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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民法典 | 合同成立形式(四十六)

  • 分类:协会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1-01-12 16:45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民法典将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8月24日起,贵州省律师协会推出“律师释民法典”专栏,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对民法典逐条解读,透过字里行间剖析民法典的法理要义,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跟着刘力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无名合同及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今日民法典解读:











 









原《合同法》规定


《民法典》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第四百九十条   本条规定是关于采用合同书文本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的原则是:合同相对方承诺生效时合同立即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磋商过程的结束,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如果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签定合同书仅仅是合同磋商的阶段性结果,还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文本,并且由各方在合同书上签章确认。那么,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候成立。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书的最终确认,是自愿接受合同所约定内容、条款对其产生约束的意思表示,也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署合同书的三种常见形式。合同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成立签章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只要具备其中一种签署形式,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就引发合同成立的效力。

对于成立还有一个签署时间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各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时间的,一般认定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此外,实践中常见的有两种特殊情形:

1、比如,在最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的,而对方也予以接受时,该合同虽未完成签署步骤,但合同仍旧成立。对方当事人以合同书未完成签署为由主张或抗辩该合同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书特别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才成立的,当事人未完成签署步骤,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也成立。对方当事人以合同书未完成签署为由主张或抗辩该合同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也应当不予以支持。





















第四百九十一条   本条是对于信件、数据电文合同等形式签订确认书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的相关规定。










与签订合同书文本同理,对于采用信件和电子数据订立合同的,实际上在符合要求的承诺作出之后合同就成立了。不过,如果当事人约定需要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则在签订确认书时方才成立。在此种情形下,各方签署确认书的时间,是信件、数据电文合同成立的时间。

网络购物的买卖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通常是指在互联网上签订的合同,一般此种合同缺少明显的要约、承诺的行为标志。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确认网络交易中的合同订立,一方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根据规则符合要约的条件的,就可以认为其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关于网络交易合同所发出的要约。合同相对方只需在网络上选择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提交订单的,就视为作出承诺。这样,在网络交易服务界面显示提交订单已经成功时,合同就成立了。因而,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即为网络交易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   本条是对于合同成立地点所作出的规定。










所谓合同成立地点,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经过对合同内容进行磋商,并最终形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地点。根据民法原理,最终意思表示一致以承诺的生效为标志。而确定合同生效地点的一般原则,是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对合同成立地点单独形成一条来进行规定并非没有意义,相反,本条规定对于合同产生纠纷后的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有必要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进行进一步的阐释。由于其自身特点没有明显的承诺生效地点,因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更具有司法实践价值;对于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情况,其住所地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然,司法不排斥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成立地点进行约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合同成立地点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


















第四百九十三条   本条是对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该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应规定。










前款已经讲到,根据约定当事人会在合同书上以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方式对合同进行确认。在整个订立合同过程中,最后一方当事人所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即为《民法典》所规定的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均在同处的,合同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同时、同地完备时,则该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同样是合同的成立地点。而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时,合同书或确认书上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完备时,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更为合理。

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不符的情形。在这个时候,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这样才符合“有约定从约定”的民事法律规则。






























 



解读律师



刘力
















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律师释民法典 | 合同成立形式(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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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民法典将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8月24日起,贵州省律师协会推出“律师释民法典”专栏,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对民法典逐条解读,透过字里行间剖析民法典的法理要义,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跟着刘力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无名合同及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今日民法典解读:











 









原《合同法》规定


《民法典》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第四百九十条   本条规定是关于采用合同书文本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的原则是:合同相对方承诺生效时合同立即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磋商过程的结束,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如果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签定合同书仅仅是合同磋商的阶段性结果,还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文本,并且由各方在合同书上签章确认。那么,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候成立。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书的最终确认,是自愿接受合同所约定内容、条款对其产生约束的意思表示,也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署合同书的三种常见形式。合同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成立签章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只要具备其中一种签署形式,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就引发合同成立的效力。

对于成立还有一个签署时间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各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时间的,一般认定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此外,实践中常见的有两种特殊情形:

1、比如,在最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的,而对方也予以接受时,该合同虽未完成签署步骤,但合同仍旧成立。对方当事人以合同书未完成签署为由主张或抗辩该合同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书特别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才成立的,当事人未完成签署步骤,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也成立。对方当事人以合同书未完成签署为由主张或抗辩该合同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也应当不予以支持。





















第四百九十一条   本条是对于信件、数据电文合同等形式签订确认书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的相关规定。










与签订合同书文本同理,对于采用信件和电子数据订立合同的,实际上在符合要求的承诺作出之后合同就成立了。不过,如果当事人约定需要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则在签订确认书时方才成立。在此种情形下,各方签署确认书的时间,是信件、数据电文合同成立的时间。

网络购物的买卖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通常是指在互联网上签订的合同,一般此种合同缺少明显的要约、承诺的行为标志。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确认网络交易中的合同订立,一方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根据规则符合要约的条件的,就可以认为其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关于网络交易合同所发出的要约。合同相对方只需在网络上选择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提交订单的,就视为作出承诺。这样,在网络交易服务界面显示提交订单已经成功时,合同就成立了。因而,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即为网络交易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   本条是对于合同成立地点所作出的规定。










所谓合同成立地点,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经过对合同内容进行磋商,并最终形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地点。根据民法原理,最终意思表示一致以承诺的生效为标志。而确定合同生效地点的一般原则,是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对合同成立地点单独形成一条来进行规定并非没有意义,相反,本条规定对于合同产生纠纷后的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有必要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进行进一步的阐释。由于其自身特点没有明显的承诺生效地点,因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更具有司法实践价值;对于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情况,其住所地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然,司法不排斥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成立地点进行约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合同成立地点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


















第四百九十三条   本条是对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该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应规定。










前款已经讲到,根据约定当事人会在合同书上以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方式对合同进行确认。在整个订立合同过程中,最后一方当事人所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即为《民法典》所规定的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均在同处的,合同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同时、同地完备时,则该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同样是合同的成立地点。而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时,合同书或确认书上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完备时,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更为合理。

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不符的情形。在这个时候,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这样才符合“有约定从约定”的民事法律规则。






























 



解读律师



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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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让我们跟着刘力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无名合同及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今日民法典解读:

 

原《合同法》规定

《民法典》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第四百九十条   本条规定是关于采用合同书文本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的原则是:合同相对方承诺生效时合同立即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磋商过程的结束,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如果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签定合同书仅仅是合同磋商的阶段性结果,还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文本,并且由各方在合同书上签章确认。那么,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候成立。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书的最终确认,是自愿接受合同所约定内容、条款对其产生约束的意思表示,也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署合同书的三种常见形式。合同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成立签章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只要具备其中一种签署形式,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就引发合同成立的效力。

对于成立还有一个签署时间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各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时间的,一般认定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此外,实践中常见的有两种特殊情形:

1、比如,在最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的,而对方也予以接受时,该合同虽未完成签署步骤,但合同仍旧成立。对方当事人以合同书未完成签署为由主张或抗辩该合同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书特别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才成立的,当事人未完成签署步骤,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也成立。对方当事人以合同书未完成签署为由主张或抗辩该合同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也应当不予以支持。

第四百九十一条   本条是对于信件、数据电文合同等形式签订确认书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的相关规定。

与签订合同书文本同理,对于采用信件和电子数据订立合同的,实际上在符合要求的承诺作出之后合同就成立了。不过,如果当事人约定需要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则在签订确认书时方才成立。在此种情形下,各方签署确认书的时间,是信件、数据电文合同成立的时间。

网络购物的买卖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通常是指在互联网上签订的合同,一般此种合同缺少明显的要约、承诺的行为标志。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确认网络交易中的合同订立,一方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根据规则符合要约的条件的,就可以认为其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关于网络交易合同所发出的要约。合同相对方只需在网络上选择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提交订单的,就视为作出承诺。这样,在网络交易服务界面显示提交订单已经成功时,合同就成立了。因而,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即为网络交易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   本条是对于合同成立地点所作出的规定。

所谓合同成立地点,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经过对合同内容进行磋商,并最终形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地点。根据民法原理,最终意思表示一致以承诺的生效为标志。而确定合同生效地点的一般原则,是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对合同成立地点单独形成一条来进行规定并非没有意义,相反,本条规定对于合同产生纠纷后的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有必要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进行进一步的阐释。由于其自身特点没有明显的承诺生效地点,因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更具有司法实践价值;对于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情况,其住所地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然,司法不排斥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成立地点进行约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合同成立地点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

第四百九十三条   本条是对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该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应规定。

前款已经讲到,根据约定当事人会在合同书上以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方式对合同进行确认。在整个订立合同过程中,最后一方当事人所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即为《民法典》所规定的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均在同处的,合同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同时、同地完备时,则该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同样是合同的成立地点。而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时,合同书或确认书上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完备时,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更为合理。

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不符的情形。在这个时候,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这样才符合“有约定从约定”的民事法律规则。

 

解读律师

刘力

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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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周贵州专场“商事仲裁热点探讨与实务分享研讨会”即将举行,邀请您参加!

商事仲裁热点探讨与实务分享研讨会暨中国仲裁周贵州专场   为纪念《仲裁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进一步扩大中国仲裁周活动平台影响力,促进商事仲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宣传仲裁法律服务,讲好中国仲裁故事,提升仲裁公信力,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共享中国仲裁周交流硕果,贵州省律师协会联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贵阳仲裁委员会、遵义仲裁委员会、六盘水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商事仲裁热点探讨与实务分享研讨会暨中国仲裁周贵州专场”活动,欢迎广大律师、仲裁员、企业届法律实务工作者报名参加。   本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现场参与名额为200人。报名截止时间为 2024年9月18日17:00,先到先得,额满即止。   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活动信息 01 活动时间 2024年9月20日下午14:00 - 18:20(13:20开始签到)   02 活动地点 贵阳盘江诺富特饭店会议中心1001会场(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   03 主办/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 贵州省律师协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 贵阳仲裁委员会 遵义仲裁委员会 六盘水仲裁委员会 承办单位: 贵州省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 贵州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   04 活动议程   14:00-14:10  开场致辞 主 持 人:李银红  贵州省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 领导致辞:朱浩兴  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14:10-15:30  议题一:中国仲裁三十年 主持人:李银红  贵州省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 演讲主题一:仲裁的初心和使命   演讲嘉宾:万学忠  法治日报编委、法治网总裁,新闻届最高奖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与谈嘉宾:卜贵荣  贵阳仲裁委员会主任,贵州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 演讲主题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仲裁”关键词解读:政策关切与制度逻辑 演讲嘉宾:陈福勇  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与谈嘉宾:李银燕  遵义仲裁委员会秘书长   茶歇:茶歇10分钟   15:40-17:00  议题二:新公司法与仲裁实务 主持人:杨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副秘书长 演讲主题一:公司法规范在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演讲嘉宾:叶  林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贸仲仲裁员   与谈嘉宾 :卫 欢  贵州师范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演讲主题二:从仲裁机构角度谈商事仲裁代理——以贸仲2024规则为视角 演讲嘉宾:王文英  原贸仲香港中心、海南中心秘书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委员会委员   与谈嘉宾:余  波  贵州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17:00-18:10 议题三:律师眼中的仲裁 主持人:彭幼强  贵州省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演讲主题一:青年律师仲裁事业的规划与发展 演讲嘉宾:杨  洋  全国律协仲裁与调解专委会副主任,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演讲主题二:仲裁员思维的双向观察 演讲嘉宾:周 松  贵州省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对话嘉宾:陈 俊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主任   18:00-18:20  总结发言 主持人:索才江  六盘水市司法局副局长、六盘水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总结发言:卜贵荣  贵阳仲裁委员会主任,贵州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   05 报名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码报名,报名成功后再扫描微信群二维码入群,以便通知活动讯息。     第1步  扫码报名  联系人:江女士18085824223   第2步  扫码入群  9月16日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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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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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第七届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律协副监事长屈超勇、令孤兴中、李嫣、张宏毅、吴文兵及部分监事出席会议。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协会长白敏,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副处长、省律协秘书长余洁,省律协副会长汪晓迅及10名贵州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列席会议。会议由省律协监事长朱山主持。   会议集体学习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公报》和中共贵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   会议强调,一要加强理论武装。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加强监事会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切实将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工作实际,努力在推进完善律师制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等大项工作任务中贡献力量。二要加强自身建设。监事会与理事会是律协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两者工作的落脚点和目标是一致的。要充分认识监事会的职能定位,认真学习省律协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机制和职责,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与理事会共同建好“律师之家”,不断增强广大律师的获得感、认同感。三要充分发挥好监督和服务的双重职能。要以对全体律师负责的责任感和对律师行业发展担当作为的使命感,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广大律师声音,积极服务律师,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头雁作用”,重点加强协会履职能力和律师行业落实"严管厚爱"监督,和理事会共同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会议还通报了省律协监事会2024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了监事会下半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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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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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协会来黔交流 深化东中西部协作促进律师行业发展

9月10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会长音邦定、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二级调研员孙宜一行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就深化东中西部协作、促进两地律师行业发展进行交流座谈。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副会长归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四级调研员张涛出席座谈会,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浩兴主持会议。   双方围绕深化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形式,就行业党建、协会机构设置、律所发展、“两专委”建设、宣传工作、青年律师培养、营商环境建设、规范法律咨询市场等话题进行深入交流探讨。   双方表示,两省律师行业要坚持党建引领,互相学习借鉴,探索建立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在行业发展、业务交流、人才培育等方面加强联动,以对口帮扶合作平台为基础,寻找协同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新方法,共同谱写律师行业发展新篇章,助力两省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两省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部分律所负责人和律师代表参加交流座谈。   座谈会前,安徽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一行先后前往黔南州、遵义市考察交流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看望来黔参加"西部锻炼计划"的安徽籍青年律师,并与有关律所签订结对帮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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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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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2024年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2024年第八次(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省律师协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由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   会议集体学习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及公报和省委第十三届五次全会公报。传达学习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省委两新工委、省司法厅党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相关工作要求。   会议强调,一要更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全会精神。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省委工作部署要求,把学习全会精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作为理论学习、教育培训和“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好全体律师系统学习,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智慧力量。省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师协会将通过举办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等多样化的方式,加强“头雁律师”对全会精神的学习,引领增强学习成效。二要发挥行业优势认真抓好全会精神的宣传贯彻。结合律师行业特点,更好地发挥职能优势、行业优势、专业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多举措宣传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新进展、新成效,在推进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增强法律服务能力、提升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助力涉外法治建设等方面展现贵州律师新担当、新作为。三要提升能力本领更好服务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积极引导全省广大律师胸怀“国之大者”“省之大事”,永葆人民律师本色,把党和人民满意作为价值追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要增强战略思维和“远视”能力,找准新形势下法律服务的切入点和立足点,以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护航全面深化改革,积极投身法治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   会议还通报、讨论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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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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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青年律师论坛线上参会,报名开始了!

香港律师会自2011年起举办年度活动《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青年律师论坛》,为来自内地、台湾、澳门及香港的法律界朋友搭建交流平台。通过探讨四地的法律议题、交流执业经验、缔结网络,推动各地法律业务进一步发展,贡献国家法治建设。自论坛开放报名以来,受到来自各个律师协会和公会的热烈响应,现场出席名额已满。   为让更多同行有机会参与此次法律盛事,本次论坛将开放线上参与,以扩大论坛的影响力。在线参会者将通过Zoom在线会议平台参与论坛,费用全免。   一、时间   1.报名截止时间 2024年9月12日   2.举办时间 2024年9月20日   二、论坛主题 1.主论坛主题 “两岸四地在人工智能用于法律服务的理论与实践”   2.分论坛主题 “人工智能支撑的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权益保护及实践疑难” “ESG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实践与发展方向” “人工智能的争议解决” 论坛亦会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官员代表就“人工智能为两岸四地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带来的机遇”进行主题演说。   三、报名方式 点击下方链接参与报名: https://us02web.zoom.us/webinar/register/WN_8kxSwJlwSJSp0l_yUZ6AzQ#/registration 注:成功报名的律师将个别收到确认电邮及参会链接   四、其他   1.联系方式 邮箱:cs4r@hklawsoc.org.hk 电话:香港律师会传讯及对外事务部副总监陈彦瑾女士(电话:+852 2846 0589) 香港律师会高级主任曾卓锋先生(电话:+852 2846 0528)   2.附件 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青年律師論壇2024_议程_202409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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