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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援助律师姚丽波 | 让法律援助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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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援助律师姚丽波 | 让法律援助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4-08-08 17:19
  • 访问量:159

【概要描述】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卓越贡献。






 




姚丽波,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 

 

对于姚律师来说,从北京到关岭县进行援助,不仅是地点上的变化,还有语言、天气、饮食上的各种差异,但这没有阻碍她踏向贵州援助的路。揣着一个公益心,她开启了为期一年的援助之旅。在这一年里,她进行普法宣讲32次,办理援助案件37件,接待咨询78人次,参与矛盾纠纷调解5次、行政复议案件研讨4例、法院的模拟法庭演练1次,进企业进行法治体检3次,同时参与了蓝纽扣工作室开幕、接待采访等工作。

 

推动“蓝纽扣”工作室成立

 

为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这些孩子大多缺乏基本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故关岭县司法局专门邀请法援律师参与打造“蓝纽扣”法援工作室。在姚律师前,已有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为工作室的成立做了前期准备,姚律师来到关岭县后,接过接力棒,在大量阅览前期形成的调研报告后,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对已有的方案进行完善调整。在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以及当地司法局的支持领导下,2023年10月,该工作室得以成立。工作室主要依托“1+1”法律援助志愿者,针对当地未成年女孩开展长期的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个案心理辅导活动,以达到守护未成年女孩健康成长的目的。

 



目前,工作室还成立了保护未成年女孩的宣传队伍,与教育局、妇联、政法委、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宣讲。“蓝纽扣”工作室也被更多未成年女孩和社会所知晓。许多学校主动联系司法局,要求工作室成员继续进校继续为未成年女孩进行普法教育,“蓝纽扣”这一品牌已初具成效。

 

用心用情,提升普法效果

 

每一场普法宣讲,对姚律师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她谈到,普法不能仅是逐字逐句地对法律理论进行分享,而应把实践中的案例融入讲课内容中,使授课内容更具象,同时也应当在讲课之前与学校进行沟通,了解学校当前所存在的问题。为了让普法效果达到最佳,真正实现让普法对象了解自己权利和义务的目的,她针对不同群体对自己的授课侧重点、授课方式等进行调整。

 



在以“守护美好青春,防范性侵害”为主题进校进行宣讲普法的20多天里,姚律师持续进行了20多场授课,授课时间也需要根据不同学校的安排来调整,且有时候一天需要到两个学校进行普法宣讲,这是脑力和体力上的双重考验。尽管任务压力大,她始终带着热情的态度,耐心地回应学生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此外,还专门制作了“防性侵”书签,上面留有维权的途径以及援助工作室的联系方式,为学生提供救助的渠道和方式。

 

进行民法典宣讲时,她根据不同授课群体改变授课的内容。例如进校普法时,姚律师会把讲课内容转换成与学生日常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3.8”妇女节宣讲活动时,则会以婚姻家庭相关法律为主题进行授课。

 

河北邯郸13岁学生杀人掩埋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予以极大关注,关岭县当地许多学校邀请姚律师进校为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为主题的普法讲座。收到邀请后,她积极与学校进行沟通,表明将引用真实案例将学生存在的欺凌行为分享出来,希望能够得到学校的同意。宣讲时,姚律师向学生们强调,欺凌与犯罪仅一步之遥,并告诫学生们要以邯郸案件为戒,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言行,遵纪守法,做一个时代好少年。此外,她也会根据学校的不同需求对未成年保护、电信诈骗、管制刀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不定时分享。

 

做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好律师

 

姚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援助安排后,及时对案情进行分析,判断量刑建议是否合理,积极为当事人主张合法权益。在她办理的某个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年龄较小,抵抗诱惑能力不足,对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正确认识且属于初犯,了解这一情况后,她以惩教相结合原则向法庭提出了酌情从轻处罚的主张,最终法院支持了其辩护意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免除处罚。另一案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吴某自小父母离异,由父亲监护,但其父亲长期外出务工,故吴某跟随爷爷奶奶长大,缺乏父母的关心与引导。与当事人第二次会见时,姚律师耐心引导当事人,鼓励其继续学习。听证会上,被告人当庭向法官提出了继续学习,回报社会的想法,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主观认识以及认罪态度,检察院最终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姚律师说,辩护只是工作的一部分,真正的目的是能够指引迷途的当事人重返正道,从而更好维护社会秩序。

 

援助期间,姚律师为当地群众解答了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土地纠纷及婚姻、继承、抚养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前来咨询的,多数为当地的少数民族,因此,要通过“+1”志愿者从中翻译解释,才能够弄清并解答咨询问题。尽管存在沟通上的困难,姚律师都会耐心地回应每一位咨询人员,也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安抚咨询群众的情绪。目前,她接待咨询次数78人次,大多数群众表示满意。

 

除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外,姚律师还参与信访处理以及随同司法局进企业进行法治体检等工作。工作中,她发现该地仍存在部分群众不了解信访部门的受理范围、企业对法治体检存在误解等情况。关岭县的企业多为小微型,法治化管理的观念较为淡薄,近企进行体检时,一些企业不愿意配合调查,担忧自身问题会被泄露出去。了解这一情况后,姚律师在之后的入企工作中,都会备齐相关的证件与文件,并搜寻案例作为资料提供给接待人员,以此消除他们的顾虑。在这样的努力下,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场的企业负责人员纷纷提出公司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问题,姚律师等“体检人员”也就此向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优化建议,为当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尽绵薄之力。

 

姚律师如今已能够听懂关岭县当地的语言,甚至能说上一两句,曾经难以接受的折耳根,变成其三餐中常出现的“伙伴”,在外省参加活动时,也喜欢以贵州人自居。这样的转变,不仅出于职责上的需求,更是情感上的认同。她表示,今年将申请继续留在关岭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希望能把成立未满一年的“蓝纽扣”工作室做成品牌,发挥工作室保护未成年女孩的积极作用。对她来说,志愿行动一直在路上,她将始终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法律文化,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1+1”法律援助律师姚丽波 | 让法律援助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概要描述】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卓越贡献。






 




姚丽波,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 

 

对于姚律师来说,从北京到关岭县进行援助,不仅是地点上的变化,还有语言、天气、饮食上的各种差异,但这没有阻碍她踏向贵州援助的路。揣着一个公益心,她开启了为期一年的援助之旅。在这一年里,她进行普法宣讲32次,办理援助案件37件,接待咨询78人次,参与矛盾纠纷调解5次、行政复议案件研讨4例、法院的模拟法庭演练1次,进企业进行法治体检3次,同时参与了蓝纽扣工作室开幕、接待采访等工作。

 

推动“蓝纽扣”工作室成立

 

为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这些孩子大多缺乏基本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故关岭县司法局专门邀请法援律师参与打造“蓝纽扣”法援工作室。在姚律师前,已有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为工作室的成立做了前期准备,姚律师来到关岭县后,接过接力棒,在大量阅览前期形成的调研报告后,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对已有的方案进行完善调整。在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以及当地司法局的支持领导下,2023年10月,该工作室得以成立。工作室主要依托“1+1”法律援助志愿者,针对当地未成年女孩开展长期的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个案心理辅导活动,以达到守护未成年女孩健康成长的目的。

 



目前,工作室还成立了保护未成年女孩的宣传队伍,与教育局、妇联、政法委、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宣讲。“蓝纽扣”工作室也被更多未成年女孩和社会所知晓。许多学校主动联系司法局,要求工作室成员继续进校继续为未成年女孩进行普法教育,“蓝纽扣”这一品牌已初具成效。

 

用心用情,提升普法效果

 

每一场普法宣讲,对姚律师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她谈到,普法不能仅是逐字逐句地对法律理论进行分享,而应把实践中的案例融入讲课内容中,使授课内容更具象,同时也应当在讲课之前与学校进行沟通,了解学校当前所存在的问题。为了让普法效果达到最佳,真正实现让普法对象了解自己权利和义务的目的,她针对不同群体对自己的授课侧重点、授课方式等进行调整。

 



在以“守护美好青春,防范性侵害”为主题进校进行宣讲普法的20多天里,姚律师持续进行了20多场授课,授课时间也需要根据不同学校的安排来调整,且有时候一天需要到两个学校进行普法宣讲,这是脑力和体力上的双重考验。尽管任务压力大,她始终带着热情的态度,耐心地回应学生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此外,还专门制作了“防性侵”书签,上面留有维权的途径以及援助工作室的联系方式,为学生提供救助的渠道和方式。

 

进行民法典宣讲时,她根据不同授课群体改变授课的内容。例如进校普法时,姚律师会把讲课内容转换成与学生日常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3.8”妇女节宣讲活动时,则会以婚姻家庭相关法律为主题进行授课。

 

河北邯郸13岁学生杀人掩埋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予以极大关注,关岭县当地许多学校邀请姚律师进校为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为主题的普法讲座。收到邀请后,她积极与学校进行沟通,表明将引用真实案例将学生存在的欺凌行为分享出来,希望能够得到学校的同意。宣讲时,姚律师向学生们强调,欺凌与犯罪仅一步之遥,并告诫学生们要以邯郸案件为戒,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言行,遵纪守法,做一个时代好少年。此外,她也会根据学校的不同需求对未成年保护、电信诈骗、管制刀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不定时分享。

 

做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好律师

 

姚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援助安排后,及时对案情进行分析,判断量刑建议是否合理,积极为当事人主张合法权益。在她办理的某个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年龄较小,抵抗诱惑能力不足,对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正确认识且属于初犯,了解这一情况后,她以惩教相结合原则向法庭提出了酌情从轻处罚的主张,最终法院支持了其辩护意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免除处罚。另一案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吴某自小父母离异,由父亲监护,但其父亲长期外出务工,故吴某跟随爷爷奶奶长大,缺乏父母的关心与引导。与当事人第二次会见时,姚律师耐心引导当事人,鼓励其继续学习。听证会上,被告人当庭向法官提出了继续学习,回报社会的想法,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主观认识以及认罪态度,检察院最终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姚律师说,辩护只是工作的一部分,真正的目的是能够指引迷途的当事人重返正道,从而更好维护社会秩序。

 

援助期间,姚律师为当地群众解答了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土地纠纷及婚姻、继承、抚养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前来咨询的,多数为当地的少数民族,因此,要通过“+1”志愿者从中翻译解释,才能够弄清并解答咨询问题。尽管存在沟通上的困难,姚律师都会耐心地回应每一位咨询人员,也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安抚咨询群众的情绪。目前,她接待咨询次数78人次,大多数群众表示满意。

 

除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外,姚律师还参与信访处理以及随同司法局进企业进行法治体检等工作。工作中,她发现该地仍存在部分群众不了解信访部门的受理范围、企业对法治体检存在误解等情况。关岭县的企业多为小微型,法治化管理的观念较为淡薄,近企进行体检时,一些企业不愿意配合调查,担忧自身问题会被泄露出去。了解这一情况后,姚律师在之后的入企工作中,都会备齐相关的证件与文件,并搜寻案例作为资料提供给接待人员,以此消除他们的顾虑。在这样的努力下,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场的企业负责人员纷纷提出公司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问题,姚律师等“体检人员”也就此向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优化建议,为当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尽绵薄之力。

 

姚律师如今已能够听懂关岭县当地的语言,甚至能说上一两句,曾经难以接受的折耳根,变成其三餐中常出现的“伙伴”,在外省参加活动时,也喜欢以贵州人自居。这样的转变,不仅出于职责上的需求,更是情感上的认同。她表示,今年将申请继续留在关岭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希望能把成立未满一年的“蓝纽扣”工作室做成品牌,发挥工作室保护未成年女孩的积极作用。对她来说,志愿行动一直在路上,她将始终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法律文化,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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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卓越贡献。

 

姚丽波,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 

 

对于姚律师来说,从北京到关岭县进行援助,不仅是地点上的变化,还有语言、天气、饮食上的各种差异,但这没有阻碍她踏向贵州援助的路。揣着一个公益心,她开启了为期一年的援助之旅。在这一年里,她进行普法宣讲32次,办理援助案件37件,接待咨询78人次,参与矛盾纠纷调解5次、行政复议案件研讨4例、法院的模拟法庭演练1次,进企业进行法治体检3次,同时参与了蓝纽扣工作室开幕、接待采访等工作。

 

推动“蓝纽扣”工作室成立

 

为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这些孩子大多缺乏基本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故关岭县司法局专门邀请法援律师参与打造“蓝纽扣”法援工作室。在姚律师前,已有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为工作室的成立做了前期准备,姚律师来到关岭县后,接过接力棒,在大量阅览前期形成的调研报告后,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对已有的方案进行完善调整。在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以及当地司法局的支持领导下,2023年10月,该工作室得以成立。工作室主要依托“1+1”法律援助志愿者,针对当地未成年女孩开展长期的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个案心理辅导活动,以达到守护未成年女孩健康成长的目的。

 

目前,工作室还成立了保护未成年女孩的宣传队伍,与教育局、妇联、政法委、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宣讲。“蓝纽扣”工作室也被更多未成年女孩和社会所知晓。许多学校主动联系司法局,要求工作室成员继续进校继续为未成年女孩进行普法教育,“蓝纽扣”这一品牌已初具成效。

 

用心用情,提升普法效果

 

每一场普法宣讲,对姚律师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她谈到,普法不能仅是逐字逐句地对法律理论进行分享,而应把实践中的案例融入讲课内容中,使授课内容更具象,同时也应当在讲课之前与学校进行沟通,了解学校当前所存在的问题。为了让普法效果达到最佳,真正实现让普法对象了解自己权利和义务的目的,她针对不同群体对自己的授课侧重点、授课方式等进行调整。

 

在以“守护美好青春,防范性侵害”为主题进校进行宣讲普法的20多天里,姚律师持续进行了20多场授课,授课时间也需要根据不同学校的安排来调整,且有时候一天需要到两个学校进行普法宣讲,这是脑力和体力上的双重考验。尽管任务压力大,她始终带着热情的态度,耐心地回应学生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此外,还专门制作了“防性侵”书签,上面留有维权的途径以及援助工作室的联系方式,为学生提供救助的渠道和方式。

 

进行民法典宣讲时,她根据不同授课群体改变授课的内容。例如进校普法时,姚律师会把讲课内容转换成与学生日常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3.8”妇女节宣讲活动时,则会以婚姻家庭相关法律为主题进行授课。

 

河北邯郸13岁学生杀人掩埋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予以极大关注,关岭县当地许多学校邀请姚律师进校为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为主题的普法讲座。收到邀请后,她积极与学校进行沟通,表明将引用真实案例将学生存在的欺凌行为分享出来,希望能够得到学校的同意。宣讲时,姚律师向学生们强调,欺凌与犯罪仅一步之遥,并告诫学生们要以邯郸案件为戒,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言行,遵纪守法,做一个时代好少年。此外,她也会根据学校的不同需求对未成年保护、电信诈骗、管制刀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不定时分享。

 

做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好律师

 

姚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援助安排后,及时对案情进行分析,判断量刑建议是否合理,积极为当事人主张合法权益。在她办理的某个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年龄较小,抵抗诱惑能力不足,对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正确认识且属于初犯,了解这一情况后,她以惩教相结合原则向法庭提出了酌情从轻处罚的主张,最终法院支持了其辩护意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免除处罚。另一案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吴某自小父母离异,由父亲监护,但其父亲长期外出务工,故吴某跟随爷爷奶奶长大,缺乏父母的关心与引导。与当事人第二次会见时,姚律师耐心引导当事人,鼓励其继续学习。听证会上,被告人当庭向法官提出了继续学习,回报社会的想法,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主观认识以及认罪态度,检察院最终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姚律师说,辩护只是工作的一部分,真正的目的是能够指引迷途的当事人重返正道,从而更好维护社会秩序。

 

援助期间,姚律师为当地群众解答了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土地纠纷及婚姻、继承、抚养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前来咨询的,多数为当地的少数民族,因此,要通过“+1”志愿者从中翻译解释,才能够弄清并解答咨询问题。尽管存在沟通上的困难,姚律师都会耐心地回应每一位咨询人员,也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安抚咨询群众的情绪。目前,她接待咨询次数78人次,大多数群众表示满意。

 

除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外,姚律师还参与信访处理以及随同司法局进企业进行法治体检等工作。工作中,她发现该地仍存在部分群众不了解信访部门的受理范围、企业对法治体检存在误解等情况。关岭县的企业多为小微型,法治化管理的观念较为淡薄,近企进行体检时,一些企业不愿意配合调查,担忧自身问题会被泄露出去。了解这一情况后,姚律师在之后的入企工作中,都会备齐相关的证件与文件,并搜寻案例作为资料提供给接待人员,以此消除他们的顾虑。在这样的努力下,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场的企业负责人员纷纷提出公司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问题,姚律师等“体检人员”也就此向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优化建议,为当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尽绵薄之力。

 

姚律师如今已能够听懂关岭县当地的语言,甚至能说上一两句,曾经难以接受的折耳根,变成其三餐中常出现的“伙伴”,在外省参加活动时,也喜欢以贵州人自居。这样的转变,不仅出于职责上的需求,更是情感上的认同。她表示,今年将申请继续留在关岭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希望能把成立未满一年的“蓝纽扣”工作室做成品牌,发挥工作室保护未成年女孩的积极作用。对她来说,志愿行动一直在路上,她将始终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法律文化,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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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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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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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十二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财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顺序,如何使用分配。   【条文解读】   一、立法目的是规范分配顺序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顺序,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可持续发展,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的成果。   二、当年收益分配顺序   依章程提取公益公积金,公益公积金不是法定的,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章程约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应当对公益公积金的提取进行约定,防止少数人把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向成员分配收益,也要防止基层组织软弱时出现小农思想死灰复燃,在“大民主”思路主导下把集体收益分完分净、不留下任何公益公积金,再次出现“空壳村”,影响农村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偿还债务,把清偿债务义务置于成员分配之前,避免相关人员为了“拉选票”、笼络成员,将应偿债的收益优先分配给成员,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誉和长期发展。   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在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专门就集体收益如何使用、分配作出了指引,实践中可参考通知中章程的条款进行完善。   【实践应用】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章程中设定收益分配时,要平衡集体发展和成员收益,明确量化标准,确保分配过程中公平公正,让成员享受到发展红利。   第四十三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管理方法、管理目的;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精细化管理。   【条文解读】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义务,通过建立并落实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实现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落实相应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让成员清楚明白的知晓集体财产的使用情况。   二、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的权利   本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 【实践应用】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的责任意识,明确法律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章程上保障集体经济财产保值增值、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解读作者:胡倩,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财务管理的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可以采用的方式,并特别规定集体资金不得存在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安全。   【条文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规定了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等事项;财政部制定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收益及分配、开机报告、会计科目及报表等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财务会计数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也是经营管理及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是经济组织稳健发展的基础。   二、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方式方法   由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极度专业性,而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资产规模差异极大,本法第二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会计工作的开展方式。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符合自身需求的会计工作模式。   鉴于我省农村总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总体资产规模特别是敏感的经营性资产规模不大,完成专业会计工作存在难度,故委托记账较为常见。委托代理记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设立中介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记账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主体。   三、禁止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党内法规、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甚至刑法等均予以禁止,将集体公有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可能引发各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也是导致相关人员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重要方面。   本条明文规定后,能避免在艰苦的农村工作条件下,发生相关人员图一时方便等原因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错误。   【实践应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便于设置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及时性,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健运营和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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