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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之一

  • 分类:律师文化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4-08-06 16:55
  • 访问量:582

【概要描述】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 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即日起,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一:

参与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

立法规划编制




 

2021年底,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州省司法厅委托,为《立法项目供给侧和需求侧调研》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五年立法规划提出立法建议。该项目是贵州省的一大创新举措,贵州省司法厅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时首次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也是贵州省律师首次全面参与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

 


1、深度分析国发2号文,围绕贵州省“四新”主攻“四化”,助力贵州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2年之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发2号文”),对贵州省提出“四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加快构建以数字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强化重点领域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等要求。本所律师在起草立法规划草案时,在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的基础上,深度分析国发2号文,形成关于国发2号文的立法需求分析报告。以国发2号文为纲领,本所律师在起草五年立法规划之时着重围绕贵州省“四新”主攻“四化”提出立法建议,始终围绕人民群众需求及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地方治理急需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紧扣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和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着力提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建立,积极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做贡献。


 


2、专项分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等文件及贵州省各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十四五”发展规划,准确把握贵州省发展目标与方向,深度挖掘立法项目


 

国发2号文对贵州省提出了新定位、新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等国家层面的立法规划、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等文件体现了国家的立法走向、经济动态,《法治贵州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 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贵州省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指明了贵州法治发展的方向。同时,在我国在进入新发展阶段后,迎来了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紧迫任务,面临着在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大历史使命,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结合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贵州省也随之出台各“十四五”专项发展规划,规划中不仅有中短期的科学规划,也有战略性的中长期远景目标。起草过程中,本所律师分析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交通运输“十四五”立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贵州建设实施方案 (2021年—2025年)》《贵州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2021年—2025年) 》《贵 州 省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 方 案(2021年—2025年)》《贵州省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 及 《贵州省“十四五”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贵州省“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贵州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近40个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从中深度挖掘立法项目 100余个,最终大部分立法项目建议得到采纳。

 


3、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起草过程中,本所律师还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广泛征集了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了解人民群众对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2027年立法规划的立法建议,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关注的民生问题。经调查发现,人民群众对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立法需求集中体现在加强就业、医疗、养老、教育、公共安全等方面。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人民群众认为日常生活中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前三依次为:加强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程度 (占比50%),改善营商和创业环境 (占比49%),改善就业环境(占比47%),这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民众最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是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

 

此外,民众认为教育、公共安全也需要立法。关于教育方面,贵州省内现有 《贵州省教师条例》于1997年11月2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0日修订;《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于2005年11月2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14年9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9月25日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于1996年5月16日发布,最新为2013年12月5日修订;《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已失效。可以看出,《贵州省教师条例》施行时间距今已16年,应予以修改;《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应重新制定。此外,关于学前教育、教育安全防范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暂无。

 

关于公共安全,贵州省内现有《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22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可以看出,省内关于公共安全的规定较少,与公共安全相关的领域众多,不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安全生产方面,还包括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大型集聚活动的管理,还有校园安全、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应进一步立法提高公共安全保障。

 

通过调查问卷的分析,本所律师也找到了立法规划的又一个侧重点和抓手,积极建立民生方面的相关立法项目,着重从立法层面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4、对过去五年立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在起草《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同时,本所律师同时对2018—2022年立法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一方面,以了解过去五年立法规划的实施情况,提炼好的做法,查找不足之处,为下一个五年规划的起草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评估后发现,《省人民政府2018-2022年立法规划》实施期间处于国家法治建设和贵州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期,尽管第一类项目和第二类项目实施情况良好,但第三类项目调整变化较大,调整退出较多,经评估可以分析过去五年规划中未完成的立法项目是否有必要纳入下一个五年规划,这也是下一个五年规划立法项目的重要来源。



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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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 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即日起,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一:

参与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

立法规划编制




 

2021年底,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州省司法厅委托,为《立法项目供给侧和需求侧调研》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五年立法规划提出立法建议。该项目是贵州省的一大创新举措,贵州省司法厅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时首次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也是贵州省律师首次全面参与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

 


1、深度分析国发2号文,围绕贵州省“四新”主攻“四化”,助力贵州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2年之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发2号文”),对贵州省提出“四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加快构建以数字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强化重点领域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等要求。本所律师在起草立法规划草案时,在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的基础上,深度分析国发2号文,形成关于国发2号文的立法需求分析报告。以国发2号文为纲领,本所律师在起草五年立法规划之时着重围绕贵州省“四新”主攻“四化”提出立法建议,始终围绕人民群众需求及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地方治理急需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紧扣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和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着力提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建立,积极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做贡献。


 


2、专项分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等文件及贵州省各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十四五”发展规划,准确把握贵州省发展目标与方向,深度挖掘立法项目


 

国发2号文对贵州省提出了新定位、新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等国家层面的立法规划、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等文件体现了国家的立法走向、经济动态,《法治贵州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 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贵州省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指明了贵州法治发展的方向。同时,在我国在进入新发展阶段后,迎来了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紧迫任务,面临着在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大历史使命,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结合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贵州省也随之出台各“十四五”专项发展规划,规划中不仅有中短期的科学规划,也有战略性的中长期远景目标。起草过程中,本所律师分析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交通运输“十四五”立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贵州建设实施方案 (2021年—2025年)》《贵州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2021年—2025年) 》《贵 州 省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 方 案(2021年—2025年)》《贵州省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 及 《贵州省“十四五”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贵州省“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贵州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近40个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从中深度挖掘立法项目 100余个,最终大部分立法项目建议得到采纳。

 


3、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起草过程中,本所律师还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广泛征集了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了解人民群众对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2027年立法规划的立法建议,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关注的民生问题。经调查发现,人民群众对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立法需求集中体现在加强就业、医疗、养老、教育、公共安全等方面。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人民群众认为日常生活中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前三依次为:加强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程度 (占比50%),改善营商和创业环境 (占比49%),改善就业环境(占比47%),这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民众最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是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

 

此外,民众认为教育、公共安全也需要立法。关于教育方面,贵州省内现有 《贵州省教师条例》于1997年11月2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0日修订;《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于2005年11月2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14年9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9月25日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于1996年5月16日发布,最新为2013年12月5日修订;《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已失效。可以看出,《贵州省教师条例》施行时间距今已16年,应予以修改;《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应重新制定。此外,关于学前教育、教育安全防范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暂无。

 

关于公共安全,贵州省内现有《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22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可以看出,省内关于公共安全的规定较少,与公共安全相关的领域众多,不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安全生产方面,还包括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大型集聚活动的管理,还有校园安全、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应进一步立法提高公共安全保障。

 

通过调查问卷的分析,本所律师也找到了立法规划的又一个侧重点和抓手,积极建立民生方面的相关立法项目,着重从立法层面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4、对过去五年立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在起草《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同时,本所律师同时对2018—2022年立法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一方面,以了解过去五年立法规划的实施情况,提炼好的做法,查找不足之处,为下一个五年规划的起草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评估后发现,《省人民政府2018-2022年立法规划》实施期间处于国家法治建设和贵州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期,尽管第一类项目和第二类项目实施情况良好,但第三类项目调整变化较大,调整退出较多,经评估可以分析过去五年规划中未完成的立法项目是否有必要纳入下一个五年规划,这也是下一个五年规划立法项目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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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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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 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即日起,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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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划编制

 

2021年底,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州省司法厅委托,为《立法项目供给侧和需求侧调研》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五年立法规划提出立法建议。该项目是贵州省的一大创新举措,贵州省司法厅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时首次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也是贵州省律师首次全面参与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

 

1、深度分析国发2号文,围绕贵州省“四新”主攻“四化”,助力贵州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2年之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发2号文”),对贵州省提出“四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加快构建以数字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强化重点领域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等要求。本所律师在起草立法规划草案时,在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的基础上,深度分析国发2号文,形成关于国发2号文的立法需求分析报告。以国发2号文为纲领,本所律师在起草五年立法规划之时着重围绕贵州省“四新”主攻“四化”提出立法建议,始终围绕人民群众需求及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地方治理急需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紧扣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和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着力提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建立,积极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做贡献。

 

2、专项分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等文件及贵州省各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十四五”发展规划,准确把握贵州省发展目标与方向,深度挖掘立法项目

 

国发2号文对贵州省提出了新定位、新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等国家层面的立法规划、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等文件体现了国家的立法走向、经济动态,《法治贵州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 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贵州省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指明了贵州法治发展的方向。同时,在我国在进入新发展阶段后,迎来了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紧迫任务,面临着在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大历史使命,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结合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贵州省也随之出台各“十四五”专项发展规划,规划中不仅有中短期的科学规划,也有战略性的中长期远景目标。起草过程中,本所律师分析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交通运输“十四五”立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贵州建设实施方案 (2021年—2025年)》《贵州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2021年—2025年) 》《贵 州 省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 方 案(2021年—2025年)》《贵州省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 及 《贵州省“十四五”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贵州省“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贵州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近40个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从中深度挖掘立法项目 100余个,最终大部分立法项目建议得到采纳。

 

3、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起草过程中,本所律师还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广泛征集了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了解人民群众对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2027年立法规划的立法建议,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关注的民生问题。经调查发现,人民群众对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立法需求集中体现在加强就业、医疗、养老、教育、公共安全等方面。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人民群众认为日常生活中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前三依次为:加强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程度 (占比50%),改善营商和创业环境 (占比49%),改善就业环境(占比47%),这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民众最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是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

 

此外,民众认为教育、公共安全也需要立法。关于教育方面,贵州省内现有 《贵州省教师条例》于1997年11月2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0日修订;《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于2005年11月2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14年9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9月25日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于1996年5月16日发布,最新为2013年12月5日修订;《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已失效。可以看出,《贵州省教师条例》施行时间距今已16年,应予以修改;《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应重新制定。此外,关于学前教育、教育安全防范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暂无。

 

关于公共安全,贵州省内现有《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22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可以看出,省内关于公共安全的规定较少,与公共安全相关的领域众多,不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安全生产方面,还包括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大型集聚活动的管理,还有校园安全、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应进一步立法提高公共安全保障。

 

通过调查问卷的分析,本所律师也找到了立法规划的又一个侧重点和抓手,积极建立民生方面的相关立法项目,着重从立法层面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4、对过去五年立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在起草《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同时,本所律师同时对2018—2022年立法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一方面,以了解过去五年立法规划的实施情况,提炼好的做法,查找不足之处,为下一个五年规划的起草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评估后发现,《省人民政府2018-2022年立法规划》实施期间处于国家法治建设和贵州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期,尽管第一类项目和第二类项目实施情况良好,但第三类项目调整变化较大,调整退出较多,经评估可以分析过去五年规划中未完成的立法项目是否有必要纳入下一个五年规划,这也是下一个五年规划立法项目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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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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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第二十一期“贵阳贵安新时代法治大讲堂”在筑举行

1月5日,由中共贵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贵州省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承办的第二十一期“贵阳贵安新时代法治大讲堂”暨第十一期贵州西政校友会《法学名家讲坛》在贵阳举行。 讲座现场   本次法治专题讲座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主题,邀请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张晓君进行授课分享,贵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彭容江主持会议。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张晓君进行授课分享   张晓君从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充分认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意蕴、全面理解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涉外法治、涉外法治工作实践四个维度,全面阐述了涉外法治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服务赴东盟投资的能力建设为例,详细讲解了如何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以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张晓君强调,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贵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彭容江主持   彭容江强调,要围绕贵阳贵安对外开放主攻的国际市场,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法律法学工作者“走出去”,加强对外交流,了解相关规则,精准有效布局和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要把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培育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为贵阳贵安企业走出国门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要引导企业更好发挥内设法治部门或法律顾问在决策、签约、履约过程中的作用,注重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合法权益;要引导企业家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把依法合规要求贯穿企业经营发展各方面,牢牢守住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共同为贵阳贵安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贵阳市委依法治市办领导、省律师协会代表与授课老师合影   贵阳贵安政法干部代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代表、省内高校法学院部分师生代表、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代表以及贵州西政校友会代表参加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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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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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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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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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安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会”履职风采

贵阳市“两会”   随着2025年省级地方“两会”陆续召开,贵州也进入了“两会时间”。贵州省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通过参加各级“两会”  积极建言献策,发出律师“好声音”。   2025年1月11日、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贵阳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贵阳贵安4名律师人大代表和7名律师政协委员参会。省政协委员薛军律师列席贵阳市政协会议。   现在,让我们聚焦2025年贵阳市“两会”,传递“两会律音”。   一、市人大代表   (一)钟远人律师   钟远人代表提出如下5项建议: 1、《深化国企改革,减少国企管理层级的建议》 2、《打造好的营商环境 政府及平台公司要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带头者的建议》 3、《严格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建议》 4、《治理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法院公平严格执法,决不能让生效判决成“法律白条”》 5、《法检两院对其经典案例,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   (二)舒茴律师   舒茴代表提出如下3项建议: 1、《关于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力度的意见建议》 2、《关于推动保障贵阳市律师调查权的建议》 3、《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意见建议》   (三)赵敏律师   赵敏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推进贵阳市小额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建议》 2、《有力推动合规体系建设 助力贵阳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王静律师   王静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加强对我市观山湖区金融城乱停放及交通管理的建议》 2、《关于盘活国企空置办公用房,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建议》   二、市政协委员   (一)程耀辉律师   程耀辉委员提出“关于优化贵阳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建议”的提案。   (二)宋迅律师   宋迅委员提出“关于制定《贵阳市公共场所秩序管理办法》”的提案。   (三)李国胜律师   李国胜委员提出“关于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建议”的提案。   (四)刘海律师   刘海委员提出“关于深化我市法院‘审辅事务集约化管理’的建议”和“关于建立常态‘检察护企’的建议”的提案。   (五)吕俊律师   吕俊委员提出“全力保障法院立案及审理效率的公平公正的建议”和“以课本剧带动美育教育 提高学生的美育素养的建议”的提案。   (六)黄思逸律师   黄思逸委员提出“提升‘检察护企’行动质效,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以及“关于推动我市市政道路移交工作的建议”的社情民意,并代表农工党贵阳市委员会参与联组发言。   (七)张怡律师   张怡委员提出“关于对贵阳贵安城市更新与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增效的建议”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宁疗护体系建设的建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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