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贵州省律师协会
邮编:550081
电话:0851-85872448(兼传真)
邮箱:gzslxzlbs@126.com
网址:http://www.gzslsxh.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20楼
【概要描述】近日,“#北京一独居女子去世房产归国家#”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事件的起因是一场令人唏嘘的遗产继承纠纷,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引发了社会对“无人继承遗产”问题的深思。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赵女士患有糖尿病,后引发肾病,于2022年不幸离世,留下了一套价值三四百万元的房产。由于她未立遗嘱,父母早逝,离异无子女,且作为独生子女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先于她去世,因此没有法定继承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同时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赵女士去世后,多名亲属主张曾在其生活、就医期间提供帮扶,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节假日走动、探望等普通情谊行为,不能作为分得遗产的合法依据。只有提供经济资助或生活上的实质性帮扶,才符合分配条件。而赵女士生前一直独自居住,并未与任何亲属共同生活,亲属们所尽的帮扶程度也相对有限。最终法院判决,遗产的大部分即房产归国家所有,她的银行存款及保险权益,则按照各位亲属实际尽到的帮扶比例进行分配。
二、何为“适当分得遗产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适当分得遗产权”,该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体现“扶养关系”在法律上的价值,既是对优良家风和传统美德的肯定,也是对实际付出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换言之,法律不仅认可血缘关系,也承认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给予被继承人实质性扶助的人应当获得相应回报。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才算“扶养较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是否提供经济资助:特别是在被继承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微薄时,是否长期、稳定地为其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开支。如果被继承人本人有稳定退休金,亲属仅作偶尔补贴,一般不认定为“扶养较多”。
2.是否共同生活并承担日常照料:一般会考查居住的紧密程度、生活照料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偶尔串门、简单探望,或在特定节日帮忙做饭,难以构成日常照料的实质性内容。
3.是否在生病期间陪护就医或承担主要护理责任:如是否及时送医、是否在住院期间主要承担陪护责任、是否长期照护慢性病患者等。对于“久病床前”的情形,实际承担主要护理责任的一方,往往更易被认定为扶养较多。而仅作礼节性探望者,则难以获得法律认可。
可见,法院在上述因素的审查中,本质上是借助法律标准对亲情与付出进行“量化评判”。单纯节假日的走动、探望,属于普通亲属间的情谊往来,若未形成持续、稳定的扶养关系,难以在法律上构成“扶养较多”。
三、启示及建议
赵女士一案,折射出当前社会中日益凸显的法律与现实问题,值得每个人深思。
第一,对于独身群体而言,遗嘱规划并非可有可无。 随着不婚、丁克、失独家庭等现象日益普遍,像赵女士这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将按法律规定处理,而无法体现个人意愿。建议此类人群提前通过合法方式安排财产归属,以保障意愿实现。
第二,亲属间的“情分”在法律上有其认定标准。 在传统人情社会中,亲属往来频繁,但本案明确了法律与情谊之间的界限:普通往来、节日探望,不足以构成遗产分配依据;唯有实质性的经济资助、劳务付出或病中照料,方能在法律上产生相应效力。因此也建议“扶养较多”的一方,应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转账记录(可备注款项用途)、病历资料中签字或陪护记录、邻里证言、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扶养情况说明等。这些材料将成为认定“扶养较多”事实的重要依据。
第三,法律兼具温情与理性。 一方面,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法律也为那些实际扶养者保留了适当分配遗产的空间,体现了对真实付出的尊重与肯定。
赵女士的故事虽已画上句号,但留给公众的思考远未结束。正如有网友所言:“无论有孩无孩,都得更重视遗嘱这件事了。”亲情虽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法律必须划定清晰边界,这并非冷酷无情,而是为防止“平时不见人,分产一窝蜂”的现象发生。当法院认定“节假日走动不能分遗产”时,其实是在传递一种价值导向:真正的亲情,是平日里点滴的陪伴与付出,而非遗产分割时的突然现身。
【概要描述】近日,“#北京一独居女子去世房产归国家#”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事件的起因是一场令人唏嘘的遗产继承纠纷,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引发了社会对“无人继承遗产”问题的深思。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赵女士患有糖尿病,后引发肾病,于2022年不幸离世,留下了一套价值三四百万元的房产。由于她未立遗嘱,父母早逝,离异无子女,且作为独生子女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先于她去世,因此没有法定继承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同时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赵女士去世后,多名亲属主张曾在其生活、就医期间提供帮扶,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节假日走动、探望等普通情谊行为,不能作为分得遗产的合法依据。只有提供经济资助或生活上的实质性帮扶,才符合分配条件。而赵女士生前一直独自居住,并未与任何亲属共同生活,亲属们所尽的帮扶程度也相对有限。最终法院判决,遗产的大部分即房产归国家所有,她的银行存款及保险权益,则按照各位亲属实际尽到的帮扶比例进行分配。
二、何为“适当分得遗产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适当分得遗产权”,该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体现“扶养关系”在法律上的价值,既是对优良家风和传统美德的肯定,也是对实际付出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换言之,法律不仅认可血缘关系,也承认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给予被继承人实质性扶助的人应当获得相应回报。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才算“扶养较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是否提供经济资助:特别是在被继承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微薄时,是否长期、稳定地为其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开支。如果被继承人本人有稳定退休金,亲属仅作偶尔补贴,一般不认定为“扶养较多”。
2.是否共同生活并承担日常照料:一般会考查居住的紧密程度、生活照料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偶尔串门、简单探望,或在特定节日帮忙做饭,难以构成日常照料的实质性内容。
3.是否在生病期间陪护就医或承担主要护理责任:如是否及时送医、是否在住院期间主要承担陪护责任、是否长期照护慢性病患者等。对于“久病床前”的情形,实际承担主要护理责任的一方,往往更易被认定为扶养较多。而仅作礼节性探望者,则难以获得法律认可。
可见,法院在上述因素的审查中,本质上是借助法律标准对亲情与付出进行“量化评判”。单纯节假日的走动、探望,属于普通亲属间的情谊往来,若未形成持续、稳定的扶养关系,难以在法律上构成“扶养较多”。
三、启示及建议
赵女士一案,折射出当前社会中日益凸显的法律与现实问题,值得每个人深思。
第一,对于独身群体而言,遗嘱规划并非可有可无。 随着不婚、丁克、失独家庭等现象日益普遍,像赵女士这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将按法律规定处理,而无法体现个人意愿。建议此类人群提前通过合法方式安排财产归属,以保障意愿实现。
第二,亲属间的“情分”在法律上有其认定标准。 在传统人情社会中,亲属往来频繁,但本案明确了法律与情谊之间的界限:普通往来、节日探望,不足以构成遗产分配依据;唯有实质性的经济资助、劳务付出或病中照料,方能在法律上产生相应效力。因此也建议“扶养较多”的一方,应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转账记录(可备注款项用途)、病历资料中签字或陪护记录、邻里证言、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扶养情况说明等。这些材料将成为认定“扶养较多”事实的重要依据。
第三,法律兼具温情与理性。 一方面,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法律也为那些实际扶养者保留了适当分配遗产的空间,体现了对真实付出的尊重与肯定。
赵女士的故事虽已画上句号,但留给公众的思考远未结束。正如有网友所言:“无论有孩无孩,都得更重视遗嘱这件事了。”亲情虽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法律必须划定清晰边界,这并非冷酷无情,而是为防止“平时不见人,分产一窝蜂”的现象发生。当法院认定“节假日走动不能分遗产”时,其实是在传递一种价值导向:真正的亲情,是平日里点滴的陪伴与付出,而非遗产分割时的突然现身。
近日,“#北京一独居女子去世房产归国家#”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事件的起因是一场令人唏嘘的遗产继承纠纷,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引发了社会对“无人继承遗产”问题的深思。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赵女士患有糖尿病,后引发肾病,于2022年不幸离世,留下了一套价值三四百万元的房产。由于她未立遗嘱,父母早逝,离异无子女,且作为独生子女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先于她去世,因此没有法定继承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同时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赵女士去世后,多名亲属主张曾在其生活、就医期间提供帮扶,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节假日走动、探望等普通情谊行为,不能作为分得遗产的合法依据。只有提供经济资助或生活上的实质性帮扶,才符合分配条件。而赵女士生前一直独自居住,并未与任何亲属共同生活,亲属们所尽的帮扶程度也相对有限。最终法院判决,遗产的大部分即房产归国家所有,她的银行存款及保险权益,则按照各位亲属实际尽到的帮扶比例进行分配。
二、何为“适当分得遗产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适当分得遗产权”,该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体现“扶养关系”在法律上的价值,既是对优良家风和传统美德的肯定,也是对实际付出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换言之,法律不仅认可血缘关系,也承认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给予被继承人实质性扶助的人应当获得相应回报。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才算“扶养较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是否提供经济资助:特别是在被继承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微薄时,是否长期、稳定地为其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开支。如果被继承人本人有稳定退休金,亲属仅作偶尔补贴,一般不认定为“扶养较多”。
2.是否共同生活并承担日常照料:一般会考查居住的紧密程度、生活照料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偶尔串门、简单探望,或在特定节日帮忙做饭,难以构成日常照料的实质性内容。
3.是否在生病期间陪护就医或承担主要护理责任:如是否及时送医、是否在住院期间主要承担陪护责任、是否长期照护慢性病患者等。对于“久病床前”的情形,实际承担主要护理责任的一方,往往更易被认定为扶养较多。而仅作礼节性探望者,则难以获得法律认可。
可见,法院在上述因素的审查中,本质上是借助法律标准对亲情与付出进行“量化评判”。单纯节假日的走动、探望,属于普通亲属间的情谊往来,若未形成持续、稳定的扶养关系,难以在法律上构成“扶养较多”。
三、启示及建议
赵女士一案,折射出当前社会中日益凸显的法律与现实问题,值得每个人深思。
第一,对于独身群体而言,遗嘱规划并非可有可无。 随着不婚、丁克、失独家庭等现象日益普遍,像赵女士这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将按法律规定处理,而无法体现个人意愿。建议此类人群提前通过合法方式安排财产归属,以保障意愿实现。
第二,亲属间的“情分”在法律上有其认定标准。 在传统人情社会中,亲属往来频繁,但本案明确了法律与情谊之间的界限:普通往来、节日探望,不足以构成遗产分配依据;唯有实质性的经济资助、劳务付出或病中照料,方能在法律上产生相应效力。因此也建议“扶养较多”的一方,应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转账记录(可备注款项用途)、病历资料中签字或陪护记录、邻里证言、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扶养情况说明等。这些材料将成为认定“扶养较多”事实的重要依据。
第三,法律兼具温情与理性。 一方面,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法律也为那些实际扶养者保留了适当分配遗产的空间,体现了对真实付出的尊重与肯定。
赵女士的故事虽已画上句号,但留给公众的思考远未结束。正如有网友所言:“无论有孩无孩,都得更重视遗嘱这件事了。”亲情虽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法律必须划定清晰边界,这并非冷酷无情,而是为防止“平时不见人,分产一窝蜂”的现象发生。当法院认定“节假日走动不能分遗产”时,其实是在传递一种价值导向:真正的亲情,是平日里点滴的陪伴与付出,而非遗产分割时的突然现身。
作者简介:
杨海晶,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妇联主席,硕士研究生。贵州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应用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贵州省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第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委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委员;贵阳仲裁委员会第六届委员会仲裁员、贵阳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2022年获“贵阳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称号等。
杨洁,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妇联副主席。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刑事侦查学硕士,贵州省律师协会婚家委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婚家委委员,贵阳市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妇女代表。多次获律所“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党员律师”“优秀公益律师”“优秀婚姻家事律师”等称号,专门从事婚家、继承业务,拥有大量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处理经验。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