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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民法典 | 合同成立形式(四十六)
- 分类:协会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1-01-12 16:45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民法典将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8月24日起,贵州省律师协会推出“律师释民法典”专栏,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对民法典逐条解读,透过字里行间剖析民法典的法理要义,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跟着刘力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无名合同及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今日民法典解读:
原《合同法》规定
《民法典》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第四百九十条 本条规定是关于采用合同书文本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的原则是:合同相对方承诺生效时合同立即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磋商过程的结束,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如果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签定合同书仅仅是合同磋商的阶段性结果,还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文本,并且由各方在合同书上签章确认。那么,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候成立。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书的最终确认,是自愿接受合同所约定内容、条款对其产生约束的意思表示,也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署合同书的三种常见形式。合同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成立签章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只要具备其中一种签署形式,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就引发合同成立的效力。
对于成立还有一个签署时间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各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时间的,一般认定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此外,实践中常见的有两种特殊情形:
1、比如,在最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的,而对方也予以接受时,该合同虽未完成签署步骤,但合同仍旧成立。对方当事人以合同书未完成签署为由主张或抗辩该合同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书特别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才成立的,当事人未完成签署步骤,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也成立。对方当事人以合同书未完成签署为由主张或抗辩该合同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也应当不予以支持。
第四百九十一条 本条是对于信件、数据电文合同等形式签订确认书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的相关规定。
与签订合同书文本同理,对于采用信件和电子数据订立合同的,实际上在符合要求的承诺作出之后合同就成立了。不过,如果当事人约定需要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则在签订确认书时方才成立。在此种情形下,各方签署确认书的时间,是信件、数据电文合同成立的时间。
网络购物的买卖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通常是指在互联网上签订的合同,一般此种合同缺少明显的要约、承诺的行为标志。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确认网络交易中的合同订立,一方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根据规则符合要约的条件的,就可以认为其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关于网络交易合同所发出的要约。合同相对方只需在网络上选择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提交订单的,就视为作出承诺。这样,在网络交易服务界面显示提交订单已经成功时,合同就成立了。因而,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即为网络交易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 本条是对于合同成立地点所作出的规定。
所谓合同成立地点,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经过对合同内容进行磋商,并最终形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地点。根据民法原理,最终意思表示一致以承诺的生效为标志。而确定合同生效地点的一般原则,是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对合同成立地点单独形成一条来进行规定并非没有意义,相反,本条规定对于合同产生纠纷后的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有必要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进行进一步的阐释。由于其自身特点没有明显的承诺生效地点,因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更具有司法实践价值;对于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情况,其住所地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然,司法不排斥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成立地点进行约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合同成立地点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
第四百九十三条 本条是对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该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应规定。
前款已经讲到,根据约定当事人会在合同书上以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方式对合同进行确认。在整个订立合同过程中,最后一方当事人所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即为《民法典》所规定的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均在同处的,合同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同时、同地完备时,则该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同样是合同的成立地点。而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时,合同书或确认书上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完备时,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更为合理。
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不符的情形。在这个时候,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这样才符合“有约定从约定”的民事法律规则。
解读律师
刘力
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律师释民法典 | 合同成立形式(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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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民法典将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8月24日起,贵州省律师协会推出“律师释民法典”专栏,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对民法典逐条解读,透过字里行间剖析民法典的法理要义,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跟着刘力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无名合同及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今日民法典解读:
原《合同法》规定
《民法典》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第四百九十条 本条规定是关于采用合同书文本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的原则是:合同相对方承诺生效时合同立即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磋商过程的结束,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如果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签定合同书仅仅是合同磋商的阶段性结果,还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文本,并且由各方在合同书上签章确认。那么,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候成立。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书的最终确认,是自愿接受合同所约定内容、条款对其产生约束的意思表示,也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署合同书的三种常见形式。合同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成立签章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只要具备其中一种签署形式,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就引发合同成立的效力。
对于成立还有一个签署时间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各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时间的,一般认定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此外,实践中常见的有两种特殊情形:
1、比如,在最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的,而对方也予以接受时,该合同虽未完成签署步骤,但合同仍旧成立。对方当事人以合同书未完成签署为由主张或抗辩该合同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书特别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才成立的,当事人未完成签署步骤,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也成立。对方当事人以合同书未完成签署为由主张或抗辩该合同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也应当不予以支持。
第四百九十一条 本条是对于信件、数据电文合同等形式签订确认书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的相关规定。
与签订合同书文本同理,对于采用信件和电子数据订立合同的,实际上在符合要求的承诺作出之后合同就成立了。不过,如果当事人约定需要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则在签订确认书时方才成立。在此种情形下,各方签署确认书的时间,是信件、数据电文合同成立的时间。
网络购物的买卖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通常是指在互联网上签订的合同,一般此种合同缺少明显的要约、承诺的行为标志。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确认网络交易中的合同订立,一方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根据规则符合要约的条件的,就可以认为其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关于网络交易合同所发出的要约。合同相对方只需在网络上选择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提交订单的,就视为作出承诺。这样,在网络交易服务界面显示提交订单已经成功时,合同就成立了。因而,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即为网络交易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 本条是对于合同成立地点所作出的规定。
所谓合同成立地点,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经过对合同内容进行磋商,并最终形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地点。根据民法原理,最终意思表示一致以承诺的生效为标志。而确定合同生效地点的一般原则,是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对合同成立地点单独形成一条来进行规定并非没有意义,相反,本条规定对于合同产生纠纷后的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有必要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进行进一步的阐释。由于其自身特点没有明显的承诺生效地点,因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更具有司法实践价值;对于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情况,其住所地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然,司法不排斥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成立地点进行约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合同成立地点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
第四百九十三条 本条是对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该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应规定。
前款已经讲到,根据约定当事人会在合同书上以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方式对合同进行确认。在整个订立合同过程中,最后一方当事人所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即为《民法典》所规定的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均在同处的,合同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同时、同地完备时,则该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同样是合同的成立地点。而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时,合同书或确认书上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完备时,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更为合理。
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不符的情形。在这个时候,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这样才符合“有约定从约定”的民事法律规则。
解读律师
刘力
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分类:协会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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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民法典将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8月24日起,贵州省律师协会推出“律师释民法典”专栏,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对民法典逐条解读,透过字里行间剖析民法典的法理要义,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跟着刘力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无名合同及非合同之债的适用。
今日民法典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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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解读
第四百九十条 本条规定是关于采用合同书文本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的原则是:合同相对方承诺生效时合同立即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磋商过程的结束,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如果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签定合同书仅仅是合同磋商的阶段性结果,还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文本,并且由各方在合同书上签章确认。那么,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候成立。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书的最终确认,是自愿接受合同所约定内容、条款对其产生约束的意思表示,也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署合同书的三种常见形式。合同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成立签章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只要具备其中一种签署形式,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就引发合同成立的效力。
对于成立还有一个签署时间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各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时间的,一般认定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此外,实践中常见的有两种特殊情形:
1、比如,在最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的,而对方也予以接受时,该合同虽未完成签署步骤,但合同仍旧成立。对方当事人以合同书未完成签署为由主张或抗辩该合同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书特别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才成立的,当事人未完成签署步骤,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也成立。对方当事人以合同书未完成签署为由主张或抗辩该合同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也应当不予以支持。
第四百九十一条 本条是对于信件、数据电文合同等形式签订确认书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的相关规定。
与签订合同书文本同理,对于采用信件和电子数据订立合同的,实际上在符合要求的承诺作出之后合同就成立了。不过,如果当事人约定需要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则在签订确认书时方才成立。在此种情形下,各方签署确认书的时间,是信件、数据电文合同成立的时间。
网络购物的买卖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通常是指在互联网上签订的合同,一般此种合同缺少明显的要约、承诺的行为标志。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确认网络交易中的合同订立,一方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根据规则符合要约的条件的,就可以认为其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关于网络交易合同所发出的要约。合同相对方只需在网络上选择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提交订单的,就视为作出承诺。这样,在网络交易服务界面显示提交订单已经成功时,合同就成立了。因而,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即为网络交易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 本条是对于合同成立地点所作出的规定。
所谓合同成立地点,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经过对合同内容进行磋商,并最终形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地点。根据民法原理,最终意思表示一致以承诺的生效为标志。而确定合同生效地点的一般原则,是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对合同成立地点单独形成一条来进行规定并非没有意义,相反,本条规定对于合同产生纠纷后的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有必要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进行进一步的阐释。由于其自身特点没有明显的承诺生效地点,因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更具有司法实践价值;对于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情况,其住所地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然,司法不排斥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成立地点进行约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合同成立地点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
第四百九十三条 本条是对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该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应规定。
前款已经讲到,根据约定当事人会在合同书上以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方式对合同进行确认。在整个订立合同过程中,最后一方当事人所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即为《民法典》所规定的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均在同处的,合同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同时、同地完备时,则该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同样是合同的成立地点。而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时,合同书或确认书上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完备时,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更为合理。
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不符的情形。在这个时候,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这样才符合“有约定从约定”的民事法律规则。
解读律师
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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