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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需在居民区安装充电桩,物业有权拒绝吗?
- 分类:律所动态
- 作者: 郭新桦
- 来源:贵州远迈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3-08-16 14:27
- 访问量:1100
【概要描述】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从“十二五”在国内外均处于起步阶段到如今的蓬勃发展,截至2021年底,全国充电设施规模达到261.7万台,充换电站1298座,服务近800万辆新能源汽车。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然存在居住社区建装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找桩难、找桩慢等体验不好、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对居住社区建装难的问题,国家对应出台相应的文件,落实各部门间的职责,引导各社区管理单位规范建桩,为新能源车主解决充电难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笔者在此探讨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为个人用户专用充电桩,属于分散式充电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将新能源汽车发展定位为建设汽车强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统筹等的统筹协调。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居民区安装充电桩,系《发展规划》中“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重要内容,居民区充电桩能否顺利安装的问题关系着国家绿色发展战略能否如期实现。
国务院各部委也在不断加大力度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积极响应《发展规划》,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对如何进行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详实、可操作的规定。
1、发改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文件要求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2、《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积极性,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通过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切实解决当前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
对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企业及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行为,通过加大舆论曝光力度。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居民住宅区的充电设施建设安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了由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作,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物业、房开商、业主委员会等)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帮助。
上述文件虽然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有明确具体的指引,但目前现实生活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社区管理单位,既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没有相应的机制进行有效规制。
私家车是未来交通电动化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领域,居住社区充电需求和供求矛盾日益凸显。当前,如何让新能源车主无后顾无忧,避免买车容易充电难的问题,是摆在广大消费者和车位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那么,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需在居民区安装充电桩,物业有权拒绝吗?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在居民区安装充电桩申请操作步骤为第一步物业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并盖章;第二步国家电网现场实地勘测是否具备条件安装充电桩,具备安装条件的,带着物业同意书、车位租赁协议和汽车购买合同等材料,向国家电网申请安装电表;第三步安装充电桩的企业上门安装充电桩。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在居民区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申请安装充电桩。物业服务企业会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约定有为业主出具充电桩安装证明的义务、业主的车位安装充电桩可能需要占用车库共有部位需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安装充电桩有消防安装隐患、租赁车位没有产权或产权人(需要售卖车位)不同意等理由拒绝安装的请求。
笔者通过大数据检索关键词:充电桩、租赁车位(自2018年至2023年4月20日)所涉案件全国共72件,其中涉及新能源汽车业主诉请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的案件为22件,均以服务合同纠纷作为诉讼案由。
对于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这个问题,目前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对应的法条来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关系有三个,一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建立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二是租赁车位的业主和车位产权人基于签订《车位租赁协议》而建立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三是充电桩安装涉及外墙等共有部分的处分法律关系。法院认定时无明确对应该问题的法律依据,多数是凭着《民法典》原则性条款及逐项对以上三个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再结合国家党政机关政策文件及规章的规定来作为裁判的理论依据。在上述案件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纠纷的过程中,大多数是积极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的要求,裁判结果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出具同意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笔者认为现在个人使用新能源的车辆,符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安装充电桩是为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施,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等社区管理单位不仅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措施,且无权在没有替代方案情况下拒绝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的业主安装充电桩的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它要满足的是整个小区公共资源的使用配比和安全保障,在新能源车辆使用方面,更多的是起到协助、辅助义务。物业服务合同虽未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有配合安装充电桩的义务,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家部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配合安装义务,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能够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符合我国“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且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要求,物业应协调社区管理单位并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业主在提供了相关合规的充电桩安装手续,并且在供电部门的实际测量勘察之下,对符合安装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予以积极配合,与业主形成良性循环。
物业服务企业等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持小区正常的运转和生活,也为保护环境作出各自的贡献。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需在居民区安装充电桩,物业有权拒绝吗?
【概要描述】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从“十二五”在国内外均处于起步阶段到如今的蓬勃发展,截至2021年底,全国充电设施规模达到261.7万台,充换电站1298座,服务近800万辆新能源汽车。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然存在居住社区建装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找桩难、找桩慢等体验不好、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对居住社区建装难的问题,国家对应出台相应的文件,落实各部门间的职责,引导各社区管理单位规范建桩,为新能源车主解决充电难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笔者在此探讨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为个人用户专用充电桩,属于分散式充电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将新能源汽车发展定位为建设汽车强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统筹等的统筹协调。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居民区安装充电桩,系《发展规划》中“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重要内容,居民区充电桩能否顺利安装的问题关系着国家绿色发展战略能否如期实现。
国务院各部委也在不断加大力度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积极响应《发展规划》,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对如何进行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详实、可操作的规定。
1、发改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文件要求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2、《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积极性,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通过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切实解决当前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
对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企业及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行为,通过加大舆论曝光力度。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居民住宅区的充电设施建设安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了由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作,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物业、房开商、业主委员会等)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帮助。
上述文件虽然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有明确具体的指引,但目前现实生活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社区管理单位,既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没有相应的机制进行有效规制。
私家车是未来交通电动化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领域,居住社区充电需求和供求矛盾日益凸显。当前,如何让新能源车主无后顾无忧,避免买车容易充电难的问题,是摆在广大消费者和车位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那么,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需在居民区安装充电桩,物业有权拒绝吗?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在居民区安装充电桩申请操作步骤为第一步物业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并盖章;第二步国家电网现场实地勘测是否具备条件安装充电桩,具备安装条件的,带着物业同意书、车位租赁协议和汽车购买合同等材料,向国家电网申请安装电表;第三步安装充电桩的企业上门安装充电桩。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在居民区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申请安装充电桩。物业服务企业会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约定有为业主出具充电桩安装证明的义务、业主的车位安装充电桩可能需要占用车库共有部位需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安装充电桩有消防安装隐患、租赁车位没有产权或产权人(需要售卖车位)不同意等理由拒绝安装的请求。
笔者通过大数据检索关键词:充电桩、租赁车位(自2018年至2023年4月20日)所涉案件全国共72件,其中涉及新能源汽车业主诉请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的案件为22件,均以服务合同纠纷作为诉讼案由。
对于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这个问题,目前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对应的法条来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关系有三个,一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建立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二是租赁车位的业主和车位产权人基于签订《车位租赁协议》而建立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三是充电桩安装涉及外墙等共有部分的处分法律关系。法院认定时无明确对应该问题的法律依据,多数是凭着《民法典》原则性条款及逐项对以上三个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再结合国家党政机关政策文件及规章的规定来作为裁判的理论依据。在上述案件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纠纷的过程中,大多数是积极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的要求,裁判结果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出具同意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笔者认为现在个人使用新能源的车辆,符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安装充电桩是为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施,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等社区管理单位不仅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措施,且无权在没有替代方案情况下拒绝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的业主安装充电桩的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它要满足的是整个小区公共资源的使用配比和安全保障,在新能源车辆使用方面,更多的是起到协助、辅助义务。物业服务合同虽未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有配合安装充电桩的义务,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家部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配合安装义务,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能够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符合我国“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且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要求,物业应协调社区管理单位并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业主在提供了相关合规的充电桩安装手续,并且在供电部门的实际测量勘察之下,对符合安装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予以积极配合,与业主形成良性循环。
物业服务企业等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持小区正常的运转和生活,也为保护环境作出各自的贡献。
- 分类:律所动态
- 作者: 郭新桦
- 来源:贵州远迈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3-08-1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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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从“十二五”在国内外均处于起步阶段到如今的蓬勃发展,截至2021年底,全国充电设施规模达到261.7万台,充换电站1298座,服务近800万辆新能源汽车。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然存在居住社区建装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找桩难、找桩慢等体验不好、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对居住社区建装难的问题,国家对应出台相应的文件,落实各部门间的职责,引导各社区管理单位规范建桩,为新能源车主解决充电难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笔者在此探讨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为个人用户专用充电桩,属于分散式充电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将新能源汽车发展定位为建设汽车强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统筹等的统筹协调。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居民区安装充电桩,系《发展规划》中“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重要内容,居民区充电桩能否顺利安装的问题关系着国家绿色发展战略能否如期实现。
国务院各部委也在不断加大力度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积极响应《发展规划》,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对如何进行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详实、可操作的规定。
1、发改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文件要求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2、《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积极性,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通过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切实解决当前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
对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企业及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行为,通过加大舆论曝光力度。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居民住宅区的充电设施建设安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了由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作,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物业、房开商、业主委员会等)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帮助。
上述文件虽然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有明确具体的指引,但目前现实生活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社区管理单位,既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没有相应的机制进行有效规制。
私家车是未来交通电动化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领域,居住社区充电需求和供求矛盾日益凸显。当前,如何让新能源车主无后顾无忧,避免买车容易充电难的问题,是摆在广大消费者和车位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那么,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需在居民区安装充电桩,物业有权拒绝吗?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在居民区安装充电桩申请操作步骤为第一步物业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并盖章;第二步国家电网现场实地勘测是否具备条件安装充电桩,具备安装条件的,带着物业同意书、车位租赁协议和汽车购买合同等材料,向国家电网申请安装电表;第三步安装充电桩的企业上门安装充电桩。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在居民区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申请安装充电桩。物业服务企业会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约定有为业主出具充电桩安装证明的义务、业主的车位安装充电桩可能需要占用车库共有部位需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安装充电桩有消防安装隐患、租赁车位没有产权或产权人(需要售卖车位)不同意等理由拒绝安装的请求。
笔者通过大数据检索关键词:充电桩、租赁车位(自2018年至2023年4月20日)所涉案件全国共72件,其中涉及新能源汽车业主诉请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的案件为22件,均以服务合同纠纷作为诉讼案由。
对于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这个问题,目前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对应的法条来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关系有三个,一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建立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二是租赁车位的业主和车位产权人基于签订《车位租赁协议》而建立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三是充电桩安装涉及外墙等共有部分的处分法律关系。法院认定时无明确对应该问题的法律依据,多数是凭着《民法典》原则性条款及逐项对以上三个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再结合国家党政机关政策文件及规章的规定来作为裁判的理论依据。在上述案件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纠纷的过程中,大多数是积极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的要求,裁判结果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出具同意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笔者认为现在个人使用新能源的车辆,符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安装充电桩是为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施,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等社区管理单位不仅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措施,且无权在没有替代方案情况下拒绝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的业主安装充电桩的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它要满足的是整个小区公共资源的使用配比和安全保障,在新能源车辆使用方面,更多的是起到协助、辅助义务。物业服务合同虽未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有配合安装充电桩的义务,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家部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配合安装义务,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能够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符合我国“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且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要求,物业应协调社区管理单位并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业主在提供了相关合规的充电桩安装手续,并且在供电部门的实际测量勘察之下,对符合安装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予以积极配合,与业主形成良性循环。
物业服务企业等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持小区正常的运转和生活,也为保护环境作出各自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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