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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   由:非法经营罪   受援人:吴某甲 承办律师: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杨雅曦     案情简介:   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中查明,被告人吴某乙通过网络平台联系烟叶的运输业务,并邀请其弟吴某甲来帮忙开车,二人从云南非法运输烟叶到重庆,途经安顺市高速西站时,被公安机关及烟草专卖部门联合查获。经安顺市A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二人运输的烟叶9845公斤,吴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2.879464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均认罪认罚。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诉人吴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通过书面审查并征求辩护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审过程中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甲案涉烟草进行鉴定,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霉变18%,级外烟82%。经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价值67534.54元。重审后,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分别在接受了安顺市法律援助中心(二审阶段)和安顺市A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回重审阶段)指派后,作为本案二审阶段和发回重审阶段吴某甲的辩护人,为吴某甲提供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吴某甲,在会见之后对本案所有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分析比对,积极与本案承办法官与检察官沟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意见,并被合议庭给以采纳。   承办思路   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人初心,承办律师认真审查分析原一审判决、全案的事实、证据,会见受援人吴某甲,对其进行法律科普,特别是对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进行解析,并且查阅我国关于本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理分析、法律论文等,同时,与本案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进程,在二审、发回重审二个阶段,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事实证据和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二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一是上诉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二是上诉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从宽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吴某甲在本案中并未有任何获利,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判决应与实际获利的非法经营罪犯有所区别;四是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家庭实际情况较为困难,且其系家庭顶梁柱,现兄弟俩均面临刑法处理,妻子无业,父母无人照顾,无疑给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为了不让其家庭给社会造成负担,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承办律师依法向二审合议庭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撤销该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在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本案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经重新鉴定价值67534.54元,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具有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未从本罪中获利等酌定从轻情节;并提到了吴某甲家庭情况困难,现家中兄弟俩面临刑法处理,给其家人带来沉重打击,为不给社会带来负担,建议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在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一层层抽丝剥茧,展开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同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方面进行论述,充分打动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律师上述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判决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多个阶段中应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吴某甲的上诉理由提到了“上诉人在本案中签署非法经营罪的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这是否是对于认罪认罚的反悔,是否会影响后续审判的量刑,并影响后续判决或裁定,这是一个办案难点。   二审阶段,承办律师认为,二审辩护首先要与吴某甲沟通,确定其到底是因不懂法而提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的上诉理由,还是确实认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拒不认罪。在会见吴某甲时,承办律师对吴某甲进行法律科普、心理疏导,帮助其全面认识“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意义;在提交二审阶段辩护意见时,考虑到吴某甲上述上诉理由,承办律师弱化了对于“认罪认罚”的论述,另辟蹊径进行全面论述。   在发回重审一审阶段中,辩护人积极与法官、公诉人沟通交换意见,并会见吴某甲,认真阐述本案裁判要点与辅导开庭表现的礼仪,吴某甲深刻认罪、悔罪。在庭审中,吴某甲积极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配合,为庭审上控、辩、审三方的高效表现打下了基础,极大推进了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且在当庭宣判后,吴某乙、吴某甲二人表示不再上诉,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诉讼资源和提高了司法诉讼效率。从原一审三年的判决到发回重审后一年三个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刑事司法政策的优越性,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结果   本案原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评语   本案系承办律师执业以后独立承办的第一件刑事案件,作为一个初出茅庐的新手,一切辩护思路、与公检法系统沟通的技巧、与被告人会见的效果,都需要自身独立判断与取舍。本案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但通过承办律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全面工作,依法为吴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均被两级法院合议庭采纳,从二审阶段为吴某甲争取了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在发回重审后争取到相比原判三年有期徒刑更轻的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结果。   尤其是吴某甲能赶在2022年春节前刑满释放,与家人过年团聚,同时便于其兄安心服刑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也避免其家庭失去顶梁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负担。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并致以真诚感谢,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承办律师秉承着运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维护社会稳定,弘扬司法公正,力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尽一份绵薄之力,力争让每一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情简介 案    由:贩卖毒品案 受援人:陈某乙 承办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袁雪飞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贵阳市A区B小区代某家中以人民币28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700克给代某。当日,公安人员在代某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块,净重693.56克。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搭乘陈某甲的女儿郑某驾驶的车辆前往贵阳市,准备与代某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贵阳市某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在郑某驾驶的小轿车后备箱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块,净重403.6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代某的住处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女儿郑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的四块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61.25%、61.95%、58.59%、59.29%。 承办过程   2019年10月30日,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袁雪飞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一审程序的辩护人。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侦査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向贵阳市A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A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转至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案件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认真查阅和比对,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和案件情况,充分掌握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撰写发问提纲、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 承办思路   承办律师从维护当事人的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第二桩犯罪系犯意诱惑,为典型的控制交易,陈某乙系陈某甲贩卖毒品的帮助犯,主观上是否明知陈某甲携带毒品至贵阳是为本案的构罪要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在第二桩犯罪中,涉案毒品未实际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对陈某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陈某乙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4.陈某乙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因此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为当事人进行罪轻辩护。 承办结果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无期徒刑,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辩护意见,2019年12月3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法援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尽责履职,积极为当事人查阅卷宗,对案件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认真查阅和比对,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和案件情况,充分掌握了案件事实及证据,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从多角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尽管在人民检察院无期徒刑量刑建议的压力下,仍为当事人作轻罪辩护,承办律师提出的轻罪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最终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达到了轻罪辩护的效果,为本案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
为总结和交流律师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经验,提高我省广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贵州省律师协会2022年1月启动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鼓励本省执业律师积极报送近三年本人办理或主要办理已结案的法律援助案件参评。广大律师踊跃参与,积极投稿,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案例,经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组织从报送的案例中初评出32篇案例提交评审小组评选。 2022年3月12日,贵州省“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在省律师协会顺利完成。贵州财经大学绿色发展研究院法学博士、副教授李德学,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教研室主任康军,贵州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副处长刘松,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钟远人,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蒋国军担任评委,组成评审小组。评选活动由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主任李银红主持。 活动现场,李银红向评审组说明了本次“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评选目的、意义和规则,并就前期初评工作作汇报。评审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案例基本情况、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情况、法律意见采纳情况、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评选,从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经讨论分析,最终从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中选出了“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2021年7月9日14时,“新形势下金融证券律师事务拓展与实践”专题讲座在在贵阳市律师协会会议室举办。省律协副会长朱浩兴、石利民莅临会议。   石利民对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表示祝贺,对贵阳市律师协会对活动的支持表示感谢,很多市(州)的律师能赶到贵阳参加活动,学习热情值得肯定。他指出律师必须注重专业能业的提升,证券业务是律师非诉讼业务类型之一,证券行业发展迅速,律师在这个律师中大有可为。   在本次培训研讨中,省律协金融证券专委会主任赵敏围绕上市工作,主要从四个方面予以说明。在上市政策中,从国、省、市三个层面介绍了最新的优惠政策文件,并着重介绍了我省当前上市企业情况;在上市路径中,结合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的具体情况,分别介绍了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的基本要求,比较了A股与港股,明确了“上市之利”,详细阐述了上市程序及路径;在上市法律问题中,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剖析了上市的十个重点法律问题,以案例说明了上市工作中律师需关注的重点;在业务拓展方面,结合省内已上市企业的再融资、并购情况,就开展上市培育、基金业务、并购重组、股权激励、上市辅导、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业务进行了详细阐释,为金融证券律师的业务拓展给予了思路。   朱浩兴对活动的成功举办表示肯定,对于赵敏主任讲到的上市公司上市路径选择,对贵州省上市公司的分析情况作了补充和小结。他指出,对于青年律师,必须要有自己的信仰,执业要有操守,律师要有政府自觉性,要服务群众,做到“两个维护”“四个自信”,为全面依法治国做出自己的贡献。律师要做到专业,专业化是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希望专委会经常举办各种活动,丰富律师的专业视野。  
《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通讯》是由贵州省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精心谋划、筹备的一份专业信息资讯,致力于为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之士提供破产领域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重大举措、业界动态以及权威的理论研究观点和实务干货。该刊物设有四个板块,分别是最新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破产重大新闻资讯、研究前沿视点和破产实务精要,旨在从全国视角观察破产法制发展趋势,呈现相关主题学术理论研究前沿视点,聚焦破产法实务,针对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破产业务实践者提供实践指导。   截至目前,《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通讯》已出至第3期,大家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的方式查看或下载。 <1> 识别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 《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通讯》第1期   <2> 识别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 《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通讯》第2期   <3> 识别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 《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通讯》第3期
2021年4月28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专委会”)组织编写的《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年度报告(2021)》(“《报告》”)正式出版。 贵州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知产非遗委)主任李建律师参与编写《报告》中地理标志部分相关内容,知产非遗委秘书长张佳佳律师和委员汪明政律师参与编写了《报告》中反不正当竞争板块相关内容。《报告》反不正当篇主要包含《民法典》中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评析、国务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以及各个地区出台的有关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了典型案例的评析以及现下应当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报告》地理标志篇主要包括我国现行三种地理标志制度的比较与运用,通过地理标志制度打造区域品牌,来探索三种制度的选择、使用、管理等问题。 《报告》一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的视角,从著作权、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以及商用化八个板块展开,全面汇总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最新发展。书中内容不仅展现了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在知识产权强国路上的发展和努力,也体现了知识产权律师在实务探索中的经验与智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将深刻影响世界经济格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能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有效,未来,中国律师必将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李建律师表示,自2020年以来,贵州律师已连续两次参与编写《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年度报告》。
4月17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委会、贵州省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在贵阳市光大银行会议室共同举办了 “民法典担保新规与破产管理人业务经验分享”交流沙龙。贵州省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委会邓成军主任、贵州省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孔令章主任、专委会秘书长戴菲、副秘书长唐先博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交流活动邀请到的分享嘉宾有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周清林教授、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玉坤和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宏。 本次主题交流沙龙的主讲嘉宾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周清林教授,周清林教授系法学博士,任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研究基地民商事案件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国家公派英国牛津大学法学系访问学者,深圳前海国合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民法哲学》集刊主编。周清林教授本次交流的主题为“担保司法解释中的担保人追偿权”。 周清林教授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进行了重点条文的详细解读。其中主要就多个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行使、担保人向债权人的追偿权、破产程序中的担保人追偿问题、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的保证人追偿权等问题进行了逐一展开分析,并结合破产程序中的若干实务问题作了精彩分享。 孔令章主任与到会人员分享了“担保新解释对破产业务的影响”相关内容。孔令章主任主要围绕担保新规中担保债务的从属性的强化、公司对外担保的严格化规则、担保财产的识别规则等问题对办理破产案件的影响进行了主题交流。 肖玉坤教授就“公司担保的制度演变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主题分享。肖玉坤教授首先从公司担保问题的立法变迁作为切入点,介绍了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担保的禁止逐步向公司担保自治态度的演变。随后进一步详细介绍了在担保新规下对公司担保情况的精细化区分,并结合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深入解析。 最后,王宏教授就“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担保权”作了主题分享。王宏教授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规则出发,进一步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具有优先权的权利之间的关系逐步深入,展开演讲,结合破产程序中相关问题的难点和争议,介绍了有关问题在破产实务中的不同处理及司法裁判要旨,为管理人的业务办理提供了思路。 活动最后,破重委主任邓成军对本次沙龙进行了总结,邓成军主任提出,本次活动具有重大意义,对担保制度新规的学习是每一位司法实务者的任务,并表示破重委将积极与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等平台开展更多合作,举办具有实务指导意义的破产法理论学习交流活动,为专委会委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提升学习创造平台。 本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4月10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在省律协会议室召开2021年主任会议,会议由民专委主任蒋国军主持,省律协副会长袁光福出席会议,民专委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本次主任会议旨在为实施民专委2021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省律协交办的具体任务分工、规划。会议确定了《民法典》解读汇编工作的责任主体、文本体例、阶段时间。为落实好民法典生效后的宣传工作,将组长责任制与省律协宣传平台相结合,精选典型案例逐步在省律协公众号发表。同时,进一步促进省、市(州)两级专业委员会的互动交流,会议拟定与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民专委联合开展相关活动,创新活动举办与走访交流的联合交流机制。会议还就2021年贵州省首届优秀代理词评选活动负责人人选,代理词征集、评选标准、评委确定等事项进行了讨论。 省律协副会长袁光福强调,民专委在具体工作中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进一步促进相关活动开展常态化、精细化。在新的年度工作中,要继续做好民法典深度宣传工作,服务好律师,服务好律所,为律师、为社会做好、实事,把彰显贵州律师风采与《民法典》宣传及时事热点等相结合,为后续工作的开展积累经验。
为推动贵州省律师行业专业化、高质量提升,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做出更好的服务,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召开《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发布会暨省律协专业委工作交流座谈会,会议由省律协潘登勇副会长主持,省律协会长白敏、副会长钟远人出席会议,省律协16个专业委员会派出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白敏会长向全体与会人员传达学习了《2021年律师工作要点》,并从“推动律师行业党建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持续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等五个方面强调了贵州省律师行业发展导向,切实服务好我省“一二三四”总体思路,为我省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推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发展做出律师行业的贡献。 会议中,钟远人副会长宣布了《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正式发布,表示贵州省律师协会应以专业委员会为抓手推进行业专业化业务水平发展。 会上,由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汪国庆,对《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从立项背景、制定来历到任务部署、工作流程再到深入打磨、逐条推敲、征求意见到最后的初有成果,进行了简要、系统的介绍。 接下来,与会的16个专业委员会代表就会议传达的精神结合本专委会本年度工作计划,分别发表了关于2021年度专委会开展工作的具体规划与思考。出席领导也一一指导并提出建议。 最后,白敏会长总结到,一是各专委会要合规、有序、创新的开展各项活动,使专委会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引领全省律师行业;二是专委会之间要加强横向的联系,强强联合开展更多优质的活动,同时也要推进与市(州)律协专委会的纵向联系,加强业务指导提升业务能力水平;三是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与支持下,各专委会要出成果、见成效,提升专委会在全省的影响力;四是各专委会要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加深党史学习教育,在建党100周年各项活动中贡献更大的力量。 监事会吴启刚监事全程参加并发表了监事意见。  
为提升贵州省律师行业法律服务水平,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的学习,贵州省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将于3月7日邀请税务专家举办分享沙龙活动,由于场地限制,本次沙龙活动除财税专委会委员外,另外30个名额面向非财税委专委会委员律师,先报先得,报满截止!请有意参加活动的律师积极报名!   01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3月7日 14:30-17:30 地点: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观山湖区富力中心A3栋20层)   02主题、专家 主题一:《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政策解析与风险管控》 专家:秦仕平  华税税务师事务所贵阳分所业务总监。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审计师资格。曾就职于原贵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某世界500强房地产公司高级税务顾问、高级投资经理。专注于企业运营全流程财税风险识别及优化处理、税务检查应对、税务筹划、企业重组涉税方案优化、财税法研究等。 主题二:《律所综合所得个税税负优化思路探讨》 专家:张相雄   贵州双龙现代实业集团财务总监。曾任多家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首席合规官等职。30年中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和企业管理经验,熟悉运用财务、会计、税务、金融等相关法规。创办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培训学校。 03报名方式 由于场地限制,本次沙龙活动共有30位名额,根据先报先得、报满截止的原则,采取扫描报名码填写个人信息方式报名。 (扫描二维码报名)   04注意事项 1.考虑当前疫情情况,活动期间请全体参会人员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2.未尽事宜请于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人:马燕 联系电话:137658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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