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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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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之二

  • 分类:律所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律协业务培训部
  • 发布时间:2024-08-09 16:39
  • 访问量:505

【概要描述】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二:

打造律师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多样化法律服务工作模式

 





清雅律师事务所作为贵州金控集团及贵鑫瑞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设立、项目投资协议起草、项目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查等,并为项目投后管理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21至2023年,“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三年投资480亿元。自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清雅律师事务所累计为“四化” 及生态基金提供法律服务2700 余件/次,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项目投资保驾护航,为我省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拟定“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协议、章程模板,推动基金投资、管理的规范化 

2021年,清雅律师事务所根据“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管理和投资的实际需要,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母基金设立、直投项目投资、子基金的设立拟定了基金协议、章程及制度模板,其中包括“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三方委托协议、合伙协议;直投项目的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设公司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章程;子基金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2022年度及2023年度,清雅律师事务所结合上一年度基金投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本年度投资工作新要求,对相关协议模板进行修订完善。2024年度,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投资协议、章程等模板再次进行修订完善。通过拟定协议、章程模板,推动“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投资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极大限度地减少了贵鑫瑞和公司项目人员及风控人员的工作量,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2.审查“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项目协议、章程,做实风险防控

清雅律师事务所立足自身职责,加强对“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协议、章程进行审查,以四个方面为重点强化风险防控:一是对比贵鑫瑞和公司项目人员提供的项目资料,核对投资协议中关键信息,如目标公司评估价值、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等;二是理顺投资逻辑结构,解决目标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如目标企业原始股东债转股,目标企业原始股东出资情况的协助审查,拟定相关协议、承诺和决议等文件;三是根据贵鑫瑞和公司风控人员要求及项目需求,完善协议内容,防范投资风险;四是根据投资协议修改被投企业章程,将投资协议中与基金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等相关的内容,在被投企业章程中予以体现,进一步维护基金的投资利益。

 

3. 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谈判与磋商,全程提供法律支持

清雅律师事务所根据贵鑫瑞和公司要求及拟投项目需求,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谈判。在与被投企业及其他协议相关主体磋商谈判过程中,向相关方解释协议条款、基金项目投资要求,根据各方需求,平衡各方利益并在协议文本中予以体现,在不损害基金投资利益的前提下,促成各方达成合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4.抓好“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投后管理,拓展服务内容

根据贵鑫瑞和公司委托,清雅律师事务所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已投项目提供相应投后管理法律服务,审查被投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审查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规则等工作规则;审查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审查被投企业股东会决议以及就被投企业及相关主体的违约行为向其发律师函等。在协助贵鑫瑞和公司对被投企业进行投后管理的过程中,帮助被投企业逐步搭建更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助力其防范法律风险。

 

5.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部分投资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优化法律服务

根据贵鑫瑞和公司委托,清雅律师事务所对“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部分拟投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通过对被投企业的主体设立、历史沿革、存续状况、主要债权债务、重大合同、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包含是以货币出资或是以资产或知识产权出资,是否经过评估等)、经营模式、重大资产的权属情况、劳动用工情况、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环保、税务等方面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供贵鑫瑞和公司做决策时参考,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


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之二

【概要描述】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二:

打造律师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多样化法律服务工作模式

 





清雅律师事务所作为贵州金控集团及贵鑫瑞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设立、项目投资协议起草、项目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查等,并为项目投后管理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21至2023年,“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三年投资480亿元。自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清雅律师事务所累计为“四化” 及生态基金提供法律服务2700 余件/次,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项目投资保驾护航,为我省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拟定“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协议、章程模板,推动基金投资、管理的规范化 

2021年,清雅律师事务所根据“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管理和投资的实际需要,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母基金设立、直投项目投资、子基金的设立拟定了基金协议、章程及制度模板,其中包括“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三方委托协议、合伙协议;直投项目的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设公司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章程;子基金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2022年度及2023年度,清雅律师事务所结合上一年度基金投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本年度投资工作新要求,对相关协议模板进行修订完善。2024年度,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投资协议、章程等模板再次进行修订完善。通过拟定协议、章程模板,推动“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投资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极大限度地减少了贵鑫瑞和公司项目人员及风控人员的工作量,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2.审查“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项目协议、章程,做实风险防控

清雅律师事务所立足自身职责,加强对“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协议、章程进行审查,以四个方面为重点强化风险防控:一是对比贵鑫瑞和公司项目人员提供的项目资料,核对投资协议中关键信息,如目标公司评估价值、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等;二是理顺投资逻辑结构,解决目标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如目标企业原始股东债转股,目标企业原始股东出资情况的协助审查,拟定相关协议、承诺和决议等文件;三是根据贵鑫瑞和公司风控人员要求及项目需求,完善协议内容,防范投资风险;四是根据投资协议修改被投企业章程,将投资协议中与基金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等相关的内容,在被投企业章程中予以体现,进一步维护基金的投资利益。

 

3. 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谈判与磋商,全程提供法律支持

清雅律师事务所根据贵鑫瑞和公司要求及拟投项目需求,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谈判。在与被投企业及其他协议相关主体磋商谈判过程中,向相关方解释协议条款、基金项目投资要求,根据各方需求,平衡各方利益并在协议文本中予以体现,在不损害基金投资利益的前提下,促成各方达成合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4.抓好“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投后管理,拓展服务内容

根据贵鑫瑞和公司委托,清雅律师事务所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已投项目提供相应投后管理法律服务,审查被投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审查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规则等工作规则;审查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审查被投企业股东会决议以及就被投企业及相关主体的违约行为向其发律师函等。在协助贵鑫瑞和公司对被投企业进行投后管理的过程中,帮助被投企业逐步搭建更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助力其防范法律风险。

 

5.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部分投资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优化法律服务

根据贵鑫瑞和公司委托,清雅律师事务所对“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部分拟投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通过对被投企业的主体设立、历史沿革、存续状况、主要债权债务、重大合同、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包含是以货币出资或是以资产或知识产权出资,是否经过评估等)、经营模式、重大资产的权属情况、劳动用工情况、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环保、税务等方面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供贵鑫瑞和公司做决策时参考,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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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二:

打造律师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多样化法律服务工作模式

 

清雅律师事务所作为贵州金控集团及贵鑫瑞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设立、项目投资协议起草、项目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查等,并为项目投后管理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21至2023年,“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三年投资480亿元。自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清雅律师事务所累计为“四化” 及生态基金提供法律服务2700 余件/次,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项目投资保驾护航,为我省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拟定“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协议、章程模板,推动基金投资、管理的规范化 

2021年,清雅律师事务所根据“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管理和投资的实际需要,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母基金设立、直投项目投资、子基金的设立拟定了基金协议、章程及制度模板,其中包括“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三方委托协议、合伙协议;直投项目的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设公司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章程;子基金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2022年度及2023年度,清雅律师事务所结合上一年度基金投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本年度投资工作新要求,对相关协议模板进行修订完善。2024年度,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投资协议、章程等模板再次进行修订完善。通过拟定协议、章程模板,推动“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投资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极大限度地减少了贵鑫瑞和公司项目人员及风控人员的工作量,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2.审查“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项目协议、章程,做实风险防控

清雅律师事务所立足自身职责,加强对“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协议、章程进行审查,以四个方面为重点强化风险防控:一是对比贵鑫瑞和公司项目人员提供的项目资料,核对投资协议中关键信息,如目标公司评估价值、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等;二是理顺投资逻辑结构,解决目标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如目标企业原始股东债转股,目标企业原始股东出资情况的协助审查,拟定相关协议、承诺和决议等文件;三是根据贵鑫瑞和公司风控人员要求及项目需求,完善协议内容,防范投资风险;四是根据投资协议修改被投企业章程,将投资协议中与基金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等相关的内容,在被投企业章程中予以体现,进一步维护基金的投资利益。

 

3. 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谈判与磋商,全程提供法律支持

清雅律师事务所根据贵鑫瑞和公司要求及拟投项目需求,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谈判。在与被投企业及其他协议相关主体磋商谈判过程中,向相关方解释协议条款、基金项目投资要求,根据各方需求,平衡各方利益并在协议文本中予以体现,在不损害基金投资利益的前提下,促成各方达成合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4.抓好“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投后管理,拓展服务内容

根据贵鑫瑞和公司委托,清雅律师事务所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已投项目提供相应投后管理法律服务,审查被投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审查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规则等工作规则;审查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审查被投企业股东会决议以及就被投企业及相关主体的违约行为向其发律师函等。在协助贵鑫瑞和公司对被投企业进行投后管理的过程中,帮助被投企业逐步搭建更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助力其防范法律风险。

 

5.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部分投资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优化法律服务

根据贵鑫瑞和公司委托,清雅律师事务所对“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部分拟投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通过对被投企业的主体设立、历史沿革、存续状况、主要债权债务、重大合同、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包含是以货币出资或是以资产或知识产权出资,是否经过评估等)、经营模式、重大资产的权属情况、劳动用工情况、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环保、税务等方面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供贵鑫瑞和公司做决策时参考,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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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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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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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一)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一条  条文理解与应用 (解读作者:王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条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条文解读】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是当前集体所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实现城乡融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广大农村进行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需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共同繁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法治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也是民主的保障,还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其三种功能统一和作用于具体法治实践。充分发挥集体所有制的优势,不仅需要有法可依还要实现良法善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行,有效巩固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吸收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及司法实践成果。 其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取得丰富的经验和丰硕成果,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大量素材,形成了系列司法观点,现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固定下来。 社会的发展进步时刻在调整和分配社会群体的利益,因此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利,应当包括内外两个层面:对外层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主体权益不一致时,要防止其他社会群体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他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等;对内层面,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保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利,防止集体经济组织损害成员权益,也防止成员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二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在摸索、探索中形成了对集体经济组织理解的众多维度。就农村现状而言,既有经济欠发展的“空壳村”,也有获得资源收益或者城市发展红利而高速成长起来的“暴发村”,但多数未设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支两委的概念常态混同,形成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模糊边界。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够明确,责任权利不够清晰,在尚未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导致村委会难以适从,管理缺乏明确的目标、工作缺乏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决了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到位等问题,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农村实践和乡村振兴的要求,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中主体资格的要求,健全其法人治理方式,通过法律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防止外部资本和人员侵占,有利于妥善处理和平衡关联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利益关系。 三是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没有农业强国就没有整个现代化强国;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不全面的。”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改造以来,农业农村一直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底色,农业农村的发展依赖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物质准备、经济基础、管理条件和知识储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映射了集体经济的建设目标,指引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规范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方法,夯实了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基础。 四是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将宪法精神落实到法律规则之中,确定了判定各方权益的规则,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经营制度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五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明确要求“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并在第二条提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这五大振兴,农业升级和产业振兴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点、难点,通过法律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中的职责,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为与不可为,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掌握着土地这个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相应承担着发展农业、推进农业升级和振兴产业的重大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农业的义务,既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所有制、解决双层经营制度“分得多、统得少”的问题,又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业强国的建设者,规划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远景。 六是促进共同富裕。 就农村发展现状而言,目前农业产品的价值尚难以通过市场交换价值予以充分体现,农业生产环境的开放性导致产业面临着高风险,生产投入和产品产出容易倒挂,故以农为业者特别容易出现贫富分化,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周而复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确立,从制度上防止了土地兼并、确保了耕者有其田,预防了农民贫富两极分化,但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践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共同贫穷”的现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防止土地兼并、预防共同贫穷、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立法目的,并将一系列措施、责任压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夯实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规则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直面提高广大农民富裕程度这个最艰巨任务,从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方面,构建了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了广大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富裕的机制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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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聚焦“三个持续”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增效

  近年来,六盘水市大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关注公共法律服务参与面、受众面,持续推进法律服务数量效果双提升,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持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参与面。持续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把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人民调解室等打造成村(居)法律顾问与“法律明白人”密切协作、有效衔接的实体平台,结合“贵州法律服务网”互联网服务通道、“12348法律服务”电话热线,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便民化,2024年,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热线和实体平台共解答各类咨询37332人次,办理工单42件,实体平台代书548份。        持续延伸法律援助受众面。实行“全城通办、容缺受理、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快速受理办案”机制,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窗口服务指引、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度,畅通“绿色通道”,针对妇女儿童、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简化案件审查程序,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同时完善案件质量监控机制,规范办案流程,着力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2024年以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64件。        持续提升村(居)法律顾问成效。加强市域内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律援助知晓率,实现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服务全覆盖,组建包括452名律师、49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顾问团队,通过开展律师行业“头雁行动”活动等,持续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从“有形”向“有效”转变。2024年以来,村居法律顾问共参与协助村(社区)起草、修改和审核村规民约、规章制度、法律文书和其他涉法事务3100余件次,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58次,协助村(社区)委员会妥善解决群众婚姻家庭、土地流转、邻里关系、物业纠纷、宅基地、承包地等矛盾纠纷问题80余件,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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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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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全国已培育“法律明白人”超420万

记者10月30日从司法部获悉,目前已培育420万名“法律明白人”,实现每个行政村全覆盖。   “法律明白人”是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经过法治培训、能够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带头参与基层法治实践的人员。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部署自2024年至2025年在全国集中开展“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已在各地全面推进。目前,全国已培养“法律明白人”420万余名,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一名以上“法律明白人”,在收集反馈社情民意、开展政策法律宣传、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引领群众参与法治实践等方面不断扩大覆盖面,满足城乡基层的现实法治需求。    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依法治理处处长常雪峰称:“推动‘法律明白人’更好地融入到基层的依法治理的工作格局中,化解基层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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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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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律师协会与省律师协会召开工作交流座谈会

10月31日,为进一步加强工作交流,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黔南州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州律师行业党委书记何信,州律协会长伍海童,州律协监事长马骏率州律协新一届会长班子成员及监事会成员到省律协交流座谈。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副处长、省律协秘书长余洁,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协会长白敏,省律协监事长朱山出席,会议由省律协副会长归东主持。 何信对省律师协会多年来对黔南州律师协会的关心支持、指导帮助表示衷心感谢,并围绕本次换届总体情况、经验做法,律师科负责人员架构创新举措以及州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等进行介绍。他表示,将始终坚持党建引领,打造“党建+业务”新模式,充分发挥“头雁”带动作用,结合新一任班子成员的特点,激发履职活力,赋能黔南州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伍海童介绍了新换届班子成员的基本情况、黔南州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协会基本架构并提出当前工作所面临的难题。他表示,将在行业党委的领导下,着力补足工作短板,完善各项机制建设,通过交流互鉴等途径推动协会工作提质增效,努力开创律师行业发展新局面。 朱山对黔南州律协顺利换届表示祝贺,肯定黔南州推动律师行业发展所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一是强化政治引领,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内在要义,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抓好工作;二是将交流机制常态化,以对外交流为契机,对标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不断强化服务本领;三是找准协会自身定位,以服务律师为工作宗旨,通过搭建培训、学习平台,提升律师法律服务水平,助力平安黔南、法治黔南建设。   白敏表示,黔南州律师行业要在行业党委的领导下持续发力,将行业品牌擦亮:一是坚持党建带所建促队建,深入领会党建工作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凝聚发展合力;二是加强专委会建设,根据需求完善专委会的设置,充分发挥“车之双轮、鸟之双翼”作用;三是加强宣传,展现黔南州律师良好精神风貌,深入挖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事迹、建言献策情况等,提升律师职业荣誉感;四是围绕黔南州委、州政府中心大局,做好特色法律服务,为黔南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智慧;五是坚持严管厚爱并重,为青年律师搭建发展平台,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会上,双方与会人员还围绕建立帮扶制度、工作交流机制、律师参政议政工作、青年律师业务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省、市(州)律协秘书处工作机制交换意见。   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钟远人,省律协副监事长王琴,黔南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州律协秘书长韦丹琳及省、州律协秘书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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