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一条 条文理解与应用 (解读作者:王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条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条文解读】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是当前集体所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实现城乡融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广大农村进行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需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共同繁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法治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也是民主的保障,还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其三种功能统一和作用于具体法治实践。充分发挥集体所有制的优势,不仅需要有法可依还要实现良法善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行,有效巩固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吸收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及司法实践成果。 其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取得丰富的经验和丰硕成果,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大量素材,形成了系列司法观点,现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固定下来。 社会的发展进步时刻在调整和分配社会群体的利益,因此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利,应当包括内外两个层面:对外层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主体权益不一致时,要防止其他社会群体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他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等;对内层面,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保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利,防止集体经济组织损害成员权益,也防止成员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二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在摸索、探索中形成了对集体经济组织理解的众多维度。就农村现状而言,既有经济欠发展的“空壳村”,也有获得资源收益或者城市发展红利而高速成长起来的“暴发村”,但多数未设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支两委的概念常态混同,形成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模糊边界。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够明确,责任权利不够清晰,在尚未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导致村委会难以适从,管理缺乏明确的目标、工作缺乏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决了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到位等问题,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农村实践和乡村振兴的要求,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中主体资格的要求,健全其法人治理方式,通过法律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防止外部资本和人员侵占,有利于妥善处理和平衡关联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利益关系。 三是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没有农业强国就没有整个现代化强国;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不全面的。”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改造以来,农业农村一直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底色,农业农村的发展依赖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物质准备、经济基础、管理条件和知识储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映射了集体经济的建设目标,指引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规范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方法,夯实了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基础。 四是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将宪法精神落实到法律规则之中,确定了判定各方权益的规则,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经营制度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五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明确要求“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并在第二条提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这五大振兴,农业升级和产业振兴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点、难点,通过法律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中的职责,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为与不可为,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掌握着土地这个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相应承担着发展农业、推进农业升级和振兴产业的重大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农业的义务,既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所有制、解决双层经营制度“分得多、统得少”的问题,又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业强国的建设者,规划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远景。 六是促进共同富裕。 就农村发展现状而言,目前农业产品的价值尚难以通过市场交换价值予以充分体现,农业生产环境的开放性导致产业面临着高风险,生产投入和产品产出容易倒挂,故以农为业者特别容易出现贫富分化,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周而复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确立,从制度上防止了土地兼并、确保了耕者有其田,预防了农民贫富两极分化,但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践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共同贫穷”的现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防止土地兼并、预防共同贫穷、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立法目的,并将一系列措施、责任压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夯实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规则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直面提高广大农民富裕程度这个最艰巨任务,从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方面,构建了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了广大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富裕的机制和规则。
苟永强(右二)调研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苟永强,贵州省政协委员,农工党党员,贵州省第三届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监督员,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贵州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从本科就读法学专业开始,苟永强已经与法律打了快30年的交道。回顾这30年,苟永强最忙碌的时候,还得是成为贵州省政协委员后的这两年。 谈及两年间的变化,苟永强伸出五根手指,“收入变少,格局变大;身体变差,精神变好;最重要的是,家庭地位有变高。总之是利多于弊。”他半开玩笑地说道。 苟永强所言不虚。由于大部分精力都用来履职,整个2023年,他的工作时长大大增加,常常深夜依然在处理各类事务。 “在成为政协委员的第一天我就问自己:我要做些什么?我又能做些什么?我不知道。”苟永强对记者说,“但可以肯定的是,我知道自己并不满足于只是开开会、提提意见。” 聚焦区域发展添助力、增合力 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把粤港澳大湾区作为贵州扩大开放合作的主攻方向,决定赋予黔东南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战略定位。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成为眼下这个苗族侗族自治州加快实现功能定位的重中之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苟永强看来,大湾区的经营主体经营效率高、运转方式灵活,若要承接与大湾区相关的市场活动,健全本地民商仲裁体系,对于维护商业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十分必要。 但根据现行仲裁法的规定,贵州省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目前尚不具备设置仲裁委的条件。据苟永强介绍:“仲裁的审理方式比较灵活,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和反复上诉,能够一锤定音,解决经济纠纷效率高,受到港澳地区经营主体的广泛欢迎。” 为推进黔东南州诉源治理工作,2023年,苟永强经过多次实地调研,结合黔东南各县域实际,提交了《关于对接贵阳仲裁委员会成立“黎、从、榕仲裁中心”的提案》,旨在推动黎平、从江、榕江三个交界县成立仲裁机构。这一提案引起省有关方面高度重视,为此省里专门组织人员深入黔东南州调研,直接推动了贵阳仲裁委员会在黔东南州成立分会。 “虽然仲裁委分会的工作人员还不多,但它的存在至少能给大湾区的客商一个选项。”眼下,黔东南州分会的相关民商事仲裁正在开展。2024年,在苟永强的努力下,贵阳仲裁委黔南州分会也同样获批成立。 “政协委员一定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出思路、献良策,才能把自身的事业融入强国建设事业中。”苟永强道出了他履职的最大感受。 坚持问题导向讲真话、建诤言 “政协委员是头衔,更是职责。”每到一个地方开展工作,苟永强总会抽时间在当地四处走一走、看一看,力求把各方面情况摸准摸透,让自己提出的意见建议有的放矢、切中要害。他谈道,开展工作尤其是群众工作,首要的是端正立场,其次是找对方法,“永远把屁股端坐在老百姓的一边。”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多方面原因,贵州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追求面面俱到,致使条文烦琐冗长。 苟永强走访发现,这些地区的村规民约动辄几十条,甚至上百条,变得千篇一律,逐渐失去了其地域性、灵活性、通俗性的特点和优势。“一些基层群众对我说,这些村规民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但就是没有记在心里。” 经过一系列摸底调研,今年上半年,苟永强提出《关于为村规民约“减负”的提案》。提出这件提案前,苟永强不是没有顾虑。“这件事牵扯面广、处置起来程序复杂。处理积弊很容易吃力不讨好,但我认为自己有义务把它摆到台面上来讲。”苟永强说:“这不仅是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当务之急,更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应有之义。” 目前,提案得到了贵州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工作正在积极统筹开展。 持续扎根一线察民情、解民忧 成为省政协委员后,苟永强常说:“政协委员来自人民,履行职责当然要为了人民。” 一年多来,苟永强成了贵阳市周边几个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的常客。每有闲暇,苟永强便会深入这里,为退役军人讲政策,同时发挥专业特长,义务提供法律支持。 今年上半年,一位退役老兵的老家房屋拆迁起了纠纷,行政诉讼后续工作处理出现迟滞。苟永强多次往返,到老兵家里了解情况并做工作。 “没想到一位省政协委员能够多次来我这里,虽然事情还是要慢慢解决,但我的心情真的好了很多。”老兵感动地说。 常年扑在司法工作第一线,苟永强对基层司法实践总会有新的见闻和独到的见解。近年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注意到,很多证人在候庭期间会拿着手机观看审理直播。 “观看庭审直播,庭审现场情况会对他本人出庭作证造成干扰,直接影响案件审理质量。” 为此,2023年,苟永强提出《关于人民法院设立证人候证室的建议》,很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设置证人室的通知》,消除了这一隐患。 “不论是从事法律工作,还是履行委员职责,看似有差别,实际都是对群众负责、为人民服务。”苟永强说,“我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履职年限也是有限的,必须只争朝夕,才能担得起‘政协委员’这个宝贵身份。”
虚假诉讼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对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建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刑民并进、多措并举、联合施治,重拳惩处各类虚假诉讼。 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辨识、防范和遏制,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倡导诚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针对重点领域,明确查处标准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类型和其中发现的逃债手段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例如,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务人因多笔债务即将到期,除了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试图达到转移责任财产的目的,进行“预防性”逃债。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尹某安和曹某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由被执行人尹某安实际领取执行款项,阻碍另案执行,导致尹某安真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被执行人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试图由虚假购房人主张权利排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在因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通过循环转账虚构出资事实,试图逃避不实出资责任。以上案例中,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通过这些案例,人民法院明确了坚决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鲜明态度。 对于捏造哪些事实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实践对当事人捏造全部案件事实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没有争议,但是对当事人捏造部分案件事实或者隐瞒案件事实提起诉讼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存在争议。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对这一问题作了回应,明确应当以原告是否捏造或者隐瞒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认定虚假诉讼的基本要件,准确识别、查处各类虚假诉讼案件。 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有利于克服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虚假诉讼被查处的概率,加大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工作力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查处虚假诉讼时,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例如,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审理法院发现陈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其他机关移送的虚假诉讼线索,依法查假纠错。例如,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至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发现该案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再审法院依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在查明该案系虚假诉讼后,依法对该虚假诉讼案件再审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均对各司法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在审判工作中落实上述规定,另一方面要不断探索完善沟通协作机制,推动建立信息互联共享、程序有序衔接、整治协调配合、制度共商共建的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格局,形成整治虚假诉讼的合力,确保司法公器不被恶意利用。 三、惩治救济并重,维护司法公正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查明虚假诉讼后,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已作出的错误生效判决应当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两个案例均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错误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既惩治虚假诉讼行为人,又依法纠错,对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权利予以救济。 人民法院发现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的,既应惩治股东虚假诉讼行为,又应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救济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股东陈某因未缴足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明知其未缴足出资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通过循环转账捏造已补缴出资的事实以支持其主张,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对陈某予以罚款,同时判决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予以救济。 虚假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诉累、损害他人权益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虚假诉讼对受害人通常会造成两方面的损失:一是受害人为参加诉讼或者为纠正错误裁判而支出的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律师费等费用;二是虚假诉讼导致受害人财产权被侵害、债权无法及时实现而产生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造成他人损失的虚假诉讼,受害人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朱某某、田某某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妨碍张某某债权实现,给张某某造成诉累,使其财产权益受损,审理法院认定朱某某、田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并判决朱某某、田某某向张某某连带赔偿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和律师费。由虚假诉讼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增加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也弥补受害人因虚假诉讼而受到的损失。 人民法院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目 录 案例1 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循环转账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案例2 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由被执行人实际领取执行款以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3 虚构借贷债务起诉意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4 捏造房屋买卖合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5 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向虚假诉讼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 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循环转账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乙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陈某、甘某等认缴出资期限均至2050年6月9日止。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各股东分别在各自未缴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甘某(认缴72万元)、陈某(认缴328万元)不服该裁定,于2022年12月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诉讼中,陈某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在形式上反映陈某于2023年1月18日(诉讼过程中)向乙公司汇款300万元。乙公司于3月17日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陈某于1月18日实缴出资300万元等信息,又于4月10日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将陈某等出资信息予以载明,并将该章程备案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理法院依职权调取陈某、乙公司以及案外人陈某华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查明陈某、乙公司与案外人陈某华在2023年1月18日发生多笔连环交易:陈某先分两次共向乙公司转账100万元后,乙公司立即向陈某华共转账100万元,而陈某华收到100万元后又分两次向陈某转账100万元;前述连环转账交易重复两次,形成200万元闭环转账,全部资金最终回到陈某账户。后陈某又向乙公司转账100万元,该100万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乙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50年6月9日,股东陈某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执行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查明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所欠债务,并裁定对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故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丧失,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乙公司股东陈某因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关于陈某“补缴”出资的事实,综合分析陈某、乙公司与案外人陈某华之间转账交易的支付次数、支付金额、资金流向以及交易次序,可以明显识别出“陈某→乙公司→陈某华→陈某”的资金转账闭环,且陈某未有效举证证明其与案外人陈某华之间、案外人陈某华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据此可以认定,陈某系使用同一笔金额为100万元的资金,通过与案外人陈某华循环转账的方式,制造了共计300万元的转账流水,并采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填报年度报告、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方式,对外公示“陈某已于2023年1月18日实缴出资300万元”。因前述循环转账结束后,最终实际用于清偿乙公司到期债务的资金为100万元,且甲公司亦明确认可其系在陈某实际出资100万元后收取乙公司转账款项100万元,股东陈某实际出资金额仅为100万元。故判决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陈某为逃避履行出资义务,逃废债务,阻碍执行,在诉讼过程中伙同他人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虚构出资金额200万元,并以隐瞒真实交易流水、填报虚假公示信息、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情节恶劣,妨害了民事诉讼正常秩序。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陈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由于陈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审理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对于降低投资风险、保护股东利益、促进社会投资具有重要意义。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通过虚假出资逃避责任,破坏公司治理制度,扰乱市场秩序,应依法予以打击。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执行、逃废债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通过编制虚假出资手续、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循环转账虚增出资金额,制造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假象,依据该虚构事实逃避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
11月8日,毕节市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召开市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交流座谈会,总结《贵州省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以来市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发挥全市“头雁”律师在行业党建工作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高竞鹏作《毕节市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情况报告》,对市律师行业开展“头雁行动”过程中如何突出政治建设、突出工作重点、突出为民服务、突出行风建设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说明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推动工作的思路,参会人员围绕如何贯彻落实好“头雁行动”工作方案、结合自身经验优势发挥好“头雁作用”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讨论。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杨静充分肯定了市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取得的成效,指出要坚持党的思想引领作用,抓好抓实行业党建品牌建设,注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头雁效应”带动“群雁齐飞”,引导广大律师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目标,为助力毕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相关人员,市律师行业党委成员、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班子成员及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11月4日,贵州省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培训班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在为期一周的培训中,多位资深律师和学者就涉外法律服务的多个领域与学员进行了深入讲解和交流。 11月4日,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的邵开俊律师以《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发展方向与业务机会》为主题,从涉外法律服务的定义、政策、外资企业直接投资、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全面解读,并分享了多个实务案例,为律师们提供了宝贵的实务经验和业务指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史军律师就《海外投资并购中的风险识别及应对》开展讲座,详细阐述了海外投资准备、并购流程、相关协议概述以及风险识别与应对策略,为参训律师提供了实用的法律指导。 11月5日,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倪建林律师就《国际贸易救济和合规实务》进行了深入讲解,分析了国际经贸摩擦的新趋势,以及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调查等多个方面。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王清华律师就《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律师价值体现》进行了分享,探讨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趋势、流程、交易架构设计以及面临的新兴法律挑战,强调了律师在海外投资中的重要价值。 11月6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刘骏就《留置权司法使用比较研究》进行了讲解,深入解析了留置权的定义、制度、构成要件,并结合案例进行了生动的阐释,为律师们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王国华教授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解析》的讲座中,概述了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国际、涉外、跨国的区分,以及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的关系。他深入讨论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并分析了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诉讼机制、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为律师们在国际商事争端中提供了全面的解决策略。 11月7日,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法律政策分析部主任林惠玲就《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与中美经贸关系》作了精彩演讲,林惠玲主任深入分析了全球供应链变化趋势,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全球产供链布局受到成本、效率等经济因素以及政治、安全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华东政法大学但伟教授作《如何理解和有效开展涉外法治工作》讲座,聚焦于涉外法治工作的底层逻辑和实践原则,探讨了中央提出的涉外法治体系内容以及建设的挑战和对策。他强调了涉外法治体系的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透明原则、合法性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并讨论了地市级如何开展涉外法治工作。 本次培训班的成功举办,不仅为贵州省涉外法治人才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也为提升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做出了积极贡献。贵州省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培训班将继续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涉外法律人才,为中国企业在全球舞台上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11月8日,“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第六期研修班结班仪式在京举行,58名来自西部地区的律师学员在北京完成为期一个月的跟班,贵州5名律师参加学习,其中谭薛、赵园园、张德芳律师获得本次研修班“优秀研修律师”,赵园园律师还获得“优秀宣传奖”。 此次“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第六期研修班是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指导支持下,由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具体承办的。来自全国12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8名律师前往北京12家优秀律所,用一个月时间,通过集中培训、课后交流、拓展团建、党日活动等形式,深入学习北京优秀律所的运营管理、人才培养、案件办理等经验。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张学兵,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市律师协会代表,参与“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的金杜、大成、中伦、君合、竞天公诚、天元、汉坤、浩天、国枫、金诚同达、天达共和、安理北京12家律师事务所代表,即将参加北京市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项目”2025年研修班工作的天驰君泰、海润天睿、中闻、海问、德和衡、北斗鼎铭、东卫律师事务所代表以及58名西部研修律师学员参加会议。 贵州学员心得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光燕律师 “你的客户为什么把你当朋友,并且尊重你,与其他的朋友有所不同,不是因为别的,就是因为你的专业价值”。这是北京研修时国枫所一位导师说的一句话,这让我感受特别深刻,无论在哪里做律师,做了多久的律师,都要始终保持专业,专业才是安身立命之根本。因此本次学习,我也是秉承着安心学习专业知识的态度来对待的,主要学习了IPO尽调和一些不同类型的公共课程,目的也是看看北京律师和贵州律师处理业务水平的差距到底在哪里,另一方面开阔自己的视野,看看别人都在做些什么,哪些可以做,挖掘未来可能的业务领域。 本次非常感谢省、市协会给予的大力支持,非常感谢北京市律协和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以及国枫所的帮助,我将身体力行,找到适合自己作为西部律师未来发展的职业道路,并协同更多的贵州年轻律师一路前行。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谭薛律师 为期一个月的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在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承办下结束,我有幸参与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学习,收获颇丰。在专业组学习中,大成所十二个专业组宛如知识宝库。如公司与并购重组专业组的学习,让我明白专业化发展需注重可持续与能力储备,公司减资问题的探讨让我深知处理此类业务要谨慎平衡各方利益。法律热点与难点研讨提升了我解决复杂问题能力,如对赌条款性质认定、公司减资相关内容,加深了专业知识。不同专业组交流实现跨领域融合与思维创新,刑辩与知识产权专业组让我看到业务专业性和拓宽了视野,强调深入行业和认真态度。 这次研修是知识洗礼和思想启迪,我将把所学带回西部,为法治建设出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专业服务。 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 在2024年的金秋时节,我有幸成为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的一员,在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的悉心指导下,我得以在法律知识的殿堂中探索和学习。金杜所作为中国法律服务领域的佼佼者,为我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学习和交流平台,让我有机会在法律的海洋中汲取智慧。 通过这次研修,我深刻体会到了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的重要性。我将带着满满的收获,继续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我期待将此次研修的成果转化为实际的工作能力,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能够继续参与类似的研修项目,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我将把这些经验和知识视为职业生涯中的宝贵财富,它们将伴随我在未来的道路上,照亮前行的方向,激励我不断追求卓越。我深知自己还有很多不足,但我愿意以谦卑的心态,不断学习,不断进步。 贵州联通(平坝)律师事务所 赵园园律师 为期一月的研修学习,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与北京的12家律师事务所共同组织安排了5次集中公开课、1次主题党日、1次户外拓展及深入律师事务所的跟班研修活动,从专业学习、法律实践经验交流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文化建设、党建、社会公益等多个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片法律智慧与实践经验交融的广袤天地。 而我所在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更是让我感受到了国内顶尖大所的专业、格局、深度与温度,拓宽了我认知的边界,它让我深刻认识到一名真正优秀的律师应具备的品质和能力,为我指明了努力的方向。而如何在西部特有的市场和土壤上,让思想开花,让先进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和执业经验落地,是我回到西部要反复研究的课题。我将带着君合给予我的宝贵财富,坚定信念、一往无前,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闪亮我的星星之光。 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 张德芳律师 感谢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之舟,载我入“西部砺剑第六航程”,更幸得贵州省律师协会之翼,翱翔至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研修殿堂。踏入天达共和所,如同步入一座知识殿堂,几十余载的风雨兼程,铸就了天达共和的辉煌。在这匆匆一月研修之旅中,我仿佛穿越至知识的瀚海,不仅潜心研习基金会与天达共和精心铺设的课程,更在导师史锐律师的引领下,触摸到了刑事法律殿堂的奥秘。此行取经千里,心中图景斑斓,不仅满载法律实务的瑰宝,更解锁了律所管理的新纪元之门扉。 此番研修之旅,犹如璀璨星辰,照亮我前行的道路,铸就执业生涯的坚实基石。归返贵州故土,我心依旧炽热,使命铭记于心。我将以研修所得为剑,披荆斩棘,为民众编织法律之盾,守护正义之光。在律师与管理人的双重角色中,我誓要绽放光芒,早日成为业界翘楚,以行动诠释卓越,不负韶华,不忘初心。
近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了《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八五”普法中期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通知》。贵阳市律师协会因在全国“八五”普法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了全国“八五”普法中期表现突出的单位称号。这一荣誉彰显了贵阳市律师协会在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贡献,也鼓励协会在推动法治建设和提升公众法律意识等方面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全国“八五”普法中期表现突出的单位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更好发挥《民营经济促进法》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11月7日,贵州省律师协会联合省新联会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言座谈会,旨在通过集思广益,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力量。 与会人员围绕立法目的与背景,对草案进行详细梳理、探讨,并结合提供法律服务以及企业运营相关经验对条款提出细化、补充、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贵州省新联会会长、省律协监事长朱山认为,此次会议既有在民事相关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经验丰富的律师,又有来自民营企业的新联会会员代表,发言紧密贴合实际,建议具有专业性、合理性,体现了贵州律师、新阶层人士对民营经济立法工作的关心、关切。他提出,要深刻领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助力以良法为民营经济提供保障;要持续关注立法动态,掌握新的政策法规,提升服务本领,用高质量法律服务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要积极服务中心大局,吃透、用好政策,在变局中开新局,将制度优势转化为行业发展优势,在改革中实现长远发展。 省律协立法委、参政议政委、生态文明委部分委员以及省新联会法律服务专委会、经济服务专委会部分委员参加,会议由省律协立法委主任黄木兰主持。
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第五期“头雁领航·黔律讲堂”——律政佳人,女律师成长之路论坛将在贵阳国际生态会议中心举行。与会嘉宾将围绕“她优势、她突破、她力量”展开对话交流,展现女律师独立、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执业风采,助力女性法律工作者职场发展,为法律事业注入巾帼智慧。
11月7日,安顺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马涛到市律师行业开展调研,并就行业发展及党建工作进行座谈交流。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潘勇,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开惠参加活动。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戴波主持座谈会。 安顺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彭斌荣对市律师行业工作情况进行汇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杨云蕾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围绕党建工作、协会建设、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 马涛充分肯定安顺市律师行业取得的工作成效,并指出,近年来全市律师行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人民律师为人民”执业理念,奋力践行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具体要求,创新探索“党建引领律师行业高质量融合发展”思路举措,出台《党员律师积分管理制度》、选派“第一书记”“党建指导员”“挂帮书记”等好经验、好做法,党建工作得到了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和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站位高、谋实事、效果好,实现在政治上看齐、法治上发力。 马涛强调,律师行业要坚持政治引领,以使命为导向,做与党同心的践行者,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要坚持服务大局,以目标为指引,做护航发展的推动者,聚焦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紧扣“四区一高地”主定位,聚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1558”发展思路、“两城三基地”战略部署,以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坚持行业自律,以创新为根本,做扶正守道的示范者,推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律师协会“两专委”职能作用,统筹推进政治教育、执业纪律、专业领域培训,引导广大律师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努力树牢律师良好职业声誉和行业形象。
日前,全国律协下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促进西部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面向援藏律所、律师征文通知》。 对口支援西藏30年来,司法部、全国律协组织一系列活动,汇聚优秀律师前往西藏开展法律服务,着力提升西藏法治工作水平,维护民族团结,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援藏律师在藏工作期间克服艰苦条件和个人困难,积极开展工作,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帮助西藏各族群众解决困难问题,是律师行业践行社会责任、彰显行业互助精神的缩影。 为进一步选树援藏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掘援藏律所、律师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传播律师行业正能量,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形象,现向所有曾经和正在援藏的律所、律师征稿,将您的故事与感动分享给更多的人。 一、征文要求 (一)体裁以散文、随笔、诗歌为主,字数在5000字以内;(摄影作品)作品须为个人原创作品;文章要求语言优美,情节生动,故事感人。 (二)征稿应具有原创性,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三)征稿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格式要求 (一)撰写要求 1.征稿语言通顺、标点正确、不违反法律和相关规范。 2.在征稿尾部写明稿件联系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二)排版要求 1.标题:方正小标宋简体,小二号,居中; 2.标题下注明作者所在单位、作者姓名:楷体,四号,居中; 3.正文(含副标题):仿宋,三号。 三、征文选用 一经投稿,视为授权主办方印刷成册、或出版、或推荐至国家公开发行的杂志发表。部分征文作者将受邀线下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促进西部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举办的活动。 四、征集时间 自征文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 五、投稿方式 论文以WORD文档形式发至邮箱:616960057@qq.com。 邮件主题:援藏征文+省(市)XX 律师事务所姓名 XX。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默立 联系电话:13911779504
为进一步促进法院和律师良性互动,有效推进司法服务水平提升,11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丽娜、技术处副处长程少芬一行到省律师协会调研座谈,围绕网上立案工作开展交流,听取律师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上,调研组就法院网上立案平台建设有关情况,以及即将在PC端上线的网上立案系统相关功能进行简要介绍。 针对本次座谈,省律师协会提前开展调研,将律师反映的问题归纳分类,梳理出律师执业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立案、辩护、执行等难题,参会律师代表围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加强与法院信息互通对接等方面进行深入沟通交流、提出意见建议。 调研组在认真听取律师代表的提问和建议后,表示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精神,在工作中回应律师和社会有关方面关切,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优化升级网上立案服务等方式,让改革举措真正惠及律师、惠及人民群众,希望双方继续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互相支持,合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朱山、副会长归东,省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及律师代表参加交流座谈。
深耕法治沃土,奋进未来征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也为律师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贵州省律师协会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迅速掀起贯彻全会精神的理论学习与实践探索热潮,致力于全面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全会召开前夕,贵州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余敏专程到省律师协会调研全省律师工作,号召广大律师以全会召开为指引,充分发挥律师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全省律师积极践行“五点希望”,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职业追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坚持深学细悟,推动实干笃行 7月19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召开会长办公会,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重大原则、工作部署及要求等方面进行研读,教育引导广大律师汇聚法治力量走好改革开放“必由之路”,以实际行动深刻把握“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强调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全会精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智慧力量;发挥行业优势抓好全会精神宣传贯彻,展现贵州律师担当作为;提升能力本领更好服务保障全面深化改革,以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护航全面深化改革,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 9月6日至8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贵阳举办,推动全会精神在全省律师行业落实落地,提升律师服务“国之大者”“省之大计”的能力水平。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作全会精神专题宣讲;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李翔、江西省律协会长廖泽方、安徽省律协会长音邦定、上海市律协副会长徐宗新、广东省律协副会长杨择郡受邀开展专题讲座和案例分析,各市(州)律师学员代表深入交流探讨,切实提高整体理论水平和综合实践能力,为准确把握国家法治建设新要求、推动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注入思想动力。 提升能力建设,助力青年成长 8月30日,全省青年律师“选评树立”工作会议召开。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师协会共同为60名被选树为“最美青年党员律师”“最美乡村振兴律师”“最美未成年人保护律师”“最美公益律师”的青年律师授牌,运用榜样力量激励青年律师创先争优,推动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律师协会和律所努力为青年律师成长成才提供机会、搭建舞台,让青年律师更有获得感、价值感和荣誉感。同日,以“党建引领聚合力、激活青年律师发展‘新引擎’”为主题的贵州省律师协会2024年第三期“头雁领航·黔律讲堂”专题讲座举行,参会嘉宾与青年律师代表对话畅谈,交流探讨党建引领促进青年律师发展的方法路径,号召青年律师把握时代脉搏,以过硬本领成就事业,以责任担当践行时代使命。 为帮助青年律师成长为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11月4日,贵州省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培训班在华东政法大学开班,47名青年律师以学习交流为契机,积极学习有关国际规则和涉外法律实务,提升自身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助力贵州对外开放和涉外工作取得新成效。 立足行业前景,开拓发展思路 9月15日,贵达(泰国)律师事务所揭牌仪式在泰国曼谷举行,标志着贵州首家海外法律服务机构正式成立,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助力贵州律师“走出去”开启崭新篇章。该所的成立,不仅能为在泰中国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还可为泰国本土企业了解中国法律、拓展中国市场提供便捷通道,将为中泰法律服务领域合作、推动两国经贸合作与文化交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9月,贵州省律师协会组建涉外法律服务考察团,奔赴境外学习先进经验、研究发展趋势。在泰国、老挝、柬埔寨交流访问期间,考察团拜访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当地律师事务所,对有关国家发展情况和国际法律服务业务形成真实、直观的感触。在前往香港特区参加“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青年律师论坛”并参观香港终审法院、香港大学及部分律师事务所后,贵州律师感慨颇深,表示将积极拥抱新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在贵州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及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中展现作为。 此外,贵州省律师协会主动“走出去”交流工作、寻求合作、加快发展。10月13日至15日,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率队赴马来西亚参加第37届亚太法律协会国际会议(LAWASIA会议),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寻求为贵州律师提供发展机遇,探索法律服务合作新模式;10月17日,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朱山率队参加“2024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周”活动,加强行业交流,积极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有关合作;10月22日,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朱山率队参加“2024华语律师大会(华语律师深圳行)”活动,加强华语律师、律所沟通,促进法律服务界与企业界交流合作。 发挥专业优势,服务社会发展 贵州省律师协会编辑并发布了《助力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典型案例》,这部案例是贵州律师秉承使命担当、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的生动体现。 10月25日,贵州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法治建设业务交流会在安顺举办,省、市有关部门,全国专家学者、航空企业代表及各市(州)律师代表400余人参会。本次交流活动推动了航空产业和法律服务互融互促,是贵州律师助力航空法律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是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升律师了解航空产业与低空经济现状、研究法律服务方式、助力健康持续发展的能力。 10月26日,在贵州省律师协会金融财税、公司法、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支持下,国浩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第六届国浩民商事争议解决论坛”在贵阳举行,此次活动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争议解决之道”为主论坛,以“公司争议解决之道”“环境资源及能源争议解决”“金融证券争议解决”为分论坛,汇聚全国民商事律师和专家学者300余人参会,近10万人收看网络直播,对促进贵州律师行业参与建立健全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不断完善和发展,贵州律师将不断发挥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贡献力量,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贵州省律师协会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主任李绪诚律师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国内首个法律大模型团体标准T/AIIA 010-2024《法律大模型开发与应用服务规范》编写,这项具有创新意义的标准有助于提高法律人工智能服务质效,更好满足公众法律需求,贵州省律师协会荣获“最佳贡献单位奖”;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傅舒律师为贵州万峰林智慧文旅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是贵州首单旅游景区数据资产入表项目,对贵州企业后续开展数据资产入表起到创新示范意义。 律师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律师赋予更重大的责任与使命,为律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贵州省律师协会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全会精神贯穿于法律服务工作始终,积极利用政策优势和国内外资源,借鉴先进经验成效,加强行业交流合作,激发自身改革创新活力,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贡献律师智慧和力量。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疑难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法治宣传、社会预期引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展示法律实务成果,宣传为法律实务作出贡献的法律人,人民法院出版社、教授加案例研究中心经过《年度案例50佳》秘书处初选、专家评审、专家复核、出版社三审等多个环节反复论证,层层筛选,首届《年度案例50佳》(法官系列)、《年度案例50佳》(律师系列)丛书已正式出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兼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当选专家委员会专家。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张津滔,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浩兴,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周钰熙撰写案例入选《年度案例50佳》律师实务系列。 (1名律师当选专家委员会专家) (3篇案例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