲评,盲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对申报人学术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送评的代表性学术成果需隐去作者姓名及单位等有关信息后,形成Word 格式电子版统一命名为“姓名-代表性学术成果-申报专业-标题”于9月23日17:00 前发送至923858624@qq.com邮箱,未按时发送的,视为放弃申报。

4.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2024年推进计划暨地方工作要点的通知》“突出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导向,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的要求,从2024年起,使用仅被受理的专利申报中级职称的,需要上传专利申请材料,重点考察其专利申请材料的质量和水平;使用授权专利申报职称的,重点考察其转化效益情况。

5.除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专业技术人才所从事工作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第一次晋升职称时,专业工作年限须增加2年,晋升后,可正评上一级职称。第一次晋升时,未增加2年任职年限的,在晋升上一级职称时补足。

 

四 、继续教育学时及相关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以及申报“双定向”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申报人及用人单位要按照我省关于优化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有关事项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及折算填报、审核工作,确保申报人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申报人应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测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申报前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和测试,测试通过结果由系统自动获取。从2024年起,申报人无需在系统中提供公需科目测试佐证材料。

 

五、相关事项

(一)职称工作相关评审条件、职称政策、问题解答和操作指南等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贴近贵州需要服务人才成长——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题专栏汇总发布,可前往咨询、查阅。

(二)2024年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延聘(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三)用人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含政策性审查未通过后的补充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属实的,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从认定之日起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认定之日后的3个职称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四)申报正高、副高级任职资格人员以及转评、破格人员需要到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系统中生成 “评审通过确认单”,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六)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24年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申报材料填写及附件要求.pdf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30日

 

 

律师系列申报联系人:龙安淑  电话:0851-8555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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