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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民法典 | 无名合同及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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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民法典 | 无名合同及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概要描述】

律师释民法典 | 无名合同及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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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民法典将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8月24日起,贵州省律师协会推出“律师释民法典”专栏,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对民法典逐条解读,透过字里行间剖析民法典的法理要义,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跟着田晔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无名合同及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今日民法典解读: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民法典》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

 有名合同顺应了司法理性的需要,经过科学归纳而类型化了一个个有名合同,其性质、其基本条款、其订立程序乃至违约责任等,都给定型化了,从而大有益于司法机关办案品质和办案效率的提高,有益于办案成本的降低。同时,人们的利益关系形形色色,生活中的合同数量成万成亿,只要它们具备合同或者民事行为的法律要件,就应当尊重其存在,无名合同就是在社会生活的无限性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中诞生的。

 无名合同是民事活动多样性及当事人合意复杂性的表现,体现了民事主体经济交往中的智慧和个性。事实上有名合同也正是自社会生活中纷繁多样的交易形式中提取出来的,即是将现实生活中使用频繁的无名合同规范化、格式化而产生的,如农村承包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从这种意义上说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产生的来源。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解读:

 一般认为,依据无名合同的内容与有名合同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纯粹的无名合同。即合同之任何部分均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之构成部分,且法律、行政法规对该合同之约定事项未作任何规定的合同,也称之为狭义上的无名合同。

 2.混合合同。即以一个有名合同的事项和其他有名合同的事项混合组成的合同内容。如甲方向乙方借用钱款,约定以自己房屋出租给乙方抵扣租金的方式还款。

 3.准混合合同。即该合同中一部分属于有名合同,而其他部分则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如宾馆与服务生的雇佣合同约定,部分工资的支出由客人的小费冲抵。其合同中有关雇佣部分虽属于雇佣合同,但就小费代替部分工资则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根据债的发生原因,法理上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债,适用合同法。非合同之债,是指不是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签订而产生的债。包括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因遗赠、抢救公物、抚养、拾遗、发现埋藏物而发生的债。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适用民法;其余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此次《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了合同编第三分编的准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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