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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战略部署,规范律师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行为,明确顾问律师与聘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法律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严格参照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号)、《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20号)、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结合我省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实践,制定了《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解决当前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存在的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服务标准缺失、收费与支付方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提供一套体系化、精细化、可操作的标准化合同文本参考。其内容紧密贴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针对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两类主体,以及常年综合服务与专项事务服务两种模式的不同特点、需求与监管要求,分别设计了四份侧重点明确、条款详尽完备的合同规范文本,并对关键条款附有制定依据与适用提示。 现正式印发本《指引》,请结合自身实际,在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参照使用。广大律师在签订相关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时可参照采用,以促进公平签约、规范履约。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反馈。   附件: 1.《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2.《党政机关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3.《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4.《国有企业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18日
关于拟推荐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 推荐对象的公示   根据贵州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做好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按照全省“两优一先”推荐条件、标准,经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在全省律师行业范围内筛选、审查,征求贵州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意见,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研究,拟推荐以下个人和集体为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对象,现予公示。 1.拟推荐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执委会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公司法专委会委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海晶为新兴领域全省优秀共产党员推荐对象; 2.拟推荐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白敏为新兴领域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对象; 3.拟推荐上海中联(安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新兴领域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对象。 公示期为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7日。公示期内如果对拟推荐对象持有异议,请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或信函等形式实名反馈(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18375148850 联系邮箱:gzlxdb@126.com 邮寄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 广场六栋二十楼 邮政编码:550081     中共贵州省律师行业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关于“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 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创新型”律师事务所、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13号)要求,经各市(州)律师协会初评推荐(参评名单60家,律师参评名单59名),省律师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6年3月17日至24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扬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17日
  第22届全国青年文明号 拟推荐集体公示   根据《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2届全国青年文明号推荐和第23届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的通知》要求,经过集中述绩、会议研究等差额评审,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贵州省律师行业团委确定了第22届全国青年文明号拟推荐集体,现予公示。   1.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公示期为2026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13日。公示期内如果对拟推荐对象持有异议,请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或信函等形式实名反馈。(信函以达到日邮戳为准)   贵州省律师行业团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414402  18984190482 联系邮箱:huangyuyanlawyer@163.com 邮寄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二十楼   团省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郭志鑫 电    话:0851—85530310 邮    箱:gzqgb@126.com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山林路2号群团大楼1号楼1408办公室                               贵州省律师行业团委                                                                                                                                          2026年3月9日
11月4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2025年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研究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工作。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及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相关人员参会学习。   会议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会议指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十五五”时期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学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是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履行职业使命的职责所在,也是律师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会议强调,全省律师行业要深刻认识、全面领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的重大历史意义、现实意义、战略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上来。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工作统筹,采取党委(扩大)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专题学习会、集中宣讲等形式,迅速推动全会精神在全省律师行业贯彻落实。要充分发挥律师行业职能作用和优势,全面贯彻落实全会关于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十五五”时期法治重点工作为抓手,积极引导广大律师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专业优势,积极在推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未成年人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重点工作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贡献律师智慧力量。   会议还对全省律师行业深入推进“两个覆盖”集中攻坚等年底前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研究部署。  
  5月30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第二轮集中宣讲会,会议由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主持并宣讲。   会上,宁茵对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的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入阐释。她系统回顾了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奋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贵州新风采的决定》的起草历程,解读了全会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所作出的系统部署安排,并就全力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在律师行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强调,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律师行业的重大政治责任。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律师行业党委要坚决扛起这一政治责任,在工作中注重统筹推进、加强检查指导、做好跟踪问效,确保第二轮宣讲工作的各项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二要坚持以上率下,注重引领带动。省、市(州)、县(市、区)律师行业党委在开展好自身宣讲学习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要结合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会、开展相关培训等时机,组织开展好集中宣讲学习活动。同时,要深入律所、走近律师,进行面对面的宣讲学习,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省律师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三要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学习成效。律所党组织和律所应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宣讲学习会等形式,认真抓好第二轮集中宣讲学习工作。要切实把全省律师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全会的部署要求上来,为推进《决定》各项工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贵州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行业的专业力量。   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班子成员以及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人员参加宣讲学习。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为深入贯彻落实律师行业规范化建设要求,强化青年律师执业素养、筑牢合规执业防线,3月27日,兴义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全市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专题培训。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副会长、律师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张仁刚以“明纪律、识风险、行稳致远”为主题,为全市青年律师及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带来一堂兼具政治性、专业性、警示性的专题辅导课。     培训紧扣当前律师行业监管态势与执业风险突出问题,立足省、州律协2025年惩戒案件数据,系统通报投诉受理、案件类型、处分结果等情况,直观呈现高频违规情形,用真实案例敲响纪律警钟。张仁刚围绕监管主体、规则体系、违规类型、风险防控四大核心板块,全面梳理25部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详细解读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多元监督体系,清晰划定执业红线与行为底线。   授课中,张仁刚结合惩戒典型案例,重点剖析九大类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与法律后果,以案释法、以例明规,深刻阐释规范执业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从敬畏纪律、流程管控、持续学习、谨言慎行、依托律所五个维度,系统讲解执业风险防范路径,引导青年律师树立规则意识、强化流程管理、坚守职业底线,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健全完善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3月27日,由贵州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与贵州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优化执破衔接 服务高质量发展”研讨活动在贵阳举行。活动汇聚省法院、高校、省律协等多方力量,围绕执破衔接制度完善、实践路径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研讨,凝聚法治共识。   省律协副会长归东、省律协破产与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石建惠代表贵州省律师协会参加活动。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潘弘首先为活动致辞,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活动现场,与会嘉宾紧扣研讨主题,各抒己见、深入研讨、凝聚共识,形成了一系列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研讨成果。   主旨发言环节,石建惠等四位主旨发言人,结合司法实践、理论研究与行业经验,从执破衔接的制度设计、实务操作、问题破解等维度,分享了独到见解与实践思路,为完善执破衔接机制提供了多元视角。   互动交流环节,与会人员围绕执破衔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热烈研讨。归东表示,本次研讨活动举办当日,恰逢贵阳破产法庭成立,这一重要节点标志着贵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迈入规范化、专业化新阶段,为全市执破融合工作的深入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对依法化解市场主体债务风险、推动贵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蒋浩作总结讲话,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活动的成果,对下一步深化执破衔接机制、推动律师行业深度参与司法实践、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后续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   未来,省律协将持续引导广大律师发挥专业优势,为完善执破衔接机制、化解债务风险、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以高质量律师法律服务助力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法治贵州建设贡献律师力量。  
  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中央在黔直属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5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经贵州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核准执业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2025年10月1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内容、等次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本年度将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情况纳入重点考核内容。   1.律师事务所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考核内容按照《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黔司通〔2024〕9号)规定的内容,主要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内部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   (1)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2)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3)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4)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5)内部管理情况;   (6)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8)按照《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义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导从事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按要求报送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内容,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部审计和检查、宣传培训、反洗钱信息保密等。   (9)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2.律师考核内容。律师考核内容执行《贵州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黔律协〔2024〕5号)规定的内容,具体包括:   (1)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等情况;   (2)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4)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其中法律援助案件高质量评查纳入重点考核;   (6)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8)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9)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10)实施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参照上述内容考核。   (二)考核等次和标准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评定标准按照《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标准按照《贵州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律师在填写考核登记表前,应当将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填报完整。律师个人信息填报完整的,各市(州)律师协会应优先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检查本所律师在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系统里填报的各项信息是否完整,否则不予出具考核意见。   3.上一年度获准执业不足三个月的律师,应将律师执业证书提交律师协会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不评定等次”。   (三)考核方式   1.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县(区)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超过200家(不含本数),实地检查比例不得低于10%;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100-200家(含本数),实地检查比例不得低于15%;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20-100家(不含本数),实地检查比例不得低于20%;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少于20家(含本数),实地检查应做到全覆盖。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原则上采用线上审查方式。对上一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律师、本年度被投诉的律师,律师协会应重点审查其考核资料,必要时应到其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3.为加强对2025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律师协会将成立考核督导小组,由省律协会长办公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相关人员组成,分赴各市(州)律师协会开展实地交叉督导。督导主要内容为:除《贵州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当重点督导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律师个人信息填报是否完整、考核材料是否齐全、归档是否规范;市(州)律师协会考核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走过场、弄虚作假行为,对律师违规炒作、违规兼职等“不称职”情形是否严格认定等。   三、工作职责       (一)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   1.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本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2.市(州)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考核等次评定后,市(州)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司法行政官网上予以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县(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建议。   (二)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的年度考核   1.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   2.市(州)司法局对市(州)律师协会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州)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或媒体上予以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出具考核意见前,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检查本所律师在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系统里填报的各项信息是否完整,否则不予出具考核意见,律师对自己填写的奖惩信息、政治面貌等各项内容真实性负责。对于律师出现年度考核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根据《贵州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4.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将倒查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的管理履职情况,如存在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追究律师事务所或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5.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应当暂缓考核。   6.兼职律师所在单位(高校)需出具同意参加考核及能否继续兼职的明确书面意见。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   1.中央在黔直属单位、省直党政机关、省级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2.市(州)、县(区)各级单位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市(州)司法局备案。   四、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可利用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上考核方式进行,也可接收纸质考核资料,具体方式由市(州)司法局自行组织。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利用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上考核方式进行,原则上不接收纸质考核资料。市(州)律师协会对律师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对上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2025年度被投诉的律师,必须进行重点审查或实地检查。   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所在单位依以下程序组织考核。本人撰写2025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总结直接写入《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里的“本人述职”一栏,不再另交总结;各单位将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中央在黔直属单位、省直党政机关、省级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于5月9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一份,连同《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纸质版和律师工作证书报省司法厅备案。   各市(州)司法局于5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情况,含工作总结、律师事务所年度及律师考核公告(附件1)、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各市(州)律师协会于5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报送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年度考核工作是加强律师行业监管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抓好年度考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着力促进律师行业规范管理。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律师事务所认真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和时间节点组织律师事务所集中考核。省、市律师协会要按照工作部署,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好律师年度考核各项工作。   (三)严格考核标准。严格按照要求推进考核工作,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在考核中发现问题、被投诉查实、日常监督问题较多的考核对象,应予以实地检查。对考核中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依法依规给予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联系人: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张涛,0851-85559176 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吴艳,0851-84113226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为扎实开展律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按照全省律师行业“头雁行动”要求,连日来,全省广大律师通过开展“坚定不移跟党走,人民律师为人民”“服务大局做贡献”“服务为民走基层”“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扎实推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走深走实,以实际行动展现了新时代贵州律师新形象。   今天,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各市(州)律师行业活动开展情况。       贵阳市   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 进村居开展法治培训活动     近日,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垣莹受邀赴修文县六广镇,为全镇村干部及调解骨干带来一场兼具法理温度与实践智慧的村居调解实务培训,以专业力量为乡村和谐“添砖加瓦”。李垣莹紧扣六广镇“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治理实际,将《民法典》《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与基层常见的宅基地纠纷、邻里矛盾、土地流转争议等类别案例深度融合,系统拆解调解工作的全流程技巧,尤其针对“法理与人情的平衡”“复杂纠纷的破冰方法”等痛点问题,分享了可直接使用的实战经验。   参训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既明晰了法律边界,又掌握了沟通技巧,为今后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金钥匙”。     铜仁市   贵州万弘律师事务所 进医院开展法治专题培训     近日,贵州万弘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博文应印江县中医院邀请,开展医疗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全院医护人员、医务管理等相关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张博文紧扣临床一线实际需求,围绕紧急救治法律边界、患者隐私保护等核心内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用“法条解读+典型案例+实务指引”的方式,讲解急诊场景下的关键法律风险点与合规操作要点,重点明确紧急救治中的免责情形、履职边界与证据留存要求,为广大医护人员依法履职、安全行医提供了清晰、专业的法律准则。     黔东南州   贵州四君律师事务所 进企业开展普法宣讲活动     近日,贵州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陆胜春受邀前往从江县仁康大药房,开展以“企业规章制度与员工权益”为主题的法律宣讲活动。陆胜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真实案例,重点讲解了企业规章制度“什么时候能管我”“能管我什么”“什么时候管不了我”三大问题,清晰阐释了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约束范围及无效情形,让全体员工直观理解职场中的权利与义务。   此次宣讲为企业开展了一次全面的“法律体检”,有效提升了员工法律意识,进一步明晰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助力企业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为顺应数字化浪潮,提升律师运用人工智能辅助法律实务的能力,3月24日,安顺市律师协会成功举办法律人“养虾”指南专题培训。本次培训吸引了近百名律师参加,现场学习氛围浓厚,互动热烈。     本次培训特邀智合合伙人、AI事业群联席副总裁、产品经理邓欢担任主讲。邓欢老师以其深厚的法律科技产品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围绕“真办事、能落地”的核心目标,为参训律师带来了一场兼具前沿视野与实操价值的精彩课程。   培训伊始,邓欢老师通过生动的案例阐述了“AI办公助手(小龙虾)”对于现代法律人的重要意义,指出在智能化时代,善用工具将成为律师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在随后的课程中,他针对法律实务痛点,现场演示了开庭日程管理、高效法律研究、个性化合同审查、尽职调查报告输出以及案源信息简报生成等六个真实落地案例,引发了参训律师的强烈共鸣。   针对法律人普遍关心的数据安全问题,培训还专门设置了“安全养虾”专题。邓欢老师强调了委托人权与保密义务、证据材料管理及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红线,并分享了AI生成内容的二次核验SOP及最小测试原则,帮助大家在拥抱技术的同时守住合规底线。   本次培训不仅让参训律师对AI工具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更通过实战演练掌握了可立即应用于日常工作的具体方法。参训律师纷纷表示,课程内容干货满满、实操性强,打破了技术与实务的壁垒,对未来提升工作效率、优化法律服务模式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全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两高”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于2026年1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6次会议、于2026年2月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之年。发布《修改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以法治力量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助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服务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但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反映在办案中遇到一些新问题,建议完善补充《解释》的规定,以更好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污染防治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并发布了《修改决定》。   二、《修改决定》的起草原则   《修改决定》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严密法网。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通过修改《解释》,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污染物范围,以及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入罪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扩展,以统一法律适用,有力惩治、震慑相关犯罪行为。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根据司法实践需求,《修改决定》对《解释》原有从宽处罚条款进一步优化完善,将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可以从宽处罚的酌定情形,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进一步确保案件裁判效果。   三是坚持局部修改。由于《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全面且系统的规定,绝大多数条文符合司法实践需要,故《修改决定》仅对《解释》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   三、《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修改决定》共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及污染物范围进行了调整。《修改决定》从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出发,将《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明确了构成本项入罪情形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并根据实践需要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作为本项入罪情形下排放污染物的新种类。同时,删除“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表述,以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   二是对污染环境罪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优化。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修改决定》将《解释》第六条修改为“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从而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一个单独因素,以更好地引导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危害,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标。   三是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入罪标准及全链条打击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严厉打击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修改决定》将《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三)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增加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湖南省新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可供参考),将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增加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同时,《修改决定》将“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的内容,增加为《解释》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进一步加大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活动的全链条打击力度。   四是配合前述修改对其他条款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为与《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修改保持一致,《修改决定》将《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时,因《修改决定》将《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重点排污单位”一词删除,《解释》中再无相关条款存在“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表述,无需再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解释,故《修改决定》又将《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予以技术性删除。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准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决定》的各项规定,确保统一正确实施。同时,将密切关注《修改决定》的施行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适时通过修改司法解释、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规则,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6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6次会议、2026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3月19日     法释〔2026〕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6次会议、2026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四款:“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   四、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6次会议、2026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铜仁律师在行动,以法促进未成年人成长   为了让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快速回归正途,2026年,铜仁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携手专门学校积极开展12堂“携手‘童’行·法治护未”系列讲座,助力专门学校规范未成年人行为,促进专门学校未成年人成长。 一、培养家国意识,法治把方向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必然要讲授宪法、国家安全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 结合全国两会,3月宣讲宪法知识,让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走进未成年人心里,在国家保护下用心用情学习用好法律赋予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不侵害他人受教育的权利,实现共同成长。 国家安全宣传月之际,在4月宣讲国家安全法,结合当前国际形势,促成未成年人对总体国家安全观必然有新认识,思考国家未来转化学习动力,共同守护国家安全。 家庭为未成年人提供成长环境,家长是未成年人第一任老师。6月开讲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在法治框架下得到指引,未成年人成长更加受益。 二、明确权利,规范促成长 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民法典对自然人享有的权利进一步作出规定。传承和弘扬中华文明,创建文明社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针对未成年人,还专门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让未成年人向不良行为说不,促成未成年人文明行为养成,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民法典颁行,在5月讲解民法典内容,尤其是自然人章以及人格权编内容,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必然提高,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创建文明社会,引导未成年人践行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2月宣讲贵州省、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助力未成年人在法治框架下促成良好行为。8月,宣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避免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通过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剖析,就是最好的警示。 三、培养信用和阅读,终身有益 从小看大。加强未成年人信用意识和爱阅读习惯的培养,必定使其受益终身,也有益于社会。 9月宣讲社会信用条例,引导未成年人履行其所处阶段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做到诚实守信。11月宣讲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促成未成年人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习惯,积累精神财富。 四、知法律责任,做文明人 侵权必担责。不履行义务或不当履行义务,可能侵犯他人权益或者国家、社会利益,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月宣讲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但不能违法,否则年龄不是挡箭牌。10月宣讲行政处罚法,通过案例提醒未成年人成长路上须守法。12月宣讲法律责任,明白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法律责任,避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通过对法律责任制度的分解,引导未成年人学法、用法、遵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权益。 综上所述,铜仁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精心准备,自觉主动履职,积极担当作为,在专门学校开展系列法治讲座,既助力专门学校未成年人回归正途,也为普通学校提供样本,助力普通学校更好开展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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