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该法共包含9章,涵盖了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等多个方面,强调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确保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市场机会,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更好把握法条内在涵义,促进法条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逐条解读,以期在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充分贡献律师力量。 第六十六条解读作者 刘峥 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条文内容 第六十六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条款解读 本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防止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滥用权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检察机关在民营经济治理中的监督角色,将检察职能深度嵌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体系中,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要求的重要举措。
贵州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 (2024-2027) 目 录 前 言 第一篇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发展基础 第二节 面临形势 第三节 发展趋势 第二篇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发展目标 第三篇 具体任务 第一节 全面抓实党建工作责任 第二节 全面抓好律所品牌打造和创新发展 第三节 全面提升律师队伍综合实力 第四节 全面服务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节 全面优化律协机制和律师执业环境 第四篇 实施保障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节 凝聚实施合力 第三节 强化监测评估 第四节 加大宣传力度
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该法共包含9章,涵盖了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等多个方面,强调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确保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市场机会,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更好把握法条内在涵义,促进法条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逐条解读,以期在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充分贡献律师力量。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解读作者 杨吕吕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条文内容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条款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民营经济组织在获取生产要素和政策支持方面的平等权利。一方面,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与国有等其他非民营经济组织一样,平等地适用国家出台的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各种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与国有等其他非民营经济组织一样,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任何部门或主体不得因民营经济组织身份而设置任何区别于国有等其他非民营经济组织的门槛、障碍或不平等条件。 条文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条款解读 本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依法行政,不得超越权限。进一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与民营经济组织密切关联的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等政策措施时须一视同仁,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区别对待。以政府部门在分配财政资金、专项扶持资金为例,民营企业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就有与国有等其他非民营经济组织同样的机会获取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不合理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并获取前述资源。 条文内容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条款解读 本条进一步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需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平等地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能够获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前,须提前发布包括项目内容、参与条件、评标标准等信息内容。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不能存在任何歧视性条款或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公共资源的交易过程中须接受社会监督,民营经济组织在权利受害时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