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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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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于2025年5月1日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六十六条
(解读作者:秦开洪,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六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
【条文主旨】
本条确立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确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成的成员身份。
【条文解读】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及时间起点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措施,其核心在于明确集体产权归属,强化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权利,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改革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土地承包关系的确权、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成员资格确认等关键环节。其目的在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实现集体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全面展开。2015年,农业农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印发的《2015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措施》明确:“2015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主要包括:一是按照中央审议通过的《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指导试点地区重点围绕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二是按照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导试点地区重点围绕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和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内容开展试点工作。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导各地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加强交易服务,实行公开交易,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顺利进行。四是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改革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提出改革的主要任务,研究出台有关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多方面扶持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至此,确立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致力于明确集体产权的归属和权能,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并强调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多重权利,如占有、收益、抵押、有偿退出等,为农民权益的保障提供法律依据。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进一步明确了集体所有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以规范农村集体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则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这是促进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的重要前提。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2月26日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确立了当前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规则。
同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土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集体资产实施确权登记,保障农民享有对土地的承包权与收益分配权,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三条现行有效中有明确规定,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权益的重要性。改革试图通过这些措施解决农村发展中的产权虚置、账目不清等问题,有效抑制集体资产被侵占或滥用,增强农村经济活力。
【实践应用】
本条在实践应用过程中还需特别注意,如何鉴别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是否已经进行过确认,认定成员身份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已经进行过确认的证明条件是什么?在证明标准上有哪些要求?此外,如何界定改革时的成员身份确认行为是否有效?前述问题均是未来实践中有关成员身份确认将面临的具体问题。其运用尺度的把握,有赖于当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践推进情况。尺度过宽,可能导致别有用心的人员利用该条规定将本不应确认为成员身份的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同等享受成员权利;尺度过严,也可能导致本该确认成员身份的人员未能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导致其丧失成员资格,因而造成合法权益被侵害。因此,实践中应注意运用尺度把握,并建立成员资格认定的补救机制。这也是本条运用的应有之义,即为尚未被确认为成员的人在本法施行后,无障碍地开展维护权益的行动留足空间。
第六十七条
(解读作者:秦开洪,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条文主旨】
本条为本法生效施行日期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于同日向社会公布。因此本法在生效实施前共有10个月的时间用于本法的宣传和贯彻,并让全社会尤其是基层农村干部去学习、理解和适应。相较于同期新颁布的其他法律预留的生效前的宣传和学习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更多时间让社会公众提前学习和适应。从生效时长上也体现出本法的重要性及国家、立法机关对本法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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