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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杨临萍:筑牢生态文明法治司法之基
- 分类:协会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天眼新闻客户端
- 发布时间:2021-07-20 14:5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7月12日,由武汉大学与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办,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司法厅联合承办的“生态文明法治主题论坛”在贵阳国际生态会议中心成功举行。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沈壮海教授、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李霄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卜睿德(Ben Boer)教授、高海平(Otto Spijkers)教授、副所长胡斌博士、党支部书记李广兵副教授等,以及来自我国人大、法院和律师行业的法律工作者,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来自巴西、美国等国家的法官、专家学者和匈牙利驻重庆总领事馆领事等应邀出席或以视频形式参会。
下面,我们一起走进“生态文明法治主题论坛”论坛,聆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现场发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理解以及接受媒体采访时的精彩观点。
筑牢生态文明法治司法之基
——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一、现场发表观点
今天非常高兴能够在这里跟大家一起分享一下我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理解。
中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完善审判制度机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中国规则。
一是发挥审判职责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中国法院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运用司法裁判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当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加强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贵州法院在全国最早建立了清镇环保法庭,青海设立三江源生态法院,四川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法庭,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活环境的司法需求。中国法院还将智慧法院、与诉讼服务深度融合,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事项在线跨区域办理,重庆、贵州、宁夏、新疆等地法院深入生态保护地当事人村居、社区开展庭审组织调整,增强环境司法便民、利民。
(二)坚持生态优先,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法院坚持生态优先,以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加强水生态保护,依法严惩长江等大江大河非法捕捞行为,促进重要流域水生态功能和水生物物种的恢复,江苏法院审理非法捕捞中华鲟刑事案件,保护濒危水生生物。加大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司法保护,积极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严厉打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依法审理保护绿孔雀栖息地、五小叶槭种群生长地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维护生物种群的稳定。
今年5月,贵州的法院在审理贵州华金铝业公司与生态养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中,这个案件作为首批发布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数据库的案件,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之一。
(三)坚持最严厉法治,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保护。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形成了以刑事、民法、行政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门法律为支撑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国法院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格使用刑、民、行等法律责任,运用环境保护禁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追究破坏生态者的责任,加强对环境行政的司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开展环境执法活动。环境司法包括三大诉讼,刑事、民事行政,同时它还包括公益诉讼,更为重要的是还包括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四)坚持系统观念,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国法院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自然规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建立公益林、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中国环境司法主动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促进,长江流域12个省区市高级法院、黄河流域九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签署了司法合作框架协议。构建流域司法机制,推进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协同治理和保护。中国法院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协调联动,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意识,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五)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发展方式全面绿色转型。中国法院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提升高污染、高耗能等重点行业领域环境违法的成本。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动构建绿色产业结构。贵州法院加强茶产业基地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助推茶产业等绿色产业健康发展。江苏法院通过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生态损害赔偿金修复费的方式引导企业对生态设备和技术进行绿色升级改造,积极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强化对节约资源、促进循环利用的司法指引,推动资源高效利用,依法妥善审理节能减排、绿色金融等相关案件,探索森林、海洋等自然碳汇的司法方案。支持鼓励市场化碳排放交易的探索发展,以司法手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是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审判体系,筑牢生态文明法治的司法之基。
(一)规范自有裁量权,维护法治统一。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实现对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
(二)运用专门化司法措施。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积极采用预防性司法措施,注重采用恢复性司法措施,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解纷、多元化解。专门化的司法措施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体现出公益性、预防性、恢复性、多元性的特点。
(三)健全专门化的审判规则。第一项落实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专门针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积极探讨就碳排放权法律的属性,碳排放配额的可诉性、碳排放权纠纷管辖等具体规则开展司法研究。第二项落实公平公正会议分享原则。依法审理濒危物种生态破坏、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相关案件,加强对遗产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惠益人民。第三项落实损失、担责原则。第四项落实贯彻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加大对危害野生动植物犯罪的惩治,更大程度保护生物资源,平衡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的关系,依法对损失环境公众利益勘探、开放矿产资源的合同认定效率,确保矿产资源合理依法合规开发利用。
三是深化国际环境法治交流,凝聚生态文明法治的国际共识。
(一)搭建国际交流平台。2021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国际交流的平台,中国法院也举办了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论坛以及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等国际会议,促进生态环境全球治理,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
(二)完善国际环境法治规则。中国最高法院认真总结中国环境司法的原则规则经验有益的做法,起草并被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一致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昆明宣言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完善环境法治规则,维护公正环境权益,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倡导应用法治手段推进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赢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也寄希望昆明宣言达成的生态环境法治的共识能为共同国家所接受,共同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的美丽的未来。
(三)丰富国际交流方式。近年来,中国最高法院举办参加国际会议派人赴有关国家交流考察,举办中外法官培养班交流,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订备忘录,在联合国环境违法数据库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裁判的板块。2019年在数据库发布首批中国环境司法典型案例和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并将于近期发布第二批案例和白皮书,向世界展示中国环境司法成效,分享环境司法中国经验。
二、接受媒体采访观点
杨临萍认为,让司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坚持生态优先,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以最严密法治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坚持系统观念,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要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发展方式全面绿色转型。其次要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审判体系,筑牢生态文明法治司法之基,组建专门化审判机构,运用专门化司法措施,健全专门化审判规则;再次,要深化国际环境法治交流,凝聚生态文明法治的国际共识,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本文根据现场速记整理,部分内容略有删减)
专家观点 |杨临萍:筑牢生态文明法治司法之基
【概要描述】
7月12日,由武汉大学与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办,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司法厅联合承办的“生态文明法治主题论坛”在贵阳国际生态会议中心成功举行。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沈壮海教授、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李霄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卜睿德(Ben Boer)教授、高海平(Otto Spijkers)教授、副所长胡斌博士、党支部书记李广兵副教授等,以及来自我国人大、法院和律师行业的法律工作者,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来自巴西、美国等国家的法官、专家学者和匈牙利驻重庆总领事馆领事等应邀出席或以视频形式参会。
下面,我们一起走进“生态文明法治主题论坛”论坛,聆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现场发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理解以及接受媒体采访时的精彩观点。
筑牢生态文明法治司法之基
——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一、现场发表观点
今天非常高兴能够在这里跟大家一起分享一下我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理解。
中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完善审判制度机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中国规则。
一是发挥审判职责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中国法院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运用司法裁判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当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加强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贵州法院在全国最早建立了清镇环保法庭,青海设立三江源生态法院,四川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法庭,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活环境的司法需求。中国法院还将智慧法院、与诉讼服务深度融合,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事项在线跨区域办理,重庆、贵州、宁夏、新疆等地法院深入生态保护地当事人村居、社区开展庭审组织调整,增强环境司法便民、利民。
(二)坚持生态优先,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法院坚持生态优先,以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加强水生态保护,依法严惩长江等大江大河非法捕捞行为,促进重要流域水生态功能和水生物物种的恢复,江苏法院审理非法捕捞中华鲟刑事案件,保护濒危水生生物。加大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司法保护,积极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严厉打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依法审理保护绿孔雀栖息地、五小叶槭种群生长地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维护生物种群的稳定。
今年5月,贵州的法院在审理贵州华金铝业公司与生态养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中,这个案件作为首批发布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数据库的案件,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之一。
(三)坚持最严厉法治,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保护。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形成了以刑事、民法、行政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门法律为支撑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国法院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格使用刑、民、行等法律责任,运用环境保护禁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追究破坏生态者的责任,加强对环境行政的司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开展环境执法活动。环境司法包括三大诉讼,刑事、民事行政,同时它还包括公益诉讼,更为重要的是还包括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四)坚持系统观念,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国法院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自然规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建立公益林、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中国环境司法主动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促进,长江流域12个省区市高级法院、黄河流域九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签署了司法合作框架协议。构建流域司法机制,推进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协同治理和保护。中国法院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协调联动,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意识,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五)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发展方式全面绿色转型。中国法院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提升高污染、高耗能等重点行业领域环境违法的成本。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动构建绿色产业结构。贵州法院加强茶产业基地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助推茶产业等绿色产业健康发展。江苏法院通过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生态损害赔偿金修复费的方式引导企业对生态设备和技术进行绿色升级改造,积极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强化对节约资源、促进循环利用的司法指引,推动资源高效利用,依法妥善审理节能减排、绿色金融等相关案件,探索森林、海洋等自然碳汇的司法方案。支持鼓励市场化碳排放交易的探索发展,以司法手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是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审判体系,筑牢生态文明法治的司法之基。
(一)规范自有裁量权,维护法治统一。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实现对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
(二)运用专门化司法措施。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积极采用预防性司法措施,注重采用恢复性司法措施,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解纷、多元化解。专门化的司法措施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体现出公益性、预防性、恢复性、多元性的特点。
(三)健全专门化的审判规则。第一项落实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专门针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积极探讨就碳排放权法律的属性,碳排放配额的可诉性、碳排放权纠纷管辖等具体规则开展司法研究。第二项落实公平公正会议分享原则。依法审理濒危物种生态破坏、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相关案件,加强对遗产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惠益人民。第三项落实损失、担责原则。第四项落实贯彻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加大对危害野生动植物犯罪的惩治,更大程度保护生物资源,平衡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的关系,依法对损失环境公众利益勘探、开放矿产资源的合同认定效率,确保矿产资源合理依法合规开发利用。
三是深化国际环境法治交流,凝聚生态文明法治的国际共识。
(一)搭建国际交流平台。2021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国际交流的平台,中国法院也举办了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论坛以及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等国际会议,促进生态环境全球治理,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
(二)完善国际环境法治规则。中国最高法院认真总结中国环境司法的原则规则经验有益的做法,起草并被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一致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昆明宣言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完善环境法治规则,维护公正环境权益,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倡导应用法治手段推进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赢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也寄希望昆明宣言达成的生态环境法治的共识能为共同国家所接受,共同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的美丽的未来。
(三)丰富国际交流方式。近年来,中国最高法院举办参加国际会议派人赴有关国家交流考察,举办中外法官培养班交流,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订备忘录,在联合国环境违法数据库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裁判的板块。2019年在数据库发布首批中国环境司法典型案例和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并将于近期发布第二批案例和白皮书,向世界展示中国环境司法成效,分享环境司法中国经验。
二、接受媒体采访观点
杨临萍认为,让司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坚持生态优先,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以最严密法治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坚持系统观念,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要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发展方式全面绿色转型。其次要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审判体系,筑牢生态文明法治司法之基,组建专门化审判机构,运用专门化司法措施,健全专门化审判规则;再次,要深化国际环境法治交流,凝聚生态文明法治的国际共识,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本文根据现场速记整理,部分内容略有删减)
- 分类:协会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天眼新闻客户端
- 发布时间:2021-07-2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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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由武汉大学与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办,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司法厅联合承办的“生态文明法治主题论坛”在贵阳国际生态会议中心成功举行。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沈壮海教授、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李霄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卜睿德(Ben Boer)教授、高海平(Otto Spijkers)教授、副所长胡斌博士、党支部书记李广兵副教授等,以及来自我国人大、法院和律师行业的法律工作者,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来自巴西、美国等国家的法官、专家学者和匈牙利驻重庆总领事馆领事等应邀出席或以视频形式参会。
下面,我们一起走进“生态文明法治主题论坛”论坛,聆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现场发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理解以及接受媒体采访时的精彩观点。
筑牢生态文明法治司法之基
——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一、现场发表观点
今天非常高兴能够在这里跟大家一起分享一下我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理解。
中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完善审判制度机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中国规则。
一是发挥审判职责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中国法院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运用司法裁判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当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加强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贵州法院在全国最早建立了清镇环保法庭,青海设立三江源生态法院,四川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法庭,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活环境的司法需求。中国法院还将智慧法院、与诉讼服务深度融合,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事项在线跨区域办理,重庆、贵州、宁夏、新疆等地法院深入生态保护地当事人村居、社区开展庭审组织调整,增强环境司法便民、利民。
(二)坚持生态优先,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法院坚持生态优先,以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加强水生态保护,依法严惩长江等大江大河非法捕捞行为,促进重要流域水生态功能和水生物物种的恢复,江苏法院审理非法捕捞中华鲟刑事案件,保护濒危水生生物。加大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司法保护,积极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严厉打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依法审理保护绿孔雀栖息地、五小叶槭种群生长地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维护生物种群的稳定。
今年5月,贵州的法院在审理贵州华金铝业公司与生态养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中,这个案件作为首批发布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数据库的案件,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之一。
(三)坚持最严厉法治,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保护。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形成了以刑事、民法、行政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门法律为支撑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国法院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格使用刑、民、行等法律责任,运用环境保护禁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追究破坏生态者的责任,加强对环境行政的司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开展环境执法活动。环境司法包括三大诉讼,刑事、民事行政,同时它还包括公益诉讼,更为重要的是还包括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四)坚持系统观念,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国法院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自然规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建立公益林、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中国环境司法主动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促进,长江流域12个省区市高级法院、黄河流域九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签署了司法合作框架协议。构建流域司法机制,推进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协同治理和保护。中国法院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协调联动,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意识,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五)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发展方式全面绿色转型。中国法院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提升高污染、高耗能等重点行业领域环境违法的成本。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动构建绿色产业结构。贵州法院加强茶产业基地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助推茶产业等绿色产业健康发展。江苏法院通过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生态损害赔偿金修复费的方式引导企业对生态设备和技术进行绿色升级改造,积极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强化对节约资源、促进循环利用的司法指引,推动资源高效利用,依法妥善审理节能减排、绿色金融等相关案件,探索森林、海洋等自然碳汇的司法方案。支持鼓励市场化碳排放交易的探索发展,以司法手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是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审判体系,筑牢生态文明法治的司法之基。
(一)规范自有裁量权,维护法治统一。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实现对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
(二)运用专门化司法措施。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积极采用预防性司法措施,注重采用恢复性司法措施,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解纷、多元化解。专门化的司法措施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体现出公益性、预防性、恢复性、多元性的特点。
(三)健全专门化的审判规则。第一项落实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专门针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积极探讨就碳排放权法律的属性,碳排放配额的可诉性、碳排放权纠纷管辖等具体规则开展司法研究。第二项落实公平公正会议分享原则。依法审理濒危物种生态破坏、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相关案件,加强对遗产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惠益人民。第三项落实损失、担责原则。第四项落实贯彻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加大对危害野生动植物犯罪的惩治,更大程度保护生物资源,平衡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的关系,依法对损失环境公众利益勘探、开放矿产资源的合同认定效率,确保矿产资源合理依法合规开发利用。
三是深化国际环境法治交流,凝聚生态文明法治的国际共识。
(一)搭建国际交流平台。2021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国际交流的平台,中国法院也举办了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论坛以及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等国际会议,促进生态环境全球治理,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
(二)完善国际环境法治规则。中国最高法院认真总结中国环境司法的原则规则经验有益的做法,起草并被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一致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昆明宣言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完善环境法治规则,维护公正环境权益,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倡导应用法治手段推进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赢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也寄希望昆明宣言达成的生态环境法治的共识能为共同国家所接受,共同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的美丽的未来。
(三)丰富国际交流方式。近年来,中国最高法院举办参加国际会议派人赴有关国家交流考察,举办中外法官培养班交流,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订备忘录,在联合国环境违法数据库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裁判的板块。2019年在数据库发布首批中国环境司法典型案例和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并将于近期发布第二批案例和白皮书,向世界展示中国环境司法成效,分享环境司法中国经验。
二、接受媒体采访观点
杨临萍认为,让司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坚持生态优先,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以最严密法治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坚持系统观念,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要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发展方式全面绿色转型。其次要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审判体系,筑牢生态文明法治司法之基,组建专门化审判机构,运用专门化司法措施,健全专门化审判规则;再次,要深化国际环境法治交流,凝聚生态文明法治的国际共识,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本文根据现场速记整理,部分内容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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