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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二十一条 (解读作者:刘机智,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形式、住所地的规定。   【条文解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命名和住所地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并借此体现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对外需表明身份的特征,且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层集体所有属性。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特别法人与一般法人相比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形式多样,最直接的不同即表现为命名的自主性受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立时需显示其特别法人特征。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地域在名称中披露要求可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人合性特征,其组成的基础不以资本的提供为前提,而以组织设立之地址中所包含成员为组成条件。非地域性经济组织成员的加入,应受限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人合性的特征,组成成员与资合性法人相比,较为固定,但又难以形成统一的生产地域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方式与集中生产的法人相异,具有分布式生产的特点。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产生纠纷时,确认住所地对司法管辖、送达等程序性规定具有实践意义。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域性特点,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   《民法典》第九十九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取得未作明确性规定,同时又对其规定进行了概括性授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一条无疑是对《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的细化规定,使其具有实践性意义。   【实践应用】   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对外的经济往来,民事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具有特殊性。对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披露义务,这种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的特殊性和组织的地域性,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未包含“集体经济组织”字样或未表露地域性组织,则名称不符合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此外,还需探讨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登记或注册名称,是否侵害了对外民事主体的知情权、双方协议是否有效仍有待探讨。   (上述解读为作者本人观点,如有意见建议,可反馈至邮箱:qinkaihong@hylandslaw.com)
黔西南州“两会”期间,州律师行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充分发挥律师专业特长,积极参政议政,聚焦法治建设、经济发展、社会民生等方面,以法律专业和法律情怀建言法治、问计发展、献策民生,为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黔西南州政协常务委员白铮律师 兴义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陈照军律师 兴义市政协常务委员邹帮慧律师 兴仁市人大代表邹伦律师   白铮律师   白铮律师聚焦康养产业,助力乡村振兴,提出了加快筹建黔西南州康养协会的提案,旨在统筹促进黔西南州康养产业的全方位联动发展。他表示,通过综合服务统筹和定向引进特大城市群高收入人群至黔西南州康养旅居,可以有效激活康养旅居产业的潜力,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劲的新动能。此外,白铮律师还提出了加强黔西南州“黔货出山”渠道和品质管理的提案,打造统一的外销认证品牌,提升黔西南州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助力黔货走出大山,走向更广阔的市场。   陈照军律师   陈照军律师从优化政府法律服务采购机制和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提交了《关于改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的建议》《关于推进赋强公证全方位融入诉源治理工作的建议》,旨在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他表示,两个身份一种使命,不管是律师,还是人大代表,为民履职是不变的初心。作为法律实践领域的重要角色,积极推动法治建设,是义不容辞的崇高使命。在未来的工作中,将立足本职,持续深入调研、积极建言献策,为构建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积极作用。   邹帮慧律师   邹帮慧律师聚焦民营企业发展,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提案。聚焦司法体系的完善,参与联名提交《关于对不予受理案件依法出具书面裁定书的建议》的提案,聚焦兴义市旅游产业发展,参与联名提交《关于让“240小时过境免签新政”更好落地兴义的意见建议》的提案。她表示,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政协委员,要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本职工作,认真履职,建真言、献良策、聚共识。架起政府和群众的“连心桥”,当好政府决策“参谋员”,做好法治进步“助推器”,为全力推动法治建设稳步前行、实现兴义市高质量发展全面提质增速目标贡献力量。   邹伦律师   邹伦律师表示,作为一名来自律师行业的人大代表,肩负着推动依法治国和为人民群众代言的双重使命。下一步,将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推动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的均衡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积极参与优化法律服务供给,推动法律服务供给从被动到主动、从广度到深度、从有形到有效升级,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月19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召开2024年度工作总结暨2025年度工作计划会议,全面梳理2024年度工作,讨论研究2025年度目标任务。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浩兴出席指导,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协监事钟远人列席会议,省律协法顾委主任吴松等参加会议,会议由法顾委秘书长何彩云主持。 朱浩兴在致辞中对法顾委2024年度工作表示肯定,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活动开展质量,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提升全省律师法律顾问服务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吴松代表法顾委作2024年度工作报告,全面梳理总结过去一年在省律协理事会领导、监事会监督下,聚焦职责职能,围绕交流协作、培训活动、调查研究等工作取得的成效,分析探讨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会上,法顾委副主任左秀柒、刘爱军、陈万莉分别围绕“经济寒冬与行业内卷并存背景下法律顾问业务破局思考”“人工智能背景下律师法律顾问业务的开展”“顾问信任和依赖有效建立的关键点”主题进行经验分享,参会人员踊跃交流,从社会热点与业务实践中寻找行业痛点、探讨发展方向。   钟远人发表了监事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连日来,贵州省律师行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多措并举开展“护苗”专项行动,不仅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他(她)们的自我保护能力,还深入开展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整合多方资源,用法治力量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我们将持续报道全省律师行业开展“护苗”行动的相关情况。   2月21日,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走进六盘水市多所小学、幼儿园开展“护苗”行动法治宣讲。 在水城区第六小学,律师针对青少年成长中的安全隐患开展了生动的法治讲座,通过真实案例和通俗易懂的法律语言,结合小学生的认知特点,深入浅出地讲解如何辨别危险行为与正确求助、预防溺水和交通事故发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提高心理素质等一系列自我保护技巧和相关法律知识。 在爱尚幼儿园、蹦蹦跳跳幼儿园,律师为100余名小朋友开展法治教育“第一堂课”,通过提问、游戏、图片视频案例展示等趣味互动,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引导小朋友遵守交通规则、关注个人隐私等安全保护和法律知识,做到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 在水城区第二幼儿园,律师为400余名学生家长开展“家园齐‘护苗’、共筑成长桥”法治宣讲,从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家长在法治教育中的角色、家庭学校合作共筑法治防线、给家长的建议四个方面出发,讲解从小培养法治意识和家庭言传身教的重要意义,呼吁家长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提升法治意识,共筑法治防线,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由贵州省委网信办主办的2024年贵州省网络法治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结果日前揭晓,贵州省律师协会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的《构建多元服务体系,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普法宣传案例成功入选。    贵州省律师协会以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省大数据律师服务团为核心力量,通过参与标准制定、深化行业交流、实施精准服务、强化法治研究及开展普法宣传等举措,构建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生态,在推进网络普法和新兴产业法律服务领域取得显著成效。   引领标准制定,填补法律AI空白   贵州省律师协会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主任李绪诚律师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国内首个法律大模型团体标准T/AIIA 010-2024《法律大模型开发与应用服务规范》编制。该标准于2024年8月发布,推动法律人工智能服务规范化、高效化。贵州省律师协会获评“最佳贡献单位奖”,彰显其在法律科技领域的引领力。  贵州省律师协会获评“最佳贡献单位奖”    搭建交流平台,深化法科融合   贵州省律师协会联合高校、企业等打造多维交流机制。2024年1月召开大数据及信息化专题交流会,聚焦开创贵州律师行业大数据和信息化工作新局面;5月举办“法律AI大型研讨会”,探讨法律服务创新方向;6月召开“法律人工智能暨数据资产法律实务论坛”,聚焦科技与法律融合路径。 “法律AI”大型研讨会    深耕法治研究,破解治理难题   贵州省律师协会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选送的论文《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治理路径与规范构建》获2024年“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三等奖,提出法律框架下的人工智能治理方案,为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提供理论支撑。  《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治理路径与规范构建》的撰写人贵州省律师协会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欧阳文敏做现场分享    打造普法新模式,搭建互动“连心桥”   2024年,贵州省律师协会创新推出“互联网+普法宣传”模式,依托短视频、直播等可视化形式,精准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搭建“普法数据库”,推出百余期涵盖民生热点的普法视频,实现法律知识“一键直达”。律师团队结合案例分析,以通俗易懂的短视频、海报等形式多维度传播,并做客电视台直播间,开展专题宣传,以案释法、网络化表达拉近群众距离,形成媒体、行业、网民联动的普法“连心桥”,有效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助力构建法治社会。 欧阳文敏律师做客动静直播间,解说AI带来的法律挑战   贵州省律师协会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将专业能力与社会责任深度融合,以“多元协作、专业服务、公众参与”模式联动政府、高校、社会力量,推进法律服务产品研发与人才培养;以贴近群众的方式激发社会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持续为网络普法、网络空间治理和新兴产业健康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全省司法局长会议精神,加强工作联动及协会建设,推动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2月23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召开会长办公会第十次会议暨协会会长、监事长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省律协2025年度主要工作。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会议由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监事长朱山分段主持。 会议传达学习了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省司法局长会议精神和《2025年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研究了《第七届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2024年工作报告(审议稿)》《贵州省律师行业202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征求意见稿)》《2025年度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贵州省律师协会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支持方案》等材料,通报了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省律协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共同就进一步推进2025年省律师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理事会与监事会工作联动等内容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充分交流了意见。   会议强调,省律协理事会和监事会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肩负着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团结带领广大律师推进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使命和责任。省律协会长班子和监事会班子要一如既往地团结协作、通力配合,充分发挥“头雁引领”作用,以更高的政治站位、立足长远的眼光和更加科学务实的态度,统筹谋划好行业发展工作,推动落实好行业发展规划,引领全省律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务实奉献,积极投身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律师智慧和力量。   会议要求,要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行业政治引领。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和践行司法部“五点希望”落实到服务中心大局、服务保障民生的实际行动上,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围绕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参与全省重大项目建设,全力助推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始终秉持“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宗旨,服务保障民生。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强化社会责任担当,努力成为法治建设的有力推动者、社会和谐的积极参与者和公平正义的坚定守护者,团结带领广大律师更好在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中建功立业;要紧扣时代发展脉搏,抢抓数字时代新机遇。重点围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兴领域,加强与全国律协和省内外相关行业部门工作交流学习,加强新兴领域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前沿研究,充分利用贵州大数据优势,大力提升新兴领域法律服务能力。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客观的信用评价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加强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妥善审理了一批涉企业名誉权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传统产业、中介行业、科技企业、征信机构等不同领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企业名誉权的全面平等保护和及时充分救济。案例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切实保护企业名誉权,努力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企业名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努力而沉淀形成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是企业生存和壮大的重要基础。卓著的名誉和良好的口碑来之不易,无疑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加强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坚决否定和及时制止损害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对于增强企业信心、稳定企业预期、激励企业家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案例1中,杨某某作为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账号运营者,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发布“黑稿”,诋毁该公司名誉。人民法院判令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严厉惩戒恶意侵害企业名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案例4中,人民法院充分关注企业创始人名誉与企业名誉的高度关联,结合案涉言论发布的具体情境等因素依法认定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充分保护。案例6中,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公司的行为具有高度的侵权可能性且已引发较大社会关注。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受损企业权利救济的紧迫性,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及时制止有损企业名誉的行为,防止了损害扩大,让正义及时抵达。   二是聚焦网络侵权形态,加大名誉权司法保护力度。实践中,很多侵害名誉权行为都是通过网络实施,这种侵权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往往会给企业经营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此应予充分关注和重视。本次发布的案例基本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治。同时,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新的信用评价手段不断出现,其中一些名誉侵权因素更具有隐蔽性,带来司法认定的复杂性,对人民法院恰当确定行为边界、准确划分责任提出了更大考验和更高要求。案例3中,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将他人的违法犯罪信息关联到同名的经营者信息中,给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判令企业征信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督促企业征信机构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强化对其他企业名誉权保护的意识,促进信用评价新业态与行业企业的和谐互动与良性发展。案例5中,测评人未经实际测评在网络发布不实言论给企业名誉造成损害,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侵权,有助于明确测评言论的合理边界,避免不当言论损害企业名誉,同时规范引导测评业向善发展。   三是否定和制裁“唯流量”“抹黑”企业行为,更周延地维护企业名誉。网络媒体迅速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在信息传播、资源共享、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部分媒体出于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动机,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客观上造成“抹黑”企业名誉的后果,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人民法院对此予以鲜明否定和严厉制裁。案例2中,某传媒公司未认真调查核实即发布关于某饮品公司经营状况的不实信息,制造热点、创造话题,对某饮品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判令某传媒公司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既保护了受损企业权益,又有利于规范网络媒体行为、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 自媒体运营者发布“黑稿”损害企业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2 为博取流量散布不实消息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某饮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3 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关联信息影响企业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丙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4 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构成对企业名誉侵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某科技公司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5 未经实际测评发布不实测评文章,应承担侵权责任——某汽车制造公司与马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6 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及时防止企业名誉损害扩大——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与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1 自媒体运营者发布“黑稿”损害企业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账号运营者。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杨某某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中发布评论文章,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分销代理行为评价为“搅乱市场”“打劫同行”等,同时使用“诈骗”“捣乱”“强盗”“抢劫”“无赖”等侮辱性词汇评价,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和传播。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认为,杨某某在其关键经营节点发布文章恶意诋毁,相关内容给自己品牌信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某发布的评论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语,已超出合理评论的范围。该评论文章经广泛传播,足以使公众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形成负面评价,影响企业品牌信誉。杨某某作为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运营者,对其发布的文章会被关注房地产行业的用户阅知应当是明知的,其未对所发表文章的真实性负责,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杨某某发布案涉文章的时间恰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内容直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影响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目的明显。杨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企业名誉权,也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最终判决: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企业名誉是社会对其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良好的名誉是企业长时间合法诚信经营沉淀而成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社会信用基础。自媒体传播具有成本低、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如果自媒体运营者针对企业发布严重失实的负面评论,将很容易损害企业树之不易的形象,玷污企业名誉。对此行为,如不依法判令承担责任,不仅有损企业权益和企业家信心,而且容易滋生“黑稿产业链”,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自媒体运营者损害企业名誉,构成侵权,有利于严厉惩戒恶意中伤企业名誉的行为,引导自媒体规范运营,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案例2 为博取流量散布不实消息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某饮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传媒公司是行业领先的深度信息资讯平台,在向某饮品公司人员询问该公司是否裁员的信息时,得到“暂时没有”的反馈。但该传媒公司随即在数个社交平台公众号发布文章,标题含有“独家”“传某饮品公司裁员20%”等表述,文章近半内容描述该饮品公司裁员及经营困境。该文章被多家媒体转发,导致上述不实信息广泛传播。某饮品公司认为某传媒公司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某传媒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饮品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对该公司人员状况、经营状况的报道和评价,往往会造成公众对公司、品牌的社会评价变化。本案中,某传媒公司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即发布文章传播某饮品公司裁员的不实信息,客观上对该公司的名誉造成了负面评价,侵害了某饮品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传媒公司向某饮品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网络媒体报道企业新闻应依法依规,确保客观真实。商业网络媒体对拟报道的事件也负有认真调查核实的义务。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实报道会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评价,进而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实践中,有些网络媒体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未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制造热点、创造话题,客观上容易侵害企业名誉权。本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某传媒公司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既维护了某饮品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规范网络媒体行为。   案例3 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关联信息影响企业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 ——丙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系企业征信机构,共同经营企业征信平台。丙公司在该征信平台中发现,案外人“卢某”犯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犯罪信息被关联到同名的丙公司董事长卢某的信息中。而且,与丙公司及其董事长卢某无关的多家吊销未注销的企业信息也被关联到丙公司。丙公司认为,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对其正常商业及融资活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删除、更正错误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乙公司在其运营的企业征信平台中展示了丙公司及其董事长卢某的信息,还包括同名的案外人“卢某”被认定为犯罪的信息及多家吊销未注销的企业信息。以上信息对外发布,将使不特定公众对丙公司的经营行为产生质疑,客观上降低其社会评价。甲公司、乙公司对于上述错误关联的信息未尽到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已构成对丙公司名誉权的侵害。综合考量甲公司、乙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案涉信息的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甲公司、乙公司向丙公司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实践中,企业征信平台在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维护交易安全、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征信平台运用算法进行大数据加工利用,在收集、加工、使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避免错误和虚假信息误导公众、侵害企业名誉,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经营征信平台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对数据利用的错误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督促该类机构审慎处理相关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更新与服务跟进,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内容准确,在拓展自身业态的同时不损害其它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案例4 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构成对企业名誉侵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科技公司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国内科技行业知名企业,由王某创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是自媒体从业人员,注册运营多个自媒体账号。李某某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中发布了多篇关于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评论文章,其中包含针对某科技公司及王某的贬损性内容。某科技公司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删除案涉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结合案涉言论的前后具体情境、一般大众的理解等,可以综合判断李某某发布内容指向了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评价王某的言论均发布在评价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商业经营行为的语境中,系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射与提炼。王某与上述企业名誉高度关联,当某些针对王某的关乎商业经营的评价出现时,公众一般会直接联想到某科技公司。因此,某科技公司可以就案涉言论,包括针对王某的言论主张权利。案涉言论具有明显贬损意义、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对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最终判决:李某某删除案涉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企业创始人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于知名企业,企业创始人名誉与企业名誉高度关联。正常商业经营中,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容易对企业名誉产生影响,可能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中,行为人既有针对某科技公司的贬损性言论,又有针对其创始人商业经营行为的贬损性言论,人民法院支持企业就案涉侵权言论提出的诉请,有利于企业更全面、更有力地维护其名誉权。   案例5 未经实际测评发布不实测评文章,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汽车制造公司与马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汽车制造公司为新能源汽车领域知名企业。马某为汽车行业职业测评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为扎实开展律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按照全省律师行业“头雁行动”要求,连日来,全省广大律师通过开展“坚定不移跟党走,人民律师为人民”“服务大局做贡献”“服务为民走基层”“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扎实推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走深走实,以实际行动展现了新时代贵州律师新形象。   今天,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各市(州)律师行业活动开展情况。   贵阳市 贵州筑垣律师事务所为社区开展婚姻家庭普法宣传     1月10日,贵州筑垣律师事务所徐振华律师前往花溪区贵筑街道大寨社区开展以“婚姻与家庭 反家庭暴力”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徐振华律师深入讲解了婚姻与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详细阐述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的定义、表现形式及其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的严重危害,向大家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国家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以及法律对受害者的全面保护措施。通过互动环节,进一步提升居民对反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了法律意识,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美好的家庭环境。 安顺市 贵州金瀑律师事务所为外出务工人员开展普法宣传    2月2日,贵州金瀑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团队走进安顺西高铁站为即将外出工作的乡亲们开展普法宣传。    此次活动旨在帮助外出务工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律师们充分利用外出务工人员行前教育等形式“面对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结合政协委员工作室职能,组织召开层次多样、内容丰富的农民工返乡座谈会,走访了解外出务工群众薪酬待遇、家庭婚姻、权益保障等情况,以多种形式开展送法、普法、以案释法等普法宣传活动。   黔东南州      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为劳动者开展公益法律服务      2月8日,应凯里市总工会邀请,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赵媛媛、郑晓燕律师为参加黔东南州2025年“春风行动”暨东西部协作专场招聘会的农民工和群众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活动现场,前来咨询的人员络绎不绝,两位律师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耐心细致地解答群众在劳动权益保护、劳动合同签订、工伤赔偿、工资拖欠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针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例,帮助群众理清思路,明确维权途径。此次活动,不仅让劳动者和农民工增强了法律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展现了贵州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贡献力量。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律师在行政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更好服务法治政府建设,2月17日,省律师协会立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举办“行政法律专题培训”讲座,邀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著名法学家江必新教授进行专题授课。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归东主持会议。 江必新教授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与效力认定”为主题,围绕实务经验讲授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详细阐述了可诉性判断、审理的程式判断、合法性判断、效力性判断、合约性判断和可为性判断六个基本判断,探讨行政法治完善和法治政府建设等。   归东表示,通过江必新教授深入浅出的讲解,不仅让法治工作者对相关法律条文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更为行政法律相关实务操作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和建议。希望全体人员能够将本次讲座的所学所悟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推动贵州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来自全省9个市(州)的律师和司法行政系统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代表近三百人参加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十七条 (解读作者:吴秀贤,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条文主旨】   本条主要列举了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条文解读】   一、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情形   (一)死亡:即现实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成员去世或者被合法宣告死亡即丧失成员身份;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成员身份与国家国籍密切关联,丧失国籍即丧失成员身份;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身份转移至其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丧失原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取得公务员资格后不能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主要是因为其客观上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联系减弱,且不再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与此同时,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保留该类人员成员资格可能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并有悖于集体经济组织维护实际参加生产成员权益的原则和初衷。但若属聘任制公务员,存在被解聘的可能性,其基本生活保障需保留,故不应取消其成员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根据具体法律、规章以及章程的规定来确定丧失成员权利的其他特殊情形。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框架内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和民主决策权,保障监管和自治的平衡。因此,基于相关自治与监管条款的综合考量和适用,确保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现实可操作性,本条款的意义就突显出来了。   二、丧失成员身份后的权益保留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由于本条前三款规定而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况下,其后续权益如何保留需要依据具体章程和法律针对特殊情况的规定。成员死亡,其相关成员权利可以依法继承,而不能继承的成员权利,就经济利益而言,可以依据具体章程而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如:农村妇女和特殊群体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合法权益,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丧失成员身份,这些权益也应当依法保障。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虽丧失了成员资格,但其依然能够依法主张相关经济权益,如未得到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的应有份额,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其基本权益。   【实践应用】   在实践中,丧失成员身份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户籍、实际居住情况、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联系等,避免单一标准。成员权益纠纷处理时,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确保该法条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上述解读为作者本人观点,如有意见建议,可反馈至邮箱:qinkaihong@hylandslaw.com)
为更好应对律师行业面临的挑战和难题,锚定2025年发展目标,汇聚智慧与力量,共谋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路径,2月14日,贵阳贵安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在市律协召开。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明勇,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归东、李俊,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薛军,市律师协会监事长李永年等及部分律所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尚争主持。 会议通报了2024年律师行业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文件精神,并对2025年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上,各律所负责人以“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行业发展堵点与难点、行业帮扶、会员服务、良性竞争等方面展开热烈讨论,为贵阳贵安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建真言、议方向、献良策。   白敏认为,此次座谈会为推动贵阳贵安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并指出,当前律师行业发展面临深刻转型,亟需从数量发展转向质量提升。面对新时代新挑战新要求,要加强行业自律和惩戒工作,树立律师行业的清风正气;要大力挖掘和培养能为新质生产力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在经济转型中找到行业服务提升点,积极探索新兴业务领域;要持续优化青年律师人才培养体系,建立青年律师业务帮扶、成长激励、参与公益机制;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扩大跨境交流和合作,带动更多律师参与涉外培训和增强从事涉外业务的信心;要多举措推动宣传工作,让广大律师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良好社会形象深入人心。   张明勇就如何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七点要求:一是聚多方合力破难题。市司法局将继续积极协调法、检、公、司、律召开多方交流联席会议,共同研讨并解决律师行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信息高效流通,及时处理;二是跨部门协作扶发展。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分类梳理行业发展难题,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通过跨部门协作,争取政策与资金支持,进一步完善行业扶持政策,切实助力行业突破发展瓶颈;三是抓文化建设焕活力。要将文化建设深度贯穿于律师行业发展进程中,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为律师解压减负,激发律师行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不断提升律师队伍整体形象与律师行业社会影响力,为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文化活力;四是抓会员福利优服务。“律师拼多多”平台要继续加强与旅游景点、酒店、通讯、医疗、商超等商家合作,为会员争取覆盖面更广、实用性更高、优惠力度更大的福利方案,切实降低律师的工作和生活成本,同时也要加强“律师驿站”的对外宣传;五是抓人才培养强队伍。要用好“新时代法治大讲堂”平台,加强对律师的培养力度和律师行业人才库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能力,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律师团队;六是培育涉外品牌拓新路。利用贵州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结合“一带一路”倡议,着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让法治人才走出去,拓宽业务“蓝海”;七是抓宣传工作展新姿。要加强律师行业宣传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律师行业在新媒体领域的宣传能力,讲好行业发展好故事、传播贵阳贵安律师好声音、树立贵阳贵安律师新形象。 参会律师表示,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振奋精神、凝聚力量、扎实工作、创新发展,为推动贵阳贵安律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服务贵阳贵安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5年2月14日,团省委与省司法厅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两家单位将围绕青年人才培养、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矛盾纠纷防范化解及社区矫正、救助帮扶5个方面,通过青年律师政治引领、开展法治教育、强化平台建设、开展志愿服务等12条措施进行合作。团省委书记杨云,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余敏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警务部)主任蔡世平出席,团省委副书记施昆主持会议,双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团省委书记杨云向省司法厅一直以来对团省委青少年法治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地感谢。她说,青少年法治教育和权益保护以及加强青年领域法治建设,是共青团服务青少年的重要内容,也是团省委与省司法厅开展合作的重要契合点。希望以本次协议签订为契机,提高政治站位、坚持资源共享、探索有益经验,推动双方合作长期长效发展,要求团省委各相关部门、单位主动谋划,加强与省司法厅沟通协作,打造更深层次、更多方面的合作项目,推动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余敏向团省委一直以来对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她表示,省司法厅与团省委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开启一场“法治与青春”的双向奔赴,让“法治蓝与青年红”交汇,不仅是职能的融合、使命的共鸣,更是以法治护航青春、以青春激扬法治的生动实践。她提出两家单位要以合作为纽带,深化交流协作、资源整合与成果应用,充分发挥省司法厅“法”的职能,团省委“人”的优势,以此次合作协议的签订为契机,推进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务实合作,互相实现高质量发展。
日前,由贵州省委网信办主办的“2024年贵州省网络法治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结果出炉,经过案例申报、案例初筛、线下集中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51个案例入编《2024年贵州省网络法治优秀案例汇编》,其中,贵州省律师协会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的《构建多元服务体系 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案例入选。   入选案例   近年来,贵州省律师协会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号召,以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省大数据律师服务团为核心力量,通过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加强网络法治交流、实施精准法律服务、参与网络法治研究、开展网络法治宣传等,聚焦网络法治领域和新兴产业法律服务探索与实践,努力构建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生态,助力网络空间及新兴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01 主要做法 一是参与网络信息产业标准制定;二是加强数据网络法治交流;三是精准法律服务助企发展;四是积极参与网络法治研究;五是开展网络法治宣传。   02 成效特色 在贵州省律师协会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省大数据律师服务团的努力下,构建起多层次网络法治服务体系,显著提升了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一是多元协作,政府、律师、社会三方协同,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的联动,深化理论与实践融合,助力行业产业规范发展;二是专业服务,加强新兴领域法律研究和人才培养,参与新兴领域项目,在发展中提升能力,更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专业化团队建设和法律服务产品开发;三是公众参与,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通过宣传教育,激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传播的良好态势。   03 推广价值 综上所述,贵州省律师协会将专业知识与社会责任相结合,形成了专业能力好、行业带动强、服务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具有示范效应的网络法治领域建设案例,起到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推动网络法治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提供了可以参考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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