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律师在行动,以法促进未成年人成长 为了让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快速回归正途,2026年,铜仁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携手专门学校积极开展12堂“携手‘童’行·法治护未”系列讲座,助力专门学校规范未成年人行为,促进专门学校未成年人成长。 一、培养家国意识,法治把方向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必然要讲授宪法、国家安全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 结合全国两会,3月宣讲宪法知识,让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走进未成年人心里,在国家保护下用心用情学习用好法律赋予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不侵害他人受教育的权利,实现共同成长。 国家安全宣传月之际,在4月宣讲国家安全法,结合当前国际形势,促成未成年人对总体国家安全观必然有新认识,思考国家未来转化学习动力,共同守护国家安全。 家庭为未成年人提供成长环境,家长是未成年人第一任老师。6月开讲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在法治框架下得到指引,未成年人成长更加受益。 二、明确权利,规范促成长 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民法典对自然人享有的权利进一步作出规定。传承和弘扬中华文明,创建文明社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针对未成年人,还专门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让未成年人向不良行为说不,促成未成年人文明行为养成,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民法典颁行,在5月讲解民法典内容,尤其是自然人章以及人格权编内容,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必然提高,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创建文明社会,引导未成年人践行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2月宣讲贵州省、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助力未成年人在法治框架下促成良好行为。8月,宣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避免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通过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剖析,就是最好的警示。 三、培养信用和阅读,终身有益 从小看大。加强未成年人信用意识和爱阅读习惯的培养,必定使其受益终身,也有益于社会。 9月宣讲社会信用条例,引导未成年人履行其所处阶段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做到诚实守信。11月宣讲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促成未成年人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习惯,积累精神财富。 四、知法律责任,做文明人 侵权必担责。不履行义务或不当履行义务,可能侵犯他人权益或者国家、社会利益,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月宣讲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但不能违法,否则年龄不是挡箭牌。10月宣讲行政处罚法,通过案例提醒未成年人成长路上须守法。12月宣讲法律责任,明白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法律责任,避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通过对法律责任制度的分解,引导未成年人学法、用法、遵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权益。 综上所述,铜仁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精心准备,自觉主动履职,积极担当作为,在专门学校开展系列法治讲座,既助力专门学校未成年人回归正途,也为普通学校提供样本,助力普通学校更好开展法治教育。
我该如何保护你的财产,孩子! 案情介绍: 王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了长女李小梦、长子李小瑞,两个孩子尚未成年。2024年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获得赔偿款60余万元。王某与李某之父李大协商后,将属于李小梦、李小瑞的赔偿款共30余万元存放在李大的账户内保管。2025年,王某将李大起诉至法院,诉请李大返还李小梦、李小瑞的赔偿款。李大提出异议:李大保管李小梦、李小瑞的赔偿款是为了避免监护人王某不当行使监护权而受损,故提出以李小梦、李小瑞的个人名义办理定期存款至李小梦、李小瑞年满18周岁后由他们自行支配。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未能就李小梦、李小瑞的赔偿款保管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李大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明确将李小梦、李小瑞的赔偿款以提存的方式进行保管至李小梦、李小瑞成年之日。 首先,关于未成年人赔偿款的管理问题 李小梦、李小瑞作为未成年人,其应得赔偿款的管理应与实际监护者对应,本案中,李小梦由王某抚养随王某生活,李小瑞一直随李大生活,实际由李大履行监护义务,故法庭认定:李小梦的赔偿款应由王某保管,李小瑞的赔偿款应由李大保管。对于未成年人赔偿款的保管,法院做如下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 ;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监护人保管未成年人财产应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并以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为核心。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财产权益的案件时,核心是贯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首先确认财产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而非监护人,未成年人自出生起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享受财产权利。如果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如不当处分、挪用等),可能构成撤销监护权的法定情形。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母亲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本案中,李大是基于照顾事实而获得对孩子财产的管理权,同样应当按照前述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 律师对本案提出的建议 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家庭成员(爷爷李大与母亲王某)之间对未成年人巨额赔偿款的管理和使用不能相互信任,提存公证正是解决此类“信任危机”而设计的法律工具。只是由于在案件的所在地区,还没有过此类案件的先例,也没有法律的规定,导致本案最终因双方对保管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判决由李小梦的监护人王某和因直接照顾李小瑞的李大各自保管他们的财产。 律师在代理本案李大的案件时,通过检索,在发达地区已经有提存制度进入涉未成年财产案件,还有由多部门联合制定对未成年财产提存监管的相关办法,比如2025年7月,上海虹口公证处、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司法局、妇联、民政局7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设立涉未成年财产提存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财产提存监管的适用情形、操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该意见为破解涉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与监管难题提供了方案。在其他地区,也有不少案件引用提存公证的建议,由公证处作为中立第三方进行保管,但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申请。在本案中,虽然法官对监护人进行了法律释明,但仍避免不了发生监护人侵害未成年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就算事后可以向监护人主张民事责任,但这无疑给未成年人增添了维权成本,更无法解决财产损失是否能得到执行到位的难题。因此,律师也在此呼吁,将提存公证机制引入涉未成年财产案件,通过提存公证,既能尊重孩子法定监护人的地位,又能通过第三方监管消除其他亲属的疑虑,更能确保赔偿款切实用于孩子的成长,是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优选方案。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守护祖国的未来,而提存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预防、化解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也是解决执行问题的重要手段。 (本案人名均为化名) 供稿人:申弋,贵州贵达(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贵州贵达(兴义)律师事务所公共与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黔西南州“民法典”讲师团讲师,黔西南州建筑行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联系方式:18708591201。
论“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实践中的 运用及实施 一、“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内涵与制度价值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设定的司法干预家庭教育的重要工具,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依法责令其接受专业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文书。其核心目标是纠正不当家庭教育行为,督促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从制度定位看,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的具体体现,旨在通过司法权介入,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构建未成年人全方位保护体系。与传统“训诫”相比,它更强调“指导”而非“惩罚”,通过专业干预帮助监护人提升教育理念与能力,实现从“被动纠正”到“主动改善”的转变。 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实践运用规则 (一)适用情形:聚焦“监护失职”与“权益侵害”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规定及地方实施细则(如浙江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青团浙江省委、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办法(试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佛山法院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操作指引》),家庭教育指导令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如未成年人参与盗窃、寻衅滋事、校园欺凌等,其监护人因疏于管教或教育方式不当导致行为发生; 2.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或因离婚、外出务工等原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如拒绝探视、放任未成年人辍学); 3.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监护问题:如离婚纠纷中双方未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教育事宜,或侵权纠纷中监护人未协助涉案未成年人考察帮教。 (二)制发程序:规范流程与内容要求 1.启动主体:由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依职权启动,也可根据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建议启动; 2.文书形式:以“决定书”或“裁定”形式作出,需载明责令理由、接受指导的时间、场所、频次(如“每月前往妇联接受1次指导,为期6个月”); 3.法律释明:送达时需向监护人解释指导令的法律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目的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三)指导内容与形式:专业定制与多元协同 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围绕“提升监护能力”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监护职责;反省不当教育理念(如“棍棒底下出孝子”),学习亲子沟通技巧(如倾听、共情);关注未成年人心理需求(如青春期情绪管理、校园欺凌应对)。 家庭教育指导的形式强调“定制化”与“协同性”:可采用“一对一”面对面辅导(如针对家庭暴力监护人的情绪管理课程)、“团体辅导”(如离婚父母共同参与的亲子互动 研讨会);依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如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与妇联共建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联合心理咨询师、教育专家、社工等专业人员提供综合服务;利用线上平台(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为爱而学”家庭教育学习平台)开展远程指导,解决异地监护人的参与问题。 三、“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实施保障与完善方向 (一)当前实践中的主要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对2022年以来人民法院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梳理总结,从中精选出6个典型案例于1月4日向公众发布,这6个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方位展示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司法实践,对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指导和推广意义。 尽管在四年的实践中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仍面临以下问题: 1.适用标准不统一:部分地区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认定模糊,导致指导令的发出存在随意性; 2.监督评估困难:家庭教育的私密性导致指导效果难以量化评估(如监护人是否真正改变教育方式); 3.社会协同不足:部分地区的妇联、教育、民政部门联动不够,导致指导资源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二)完善路径:构建“全流程”保障体系 1.统一适用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或地方细则明确“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当家庭教育”的具体情形(如“连续3个月未与孩子沟通”“因教育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辍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2.强化监督评估:建立“回访机制”(如指导结束后6个月内回访),结合未成年人心理状态、学业表现、亲子关系等指标评估效果; 3.推动社会协同:建立“法院+妇联+教育+民政”联动机制,整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资源,为监护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4.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宣传家庭教育指导令的作用,提高社会对“依法带娃”的认知度。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工具,其核心是通过专业指导帮助监护人履行主体责任,而非单纯惩罚。在实践中,需严格把握适用情形、规范制发程序、强化协同保障,确保指导令真正发挥作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同时,需不断探索完善制度细节(如统一标准、加强监督),推动家庭教育指导从“个案干预”向“系统治理”转变,实现“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的目标。 作者简介: 李嫣,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现担任贵州省第十三届政协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贵州省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主席,贵州省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监事会副主席,贵州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贵州省法学会乡村振兴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贵州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第三届专家咨询委员,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专家,贵阳仲裁委仲裁员、遵义仲裁委仲裁员等。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企业合规、房地产及建工领域诉讼及非诉法律业务,担任过多家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曾耀,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现担任贵州省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办公室部秘书。主要诉讼方向为房屋租赁、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债权人代位权等领域的民商事诉讼,担任过多家国有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以法之名,护未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普法指南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案件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织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遭受性侵、猥亵、虐待等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另一方面,部分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缺失,从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文立足法律专业视角,以“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为原则,从未成年人被害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三个维度,梳理本指南,助力构建未成年人法治保护屏障。 一、聚焦性侵、猥亵侵害,依法严惩护权益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薄弱,易成为不法侵害对象,其中性侵、猥亵行为危害深远,需依法从严惩处、系统防控。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零容忍,明确强奸、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行为从重处罚,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作案、网络诱骗等情节加重处罚;胁迫未成年人网络暴露隐私,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同时,对性侵犯罪分子一律适用从业禁止,受害未成年人可依法主张医疗、康复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全方位维护合法权益。 认清性侵、猥亵案件特点,提高防范警惕性 结合司法实践,性侵、猥亵未成年人案件有鲜明特点:熟人作案比例高,不法分子多为亲属、邻居、老师等,借信任实施隐蔽侵害。网络诱骗频发,不法分子伪装身份,诱导未成年人泄露隐私、线下见面。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群体更易受害,密闭或偏僻郊外是高发区域,需全社会高度警惕。 三、多方协同防控,强化自我保护 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猥亵,需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协同发力。家庭是第一道防线,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密切关注孩子生理、心理状态及社交动态,建立亲子信任;学校是重要阵地,应同时开展自我保护及科学适龄性教育,健全举报通道,强化校园安全管理;社会是坚实屏障,宾馆、酒店、网络平台等经营者须严格履行保护义务,落实入住查验与信息审核,相关单位和个人督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司法是最后保障,坚持从严惩处犯罪,提供全方位帮扶,最大限度避免受害未成年人二次伤害。同时,引导未成年人牢记自我保护准则,遇侵害时首先确保生命安全,及时求助,保留证据。 四、涉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坚持教育与惩戒并重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兼顾惩治与权益保障,明确“不满14周岁并非为所欲为”。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刑责有明确标准及例外: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需负刑责;不满14周岁实施危害行为的,将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监护人需承担监护责任、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仅对8类严重犯罪负刑责,已满16周岁对所有犯罪负刑责,但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做到宽严相济。 五、司法处理中的特殊保护措施 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贯穿全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避免“标签化”;讯问、审判时需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陪同,保障诉讼权利;开展社会调查,精准矫治;情节轻微者优先适用非监禁措施,减少交叉感染;不满18周岁、五年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依法封存。需强调的是,对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的,司法机关将从严惩处,宽容不纵容。 六、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筑牢保护防线 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以“早干预、早引导、早矫治”为核心,按“思想引导-风险管控-重点帮扶”的逻辑,构建全方位预防体系。一是强化思想引导,将法治教育融入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帮助其树立正确是非观、坚守法律底线;同步加强心理健康疏导,及时化解成长中的困惑与矛盾,从思想上遏制不良行为苗头。二是强化风险管控,聚焦网络、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景,净化环境、清除不良诱导,切断未成年人接触违法犯罪的渠道。三是强化重点帮扶,加大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关爱力度,开展针对性矫治引导,同时压实监护人责任,形成多方联动的预防合力,从根源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护未成年人,既要筑起免于遭受侵害的坚固屏障,也要点亮引导其立于正途的法治明灯。唯有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同向发力,方能织就一张密不透风的法治保护网。诚邀社会各界并肩同行,以法之名,汇聚守护的力量,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治的晴空下,向阳而生,茁壮成长!让每一段青春都因法治的庇护,纯净明亮,未来可期!
近日,“#北京一独居女子去世房产归国家#”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事件的起因是一场令人唏嘘的遗产继承纠纷,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引发了社会对“无人继承遗产”问题的深思。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赵女士患有糖尿病,后引发肾病,于2022年不幸离世,留下了一套价值三四百万元的房产。由于她未立遗嘱,父母早逝,离异无子女,且作为独生子女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先于她去世,因此没有法定继承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同时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赵女士去世后,多名亲属主张曾在其生活、就医期间提供帮扶,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节假日走动、探望等普通情谊行为,不能作为分得遗产的合法依据。只有提供经济资助或生活上的实质性帮扶,才符合分配条件。而赵女士生前一直独自居住,并未与任何亲属共同生活,亲属们所尽的帮扶程度也相对有限。最终法院判决,遗产的大部分即房产归国家所有,她的银行存款及保险权益,则按照各位亲属实际尽到的帮扶比例进行分配。 二、何为“适当分得遗产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适当分得遗产权”,该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体现“扶养关系”在法律上的价值,既是对优良家风和传统美德的肯定,也是对实际付出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换言之,法律不仅认可血缘关系,也承认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给予被继承人实质性扶助的人应当获得相应回报。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才算“扶养较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是否提供经济资助:特别是在被继承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微薄时,是否长期、稳定地为其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开支。如果被继承人本人有稳定退休金,亲属仅作偶尔补贴,一般不认定为“扶养较多”。 2.是否共同生活并承担日常照料:一般会考查居住的紧密程度、生活照料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偶尔串门、简单探望,或在特定节日帮忙做饭,难以构成日常照料的实质性内容。 3.是否在生病期间陪护就医或承担主要护理责任:如是否及时送医、是否在住院期间主要承担陪护责任、是否长期照护慢性病患者等。对于“久病床前”的情形,实际承担主要护理责任的一方,往往更易被认定为扶养较多。而仅作礼节性探望者,则难以获得法律认可。 可见,法院在上述因素的审查中,本质上是借助法律标准对亲情与付出进行“量化评判”。单纯节假日的走动、探望,属于普通亲属间的情谊往来,若未形成持续、稳定的扶养关系,难以在法律上构成“扶养较多”。 三、启示及建议 赵女士一案,折射出当前社会中日益凸显的法律与现实问题,值得每个人深思。 第一,对于独身群体而言,遗嘱规划并非可有可无。 随着不婚、丁克、失独家庭等现象日益普遍,像赵女士这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将按法律规定处理,而无法体现个人意愿。建议此类人群提前通过合法方式安排财产归属,以保障意愿实现。 第二,亲属间的“情分”在法律上有其认定标准。 在传统人情社会中,亲属往来频繁,但本案明确了法律与情谊之间的界限:普通往来、节日探望,不足以构成遗产分配依据;唯有实质性的经济资助、劳务付出或病中照料,方能在法律上产生相应效力。因此也建议“扶养较多”的一方,应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转账记录(可备注款项用途)、病历资料中签字或陪护记录、邻里证言、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扶养情况说明等。这些材料将成为认定“扶养较多”事实的重要依据。 第三,法律兼具温情与理性。 一方面,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法律也为那些实际扶养者保留了适当分配遗产的空间,体现了对真实付出的尊重与肯定。 赵女士的故事虽已画上句号,但留给公众的思考远未结束。正如有网友所言:“无论有孩无孩,都得更重视遗嘱这件事了。”亲情虽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法律必须划定清晰边界,这并非冷酷无情,而是为防止“平时不见人,分产一窝蜂”的现象发生。当法院认定“节假日走动不能分遗产”时,其实是在传递一种价值导向:真正的亲情,是平日里点滴的陪伴与付出,而非遗产分割时的突然现身。
一年来,律师志愿者们扎根我省律师资源相对短缺的部分县(市、区),有效地满足了我省广大群众的法律需求,为推进依法治省注入活力、增添动力,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各服务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我们将陆续对16名2024-2025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进行报道,以感谢他们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贵州所作出的积极贡献。 黄学宏,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平塘县。 2024年8月,黄律师继续留在贵州平塘县进行第三个周期法律援助工作。至今在服务地工作近10个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接待群众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办理各类案件116件,担任两个所辖村的常年法律顾问,多次开展法治宣传和讲座。 服务好每位受援群众 黄律师所在的服务地平塘县,地处云贵高原,黔南山地南部,北高南低,人口20多万。312省道公路穿境而过,号称“中国天眼”的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正是在平塘县,因此平塘又有“天眼之城”之称。平塘县的律所只有两家,律师人数不足10人,法律人才严重欠缺。 在平塘生活了两年,黄律师被这里的风土人情、自然风光深深迷住。他希望给当地群众带去切实、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为有需求的人解决法律难题。于他而言,帮助有需要的人,正是从事律师这份工作最大的成就感。如果有机会,他愿意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生的事业。 把每一个法援案件做到极致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最重要的工作还是办理案件。平塘县的社会专职律师不足10人。遇到刑事案件同案被告人较多,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只能向上一级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协调律师参与办理。为缓解这一压力,黄律师抽出大量时间办案,每周连续开庭几日,是家常便饭。很多刑事案件,当事人都是异地羁押,开庭前,为了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常常需要驱车到外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到检察院参加听证会、到法院出庭,流转于办案机关的日子,让法援生活格外充实。 在黄律师办理的112起刑事案件中,5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多起案件在审判阶段,获得从轻判决的辩护效果;办理的4起民事案件,全部胜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案人的满意率达到100%。 为当地法治人才培养奉献绵薄之力 指导大学生志愿者,也是从事“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重要工作。黄律师从提供法律咨询、文书写作、庭审技巧方面,给大学生志愿者进行详细示范和指导。 就在最近,大学生志愿者通过努力,在今年的贵州省公务员统一招考中脱颖而出,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录用,即将奔赴人民法院工作,黄律师叮嘱她要始终不忘初心,把“为群众服务、坚守法律底线”的理念贯穿到今后工作中,将来争取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积极开展法治宣讲 法治讲座,是普法的根基,作为志愿者,也要积极推进、参与。黄律师经相关部门的安排,为当地的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专业培训,到社区、学校为学生进行法治讲座,提升群众、学生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针对校园欺凌,告诉学生如何保护自己。 法援工作仍在路上,黄律师希望能够继续谱写关于法援的一个个故事和难忘经历。
家庭暴力是隐藏在家庭关系中的“沉默之痛”,其形式从肢体暴力到精神冷暴力,从经济控制到性暴力,构成对个体尊严与生存权的系统性压迫。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九年,但法律与现实之间的鸿沟仍触目惊心。作为一名县域律师,在办理众多离婚案件中,对一些案件存在的家庭暴力深有感触,特别是生活在农村的家庭妇女,她们因受地域、文化、经济等局限,当面对家庭暴力时不能有效的进行自我保护,一直生活在挣扎与痛苦中。 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数据,剖析家庭暴力的深层原因、法律痛点,并提出建议,呼吁社会共同守护“无暴力的家”。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连日来,贵州省律师行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多措并举开展“护苗”专项行动,不仅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他(她)们的自我保护能力,还深入开展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整合多方资源,用法治力量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我们将持续报道全省律师行业开展“护苗”行动的相关情况。 2月21日,金竹林中学以举办2025年春季学期开学家长会为契机,特邀贵州厚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梅进行普法宣讲。本次讲座聚焦家庭婚姻问题对青少年的影响,旨在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父母婚姻关系,增强法律意识与心理韧性,营造和谐校园氛围。 通过案例分析,黄梅阐明:孩子的幸福由关爱决定,父母的婚姻状况并非衡量孩子是否幸福的唯一标准,关键在于父母是否给予了足够的关爱与支持。父母应避免将婚姻矛盾转嫁给孩子,而需传递积极价值观,帮助孩子建立健康人生观。 针对父母离异可能引发的青少年心理问题或行为偏差,黄梅提议:家庭层面,父母应加强和孩子的陪伴与沟通,弥补情感缺失;学校层面,应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专业心理辅导;社会层面,也需完善法律援助体系,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家长、学校与社会要形成合力,倡导平等、互相尊重的家庭关系,关注离异家庭孩子的成长需求,为其构建包容、温暖的成长环境。 宣讲过程中,学生们积极提问,探讨“如何应对父母争吵”“离异后如何与双亲相处”等实际问题,黄梅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解答,现场反响热烈。 本次讲座覆盖全校800余名师生,有效缓解了学生对家庭婚姻问题的焦虑,强化了法律意识和心理调适能力。金竹林中学表示,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持续推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护苗行动”工作要求,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