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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号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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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号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附案例)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司法部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2-04-27 09:4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法释〔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2022〕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

 

二、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

 

三、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

 

四、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五、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

 

六、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七、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

 

八、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

 

九、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

 

十、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

 

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71号民事裁定书〕

 

2.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民事裁定书〕

 

3.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行政判决书〕

 

4.VMI荷兰公司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书〕

 

5.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天红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6.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

 

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

 

8.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丰美食用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

 

9.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10.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西区亚萍牛羊肉摊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

 

11.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

 

12.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

 

13.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津港美禾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

 

14.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

 

15.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208号民事判决书〕

 

16.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977号民事判决书〕

 

17.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

 

18.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继民、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知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19.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

 

20.苏梦与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

 

21.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

 

22.刘迅与李文涵、朱毅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

 

23.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

 

24.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2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25.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波密县时空隧道休闲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知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

 

26.吴妍与钟志燕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7.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0号民事判决书〕

 

28.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民事判决书〕

 

29.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民事判决书〕

 

30.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

 

3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

 

32.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

 

33.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听教育科

5月1号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附案例)

【概要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法释〔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2022〕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

 

二、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

 

三、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

 

四、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五、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

 

六、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七、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

 

八、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

 

九、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

 

十、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

 

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71号民事裁定书〕

 

2.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民事裁定书〕

 

3.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行政判决书〕

 

4.VMI荷兰公司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书〕

 

5.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天红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6.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

 

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

 

8.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丰美食用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

 

9.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10.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西区亚萍牛羊肉摊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

 

11.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

 

12.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

 

13.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津港美禾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

 

14.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

 

15.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208号民事判决书〕

 

16.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977号民事判决书〕

 

17.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

 

18.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继民、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知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19.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

 

20.苏梦与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

 

21.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

 

22.刘迅与李文涵、朱毅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

 

23.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

 

24.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2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25.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波密县时空隧道休闲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知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

 

26.吴妍与钟志燕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7.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0号民事判决书〕

 

28.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民事判决书〕

 

29.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民事判决书〕

 

30.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

 

3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

 

32.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

 

33.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听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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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法释〔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2022〕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

 

二、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

 

三、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

 

四、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五、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

 

六、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七、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

 

八、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

 

九、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

 

十、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

 

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71号民事裁定书〕

 

2.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民事裁定书〕

 

3.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行政判决书〕

 

4.VMI荷兰公司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书〕

 

5.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天红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6.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

 

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

 

8.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丰美食用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

 

9.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10.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西区亚萍牛羊肉摊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

 

11.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

 

12.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

 

13.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津港美禾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

 

14.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

 

15.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208号民事判决书〕

 

16.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977号民事判决书〕

 

17.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

 

18.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继民、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知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19.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

 

20.苏梦与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

 

21.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

 

22.刘迅与李文涵、朱毅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

 

23.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

 

24.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2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25.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波密县时空隧道休闲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知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

 

26.吴妍与钟志燕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7.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0号民事判决书〕

 

28.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民事判决书〕

 

29.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民事判决书〕

 

30.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

 

3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

 

32.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

 

33.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丽视音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

 

34.哈尔滨工业大学与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828号民事判决书〕

 

35.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

 

36.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

 

37.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等与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

 

38.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与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

 

39.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40.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41.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六)司法惩戒、行为保全案件

 

42.东莞屹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司法惩戒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决定书〕

 

4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4.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4号行政判决书〕

 

45.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行政判决书〕

 

46.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行政判决书〕

 

47.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凤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6471号行政判决书〕

 

48.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3240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9.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罪、吴学青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刑终75号刑事裁定书〕

 

50.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刑终716号刑事裁定书〕

 

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

 

一、涉“双飞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公司)是“双飞人”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花露水、化妆品等。同时,双飞人公司还是两个核定使用在爽水产品上的双飞人立体商标的权利人。法国利佳制药厂拥有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利佳”注册商标,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赖特斯公司)独家代理在中国境内宣传、推广、分销和销售利佳薄荷水等“利佳”品牌化妆品。双飞人公司以赖特斯公司等生产、销售利佳薄荷水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同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利佳薄荷水与“双飞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双飞人爽水”属于相同商品。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与双飞人公司的立体商标构成近似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赖特斯公司侵害了双飞人公司的立体商标专用权。同时,赖特斯公司为实现商业目的,在产品宣传中强调其产品为“双飞人”产品(双飞人药水),构成对“双飞人”文字商标的侵权。此外,利佳薄荷水的包装装潢与双飞人公司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赖特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赖斯特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赖特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赖特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法国利佳制药厂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中国大陆部分地区的报纸上刊登“双飞人药水”广告,持续时间较长、发行地域和发行量较大,可证明法国利佳制药厂在先使用的“双飞人药水”所采用的“蓝、白、红”包装有一定影响。双飞人公司明知“双飞人药水”存在于市场,却恶意申请注册与“双飞人药水”包装近似的立体商标并行使权利,其行为难言正当,赖特斯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双飞人公司关于赖特斯公司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双飞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审查问题。先用权抗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再审判决有效保护了诚信经营带来的使用权益,是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

 

二、“香兰素”侵害技术秘密案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拥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工艺的技术秘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基于该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非法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使用该技术秘密工艺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产品价格下滑、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构成侵害部分技术秘密,判决其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一审判决后,王龙集团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系其法定代表人为侵权而设立的企业,且其法定代表人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故王龙集团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构成共同侵害全部技术秘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大、侵权情节恶劣、被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王龙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连带赔偿1.59亿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该案裁判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切实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对于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认定损害赔偿具有参考意义。人民法院还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的衔接,彰显了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三、“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

 

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十五家汽车驾驶培训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公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东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公司收取服务费850元。联营协议第三条具体约定了联营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中的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融公司)以该十五家单位构成垄断经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浙东公司统一处理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可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其收取服务费850元并无不当,有关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可以依法适用反垄断豁免,故一审判决仅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中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条款无效。吉利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确认联营协议中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适用垄断豁免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有关法定情形,不得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一般性推测或者抽象推定垄断豁免抗辩成立。违反反垄断法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定的合同条款,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紧密联系的条款,以及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均应属无效,否则不足以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横向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澄清了横向垄断协议豁免事由的适用标准,阐明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横向垄断协议应归于无效的一般原则,且无效范围不限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之具有紧密关联、缺乏独立存在意义的条款和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该案裁判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垄断行为。

 

四、涉“金粳818”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耕田公司)未经许可,以线下门店推广以及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线上宣传等方式,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并向会员提供“金粳818”水稻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安排送货收款。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亲耕田公司并未直接销售涉案侵权种子,仅构成帮助侵权,判决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亲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亲耕田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种子销售信息,与购买者协商确定种子包装方式、价款、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销售合同自合意达成时成立,亲耕田公司是交易组织者、决策者,应当认定其构成销售侵权而非帮助侵权;亲耕田公司发布和组织交易的种子远超农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规模,“农民自繁自用”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亲耕田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销售白皮袋侵权种子,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提供有关账簿,一审判决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的典型案件。裁判对于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护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司法导向。

 

五、侵害“排水板成型机”发明专利权及司法惩戒案

 

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

 

【案情摘要】周勤系“排水板成型机”的发明专利权人,因发现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顺公司)涉嫌侵权,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拍照并制作笔录,明确告知瑞之顺公司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全证据,瑞之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周勤以瑞之顺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瑞之顺公司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形下擅自转移诉前保全产品并导致该产品灭失。一审法院认为,诉前保全证据系本案关键证据,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并导致证据灭失,直接影响本案侵权判断,遂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专利权并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同时,一审法院对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诉前保全证据并导致证据灭失、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司法惩戒,罚款20万元。瑞之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着力破解“举证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案例。该案明确了掌握证据一方的举证义务,以及证明妨碍和妨害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对于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六、涉“惠氏”商标惩罚性赔偿案

 

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氏公司)是“惠氏”“Wyeth”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氏上海公司)经许可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维权。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广州惠氏公司)长期大规模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获得“惠氏”“Wyeth”等商标,在宣传推广中明示或暗示与惠氏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并与其他被告以共同经营网上店铺等方式,实施线上线下侵权行为,获利巨大。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以原广州惠氏公司等为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全额支持了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各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明确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在案证据可证明的原广州惠氏公司侵权获利情况,按照赔偿基数的3倍计算,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提出的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全额支持。二审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让遭受侵权者得到充分救济,让“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观念深入人心。

 

七、“空竹”杂技作品著作权权属及侵权案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杂技团)认为,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以下简称张硕杂技团)等表演、传播《俏花旦》节目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中国杂技团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张硕杂技团的演出行为等构成侵害著作权,故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张硕杂技团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俏花旦-集体空竹》中的形体动作编排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作品。张硕杂技团表演的《俏花旦》在开场部分的走位、动作衔接安排,以及多次出现的标志性集体动作等编排设计方面,与《俏花旦-集体空竹》的独创性表达部分等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中国杂技团杂技作品的著作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强涉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保护传统文化,就是保护民族瑰宝。本案依法保护杂技艺术作品,有利于激发文化创意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

 

八、涉开源软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盒公司)的股东罗迪在Github网站上传了其开发的VirtualApp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初始源代码并适用GPLV3开源许可协议。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友公司)开发了四款被诉侵权的微信视频美颜相机APP并上传于各平台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用户可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需支付会员费使用。罗盒公司认为四款被诉侵权软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玩友公司不提供开源代码且收取会员费的行为违反限制商业使用条款和GPLV3开源许可协议,侵害其涉案软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无需付费,玩友公司收取会员费仅用于运营维护和技术支持,该行为并不违反GPLV3开源许可协议的规定。但是,使用涉案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依约需公开其全部源代码,玩友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违反了GPLV3开源许可协议的约定,玩友公司复制、发布涉案软件源代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令玩友公司停止提供含有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开源代码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对开源软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开源协议许可的撤销、限制商业使用条款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

 

九、“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平台的经营者。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简易付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铁鱼霸王餐”与商户订立广告服务合同,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任务,组织人员对大众点评的特定商户进行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上海汉涛公司以青岛简易付公司等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青岛简易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单炒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的相关数据失实,影响了上海汉涛公司的信用评价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青岛简易付公司停止刷单炒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互联网平台“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本案判决积极回应实践需求,通过制止“刷单炒信”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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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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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我省范围内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对各市(州)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停止或中止实习决定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三)指导各市(州)律师协会开展实习人员管理活动; (四)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市(州)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审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二)审核同意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 (三)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四)实习人员审核登记、实习证管理; (五)监督和检查实习人员、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实习活动; (六)组织实习人员考核以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七)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的工作。 第八条 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 (一)指导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登记; (二)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健全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习人员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活动; (四)掌握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五)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职责或不履职的,应当更换实习指导律师; (六)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所在党组织对其在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查;律师事务所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征求党组织意见。 第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考评意见。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十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反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或者被其他律师协会给予禁止律师执业实习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请执业所在地律师协会设立的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申请执业所在地律师协会设立的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住所地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八)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和不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实习人员不违规兼职执业承诺书;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二)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离退休证或者离岗退养证明,并应符合《公务员法》《监察法》及我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读研究生最后一年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的品行证明、学校同意其参加实习的证明。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六)符合市(州)律师协会规定的接收实习人员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六)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七)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在实习指导期间,实习指导律师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与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凭证编号;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约定的实习期间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变相转嫁由实习人员自行承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实习协议》自市(州)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市(州)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并依具体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补齐的材料内容,再重新申请;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发放通知于审核期限内告知,实习人员应根据通知内容准备相应材料进行实习证领取; (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结果和理由。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申请实习人员、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另行安排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申请实习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实习登记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实习登记条件情形的。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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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开展涉外法律服务考察(四)

近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考察团赴东南亚地区开展一系列深入交流与共建合作活动,加快推动贵州法律服务国际化进程,探索法律服务合作的新模式、新路径,促进贵州与有关地区的经贸合作、人文交流,以高质量法律服务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本期推出考察团成员青年律师的感想和收获。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律师 贵州律所“走出去”起步较晚,对于海外,特别是东南亚区域的法律服务市场和潜在机会,需要我们多“走出去”,多实地看一看,才能有最真实、最贴切的感触。此次考察让我更加坚定了贵州律师行业国际化发展的信心和决心,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关注国家政策与国际动态,及时调整服务策略,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我相信,在全体贵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贵州律师行业一定能够在国际化道路上走得更远、更稳。   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  杨茜律师 企业“出海”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贵州在加强对外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外法律服务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保障,对于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贵州的涉外法律服务仍然存在供给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不足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贵州涉外法律服务,我们应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贵州企业的对外投资、对外贸易、国际合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贵州黔公律师事务所  曾骥律师 本次涉外法律考察通过亲身体验东南亚不同国家的文化,增进了对不同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理解,促进跨文化交流和相互尊重,为我们贵州律师提供了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机会,让我们能够接触到东南亚地区行业动态,了解到这些国家的法律市场发展状况及运作方式,有助于拓宽视野,增强国际视野和全球意识,为贵州律师参与未来的涉外法律合作项目、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打下基础。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律师 这次考察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我们不仅要精通本国法律,还要了解和掌握国际法律规则,提升跨文化沟通能力,更好地服务于日益全球化的客户需求。此外,这次考察让我意识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在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发展和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方面所做的努力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当积极响应协会的号召,加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总之,这次考察是一次宝贵的学习和成长经历,我将把在考察中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应用到未来的工作中,为贵州省乃至中国的涉外法律服务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赵亮律师 通过本次考察,结合此前参加香港国际争议解决与风险管理协会的国际认可调解员学习的经历,我认为可以尝试将这种国际认可专业调解机制引进到内地,借鉴国际调解人才培养的先进经验,结合国际调解工作方法,培养国际调解代理人,促进国内外民商事主体的和谐交流发展,提升贵州律师参与国际调解实践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为贵州乃至全国企业在国际调解中制定符合国际惯例、寻求调解各方共同关注并实现共赢互利的纠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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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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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两家律师事务所被授予市级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

9月23日,2024年“寻美·遵义”主题活动启动仪式在正安县举行。遵义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统战部部长邓航出席并宣布活动启动。   活动现场为2023年“寻美·遵义”主题活动获奖单位及个人颁奖,为2024年市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授牌,向各县(市、区)授旗。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被授予遵义市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   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服务社会、联谊交友的平台阵地,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展示窗口。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遵义市委统战部和县委(区委)统战部的工作号召,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倾力打造了“红城新力·律智汇”和“红城新力·桐梦园”实践基地,并切实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把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起来、整合起来、凝聚起来,带动更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投身到法治建设、生态建设、公益慈善、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工作,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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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司法局、州工商联组织召开2024年法律服务企业工作会

为进一步发挥律师服务企业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9月25日,黔东南州司法局、州工商联组织召开2024年法律服务企业工作会,全州14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2024年工商联系统法律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宣读了《黔东南州“万所联万会”结对名单》,14家律师事务所与17家商(协)会结成结对合作关系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各律师事务所参会人员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做好结对合作工作,以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扛起新时代法治工作者的使命担当。   州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光妮表示,州律师行业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进一步创新服务模式,通过法律讲堂、法务培训、座谈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提升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能力,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和平台,为企业提供网上普法、在线咨询、远程调解等法律服务,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效能;进一步深化合作机制,加强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流,积极参与企业政策咨询、决策论证等活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建言献策,与商会及其他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实现精准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提升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内部培训、外部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不断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每一位客户都能获得专业、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定期对服务流程进行评估和优化,确保服务的持续改进。   在黔东南州司法局、州工商联的组织领导下,州律师行业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各商会协会的结对合作模式,将为全州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支持,为黔东南州法治建设贡献律师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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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援助律师雷小东|不忘初心,躬行不辍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2023-2024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贡献。   雷小东,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   一年来,雷小东律师共办理案件101件(其中刑事案件55件、民事案件46件),为群众代写法律文书90余份,提供免费法律咨询600余人次。   恪守职责,化解纠纷   “我一定恪守职责、不辱使命,为当地的法治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初来乍到的雷小东律师,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热情,积极投身到贞丰县的法律服务工作中。   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雷小东律师都耐心沟通细节、认真分析案情、仔细查找规定、不断完善材料,他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让受援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一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43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劳务报酬金额共计20多万元,民工群众多次讨要无果后,便寻求法律援助。对此遭遇深感同情的雷小东律师,在耐心听完民工代表的讲述后,又分别走访每一位工友了解情况、核实金额;与此同时,为了让工友更方便、更快地拿到应得的报酬,他积极与当事公司联系,阐述利弊、劝谈促和。经过多次沟通协商,使劳资双方通过人民调解、法院司法确认的方式结案。有了当事公司的书面承诺,雷小东律师依然没有懈怠,持续沟通、督促,让该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支付完成全部民工的劳务报酬。   “愿老年人不再受骗”   来到贞丰县的第二天,雷小东律师就有些“坐不住”,他经常利用走街串巷、接待办事群众的机会,通过拉家常、谈心的方式,了解哪些地方应该多开展法治宣传,哪些知识是群众所需要的。当地年轻人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较多,因此除了到学校、机关、企业等开展法治宣传和讲座外,雷小东律师特意更多地开展老年人法治宣讲和预防常见诈骗类型知识讲座。   在社区开展法治宣讲时,雷小东律师通过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地讲解代办保险诈骗、养老服务诈骗、投资养老诈骗、身份冒充诈骗等常见养老诈骗类型,以及网络电信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保健品骗局、免费旅游骗局、公益协会骗局、收藏品骗局等行骗方式,为老年人、社区干部、家庭妇女详细分析如何分辨、预防以及遭遇骗局时如何应对,让群众从思想上得到重视。   “雷律师讲得很好,我们知道的越多,才越不容易上当。”现场群众这样评价他的宣讲成效。每次宣讲结束后,他都会走到老年人身边,再次叮嘱大家注意日常生活经济风险,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当再次前往去过的社区时,有的群众一见到他来,还会和他打趣到“反诈律师来了”,在他看来,群众的防范意识提升,是自己工作最大的价值所在。   在贞丰县工作期间,雷小东律师经常与当地律师交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心得体会,积极为法律援助和法治事业建言献策,许多建议得到了援助中心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认可。一年的服务期即将结束,雷小东律师表示,在志愿服务工作结束后,会将在贞丰收获的援助工作经验带回四川与同行分享交流、取长补短,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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