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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11-19 16:23:10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一条  条文理解与应用 (解读作者:王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条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条文解读】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是当前集体所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实现城乡融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广大农村进行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需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共同繁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法治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也是民主的保障,还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其三种功能统一和作用于具体法治实践。充分发挥集体所有制的优势,不仅需要有法可依还要实现良法善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行,有效巩固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吸收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及司法实践成果。 其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取得丰富的经验和丰硕成果,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大量素材,形成了系列司法观点,现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固定下来。 社会的发展进步时刻在调整和分配社会群体的利益,因此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利,应当包括内外两个层面:对外层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主体权益不一致时,要防止其他社会群体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他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等;对内层面,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保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利,防止集体经济组织损害成员权益,也防止成员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二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在摸索、探索中形成了对集体经济组织理解的众多维度。就农村现状而言,既有经济欠发展的“空壳村”,也有获得资源收益或者城市发展红利而高速成长起来的“暴发村”,但多数未设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支两委的概念常态混同,形成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模糊边界。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够明确,责任权利不够清晰,在尚未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导致村委会难以适从,管理缺乏明确的目标、工作缺乏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决了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到位等问题,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农村实践和乡村振兴的要求,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中主体资格的要求,健全其法人治理方式,通过法律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防止外部资本和人员侵占,有利于妥善处理和平衡关联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利益关系。 三是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没有农业强国就没有整个现代化强国;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不全面的。”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改造以来,农业农村一直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底色,农业农村的发展依赖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物质准备、经济基础、管理条件和知识储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映射了集体经济的建设目标,指引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规范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方法,夯实了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基础。 四是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将宪法精神落实到法律规则之中,确定了判定各方权益的规则,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经营制度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五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明确要求“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并在第二条提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这五大振兴,农业升级和产业振兴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点、难点,通过法律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中的职责,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为与不可为,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掌握着土地这个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相应承担着发展农业、推进农业升级和振兴产业的重大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农业的义务,既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所有制、解决双层经营制度“分得多、统得少”的问题,又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业强国的建设者,规划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远景。 六是促进共同富裕。 就农村发展现状而言,目前农业产品的价值尚难以通过市场交换价值予以充分体现,农业生产环境的开放性导致产业面临着高风险,生产投入和产品产出容易倒挂,故以农为业者特别容易出现贫富分化,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周而复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确立,从制度上防止了土地兼并、确保了耕者有其田,预防了农民贫富两极分化,但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践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共同贫穷”的现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防止土地兼并、预防共同贫穷、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立法目的,并将一系列措施、责任压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夯实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规则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直面提高广大农民富裕程度这个最艰巨任务,从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方面,构建了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了广大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富裕的机制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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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11-13 16:08:34
11月11日至15日,遵义、铜仁、黔东南、黔南四个市(州)律师协会在遵义市新蒲新区创元千禧大酒店联合举办贵州省2024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班(遵义会场)。贵州省律协副会长、遵义市律协会长胡良刚,市律协副会长张明等出席11日上午的开班仪式,来自四地的441名实习律师参加培训。 开班仪式上,胡良刚代表省律协向全体参训学员表示欢迎,并就本次培训提出几点要求:一是统一思想,端正学习态度;二是努力修炼内功,快速提升专业知识和实操能力;三是培养正确职业价值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专业、敬业的姿态,为贵州法治建设贡献力量。他强调,实习律师是律师事业的传承人,是律师行业持续发展的源泉,希望学员们能把握培训机会,认真学习、积极思考、勇于实践,顺利踏入执业之路。 开班仪式后,贵州省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阳市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乾應,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法律实务》为题,从“建工律师必备基础知识”“施工合同效力”“工程款纠纷案件代理”等方面作出解析,为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的代理思路、事实查明等方面提供参考、帮助。 下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三级教授、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陈志,以《律师参与仲裁的宏观视域与微观关注》为题,着重阐述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仲裁规则及举证质证实操,为学员们带来了一场内容丰富、见解独到的知识盛宴。 遵义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兴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辅导》为题,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如何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等方面进行精彩分享。   此次培训内容丰富详实,学员们表示将把所学应用到实际工作中,转化为工作实效,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为法治贵州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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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11-05 16:45:38
11月4日,贵州省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培训班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来自贵州省9个市(州)的47名律师齐聚上海。      当日上午,开班仪式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举行,仪式由贵州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培训处副处长熊飞菲主持,参加开班仪式的领导有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学院院长、教授王月明,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晓迅。 王月明代表华东政法大学致欢迎辞,并介绍了华东政法大学的相关情况。   汪晓迅对华东政法大学精心组织师资对贵州省涉外法治人才进行培训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强调,涉外法治是国家建设的重心也是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律师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积极投身涉外法治建设。他勉励学员们珍惜此次学习机会,充分展现贵州律师的精神风貌,同时要以学习交流为契机,为在涉外法治领域取得更大进步做足充分准备。   熊飞菲作总结发言,她提出,涉外法治人才和队伍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贵州省司法厅将继续坚持和全国高校、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着力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以期更好提供涉外法律服务,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希望各位学员此行收获满满,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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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09-02 16:27:31
8月30日 ,以“党建引领聚合力,激活青年律师发展'新引擎'”为主题的贵州省律师协会2024年第三期“头雁领航·黔律讲堂”专题讲座在贵阳举行。   本次讲座由贵州省司法厅、共青团贵州省委指导,贵州省律师协会主办,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建指导委员会、省律师行业团委共同承办。   活动设置了“圆桌对话”环节,邀请省司法厅、团省委相关领导及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代表,围绕“党建引领聚合力,激活青年律师发展‘新引擎’”主题与青年律师代表展开“对话”,深入交流探讨了党建引领促进青年律师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和方法路径。   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对受到选树的青年律师和参加首届云贵川渝桂藏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贵州律师辩论队全体队员表示热烈祝贺,并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新的重大决策部署,为青年律师奋进服务新时代指明了努力方向。青年律师是行业的未来和希望,面对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必须牢牢把握新时代的特点,以理想引领未来,以过硬的本领成就事业,以责任担当践行时代使命,让青春在不懈奋斗中绽放绚丽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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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08-06 16:52:37
8月3日至4日,由安顺市律师协会举办的2024年度执业律师培训班圆满落幕。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潘登勇出席开班仪式并致辞,安顺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戴波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开班仪式由安顺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彭斌荣主持。 潘登勇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安顺市律师行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践行人民律师定位,创新探索党员律师积分制管理、党建指导员、“第一书记”等制度机制,党建工作荣获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和省、市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始终在全省乃至全国走前列、做示范。举办此次执业律师培训正逢其时、恰逢其势,律师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必须有多层次、开放性的办案思维,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而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必须要多学习、善学习,才能实现自我的蜕变和升华。希望安顺律师通过此次培训,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获,进一步提升执业素养,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用更加真诚、更加专业、更加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戴波指出,全市广大律师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奋力践行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党建统领,用党的创新理论凝神铸魂,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持续加强律师行业意识形态工作,深入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要坚持目标导向,以学赋能强素质促提升,参训人员要珍惜难得机会,积极交流学习心得、分享经验做法、探讨业务技能,通过培训有效提高自身发现、思考和破解问题的能力,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要坚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围绕“四新四化”主战略,紧扣“四区一高地”主定位,聚焦市委、市政府“1558”发展思路和“两城三基地”建设目标,全面扩大行业覆盖外延和提升服务质效。   此次培训,邀请到全国律协西部律师讲师团成员甘元春、王德凡、周磊、李纲4名业内资深律师莅临授课,培训内容涵盖刑事辩护、公司法裁判、政府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等实务前沿问题。   参训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培训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丰富,有理论深度、有实践基础、有问题导向,在今后的工作,将不断提升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助推安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据悉,此次培训是自2016年之后,安顺市律师协会时隔8年首次在线下集中举办全市执业律师培训。全市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共580余人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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