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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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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检察日报社
  • 发布时间:2024-08-14 16:05
  • 访问量:390

【概要描述】



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8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推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经验做法,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法,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更好预防和阻止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遭受不法分子侵害,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为郭某某遗弃案,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隋某某故意伤害案,文某甲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侯某被故意伤害案及李某贩卖毒品案。这其中既包括故意伤害、盗窃等刑事案件,也包括抚养费纠纷等民事案件;既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举措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社会,也着力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失管、失教等问题。

 

本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三个鲜明特点:一是此次选编案例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的调查评估与分类施策。二是以合作联动为基础,汇聚专业力量凝聚保护合力。三是在高质效办好个案的基础上,注重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逐步细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同时将家庭教育指导和督促监护、关护帮教、临界预防、被害人综合救助、控辍保学等工作相结合,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据了解,自2021年5月31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来,检察机关大力促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202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向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7.2万人;对于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依法支持相关个人或者单位提起变更、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工作站,链接专业力量,组建指导团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家庭教育指导是推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必须高度重视、持续推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监督、支持、推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化监护人监护意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为未成年人撑起家庭“保护伞”。


 







案例一




 







郭某某遗弃案

——部门联动解决监护困境,助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郭某某、田某某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彤,因田某某长期在外务工,郭某彤自出生后随父亲郭某某生活。2021年8月,郭某某、田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郭某彤归郭某某抚养。同年10月22日,郭某某因生活拮据一时冲动将郭某彤(3周岁)遗弃至某村委会,直接赴外地务工后无法联系。2022年8月23日,郭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做法与成效

 

(一)联合开展走访评估,找出监护问题症结。为了解郭某某犯罪成因,偃师区检察院到郭某某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对监护情况进行评估。经了解,郭某某无稳定职业,投资失败欠下债务,因离婚致心情抑郁,加之长期独自抚养郭某彤,在生活、心理的双重压力下产生逃避抚养义务,遗弃郭某彤,外出务工挣钱的想法。调查发现,案发前郭某彤与母亲感情疏离,与父亲有较好的亲子关系基础,案发后郭某某认罪悔罪,有继续抚养郭某彤的意愿。经与妇联、团委会商评估,该案具备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改变郭某某监护行为的可能,决定对郭某某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协同发力接续帮助,督促监护责任落实。偃师区检察院与妇联、教体局、人社局等部门组建监护帮教小组,共同督促、帮助郭某某履行监护责任。一是矫正监护观念。偃师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对郭某某开展联合训诫,向其阐明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测评,了解其心理现状,制定情绪管理方案,提高情绪管理能力。通过训诫和疏导,郭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承诺将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二是提升监护能力。偃师区检察院针对因抚养郭某彤无法就业的问题。一方面,联系教体局将郭某彤送至离家较近的中心幼儿园就读;另一方面,协调人社局和行业协会对郭某某进行针织加工培训,帮其购置两台针织机器,建立家庭作坊,由行业协会定期提供订单、回购产品,保障郭某某及郭某彤生活来源。三是督促责任落实。偃师区检察院为郭某某制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郭某某多关注孩子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接受“幼儿期的心理发展”“加强亲子沟通”等家庭教育课程指导。同时,向郭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发出《督促家庭教育指导函》,委托村妇联主席对郭某某监护履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双管齐下确保郭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三)持续进行跟踪回访,落实教育指导效果。偃师区检察院建立“二查二评一跟进”家庭教育指导回访机制。“二查”即查郭某某家庭生活状况,通过上门谈话、走访邻里等方式,了解家庭收支、监护表现等情况;查郭某彤身体精神状态,聘请儿童督导员到郭某某家中,检查亲子互动课程完成进度,到郭某彤所在幼儿园查看其行为表现、情绪状况。“二评”即评估郭某某监护观念是否转变,监护能力是否提升;评估郭某彤心理阴影是否消除、身心状况是否改善。“一跟进”即跟进了解家庭教育指导效果。通过跟进回访郭某某已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亲子关系融洽,家庭教育指导质效明显提升。

 

(四)机制阵地双向发力,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偃师区检察院立足司法办案,深入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一是联合妇联、关工委、教体局等7家单位会签《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事前调查评估、事中全面指导、事后跟踪回访”工作制度。二是联合妇联、关工委、教体局等部门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并依托该中心,在13个街道、乡镇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形成了多部门参与、全线贯通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目前,已对78名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亲子关系全部得到改善。三是以案件办理为契机,洛阳市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关工委会签《洛阳市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全覆盖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全市15个县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组建洛阳市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库,助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三、典型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遗弃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会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对监护人作出刑事处罚,还要注重发掘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家庭问题,因案施策予以帮助指导,推动监护责任落实。通过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措施,重塑监护人监护理念,提升监护能力。同时,动态评估指导效果,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检察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格局,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见成效、显实效。

 






案例二




 







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

——构建全链条、跨部门工作机制,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最优化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马某某(女,16周岁)伙同丁某某(女,16周岁)在某酒店公寓房间内,盗走张某iPhone14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722元)。后二人通过事先获知的密码,将张某手机支付宝内的1300元转至丁某某支付宝,并将手机销赃得款6750元。2023年2月,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他人以“拉车门”方式盗窃现金640元及鞋子一双。2023年2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0日,海曙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做法与成效

 

(一)依托“中心+指导站”模式,全面调查监护状况。2022年3月,海曙区检察院在区委政法委领导支持下,联合11家单位印发了《关于共同构建海曙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意见》,规定“中心”设置在海曙区检察院,公安各派出所均设置家庭教育指导站,实行“中心+指导站”的工作模式,检察机关统筹、协调、指导“中心”工作,各公安派出所“站点”具体负责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该案经派出所“站点”反馈,由“中心”指派司法社工及时介入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监护状况评估。调查发现,马某某和丁某某的父亲均存在家暴行为,马某某因害怕父亲打骂抗拒回家也无心上学,后经常与不良朋辈在外打架、盗窃。丁某某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其自幼性格倔强,与老师争吵退学后离家跟随母亲和继父生活。马某某和丁某某结识后,因相似的家庭经历形影不离。司法社工将该调查结果反馈给“中心”,检察机关据此认为,挽救马某某和丁某某,不仅需要对本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也需要对其父母进行有效的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中心”将相关情况告知派出所“站点”。

 

(二)构建“全链条”贯通、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保障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公检法司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社区矫正等各阶段接续发力,将家庭教育指导有机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第一阶段,公安机关针对马某某和丁某某父母监护缺位和管教方式不当等问题,下发《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告诫书》,并进行子女再犯罪预防教育以及监护职责教育;第二阶段,检察机关针对公安阶段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成效进行评估,并结合马某某和丁某某不同的家庭监护能力,由“办案人员+司法社工+妇联主席”开展家庭教育帮扶,通过为期三个月的跟踪指导,提升亲子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能力、修复受损亲子关系。第三阶段,法院和司法局持续进行家庭功能测验,组建由关工委和司法干警组成的“未成年人观护团”,定期开展家访观察、心理疏导。通过三个阶段持续跟进的家庭教育指导,马某某和丁某某两个家庭亲子关系有了很大改善,父母情绪稳定,亲子沟通交流顺畅。目前,马某某和丁某某均已找到工作,生活步入正轨。

 

(三)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体系。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在办理案件基础上,制定出台《海曙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指引》,将全区17个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各类案件全部纳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范围,不断细化工作流程和事项,形成完整工作体系。同时,以政府购买心理咨询等社会服务,吸纳大学生志愿者、女律师妈妈志愿者、银发护苗工作室团队等形成治理合力。当前,相关社会组织正在有重点地强化城乡结合部小学高段家庭父母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截至目前,已开展相关活动60余次。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家庭问题的显现和改善需要一个过程,司法机关应当联合相关社会组织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接续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构建“全链条”分类分层干预体系,提升指导帮助工作质效。通过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横向联动,集合专业优势,实现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与家庭环境改善相互促进,并通过个案的不断积累探索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健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体系。

 






案例三




 







隋某某故意伤害案

——人大代表跟进督促监护,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9日,隋某某(男,17周岁,系高一学生)陪同父亲隋某甲就诊时因排队问题与两名被害人发生争执,殴打该二人致轻伤,后双方当事人和解。鉴于隋某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2022年6月2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对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因隋某某在考验期内认真接受帮教,积极悔改向好,遵守法律法规,2022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对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人大代表积极链接各类社会资源,持续跟进对隋某某的精准帮教,深入参与对

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概要描述】



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8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推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经验做法,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法,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更好预防和阻止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遭受不法分子侵害,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为郭某某遗弃案,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隋某某故意伤害案,文某甲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侯某被故意伤害案及李某贩卖毒品案。这其中既包括故意伤害、盗窃等刑事案件,也包括抚养费纠纷等民事案件;既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举措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社会,也着力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失管、失教等问题。

 

本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三个鲜明特点:一是此次选编案例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的调查评估与分类施策。二是以合作联动为基础,汇聚专业力量凝聚保护合力。三是在高质效办好个案的基础上,注重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逐步细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同时将家庭教育指导和督促监护、关护帮教、临界预防、被害人综合救助、控辍保学等工作相结合,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据了解,自2021年5月31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来,检察机关大力促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202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向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7.2万人;对于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依法支持相关个人或者单位提起变更、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工作站,链接专业力量,组建指导团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家庭教育指导是推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必须高度重视、持续推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监督、支持、推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化监护人监护意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为未成年人撑起家庭“保护伞”。


 







案例一




 







郭某某遗弃案

——部门联动解决监护困境,助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郭某某、田某某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彤,因田某某长期在外务工,郭某彤自出生后随父亲郭某某生活。2021年8月,郭某某、田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郭某彤归郭某某抚养。同年10月22日,郭某某因生活拮据一时冲动将郭某彤(3周岁)遗弃至某村委会,直接赴外地务工后无法联系。2022年8月23日,郭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做法与成效

 

(一)联合开展走访评估,找出监护问题症结。为了解郭某某犯罪成因,偃师区检察院到郭某某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对监护情况进行评估。经了解,郭某某无稳定职业,投资失败欠下债务,因离婚致心情抑郁,加之长期独自抚养郭某彤,在生活、心理的双重压力下产生逃避抚养义务,遗弃郭某彤,外出务工挣钱的想法。调查发现,案发前郭某彤与母亲感情疏离,与父亲有较好的亲子关系基础,案发后郭某某认罪悔罪,有继续抚养郭某彤的意愿。经与妇联、团委会商评估,该案具备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改变郭某某监护行为的可能,决定对郭某某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协同发力接续帮助,督促监护责任落实。偃师区检察院与妇联、教体局、人社局等部门组建监护帮教小组,共同督促、帮助郭某某履行监护责任。一是矫正监护观念。偃师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对郭某某开展联合训诫,向其阐明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测评,了解其心理现状,制定情绪管理方案,提高情绪管理能力。通过训诫和疏导,郭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承诺将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二是提升监护能力。偃师区检察院针对因抚养郭某彤无法就业的问题。一方面,联系教体局将郭某彤送至离家较近的中心幼儿园就读;另一方面,协调人社局和行业协会对郭某某进行针织加工培训,帮其购置两台针织机器,建立家庭作坊,由行业协会定期提供订单、回购产品,保障郭某某及郭某彤生活来源。三是督促责任落实。偃师区检察院为郭某某制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郭某某多关注孩子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接受“幼儿期的心理发展”“加强亲子沟通”等家庭教育课程指导。同时,向郭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发出《督促家庭教育指导函》,委托村妇联主席对郭某某监护履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双管齐下确保郭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三)持续进行跟踪回访,落实教育指导效果。偃师区检察院建立“二查二评一跟进”家庭教育指导回访机制。“二查”即查郭某某家庭生活状况,通过上门谈话、走访邻里等方式,了解家庭收支、监护表现等情况;查郭某彤身体精神状态,聘请儿童督导员到郭某某家中,检查亲子互动课程完成进度,到郭某彤所在幼儿园查看其行为表现、情绪状况。“二评”即评估郭某某监护观念是否转变,监护能力是否提升;评估郭某彤心理阴影是否消除、身心状况是否改善。“一跟进”即跟进了解家庭教育指导效果。通过跟进回访郭某某已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亲子关系融洽,家庭教育指导质效明显提升。

 

(四)机制阵地双向发力,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偃师区检察院立足司法办案,深入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一是联合妇联、关工委、教体局等7家单位会签《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事前调查评估、事中全面指导、事后跟踪回访”工作制度。二是联合妇联、关工委、教体局等部门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并依托该中心,在13个街道、乡镇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形成了多部门参与、全线贯通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目前,已对78名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亲子关系全部得到改善。三是以案件办理为契机,洛阳市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关工委会签《洛阳市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全覆盖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全市15个县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组建洛阳市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库,助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三、典型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遗弃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会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对监护人作出刑事处罚,还要注重发掘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家庭问题,因案施策予以帮助指导,推动监护责任落实。通过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措施,重塑监护人监护理念,提升监护能力。同时,动态评估指导效果,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检察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格局,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见成效、显实效。

 






案例二




 







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

——构建全链条、跨部门工作机制,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最优化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马某某(女,16周岁)伙同丁某某(女,16周岁)在某酒店公寓房间内,盗走张某iPhone14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722元)。后二人通过事先获知的密码,将张某手机支付宝内的1300元转至丁某某支付宝,并将手机销赃得款6750元。2023年2月,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他人以“拉车门”方式盗窃现金640元及鞋子一双。2023年2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0日,海曙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做法与成效

 

(一)依托“中心+指导站”模式,全面调查监护状况。2022年3月,海曙区检察院在区委政法委领导支持下,联合11家单位印发了《关于共同构建海曙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意见》,规定“中心”设置在海曙区检察院,公安各派出所均设置家庭教育指导站,实行“中心+指导站”的工作模式,检察机关统筹、协调、指导“中心”工作,各公安派出所“站点”具体负责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该案经派出所“站点”反馈,由“中心”指派司法社工及时介入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监护状况评估。调查发现,马某某和丁某某的父亲均存在家暴行为,马某某因害怕父亲打骂抗拒回家也无心上学,后经常与不良朋辈在外打架、盗窃。丁某某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其自幼性格倔强,与老师争吵退学后离家跟随母亲和继父生活。马某某和丁某某结识后,因相似的家庭经历形影不离。司法社工将该调查结果反馈给“中心”,检察机关据此认为,挽救马某某和丁某某,不仅需要对本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也需要对其父母进行有效的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中心”将相关情况告知派出所“站点”。

 

(二)构建“全链条”贯通、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保障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公检法司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社区矫正等各阶段接续发力,将家庭教育指导有机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第一阶段,公安机关针对马某某和丁某某父母监护缺位和管教方式不当等问题,下发《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告诫书》,并进行子女再犯罪预防教育以及监护职责教育;第二阶段,检察机关针对公安阶段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成效进行评估,并结合马某某和丁某某不同的家庭监护能力,由“办案人员+司法社工+妇联主席”开展家庭教育帮扶,通过为期三个月的跟踪指导,提升亲子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能力、修复受损亲子关系。第三阶段,法院和司法局持续进行家庭功能测验,组建由关工委和司法干警组成的“未成年人观护团”,定期开展家访观察、心理疏导。通过三个阶段持续跟进的家庭教育指导,马某某和丁某某两个家庭亲子关系有了很大改善,父母情绪稳定,亲子沟通交流顺畅。目前,马某某和丁某某均已找到工作,生活步入正轨。

 

(三)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体系。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在办理案件基础上,制定出台《海曙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指引》,将全区17个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各类案件全部纳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范围,不断细化工作流程和事项,形成完整工作体系。同时,以政府购买心理咨询等社会服务,吸纳大学生志愿者、女律师妈妈志愿者、银发护苗工作室团队等形成治理合力。当前,相关社会组织正在有重点地强化城乡结合部小学高段家庭父母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截至目前,已开展相关活动60余次。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家庭问题的显现和改善需要一个过程,司法机关应当联合相关社会组织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接续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构建“全链条”分类分层干预体系,提升指导帮助工作质效。通过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横向联动,集合专业优势,实现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与家庭环境改善相互促进,并通过个案的不断积累探索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健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体系。

 






案例三




 







隋某某故意伤害案

——人大代表跟进督促监护,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9日,隋某某(男,17周岁,系高一学生)陪同父亲隋某甲就诊时因排队问题与两名被害人发生争执,殴打该二人致轻伤,后双方当事人和解。鉴于隋某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2022年6月2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对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因隋某某在考验期内认真接受帮教,积极悔改向好,遵守法律法规,2022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对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人大代表积极链接各类社会资源,持续跟进对隋某某的精准帮教,深入参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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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8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推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经验做法,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法,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更好预防和阻止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遭受不法分子侵害,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为郭某某遗弃案,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隋某某故意伤害案,文某甲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侯某被故意伤害案及李某贩卖毒品案。这其中既包括故意伤害、盗窃等刑事案件,也包括抚养费纠纷等民事案件;既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举措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社会,也着力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失管、失教等问题。

 

本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三个鲜明特点:一是此次选编案例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的调查评估与分类施策。二是以合作联动为基础,汇聚专业力量凝聚保护合力。三是在高质效办好个案的基础上,注重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逐步细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同时将家庭教育指导和督促监护、关护帮教、临界预防、被害人综合救助、控辍保学等工作相结合,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据了解,自2021年5月31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来,检察机关大力促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202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向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7.2万人;对于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依法支持相关个人或者单位提起变更、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工作站,链接专业力量,组建指导团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家庭教育指导是推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必须高度重视、持续推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监督、支持、推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化监护人监护意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为未成年人撑起家庭“保护伞”。

 

案例一

 

郭某某遗弃案

——部门联动解决监护困境,助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郭某某、田某某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彤,因田某某长期在外务工,郭某彤自出生后随父亲郭某某生活。2021年8月,郭某某、田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郭某彤归郭某某抚养。同年10月22日,郭某某因生活拮据一时冲动将郭某彤(3周岁)遗弃至某村委会,直接赴外地务工后无法联系。2022年8月23日,郭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做法与成效

 

(一)联合开展走访评估,找出监护问题症结。为了解郭某某犯罪成因,偃师区检察院到郭某某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对监护情况进行评估。经了解,郭某某无稳定职业,投资失败欠下债务,因离婚致心情抑郁,加之长期独自抚养郭某彤,在生活、心理的双重压力下产生逃避抚养义务,遗弃郭某彤,外出务工挣钱的想法。调查发现,案发前郭某彤与母亲感情疏离,与父亲有较好的亲子关系基础,案发后郭某某认罪悔罪,有继续抚养郭某彤的意愿。经与妇联、团委会商评估,该案具备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改变郭某某监护行为的可能,决定对郭某某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协同发力接续帮助,督促监护责任落实。偃师区检察院与妇联、教体局、人社局等部门组建监护帮教小组,共同督促、帮助郭某某履行监护责任。一是矫正监护观念。偃师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对郭某某开展联合训诫,向其阐明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测评,了解其心理现状,制定情绪管理方案,提高情绪管理能力。通过训诫和疏导,郭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承诺将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二是提升监护能力。偃师区检察院针对因抚养郭某彤无法就业的问题。一方面,联系教体局将郭某彤送至离家较近的中心幼儿园就读;另一方面,协调人社局和行业协会对郭某某进行针织加工培训,帮其购置两台针织机器,建立家庭作坊,由行业协会定期提供订单、回购产品,保障郭某某及郭某彤生活来源。三是督促责任落实。偃师区检察院为郭某某制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郭某某多关注孩子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接受“幼儿期的心理发展”“加强亲子沟通”等家庭教育课程指导。同时,向郭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发出《督促家庭教育指导函》,委托村妇联主席对郭某某监护履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双管齐下确保郭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三)持续进行跟踪回访,落实教育指导效果。偃师区检察院建立“二查二评一跟进”家庭教育指导回访机制。“二查”即查郭某某家庭生活状况,通过上门谈话、走访邻里等方式,了解家庭收支、监护表现等情况;查郭某彤身体精神状态,聘请儿童督导员到郭某某家中,检查亲子互动课程完成进度,到郭某彤所在幼儿园查看其行为表现、情绪状况。“二评”即评估郭某某监护观念是否转变,监护能力是否提升;评估郭某彤心理阴影是否消除、身心状况是否改善。“一跟进”即跟进了解家庭教育指导效果。通过跟进回访郭某某已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亲子关系融洽,家庭教育指导质效明显提升。

 

(四)机制阵地双向发力,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偃师区检察院立足司法办案,深入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一是联合妇联、关工委、教体局等7家单位会签《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事前调查评估、事中全面指导、事后跟踪回访”工作制度。二是联合妇联、关工委、教体局等部门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并依托该中心,在13个街道、乡镇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形成了多部门参与、全线贯通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目前,已对78名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亲子关系全部得到改善。三是以案件办理为契机,洛阳市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关工委会签《洛阳市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全覆盖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全市15个县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组建洛阳市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库,助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三、典型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遗弃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会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对监护人作出刑事处罚,还要注重发掘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家庭问题,因案施策予以帮助指导,推动监护责任落实。通过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措施,重塑监护人监护理念,提升监护能力。同时,动态评估指导效果,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检察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格局,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见成效、显实效。

 

案例二

 

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

——构建全链条、跨部门工作机制,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最优化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马某某(女,16周岁)伙同丁某某(女,16周岁)在某酒店公寓房间内,盗走张某iPhone14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722元)。后二人通过事先获知的密码,将张某手机支付宝内的1300元转至丁某某支付宝,并将手机销赃得款6750元。2023年2月,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他人以“拉车门”方式盗窃现金640元及鞋子一双。2023年2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0日,海曙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做法与成效

 

(一)依托“中心+指导站”模式,全面调查监护状况。2022年3月,海曙区检察院在区委政法委领导支持下,联合11家单位印发了《关于共同构建海曙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意见》,规定“中心”设置在海曙区检察院,公安各派出所均设置家庭教育指导站,实行“中心+指导站”的工作模式,检察机关统筹、协调、指导“中心”工作,各公安派出所“站点”具体负责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该案经派出所“站点”反馈,由“中心”指派司法社工及时介入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监护状况评估。调查发现,马某某和丁某某的父亲均存在家暴行为,马某某因害怕父亲打骂抗拒回家也无心上学,后经常与不良朋辈在外打架、盗窃。丁某某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其自幼性格倔强,与老师争吵退学后离家跟随母亲和继父生活。马某某和丁某某结识后,因相似的家庭经历形影不离。司法社工将该调查结果反馈给“中心”,检察机关据此认为,挽救马某某和丁某某,不仅需要对本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也需要对其父母进行有效的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中心”将相关情况告知派出所“站点”。

 

(二)构建“全链条”贯通、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保障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公检法司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社区矫正等各阶段接续发力,将家庭教育指导有机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第一阶段,公安机关针对马某某和丁某某父母监护缺位和管教方式不当等问题,下发《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告诫书》,并进行子女再犯罪预防教育以及监护职责教育;第二阶段,检察机关针对公安阶段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成效进行评估,并结合马某某和丁某某不同的家庭监护能力,由“办案人员+司法社工+妇联主席”开展家庭教育帮扶,通过为期三个月的跟踪指导,提升亲子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能力、修复受损亲子关系。第三阶段,法院和司法局持续进行家庭功能测验,组建由关工委和司法干警组成的“未成年人观护团”,定期开展家访观察、心理疏导。通过三个阶段持续跟进的家庭教育指导,马某某和丁某某两个家庭亲子关系有了很大改善,父母情绪稳定,亲子沟通交流顺畅。目前,马某某和丁某某均已找到工作,生活步入正轨。

 

(三)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体系。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在办理案件基础上,制定出台《海曙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指引》,将全区17个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各类案件全部纳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范围,不断细化工作流程和事项,形成完整工作体系。同时,以政府购买心理咨询等社会服务,吸纳大学生志愿者、女律师妈妈志愿者、银发护苗工作室团队等形成治理合力。当前,相关社会组织正在有重点地强化城乡结合部小学高段家庭父母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截至目前,已开展相关活动60余次。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家庭问题的显现和改善需要一个过程,司法机关应当联合相关社会组织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接续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构建“全链条”分类分层干预体系,提升指导帮助工作质效。通过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横向联动,集合专业优势,实现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与家庭环境改善相互促进,并通过个案的不断积累探索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健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体系。

 

案例三

 

隋某某故意伤害案

——人大代表跟进督促监护,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9日,隋某某(男,17周岁,系高一学生)陪同父亲隋某甲就诊时因排队问题与两名被害人发生争执,殴打该二人致轻伤,后双方当事人和解。鉴于隋某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2022年6月2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对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因隋某某在考验期内认真接受帮教,积极悔改向好,遵守法律法规,2022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对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人大代表积极链接各类社会资源,持续跟进对隋某某的精准帮教,深入参与对其父母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2023年9月,隋某某顺利考入大学。

 

二、做法与成效

 

(一)人大代表参与监督办案,促推案件当事人矛盾化解。本案系隋某甲与他人言语不和冲动所致,隋某某为帮助父亲与对方发生厮打。在侦查阶段,隋某甲因鉴定程序等问题对被害人伤情多次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因此拒绝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检察机关受案后,邀请“春雨联盟”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和释法说理工作。人大代表多次与隋某某及其父母谈心交流,隋某某和隋某甲真诚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二)精准帮教+动态督促监护,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升学。因隋某某面临高考,检察机关制定精准帮教方案,通过每周线上联络、每月家访、心理疏导等方式,对隋某某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跟进指导。针对其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父亲独断、漠视亲子关系、母亲缺乏话语权、唯成绩论等问题,检察机关向隋某某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委托家庭教育指导专家进行针对性指导,为隋某某营造和睦、温暖的家庭氛围。六个月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依法对隋某某宣告不起诉。隋某某当年高考失利后,检察机关联合人大代表、心理咨询师等组成帮教团队对其持续提供心理疏导、监护支持,隋某某于次年顺利考入大学。

 

(三)代表履职与未检工作良性互动,共筑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防线。在人大代表的积极推动下,检察机关、妇联会签《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依托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协同办公室,积极引入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同时建立“1+3”枢纽型家校社共育“家庭学堂”,以四级人大代表为纽带,将未成年人保护覆盖到社区、学校、家庭。

 

三、典型意义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暴露出的家庭教育问题,检察机关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并不断进行动态调整,有效提升督促帮教的实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牵动社会各方力量,促进多方联动,为督促监护工作提供专业帮助,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案例四

 

文某甲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守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让离婚家庭监护不缺位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文某与周某离婚,约定由父亲文某抚养女儿文某甲(6周岁)并承担全部抚养费。2022年初,文某因失业致经济窘迫,多次和周某协商变更抚养费承担方式未果。同年6月,文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周某以离婚协议已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经文某甲申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为督促周某主动承担抚养义务,检察机关开展督促监护过程中多次释法说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周某转变思想,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自2022年7月每月向文某甲支付生活费,负担相应比例的教育、医疗费用并主动进行探视、陪伴。

 

二、做法与成效

 

(一)开展监护状况调查,为依法支持起诉提供帮助。为了解文某甲监护状况,检察机关围绕其生活环境、家庭情况等走访调查,协助收集文某甲抚养费追索理由是否具有正当性,周某是否具有负担能力等证据。经调查发现,文某因经济收入减少致使独立抚养女儿较为困难,且其忙于生计,对女儿关注较少,周某离婚后有稳定收入,但很少探视女儿。心理评估显示,文某甲自卑敏感、撒谎易怒、亲情淡漠,与其缺乏母亲关爱和教育、父母存在积怨矛盾等高度关联。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妨碍文某甲在必要时向周某提出支付部分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周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文某甲诉求合理,遂依法支持起诉。

 

(二)督促监护促推和解,化解矛盾减少亲子隔阂。针对周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监护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向其制发“督促监护令”,告诫其仍负有对文某甲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阐明监护缺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带来的影响和危害,责令其反思自身问题,对文某甲多加关爱、教导,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按期支付抚养费。通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和引导督促,周某逐渐转变态度并认识到其作为母亲的责任,自愿签署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承诺书,并与文某甲就抚养费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承担抚养费并负担相应比例的教育、医疗费用。

 

(三)社会支持凝聚合力,家庭教育助力修复关系。办案中,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社工组织等力量,从调整沟通方式、改善家庭氛围等方面为周某、文某制定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针对周某与其女儿沟通欠缺等情况,指导其增强沟通意识、培养沟通技巧,拉近母女距离。针对文某陪伴不足等问题,指导其重视女儿需求,增加亲子互动,向女儿传达亲情温暖。在后续回访中,周某已按时给付抚养费并定期探视,文某多有陪伴,目前家庭氛围、亲子关系良好。案后,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省检察院、省妇联会签的《关于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协作的十项举措》,牵头与当地妇联、民政等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庭教育指导协作机制》,推动整合各方资源力量,从家庭教育层面做实儿童权益保障。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应当充分重视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修复亲子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通过调查评估找准监护存在的问题,个性化开展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父母改变“不想管”“不愿管”的失职态度,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又避免父母子女因“对簿公堂”增加隔阂、激化矛盾。

 

案例五

 

侯某被故意伤害案

——凝聚多方合力督促监护,避免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

 

一、基本案情 

 

侯某(男,17周岁)系中专学校在读学生。2023年1月7日凌晨,侯某在KTV内喝酒娱乐过程中,因醉酒走错包间,与郝某某发生争执,郝某某使用包间内的干果盘将侯某面部砸致轻伤。2023年6月14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郝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20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做法与成效

 

(一)依法履职,深挖案件背后的家庭原因。针对本案中反映出的部分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问题,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强化监督管理,并对侯某的家庭情况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侯某自幼父母离异,在侯某初中毕业未考上高中后,其母亲十分失望,动辄对侯某打骂,侯某感到家庭环境窒息,遂沉迷网络,结识社会不良人员,有时夜不归宿并出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如不及时修复监护关系,侯某容易遭受侵害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督促监护,“检察家庭教育课堂”助力修复亲子关系。针对案件背后映射出的家庭问题,检察机关向侯某母亲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情感需求,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检察机关将侯某家庭纳入“检察家庭教育课堂”,定制心理辅导、线上帮助、亲子活动等多样化督促监护工作方案。经过为期三个月的跟踪督促,侯某母亲转变家庭教育观念,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亲子关系得到极大修复。侯某逐步摒弃不良行为、自觉净化社交圈,顺利完成中专学业并进入企业工作。

 

(三)多方合力,深度联动助推督促监护取得实效。为了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检察机关会同妇联、教育等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建立东丽区涉“未”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实施意见》,建立集心理疏导、跟踪矫治、家庭教育指导、控辍保学、就业扶助、亲子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涉“未”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通过全流程“陪伴式”的教育指导,帮助多名涉案未成年人修复亲子关系,重建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要深度剖析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与家庭监护问题的关联性,以“督促监护令”为抓手,依法履职,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识到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可以凝聚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力量,全流程帮助家庭提升监护能力,重建亲子关系,避免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

 

案例六

 

李某贩卖毒品案

——全面调查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破解“共同事实抚养家庭”监护难题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5日,李某(女,17周岁)听从男友邢某安排,以中间人角色向栾某交易冰毒1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9月10日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同年12月30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十个月。因李某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均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为确保监督考察和帮教效果,鹿邑县人民检察院遂委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异地协作帮教。考验期满后,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做法与成效

 

(一)发挥“三测一谈”工作法,聚焦“多人管”变“无人管”,问题症结明晰化。中原区院针对涉案家庭情况评估探索“三测一谈”工作法:即测监护情况、测亲子关系、测家庭教育,明确监护干预重点,进行靶向发力。本案中,李某同时被5个家庭共同抚养。为查明李某的监护教育情况,检察官借助“三测一谈”工作法,组织李某及其5家共同抚养人开展家庭会谈。了解到李某父母早逝,且祖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遂由李家另外5兄弟共同照看。后李某得知自己身世,安全感和归属感严重缺失,结交身世经历类似的邢某并恋爱,同时产生逃课、文身、吸毒等不良行为。李某虽由多人抚养照看,但监管教育主体缺失,“养父母们”同时介入对李某的监督管理,相互之间边界感不明,李某时常处于混乱的监督教育环境中,看似“多人管”、实则“无人管”。

 

(二)全面调查落实监护主体,实现“无人管”到“有人管”,责任主体具体化。为解决李某面临的“无人管”难题,中原区院确立“三步走”工作思路:第一,实地走访,划定合适人选范围。中原区院联合区民政局、区妇联、李某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实地查看、走访邻居等方式,对李家五兄弟逐户进行了解,发现李某平时与老二和老四两家关系更为亲密。因此,将老二和老四初步确定为适当人选范围。第二,全面评估,谨慎确立最优人选。工作专班从家庭环境、情感连接、经济条件等多个维度开展全面评估。经评估,李家老二是医院退休药剂师,妻子系公司会计,夫妻双方综合素质较高,家中经济条件较好,二人育有一女与李某姐妹情深,更适宜作为监护教育主体。第三,征求意愿,充分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检察官通过“走进秘密花园”的方式与李某进行谈心沟通,发现李某本人更想与“二爸爸二妈妈”生活在一起。工作专班在充分考虑李某实际情况和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召开家庭会议,指定由“李家老二”担任李某监护人,并向其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接受为期三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

 

(三)精准指导助力家庭教育,力求“管得了”到“管得好”,帮扶成效可视化。中原区院针对李某与“二爸爸二妈妈”存在的相互误解、归属感缺失、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等问题,从三点发力解决:一是消除双方误解,增进彼此互信。李某性格内向自卑,“二妈妈”无心的话语刺激到了李某,导致其出现愤怒情绪。对此,检察官与司法社工向“二爸爸二妈妈”释明被事实抚养子女的心理特点及情感需求,引导其多给予正向关心。通过心理干预,向李某讲明“二爸爸二妈妈”真实初衷和苦心,引导其正确看待。二是开展精准指导,助力科学教育。“二爸爸二妈妈”对李某看管较为严格,李某逆反心理严重,“二爸爸”遂对其进行打骂教育。对此,通过亲子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帮助“二爸爸”学习亲子沟通技巧,掌握科学教养方式。同时,依托妇联举办的亲子活动和家庭公益慈善活动,重建和谐亲子关系。三是及时跟进评估,动态调整指导周期。检察官联合司法社工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评估,发现李某存在进出酒吧、麻将室等不良场所行为,“二爸爸二妈妈”难以进行有效管教,中原区院立即调整家庭教育指导周期,由原办案检察官对李某进行严肃训诫教育,李某此后未再出现类似情况。在经过近30次的个案辅导和心理干预以及10余次的家庭教育指导后,李某的家庭环境和亲子关系明显改善,李某顺利从中专学校毕业,获得实习机会,并继续进行大专学习。

 

(四)联动协作完善机制,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实效。中原区院结合办案经验,探索形成了“1+2+1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即“1个工作站”“2个机制”“1个矩阵”。“1个工作站”即依托“耘心”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联合妇联、关工委挂牌成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吸纳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社区儿童主任、司法社工、学校老师等社会力量组建“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小组”,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专业支持。“2个机制”其一是“检察官+司法社工+N”家庭教育指导多方协作机制。中原区院联合妇联、关工委会签《关于协作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规范。二是效果动态评估机制。由司法社工按照每月“一次亲子活动、一次课堂学习、一份监护报告”进行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效果适时调整家庭教育指导周期,确保指导精准性。“1个矩阵”即立体式宣讲矩阵。线下依托“耘心”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结合“牵手计划”,开展主题宣讲;线上针对不同家庭教育问题,利用“中原区未检关爱在线”公众号,推送《教子有法》系列公开课,通过青少年维权岗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留言版块等,提供家庭教育咨询服务。

 

三、典型意义

 

每个涉罪未成年人背后都有不可忽视的家庭原因,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家庭监护及家庭教育状况应精准发现问题、详尽调查、全面评估,并提供“个性化”指导。对于类似本案的特殊和复杂家庭,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聚焦问题症结,明确监护主体,“刚柔并济”督促履行职责。同时充分争取社会支持,善于链接专业力量,积极探索建立“本土化”工作机制,以司法保护引导社会各方助力家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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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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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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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我省范围内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对各市(州)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停止或中止实习决定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三)指导各市(州)律师协会开展实习人员管理活动; (四)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市(州)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审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二)审核同意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 (三)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四)实习人员审核登记、实习证管理; (五)监督和检查实习人员、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实习活动; (六)组织实习人员考核以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七)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的工作。 第八条 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 (一)指导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登记; (二)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健全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习人员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活动; (四)掌握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五)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职责或不履职的,应当更换实习指导律师; (六)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所在党组织对其在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查;律师事务所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征求党组织意见。 第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考评意见。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十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反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或者被其他律师协会给予禁止律师执业实习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请执业所在地律师协会设立的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申请执业所在地律师协会设立的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住所地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八)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和不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实习人员不违规兼职执业承诺书;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二)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离退休证或者离岗退养证明,并应符合《公务员法》《监察法》及我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读研究生最后一年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的品行证明、学校同意其参加实习的证明。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六)符合市(州)律师协会规定的接收实习人员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六)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七)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在实习指导期间,实习指导律师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与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凭证编号;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约定的实习期间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变相转嫁由实习人员自行承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实习协议》自市(州)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市(州)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并依具体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补齐的材料内容,再重新申请;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发放通知于审核期限内告知,实习人员应根据通知内容准备相应材料进行实习证领取; (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结果和理由。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申请实习人员、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另行安排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申请实习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实习登记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实习登记条件情形的。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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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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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开展涉外法律服务考察(四)

近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考察团赴东南亚地区开展一系列深入交流与共建合作活动,加快推动贵州法律服务国际化进程,探索法律服务合作的新模式、新路径,促进贵州与有关地区的经贸合作、人文交流,以高质量法律服务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本期推出考察团成员青年律师的感想和收获。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律师 贵州律所“走出去”起步较晚,对于海外,特别是东南亚区域的法律服务市场和潜在机会,需要我们多“走出去”,多实地看一看,才能有最真实、最贴切的感触。此次考察让我更加坚定了贵州律师行业国际化发展的信心和决心,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关注国家政策与国际动态,及时调整服务策略,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我相信,在全体贵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贵州律师行业一定能够在国际化道路上走得更远、更稳。   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  杨茜律师 企业“出海”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贵州在加强对外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外法律服务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保障,对于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贵州的涉外法律服务仍然存在供给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不足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贵州涉外法律服务,我们应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贵州企业的对外投资、对外贸易、国际合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贵州黔公律师事务所  曾骥律师 本次涉外法律考察通过亲身体验东南亚不同国家的文化,增进了对不同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理解,促进跨文化交流和相互尊重,为我们贵州律师提供了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机会,让我们能够接触到东南亚地区行业动态,了解到这些国家的法律市场发展状况及运作方式,有助于拓宽视野,增强国际视野和全球意识,为贵州律师参与未来的涉外法律合作项目、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打下基础。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律师 这次考察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我们不仅要精通本国法律,还要了解和掌握国际法律规则,提升跨文化沟通能力,更好地服务于日益全球化的客户需求。此外,这次考察让我意识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在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发展和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方面所做的努力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当积极响应协会的号召,加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总之,这次考察是一次宝贵的学习和成长经历,我将把在考察中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应用到未来的工作中,为贵州省乃至中国的涉外法律服务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赵亮律师 通过本次考察,结合此前参加香港国际争议解决与风险管理协会的国际认可调解员学习的经历,我认为可以尝试将这种国际认可专业调解机制引进到内地,借鉴国际调解人才培养的先进经验,结合国际调解工作方法,培养国际调解代理人,促进国内外民商事主体的和谐交流发展,提升贵州律师参与国际调解实践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为贵州乃至全国企业在国际调解中制定符合国际惯例、寻求调解各方共同关注并实现共赢互利的纠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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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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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两家律师事务所被授予市级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

9月23日,2024年“寻美·遵义”主题活动启动仪式在正安县举行。遵义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统战部部长邓航出席并宣布活动启动。   活动现场为2023年“寻美·遵义”主题活动获奖单位及个人颁奖,为2024年市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授牌,向各县(市、区)授旗。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被授予遵义市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   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服务社会、联谊交友的平台阵地,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展示窗口。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遵义市委统战部和县委(区委)统战部的工作号召,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倾力打造了“红城新力·律智汇”和“红城新力·桐梦园”实践基地,并切实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把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起来、整合起来、凝聚起来,带动更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投身到法治建设、生态建设、公益慈善、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工作,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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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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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司法局、州工商联组织召开2024年法律服务企业工作会

为进一步发挥律师服务企业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9月25日,黔东南州司法局、州工商联组织召开2024年法律服务企业工作会,全州14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2024年工商联系统法律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宣读了《黔东南州“万所联万会”结对名单》,14家律师事务所与17家商(协)会结成结对合作关系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各律师事务所参会人员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做好结对合作工作,以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扛起新时代法治工作者的使命担当。   州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光妮表示,州律师行业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进一步创新服务模式,通过法律讲堂、法务培训、座谈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提升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能力,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和平台,为企业提供网上普法、在线咨询、远程调解等法律服务,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效能;进一步深化合作机制,加强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流,积极参与企业政策咨询、决策论证等活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建言献策,与商会及其他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实现精准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提升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内部培训、外部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不断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每一位客户都能获得专业、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定期对服务流程进行评估和优化,确保服务的持续改进。   在黔东南州司法局、州工商联的组织领导下,州律师行业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各商会协会的结对合作模式,将为全州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支持,为黔东南州法治建设贡献律师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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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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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援助律师雷小东|不忘初心,躬行不辍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2023-2024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贡献。   雷小东,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   一年来,雷小东律师共办理案件101件(其中刑事案件55件、民事案件46件),为群众代写法律文书90余份,提供免费法律咨询600余人次。   恪守职责,化解纠纷   “我一定恪守职责、不辱使命,为当地的法治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初来乍到的雷小东律师,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热情,积极投身到贞丰县的法律服务工作中。   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雷小东律师都耐心沟通细节、认真分析案情、仔细查找规定、不断完善材料,他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让受援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一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43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劳务报酬金额共计20多万元,民工群众多次讨要无果后,便寻求法律援助。对此遭遇深感同情的雷小东律师,在耐心听完民工代表的讲述后,又分别走访每一位工友了解情况、核实金额;与此同时,为了让工友更方便、更快地拿到应得的报酬,他积极与当事公司联系,阐述利弊、劝谈促和。经过多次沟通协商,使劳资双方通过人民调解、法院司法确认的方式结案。有了当事公司的书面承诺,雷小东律师依然没有懈怠,持续沟通、督促,让该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支付完成全部民工的劳务报酬。   “愿老年人不再受骗”   来到贞丰县的第二天,雷小东律师就有些“坐不住”,他经常利用走街串巷、接待办事群众的机会,通过拉家常、谈心的方式,了解哪些地方应该多开展法治宣传,哪些知识是群众所需要的。当地年轻人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较多,因此除了到学校、机关、企业等开展法治宣传和讲座外,雷小东律师特意更多地开展老年人法治宣讲和预防常见诈骗类型知识讲座。   在社区开展法治宣讲时,雷小东律师通过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地讲解代办保险诈骗、养老服务诈骗、投资养老诈骗、身份冒充诈骗等常见养老诈骗类型,以及网络电信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保健品骗局、免费旅游骗局、公益协会骗局、收藏品骗局等行骗方式,为老年人、社区干部、家庭妇女详细分析如何分辨、预防以及遭遇骗局时如何应对,让群众从思想上得到重视。   “雷律师讲得很好,我们知道的越多,才越不容易上当。”现场群众这样评价他的宣讲成效。每次宣讲结束后,他都会走到老年人身边,再次叮嘱大家注意日常生活经济风险,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当再次前往去过的社区时,有的群众一见到他来,还会和他打趣到“反诈律师来了”,在他看来,群众的防范意识提升,是自己工作最大的价值所在。   在贞丰县工作期间,雷小东律师经常与当地律师交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心得体会,积极为法律援助和法治事业建言献策,许多建议得到了援助中心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认可。一年的服务期即将结束,雷小东律师表示,在志愿服务工作结束后,会将在贞丰收获的援助工作经验带回四川与同行分享交流、取长补短,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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