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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安司法行政系统政治轮训暨律所党建工作培训班开班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阳市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4-09-13 16:59
  • 访问量:394

【概要描述】2024年9月10日,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开展贵阳贵安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根据省、市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相关要求,结合贵阳贵安律师行业工作实际,贵阳贵安司法行政系统政治轮训暨律所党建工作培训班在贵州遵义干部学院开班。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尚争出席开班仪式并作动员讲话,贵州遵义干部学院科研处处长陆道宏出席开班仪式并致辞。



 

尚争在动员讲话中指出,律师是推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律师行业党建事关律师队伍的发展方向和前途命运。如何建强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增强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此次党建工作培训班要带领大家学习和思考的核心课题,也是举办此次培训班的目的和意义所在。要充分认清开展政治轮训和党建工作培训的重大意义,要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一以贯之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律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专业优势。他要求,一是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增强意识,工作中要有坚定的方向感,注重政治引领,整合各方资源。二是要始终坚持党建与业务相结合,努力促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发挥好党的独特优势,推动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三是要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就要不断强化学习能力,要全面加强理论、业务知识和党务知识的学习。

 


陆道宏在致辞中对全体学员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同时指出遵义是一座红色城市,是一方见证伟大转折的热土,希望大家深刻学习领会遵义会议精神,勤学习,善思考,圆满完成本次培训任务。

 


此次培训为期5天,来自贵阳贵安律师行业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委员、党务工作者和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等共计50名学员参加培训。


贵阳贵安司法行政系统政治轮训暨律所党建工作培训班开班

【概要描述】2024年9月10日,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开展贵阳贵安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根据省、市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相关要求,结合贵阳贵安律师行业工作实际,贵阳贵安司法行政系统政治轮训暨律所党建工作培训班在贵州遵义干部学院开班。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尚争出席开班仪式并作动员讲话,贵州遵义干部学院科研处处长陆道宏出席开班仪式并致辞。



 

尚争在动员讲话中指出,律师是推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律师行业党建事关律师队伍的发展方向和前途命运。如何建强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增强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此次党建工作培训班要带领大家学习和思考的核心课题,也是举办此次培训班的目的和意义所在。要充分认清开展政治轮训和党建工作培训的重大意义,要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一以贯之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律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专业优势。他要求,一是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增强意识,工作中要有坚定的方向感,注重政治引领,整合各方资源。二是要始终坚持党建与业务相结合,努力促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发挥好党的独特优势,推动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三是要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就要不断强化学习能力,要全面加强理论、业务知识和党务知识的学习。

 


陆道宏在致辞中对全体学员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同时指出遵义是一座红色城市,是一方见证伟大转折的热土,希望大家深刻学习领会遵义会议精神,勤学习,善思考,圆满完成本次培训任务。

 


此次培训为期5天,来自贵阳贵安律师行业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委员、党务工作者和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等共计50名学员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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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阳市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4-09-1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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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开展贵阳贵安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根据省、市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相关要求,结合贵阳贵安律师行业工作实际,贵阳贵安司法行政系统政治轮训暨律所党建工作培训班在贵州遵义干部学院开班。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尚争出席开班仪式并作动员讲话,贵州遵义干部学院科研处处长陆道宏出席开班仪式并致辞。

 

尚争在动员讲话中指出,律师是推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律师行业党建事关律师队伍的发展方向和前途命运。如何建强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增强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此次党建工作培训班要带领大家学习和思考的核心课题,也是举办此次培训班的目的和意义所在。要充分认清开展政治轮训和党建工作培训的重大意义,要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一以贯之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律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专业优势。他要求,一是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增强意识,工作中要有坚定的方向感,注重政治引领,整合各方资源。二是要始终坚持党建与业务相结合,努力促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发挥好党的独特优势,推动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三是要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就要不断强化学习能力,要全面加强理论、业务知识和党务知识的学习。

 

陆道宏在致辞中对全体学员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同时指出遵义是一座红色城市,是一方见证伟大转折的热土,希望大家深刻学习领会遵义会议精神,勤学习,善思考,圆满完成本次培训任务。

 

此次培训为期5天,来自贵阳贵安律师行业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委员、党务工作者和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等共计50名学员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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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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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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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一)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一条  条文理解与应用 (解读作者:王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条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条文解读】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是当前集体所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实现城乡融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广大农村进行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需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共同繁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法治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也是民主的保障,还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其三种功能统一和作用于具体法治实践。充分发挥集体所有制的优势,不仅需要有法可依还要实现良法善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行,有效巩固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吸收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及司法实践成果。 其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取得丰富的经验和丰硕成果,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大量素材,形成了系列司法观点,现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固定下来。 社会的发展进步时刻在调整和分配社会群体的利益,因此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利,应当包括内外两个层面:对外层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主体权益不一致时,要防止其他社会群体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他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等;对内层面,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保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利,防止集体经济组织损害成员权益,也防止成员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二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在摸索、探索中形成了对集体经济组织理解的众多维度。就农村现状而言,既有经济欠发展的“空壳村”,也有获得资源收益或者城市发展红利而高速成长起来的“暴发村”,但多数未设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支两委的概念常态混同,形成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模糊边界。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够明确,责任权利不够清晰,在尚未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导致村委会难以适从,管理缺乏明确的目标、工作缺乏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决了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到位等问题,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农村实践和乡村振兴的要求,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中主体资格的要求,健全其法人治理方式,通过法律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防止外部资本和人员侵占,有利于妥善处理和平衡关联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利益关系。 三是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没有农业强国就没有整个现代化强国;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不全面的。”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改造以来,农业农村一直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底色,农业农村的发展依赖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物质准备、经济基础、管理条件和知识储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映射了集体经济的建设目标,指引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规范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方法,夯实了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基础。 四是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将宪法精神落实到法律规则之中,确定了判定各方权益的规则,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经营制度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五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明确要求“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并在第二条提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这五大振兴,农业升级和产业振兴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点、难点,通过法律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中的职责,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为与不可为,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掌握着土地这个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相应承担着发展农业、推进农业升级和振兴产业的重大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农业的义务,既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所有制、解决双层经营制度“分得多、统得少”的问题,又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业强国的建设者,规划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远景。 六是促进共同富裕。 就农村发展现状而言,目前农业产品的价值尚难以通过市场交换价值予以充分体现,农业生产环境的开放性导致产业面临着高风险,生产投入和产品产出容易倒挂,故以农为业者特别容易出现贫富分化,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周而复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确立,从制度上防止了土地兼并、确保了耕者有其田,预防了农民贫富两极分化,但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践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共同贫穷”的现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防止土地兼并、预防共同贫穷、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立法目的,并将一系列措施、责任压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夯实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规则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直面提高广大农民富裕程度这个最艰巨任务,从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方面,构建了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了广大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富裕的机制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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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永强律师:“履行职责当然要为了人民”

苟永强(右二)调研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苟永强,贵州省政协委员,农工党党员,贵州省第三届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监督员,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贵州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从本科就读法学专业开始,苟永强已经与法律打了快30年的交道。回顾这30年,苟永强最忙碌的时候,还得是成为贵州省政协委员后的这两年。   谈及两年间的变化,苟永强伸出五根手指,“收入变少,格局变大;身体变差,精神变好;最重要的是,家庭地位有变高。总之是利多于弊。”他半开玩笑地说道。   苟永强所言不虚。由于大部分精力都用来履职,整个2023年,他的工作时长大大增加,常常深夜依然在处理各类事务。   “在成为政协委员的第一天我就问自己:我要做些什么?我又能做些什么?我不知道。”苟永强对记者说,“但可以肯定的是,我知道自己并不满足于只是开开会、提提意见。”   聚焦区域发展添助力、增合力   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把粤港澳大湾区作为贵州扩大开放合作的主攻方向,决定赋予黔东南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战略定位。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成为眼下这个苗族侗族自治州加快实现功能定位的重中之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苟永强看来,大湾区的经营主体经营效率高、运转方式灵活,若要承接与大湾区相关的市场活动,健全本地民商仲裁体系,对于维护商业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十分必要。   但根据现行仲裁法的规定,贵州省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目前尚不具备设置仲裁委的条件。据苟永强介绍:“仲裁的审理方式比较灵活,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和反复上诉,能够一锤定音,解决经济纠纷效率高,受到港澳地区经营主体的广泛欢迎。”   为推进黔东南州诉源治理工作,2023年,苟永强经过多次实地调研,结合黔东南各县域实际,提交了《关于对接贵阳仲裁委员会成立“黎、从、榕仲裁中心”的提案》,旨在推动黎平、从江、榕江三个交界县成立仲裁机构。这一提案引起省有关方面高度重视,为此省里专门组织人员深入黔东南州调研,直接推动了贵阳仲裁委员会在黔东南州成立分会。   “虽然仲裁委分会的工作人员还不多,但它的存在至少能给大湾区的客商一个选项。”眼下,黔东南州分会的相关民商事仲裁正在开展。2024年,在苟永强的努力下,贵阳仲裁委黔南州分会也同样获批成立。   “政协委员一定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出思路、献良策,才能把自身的事业融入强国建设事业中。”苟永强道出了他履职的最大感受。   坚持问题导向讲真话、建诤言   “政协委员是头衔,更是职责。”每到一个地方开展工作,苟永强总会抽时间在当地四处走一走、看一看,力求把各方面情况摸准摸透,让自己提出的意见建议有的放矢、切中要害。他谈道,开展工作尤其是群众工作,首要的是端正立场,其次是找对方法,“永远把屁股端坐在老百姓的一边。”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多方面原因,贵州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追求面面俱到,致使条文烦琐冗长。   苟永强走访发现,这些地区的村规民约动辄几十条,甚至上百条,变得千篇一律,逐渐失去了其地域性、灵活性、通俗性的特点和优势。“一些基层群众对我说,这些村规民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但就是没有记在心里。”   经过一系列摸底调研,今年上半年,苟永强提出《关于为村规民约“减负”的提案》。提出这件提案前,苟永强不是没有顾虑。“这件事牵扯面广、处置起来程序复杂。处理积弊很容易吃力不讨好,但我认为自己有义务把它摆到台面上来讲。”苟永强说:“这不仅是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当务之急,更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应有之义。”   目前,提案得到了贵州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工作正在积极统筹开展。   持续扎根一线察民情、解民忧   成为省政协委员后,苟永强常说:“政协委员来自人民,履行职责当然要为了人民。”   一年多来,苟永强成了贵阳市周边几个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的常客。每有闲暇,苟永强便会深入这里,为退役军人讲政策,同时发挥专业特长,义务提供法律支持。   今年上半年,一位退役老兵的老家房屋拆迁起了纠纷,行政诉讼后续工作处理出现迟滞。苟永强多次往返,到老兵家里了解情况并做工作。   “没想到一位省政协委员能够多次来我这里,虽然事情还是要慢慢解决,但我的心情真的好了很多。”老兵感动地说。   常年扑在司法工作第一线,苟永强对基层司法实践总会有新的见闻和独到的见解。近年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注意到,很多证人在候庭期间会拿着手机观看审理直播。   “观看庭审直播,庭审现场情况会对他本人出庭作证造成干扰,直接影响案件审理质量。”   为此,2023年,苟永强提出《关于人民法院设立证人候证室的建议》,很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设置证人室的通知》,消除了这一隐患。   “不论是从事法律工作,还是履行委员职责,看似有差别,实际都是对群众负责、为人民服务。”苟永强说,“我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履职年限也是有限的,必须只争朝夕,才能担得起‘政协委员’这个宝贵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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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惩治!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虚假诉讼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对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建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刑民并进、多措并举、联合施治,重拳惩处各类虚假诉讼。   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辨识、防范和遏制,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倡导诚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针对重点领域,明确查处标准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类型和其中发现的逃债手段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例如,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务人因多笔债务即将到期,除了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试图达到转移责任财产的目的,进行“预防性”逃债。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尹某安和曹某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由被执行人尹某安实际领取执行款项,阻碍另案执行,导致尹某安真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被执行人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试图由虚假购房人主张权利排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在因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通过循环转账虚构出资事实,试图逃避不实出资责任。以上案例中,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通过这些案例,人民法院明确了坚决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鲜明态度。   对于捏造哪些事实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实践对当事人捏造全部案件事实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没有争议,但是对当事人捏造部分案件事实或者隐瞒案件事实提起诉讼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存在争议。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对这一问题作了回应,明确应当以原告是否捏造或者隐瞒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认定虚假诉讼的基本要件,准确识别、查处各类虚假诉讼案件。   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有利于克服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虚假诉讼被查处的概率,加大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工作力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查处虚假诉讼时,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例如,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审理法院发现陈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其他机关移送的虚假诉讼线索,依法查假纠错。例如,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至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发现该案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再审法院依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在查明该案系虚假诉讼后,依法对该虚假诉讼案件再审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均对各司法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在审判工作中落实上述规定,另一方面要不断探索完善沟通协作机制,推动建立信息互联共享、程序有序衔接、整治协调配合、制度共商共建的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格局,形成整治虚假诉讼的合力,确保司法公器不被恶意利用。   三、惩治救济并重,维护司法公正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查明虚假诉讼后,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已作出的错误生效判决应当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两个案例均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错误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既惩治虚假诉讼行为人,又依法纠错,对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权利予以救济。   人民法院发现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的,既应惩治股东虚假诉讼行为,又应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救济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股东陈某因未缴足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明知其未缴足出资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通过循环转账捏造已补缴出资的事实以支持其主张,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对陈某予以罚款,同时判决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予以救济。   虚假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诉累、损害他人权益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虚假诉讼对受害人通常会造成两方面的损失:一是受害人为参加诉讼或者为纠正错误裁判而支出的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律师费等费用;二是虚假诉讼导致受害人财产权被侵害、债权无法及时实现而产生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造成他人损失的虚假诉讼,受害人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朱某某、田某某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妨碍张某某债权实现,给张某某造成诉累,使其财产权益受损,审理法院认定朱某某、田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并判决朱某某、田某某向张某某连带赔偿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和律师费。由虚假诉讼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增加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也弥补受害人因虚假诉讼而受到的损失。     人民法院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目  录   案例1   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循环转账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案例2   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由被执行人实际领取执行款以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3   虚构借贷债务起诉意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4   捏造房屋买卖合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5    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向虚假诉讼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     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循环转账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乙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陈某、甘某等认缴出资期限均至2050年6月9日止。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各股东分别在各自未缴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甘某(认缴72万元)、陈某(认缴328万元)不服该裁定,于2022年12月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诉讼中,陈某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在形式上反映陈某于2023年1月18日(诉讼过程中)向乙公司汇款300万元。乙公司于3月17日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陈某于1月18日实缴出资300万元等信息,又于4月10日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将陈某等出资信息予以载明,并将该章程备案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理法院依职权调取陈某、乙公司以及案外人陈某华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查明陈某、乙公司与案外人陈某华在2023年1月18日发生多笔连环交易:陈某先分两次共向乙公司转账100万元后,乙公司立即向陈某华共转账100万元,而陈某华收到100万元后又分两次向陈某转账100万元;前述连环转账交易重复两次,形成200万元闭环转账,全部资金最终回到陈某账户。后陈某又向乙公司转账100万元,该100万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乙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50年6月9日,股东陈某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执行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查明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所欠债务,并裁定对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故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丧失,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乙公司股东陈某因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关于陈某“补缴”出资的事实,综合分析陈某、乙公司与案外人陈某华之间转账交易的支付次数、支付金额、资金流向以及交易次序,可以明显识别出“陈某→乙公司→陈某华→陈某”的资金转账闭环,且陈某未有效举证证明其与案外人陈某华之间、案外人陈某华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据此可以认定,陈某系使用同一笔金额为100万元的资金,通过与案外人陈某华循环转账的方式,制造了共计300万元的转账流水,并采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填报年度报告、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方式,对外公示“陈某已于2023年1月18日实缴出资300万元”。因前述循环转账结束后,最终实际用于清偿乙公司到期债务的资金为100万元,且甲公司亦明确认可其系在陈某实际出资100万元后收取乙公司转账款项100万元,股东陈某实际出资金额仅为100万元。故判决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陈某为逃避履行出资义务,逃废债务,阻碍执行,在诉讼过程中伙同他人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虚构出资金额200万元,并以隐瞒真实交易流水、填报虚假公示信息、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情节恶劣,妨害了民事诉讼正常秩序。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陈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由于陈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审理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对于降低投资风险、保护股东利益、促进社会投资具有重要意义。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通过虚假出资逃避责任,破坏公司治理制度,扰乱市场秩序,应依法予以打击。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执行、逃废债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通过编制虚假出资手续、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循环转账虚增出资金额,制造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假象,依据该虚构事实逃避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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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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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律师行业召开“头雁行动”工作交流座谈会

11月8日,毕节市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召开市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交流座谈会,总结《贵州省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以来市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发挥全市“头雁”律师在行业党建工作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高竞鹏作《毕节市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情况报告》,对市律师行业开展“头雁行动”过程中如何突出政治建设、突出工作重点、突出为民服务、突出行风建设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说明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推动工作的思路,参会人员围绕如何贯彻落实好“头雁行动”工作方案、结合自身经验优势发挥好“头雁作用”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讨论。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杨静充分肯定了市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取得的成效,指出要坚持党的思想引领作用,抓好抓实行业党建品牌建设,注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头雁效应”带动“群雁齐飞”,引导广大律师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目标,为助力毕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相关人员,市律师行业党委成员、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班子成员及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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