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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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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之五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律协业务培训部
  • 发布时间:2024-08-20 17:16
  • 访问量:413

【概要描述】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五:合法性审查在生态环境规章制度建设中的运用——以贵安新区直管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细化方案合法性审查为例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清单,建立全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贵州元治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的委托,指派张元毅律师参与《贵安新区直管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细化方案》起草工作,并对该局起草的《细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核。细化方案颁布实施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对贵安新区制定的细化方案与“三线一单”衔接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贵州电视台、央视网等主流媒体相继对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准入制度的实施进行宣传报道。

 

一、辨析“清单细化方案”性质及其制定主体

《贵安新区直管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细化方案》的起草,是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等文件规定,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 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由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制定,对贵安新区直管区内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设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应当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作为行政机关,符合上述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要求,是适格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主体。

 

二、诠释“生态环境准入”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生态环境准入也被称为生态准入,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统筹考虑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管控要求,进而提出在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要求。在法律意义上,生态环境准入具有几方面的重要特性。1.法律保障:生态环境准入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和红线,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任何违反这些准入要求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限制。2.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准入旨在通过合理的空间布局、资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确保了经济活动的进行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 的损害。3. 强化政府责任: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政府需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政策和法规,确保企业和个人遵守生态环境准入的要求。4.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准入不仅是对政府和企业的要求,也是对公众的要求。它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详细解读《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文件,其对“生态环境准入”的要求是,以改善省内特定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设定优先、重点和一般等三级管控单元,并制订各单元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环境准入管控要求,形成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然后,地方政府先将目标区域划分成多个管控单元,再根据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保护等级设置准入条件,让工业开发项目和城镇建设项 目依照对应的准入条件,科学有序地进入目标区域,促进区域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生态系统良性发展。贵安新区作为中国第八个国家级新区,地处贵州省贵阳市和安顺市结合处,黔中经济区核心地带。新区围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的目标,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制度,严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细化方案合法性审查贯穿于方案调研、文件起草、方案撰写等全过程,为准入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涉及广泛、不特定的管理对象的抽象行政行为,其制定过程更应当遵守程序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主要遵循以下步骤:1. 评估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前,通常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确保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2.征求意见:文件起草单位应 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确保文件的广泛参与和公正性;3.合法性审核:文件在提交集体审议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4.集体审议决定:文件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和民 主;5.公开发布:文件经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的 方式和程序公开发布,确保文件的公开透明和及时传播。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依规定履行 “清单细化方案”意见征求程序,吸纳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局和产业发展局等单位部门的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

 

四、“清单细化方案”内容与禁止性冲突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进行禁止性冲突审查,以确保文件的内容不与其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冲突。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抵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这意味着文件的制定必须遵循上位法的规定,不得超出上位法所规定的范围和权限。2.与上级行政机关命令、决定的抵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不得与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下级行政机关必须遵守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确保行政行为的统一性和一致性。3.越权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制定机关必须在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制定文件,不得超越其权限范围。4.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如果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进行协调审查。制定机关应当考虑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文件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律师事务所选派专业律师增强审查力量,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审查程序。审查中,除了查阅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等行政文件依据外,律师还逐一核查每一项准入条件所对应的法律依据。例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应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准入条件的设置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出具“清单细化方案”综合审查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在综合审查“清单细化方案”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形式等合法的基础上,交叉审核“清单细化方案”确认未出现:1.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2.超 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3.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4.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5.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等内容,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之五

【概要描述】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五:合法性审查在生态环境规章制度建设中的运用——以贵安新区直管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细化方案合法性审查为例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清单,建立全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贵州元治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的委托,指派张元毅律师参与《贵安新区直管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细化方案》起草工作,并对该局起草的《细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核。细化方案颁布实施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对贵安新区制定的细化方案与“三线一单”衔接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贵州电视台、央视网等主流媒体相继对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准入制度的实施进行宣传报道。

 

一、辨析“清单细化方案”性质及其制定主体

《贵安新区直管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细化方案》的起草,是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等文件规定,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 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由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制定,对贵安新区直管区内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设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应当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作为行政机关,符合上述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要求,是适格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主体。

 

二、诠释“生态环境准入”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生态环境准入也被称为生态准入,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统筹考虑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管控要求,进而提出在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要求。在法律意义上,生态环境准入具有几方面的重要特性。1.法律保障:生态环境准入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和红线,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任何违反这些准入要求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限制。2.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准入旨在通过合理的空间布局、资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确保了经济活动的进行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 的损害。3. 强化政府责任: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政府需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政策和法规,确保企业和个人遵守生态环境准入的要求。4.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准入不仅是对政府和企业的要求,也是对公众的要求。它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详细解读《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文件,其对“生态环境准入”的要求是,以改善省内特定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设定优先、重点和一般等三级管控单元,并制订各单元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环境准入管控要求,形成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然后,地方政府先将目标区域划分成多个管控单元,再根据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保护等级设置准入条件,让工业开发项目和城镇建设项 目依照对应的准入条件,科学有序地进入目标区域,促进区域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生态系统良性发展。贵安新区作为中国第八个国家级新区,地处贵州省贵阳市和安顺市结合处,黔中经济区核心地带。新区围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的目标,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制度,严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细化方案合法性审查贯穿于方案调研、文件起草、方案撰写等全过程,为准入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涉及广泛、不特定的管理对象的抽象行政行为,其制定过程更应当遵守程序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主要遵循以下步骤:1. 评估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前,通常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确保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2.征求意见:文件起草单位应 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确保文件的广泛参与和公正性;3.合法性审核:文件在提交集体审议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4.集体审议决定:文件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和民 主;5.公开发布:文件经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的 方式和程序公开发布,确保文件的公开透明和及时传播。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依规定履行 “清单细化方案”意见征求程序,吸纳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局和产业发展局等单位部门的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

 

四、“清单细化方案”内容与禁止性冲突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进行禁止性冲突审查,以确保文件的内容不与其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冲突。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抵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这意味着文件的制定必须遵循上位法的规定,不得超出上位法所规定的范围和权限。2.与上级行政机关命令、决定的抵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不得与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下级行政机关必须遵守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确保行政行为的统一性和一致性。3.越权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制定机关必须在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制定文件,不得超越其权限范围。4.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如果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进行协调审查。制定机关应当考虑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文件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律师事务所选派专业律师增强审查力量,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审查程序。审查中,除了查阅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等行政文件依据外,律师还逐一核查每一项准入条件所对应的法律依据。例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应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准入条件的设置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出具“清单细化方案”综合审查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在综合审查“清单细化方案”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形式等合法的基础上,交叉审核“清单细化方案”确认未出现:1.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2.超 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3.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4.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5.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等内容,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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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8-2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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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五:合法性审查在生态环境规章制度建设中的运用——以贵安新区直管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细化方案合法性审查为例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清单,建立全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贵州元治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的委托,指派张元毅律师参与《贵安新区直管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细化方案》起草工作,并对该局起草的《细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核。细化方案颁布实施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对贵安新区制定的细化方案与“三线一单”衔接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贵州电视台、央视网等主流媒体相继对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准入制度的实施进行宣传报道。

 

一、辨析“清单细化方案”性质及其制定主体

《贵安新区直管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细化方案》的起草,是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等文件规定,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 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由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制定,对贵安新区直管区内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设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应当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作为行政机关,符合上述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要求,是适格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主体。

 

二、诠释“生态环境准入”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生态环境准入也被称为生态准入,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统筹考虑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管控要求,进而提出在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要求。在法律意义上,生态环境准入具有几方面的重要特性。1.法律保障:生态环境准入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和红线,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任何违反这些准入要求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限制。2.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准入旨在通过合理的空间布局、资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确保了经济活动的进行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 的损害。3. 强化政府责任: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政府需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政策和法规,确保企业和个人遵守生态环境准入的要求。4.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准入不仅是对政府和企业的要求,也是对公众的要求。它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详细解读《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文件,其对“生态环境准入”的要求是,以改善省内特定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设定优先、重点和一般等三级管控单元,并制订各单元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环境准入管控要求,形成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然后,地方政府先将目标区域划分成多个管控单元,再根据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保护等级设置准入条件,让工业开发项目和城镇建设项 目依照对应的准入条件,科学有序地进入目标区域,促进区域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生态系统良性发展。贵安新区作为中国第八个国家级新区,地处贵州省贵阳市和安顺市结合处,黔中经济区核心地带。新区围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的目标,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制度,严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细化方案合法性审查贯穿于方案调研、文件起草、方案撰写等全过程,为准入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涉及广泛、不特定的管理对象的抽象行政行为,其制定过程更应当遵守程序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主要遵循以下步骤:1. 评估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前,通常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确保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2.征求意见:文件起草单位应 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确保文件的广泛参与和公正性;3.合法性审核:文件在提交集体审议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4.集体审议决定:文件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和民 主;5.公开发布:文件经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的 方式和程序公开发布,确保文件的公开透明和及时传播。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依规定履行 “清单细化方案”意见征求程序,吸纳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局和产业发展局等单位部门的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

 

四、“清单细化方案”内容与禁止性冲突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进行禁止性冲突审查,以确保文件的内容不与其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冲突。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抵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这意味着文件的制定必须遵循上位法的规定,不得超出上位法所规定的范围和权限。2.与上级行政机关命令、决定的抵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不得与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下级行政机关必须遵守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确保行政行为的统一性和一致性。3.越权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制定机关必须在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制定文件,不得超越其权限范围。4.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如果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进行协调审查。制定机关应当考虑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文件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律师事务所选派专业律师增强审查力量,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审查程序。审查中,除了查阅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等行政文件依据外,律师还逐一核查每一项准入条件所对应的法律依据。例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应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准入条件的设置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出具“清单细化方案”综合审查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在综合审查“清单细化方案”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形式等合法的基础上,交叉审核“清单细化方案”确认未出现:1.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2.超 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3.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4.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5.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等内容,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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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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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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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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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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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关于省律师行业拟推荐省级法学研究领域 专门人才人选名单的公示

关于省律师行业拟推荐省级法学研究领域 专门人才人选名单的公示   根据《贵州省新时代政法专业人才培养行动方案(2025-2027)(黔政法〔2024〕114号)》安排,由省法学会建立省级法学研究领域专门人才库,按照《省法学会关于商请推荐省级法学研究领域专门人才人选的函》要求,经省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省律师行业拟推荐省级法学研究领域专门人才人选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5年4月7日至14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推荐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4月7日 省律师行业拟推荐省级法学研究领域 专门人才人选名单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黄木兰     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潘志成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刘凡勇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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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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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剖析:法律困境与女性赋权之路

  家庭暴力是隐藏在家庭关系中的“沉默之痛”,其形式从肢体暴力到精神冷暴力,从经济控制到性暴力,构成对个体尊严与生存权的系统性压迫。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九年,但法律与现实之间的鸿沟仍触目惊心。作为一名县域律师,在办理众多离婚案件中,对一些案件存在的家庭暴力深有感触,特别是生活在农村的家庭妇女,她们因受地域、文化、经济等局限,当面对家庭暴力时不能有效的进行自我保护,一直生活在挣扎与痛苦中。 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数据,剖析家庭暴力的深层原因、法律痛点,并提出建议,呼吁社会共同守护“无暴力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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