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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 贵州12348律师说法:行政赔偿维权指南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黔微普法
  • 发布时间:2022-06-29 14:19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哪些情形下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谁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怎么申请行政赔偿?我们问了贵州12348律师。





 




【12348律师说法】


 



Q:

什么是行政赔偿




答: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Q:

哪些情形被害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




答: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必须发生在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8.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虽然作出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PS: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Q:

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Q: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是谁?




答: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7.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Q:

行政赔偿请求向谁提出?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答:

1.通常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5)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6)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Q:

申请行政赔偿必须书面吗?《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

通常申请行政赔偿要求递交书面申请书;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Q:

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答: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Q:

行政赔偿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严重后果:1.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2.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3.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4.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Q:

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后无法返还或恢复怎么办?




答: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Q:

餐馆被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应该怎样赔偿?




答:

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主要包括:(1)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2)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3)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4)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5)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Q:

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银行利息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

可以。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属于财产损害造成的“直接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Q:

谁有权请求获得行政赔偿?




答: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4.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要求赔偿。


 




【12348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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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哪些情形下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谁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怎么申请行政赔偿?我们问了贵州12348律师。





 




【12348律师说法】


 



Q:

什么是行政赔偿




答: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Q:

哪些情形被害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




答: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必须发生在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8.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虽然作出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PS: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Q:

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Q: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是谁?




答: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7.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Q:

行政赔偿请求向谁提出?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答:

1.通常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5)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6)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Q:

申请行政赔偿必须书面吗?《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

通常申请行政赔偿要求递交书面申请书;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Q:

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答: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Q:

行政赔偿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严重后果:1.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2.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3.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4.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Q:

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后无法返还或恢复怎么办?




答: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Q:

餐馆被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应该怎样赔偿?




答:

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主要包括:(1)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2)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3)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4)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5)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Q:

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银行利息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

可以。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属于财产损害造成的“直接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Q:

谁有权请求获得行政赔偿?




答: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4.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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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哪些情形下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谁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怎么申请行政赔偿?我们问了贵州12348律师。

 

【12348律师说法】
 
Q:
什么是行政赔偿
答: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Q:
哪些情形被害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
答: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必须发生在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8.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虽然作出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PS: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Q:
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Q: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是谁?
答: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7.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Q:
行政赔偿请求向谁提出?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答:
1.通常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5)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6)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Q:
申请行政赔偿必须书面吗?《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
通常申请行政赔偿要求递交书面申请书;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Q:
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答: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Q:
行政赔偿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严重后果:1.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2.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3.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4.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Q:
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后无法返还或恢复怎么办?
答: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Q:
餐馆被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应该怎样赔偿?
答:
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主要包括:(1)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2)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3)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4)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5)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Q:
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银行利息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
可以。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属于财产损害造成的“直接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Q:
谁有权请求获得行政赔偿?
答: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4.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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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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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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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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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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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十二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财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顺序,如何使用分配。   【条文解读】   一、立法目的是规范分配顺序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顺序,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可持续发展,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的成果。   二、当年收益分配顺序   依章程提取公益公积金,公益公积金不是法定的,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章程约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应当对公益公积金的提取进行约定,防止少数人把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向成员分配收益,也要防止基层组织软弱时出现小农思想死灰复燃,在“大民主”思路主导下把集体收益分完分净、不留下任何公益公积金,再次出现“空壳村”,影响农村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偿还债务,把清偿债务义务置于成员分配之前,避免相关人员为了“拉选票”、笼络成员,将应偿债的收益优先分配给成员,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誉和长期发展。   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在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专门就集体收益如何使用、分配作出了指引,实践中可参考通知中章程的条款进行完善。   【实践应用】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章程中设定收益分配时,要平衡集体发展和成员收益,明确量化标准,确保分配过程中公平公正,让成员享受到发展红利。   第四十三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管理方法、管理目的;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精细化管理。   【条文解读】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义务,通过建立并落实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实现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落实相应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让成员清楚明白的知晓集体财产的使用情况。   二、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的权利   本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 【实践应用】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的责任意识,明确法律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章程上保障集体经济财产保值增值、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解读作者:胡倩,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财务管理的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可以采用的方式,并特别规定集体资金不得存在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安全。   【条文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规定了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等事项;财政部制定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收益及分配、开机报告、会计科目及报表等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财务会计数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也是经营管理及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是经济组织稳健发展的基础。   二、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方式方法   由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极度专业性,而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资产规模差异极大,本法第二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会计工作的开展方式。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符合自身需求的会计工作模式。   鉴于我省农村总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总体资产规模特别是敏感的经营性资产规模不大,完成专业会计工作存在难度,故委托记账较为常见。委托代理记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设立中介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记账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主体。   三、禁止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党内法规、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甚至刑法等均予以禁止,将集体公有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可能引发各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也是导致相关人员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重要方面。   本条明文规定后,能避免在艰苦的农村工作条件下,发生相关人员图一时方便等原因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错误。   【实践应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便于设置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及时性,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健运营和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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