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一条 条文理解与应用 (解读作者:王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条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条文解读】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是当前集体所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实现城乡融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广大农村进行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需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共同繁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法治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也是民主的保障,还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其三种功能统一和作用于具体法治实践。充分发挥集体所有制的优势,不仅需要有法可依还要实现良法善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行,有效巩固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吸收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及司法实践成果。 其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取得丰富的经验和丰硕成果,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大量素材,形成了系列司法观点,现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固定下来。 社会的发展进步时刻在调整和分配社会群体的利益,因此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利,应当包括内外两个层面:对外层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主体权益不一致时,要防止其他社会群体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他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等;对内层面,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保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利,防止集体经济组织损害成员权益,也防止成员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二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在摸索、探索中形成了对集体经济组织理解的众多维度。就农村现状而言,既有经济欠发展的“空壳村”,也有获得资源收益或者城市发展红利而高速成长起来的“暴发村”,但多数未设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支两委的概念常态混同,形成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模糊边界。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够明确,责任权利不够清晰,在尚未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导致村委会难以适从,管理缺乏明确的目标、工作缺乏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决了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到位等问题,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农村实践和乡村振兴的要求,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中主体资格的要求,健全其法人治理方式,通过法律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防止外部资本和人员侵占,有利于妥善处理和平衡关联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利益关系。 三是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没有农业强国就没有整个现代化强国;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不全面的。”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改造以来,农业农村一直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底色,农业农村的发展依赖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物质准备、经济基础、管理条件和知识储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映射了集体经济的建设目标,指引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规范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方法,夯实了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基础。 四是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将宪法精神落实到法律规则之中,确定了判定各方权益的规则,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经营制度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五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明确要求“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并在第二条提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这五大振兴,农业升级和产业振兴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点、难点,通过法律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中的职责,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为与不可为,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掌握着土地这个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相应承担着发展农业、推进农业升级和振兴产业的重大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农业的义务,既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所有制、解决双层经营制度“分得多、统得少”的问题,又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业强国的建设者,规划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远景。 六是促进共同富裕。 就农村发展现状而言,目前农业产品的价值尚难以通过市场交换价值予以充分体现,农业生产环境的开放性导致产业面临着高风险,生产投入和产品产出容易倒挂,故以农为业者特别容易出现贫富分化,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周而复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确立,从制度上防止了土地兼并、确保了耕者有其田,预防了农民贫富两极分化,但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践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共同贫穷”的现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防止土地兼并、预防共同贫穷、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立法目的,并将一系列措施、责任压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夯实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规则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直面提高广大农民富裕程度这个最艰巨任务,从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方面,构建了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了广大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富裕的机制和规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疑难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法治宣传、社会预期引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展示法律实务成果,宣传为法律实务作出贡献的法律人,人民法院出版社、教授加案例研究中心经过《年度案例50佳》秘书处初选、专家评审、专家复核、出版社三审等多个环节反复论证,层层筛选,首届《年度案例50佳》(法官系列)、《年度案例50佳》(律师系列)丛书已正式出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兼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当选专家委员会专家。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张津滔,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浩兴,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周钰熙撰写案例入选《年度案例50佳》律师实务系列。 (1名律师当选专家委员会专家) (3篇案例入选)
如何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到行政审判全过程各方面,助力依法行政水平提升,从源头上解决行政纠纷? 如何探索构建多元行政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法治体系,努力实现行政争议源头预防、长远治理和实质化解? 10月23日,以“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为主题的贵法实务论坛第三期研讨活动在省法院举行。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茆荣华,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院)长、省委讲师团团长吴刚平出席活动并致辞,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胡建淼作线上主旨发言。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副校(院)长蒋云丽主持开幕式,省法院副院长王霞主持主题研讨,贵州多名律师参加,2名律师作主题发言。 (茆荣华致辞) 茆荣华在致辞中代表省法院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本次论坛紧扣时代脉搏,坚持系统思维,直面现实问题,汇聚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学术团体的各位领导和专家于一堂,开展多维度检视、深层次剖析和广视域研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理论性和实践性。做好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事涉群众利益,情牵人心向背,攸关党的执政根基,凝聚政治共识,推动法治力量,集中社会资源,从源头端用心,在引导侧用力,于化解面用功,是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治本之策,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由之路,更是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应为之举。 (吴刚平致辞) 吴刚平表示,希望能够以本次学术研讨会为契机,推动同各方深入合作开展研究,交流思想、凝聚共识。期待能推出一批有创新、有特色、接地气的高质量研究成果,为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希望继续加强与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系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探索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胡建淼作线上主旨发言) 胡建淼指出,预防化解行政争议极其重要,要合法合理合情化解行政争议,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和层级监督机制,让更多的行政争议能够得到实质解决。 主题研讨环节,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田勇军、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任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副处长张寿文、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应诉二处副处长刘松、省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黄瑶分别以“我国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理论探索”“地方立法促进行政争议预防和实质化解之探索实践”“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化解市场监管执法争议”“发挥行政复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贵州实践”“人民法院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实践困境与角色定位”为题作主题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郭修江针对主题发言和交流发言作了精彩线上点评。贵州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王占霞作总结发言。 10位与会代表结合本地本域实际在主题发言的基础上作有针对性地交流发言。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王凌松在发言中表示,就政府层面而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依法行政的冲突的问题依然存在,具体而言在一些关键项目中追求进度与遵守法定许可、审批程序的要求往往产生矛盾。在处理一些疑难、重大问题上相关人员的法学专业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就相对人而言,将行政诉讼作为其在民事诉讼中获取优势地位的手段,如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查处违法行为案件等,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来影响民事诉讼的结果。认知不到位,混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界限,错误提起行政诉讼。部分相对人违反诉讼目的行使起诉权,提出不合理诉求,甚至持续多诉,无法有效沟通。 省律协立法委主任、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木兰表示,就律师来说,一要解读法律法规,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律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专业表现,不仅仅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也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法律教育平台。二要引导公众理性表达诉求,减少非法维权行为在处理行政争议时,律师应当说服当事人遵循法律程序,避免采取可能违法或者激进的自我救济方式,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或者误解法律而导致不必要的冲突。三要展示法律程序的正义性,提升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律师在行政复议中的参与,让公众亲眼见证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如何搜集和呈现证据,如何据理力争,以及如何尊重和维护程序正义,这些都提供了一个示范,使人民群众对法治体系建立更深的信任。最后,也要宣传成功案例,增强全民守法的自觉性。行政复议的成功案例,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裁决,展示了法律的威力,也为社会树立了典范。这些案例会激发老百姓对法律的尊重和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赖,从而增强全民守法的自觉性,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省人大常委会、省高院、省委党校、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法学会、贵州省师范大学、贵阳市司法局、铜仁市人大、安顺市司法局、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各中级法院以及部分基层法院等单位的代表参加活动。
11月2日至3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在湖北武汉举办“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律师环境、资源和能源业务交流会”,会议由湖北省律师协会、武汉市律师协会协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杨建伟、湖北省律师协会会长梅雪峰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塞军主持开幕式。 会议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专章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强调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等,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广大律师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起来,积极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法律服务细分领域深耕细作,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智慧和专业力量,彰显律师行业责任和价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杨建伟致辞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秦天宝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院长高利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碳中和研究院汪劲教授;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大学胡德胜教授分别从各自研究领域作主旨演讲。与会专家和律师围绕环境刑事、民事及行政法律业务,以及能源、资源与“双碳”领域的法律实务展开了深入探讨,就“双碳”法治建设和能源创新中的挑战与机遇进行了交流分享。 武汉市司法局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师协会、武汉市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环境、资源、能源领域律师、专家学者、企业代表近200人参加会议。贵州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主任郑世红,贵州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石红旗、倪伟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