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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好、解读好、实施好《民法典》,切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贵州省律师协会与贵州日报天眼新闻客户端天眼电台频道联合打造推出《律师故事汇》栏目,聆听贵州律师讲述有观点、有温度的法律故事,从百姓的视野,专业的角度深度解析我国“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
同时,也欢迎各位律师积极参与进来,和我们一起“有情有理”讲述法律的故事。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民法典》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
生活中有很多的“格式条款”,在饭店吃饭时店堂告示写着:“谢绝外带食品”,商场促销宣传单上印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下载使用APP时常常需要授权相机、通话记录、位置信息等不一定与APP功能相匹配的权限。但并不是所有“使用过两次或以上”的合同或条款,就是“格式条款”。
今天的案例中,小王的淘宝店铺就因涉嫌“格式条款”被投诉了。小王在淘宝开了一家礼品店,因情人节促销决定给买上一定金额的顾客附赠一束鲜花,由于鲜花是易损易耗品,小王在促销页面写了“附赠鲜花概不退换”字样。促销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小王却被消费者投诉了。有的消费者收到的鲜花已经枯萎,有的鲜花在运输中损坏严重,这部分消费者认为小王页面标注的“附赠鲜花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小王未对他们进行说明,免除了商家的义务和责任,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应该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作为像小王一样的企业、商家,在拟定合同文本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格式条款”造成的“不成为合同内容”、“无效”等状态。首先,应注意保留邮件、通话记录等协商过程;其次,对于需要“提示注意”或“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部分,可用“突出格式”或“用户问答”等方式展现;最后,如确实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可尽力提供背景说明,明确该部分“合理性”,为有效认定提供可能性。例如本案中的小王,就可以在页面以突出格式提醒消费者的同时,说明鲜花的易损易耗性,明确鲜花作为赠品不退换的合理性,以此保障自己的权益。
今天这期故事汇,我们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为主角,对什么是格式条款?实践中格式条款的认定进行了讲述。那么格式条款的相对方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下期故事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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