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为扎实开展律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按照全省律师行业“头雁行动”要求,连日来,全省广大律师通过开展“坚定不移跟党走,人民律师为人民”“服务大局做贡献”“服务为民走基层”“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扎实推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走深走实,以实际行动展现了新时代贵州律师新形象。 今天,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各市(州)律师行业活动开展情况。 贵阳市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进村居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近日,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龙军律师和郭守文律师到息烽县九庄镇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两位律师走进村居,跟踪婚姻纠纷案件的后续执行问题,现场就民事纠纷给出相应的法律分析和解决建议,对村集体鸡舍案件执行环节的“限高”举措提出具体实施建议,就当下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入户催交等相关事项提出具体详细的工作建议,为化解村民矛盾纠纷、助力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法治力量。 黔东南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进机关开展法治专题培训 近日,黎平县妇联副主席、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绍霞受邀为县乡村振兴专题培训班全体参训干部,开展以“乡村振兴,法治同行——基层干部必备法律实务”为主题的专题法治授课。杨绍霞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乡村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析理,详细讲解基层干部在调处家庭矛盾、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起草审核简易合同、化解邻里纠纷、维护群众土地承包与宅基地权益等工作中的法律边界、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引导参训干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参训干部纷纷表示,此次培训紧贴基层、直击实务、干货满满,有效补齐了法律知识短板,提升了依法履职、服务群众、化解纠纷的实战能力,为今后在乡村振兴一线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础。 黔西南州 贵州晟泰合律师事务所 进校园开展普法宣讲活动 近日,贵州晟泰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田芳律师到兴义市红星路小学万峰林校区,开展以“法治护航,未保相伴”为主题的公益普法讲座。田芳律师围绕未成年人权利、侵权防范、法律责任与校园应对策略展开,为教师们送上实用、专业的法治课堂。田芳律师还结合《民法典》相关内容,重点解读校园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从校园霸凌、网络侵害等方面着手,提出预防措施与处置流程,引导教师依法维权。 教师们表示,通过此次普法讲座,他们全面掌握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明晰了教育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
2026年3月5日是第63个学雷锋纪念日,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传递文明新风,贵州省律师行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广大律师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特色志愿服务活动,让雷锋精神与法治同行。 贵阳市 近日,2026年贵阳贵安“3·5”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月启动仪式暨市级志愿服务示范活动在筑城广场举行。贵阳市律师协会、市律师行业团委组织律师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 启动仪式上,贵阳市志愿服务律师代表接受中共贵阳市委社会工作部的授旗,贵阳市法律咨询志愿服务队正式成立。 活动现场,律师志愿者们以专业法律服务为抓手,聚焦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需求,围绕婚姻家庭、劳动用工、民间借贷、老年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维权等热点领域,耐心倾听群众诉求,细致解答法律疑问,详细讲解法律条文与维权途径,引导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理念。 此次活动,充分展现了贵阳律师队伍心系群众、服务社会、担当作为的良好风貌,把人民律师为人民做到实处,把专业优势转化为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实际成效,为建设法治贵阳贵安、平安贵阳贵安贡献律师力量。 铜仁市 近日,共青团铜仁市委组织开展“追‘锋’行 志青春•共同奋进‘十五五’”主题活动,铜仁市律师行业团委组织7名青年律师代表现场参加。 活动中,青年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现场开展普法宣传,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关心的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法律问题,引导群众理性处理纠纷、依法维护权益,自觉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思维与行为习惯。 铜仁市律师行业团委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持续传承弘扬雷锋精神,以专业法治力量助力基层治理现代化,为铜仁“十五五”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以法之名,护未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普法指南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案件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织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遭受性侵、猥亵、虐待等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另一方面,部分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缺失,从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文立足法律专业视角,以“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为原则,从未成年人被害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三个维度,梳理本指南,助力构建未成年人法治保护屏障。 一、聚焦性侵、猥亵侵害,依法严惩护权益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薄弱,易成为不法侵害对象,其中性侵、猥亵行为危害深远,需依法从严惩处、系统防控。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零容忍,明确强奸、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行为从重处罚,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作案、网络诱骗等情节加重处罚;胁迫未成年人网络暴露隐私,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同时,对性侵犯罪分子一律适用从业禁止,受害未成年人可依法主张医疗、康复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全方位维护合法权益。 认清性侵、猥亵案件特点,提高防范警惕性 结合司法实践,性侵、猥亵未成年人案件有鲜明特点:熟人作案比例高,不法分子多为亲属、邻居、老师等,借信任实施隐蔽侵害。网络诱骗频发,不法分子伪装身份,诱导未成年人泄露隐私、线下见面。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群体更易受害,密闭或偏僻郊外是高发区域,需全社会高度警惕。 三、多方协同防控,强化自我保护 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猥亵,需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协同发力。家庭是第一道防线,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密切关注孩子生理、心理状态及社交动态,建立亲子信任;学校是重要阵地,应同时开展自我保护及科学适龄性教育,健全举报通道,强化校园安全管理;社会是坚实屏障,宾馆、酒店、网络平台等经营者须严格履行保护义务,落实入住查验与信息审核,相关单位和个人督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司法是最后保障,坚持从严惩处犯罪,提供全方位帮扶,最大限度避免受害未成年人二次伤害。同时,引导未成年人牢记自我保护准则,遇侵害时首先确保生命安全,及时求助,保留证据。 四、涉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坚持教育与惩戒并重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兼顾惩治与权益保障,明确“不满14周岁并非为所欲为”。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刑责有明确标准及例外: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需负刑责;不满14周岁实施危害行为的,将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监护人需承担监护责任、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仅对8类严重犯罪负刑责,已满16周岁对所有犯罪负刑责,但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做到宽严相济。 五、司法处理中的特殊保护措施 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贯穿全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避免“标签化”;讯问、审判时需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陪同,保障诉讼权利;开展社会调查,精准矫治;情节轻微者优先适用非监禁措施,减少交叉感染;不满18周岁、五年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依法封存。需强调的是,对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的,司法机关将从严惩处,宽容不纵容。 六、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筑牢保护防线 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以“早干预、早引导、早矫治”为核心,按“思想引导-风险管控-重点帮扶”的逻辑,构建全方位预防体系。一是强化思想引导,将法治教育融入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帮助其树立正确是非观、坚守法律底线;同步加强心理健康疏导,及时化解成长中的困惑与矛盾,从思想上遏制不良行为苗头。二是强化风险管控,聚焦网络、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景,净化环境、清除不良诱导,切断未成年人接触违法犯罪的渠道。三是强化重点帮扶,加大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关爱力度,开展针对性矫治引导,同时压实监护人责任,形成多方联动的预防合力,从根源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护未成年人,既要筑起免于遭受侵害的坚固屏障,也要点亮引导其立于正途的法治明灯。唯有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同向发力,方能织就一张密不透风的法治保护网。诚邀社会各界并肩同行,以法之名,汇聚守护的力量,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治的晴空下,向阳而生,茁壮成长!让每一段青春都因法治的庇护,纯净明亮,未来可期!
近日,“#北京一独居女子去世房产归国家#”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事件的起因是一场令人唏嘘的遗产继承纠纷,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引发了社会对“无人继承遗产”问题的深思。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赵女士患有糖尿病,后引发肾病,于2022年不幸离世,留下了一套价值三四百万元的房产。由于她未立遗嘱,父母早逝,离异无子女,且作为独生子女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先于她去世,因此没有法定继承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同时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赵女士去世后,多名亲属主张曾在其生活、就医期间提供帮扶,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节假日走动、探望等普通情谊行为,不能作为分得遗产的合法依据。只有提供经济资助或生活上的实质性帮扶,才符合分配条件。而赵女士生前一直独自居住,并未与任何亲属共同生活,亲属们所尽的帮扶程度也相对有限。最终法院判决,遗产的大部分即房产归国家所有,她的银行存款及保险权益,则按照各位亲属实际尽到的帮扶比例进行分配。 二、何为“适当分得遗产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适当分得遗产权”,该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体现“扶养关系”在法律上的价值,既是对优良家风和传统美德的肯定,也是对实际付出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换言之,法律不仅认可血缘关系,也承认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给予被继承人实质性扶助的人应当获得相应回报。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才算“扶养较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是否提供经济资助:特别是在被继承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微薄时,是否长期、稳定地为其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开支。如果被继承人本人有稳定退休金,亲属仅作偶尔补贴,一般不认定为“扶养较多”。 2.是否共同生活并承担日常照料:一般会考查居住的紧密程度、生活照料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偶尔串门、简单探望,或在特定节日帮忙做饭,难以构成日常照料的实质性内容。 3.是否在生病期间陪护就医或承担主要护理责任:如是否及时送医、是否在住院期间主要承担陪护责任、是否长期照护慢性病患者等。对于“久病床前”的情形,实际承担主要护理责任的一方,往往更易被认定为扶养较多。而仅作礼节性探望者,则难以获得法律认可。 可见,法院在上述因素的审查中,本质上是借助法律标准对亲情与付出进行“量化评判”。单纯节假日的走动、探望,属于普通亲属间的情谊往来,若未形成持续、稳定的扶养关系,难以在法律上构成“扶养较多”。 三、启示及建议 赵女士一案,折射出当前社会中日益凸显的法律与现实问题,值得每个人深思。 第一,对于独身群体而言,遗嘱规划并非可有可无。 随着不婚、丁克、失独家庭等现象日益普遍,像赵女士这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将按法律规定处理,而无法体现个人意愿。建议此类人群提前通过合法方式安排财产归属,以保障意愿实现。 第二,亲属间的“情分”在法律上有其认定标准。 在传统人情社会中,亲属往来频繁,但本案明确了法律与情谊之间的界限:普通往来、节日探望,不足以构成遗产分配依据;唯有实质性的经济资助、劳务付出或病中照料,方能在法律上产生相应效力。因此也建议“扶养较多”的一方,应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转账记录(可备注款项用途)、病历资料中签字或陪护记录、邻里证言、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扶养情况说明等。这些材料将成为认定“扶养较多”事实的重要依据。 第三,法律兼具温情与理性。 一方面,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法律也为那些实际扶养者保留了适当分配遗产的空间,体现了对真实付出的尊重与肯定。 赵女士的故事虽已画上句号,但留给公众的思考远未结束。正如有网友所言:“无论有孩无孩,都得更重视遗嘱这件事了。”亲情虽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法律必须划定清晰边界,这并非冷酷无情,而是为防止“平时不见人,分产一窝蜂”的现象发生。当法院认定“节假日走动不能分遗产”时,其实是在传递一种价值导向:真正的亲情,是平日里点滴的陪伴与付出,而非遗产分割时的突然现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