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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 分类:规范规章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13-08-2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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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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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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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 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 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 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

 

第九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一)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八)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十)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十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二)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

(十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十五)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六)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

(十七)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八)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九)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二十)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

(二十一)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为了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

(二十二)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十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十五)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六)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注销后继续执业的;

(二十七)因违纪行为受到行业处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二十八)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二十九)其他应受处分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吊销之决定已生效的,律师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二)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人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

(四)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五)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六)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七)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十)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十一)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十二)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的;

(十三)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七)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八)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十九)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二十)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制止的;

(二十一)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允许或者默许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

(二十二)不依法纳税的;

(二十三)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因受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受理。

 

第三章 处分的实施机构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各级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惩戒委员会的委员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采取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应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律师协会秘书处,职责是:

(一)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办理受理手续;

(二)制作惩戒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惩戒委员会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三)与行业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回 避

 

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投诉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被投诉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惩戒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1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受理和立案调查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二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接待时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书面证据材料,建立会员违规档案。

第三十条 接待投诉必须做到:

(一)当面投诉的,应当认真作好笔录,必要时征得投诉人同意可以录音。投诉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对记录的主要内容须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二)信函投诉的,应当建立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制度。电话投诉的,要耐心接听,认真记录;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惩戒委员会调查的投诉案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应在接到投诉案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立案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偏远地区可适当延长)向被投诉会员发出通知,要求被投诉会员到律师协会说明情况,回答质询,并提供书面答辩。

第三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有关证据。被投诉会员应当如实回答惩戒委员会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人员调查案情时,应由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参加,不得向被投诉会员直接出示投诉材料及其复印件。但调查中确实需要当面核查的材料除外。

第三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人员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露投诉材料或移送的材料。严禁将投诉材料或移送的材料转给被投诉会员。

第三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对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一)虽有违法、违纪的事实,但不符合本惩戒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四)匿名投诉的。

第三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需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律师协会处理的投诉案件,应予移送,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 投诉的案件涉及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惩戒委员会应及时报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律师协会。

 

第六章 处分的决定及程序

 

第三十九条 调查终结,惩戒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处分;

(二)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

(三)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应通知被投诉会员本人到会陈述、申辩。被投诉会员不到会的视为放弃;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不影响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被投诉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投诉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惩戒委员会告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要求,惩戒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二条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惩戒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会前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会员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时,由惩戒委员会的调查人员提出被投诉会员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被投诉会员进行申辩,双方进行质证;

(三)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被投诉会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四)听证后,惩戒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集体作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应当对决定评议情况保密。

第四十五条 决定通过后,应当正式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事实和证据;

(三)结论;

(四)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名称;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 决定书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审核后,律师协会会长签发。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投诉会员,同时将决定书及证据材料副本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四十八条 决定书送达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决定书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挂号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九条 受送达人拒收时,可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后,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 因案件调查、听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惩戒委员会查实确有违规行为并予以处分的个人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事务所承担费用后可以向该会员追索;经惩戒委员会查实确有违规行为并予以处分的团体会员自行承担前述费用。

第五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由直接管理被处分会员的律师协会执行。

 

第七章 复 查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设立会员处分复查机构,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和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十三条 复查机构应由业内和业外人士组成。业内人士包括:执业律师及司法行政人员;业外人士包括:法学界专家、教授;司法机关有关人员。

第五十四条 复查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

第五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原参加调查决定人员不能再作为复查机构的组成人员。

第五十六条 复查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复查申请;

(二)审查申请复查事项;

(三)作出复查决定;

(四)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会员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的30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复查机构申请复查。

第五十八条 申请复查的会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是不服惩戒委员会原决定的当事人,即被投诉的会员。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是惩戒委员会作出的;

(二)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是尚未实际执行的;

(三)申请复查应包括具体的复查请求、事实和证据;

(四)申请复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六十条 复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及电话等;

(二)作出原决定的惩戒委员会名称;

(三)申请复查的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要求等;

(四)申请复查的日期;

(五)惩戒委员会决定书。

第六十一条 复查机构自收到申请复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复查条件的,复查机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下列情况不予复查:

1、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

2、申请复查已超过规定期限;

3、申请复查的事项不属于原决定书的范围;

4、申请复查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

第六十二条 复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复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复查书的副本送达作出原决定的惩戒委员会。作出原决定的惩戒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复查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复查机构提交作出原决定的有关法律和事实依据,提交答辩书,逾期不作答辩的,不影响复查。

第六十三条 复查机构在对被申请复查的原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行业规范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一)维持原决定。复查机构认为原决定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责任区分适当,程序合法的,应当做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补正原决定。复查机构认为原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应当作出补正原决定的复查决定,要求作出原决定的惩戒委员会进行补正;

(三)原惩戒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复查机构认为原决定具有明显不当的,应当作出原惩戒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的复查决定。

第六十四条 复查机构对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制作复查决定书。

第六十五条 复查机构作出的维持原决定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各级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补充规则。

第六十七条 各级律师协会已经颁布的有关会员处分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4年3月20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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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5月2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主要内容   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所养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内容逐步拓展,公平性、可及性持续增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工作原则 ——基础性原则。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普惠性原则。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由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省级政府应当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其清单应当包含《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定完善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具备条件的地方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省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民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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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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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风采 | 贵州省第十五次团代会律师代表杨云蕾:喜逢盛会 奋力成花

2023年4月26日至28日,共青团贵州省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在贵阳胜利召开。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安顺市律师行业团委书记杨云蕾作为省第十五次团代会唯一一位律师团员代表参加大会。   大会号召,全省各级团组织和广大青少年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和团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牢记领袖嘱托、勇当先锋力量,以一往无前的团结奋斗姿态、自信自强的昂扬精神状态,奏响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的青春最强音。   杨云蕾:喜逢盛会 奋力成花   在组织的关心信任下,我有幸成为参会代表,倍感骄傲和自豪。同时,作为一名律师代表,我更深知自己肩负的使命和责任。史麒麟同志代表共青团贵州省第十四届委员会在大会上作的《让青春在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中绽放绚丽之花》的讲话让我心潮澎湃、倍受鼓舞。在分组讨论和与其他代表沟通交流中,思想的火花也更加激励我勇毅前行。   省委徐麟书记在开幕会讲话中强调提出“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服务省之大计”。史麒麟同志在大会工作报告中用了7个五年来总结过去五年全省团的工作,这些工作总结亮点纷呈,迈出了新步伐,收获了新成效,达到了新高度,谱写了新篇章。报告对于未来的工作也作了明确规划,内容观大势,谋全局,重实际,有方向,有蓝图,有举措,让我感受到了自己正处在前所未有的变革时代。   过去的十年,是贵州发展的“黄金十年”,也是我个人成长的“黄金十年”。在这十年时间里,我从一名普通的法学毕业生,通过法考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从一名普通的律师成长为骨干律师,再从骨干律师到担任协会职务、服务行业发展,取得了一点成绩,也获得了一些荣誉。一路走来,除了个人的努力,更离不开组织的培养、领导的关心、同行的支持和他人的帮助。   青春逢盛世,奋斗正当时。党的二十大指明了党和国家事业前进方向,新国发2号文件为贵州带来前所未有的政策红利,此次团代会为广大青年吹响了冲锋时代、奉献时代、建功时代的号角。这些都让我深切地感受到,时代召唤青年,青年建功时代。今天,我们的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为我们青年施展才华本领提供了广阔的舞台,青年的发展和前程大有未来,同时也对我们广大青年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贵州省有2000多万年轻人,而我正是这两千万分之一;安顺有300多万年轻人,而我也是三百万分之一。我十分感恩自己能身处这个伟大的时代,更感恩自己奋斗时代、无限可能的青春。   2021年12月28日,我有幸被聘为贵州省春晖中心智库专家。我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律师行业优势、专业优势和服务优势,从春晖中心智库专家的角度,应用自己的所学、所长、所能,积极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在下步工作中,根据疫情过后谋发展、保稳定、稳增长、促和谐的总体要求,一是聚焦三农,服务基层,助力乡村振兴,立足工作岗位,积极参与村居法律顾问、法治乡村建设、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为助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二是针对广大青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为他们梳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努力帮助他们平稳创业、成功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三是针对我省外出务工人群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从法律援助及法律服务的角度,积极为广大在外务工群体提供帮助。   青春孕育希望,青年创造未来。在未来的道路上,我要不断学习、努力成长、积极进步,练就过硬本领、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争做不负时代、堪当重任的新时代青年,让青春在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中绽放绚丽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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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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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发挥律师优势积极参与法治驿站建设 助力基层议政代表制度高质量发展

2023年5月8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陶长海率调研组深入六枝特区银壶街道人大议政代表示范点调研。调研组一行在六盘水市委、市人大及六枝特区等有关领导陪同下,走进由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银壶街道东方龙城社区法治驿站,调研六盘水街道议政会议制度开展情况。六枝特区政协委员、议政代表张春华律师现场向陶长海副主任汇报了法治驿站建立及工作开展的情况。     街道作为最基层的政府组织,不仅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基础平台,也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张春华律师作为基层委员、代表在基层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中征集到小区无普法场所、遇到法律问题和纠纷没有专业人士指导居民很困惑急需要这方面的帮助,通过梳理问题、找准问题的关键、并向街道人大工委汇报,得到街道、特区领导的高度重视,实现民有所盼,人大政协工作所向。   2023年4月,六枝特区东方龙城小区建立了法治驿站,作为六盘水市街道议政代表会议制度工作首批示范点先行先试,正式开门运作。法治驿站的功能定位,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普法宣传(法治图书免费借阅)、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立法调研、社区文明建设、小区垃圾分类等综合环境卫生整治、为省、市、特区人大议政代表会议工作制度的推广积累创新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基层全过程民主新路径、促进基层治理提质增效拉开了新序幕。   为深入践行民主协商,增强街道议事协商能力,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对基层政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银壶街道把街道议政会议制度工作作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通过律师等法治队伍进入试点工作等方式进一步通畅基层民主协商渠道,保障街道议政代表会议制度落实和相关工作有效开展。完善人大政协基础工作和组织网络。   银壶街道作为六盘水市第一批示范单位,该社区环境好、群众素质高、诉求多元,社会关注度高,在街道成立法治驿站,既是代表(议政)会议制度的新载体,也是基层完善居民自治制度的新方式。为因地制宜做好银壶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落实工作,突出群众广泛参与、保障行使民主权利,市、特区人大强化联系、精心指导,领导多次深入街道调研。议政代表的法治驿站将重点聚焦民生实事项目、街道重点工作、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等,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到基层治理工作中来,通过议政代表将各行各业人员和广大社区居民的所思所想、所盼所愿及时反映到街道层面,为基层百姓议政谋事、建言献策提供便捷的民主协商平台。将普法和依法治理融入到基层的方方面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巩固党的执政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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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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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时光辉主持召开省委政法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

       5月17日,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时光辉主持召开省委政法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锻造政法铁军”专题研讨班精神,研究有关工作事项。省领导贾利军、茆荣华、王永金出席。     时光辉指出,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发表的重要讲话,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省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要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做好深化、内化、转化工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要聚焦加强政治建设、坚持自我革命、提升能力水平,持续深化政法领域改革,不断推动政法工作动力变革、质量变革、效率变革。要结合贵州实际贯彻落实专题研讨班精神,发扬斗争精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工作,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铁军,在履职尽责中稳步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以实干实绩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     省直政法各部门、各市(州)党委政法委、省委政法委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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