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2024年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2024年第八次(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省律师协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由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 会议集体学习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及公报和省委第十三届五次全会公报。传达学习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省委两新工委、省司法厅党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相关工作要求。 会议强调,一要更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全会精神。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省委工作部署要求,把学习全会精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作为理论学习、教育培训和“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好全体律师系统学习,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智慧力量。省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师协会将通过举办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等多样化的方式,加强“头雁律师”对全会精神的学习,引领增强学习成效。二要发挥行业优势认真抓好全会精神的宣传贯彻。结合律师行业特点,更好地发挥职能优势、行业优势、专业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多举措宣传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新进展、新成效,在推进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增强法律服务能力、提升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助力涉外法治建设等方面展现贵州律师新担当、新作为。三要提升能力本领更好服务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积极引导全省广大律师胸怀“国之大者”“省之大事”,永葆人民律师本色,把党和人民满意作为价值追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要增强战略思维和“远视”能力,找准新形势下法律服务的切入点和立足点,以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护航全面深化改革,积极投身法治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 会议还通报、讨论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按照全国律协关于促进区域青年律师交流学习、协同发展的统筹安排,8月3日,由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西藏六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共同举办、云南省律师协会具体承办的首届“云贵川渝桂藏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在昆明圆满收官。云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茶忠旺出席并致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万立致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杨建伟到会指导。六省市区的12支律师辩论队伍展开了一场场激烈的思想交锋,5万余人次收看了线上直播。 贵州律师代表队由12名队员和贵达律师王慕之教练组成。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丁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副处长余洁、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朱山、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晓迅等出席活动,朱山还应邀担任大赛评委。 比赛现场,贵州代表队围绕辩题,以语言为剑、逻辑为盾,在思维碰撞中充分展现深厚的辩论实力、严谨的逻辑思考和快速的应变能力,为现场观众带来了两场融合法律智慧与法治精神的精彩思辨对决。 (贵州1队成员为:孙诗韵、霍蕾蕾、王竣玉、张禹,替补队员陈梦洁、黄腾义) (贵州2队成员为:冉海龙、雷雨航、秦榮、范瑜,替补队员龙恩宇、张攀) 经过激烈角逐,贵州2队荣获“团体一等奖”,贵州1队荣获“优秀组织奖”;雷雨航以93.4分的全场最高分荣获“最佳辩手”,张禹、王竣玉、秦榮荣获“优秀辩手”。 本次比赛,省律协青年律师委员会精心组织、省律协会员部密切配合,以参加全省检察官律师论辩赛的优秀选手为基础,从各市(州)抽调精干力量,进行针对性训练和模拟对抗演练。这是一次高水平的“练兵”活动,充分展现了贵州青年律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业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参赛人员表示,将以此为激励,增强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肩负起新时代律师的使命担当,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努力把爱党爱国爱人民的真挚情感转化为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力量。
贵州律师行业中有这样一些人,他们曾身着戎装,保家卫国,如今披上律袍,维护正义。从军营到法庭,改变的是身份,不变的是那颗炽热的心。他们用军人的坚毅与担当,在法律的领域书写新的篇章。 值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7周年之际,让我们一同走进他们的故事,感受那份独特的荣耀与传承。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时尚国 1976年入伍,1986年转业,曾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咨询部副主任、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监察室主任等职务。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1994年7月起兼职执业于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现北斗星律师事务所)至今。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科技大学温元凯教授所著《改革的曙光》,使我对律师这个职业有了向往,从军的经历,让我在律师执业中恪守职业操守。“安身立命、道义为本,处事做人、诚信在先”是我的人生信条,如今虽已过退休年龄,但我仍愿为中国律师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贵州瀛青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尹远 2001年入伍,2020年转业,2022年成为执业律师。党和部队的教育,使我自觉将人民利益摆在首位,保持精益求精的严谨作风。执业以来,我时刻将“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作为努力方向,办好经手的每一个案件,三年多来,独立完成200多件诉讼案件。参与律师协会工作后,我积极发挥个人特长,认真做好每项工作,切实为广大律师服务。 回望军旅生涯,有诸多美好回忆,我将不辜负战友们的期望,在律师行业里发光发热、再创辉煌!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律师 包振 1998年入伍,2020年退役后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以来,我为近10家军队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涉军纠纷10余起,开展法治及国防教育专题讲座20余次,接受法律咨询近100起,有效维护了军队和官兵家属职工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退伍军人,我很荣幸能够为部队提供法律服务,为助力军队战斗力提升、传递国防建设正能量展现“老兵”职责和使命。 贵州兰和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袁历平 从武警消防部队到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再到律师行业,我一直坚持“退伍不褪色、转岗不变心”的军人初心和本色。 执业以来,先后为武警贵阳支队某中队50余名官兵、观山湖区人武部200余名准新兵、贵阳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100余名指战员开展法律宣讲和义务咨询,获得宣讲单位和全体官兵(指战员)一致好评。积极参与法律援助,2023年至2024年期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7件,以实际行动践行“拥军爱民”优良传统。 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郭贵 2003年大学毕业后特招入伍,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2018年转业,2021成为执业律师。 从军15年的经历,培养了我办事果敢、雷厉风行的作风。成为律师后,我主要从事民事、行政、刑事类案件,参与法律援助相关案件40多件,担任政府部门和乡镇法律顾问,以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尽全力达成当事人的期望,得到当事人的肯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团结和凝聚女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投身公益事业,7月27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2024年第二次执委会在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召开,省律师行业妇联全体执委参加会议,会议由省律师行业妇联主席李嫣主持。 会议集中学习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律师行业妇联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和2024年工作计划进行研究,并对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全体执委就如何发挥女律师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等进行深入探讨。 李嫣表示,省律师行业妇联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践行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团结带领全省女律师认真开展好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行动,为“法治贵州”建设贡献巾帼力量;进一步团结凝聚女律师队伍,关心女律师成长,回应女律师关切需求,不断增强女律师的归属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加强与省妇联的工作衔接,明确工作方向和重点,为女律师搭建更多发展平台,引领带动更多女律师展现巾帼风采,努力当好全省女律师的娘家人、贴心人和代言人。
2024年7月26日下午,由贵州省律师协会、贵州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贵州省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贵州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业务培训委员会承办的“债务重组、预重整暨破产管理人实务沙龙”在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信大厦二楼会议厅举办。 沙龙由省律协破重委主任石建惠主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雷苑、法官李可眉等受邀到场指导,并邀请周清林、粟宝珍、陈若菡、王鑫进行主题分享,共有150余人参加。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周清林,湖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粟宝珍,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若菡,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鑫律师分别以“与债务重组有关的几组概念区分”“预重整程序的信息披露问题”“预防性重组制度概述及其启示”“新形势下的房地产企业重组方向和建议”为题进行分享。 参会人员就实务办理中遇到的困境、难题及见解与分享嘉宾进行深入沟通和探讨。 活动最后,贵州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省律协副会长归东对分享嘉宾表达了感谢,并表示,协会将积极响应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管理人业务能力,为破产管理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的要求,引领贵州省律师行业发展方向,树立贵州省青年律师标杆典范,激励广大青年律师成长成才,在青年律师中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风尚,共青团贵州省委、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贵州省律师协会决定联合开展全省青年律师“选评树立”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树条件 1.参选律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在贵州省内律所连续执业满五年以上(2019年1月1日前正式执业); 3.从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自执业起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二、选树内容 1.最美青年党员律师(15名): 积极参与律师行业、律所党建工作,在律师行业管理、律所管理、律师工作中以身作则,甘于奉献,恪尽职守,获得律协、律所、群众高度认可和好评的。 2.最美乡村振兴律师(15名): 积极参加法治扶贫活动,为维护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提供公益服务,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为城乡群众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服务,积极开展法律咨询、群众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能有效预防和避免村(社区)集体、个人的重大损失,得到村(居)委会和辖区群众的高度认可和工作突出的。 3.最美未成年人保护律师(15名): 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过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捐资助学、法律宣讲等工作,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4.最美公益律师(15名): 扶弱助困,积极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近5年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且案件质量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历年来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20件),或者主动保障和维护职工、农民工、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和信访群众等基层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选树程序 1.申报、推荐阶段(5月17日-5月26日):执业律师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律所党组织(无党组织的向所在律所)自行申报,经律所党组织(律所)研究后向所属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申报。法律援助律师、两公律师由各市(州)律师协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荐。 2.初评、审核阶段(5月27日-6月2日):各市(州)律师协会从推荐对象中择优确定本市(州)推荐对象、分别报同级律师行业党委审核同意后,以市(州)律师协会名义报送省律师协会审核。 3.评定阶段(6月3日-6月16日):省律师协会对各市(州)报送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报省律师行业党委复核确定拟推荐选树对象名单,报省司法厅、团省委审定。 4.集中公示阶段(6月17日-6月23日):经省司法厅、团省委审定后,对拟选树对象名单在贵州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公告、宣传阶段(6月24日-7月底):经统一公示无异议后,印发选树决定进行通报,为选树对象分别颁发“最美青年党员律师”“最美乡村振兴律师”“最美未成年人保护律师”“最美公益律师”证书、奖杯。 四、选树要求 1.截止时间: 2024年5月26日前完成个人申报工作并向各市、州律师协会以书面、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以下参评资料。 2.参选资料: (1)贵州省律师行业“最美青年党员律师”“最美乡村振兴律师”“最美未成年人保护律师” “最美公益律师”评选申报表; (2)本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3)获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奖励的,须提供获奖证书、表彰证明文件复印件; (4)从事公益活动或者承办案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5)人物事迹材料及图片。总字数不超过2500字,写明详细事迹、典型案例和工作成绩,突出生动性、可读性和典型性,可同时报送工作照(附图片文字说明)。 3.报送方式: 请报送至您所在市州的律师协会
8月4日至7日,黔东南州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亦兵率队赴佛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交流两地公共法律服务、律师行业发展、普法宣传等相关工作,并签订两地司法行政工作协作互助框架协议。佛山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祖辉出席座谈会,佛山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廖宗耀,市律师协会会长张晓峰,黔东南州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范爱德,州律师协会会长肖功兵等参加考察。 座谈会上,双方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新媒体普法建设等方面工作进行交流,并签订了《佛山市、黔东南州司法行政工作协作互助框架协议》,在营商环境合作、法律人才培训、法律援助、助学帮困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两地司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 考察组先后前往佛山市企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珠江公证处)、佛山市律师协会、佛山仲裁办、大成佛山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观摩学习,交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律师行业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做法。 双方表示,两地律师行业要坚持党建引领,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在行业协作发展、人才培养交流、业务合作交流等方面强化联动。要不断拓宽两地协作的深度和广度,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的行业发展目标,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力两地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8月3日至4日,2024年黔西南州政法系统岗位大练兵“体能、羽毛球、乒乓球”竞赛活动在兴义体育中心举行。黔西南州律师协会组织律师行业23名运动员参加比赛。 经过紧张激烈的比拼,黔西南州律师行业参赛运动员余官鸿、廖星恒分获羽毛球男单第一名、第三名;余官鸿、晏忠文获羽毛球男双第一名;陈照军、廖星恒获羽毛球男双第二名;王志梅、旷令梅获羽毛球女双第二名;王志梅、晏忠文获羽毛球混双第二名。陈照军、曾孔昌、王志梅、王秋萍、张英分别在乒乓球、羽毛球单打项目中进入前八名,获得优秀奖。 比赛过程中,黔西南州律师行业参赛运动员们配合默契,奋勇拼搏,展现了高超的竞技水平和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展示了州律师积极向上、精诚协作、奋勇争先、不惧挑战的精神面貌。
7月30日至8月1日,黔西南州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州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陈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州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州律师协会会长连刚等一行赴广东省惠州市考察交流律师工作。 考察组与惠州市律师协会进行交流座谈,惠州市司法局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谢峰,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周涌参加座谈。双方围绕深化东西部协作、律师行业党建、律师协会工作、律所发展与管理、青年律师培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考察组先后前往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参观学习交流,惠州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何旭明,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周涌等参加交流活动。考察组详细了解三家律所在党建工作、律所管理、专业建设、业务发展、青年律师培养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并见证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与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与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 双方表示,将致力于搭建两地律师行业协同合作交流平台,依托地域与资源优势,开展多层次的交流合作,强化信息共享与人才交流,为律师行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共同推动两地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8月3日至4日,由安顺市律师协会举办的2024年度执业律师培训班圆满落幕。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潘登勇出席开班仪式并致辞,安顺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戴波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开班仪式由安顺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彭斌荣主持。 潘登勇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安顺市律师行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践行人民律师定位,创新探索党员律师积分制管理、党建指导员、“第一书记”等制度机制,党建工作荣获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和省、市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始终在全省乃至全国走前列、做示范。举办此次执业律师培训正逢其时、恰逢其势,律师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必须有多层次、开放性的办案思维,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而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必须要多学习、善学习,才能实现自我的蜕变和升华。希望安顺律师通过此次培训,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获,进一步提升执业素养,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用更加真诚、更加专业、更加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戴波指出,全市广大律师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奋力践行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党建统领,用党的创新理论凝神铸魂,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持续加强律师行业意识形态工作,深入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要坚持目标导向,以学赋能强素质促提升,参训人员要珍惜难得机会,积极交流学习心得、分享经验做法、探讨业务技能,通过培训有效提高自身发现、思考和破解问题的能力,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要坚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围绕“四新四化”主战略,紧扣“四区一高地”主定位,聚焦市委、市政府“1558”发展思路和“两城三基地”建设目标,全面扩大行业覆盖外延和提升服务质效。 此次培训,邀请到全国律协西部律师讲师团成员甘元春、王德凡、周磊、李纲4名业内资深律师莅临授课,培训内容涵盖刑事辩护、公司法裁判、政府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等实务前沿问题。 参训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培训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丰富,有理论深度、有实践基础、有问题导向,在今后的工作,将不断提升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助推安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据悉,此次培训是自2016年之后,安顺市律师协会时隔8年首次在线下集中举办全市执业律师培训。全市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共580余人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培训。
建立完善三方常态化交流会商机制,携手推动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7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在市中院举行工作交流会商。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任明星,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明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严明及市中院、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及部分律师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任明星主持。 会上,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尚争介绍了全市律师工作整体情况,市律协监事长李永年介绍了协会的基本情况。与会人员围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完善诉前调解、立案、执行等环节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律师专业力量”等方面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进一步深化良性互动、强化协调合作达成共识。 会议强调,开展交流会商、建立常态化会商工作机制,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合力推动法治贵阳贵安建设的重要举措。 会议要求:一是要严守底线,紧紧围绕贵阳贵安中心工作,将审判执行重点任务和司法行政重点举措衔接贯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廉政风险,凝聚法治贵阳贵安建设合力。二是要破解难题,持续提升司法审判质效,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畅通律师维权渠道,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引导律师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强化律师执业规范,整治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三是要建立机制,聚焦共同关注的重点领域、重要环节、重大事项,充分利用“三方会商”平台,建立每季度一次的定期会商机制,三方主要领导每半年听取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有效发挥交流会商机制作用,持续抓好会商成果落地见效。四是要共谋发展,探索通过联席会议、理论研讨、同堂培训、信息共享、交流走访等方式,补齐业务短板、增强工作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阳贵安实践新篇章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
7月20日,安顺市律师行业党委召开2024年第六次党委(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戴波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和全会公报。 会议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要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重大原则、重大举措和根本保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推动全会精神在安顺市律师行业形成生动实践。 会议强调,要精心组织全会精神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全市律师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热潮,教育引导广大律师深入学习全会精神内涵、核心要义,切实做到学深悟透、学以致用。要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理论学习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深化党纪学习教育,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专项治理成果,着力锻造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会议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奋力践行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关注重点领域改革,树牢人民律师为人民理念,不断加强政治能力、法治思维和专业素养,强化法律服务供给,为改革发展赋能增效。 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市律师协会党建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部分党支部、联合支部书记参加会议。
5月12日,在贵阳市律协大会议室举办了贵阳贵安律师文化节系列活动之第一届律师象棋比赛,来自贵阳贵安的60位律师进行比赛切磋。本次活动由市律协文体委主任何京、秘书长刘橙主持,市律协副会长徐思阳、市律协监事会监事长李永年出席活动。 本次比赛执行中国象棋协会审定的《象棋竞赛规则》(2020版),采用电脑积分编排制,共赛7轮,比赛名次根据个人积分多少排列名次,如相同的,按对手分等比较,录取个人前6名。 比赛现场各位律师棋手们或老成持重,或年轻气盛,两两对弈,皆以棋会友,以棋论道。棋盘之上,兵来将往,斗智斗勇,每一轮,皆是精彩绝伦,让人目不暇接。本次比赛不仅展现棋手们超凡的棋艺,还体现了律师敏锐的思维、严谨的逻辑。 经过一天的激烈角逐,最终由贵州威迪(贵阳)律师事务所的糜贵伦律师获得冠军、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的唐小勇律师获得亚军、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的熊粤华律师获得季军;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的田坤坤律师获得第四名、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的周威律师获得第五名、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的朱皖昱律师获得第六名。 最后,省律协副会长汪晓迅、市律协监事会监事长李永年、市律协文体委主任何京为获奖选手颁发奖杯及奖状。
日前,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公益服务、服务为民的理念,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目标,积极开展村(居)法律顾问等各项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为村居依法治村提供法律保障,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作出应有贡献。 自2016年7月以来,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担任息烽县、乌当区共计44个村居法律顾问,并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带头、合伙人、专职律师参加的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团队,为村居依法治村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通过律师驻点等方式为村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草拟相关文书,积极引导化解各种矛盾确保其依法治村。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贵阳市司法局关于“示范司法所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的工作会议精神,为修文县大木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工作作出应有贡献。 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为村居及村民提供千余次的咨询解答,并累计举办现场普法讲座(《民法典》宣传)100余次,成功化解村民矛盾数十余起,为村民代写法律文书数百余份,为基层群众及组织提供公益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有效为人民群众解决了基本法律服务需求。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三:保障生态文明高地建设 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 为规范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推进山水相依、景田相望、农旅相生、文产相融的美丽乡村生态景观带建设,促进农业、文化、体育、旅游、康养等业态融合发展,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作为铜仁市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结合铜仁市实际情况,积极参与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保障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 2022年,该所接受铜仁市人大委托后,立即成立以律所管委会主任刘振明为组长、律所主任胡光辉为副组长,合伙人谢逵、吴志成、华流江为主要起草人的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并分项实施,《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起草工作有序开展。在市人大的指导安排下,起草小组成员刘振明、胡光辉、华流江、肖璐等律师随同市人大领导同志先后赴碧江、江口、坝黄、坝盘、和平等地调研锦江干流周边现状和保护管理等情况。调研组对起至八官溪、止于江口的智慧慢跑道进行调研结束后,随即着手起草《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初稿。初稿形成后,在市人大的主持下,起草小组成员召集有关专家在铜仁古城古邑集团会议室进行了第一次专家讨论。根据与会讨论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该所拟定针对性的调研提纲,起草小组成员奔赴锦江干流沿岸村(社区)、自然村寨进行调研,根据调研收集的信息进行修改,于2022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专家讨论,会议中就调研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对专家讨论提出的对策和措施进行梳理,对起草的《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进行重构、调整和修改,在充分征求意见、深入讨论研究后,最终形成 《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二: 打造律师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多样化法律服务工作模式 清雅律师事务所作为贵州金控集团及贵鑫瑞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设立、项目投资协议起草、项目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查等,并为项目投后管理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21至2023年,“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三年投资480亿元。自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清雅律师事务所累计为“四化” 及生态基金提供法律服务2700 余件/次,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项目投资保驾护航,为我省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拟定“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协议、章程模板,推动基金投资、管理的规范化 2021年,清雅律师事务所根据“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管理和投资的实际需要,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母基金设立、直投项目投资、子基金的设立拟定了基金协议、章程及制度模板,其中包括“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三方委托协议、合伙协议;直投项目的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设公司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章程;子基金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2022年度及2023年度,清雅律师事务所结合上一年度基金投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本年度投资工作新要求,对相关协议模板进行修订完善。2024年度,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投资协议、章程等模板再次进行修订完善。通过拟定协议、章程模板,推动“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投资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极大限度地减少了贵鑫瑞和公司项目人员及风控人员的工作量,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2.审查“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项目协议、章程,做实风险防控 清雅律师事务所立足自身职责,加强对“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协议、章程进行审查,以四个方面为重点强化风险防控:一是对比贵鑫瑞和公司项目人员提供的项目资料,核对投资协议中关键信息,如目标公司评估价值、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等;二是理顺投资逻辑结构,解决目标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如目标企业原始股东债转股,目标企业原始股东出资情况的协助审查,拟定相关协议、承诺和决议等文件;三是根据贵鑫瑞和公司风控人员要求及项目需求,完善协议内容,防范投资风险;四是根据投资协议修改被投企业章程,将投资协议中与基金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等相关的内容,在被投企业章程中予以体现,进一步维护基金的投资利益。 3. 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谈判与磋商,全程提供法律支持 清雅律师事务所根据贵鑫瑞和公司要求及拟投项目需求,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谈判。在与被投企业及其他协议相关主体磋商谈判过程中,向相关方解释协议条款、基金项目投资要求,根据各方需求,平衡各方利益并在协议文本中予以体现,在不损害基金投资利益的前提下,促成各方达成合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4.抓好“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投后管理,拓展服务内容 根据贵鑫瑞和公司委托,清雅律师事务所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已投项目提供相应投后管理法律服务,审查被投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审查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规则等工作规则;审查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审查被投企业股东会决议以及就被投企业及相关主体的违约行为向其发律师函等。在协助贵鑫瑞和公司对被投企业进行投后管理的过程中,帮助被投企业逐步搭建更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助力其防范法律风险。 5.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部分投资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优化法律服务 根据贵鑫瑞和公司委托,清雅律师事务所对“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部分拟投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通过对被投企业的主体设立、历史沿革、存续状况、主要债权债务、重大合同、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包含是以货币出资或是以资产或知识产权出资,是否经过评估等)、经营模式、重大资产的权属情况、劳动用工情况、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环保、税务等方面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供贵鑫瑞和公司做决策时参考,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
日前,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坚持以党建为抓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创新提出“红色领航·律师先锋”党建品牌,实施“政治引领、先锋引领、服务引领”三大行动,开创新时代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新局面。 子尹所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工作中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如安排律师在法院调解工作室、市群工中心、市劳动仲裁委轮流值班,参与接待当事人咨询、为当事人草拟法律文书等事务,最大限度为民解忧,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将法律知识送进校园、社区、企业以及机关,引导参与人员树立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法律观念。2021年,律所承办的“贵州馨月堂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贵州省十大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已办结的遵义中山中学破产清算案、遵义双龙水泥厂破产清算案两个案件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一定影响,办案质量和信誉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2022年,子尹所与遵义市洗马路派出所正式开展警律联建工作机制,为辖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的法律咨询及调解服务。 过去一年里,子尹所共处理法律咨询案件1000余起,提供法律援助500余次,开展法律宣传活动10余次,积极响应群众诉求,向困难家庭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帮助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贡献律师力量。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 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即日起,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一: 参与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 立法规划编制 2021年底,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州省司法厅委托,为《立法项目供给侧和需求侧调研》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五年立法规划提出立法建议。该项目是贵州省的一大创新举措,贵州省司法厅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时首次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也是贵州省律师首次全面参与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 1、深度分析国发2号文,围绕贵州省“四新”主攻“四化”,助力贵州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2年之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发2号文”),对贵州省提出“四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加快构建以数字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强化重点领域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等要求。本所律师在起草立法规划草案时,在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的基础上,深度分析国发2号文,形成关于国发2号文的立法需求分析报告。以国发2号文为纲领,本所律师在起草五年立法规划之时着重围绕贵州省“四新”主攻“四化”提出立法建议,始终围绕人民群众需求及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地方治理急需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紧扣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和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着力提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建立,积极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做贡献。 2、专项分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等文件及贵州省各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十四五”发展规划,准确把握贵州省发展目标与方向,深度挖掘立法项目 国发2号文对贵州省提出了新定位、新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等国家层面的立法规划、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等文件体现了国家的立法走向、经济动态,《法治贵州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 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贵州省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指明了贵州法治发展的方向。同时,在我国在进入新发展阶段后,迎来了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紧迫任务,面临着在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大历史使命,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结合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贵州省也随之出台各“十四五”专项发展规划,规划中不仅有中短期的科学规划,也有战略性的中长期远景目标。起草过程中,本所律师分析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交通运输“十四五”立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贵州建设实施方案 (2021年—2025年)》《贵州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2021年—2025年) 》《贵 州 省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 方 案(2021年—2025年)》《贵州省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 及 《贵州省“十四五”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贵州省“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贵州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近40个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从中深度挖掘立法项目 100余个,最终大部分立法项目建议得到采纳。 3、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起草过程中,本所律师还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广泛征集了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了解人民群众对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2027年立法规划的立法建议,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关注的民生问题。经调查发现,人民群众对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立法需求集中体现在加强就业、医疗、养老、教育、公共安全等方面。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人民群众认为日常生活中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前三依次为:加强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程度 (占比50%),改善营商和创业环境 (占比49%),改善就业环境(占比47%),这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民众最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是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 此外,民众认为教育、公共安全也需要立法。关于教育方面,贵州省内现有 《贵州省教师条例》于1997年11月2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0日修订;《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于2005年11月2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14年9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9月25日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于1996年5月16日发布,最新为2013年12月5日修订;《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已失效。可以看出,《贵州省教师条例》施行时间距今已16年,应予以修改;《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应重新制定。此外,关于学前教育、教育安全防范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暂无。 关于公共安全,贵州省内现有《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22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可以看出,省内关于公共安全的规定较少,与公共安全相关的领域众多,不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安全生产方面,还包括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大型集聚活动的管理,还有校园安全、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应进一步立法提高公共安全保障。 通过调查问卷的分析,本所律师也找到了立法规划的又一个侧重点和抓手,积极建立民生方面的相关立法项目,着重从立法层面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4、对过去五年立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在起草《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同时,本所律师同时对2018—2022年立法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一方面,以了解过去五年立法规划的实施情况,提炼好的做法,查找不足之处,为下一个五年规划的起草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评估后发现,《省人民政府2018-2022年立法规划》实施期间处于国家法治建设和贵州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期,尽管第一类项目和第二类项目实施情况良好,但第三类项目调整变化较大,调整退出较多,经评估可以分析过去五年规划中未完成的立法项目是否有必要纳入下一个五年规划,这也是下一个五年规划立法项目的重要来源。
为扎实开展律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按照全省律师行业“头雁行动”要求,连日来,全省广大律师通过开展“坚定不移跟党走,人民律师为人民”“服务大局做贡献”“服务为民走基层”“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扎实推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走深走实,以实际行动展现了新时代贵州律师新形象。 今天,让我们一起去看看省律协及各市(州)律师行业活动开展情况。 省律协 7月5日,省律协未保委委员、律师服务团成员、贵州贵达(贵定)律所律师陈煜涵应邀到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贵定监狱)参加“法润少年心 ‘未’你引新路”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她围绕基本的刑罚知识体系框架进行宣讲,进一步纠正服刑人员错误思想,明晰其对法律的认知,促进思想转变。 遵义市 7月11日,汇川区信访局组织召开“汇川区信访工作法治化暨信访工作业务培训会”,贵州典安所律师张永东受邀为参训人员作专题讲座。张永东以“行政复议制度的重构与完善”为主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和亮点、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决定体系等内容进行解读,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解。 六盘水市 6月21日,贵州秋硕所主任张春华律师到六盘水市木岗工业园区为企业职工进行法治培训,活动共计60余人参加。张春华围绕《民法典合同篇》、《民法典合同篇通则司法解释》、公司设立人的出资责任、员工试用期的法律风险防范等法律法规进行讲解,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员工的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事水平。 黔南州 7月12日,贵州信仲恒所罗健律师到独山县石牛社区为基层干部职工和社区群众开展“法治萤火虫”公益法律宣讲活动。罗健围绕《民法典》中订立遗嘱、反家庭暴力以及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三个方面进行宣讲,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和社区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
日前,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及其党支部自2020年成立以来,律所党支部立足基层实际发展,准确把握党建工作与人民群众、基层组织的内在联系,围绕党员律师走进基层,走进校园普法宣讲、党建联建工作,做到既帮助提高基层群众知法懂法意识又增强党员律师的专业水平。 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认真把律师党建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以党建引领所建,开展党建联建特色活动,促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基层诉源治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律所党支部与威宁县牛棚镇中寨村、新关村党支部、威宁县羊街镇蛇街村党支部、威宁县公安局羊街派出所党支部、威宁县海边街道教育服务中心联合党支部等建立党建联建关系,签订党建联建协议书,帮助各联建支部建立基层流动调解室,定期派遣执业律师开展普法公益活动,充实完善基层“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社会治理机制,向辖区群众免费提供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服务,并对基层调解员就调解流程、方法、适用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交流讲解,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通过开展各种惠民公益服务,利用 “六一”、宪法日、“送法下乡”等活动契机,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办理各类案件800余件,惠及群众5000余人次,为服务地区经济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9月23日至9月27日,团省委、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律师协会、省志愿者协会赴遵义市联合开展2024年度“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省级示范讲座,律师、检察官志愿者先后走进遵义市播州区、务川县、凤冈县、湄潭县、汇川区5个县(区)的20余所中小学、中职院校、青年乡村振兴夜校等,组织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讲座20场,8000余人参加学习。 9月27日,随着胡青焱律师在遵义市第三十五中学的授课,2024年度“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省级示范讲座活动顺利结束。 活动中,检察官和律师志愿者们走进教室,结合青少年成长阶段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法律知识与校园场景融合,为同学们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同学们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在成长过程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白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懂得如何在行为上规范自己,避免陷入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的误区,这不仅有助于同学们在校园中更好地应对可能遇到的校园暴力、网络不良诱惑等问题,还能为他们未来走向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公民奠定坚实的法治和道德基础。 本轮系列讲座通过解读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有效提升了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实效,用法治力量为青春保驾护航,得到了师生的一致好评,同学们纷纷表示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的方法,今后将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2023-2024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贡献。 李宪明,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 一年的服务期内,李宪明律师接待群众法律咨询180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5件,参与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协助当地提高法律援助的普及率,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 法律援助心系民心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李宪明律师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接待群众的法律咨询,解答涉及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的问题,针对复杂情况或特殊法律问题,在仔细研究后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李宪明律师为多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包括起诉、应诉、调解等在内的代理服务,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他积极与当事人沟通,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他还参与了多场法治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法律教育课程,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 李宪明律师为当地政府多个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和“行政执法能力提升与法治政府打造之道 ”专题讲座,组建了“政务与司法共同体 ”微信群,方便大家随时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案例及新闻报道。 一年来,李宪明律师感受到当地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接受度有了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主动寻求法律援助。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例让群众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法治宣传活动的开展,使得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基层法治氛围日益浓厚,驻地政府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法治意识明显增强。 加强专业能力 提高法援水平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李宪明律师仍觉得服务范围有待扩大,未来需要积极争取更多的支持与合作,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面对日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他认为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养,通过与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法律援助的整体水平,从而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李宪明律师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计划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包括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以满足更多群众的法律需求。在服务深度上,他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确保为群众提供更加精准、全面的法律援助。李宪明律师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准确性,开展线上法律援助服务,打破地域限制,让更多的群众能够享受到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此外,他还积极寻求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界的合作机会,共同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通过与媒体的合作,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李宪明律师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他说,“法律援助是一项充满机遇和挑战的事业,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创新前行,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继续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专业的素养,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让我们携手共进,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2023-2024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卓越贡献。 郑欣,云南建雄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 一年来,郑欣律师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0件,接待来访群众法律咨询136起、211人次,为群众代写法律文书28件,参与服务地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处理有关文书材料7件(次)。 “法律援助要直面群众的烦恼诉求和期待” 刚到册亨县,郑欣律师便扑在工作上。为了快速融入当地生活、了解民情民意,他积极与精通少数民族语言、熟悉当地情况的大学生法律服务志愿者协作,到岗当日便协助审查当地镇政府的信访回函并提供相应意见建议。 在郑欣律师看来,法律援助工作就是直面来访群众的烦恼和诉求,摆在志愿者面前的,大多是具体的微观个案,鲜有“高大上”的宏观叙事。郑欣律师手头正在办理的三起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让他心有感触,面对拖欠多名民工工资的企业,他积极沟通协调,在没有取得效果且劳资双方争议升级后,他又跟随行政机关的联合执法行动来到现场,协助收集证据资料、提供法律意见,现场参与劳资双方薪酬支付谈判,并持续保持后续跟进,当劳资双方意愿发生变化时,他耐心接待来访工友,对接仲裁和诉讼事宜。目前,这三起民工讨薪案件尚未结案,因涉及人数众多,其中一起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在不断安抚当事人情绪的同时,他又积极与当事人、法院对接诉讼程序。郑欣律师体会到,来访群众有着切实的法律需求、抱着很高期待,甚至会把全部希望寄托于法律援助这一个环节,而不少案件需要反复多次工作、多个环节程序开展,唯有一遍又一遍地进行沟通,为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法援律师可以为基本社会福利和公平“托底” 生活中,不少人抱有“有诉求必有理”“当原告必能赢”的观念。在郑欣律师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受援助人陈某某于1980年代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另一个当事人于2017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于2023年3月因受援助人烧毁对方农作物而引起赔偿诉讼。郑欣律师代理案件后,认真梳理案情,走访知情人员,根据受援助人的证据资料依规确定诉讼方案。庭审中,他根据有关资料,把申请法庭实地勘验查证争议土地状况作为抗辩重点,法庭采信有关证据,最终对方当事人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 另一案件中,罗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到案后,被公安机关先行决定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结束后,当日又被转入刑事拘留,作为辩护人,郑欣律师根据阅卷证据和法律规定,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提出行政拘留的十日应折抵刑罚刑期,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完全采纳。 郑欣律师觉得,不论是当事人还是相关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不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只要寻求法律援助,就要从法律上、程序上给予完整、准确的支持,保障应有的合法权利,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和立足点,就是协助政府支撑起对基本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平的托底工作。 回首一年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郑欣律师有感而发。他说,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律师更像是一个“中介”、一种资源,或者一把“连接器”,工作的立足和任务目标之一,是协助政府对基本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保障和践行。尽心尽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协助政府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开展,这事关政府的公信力,也应当是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长远定位。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2023-2024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贡献。 雷小东,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 一年来,雷小东律师共办理案件101件(其中刑事案件55件、民事案件46件),为群众代写法律文书90余份,提供免费法律咨询600余人次。 恪守职责,化解纠纷 “我一定恪守职责、不辱使命,为当地的法治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初来乍到的雷小东律师,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热情,积极投身到贞丰县的法律服务工作中。 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雷小东律师都耐心沟通细节、认真分析案情、仔细查找规定、不断完善材料,他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让受援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一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43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劳务报酬金额共计20多万元,民工群众多次讨要无果后,便寻求法律援助。对此遭遇深感同情的雷小东律师,在耐心听完民工代表的讲述后,又分别走访每一位工友了解情况、核实金额;与此同时,为了让工友更方便、更快地拿到应得的报酬,他积极与当事公司联系,阐述利弊、劝谈促和。经过多次沟通协商,使劳资双方通过人民调解、法院司法确认的方式结案。有了当事公司的书面承诺,雷小东律师依然没有懈怠,持续沟通、督促,让该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支付完成全部民工的劳务报酬。 “愿老年人不再受骗” 来到贞丰县的第二天,雷小东律师就有些“坐不住”,他经常利用走街串巷、接待办事群众的机会,通过拉家常、谈心的方式,了解哪些地方应该多开展法治宣传,哪些知识是群众所需要的。当地年轻人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较多,因此除了到学校、机关、企业等开展法治宣传和讲座外,雷小东律师特意更多地开展老年人法治宣讲和预防常见诈骗类型知识讲座。 在社区开展法治宣讲时,雷小东律师通过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地讲解代办保险诈骗、养老服务诈骗、投资养老诈骗、身份冒充诈骗等常见养老诈骗类型,以及网络电信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保健品骗局、免费旅游骗局、公益协会骗局、收藏品骗局等行骗方式,为老年人、社区干部、家庭妇女详细分析如何分辨、预防以及遭遇骗局时如何应对,让群众从思想上得到重视。 “雷律师讲得很好,我们知道的越多,才越不容易上当。”现场群众这样评价他的宣讲成效。每次宣讲结束后,他都会走到老年人身边,再次叮嘱大家注意日常生活经济风险,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当再次前往去过的社区时,有的群众一见到他来,还会和他打趣到“反诈律师来了”,在他看来,群众的防范意识提升,是自己工作最大的价值所在。 在贞丰县工作期间,雷小东律师经常与当地律师交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心得体会,积极为法律援助和法治事业建言献策,许多建议得到了援助中心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认可。一年的服务期即将结束,雷小东律师表示,在志愿服务工作结束后,会将在贞丰收获的援助工作经验带回四川与同行分享交流、取长补短,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2023-2024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贡献。 黄文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 2023年7月,在家人的理解和支持下,黄文艺律师来到晴隆县开始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一年来,黄文艺律师共办理案件37件(其中刑事案件30件、民事案件7件),见证认罪认罚28件,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61人次,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39人次,帮助民事案件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1.5万元。 送法上门法润人心 初到晴隆,黄文艺便一头扎进工作里。案件办理、接待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开展普法宣传和法治讲座、为当地政府提供法律支持、参与村居法律服务......只要是对当地法治文化建设和群众法律知识提高有利的事情,他都争着去做,请求有关部门再多给自己参加法治宣讲、法治讲座的机会。在他的努力下,当地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得到了切实提升。周围群众有了矛盾纠纷,都愿意找到黄文艺“评评理”。县里武装部的官兵表示,黄律师到军营开展普法宣讲是“有备而来”,选择与军人密切相关的《民法典》《法律援助法》《军人及军属保护法》等,结合军地案例以案释法,就军人工作、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婚姻关系、财产纠纷、退伍军人保障等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法律条文变得更加通俗易懂,增强了官兵主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获得了官兵的一致好评。 法治温暖弱势群体 在案件办理、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工作的过程中,黄文艺律师渐渐意识到,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方面还有很多自己可以提供帮助、发挥作用的事情。他常常奔走于民政、司法、教育等部门,在各种关于妇女儿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交流会、研讨会和未成年人教育基地等场合,他都积极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一年的服务期即将结束,黄文艺心中有许多感慨:“加入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令我倍感激动,我坚信,法律援助是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于弱势群体、困难人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让我更珍惜这次援助机会,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帮助群众解决问题。”他说,今后不论身处何方,都将以积极的态度、饱满的热情,践行志愿精神,帮助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众,更好地服务社会,传播法治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2023-2024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贡献。 李彦汐,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 服务期间,李律师接受望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案件21件(其中民事案件10件、刑事案件11件),参加望谟县检察院行政检查听证会1次,参与认罪认罚见证、代写法律文书,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普法活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尽最大努力为当地百姓解决急难愁盼的问题。 希望公益之光照亮更多角落 到望谟县开展志愿活动之前,李律师分别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进行了法律援助,这是她第三次报名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她表示,自己一直有到边远地区做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想法,希望将多年来的学习成果和工作经验带给最需要的地方和最需要的人,法律援助志愿行动给予了她梦想实现的机会,能为当地群众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帮助他们解决难题,心里感到非常满足。 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工作期间,李律师参与过6起涉及家庭关系、土地使用权、车辆抵押权、征收矛盾、项目投资、招投标方面的矛盾纠纷案件调解。在承办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她顾不上来回奔波的辛苦,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及时了解具体情况,听取真实想法和意愿,为避免案件双方矛盾升级,她会结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逐一分析,尽最大努力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在最大程度上以和平方式解决,维护基层稳定。 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李律师多次参加当地的普法宣传和法治宣传活动,宣讲前,她都会收集相关材料、下发调研问卷,走访有关单位企业,了解宣讲对象面临的困难,在此基础上针对有关内容进行着重讲解,获得宣讲对象的普遍好评,为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等贡献专业力量。在为期一年的服务中,李律师还深入各乡镇、街道开展普法宣传,普及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回应群众提出的问题,通过生动的讲解,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法治观念,更好维护当地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工作中,李律师非常关照后辈的成长成才,认真做好传帮带工作。与李律师结对的“+1”志愿者是一名即将要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大学生,这名大学生积极主动地协助李律师办理案件,做事认真细致,这种干劲让李律师对法治事业的未来充满信心。在了解到“+1”志愿者对一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理解上的困难时,李律师会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向其详细地解释适用的理论背景与实际案例,促进其工作能力进一步提升。此外,她还会有意识地锻炼“+1”志愿者,给予独立完成案件某些环节或多项工作的机会,同时在一旁认真指导,指出存在的不足并带领她进行完善。在李律师的指点下,这名“+1”志愿者的法律文书写作水平获得了明显提高,思考的深度也逐渐增加。李律师说,作为前辈,我们需要在生活中对这些法学专业的孩子给予关怀,而在工作上,就要从严从细,这样才能促进青年法学生的成长,让他们成为可堪时代重任的新时代法治工作者。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2023-2024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贡献。 冯喜见,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2023年9月11日至2024年5月9日,冯律师办理了26宗刑事案件、20宗民事案件以及1宗劳动仲裁案件,代理了3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共为120人次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 保护民生建和谐 冯律师说,法律咨询,是答疑解惑、细陈利弊、解开群众心疙瘩最为直接的措施,将工作做好,有利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构建和谐的社会氛围。接待来询者时,他会详细地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耐心地与咨询人分析涉及的法律规定,提出具体法律建议。为了加深来询者对其所提出建议的理解,指导和帮助他们更好地采取下一步行动,也为了在面对因同样事由来询的当事人时能够更为快速地回忆相关细节,冯律师还会做好详细的咨询笔录,打印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留存双方,这一做法,极大提高了咨询工作的效率。其所办理的民事案件中,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其中一个案件的13名女工人被雇主拖欠工资长达两年多,涉及金额3万多元。较为特殊的是,13位原告均在外务工,为了追索劳动报酬,他向每个人收集委托书和证据,分别撰写了13份起诉状,附加证据清单以及相关材料,代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为与被告达成调解做了大量工作。 此外,冯律师也常接触到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某案中,男女双方已分居7年多,在诉前已经进行了3次调解,因男方坚持索要30万元,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接受指派后,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向当事人提出到法院起诉的建议,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女方的全部诉求得以支持。案后,该妇女送来一面锦旗,上书:“铁肩担道义,依法护民权。”以感谢冯律师对她的帮助。 冯律师收到的锦旗还有许多,在为某个农民工向一家企业追索报酬后,当事人也向他送来了一面写有:“敬业正直,为民解忧。”的锦旗,感谢冯律师帮助其追回劳动报酬。一面面锦旗,一声声感谢,都是他认真负责,依法维护民权所获取的回报。尽管许多民事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但若处理不及时,则会引发社会矛盾,造成诉累。冯律师用敬业的态度,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普法育人助成长 除了承办指派的各类案件外,冯律师还参与当地多家单位的法治培训和法治宣传活动。为提升普法宣传质量,在赴三都水族自治县前,他整理了自己十几年来担任多家机关单位普法讲师的各类课件,并结合新法的颁布和法援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内容,形成法治培训资料包,让普法内容更丰富。援助期间,他参与举办13次法治培训,受众达2850多人次,反响良好。此外,还主动报名参加该县司法局组织的“12.4”宪法活动日、“3.8 ”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普法宣传活动,将法律知识送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加强执法部门依法执政理念,助力三都法治建设。 巧用技巧提质效 冯律师体会到,要想做好群众工作,需树立诉讼与调解兼顾的思维。如在对韦某离婚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因不会说水族方言,面临沟通上的挑战。为更好地开展工作,他邀请三都县婚姻家庭纠纷专职人民调解员潘繁同志参与办理,在潘同志的翻译解释下,冯律师得以全面了解和熟悉案情,使得后面的民事诉讼进展顺利。此外,对于缺少主要证据的案件,如若进入审判环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故在某案,冯律师建议当事人改变策略,与被告进行充分调解,最终纠纷在诉前调解程序中得以解决,让被代理人获得了应有的损失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援助期间,冯律师还积极与其他援助律师交流,讨论和分享法援经验,相互学习,共同进步。4月27日,省司法厅、省律协在黔西南州召开“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援藏律师团”律师志愿者交流座谈会。会上,冯律师结合工作实际,就派驻地的法援需求度、工作状况、工作的重难点以及青年律师的培养等方面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切身体会,许多观点得到在场律师的认同,相关领导对此予以极大重视,推动法援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 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一直是冯律师的梦想。此前,由于种种原因,他错过了参加该活动的机会。去年,他克服存在的困难,毅然递交了志愿申请书,最终获得三都水族自治县开展为期一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资格。冯律师说,此次援助让他领略了少数民族的风土人情和秀美风景,给人生增添了一份经历与感动。作为法律工作者,不仅要通过辩护来体现法律的公正,也需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普法宣传等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贡献力量。他也将继续投身于公益事业,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我省范围内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对各市(州)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停止或中止实习决定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三)指导各市(州)律师协会开展实习人员管理活动; (四)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市(州)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审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二)审核同意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 (三)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四)实习人员审核登记、实习证管理; (五)监督和检查实习人员、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实习活动; (六)组织实习人员考核以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七)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的工作。 第八条 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 (一)指导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登记; (二)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健全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习人员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活动; (四)掌握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五)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职责或不履职的,应当更换实习指导律师; (六)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所在党组织对其在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查;律师事务所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征求党组织意见。 第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考评意见。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十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反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或者被其他律师协会给予禁止律师执业实习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请执业所在地律师协会设立的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申请执业所在地律师协会设立的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住所地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八)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和不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实习人员不违规兼职执业承诺书;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二)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离退休证或者离岗退养证明,并应符合《公务员法》《监察法》及我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读研究生最后一年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的品行证明、学校同意其参加实习的证明。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六)符合市(州)律师协会规定的接收实习人员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六)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七)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在实习指导期间,实习指导律师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与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凭证编号;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约定的实习期间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变相转嫁由实习人员自行承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实习协议》自市(州)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市(州)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并依具体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补齐的材料内容,再重新申请;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发放通知于审核期限内告知,实习人员应根据通知内容准备相应材料进行实习证领取; (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结果和理由。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申请实习人员、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另行安排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申请实习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实习登记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实习登记条件情形的。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在吸收合并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全部条文基础上,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其中,9个条文基本沿用201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5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者补充,同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相应调整了顺序;新增37个条文,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特别是修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共51条,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集中规定程序事项,主要包括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界定、起诉方式、案件管辖、合并审理、证据认定、公益诉讼、中止诉讼等。第二部分规定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执法司法的一个基础性、前提性工作步骤,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该部分主要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析方法、考量因素等事项。第三部分规定垄断协议,主要规定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协同行为、行为主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算法协议、跨平台最惠待遇,以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反竞争效果认定及其例外,组织帮助行为、垄断协议豁免等事项。第四部分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各种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认定等事项。第五部分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有关民事责任形式、损失认定、行为效力、诉讼时效等事项。第六部分是附则,主要规定新旧《反垄断法》衔接适用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法释〔2024〕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程序规定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或者经营者团体的章程、决议、决定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依据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本解释所称经营者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等由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结合体或者联合体。 第二条 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协议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六条 原告依据反垄断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七条 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属于垄断民事纠纷,但受诉人民法院并无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被诉垄断行为相关的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等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提供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信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第九条 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根据影响地域、持续时间、实施场合、损害范围等因素对被告的同一垄断行为予以拆分,分别提起数个诉讼的,由最先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第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处理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为真实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作出处理决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该处理决定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的信息、材料等尚未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合理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案件所涉领域、经济学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该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意见的规定,对该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进行审查判断。 一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该意见缺乏可靠的事实、数据或者其他必要基础资料佐证,或者缺乏可靠的分析方法,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第十二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与公益诉讼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诉垄断行为已经立案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中止诉讼。 二、相关市场界定 第十四条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一般应当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分说明理由。 原告以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为由主张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显著的市场力量的,应当界定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分说明理由。 原告提供证据足以直接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诉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 (二)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不对相关市场界定提供证据。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被诉垄断行为直接涉及的特定商品为基础,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的,还可以从供给者角度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人民法院进行需求替代或者供给替代分析时,可以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方法,一般选择使用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的,可以选择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从需求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一般根据需求者对于商品特性、功能和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者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为相关商品市场。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意图和能力、承担的成本与风险、克服的市场障碍、需要的时间等因素。 分析界定互联网平台(以下称平台)所涉相关商品市场时,结合被诉垄断行为的特点、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情况、平台的类型等因素,一般可以根据该平台与被诉垄断行为最相关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被诉垄断行为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特定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特定平台存在跨边网络效应,并给该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足够的竞争约束的,可以根据该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跨边网络效应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个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从需求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的变化而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情况、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的商品销售分布、地域间的市场障碍、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等因素。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作出的反应、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相关商品的及时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分析界定平台所涉相关地域市场,可以重点考虑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需求者的语言偏好和消费习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他地域竞争者的现状及其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 三、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协同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信息交流或者传递; (三)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四)经营者能否对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原告提供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初步证据,或者第一项和第三项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明经营者存在协同行为的可能性较大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或者进行充分说明,对其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协同行为成立。 本条所称合理解释,包括经营者系基于市场和竞争状况变化等而独立实施相关行为。 第十九条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指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提供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独立经营决策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两个以上的实际经营者或者可能进入同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潜在经营者。 特定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被同一第三方控制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视为一个经济实体的,不构成前款所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第二十条 原告有证据证明仿制药申请人与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达成、实施的协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主张该协议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一)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明显不合理的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补偿; (二)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质疑被仿制药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被仿制药相关市场。 被告有证据证明前款所称的利益补偿仅系为弥补被仿制药专利相关纠纷解决成本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该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主张其不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应当由被告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审查认定被诉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和协议对相关市场类似不利竞争效果的累积作用; (二)协议是否具有提高市场进入壁垒、阻碍更有效率的经营者或者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细化和规范听取意见和听证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司法部印发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三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明确了重点听取意见的六类内容、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五种情形和应当举行听证的六种情形,规定了通过当面、电话、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听取意见的具体要求以及听证的具体流程,并对中止听证的情形及法律效力、线上视频方式听证等进行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该意见明确要进一步拓宽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力度,实现行政复议调解对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全覆盖,贯穿到案前、案中、案后全过程,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保障,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调解能力,将更多的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本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第八条【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夫妻一方以对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形。 第十四条【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起诉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子女成年后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或者母给付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已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明确约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其他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仍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起诉请求其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继父母是否承担抚养费、是否实际进行生活上的照顾抚育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附则】 本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7月10日,贵州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和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贵阳市司法局等行政机关负责同志受邀参加发布会。 据了解,司法审查报告系统总结了2022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梳理分析了全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基本情况及行政执法、应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以期进一步深化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报告显示,经大力推动诉源治理,2022年全省法院行政诉讼新收案件大幅下降其中,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收案同比下降17.70%;二审行政诉讼案件收案同比下降30.71%。根据最高法院的通报,全省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6.78%,低于全国平均值,且同比下降3.93个百分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七年高速增长,2022年创历史新高为96.35%,基本实现“告官见官”。行政案件司法建议反馈率也大幅提升,由2021年的54.17%上升至2022年的88.67%。 报告指出,“一降一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体现出全省行政法治环境持续向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的良好态势。但同时,部分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证据保全、法律适用、行政程序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还存在问题,仍需精准发力。为进一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司法审查报告提出六点建议: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重点领域的诉源治理;二是强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贵州实践;三是加强应诉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应诉质效;四是强化法治思维,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五是完善自我纠错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六是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作用,强化法治服务保障。 贵州高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从全省法院2022年审结的行政案件中选取,既有破除区域壁垒、落实高效便民和信赖保护原则优化营商环境的案例,也有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助力诚信政府建设的案例;既有打击企业字号攀附现象、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案例,也有监督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行政审判的适法统一、对行政执法的规范提升以及对社会公众的规则宣示作用,引导全省法院更好服务中心大局,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未来,全省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公平与效率”永恒主题,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以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和实质化解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强化府院联动,为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规定》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三是解决取保候审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这一常见问题,《规定》明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要求,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且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此外,为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 四是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工作衔接。为顺畅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送交执行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交付执行。同时,《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此外,《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等的衔接问题。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公通字〔202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2022年9月5日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 决定 第七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第九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 第三章 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在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已经交纳保证金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第十七条 在本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送达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在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载有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有关材料送达执行机关,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回执。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其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情况,预防、制止其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配合执行机关定期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
3月27日,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磊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石磊,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主任,铜仁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铜仁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担任多个群团组织、学校和村(居)的法律顾问,荣获“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石磊律师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素质过硬,创新开展法治课题和理论研究,执业以来,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立足职责定位、诚信规范执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2019年以来,承办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0多件,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需要帮助的群体用心做好法援援助,全力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加入铜仁市、区两级法律援助评估专家库,多次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为法律援助案件提升质量提供意见建议。参与法律法规等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建议,例如2022年对《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建议,助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二、热心参与法治宣传 2019年以来,开展宪法知识讲座10余场次,参与铜仁市宪法宣传大型公益活动“宪法与你同行”活动。积极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2023年在铜仁市共青团开展《用党的二十大法治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群团工作走向新未来》知识讲座。积极宣传《民法典》,录制民事法律宣传视频10余个,参与铜仁市碧江区灯塔街道办事处开展落实推进民法典实施贵州省基层普法队伍“万人大培训”线下培训工作,推动民事法律内容宣传走深走实。 三、主动担任村居法律顾问 先后担任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泥哨村、碧江区河西街道办事处广场社区的法律顾问,通过定时值班、法律咨询、参与社区会议、开展法律宣讲等形式为村居提供法律帮助、处理法律难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调解案件近30次。参加铜仁市碧江区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团,积极开展乡村法治宣讲,通过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宣传乡村振兴、乡村法治建设等内容,为乡村发展提供法律帮助。
近日,省司法厅收到一封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的感谢信,信中对我省“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张雪滢律师为当地公共法律服务和法治建设做出的贡献表达感谢。 张雪滢,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2023年9月,张雪滢积极响应司法部“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号召,从多彩贵州奔赴壮美新疆,开启一年的法律援助工作。期间,她接待群众咨询350余人次,开展普法宣传及授课50余场次,受众2000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76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20余万元;为当地行政、司法机关建言献策,参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会议30余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20余条,出具法律意见书2份,以火热的工作情怀和社会责任感为边疆群众法律需求和当地法治建设奉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 群众利益无小事,2023年10月,张雪滢接到群众赵先生的求助,反映其在2019年工作期间不慎受伤,导致右脚多处骨折及腰椎压缩性骨折并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用人单位支付了部分工伤赔偿,赵先生怀疑自己没有享受足额工伤赔偿。了解情况后,张雪滢根据工伤赔偿标准仔细计算了金额,并耐心答疑解惑,同时又前往县人社局查询赵先生的工伤保险缴纳记录,发现截至赵先生受伤时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此建议赵先生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工伤待遇,不必走仲裁程序。随后,她又积极帮助行动不便的赵先生沟通人社局、用人单位,说服用人单位配合办理工伤待遇,最终在2024年1月,除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部分工伤赔偿款项以外,还帮助赵先生获得工伤赔偿约15万元,赵先生得知消息后,特意托人送来一面锦旗向张雪滢表示感谢。 (图为赵先生专门托人送来锦旗) 除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张雪滢还积极参与普法宣传工作。为了克服语言文化差异,她主动向法援中心志愿者学习少数民族语言,了解当地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她多次前往农牧区、矿区、学校、企业、村(居)等开展“法在身边便民法律服务直通车”“优化法治营商环境送法进企业”等活动,从基层实际需求出发,针对不同受众群体编写宣传课件、调整讲解方式,深入浅出地以案释法,耐心回答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现场收集援助材料等,为群众送上丰富的“普法套餐”。 (图为2024年4月8日张雪滢在巴里坤县第二中学进行校园法治宣讲) 一年来,张雪滢走遍了巴里坤的牧场、矿区、草原、戈壁,与许多哈萨克族朋友结下深厚的友谊,用心用情投身法律援助工作,践行法律援助志愿精神,切实为基层群众纾困解难,为法治中国建设和民族团结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月27日,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君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华锋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彭华锋,现任贵州省君团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共青团贵州省委“青年之声.贵州” 省级平台专家,贵州省综治委、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雨露工程”爱心律师等职务。在执业过程中以公益为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依法诚信规范公正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志愿活动。 一、持续开展普法进校活动 彭华锋律师积极参与由共青团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活动,普法服务受众数万人,并参加各类未成年人普法教育主题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律师在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二、组织发起公益捐赠活动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提升农村教育资源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2019年,彭华锋律师作为项目组织发起负责人之一在惠水县打引中学开展“蓓蕾绽放·法律护航”爱心捐助活动,自行捐资和筹集资金20余万元,援建占地230平方米学生餐厅、为惠水县学生捐赠100套学生床上用品、两个篮球场架设施设备、24个寝室储物柜、5台可视化电脑等,并开展相应的普法教育活动。 三、积极落实对接帮扶工作 积极响应贵州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小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雨露工程”-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公益爱心活动爱心律师活动,对接帮扶服刑人员子女。 为提高青少年普法课件质量,在共青团省委、省检察院的组织下,积极参与青少年普法课件评选,会同各类专家评选出优秀课件精品课件,供全省青少年普法工作人员宣传使用,保障课件质量。积极参与省团委组织制作关于留守儿童的宣传画册审核编辑工作。组织修订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手册。 四、主动担任村居法律顾问 在贵阳市司法局、南明区司法局、遵义社区司法所等单位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在贵阳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下,负责3个村的法律顾问,积极探索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模式和经验,落实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和实质,为居委会、基层党组织免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联络村所属居委会及其居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无一投诉,得到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及村民的好评。
在这个特别的日子 —— 教师节,我们往往会想到那些在校园中辛勤耕耘、启迪智慧的老师们。然而,在律师行业中,有这样一些特殊的 “领路人”,他们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无私地奉献,引领着初入律师行业的后辈们在法律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值此教师节之际,让我们一同聚焦曾经被执业“领路人”教导过的青年律师,通过他们的故事,可以更加理解律师行业的传承与发展,去听听他们对执业“领路人”的感恩之情!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杨从财律师 在我执业之初性格内向,比较迷茫和困惑,但我的老师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潘登勇主任教导我说要秉承着“办案就是办客户人生”的理念。对于和他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他都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从他身上我学到了作为律师应当具有的素质、能力,感谢潘登勇老师的培养和鼓励。教师节来临之际,祝潘登勇老师节日快乐! 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 郑楠律师 刚接触到律师行业的时候,有很多迷茫。幸得我的老师,张洪平主任的悉心指导。张老师不仅传授法律精髓,更以实战经验助我成长,让我学会应对挑战。我还记得曾经一份律师函,张老师不厌其烦地指导我修改了十余次。在她的引领下,我专业能力显著提升,处理案件更加自信。 感恩张老师的栽培与关怀,您的教诲是我前行的动力,将铭记于心,继续努力,不负师恩。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律师 我的老师是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万颂飚律师。还记第一次见面,您说您没有当过老师,也不知道如何教学生,但要做事之前必须先学会做人。您总是以身作则,用您的实际行动耐心地教导我,总是无声地支持着我,做一个有情怀的律师。 感恩之情,难以言表。师父,感谢您在我成长道路上的付出与奉献,愿您的事业蒸蒸日上,生活幸福美满。也祝所有的老师节日快乐,你们辛苦啦! 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 李镕宇律师 我的执业引路人是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王明律师。入行之初,我对执业方向、职业的规划还很迷茫,王明律师经常以过来人的身份分享他过去的经验,让我逐渐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新的认识。王律师无论是文书上书写的规范、处理案子的思路、开庭时辩论等技巧,王律师言传身教。他每日奔波于各项法律事务,但没有懈怠对我的指导。他时常告诫我们做事要认真仔细,做人要沉稳大气。两年的指导,在王律师的带领之下我逐渐褪去稚气,也学习到他身上许多良好的习惯,我的导师在学术及为人等教导让我受益终生,鞭策我成为更好的法律人。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律师 回想起刚实习的那段日子,我真的感到非常迷茫和无助。但幸运的是,我有一个很好的执业领路人,我的父亲。 当时,我遇到了很多棘手的案件,成宿成宿睡不好,找不到突破口。是父亲一点点教我,带我啃案例,教我如何在法律上据理力争。那些深夜的讨论和反复的模拟演练,都让我受益匪浅。借此机会,我想说,感恩有您,我的父亲。
3月27日,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涂筑生律师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涂筑生,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贵阳市蔬菜公司从事经济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期间在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四年,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22年,担任民商仲裁员12年;转为专职律师后执业于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他积极投入公共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公益事业。2009年7月21日,根据省司法厅的安排,在省、市律师协会的大力支持下,涂筑生被指派到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咨询窗口值班接待来访法律咨询,期间共值班4587次、提供法律咨询20176人次。此外,涂筑生从2016年6月1日以来,接受省委政法委和省、市律师协会安排在省司法厅、贵阳市检察院、贵阳市中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窗口值班提供法律咨询46次,提供法律咨询208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0起。为公共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公益事业作出一定贡献,多次受到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表彰。 涂筑生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中,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尽心尽力,勤勉尽责,依法维护来访人员合法权益。2012年6月获省司法厅2012年度厅机关优秀党员称号;2013年1月获贵州省律师协会2008-2011年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5月获贵州省总工会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荣誉称号;2016年元月获贵阳市律师协会突出贡献律师称号;2020年4月获贵阳市律师协会授予公益奉献奖,并获贵阳市律师协会颁发授予的“律师执业30周年纪念”荣誉奖牌。 涂筑生在投身公共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公益事业中,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热爱公共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事业,自觉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月27日,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主任郑世红律师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郑世红,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主任,贵阳市云岩区政协常委,全国首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贵州省生态文明律师服务团”秘书长,民建贵州省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贵州省新联会常务理事、民建中央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专家库成员。作为一名律师,郑世红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爱岗敬业,热心公益。郑世红律师在工作上认真负责,勤于钻研,办理了多件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近10年来,年均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30件以上,现担任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省司法厅等机关以及省水投集团等企业的法律顾问。此外,他不仅身体力行参加贵州省八五普法宣讲团、贵州省司法厅组织的民法典宣讲团等宣讲团,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普法宣讲,还号召青年律师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推动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护航高质量发展。 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2010年,郑世红律师开始从事环境公益活动,长期免费担任环保NGO贵阳环境公众教育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创建了“非对抗环境社会治理模式”。他代理了26件环境公益诉讼,其中全国首例公民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被评为当年度十大公益诉讼案件,2个案件入选“中律评杯”2017年度十大生态环境案例,2个案件入选2018年度、1个案件入选2019年度、1个案例入选2022年度贵州省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发起成立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已调解100件环境纠纷,化解3起群体性事件,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提供政府法律服务,助力法治政府建设。郑世红律师是多家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咨询专家,此外,他还参与了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并且负责协助处理省司法厅确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多年来,他为党政机关提供日常法律咨询、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代理等服务,领衔及参与了《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等10余部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为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贡献律师智慧。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郑世红律师主持完成省人大、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多项课题,参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三农议题下农业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10多篇论文发表于《人民司法》《中国律师》《中华环境》等,同时还为《中国环境诉讼典型案例与评析》《三农议题中农业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撰写稿件。他以丰富的业务经验为源泉与动力,不断推动行业相关理论的创新与实务水平的升华,以担当奋进的精神助推贵州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六:“一回头、二调查、三研判、四反馈” 积极应对审判监督申请 贵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服务公司”) 因不服黔南州中院(2021)黔27民终856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3年11月29日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其与某中等职业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纠纷一案审判监督的申请。贵州盛白律师事务所接受学校委托后,王梅律师以“一回头、二调查、三研判、四反馈”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及时处理,为检察院对全案进行客观审查、作出正确决定提供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后,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决定对服务公司的申请不予支持。 “一回头”,即是对案件所涉的合同履行全过程和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情况进行“回头看”,通过与学校多次开会了解,调阅案件卷宗材料的方式进行深入了解。 “二调查”,即是通过对当年在汽修基地实训的学生、老师、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深度还原了案件事实:2016年,服务公司与学校签订合同,由学校提供场地给被告修建汽修基地,负责为学校学生提供教学,并将汽修基地作为实习场地,为培养优秀、专业、实用的学生提供教师和场地,待学生毕业后安排合格毕业生就业。服务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提供设备并无偿使用场地。合同签订后,学校向服务公司交付了该校学生宿舍楼一楼整层的场地,服务公司购置了部分设备并在该场地修建了部分钢结构车间。学校如约安排了 2个学期的学生到该处实习,后来因该专业招生人数越来越多,但服务公司在该场地的技师却越来越少,直到后来的只有2人,导致学生没有指导技师、实训无从谈起,服务公司也从未安排一名毕业生就业。鉴于此,学校也不再安排学生到该处学习,而服务公司由于技师短缺、经营不善只能不再经营。此后,学校与服务公司多次协商解除合同、腾空并返还场地均未果。2020年,学校向法院起诉,一审宣判学校胜诉。2021年,服务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决。同年,服务公司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驳回了服务公司的再审申请。判决生效后,服务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腾空场地,在场地内圈养恶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老母亲还直接出面哭闹阻止腾空。2023年,学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服务公司又向检察院提起了审判监督申请。 “三研判”,即是王梅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服务公司的申请理由进行了认真研判。从服务公司提出的申请事由看,其认为案件原判决不公的申请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原合同的目的看,服务公司的目的是通过使用该场地修建汽修基地并对外承接修车业务营利,学校的目的是汽修基地为学校学生提供教学及实训场所;从原合同履行情况看,服务公司未能提供足额技师、也未安排学校毕业生就业,学校不再输送学生到服务公司培训,双方均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原判决情况看,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判决结果为解除原合同,服务公司腾退场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客观公正;从案件影响看,双方没有实质性合作迄今已有6年时间,随着近年学校的发展,学生人数不断增加,用房非常紧张,而与空置的服务公司占用的场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因为用房紧张,无论刮风下雨被挤在食堂外面用餐的可怜的学生。服务公司在学校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后又提出审判监督申请,意在缠诉。 “四反馈”,即是根据研判结果及时提交审判监督申请意见书,陈述案件事实,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效证明了学校的主张。为检察院迅速了解案情,做出正确决定提供了依据。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一条 条文理解与应用 (解读作者:王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条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条文解读】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是当前集体所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实现城乡融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广大农村进行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需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共同繁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法治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也是民主的保障,还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其三种功能统一和作用于具体法治实践。充分发挥集体所有制的优势,不仅需要有法可依还要实现良法善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行,有效巩固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吸收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及司法实践成果。 其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取得丰富的经验和丰硕成果,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大量素材,形成了系列司法观点,现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固定下来。 社会的发展进步时刻在调整和分配社会群体的利益,因此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利,应当包括内外两个层面:对外层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主体权益不一致时,要防止其他社会群体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他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等;对内层面,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保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利,防止集体经济组织损害成员权益,也防止成员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二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在摸索、探索中形成了对集体经济组织理解的众多维度。就农村现状而言,既有经济欠发展的“空壳村”,也有获得资源收益或者城市发展红利而高速成长起来的“暴发村”,但多数未设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支两委的概念常态混同,形成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模糊边界。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够明确,责任权利不够清晰,在尚未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导致村委会难以适从,管理缺乏明确的目标、工作缺乏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决了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到位等问题,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农村实践和乡村振兴的要求,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中主体资格的要求,健全其法人治理方式,通过法律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防止外部资本和人员侵占,有利于妥善处理和平衡关联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利益关系。 三是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没有农业强国就没有整个现代化强国;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不全面的。”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改造以来,农业农村一直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底色,农业农村的发展依赖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物质准备、经济基础、管理条件和知识储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映射了集体经济的建设目标,指引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规范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方法,夯实了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基础。 四是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将宪法精神落实到法律规则之中,确定了判定各方权益的规则,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经营制度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五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明确要求“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并在第二条提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这五大振兴,农业升级和产业振兴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点、难点,通过法律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中的职责,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为与不可为,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掌握着土地这个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相应承担着发展农业、推进农业升级和振兴产业的重大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农业的义务,既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所有制、解决双层经营制度“分得多、统得少”的问题,又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业强国的建设者,规划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远景。 六是促进共同富裕。 就农村发展现状而言,目前农业产品的价值尚难以通过市场交换价值予以充分体现,农业生产环境的开放性导致产业面临着高风险,生产投入和产品产出容易倒挂,故以农为业者特别容易出现贫富分化,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周而复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确立,从制度上防止了土地兼并、确保了耕者有其田,预防了农民贫富两极分化,但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践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共同贫穷”的现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防止土地兼并、预防共同贫穷、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立法目的,并将一系列措施、责任压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夯实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规则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直面提高广大农民富裕程度这个最艰巨任务,从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方面,构建了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了广大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富裕的机制和规则。
11月11日至15日,遵义、铜仁、黔东南、黔南四个市(州)律师协会在遵义市新蒲新区创元千禧大酒店联合举办贵州省2024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班(遵义会场)。贵州省律协副会长、遵义市律协会长胡良刚,市律协副会长张明等出席11日上午的开班仪式,来自四地的441名实习律师参加培训。 开班仪式上,胡良刚代表省律协向全体参训学员表示欢迎,并就本次培训提出几点要求:一是统一思想,端正学习态度;二是努力修炼内功,快速提升专业知识和实操能力;三是培养正确职业价值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专业、敬业的姿态,为贵州法治建设贡献力量。他强调,实习律师是律师事业的传承人,是律师行业持续发展的源泉,希望学员们能把握培训机会,认真学习、积极思考、勇于实践,顺利踏入执业之路。 开班仪式后,贵州省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阳市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乾應,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法律实务》为题,从“建工律师必备基础知识”“施工合同效力”“工程款纠纷案件代理”等方面作出解析,为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的代理思路、事实查明等方面提供参考、帮助。 下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三级教授、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陈志,以《律师参与仲裁的宏观视域与微观关注》为题,着重阐述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仲裁规则及举证质证实操,为学员们带来了一场内容丰富、见解独到的知识盛宴。 遵义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兴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辅导》为题,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如何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等方面进行精彩分享。 此次培训内容丰富详实,学员们表示将把所学应用到实际工作中,转化为工作实效,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为法治贵州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11月4日,贵州省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培训班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来自贵州省9个市(州)的47名律师齐聚上海。 当日上午,开班仪式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举行,仪式由贵州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培训处副处长熊飞菲主持,参加开班仪式的领导有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学院院长、教授王月明,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晓迅。 王月明代表华东政法大学致欢迎辞,并介绍了华东政法大学的相关情况。 汪晓迅对华东政法大学精心组织师资对贵州省涉外法治人才进行培训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强调,涉外法治是国家建设的重心也是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律师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积极投身涉外法治建设。他勉励学员们珍惜此次学习机会,充分展现贵州律师的精神风貌,同时要以学习交流为契机,为在涉外法治领域取得更大进步做足充分准备。 熊飞菲作总结发言,她提出,涉外法治人才和队伍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贵州省司法厅将继续坚持和全国高校、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着力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以期更好提供涉外法律服务,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希望各位学员此行收获满满,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8月30日 ,以“党建引领聚合力,激活青年律师发展'新引擎'”为主题的贵州省律师协会2024年第三期“头雁领航·黔律讲堂”专题讲座在贵阳举行。 本次讲座由贵州省司法厅、共青团贵州省委指导,贵州省律师协会主办,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建指导委员会、省律师行业团委共同承办。 活动设置了“圆桌对话”环节,邀请省司法厅、团省委相关领导及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代表,围绕“党建引领聚合力,激活青年律师发展‘新引擎’”主题与青年律师代表展开“对话”,深入交流探讨了党建引领促进青年律师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和方法路径。 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对受到选树的青年律师和参加首届云贵川渝桂藏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贵州律师辩论队全体队员表示热烈祝贺,并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新的重大决策部署,为青年律师奋进服务新时代指明了努力方向。青年律师是行业的未来和希望,面对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必须牢牢把握新时代的特点,以理想引领未来,以过硬的本领成就事业,以责任担当践行时代使命,让青春在不懈奋斗中绽放绚丽之花。
8月3日至4日,由安顺市律师协会举办的2024年度执业律师培训班圆满落幕。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潘登勇出席开班仪式并致辞,安顺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戴波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开班仪式由安顺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彭斌荣主持。 潘登勇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安顺市律师行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践行人民律师定位,创新探索党员律师积分制管理、党建指导员、“第一书记”等制度机制,党建工作荣获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和省、市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始终在全省乃至全国走前列、做示范。举办此次执业律师培训正逢其时、恰逢其势,律师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必须有多层次、开放性的办案思维,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而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必须要多学习、善学习,才能实现自我的蜕变和升华。希望安顺律师通过此次培训,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获,进一步提升执业素养,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用更加真诚、更加专业、更加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戴波指出,全市广大律师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奋力践行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党建统领,用党的创新理论凝神铸魂,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持续加强律师行业意识形态工作,深入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要坚持目标导向,以学赋能强素质促提升,参训人员要珍惜难得机会,积极交流学习心得、分享经验做法、探讨业务技能,通过培训有效提高自身发现、思考和破解问题的能力,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要坚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围绕“四新四化”主战略,紧扣“四区一高地”主定位,聚焦市委、市政府“1558”发展思路和“两城三基地”建设目标,全面扩大行业覆盖外延和提升服务质效。 此次培训,邀请到全国律协西部律师讲师团成员甘元春、王德凡、周磊、李纲4名业内资深律师莅临授课,培训内容涵盖刑事辩护、公司法裁判、政府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等实务前沿问题。 参训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培训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丰富,有理论深度、有实践基础、有问题导向,在今后的工作,将不断提升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助推安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据悉,此次培训是自2016年之后,安顺市律师协会时隔8年首次在线下集中举办全市执业律师培训。全市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共580余人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培训。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相关省市区司法厅(局)的指导下,由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首届“云贵川渝桂藏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将于2024年8月3日在云南昆明举行。 明早九点,贵州1队和四川2队将打响本次大赛的“揭幕战”,欢迎您通过直播观看比赛,让我们一起为贵州律师加油,期待他们取得好成绩! 本次青年律师辩论大赛,是促进区域青年律师交流学习、协同发展的良好契机。贵州律师代表队由12名队员组成,赛前进行了严格的选拔、培训和针对性模拟对抗。队员们斗志昂扬、精神振奋,正整装集合、奔赴赛场。青年律师辩论大赛,我们来了! 赛程安排如下: (2024年8月3日上午9:00) 贵州1队、2队比赛全部在上午进行
7月6日至7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长三角青年律师论坛在合肥举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安徽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安徽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胡孔胜,共青团安徽省委副书记、安徽省青联主席李波出席论坛并致辞。安徽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一级调研员、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谢思泽,长三角地区及广西、贵州、宁夏等地律师协会相关副会长、副监事长出席开幕式。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晓健、副会长戴金煊分别主持开幕式、闭幕式。长三角三省一市、西部地区青年律师代表共计300余人参加本届论坛。 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晓迅、副监事长吴文兵、省律协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罗明等10名贵州律师行业代表参加活动。 论坛邀请了中国企业报原总编辑、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原副会长李锦,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级巡视员潘峰分别以“新质生产力和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转型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为题发表主旨演讲,安徽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史静主持。 论坛设置了“红色领航与青年担当”“数智转型与青年创新”“市场变革与青年机遇”“业务深耕与青年实践”“法律科技与青年赋能”等5个分论坛,围绕律师党建、律所管理、法律服务市场、业务发展、法律科技等话题搭建青年律师自我展示、学习交流的平台。来自长三角地区和西部地区的19位青年律师、4位科技公司负责人畅所欲言,围绕青年律师发展路径分享了不同维度、不同领域的思考和感悟。 贵州省律协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傅舒作为第二分论坛的主题发言人,以《数今朝 智者先—数智转型背景下青年律师的创新》为题,围绕大数据发展背景下青年律师如何抓机遇、提本领、促发展等方面进行分享。 我省律师代表还前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参观学习,了解该所党建工作、历史沿革、公益活动以及文化建设等情况,并就律所管理制度、人才培养机制、团队建设以及业务拓展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