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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法治新风尚 激发社会正能量——贵州省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事迹展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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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法治新风尚 激发社会正能量——贵州省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事迹展播

  • 分类:媒体新闻
  • 作者:贵州法治报
  • 来源:贵州法治报
  • 发布时间:2023-12-06 10:12
  • 访问量:1010

【概要描述】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12月4日,贵州省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颁奖活动举行。在受到表彰的“十大法治人物”中,有恪守立法初心、推动良法善治的立法工作者;有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检察官;有扎根基层一线、促进社会和谐的基层司法干部;有不辱从警使命、守护一方平安的公安干警;有为党分忧、为民纾困的人民律师,他们的身上集中体现了崇法向善的价值追求,全面展现了我省法治队伍的精神面貌。

 

  以下为“十大法治人物”的先进事迹。

 

 

 

贺云:坚定的执法打假能手

 

  【人物简介】贺云,男,汉族,1979年出生,现任贵州省纤维检验局四级调研员。他十分热爱市场监管事业,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曾先后荣获“全国质检系统执法打假办案能手”和“全省质监系统执法打假办案能手”称号,在全省高端白酒市场专项整治中被评为先进个人,在首届“贵州省行政执法人员大学习大练兵大比武”中以全省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获大赛“一等奖”。

 

  贺云在执法稽查、政策法规和酒类监管等多个岗位磨炼,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他深深认识到,想要有效打击制假贩假等不法行为,就必须深入了解所监管的行业。通过边干边学边琢磨,他认真总结提炼出市场监管执法办案工作技巧并集结成工具书,经他编撰的《化肥产品执法打假经验》《消防产品执法探讨》《查处白酒违法行为法律指引和流程》等被推广用于指导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得到基层同志广泛认可。

 

  他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手段破解难题,和同事们一起推动建立“全省酒类产品物流寄递仓储环节保知打假协作机制”,汇集市场监管和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力量,在贵阳市双龙航空经济开发区、贵阳市观山湖区、遵义市播州区、遵义市仁怀市、黔南州龙里县、毕节市金沙县六个重点物流分拣中心设立“打击侵权假冒酒类产品卡点”,自卡点挂牌至今,累计查扣违规酒类产品10万余瓶,有力阻截了侵权假冒酒类外流通道。

 

  2021年,他组织编写的《高端白酒市场监管执法手册》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定后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推广使用。他参与开展的全省高端白酒市场监管工作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严格执法的同时,贺云不忘帮扶企业发展。他在工作中得知,某化肥企业生产的复混肥料质量不合格但无法找出原因,他一方面向企业负责人宣讲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避免企业走向违法歧途,另一方面帮助企业从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排查问题,终于找到了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企业负责人专门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对他的热情帮扶和普法宣传表示感谢。

 

  贺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坚定的执法使命感,展示了一名市场监管人的法治信仰,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

 

潘登勇:引导群众从“信访”转为“信法”

 

  【人物简介】潘登勇,男,汉族,1978年出生,中共党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二级律师,贵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他始终坚守初心使命,自觉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努力做信访矛盾化解的引导员、高质量发展的护航员、法治社会建设的宣传员,曾荣获司法部党员律师标兵、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贵州省优秀律师。

 

  2022年底的一天,正在省信访局接访中心接待信访群众的潘登勇接到信访人何某某打来的电话,感谢潘登勇律师对她进行释法说理、解释疏导,让她从长达7年的信访案件中解脱出来。事情要追溯到2022年初,当时潘登勇受省司法厅、省信访局邀请,参与信访人何某某的信访问题化解疏导相关工作。

 

  潘登勇了解到,何某某因不合理诉求未满足而质疑法院判决执行不公,自2015年来长期上访。潘登勇决定从分析事实、解释法律入手做好沟通工作,6个月时间里他先后与何某某进行20余次耐心解释、释法析理,纠正何某某在法律认识上的误解,引导她寻求合理诉求,最终使这一持续多年的信访案件得以有效化解。

 

  十多年来,他始终扎根在信访一线,仅仅2021年以来,带领律师团队接待来访群众1600余批次、2600余人次,在推动群众急难愁盼信访事项的解决中发挥了律师的重要作用。

 

  潘登勇没有止步于个案的化解,他结合实际积极总结律师参与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难题的规律性认识,推动“骨头案”“钉子案”等信访积案动态清零。为此,他通过若干信访案件评查评审实践,创新提出了“以信访人为中心,信访部门、责任单位、律师事务所三方各负其责”的“1+3”信访事项评查评审工作模式。

 

  在这一模式中,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独立开展评查评审工作,很好地发挥了法律专业服务优势,把群众由信“访”引导到信“法”轨道上来,推动信访疑难突出问题的有效化解。到目前通过“1+3”评查处理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都取得较好的实践效果,这也成为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典型。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只有始终坚持为民理念,积极投身于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才能使专业服务与社会责任有机结合,最大程度实现自身的职业价值。”潘登勇说。近三年来,在他的带领下,全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公益活动500余次,为法治贵州建设做出了应有贡献。

 

罗绍超:做法治黔南建设的深耕人

 

  【人物简介】罗绍超,男,1983年6月出生,土家族,法律硕士学位,2006年参加工作,现任黔南州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法治科)科长,公职律师。多年来,他始终坚守法治信仰,倾其所有、尽其所能,全力推动扫黑除恶斗争、执法监督等工作在建设平安法治黔南这片沃土上深耕细作。曾荣获“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工作者”“全州优秀政法干警”、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等荣誉。

 

  在扫黑除恶斗争工作中,作为黔南州扫黑办日常工作联络人的罗绍超全心投入,全力参战,自觉把扫黑除恶这一重大政治责任扛在肩上,落实在承上启下的具体行动中,在统筹部署、系统推进、组织落实等工作中都有他的身影。

 

  他紧盯线索核查源头和关键,认真细致的研判每一条线索,严把分流、彻查、反馈、办结关。对每一份核查报告,他都逐字逐句推敲,对核查不深不透、重复举报等问题紧盯不放,分门别类建议采取退回补查、提级核查等方式继续深挖。今年以来,他共研究处置线索660余条。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他充分总结过去的成功经验,与同事一道对全州举报线索和容易隐藏黑恶犯罪的重点案件、区域和人群进行分析,围绕线索怎么来、怎么查、案件怎么串并筛查等关键,拟定22项攻坚措施,打出黔南“组合拳”。他深入成员单位及县(市)督导逐一对重点案件、重点线索抽丝剥茧,围绕深查犯罪和深挖“保护伞”建言献策,并对各个环节中的难点、堵点及时提出建议。

 

  面对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他通过政治督察、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压实政法系统内部监督、制约监督、法律监督等责任,起草了《黔南州加强新时代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工作的若干措施》,形成27项举措助力黔南政法领域制约监督机制更加完善,执法办案水平得到再提升。

 

  今年以来,他研判交办督办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线索380余件。参与执法监督后,他坚持刀刃向内,严肃指出办案确实存在的违规违法点,最终定性得以纠正,办案人员受到问责,群众矛盾有效化解。

 

  以法治国铸伟业,秉德安民兴中华。罗绍超坚信,只要每一个社会单元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一定能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境界、新辉煌。

 

陈瑶:在医学院校培养法学人才

 

  【人物简介】陈瑶,女,汉族,1965年生,中共党员,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贵州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从教35年,她立足社会需求,积极探索医学与法学深度融合的医事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模式,为贵州法学教育填补了卫生健康法治人才培养的空白。曾获得“全国公共管理优秀教育工作者”“新中国成立70周年贵州中医药大学先进人物”等荣誉。

 

  作为人民教师,陈瑶在35年的从教工作中,始终是学生的良师益友。她始终秉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职业要求,积极探索医药院校培养法学人才的创新模式,立足社会发展需求,在医药院校培养“医药健康+法学”的复合型法治人才。

 

  在她的努力下,贵州中医药大学不仅成为全国最早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医药院校之一,而且还实现了医药专业法学课程的全覆盖,为医疗战线培养“法学+医学”的创新型医务工作者4万余名,为培养新型法学人才和医学生法律素养做出了突出贡献。

 

  作为理论研究者,陈瑶是贵州中医药大学首位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的学者,为学校在这个领域的研究实现了零的突破。她主持完成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课题、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课题子项目等十余项。2023年,她从法学学者的视角跨学科、多领域深耕,经过多年研究完成的《苗族医药文化的价值及现代转型》研究成果(专著),在贵州省第15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中获得一等奖。陈瑶多次主编和参编全国高等院校法学类教材20余部。陈瑶为地方立法特别是贵州省中医药(民族医药)法治建设贡献了力量。

 

  陈瑶作为贵州省法学会卫生健康法学研究会的主要发起人,经过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严格考察,2022年3月,贵州省法学会卫生健康法学研究会获批成立,标志着贵州省荣耀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拥有卫生健康法学研究会的省份,陈瑶当选为首任会长。陈瑶表示,贵州省卫生健康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必将为贵州卫生健康事业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为健康中国、法治中国贡献贵州智慧、贵州方案和贵州样板。

 

刘国红:践行司法为民的贴心人

 

  【人物简介】刘国红,男,1975年出生,苗族,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现任福泉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四级高级法官。参加工作以来,刘国红服务基层接地气,守望山区暖人心。扎根在贵州苗岭深处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7年,他始终保持感恩、为民、敬畏之心,用一份挚诚诠释着对党的绝对忠诚。他曾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法官,被中央政法委授予全国“双百政法”英模称号等。

 

  无论是当法官,还是院长,刘国红始终坚守着一个信念:那就是把群众的事当作最大的事来办。审判工作中,他始终从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入手,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搭建起了连心桥,被群众誉为“咱们百姓的贴心人”。

 

  熟悉刘国红的都知道,他是一个循规蹈矩的人,但也是一个胸有大局、勇于创新的人。多年来,他先后办理案件4000余件,涉及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建筑施工合同、拆迁安置、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环境公益诉讼等多个领域。

 

  其中,他审理的贵州省首例省级政府部门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并成功调解结案,成为此类案件审理机制的样本;审理的北京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贵州省环资审判典型案例,指导审理的某检察院与某环保局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首例判决的案例,并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环保行政“十大”典型案例。

 

  在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期间,他所办案件曾连创该院审判人员月结案和年结案历史最高纪录,所办案件没有一件超审限的案件,没有一件引起当事人信访的案件,曾被同行誉为“案件推土机”。

 

  到福泉市人民法院工作后,他团结班子,带领全院干警,立足审判职能,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围绕目标任务,集中冲刺攻坚,审判质效在全州法院名列前茅。

 

  在荣誉面前,刘国红始终保持平常心,他常说,为群众服务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这就是刘国红,一个在贵州苗岭深处继续奔走的全国模范法官。

 

刘天周:用实际行动诠释责任担当

 

  【人物简介】刘天周,男,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1980年生,中共党员,现任开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从警21年,刘天周始终用实际行动服务人民群众、推进社区治理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践行公安派出所民警维护辖区稳定、守护一方平安的职责使命。曾荣立个人二等功2次,个人三等功4次,获得中央政法委“双百政法”英模、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倡导法治新风尚 激发社会正能量——贵州省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事迹展播

【概要描述】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12月4日,贵州省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颁奖活动举行。在受到表彰的“十大法治人物”中,有恪守立法初心、推动良法善治的立法工作者;有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检察官;有扎根基层一线、促进社会和谐的基层司法干部;有不辱从警使命、守护一方平安的公安干警;有为党分忧、为民纾困的人民律师,他们的身上集中体现了崇法向善的价值追求,全面展现了我省法治队伍的精神面貌。

 

  以下为“十大法治人物”的先进事迹。

 

 

 

贺云:坚定的执法打假能手

 

  【人物简介】贺云,男,汉族,1979年出生,现任贵州省纤维检验局四级调研员。他十分热爱市场监管事业,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曾先后荣获“全国质检系统执法打假办案能手”和“全省质监系统执法打假办案能手”称号,在全省高端白酒市场专项整治中被评为先进个人,在首届“贵州省行政执法人员大学习大练兵大比武”中以全省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获大赛“一等奖”。

 

  贺云在执法稽查、政策法规和酒类监管等多个岗位磨炼,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他深深认识到,想要有效打击制假贩假等不法行为,就必须深入了解所监管的行业。通过边干边学边琢磨,他认真总结提炼出市场监管执法办案工作技巧并集结成工具书,经他编撰的《化肥产品执法打假经验》《消防产品执法探讨》《查处白酒违法行为法律指引和流程》等被推广用于指导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得到基层同志广泛认可。

 

  他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手段破解难题,和同事们一起推动建立“全省酒类产品物流寄递仓储环节保知打假协作机制”,汇集市场监管和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力量,在贵阳市双龙航空经济开发区、贵阳市观山湖区、遵义市播州区、遵义市仁怀市、黔南州龙里县、毕节市金沙县六个重点物流分拣中心设立“打击侵权假冒酒类产品卡点”,自卡点挂牌至今,累计查扣违规酒类产品10万余瓶,有力阻截了侵权假冒酒类外流通道。

 

  2021年,他组织编写的《高端白酒市场监管执法手册》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定后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推广使用。他参与开展的全省高端白酒市场监管工作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严格执法的同时,贺云不忘帮扶企业发展。他在工作中得知,某化肥企业生产的复混肥料质量不合格但无法找出原因,他一方面向企业负责人宣讲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避免企业走向违法歧途,另一方面帮助企业从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排查问题,终于找到了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企业负责人专门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对他的热情帮扶和普法宣传表示感谢。

 

  贺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坚定的执法使命感,展示了一名市场监管人的法治信仰,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

 

潘登勇:引导群众从“信访”转为“信法”

 

  【人物简介】潘登勇,男,汉族,1978年出生,中共党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二级律师,贵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他始终坚守初心使命,自觉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努力做信访矛盾化解的引导员、高质量发展的护航员、法治社会建设的宣传员,曾荣获司法部党员律师标兵、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贵州省优秀律师。

 

  2022年底的一天,正在省信访局接访中心接待信访群众的潘登勇接到信访人何某某打来的电话,感谢潘登勇律师对她进行释法说理、解释疏导,让她从长达7年的信访案件中解脱出来。事情要追溯到2022年初,当时潘登勇受省司法厅、省信访局邀请,参与信访人何某某的信访问题化解疏导相关工作。

 

  潘登勇了解到,何某某因不合理诉求未满足而质疑法院判决执行不公,自2015年来长期上访。潘登勇决定从分析事实、解释法律入手做好沟通工作,6个月时间里他先后与何某某进行20余次耐心解释、释法析理,纠正何某某在法律认识上的误解,引导她寻求合理诉求,最终使这一持续多年的信访案件得以有效化解。

 

  十多年来,他始终扎根在信访一线,仅仅2021年以来,带领律师团队接待来访群众1600余批次、2600余人次,在推动群众急难愁盼信访事项的解决中发挥了律师的重要作用。

 

  潘登勇没有止步于个案的化解,他结合实际积极总结律师参与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难题的规律性认识,推动“骨头案”“钉子案”等信访积案动态清零。为此,他通过若干信访案件评查评审实践,创新提出了“以信访人为中心,信访部门、责任单位、律师事务所三方各负其责”的“1+3”信访事项评查评审工作模式。

 

  在这一模式中,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独立开展评查评审工作,很好地发挥了法律专业服务优势,把群众由信“访”引导到信“法”轨道上来,推动信访疑难突出问题的有效化解。到目前通过“1+3”评查处理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都取得较好的实践效果,这也成为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典型。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只有始终坚持为民理念,积极投身于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才能使专业服务与社会责任有机结合,最大程度实现自身的职业价值。”潘登勇说。近三年来,在他的带领下,全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公益活动500余次,为法治贵州建设做出了应有贡献。

 

罗绍超:做法治黔南建设的深耕人

 

  【人物简介】罗绍超,男,1983年6月出生,土家族,法律硕士学位,2006年参加工作,现任黔南州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法治科)科长,公职律师。多年来,他始终坚守法治信仰,倾其所有、尽其所能,全力推动扫黑除恶斗争、执法监督等工作在建设平安法治黔南这片沃土上深耕细作。曾荣获“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工作者”“全州优秀政法干警”、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等荣誉。

 

  在扫黑除恶斗争工作中,作为黔南州扫黑办日常工作联络人的罗绍超全心投入,全力参战,自觉把扫黑除恶这一重大政治责任扛在肩上,落实在承上启下的具体行动中,在统筹部署、系统推进、组织落实等工作中都有他的身影。

 

  他紧盯线索核查源头和关键,认真细致的研判每一条线索,严把分流、彻查、反馈、办结关。对每一份核查报告,他都逐字逐句推敲,对核查不深不透、重复举报等问题紧盯不放,分门别类建议采取退回补查、提级核查等方式继续深挖。今年以来,他共研究处置线索660余条。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他充分总结过去的成功经验,与同事一道对全州举报线索和容易隐藏黑恶犯罪的重点案件、区域和人群进行分析,围绕线索怎么来、怎么查、案件怎么串并筛查等关键,拟定22项攻坚措施,打出黔南“组合拳”。他深入成员单位及县(市)督导逐一对重点案件、重点线索抽丝剥茧,围绕深查犯罪和深挖“保护伞”建言献策,并对各个环节中的难点、堵点及时提出建议。

 

  面对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他通过政治督察、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压实政法系统内部监督、制约监督、法律监督等责任,起草了《黔南州加强新时代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工作的若干措施》,形成27项举措助力黔南政法领域制约监督机制更加完善,执法办案水平得到再提升。

 

  今年以来,他研判交办督办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线索380余件。参与执法监督后,他坚持刀刃向内,严肃指出办案确实存在的违规违法点,最终定性得以纠正,办案人员受到问责,群众矛盾有效化解。

 

  以法治国铸伟业,秉德安民兴中华。罗绍超坚信,只要每一个社会单元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一定能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境界、新辉煌。

 

陈瑶:在医学院校培养法学人才

 

  【人物简介】陈瑶,女,汉族,1965年生,中共党员,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贵州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从教35年,她立足社会需求,积极探索医学与法学深度融合的医事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模式,为贵州法学教育填补了卫生健康法治人才培养的空白。曾获得“全国公共管理优秀教育工作者”“新中国成立70周年贵州中医药大学先进人物”等荣誉。

 

  作为人民教师,陈瑶在35年的从教工作中,始终是学生的良师益友。她始终秉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职业要求,积极探索医药院校培养法学人才的创新模式,立足社会发展需求,在医药院校培养“医药健康+法学”的复合型法治人才。

 

  在她的努力下,贵州中医药大学不仅成为全国最早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医药院校之一,而且还实现了医药专业法学课程的全覆盖,为医疗战线培养“法学+医学”的创新型医务工作者4万余名,为培养新型法学人才和医学生法律素养做出了突出贡献。

 

  作为理论研究者,陈瑶是贵州中医药大学首位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的学者,为学校在这个领域的研究实现了零的突破。她主持完成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课题、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课题子项目等十余项。2023年,她从法学学者的视角跨学科、多领域深耕,经过多年研究完成的《苗族医药文化的价值及现代转型》研究成果(专著),在贵州省第15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中获得一等奖。陈瑶多次主编和参编全国高等院校法学类教材20余部。陈瑶为地方立法特别是贵州省中医药(民族医药)法治建设贡献了力量。

 

  陈瑶作为贵州省法学会卫生健康法学研究会的主要发起人,经过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严格考察,2022年3月,贵州省法学会卫生健康法学研究会获批成立,标志着贵州省荣耀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拥有卫生健康法学研究会的省份,陈瑶当选为首任会长。陈瑶表示,贵州省卫生健康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必将为贵州卫生健康事业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为健康中国、法治中国贡献贵州智慧、贵州方案和贵州样板。

 

刘国红:践行司法为民的贴心人

 

  【人物简介】刘国红,男,1975年出生,苗族,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现任福泉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四级高级法官。参加工作以来,刘国红服务基层接地气,守望山区暖人心。扎根在贵州苗岭深处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7年,他始终保持感恩、为民、敬畏之心,用一份挚诚诠释着对党的绝对忠诚。他曾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法官,被中央政法委授予全国“双百政法”英模称号等。

 

  无论是当法官,还是院长,刘国红始终坚守着一个信念:那就是把群众的事当作最大的事来办。审判工作中,他始终从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入手,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搭建起了连心桥,被群众誉为“咱们百姓的贴心人”。

 

  熟悉刘国红的都知道,他是一个循规蹈矩的人,但也是一个胸有大局、勇于创新的人。多年来,他先后办理案件4000余件,涉及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建筑施工合同、拆迁安置、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环境公益诉讼等多个领域。

 

  其中,他审理的贵州省首例省级政府部门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并成功调解结案,成为此类案件审理机制的样本;审理的北京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贵州省环资审判典型案例,指导审理的某检察院与某环保局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首例判决的案例,并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环保行政“十大”典型案例。

 

  在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期间,他所办案件曾连创该院审判人员月结案和年结案历史最高纪录,所办案件没有一件超审限的案件,没有一件引起当事人信访的案件,曾被同行誉为“案件推土机”。

 

  到福泉市人民法院工作后,他团结班子,带领全院干警,立足审判职能,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围绕目标任务,集中冲刺攻坚,审判质效在全州法院名列前茅。

 

  在荣誉面前,刘国红始终保持平常心,他常说,为群众服务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这就是刘国红,一个在贵州苗岭深处继续奔走的全国模范法官。

 

刘天周:用实际行动诠释责任担当

 

  【人物简介】刘天周,男,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1980年生,中共党员,现任开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从警21年,刘天周始终用实际行动服务人民群众、推进社区治理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践行公安派出所民警维护辖区稳定、守护一方平安的职责使命。曾荣立个人二等功2次,个人三等功4次,获得中央政法委“双百政法”英模、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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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12月4日,贵州省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颁奖活动举行。在受到表彰的“十大法治人物”中,有恪守立法初心、推动良法善治的立法工作者;有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检察官;有扎根基层一线、促进社会和谐的基层司法干部;有不辱从警使命、守护一方平安的公安干警;有为党分忧、为民纾困的人民律师,他们的身上集中体现了崇法向善的价值追求,全面展现了我省法治队伍的精神面貌。
 
  以下为“十大法治人物”的先进事迹。
 
 
 
贺云:坚定的执法打假能手
 
  【人物简介】贺云,男,汉族,1979年出生,现任贵州省纤维检验局四级调研员。他十分热爱市场监管事业,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曾先后荣获“全国质检系统执法打假办案能手”和“全省质监系统执法打假办案能手”称号,在全省高端白酒市场专项整治中被评为先进个人,在首届“贵州省行政执法人员大学习大练兵大比武”中以全省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获大赛“一等奖”。
 
  贺云在执法稽查、政策法规和酒类监管等多个岗位磨炼,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他深深认识到,想要有效打击制假贩假等不法行为,就必须深入了解所监管的行业。通过边干边学边琢磨,他认真总结提炼出市场监管执法办案工作技巧并集结成工具书,经他编撰的《化肥产品执法打假经验》《消防产品执法探讨》《查处白酒违法行为法律指引和流程》等被推广用于指导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得到基层同志广泛认可。
 
  他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手段破解难题,和同事们一起推动建立“全省酒类产品物流寄递仓储环节保知打假协作机制”,汇集市场监管和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力量,在贵阳市双龙航空经济开发区、贵阳市观山湖区、遵义市播州区、遵义市仁怀市、黔南州龙里县、毕节市金沙县六个重点物流分拣中心设立“打击侵权假冒酒类产品卡点”,自卡点挂牌至今,累计查扣违规酒类产品10万余瓶,有力阻截了侵权假冒酒类外流通道。
 
  2021年,他组织编写的《高端白酒市场监管执法手册》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定后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推广使用。他参与开展的全省高端白酒市场监管工作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严格执法的同时,贺云不忘帮扶企业发展。他在工作中得知,某化肥企业生产的复混肥料质量不合格但无法找出原因,他一方面向企业负责人宣讲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避免企业走向违法歧途,另一方面帮助企业从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排查问题,终于找到了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企业负责人专门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对他的热情帮扶和普法宣传表示感谢。
 
  贺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坚定的执法使命感,展示了一名市场监管人的法治信仰,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
 
潘登勇:引导群众从“信访”转为“信法”
 
  【人物简介】潘登勇,男,汉族,1978年出生,中共党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二级律师,贵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他始终坚守初心使命,自觉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努力做信访矛盾化解的引导员、高质量发展的护航员、法治社会建设的宣传员,曾荣获司法部党员律师标兵、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贵州省优秀律师。
 
  2022年底的一天,正在省信访局接访中心接待信访群众的潘登勇接到信访人何某某打来的电话,感谢潘登勇律师对她进行释法说理、解释疏导,让她从长达7年的信访案件中解脱出来。事情要追溯到2022年初,当时潘登勇受省司法厅、省信访局邀请,参与信访人何某某的信访问题化解疏导相关工作。
 
  潘登勇了解到,何某某因不合理诉求未满足而质疑法院判决执行不公,自2015年来长期上访。潘登勇决定从分析事实、解释法律入手做好沟通工作,6个月时间里他先后与何某某进行20余次耐心解释、释法析理,纠正何某某在法律认识上的误解,引导她寻求合理诉求,最终使这一持续多年的信访案件得以有效化解。
 
  十多年来,他始终扎根在信访一线,仅仅2021年以来,带领律师团队接待来访群众1600余批次、2600余人次,在推动群众急难愁盼信访事项的解决中发挥了律师的重要作用。
 
  潘登勇没有止步于个案的化解,他结合实际积极总结律师参与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难题的规律性认识,推动“骨头案”“钉子案”等信访积案动态清零。为此,他通过若干信访案件评查评审实践,创新提出了“以信访人为中心,信访部门、责任单位、律师事务所三方各负其责”的“1+3”信访事项评查评审工作模式。
 
  在这一模式中,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独立开展评查评审工作,很好地发挥了法律专业服务优势,把群众由信“访”引导到信“法”轨道上来,推动信访疑难突出问题的有效化解。到目前通过“1+3”评查处理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都取得较好的实践效果,这也成为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典型。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只有始终坚持为民理念,积极投身于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才能使专业服务与社会责任有机结合,最大程度实现自身的职业价值。”潘登勇说。近三年来,在他的带领下,全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公益活动500余次,为法治贵州建设做出了应有贡献。
 
罗绍超:做法治黔南建设的深耕人
 
  【人物简介】罗绍超,男,1983年6月出生,土家族,法律硕士学位,2006年参加工作,现任黔南州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法治科)科长,公职律师。多年来,他始终坚守法治信仰,倾其所有、尽其所能,全力推动扫黑除恶斗争、执法监督等工作在建设平安法治黔南这片沃土上深耕细作。曾荣获“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工作者”“全州优秀政法干警”、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等荣誉。
 
  在扫黑除恶斗争工作中,作为黔南州扫黑办日常工作联络人的罗绍超全心投入,全力参战,自觉把扫黑除恶这一重大政治责任扛在肩上,落实在承上启下的具体行动中,在统筹部署、系统推进、组织落实等工作中都有他的身影。
 
  他紧盯线索核查源头和关键,认真细致的研判每一条线索,严把分流、彻查、反馈、办结关。对每一份核查报告,他都逐字逐句推敲,对核查不深不透、重复举报等问题紧盯不放,分门别类建议采取退回补查、提级核查等方式继续深挖。今年以来,他共研究处置线索660余条。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他充分总结过去的成功经验,与同事一道对全州举报线索和容易隐藏黑恶犯罪的重点案件、区域和人群进行分析,围绕线索怎么来、怎么查、案件怎么串并筛查等关键,拟定22项攻坚措施,打出黔南“组合拳”。他深入成员单位及县(市)督导逐一对重点案件、重点线索抽丝剥茧,围绕深查犯罪和深挖“保护伞”建言献策,并对各个环节中的难点、堵点及时提出建议。
 
  面对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他通过政治督察、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压实政法系统内部监督、制约监督、法律监督等责任,起草了《黔南州加强新时代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工作的若干措施》,形成27项举措助力黔南政法领域制约监督机制更加完善,执法办案水平得到再提升。
 
  今年以来,他研判交办督办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线索380余件。参与执法监督后,他坚持刀刃向内,严肃指出办案确实存在的违规违法点,最终定性得以纠正,办案人员受到问责,群众矛盾有效化解。
 
  以法治国铸伟业,秉德安民兴中华。罗绍超坚信,只要每一个社会单元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一定能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境界、新辉煌。
 
陈瑶:在医学院校培养法学人才
 
  【人物简介】陈瑶,女,汉族,1965年生,中共党员,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贵州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从教35年,她立足社会需求,积极探索医学与法学深度融合的医事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模式,为贵州法学教育填补了卫生健康法治人才培养的空白。曾获得“全国公共管理优秀教育工作者”“新中国成立70周年贵州中医药大学先进人物”等荣誉。
 
  作为人民教师,陈瑶在35年的从教工作中,始终是学生的良师益友。她始终秉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职业要求,积极探索医药院校培养法学人才的创新模式,立足社会发展需求,在医药院校培养“医药健康+法学”的复合型法治人才。
 
  在她的努力下,贵州中医药大学不仅成为全国最早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医药院校之一,而且还实现了医药专业法学课程的全覆盖,为医疗战线培养“法学+医学”的创新型医务工作者4万余名,为培养新型法学人才和医学生法律素养做出了突出贡献。
 
  作为理论研究者,陈瑶是贵州中医药大学首位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的学者,为学校在这个领域的研究实现了零的突破。她主持完成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课题、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课题子项目等十余项。2023年,她从法学学者的视角跨学科、多领域深耕,经过多年研究完成的《苗族医药文化的价值及现代转型》研究成果(专著),在贵州省第15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中获得一等奖。陈瑶多次主编和参编全国高等院校法学类教材20余部。陈瑶为地方立法特别是贵州省中医药(民族医药)法治建设贡献了力量。
 
  陈瑶作为贵州省法学会卫生健康法学研究会的主要发起人,经过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严格考察,2022年3月,贵州省法学会卫生健康法学研究会获批成立,标志着贵州省荣耀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拥有卫生健康法学研究会的省份,陈瑶当选为首任会长。陈瑶表示,贵州省卫生健康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必将为贵州卫生健康事业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为健康中国、法治中国贡献贵州智慧、贵州方案和贵州样板。
 
刘国红:践行司法为民的贴心人
 
  【人物简介】刘国红,男,1975年出生,苗族,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现任福泉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四级高级法官。参加工作以来,刘国红服务基层接地气,守望山区暖人心。扎根在贵州苗岭深处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7年,他始终保持感恩、为民、敬畏之心,用一份挚诚诠释着对党的绝对忠诚。他曾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法官,被中央政法委授予全国“双百政法”英模称号等。
 
  无论是当法官,还是院长,刘国红始终坚守着一个信念:那就是把群众的事当作最大的事来办。审判工作中,他始终从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入手,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搭建起了连心桥,被群众誉为“咱们百姓的贴心人”。
 
  熟悉刘国红的都知道,他是一个循规蹈矩的人,但也是一个胸有大局、勇于创新的人。多年来,他先后办理案件4000余件,涉及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建筑施工合同、拆迁安置、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环境公益诉讼等多个领域。
 
  其中,他审理的贵州省首例省级政府部门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并成功调解结案,成为此类案件审理机制的样本;审理的北京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贵州省环资审判典型案例,指导审理的某检察院与某环保局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首例判决的案例,并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环保行政“十大”典型案例。
 
  在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期间,他所办案件曾连创该院审判人员月结案和年结案历史最高纪录,所办案件没有一件超审限的案件,没有一件引起当事人信访的案件,曾被同行誉为“案件推土机”。
 
  到福泉市人民法院工作后,他团结班子,带领全院干警,立足审判职能,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围绕目标任务,集中冲刺攻坚,审判质效在全州法院名列前茅。
 
  在荣誉面前,刘国红始终保持平常心,他常说,为群众服务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这就是刘国红,一个在贵州苗岭深处继续奔走的全国模范法官。
 
刘天周:用实际行动诠释责任担当
 
  【人物简介】刘天周,男,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1980年生,中共党员,现任开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从警21年,刘天周始终用实际行动服务人民群众、推进社区治理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践行公安派出所民警维护辖区稳定、守护一方平安的职责使命。曾荣立个人二等功2次,个人三等功4次,获得中央政法委“双百政法”英模、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2006年7月1日上午10点,是刘天周一生中最难以忘怀的时刻,他面对党旗、高举右手庄严宣誓,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也正是这一刻起,刘天周对公安事业更加挚爱,他用实际行动诠释着自己的忠诚。
 
  2003年,刘天周被安排到开阳县金中派出所从事户籍工作,面对从未接触过的户籍系统,堆积如山的人口档案,刘天周白天办业务,晚上学知识,逢人就问,甚至还利用休息时间跑到治安大队“补课”。
 
  多年的基层派出所经历,刘天周与群众结下了深厚情谊,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群众工作法”:户籍业务要“门儿清”,解释到位按程序;处理矛盾要及时,否则群众“不张你”;张开嘴来迈开腿,百姓把你当亲戚;路上闲事要多管,不然头上“冒金星”,许诺群众要办好,就要事事有回音。
 
  2021年9月17日13时许,刘天周处警后驾车回所途经南江村谷坝组时,得知有两名村民昏倒在家中猪圈的化粪池中,生命危在旦夕。在这千钧一发之际,刘天周没有一丝迟疑,义无反顾地跳入化粪池中,将一名昏迷的村民托举起来。此时,刘天周几乎用光了身上所有力气,但他将头伸出洞口喘了几口气,选择再次钻入化粪池中施救第二名村民,却因吸入大量沼气而致昏迷。9月18日,在昏迷近20小时后,刘天周与死神擦肩而过,而当他醒来的第一件事就是询问掉入化粪池的村民怎么样了……在接受采访时,刘天周缓缓说出了“没选择,来不及,要救人”九个字,给出了他明知危险仍奋不顾身的答案。
 
  2010年洪涝灾害,2013年全县涉黄涉赌攻坚战,2016年磷矿“8·11”事故,2017年龙岗自然灾害,2020年新冠疫情……面对灾难险情,他冲锋在前,他挺身而出,面对每一次挑战,刘天周始终将自己置于危险之前,把群众挡在身后。
 
  刘天周正是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什么是信仰的力量,什么是使命和担当。
 
冉茂国:让“问题小区”变成“和谐家园”
 
  【人物简介】冉茂国,男,土家族,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现任余庆县司法局子营司法所所长。在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三十余年里,他牢记初心使命、主动担当作为,是全省推广的基层治理“余庆经验”的积极推动者、忠实践行者、坚定捍卫者,为助推基层法治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先后荣获司法部“优秀人民调解员”贵州省“五五”普法先进工作者、“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员”等荣誉。
 
  冉茂国曾在余庆县公安局小腮司法所工作8年,期间未发生一起矛盾纠纷因化解不及时而转化成刑事案件。他参与实施并率先提出“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为“余庆经验”奠定了基础。
 
  他深耕全面依法治国的基层末梢,不断为基层依法治理、乡村振兴、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他为街道办事处重大事项依法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突、重大项目洽谈实施提供法律规范意见,助力地方政府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在所辖村、居,他大力实施“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为乡村治理、乡村全面振兴注入法治力量。在物业关系复杂的居民小区,他勠力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让多个“问题小区”变成“和谐家园”。
 
  2021年以来,他参与党委政府法律事务103次,免费为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500余次,为群众上门服务2000余次,培养法律明白人125人,参与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11个。在他工作的地方,党政机关有法律事务找他,群众有问题找他,企业有困难找他,几乎成为“名人”。
 
  积善社区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搬迁群众生产生活习惯很难适应新环境新变化,单元楼过道养猪、乱倒垃圾等影响文明卫生的情况时有发生,邻里间不断有口角摩擦。他经多次走访调研,于2019年指导成立了“胡坤个人调解工作室”,针对社区内3个易地扶贫安置点、共计5386位居民,着力开展邻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公益服务、卫生健康宣传和法律知识宣传,为彻底改变安置点环境脏乱差、治理难度大的不利局面奠定了基础,中央、省、市各级领导多次视察该社区,均给予高度评价。
 
  30年来,冉茂国的足迹踏遍辖区的山山水水、家家户户,他既是“余庆经验”的实践者,又是法治建设的守护人,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与时俱进,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用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和专业的知识素养,真正守住了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
 
代潘菊:在平凡岗位上践行检察初心
 
  【人物简介】代潘菊,女,白族,1981年出生,中共党员,现任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她始终保持初心,不断突破疑难案、新型案壁垒,以法治之力、检察之力服务“中国之治”。先后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贵州省最美劳动者、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基层检察官、毕节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
 
  十九年来,代潘菊始终以“如我在诉”“情同此心”的为民情怀,用行动践行着新时代检察官的初心和使命,用实干诠释新时代检察官的责任与担当。在十多年的时间里,代潘菊依法办理一审、二审案件等数百件。
 
  代潘菊常说,检察官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来不得半点马虎。针对“零口供”命案案件,她提出要构建“四个必须坚持”的办案思路。一是必须坚持有用的证据能用,确保证据合法性;二是必须坚持核心证据细节不放过,充分关注案发现场的方位、距离等,特别关注现场痕(血)迹、物证的分布、状态、提取、鉴定等证据,构建扎实的证据基础;三是必须坚持补充外围证据,完善量刑证据。要强化对案件发生的前因、经过等证据的收集完善,印证作案动机,罪错责任认定等,完善量刑证据;四是必须坚持重视嫌疑人无罪辩解,运用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排他性结论。
 
  在办案过程中,代潘菊与团队积极运用“非羁码+电子手环”等智能监管措施,得到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加强与公安、林业等单位协作配合,探索建立“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不起诉+检察意见”等配套制度。聚力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类案分析,制定证据指引,签订协作机制,推动从“治罪到治理”的有效转变。
 
  代潘菊深入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法治力量”守护“少年的你”。带领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团队探索更适合未成年人的帮教观护措施,为罪错未成年人量身打造专业化、精准化、个性化的帮教方案,组成“检察官+老师+志愿者+N”帮教小组包保观护对象,定期访谈交流并先后开展结业回访28次,为18名未成年人解决转学安置、就业等问题,让罪错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身着检察服,胸配检徽,拥有了检察官的这个身份,就得拿出真本事干点实事……”代潘菊说道。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为了人民幸福安定,她践行初心,扎根基层无怨无悔,平凡地抒写着检察事业的辉煌。
 
邓宁:刚柔相济的立法工作者
 
  【人物简介】邓宁,男,汉族,1986年出生,中共党员,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四级调研员、公职律师。作为立法工作者,他既恪守立规矩、定方圆的刚性,又坚守贴近民生和人文情怀的柔性。曾获得“贵州省海龙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
 
  邓宁先后在基层法院、纪委部门工作,2014年4月经遴选考试选拔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工作。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是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非经济类地方性法规具体服务保障工作的业务处室。
 
  法规二处的工作任务重,事务繁杂,邓宁总是能够积极应对,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起草重要文稿是邓宁的日常工作之一,他高标准高质量起草了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交流材料等10余篇。
 
  在立法工作中,他通过反复打磨法规文本,使每个条文背后蕴含的立法价值取向,都能够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在承办《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时,基于提案时仅规定可以享受陪护假,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天数的情况,邓宁就该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建议明确职工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的可享受7至15天陪护假,使陪护假更具有操作性。
 
  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他通过梳理汇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设区的市对婚假、产假、育儿假等规定,从既保护相关权利又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充分考虑省情实际,建议对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并得到采纳。“育儿假”“陪护假”深受人民群众欢迎,《法治日报》作了专题评论并点赞。
 
  “做好刚柔相济,关键在于保持并加强学习。”邓宁不断加强对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相关知识学习,在学习中主动思考,融会贯通,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动力和工作能力,全方位提高自己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为高质量完成工作带来不断的“源头活水”,获得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
 
邓标:法治人社的践行者
 
  【人物简介】邓标,男,汉族,1983年出生,中共党员,现任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黔西南州总工会副主席(挂职)、公职律师。进入仲裁员队伍以来,他13年如一日,坚持做依法行政的参与者、法治文化的宣传者,先后获得“全国人社系统先进个人”“全省优秀仲裁员”“全省十佳优秀裁决书撰写人”等荣誉。
 
  多年来,邓标坚持反复精读法律法规,研学优秀仲裁案例,每年阅读专业书籍上百本,案例、卷宗近千万字。在他的带领下,黔西南州仲裁院不断加强学习型仲裁院建设,制定“以案释法每周一讲”工作制度,坚持每周轮流主持业务学习,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及时政知识,开展疑难性案例的专题讨论等,有效提升了仲裁员的整体办案水平和质量。
 
  近三年来,他办理劳动争议案件600余件,涉及劳动者600余人,涉及金额4000余万元;参与审查工伤认定申请1200余件,结案率100%;办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100余件,没有败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为100%。
 
  13年的调解仲裁工作经历,让邓标深刻地认识到,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大多源于劳动者不懂法、不懂政策,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或企业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用工不规范等,引导劳动者和企业知法、懂法、用法,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在他的努力下,黔西南州在全省率先建立劳动维权服务中心,前移劳动立案维权窗口,推行“服务下沉,窗口前移”,启动巡回仲裁,让仲裁庭审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
 
  在工作中,邓标接触过很多农民工群体,为确保农民工群体依法维权,让他们维权少走“弯路”,减少维权成本,邓标决心在黔西南州仲裁系统积极推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开辟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2018年以来,黔西南州各级仲裁机构设立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8个,开展法律援助服务3000余次,涉及4000余人。
 
  一直以来,邓标始终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为己任,坚定职业操守,坚守法治理念,依法行政,开展各项维权工作。他是依法行政的参与者,是法治文化的宣传者,也是法治人社的践行者,展现了新时代法律人的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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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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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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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4,贵州省律师行业年度十大亮点工作

2024年,贵州省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重要指示精神和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要求,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始终确保全省律师行业发展正确政治方向。引导广大律师心系“国之大者”“省之大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干笃行、奋勇担当,助力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书写新时代贵州律师行业发展新篇章。   一、推进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截至目前,全省共成立省级律师行业党委1个、市(州)级律师行业党委9个,区(县)及律师行业党委18个;全省共成立律所党组织339个,其中律所党委1个、独立党支部261个、联合党支部70个。全省共有律师党员6739名。   1.举办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9月6日至8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举办,推动全会精神在律师行业落实落地,以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开展全省中小律所党建调研,召开全省中小律所党建工作推进会。6月至11月,由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带队组成调研组,通过两轮覆盖对全省9个市(州)中小律所党建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实地走访中小律所党支部48个,撰写《贵州省中小律所党建工作调研报告》;12月12日,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全省中小律所党建工作推进会,开展中小律所党建工作经验交流,大力提升中小律所党建工作质量。   3.参加全国青年党员律师培训班。10月24日至26日,中央组织部、司法部联合举办全国青年党员律师培训班,对全国青年党员律师开展全覆盖集中培训,贵州选派5名优秀青年党员律师代表到北京主会场、1605名青年党员律师在省内各分会场参加培训。   二、助力高质量发展工作取得新成效   1.积极服务贵州“四新”“四化”和新质生产力发展。6月,贵州省律师协会发布《助力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典型案例》,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10月25日,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贵州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法治建设业务交流会”。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一批积极参与“四新”“四化”和高质量发展建设的律师代表,郑世红律师入选2024年“新时代的贵州人”提名,潘登勇律师荣获2023年度贵州省“改革奋斗者”称号。   2.积极争取全国律协专委会在贵州举办活动。4月20日至21日,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白酒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研讨会”;4月26日至28日,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法治助力乡村振兴业务交流会”;9月21日,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2024年业务交流会”。   3.召开全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交流会。12月14日,全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交流会在毕节召开,旨在加强全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交流、不断增强监事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推动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取得新突破   1.贵州首家海外法律服务机构在泰国成立。9月15日,贵达(泰国)律师事务所揭牌仪式在泰国曼谷举行,标志着贵州首家海外法律服务机构正式成立,为中泰法律服务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建立贵州省律师行业涉外人才库。为推动我省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培养,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经个人申报、律所推荐、市(州)律协初审、省律协审核,形成188名律师组成的“贵州省律师行业涉外人才库人员名单”并于12月27日公布,人才库名单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举办贵州省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培训班。11月4日,贵州省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培训班在华东政法大学开班,全省9个市(州)的47名青年律师认真学习有关国际规则和涉外法律实务,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4.举办东盟投资与法律服务实务研讨会。12月30日,由省律师协会主办、省律协涉外委、留归委承办的“东盟投资与法律服务”实务研讨会在贵阳举办,进一步促进贵州律师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在东盟投资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度交流与合作,为贵州经济的对外开放与国际化发展注入新动力。   5.开展涉外法律服务考察和交流活动。9月,贵州省律师协会组建涉外法律服务考察团,前往东南亚开展一系列深入交流与共建合作活动,探索法律服务合作的新模式、新路径,参访了泰国、柬埔寨、老挝的行政机构、行业协会及部分律师事务所。9月19日至20日,贵州律师赴香港参加“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青年律师论坛2024”;10月13日至15日,贵州律师赴马来西亚参加第37届亚太法律协会国际会议(LAWASIA会议),与新加坡律师公会、婆罗洲国际仲裁调解中心签订合作备忘录;10月17日,贵州律师参加“2024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周”活动;10月22日,贵州律师参加“2024华语律师大会(华语律师深圳行)”活动;12月6日,贵州律师赴香港参加“亚洲知识产权营商论坛”。   四、群团、统战工作取得新成效   1.贵州省律师行业团委成立。1月13日,共青团贵州省律师行业第一次代表大会在贵阳召开,来自全省9个市(州)律师行业的98名青年律师代表参加会议,选举产生共青团贵州省律师行业第一届委员会。   2.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成立。6月28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在贵阳召开,来自全省9个市(州)律师行业的74名女律师代表参会,选举产生贵州省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第一届执行委员会。   3.贵州省律师行业新联会成立。12月19日,贵州省律师行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及全省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大力推进律师行业统战工作高质量发展”工作座谈会在贵阳召开,选举产生贵州省律师行业新联会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五、推进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   1.出台《贵州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7)》。贵州省律师协会经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制定出台了《贵州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7)》,并于4月25日向社会公布,《规划》详细介绍编制背景,牢牢把握总体要求,明确提出具体任务,推动健全保障体系,对2024年至2027年的律师行业发展作出系统谋划。   2.打造“头雁领航·黔律讲堂”品牌。“头雁领航·黔律讲堂”是贵州省律师协会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积极探索律师行业发展新思路、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蓝图的创新实践。2024年共举办6期讲堂,邀请相关行业专业人士进行主题分享、组织律师代表圆桌对话,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想办法、谋思路、抓落实、创品牌,拓宽律师视野,提升业务水平,助力青年成长,为行业发展储备各类人才力量。   3.强化惩戒维权工作。坚持以案示警,强化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编发《贵州省律师惩戒案例汇编(2023)》,全年共接待投诉案件416件,受理408件(占比98.07%),不属受理范围内5件(占比1.2%)。2024年,贵州1项惩戒工作做法、1个维权成功案例纳入全国律协工作情况报告。   六、推进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工作走向新广度   1.积极参与对口帮扶行动。深入贯彻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粤、皖、鄂三省与贵州律师行业对口帮扶工作。先后组织60名青年律师赴三省律所跟班学习。3月13日,鄂川黔律师行业对口帮扶启动仪式在武汉举行,通过组织跟班学习,案例研讨、模拟法庭等助力被帮扶地青年律师业务能力。   2.建立战略合作关系。12月5日,皖黔两省签署《关于深化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 皖黔两省律师行业战略合作协议》,建立“1+9+N”帮扶新模式,探索在党建工作、资源共享、律师人才培养、业务合作、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探索打造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的“皖黔样板”,共同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   七、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取得新进展   1.举办贵州省第四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4月22日至26日,贵州省第四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在贵州省司法警官学校举办,来自全省各市(州)的80名青年律师参加沉浸式学习,通过各类交流、研讨、辩论等活动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2.贵州18名青年律师“走出去”,在培训学习中提升自我。7月6日至7日,10名贵州律师行业代表参加在合肥举办的“第二届长三角青年律师论坛”;10月14日至11月8日,5名贵州律师在北京参加为期一个月的“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第六期)研修班跟班学习;11月18至22日,3名贵州律师在重庆参加“全国律协青年律师业务示范培训班”。通过培训,学习先进地区律所的运营管理、人才培养、案件办理等经验,进一步提高贵州青年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3.贵州律师喜获首届西部六省市区青年律师辩论大赛一等奖。8月3日,首届“云贵川渝桂藏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在昆明圆满收官,12位贵州优秀青年律师辩手带来精彩思辨对决,充分展现贵州青年律师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使命担当,贵州代表队荣获“团体一等奖”。   4.开展全省青年律师“选评树立”。8月30日,共青团贵州省委、贵州省司法厅、省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全省青年律师“选评树立”工作会议,对60名荣获“最美青年党员律师”“最美乡村振兴律师”“最美未成年人保护律师”“最美公益律师”称号的青年律师进行了表彰授牌,激励青年律师成长成才,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风尚。   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   1.贵州省律师协会发布《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4月25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贵州省律师行业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展现了2023年以来,贵州律师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法治领域、公益领域和行业领域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   2.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24件案件入选全省法律援助优秀案件。11月28日,经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对省本级2024年度已结案件进行质量评查,最终有7名律师承办的24件案件被评为优秀等次。贵州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并常态化组织律师参与省直和各市(州)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以实际行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3.开展2024年“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志愿服务省级示范讲座。9月23日至9月27日,团省委、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律师协会、省志愿者协会赴遵义市开展2024年度“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省级示范讲座,律师、检察官志愿者先后走进遵义市5个县(区)的20余所中小学、中职院校、青年乡村振兴夜校等,组织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讲座20场,5000余人参加学习。   4.乡村振兴结对帮扶工作受省民政厅通报表扬。12月10日,在贵州省民政厅召开的全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推进会上,对乡村振兴结对帮扶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45家社会组织予以通报表扬,贵州省律师协会榜上有名,团结引领全省律师积极为助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九、宣传工作取得新成效   2024年1-12月贵州省律师协会共推送微信公众号、网站信息762条,全年媒体平台采用425条593次,被中央级媒体平台采用81条130次,被省级媒体平台采用344条463次。全年推送视频90期,全国省(市)协会最高排名第十(1月、3月),全年累计在《中国律师》杂志刊文13篇。   1.组织律师参与各级各类网络普法活动。全年共有94名律师做客媒体直播间参与各类网络普法活动,针对社会热点、法治焦点、法律重点,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开展精准高效的普法宣传;有6名律师在省委网信办、省司法厅主办的2024年“贵州省网络普法行”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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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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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律师行业党委开展党建工作调研

为贯彻落实省律师行业党委全省中小律所党建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律所党建工作,有力提升六盘水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质量,按照市律师行业党委工作部署,11月初至12月中旬,市律师行业党委组成调研组,7名党委委员分别前往各自党建联系点进行实地调研和指导帮带,涵盖全市23个律所党支部和47家律所。 调研组实地察看了律所办公环境和党建阵地建设情况,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党建工作资料。详细了解律所党支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贯彻省、市律师行业党委年度工作部署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要求,落实“三会一课”及相关组织活动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党建经费保障、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等情况,并与律所党支部书记、律所主任等就推进律所党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共同探讨推动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律所党建工作的方法路径。 调研组对如何抓好律所党建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二是深入推进党建所建融合发展,落实“一支部一品牌”建设要求,在规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党建质效;三是借助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加强学习交流,推动党建和业务同步提升;四是积极为青年律师搭建平台,深入开展“头雁行动”,为乡村振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等中心大局工作出谋划策,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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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外商投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持续保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较快增长态势,引进外资结构持续优化,各外资项目加快落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效显著。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外商投资法施行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5个案例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等多个类型,也是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常见纠纷,法律争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很强的代表性。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  准确判定高管自我交易行为 及时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上海兰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  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 依法维护外国投资者股东权利——韩国T某株式会社与天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曹某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三  准确判断公司僵局 依法判决解散公司——德国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例四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采取行为保全 避免对公司利益造成进一步损害——日本东京A株式会社与松某申请行为保全案   案例五  释法增信促推中外当事人继续合作 实质性化解合资经营企业纠纷避免“程序空转”——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与优某橡胶有限公司、日本横某株式会社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一 准确判定高管自我交易行为 及时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上海兰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法国兰某公司与法国、比利时其他投资人共同设立上海兰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兰某公司)。江某担任上海兰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2017年9月,上海兰某公司与澜某公司签订《装潢工程合同》,委托澜某公司对办公场所进行室内装修。后嘉某公司替代澜某公司进场施工,上海兰某公司向嘉某公司支付装修款1,508,323.50元。江某的配偶钟某持有嘉某公司99%股权,但江某未向上海兰某公司报告该情况。上海兰某公司认为,江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与嘉某公司签订合同,将远高于实际费用的装修费用转移至嘉某公司及钟某名下,江某及嘉某公司存在侵占上海兰某公司财产的行为,故诉请主张赔偿。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本案中,江某系上海兰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上海兰某公司章程未规定准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情况下,江某欲促成嘉某公司与上海兰某公司开展交易,理应基于自身负有的忠实义务,主动向上海兰某公司股东会披露其配偶钟某持有嘉某公司99%股权并直接控制公司的事实,以便上海兰某公司股东会决定是否同意与其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江某故意隐瞒其与嘉某公司的高度关联关系,代表上海兰某公司与嘉某公司进行交易,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遂判决江某与嘉某公司、钟某将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交易所得342,861.50元返还给上海兰某公司。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时,往往依靠企业高管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管理,公司法关于高管对公司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保障外国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外商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属于中国的市场主体之一,受中国公司法的平等保护。本案对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自我交易进行实质性解释,将自我交易的范围由高管本人扩大解释至高管人员的近亲属或近亲属直接控制的企业,彰显了公司法规范高管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的制度价值。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将自我交易的范围扩大至包括“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本案采取的实质性解释方法在公司法修订中得到充分认可和体现。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初55号   案例二 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 依法维护外国投资者股东权利 ——韩国T某株式会社与天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曹某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韩国T某株式会社系在韩国登记设立的公司,社长为曹某铉。2002年,韩国T某株式会社在江苏省无锡市设立天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持有天某公司100%股权。从2018年4月起,韩国T某株式会社通过派员上门、邮寄律师函、发送通知等方式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均被天某公司拒绝。韩国T某株式会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某公司提供自2006年8月1日起的全部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以供查阅、复制。天某公司主张,韩国T某株式会社确认曹某铉为社长的董事会决议无效,曹某铉无权代表韩国T某株式会社起诉。   【裁判结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曹某铉是否有权代表韩国T某株式会社提起本案诉讼应适用该会社登记地法律即韩国法律进行判断。根据韩国商法的规定,公司应以董事会的决议选任代表公司的董事。韩国T某株式会社章程规定,社长系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从董事中选任;社长代表本公司。2018年4月17日韩国T某株式会社董事会出席人员符合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确认曹某铉为社长,决议有效。曹某铉亦是韩国T某株式会社商业登记证载明的代表人,有权代表韩国T某株式会社提起本案诉讼。韩国T某株式会社作为天某公司股东的权利问题应适用天某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中国法律。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韩国T某株式会社行使股东知情权合法有据。该院判决天某公司提供全部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韩国T某株式会社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韩国T某株式会社查阅。天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需要分别确定准据法。法院针对外国法人的诉讼代表权、中国公司的股东权利两个问题分别确定韩国法和中国法为准据法,对案件审理涉及的域外法即韩国法进行了准确查明和适用,确认了韩国T某株式会社社长曹某铉的代表资格;适用中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支持了韩国T某株式会社对其投资的天某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该案彰显了中国法院准确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当事人争议、维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理念,增强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兴业的信心。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486号 【二审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60号   案例三 准确判断公司僵局  依法判决解散公司 ——德国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艾某公司)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德国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艾某公司)持有北京艾某公司90%股权,北京惠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惠某公司)持股10%。北京艾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北京惠某公司委派1名,德国艾某公司委派2名,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德国艾某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其中至少有双方各自委派的一名董事参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等重要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2020年9月15日,北京艾某公司召开线上董事会会议,因不能达成一致,德国艾某公司单方签署《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同日,北京惠某公司单方签署《股东会决议》,解除德国艾某公司股东资格。德国艾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及快递方式通知北京艾某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查询北京艾某公司财务,快递被拒收,邮件未回复。德国艾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下同)第一百八十二条及公司章程解散北京艾某公司。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艾某公司经营期间,中外方股东之间发生严重分歧为不争的事实,但股东之间存在矛盾不等同于北京艾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北京艾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北京艾某公司董事会仍能有效作出决议,并未落入无法形成有效意思表示的僵局状态,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判决驳回德国艾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德国艾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其侧重点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股东会或董事会机制长期失灵、股东因矛盾激化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障碍、一方股东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按照北京艾某公司章程规定,只要双方出席的董事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影响公司的运营。自2020年9月15日以来,北京艾某公司长期无法召开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更不能通过董事会解决董事间激烈的矛盾,董事会机制严重失灵,北京艾某公司的内部机构已不能正常运转,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北京艾某公司可以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现北京艾某公司的僵局已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对德国艾某公司要求解散北京艾某公司的请求应予支持。两方股东如仍有意愿,可依据外商投资法重新调整设立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公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解散北京艾某公司。   【典型意义】   在遇到公司经营发生严重问题,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公司内部运行机制失灵,公司已经丧失人合性基础时,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运用司法解散的方式来解决公司困境,以避免损害股东利益。本案中,对德国艾某公司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足平等保护理念,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公司的特殊组织形式,对司法解散公司的要件进行了综合分析,合理判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实际运行状态,充分论证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破解公司僵局的必要性和限度。同时,为引导相关主体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还结合外商投资法5年过渡期的规定,指引合作双方可以重新选择合作形式,鼓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实现合作共赢。既有利于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又体现鼓励中外投资主体修复合作关系的价值取向。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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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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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三)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三条 条文理解与应用   (解读作者:秦开洪,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条文主旨】   本条主要阐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条文解读】        一、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实现形式,其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国共产党在基层的执政根基巩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使其成为引领农村发展的中坚力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行,进一步细化落实了《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体制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家庭承包经营促进农业发展,以统分结合的形式在经营体制上为农村经济发展奠定法律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设立的规则机制,有助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度和治理层面的创新,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并通过其在维护农村经济秩序、推进农村经济现代化、推动农民共同富裕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桥梁和推动力量作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和实现乡村善治的关键力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行,实现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优化,能够在乡村治理中有效凝聚共识和规则,为乡村治理的高效能奠定物质基础。此外,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嵌入乡村治理体系,能够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发展,增强村两委与集体组织的互惠合作关系。这不仅增强了基层治理的能力,也促进了经济上的共同富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作为组织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扮演着制定规则、执行管理和内部监督的职能,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可以确保乡村治理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载体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并确保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意见》强调,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的经济活动和资源管理工作,为发展新型农村经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行,以法定化形式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规制运作程序,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标准化运行,从而使其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乡村振兴需求。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和保护规则的确立,为集体成员权益保障提供法定保障和救济方式。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愿景图和施工图。而把愿景图、施工图变成实景图的关键是各级党组织要在组织凝聚群众中崇尚实干、狠抓落实。其中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然而,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新时代新征程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实现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更加巩固,需要高质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进一步夯实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的物质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新时代新征程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提升村党组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能力。村党组织要紧紧围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需求,着眼于增加农民收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勇于探索“党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模式,为全面提升村级组织凝聚力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如何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   (一)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通过发展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 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不浪费、不损失。   (三)促进共同富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发展经济、提供就业、分配收入等方式,推动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同时,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农村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三、如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   (一)坚持党的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二)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民主管理,确保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 依法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如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   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农村工作的总抓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通过发展产业、改善环境、提升公共服务等方式,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同时,应加强与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面的合作,形成推动乡村振兴的合力。   【实践应用】   在实践中,应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加强其建设和管理,推动其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为实现农村全面振兴和农民共同富裕贡献力量。   (上述解读为作者本人观点,如有意见建议,可反馈至邮箱:qinkaihong@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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