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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民法典将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8月24日起,贵州省律师协会推出“律师释民法典”专栏,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对民法典逐条解读,透过字里行间剖析民法典的法理要义,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跟着李光伟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一是因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履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此处“得到履行”,广义地讲,应当包括该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债务相互抵销、提存、债务免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情形,即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二是在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基于协商一致、约定或及依法定事由解除合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简言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或是因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或是因合同被依法解除。
如果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将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之债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一并消灭,将会使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失去法律依据,必然影响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的清结,特别是在合同被依法解除的情况下,权利义务没有经过完全地、清晰地结算和清理,也就是合同虽然不再履行,但还需要经过结算和清理,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及由此应当承担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中的结算,主要是指关于价款、报酬、数量等如何计算、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定额标准、结算资料提交、审计要求等,又如合伙合同中关于投资款、费用开支、利润计算以及分配等。合同的清理,是指合同中关于合同履行工程中所涉及的财物的清点,比如合投入资金、设备、厂房及现有资金、设备、厂房、人员等财物的清点,买卖合同中关于供应货物的清点等。
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设置的关于前述内容的条款应继续约束各方当事人,亦即是,各方仍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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