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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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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 发布时间:2021-04-15 14:38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近日,省司法厅部署对全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考核时间截止到2021年5月31日。

什么是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工作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什么是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为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贵州省司法厅于2020年3月在全省启动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目前我省已有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欢迎其他符合条件的省内部分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试点。

为什么要参加年度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和执业表现的评价,目的就是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连续两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

 

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央在黔直属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2020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

对全省“两公律师”的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凡持有贵州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工作证书、公司律师工作证书,且在职在岗的“两公律师”都应当参加考核。

 

三、工作职责

(一)中央在黔直属单位、省直党政机关、省级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两公律师”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二)市(州)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试点民营企业“两公律师”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各市(州)司法局备案。

(三)贵安新区“两公律师”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贵阳市司法局备案。

 

四、考核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情况;

(三)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五)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行业外奖惩的情况;

(六)所在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考核等次

“两公律师”的考核等次是所在单位对其2020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标准参照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执行。

“两公律师”执业不满三个月的或2020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因病暂停执业的,均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方式

(一)“两公律师”应当撰写本人2020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总结直接写入《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里的“本人述职”一栏,不再另交总结。

(二)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两公律师”2020年度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三)各单位应当在5月31日前将“两公律师”的考核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2)一份,连同《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和律师工作证书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在两公律师工作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各市(州)司法局的备案汇总情况于6月12日前报省司法厅。

 

七、其他事项

(一)“两公律师”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所在单位应当暂缓对其考核,待有调查处理结果后再行确定。因故暂缓考核未能在5月31日前报送备案的,所在单位出具说明。

(二)“两公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所在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所在单位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所在单位应当在备案时提交相关说明。

(三)“两公律师”已不在原单位工作的应当由原单位收缴其律师工作证书,并及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考核中遇到的问题,可与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联系。



联系人:吴刚,0851-85559015



附件:1.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贵州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3日

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概要描述】近日,省司法厅部署对全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考核时间截止到2021年5月31日。

什么是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工作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什么是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为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贵州省司法厅于2020年3月在全省启动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目前我省已有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欢迎其他符合条件的省内部分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试点。

为什么要参加年度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和执业表现的评价,目的就是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连续两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

 

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央在黔直属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2020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

对全省“两公律师”的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凡持有贵州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工作证书、公司律师工作证书,且在职在岗的“两公律师”都应当参加考核。

 

三、工作职责

(一)中央在黔直属单位、省直党政机关、省级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两公律师”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二)市(州)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试点民营企业“两公律师”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各市(州)司法局备案。

(三)贵安新区“两公律师”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贵阳市司法局备案。

 

四、考核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情况;

(三)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五)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行业外奖惩的情况;

(六)所在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考核等次

“两公律师”的考核等次是所在单位对其2020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标准参照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执行。

“两公律师”执业不满三个月的或2020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因病暂停执业的,均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方式

(一)“两公律师”应当撰写本人2020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总结直接写入《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里的“本人述职”一栏,不再另交总结。

(二)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两公律师”2020年度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三)各单位应当在5月31日前将“两公律师”的考核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2)一份,连同《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和律师工作证书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在两公律师工作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各市(州)司法局的备案汇总情况于6月12日前报省司法厅。

 

七、其他事项

(一)“两公律师”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所在单位应当暂缓对其考核,待有调查处理结果后再行确定。因故暂缓考核未能在5月31日前报送备案的,所在单位出具说明。

(二)“两公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所在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所在单位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所在单位应当在备案时提交相关说明。

(三)“两公律师”已不在原单位工作的应当由原单位收缴其律师工作证书,并及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考核中遇到的问题,可与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联系。



联系人:吴刚,0851-85559015



附件:1.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贵州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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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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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15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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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司法厅部署对全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考核时间截止到2021年5月31日。

什么是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工作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什么是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为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贵州省司法厅于2020年3月在全省启动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目前我省已有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欢迎其他符合条件的省内部分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试点。

为什么要参加年度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和执业表现的评价,目的就是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连续两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

 

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央在黔直属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2020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

对全省“两公律师”的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凡持有贵州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工作证书、公司律师工作证书,且在职在岗的“两公律师”都应当参加考核。

 

三、工作职责

(一)中央在黔直属单位、省直党政机关、省级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两公律师”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二)市(州)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试点民营企业“两公律师”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各市(州)司法局备案。

(三)贵安新区“两公律师”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贵阳市司法局备案。

 

四、考核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情况;

(三)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五)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行业外奖惩的情况;

(六)所在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考核等次

“两公律师”的考核等次是所在单位对其2020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标准参照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执行。

“两公律师”执业不满三个月的或2020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因病暂停执业的,均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方式

(一)“两公律师”应当撰写本人2020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总结直接写入《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里的“本人述职”一栏,不再另交总结。

(二)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两公律师”2020年度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三)各单位应当在5月31日前将“两公律师”的考核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2)一份,连同《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和律师工作证书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在两公律师工作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各市(州)司法局的备案汇总情况于6月12日前报省司法厅。

 

七、其他事项

(一)“两公律师”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所在单位应当暂缓对其考核,待有调查处理结果后再行确定。因故暂缓考核未能在5月31日前报送备案的,所在单位出具说明。

(二)“两公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所在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所在单位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所在单位应当在备案时提交相关说明。

(三)“两公律师”已不在原单位工作的应当由原单位收缴其律师工作证书,并及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考核中遇到的问题,可与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联系。

联系人:吴刚,0851-85559015

附件:1.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贵州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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