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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 贵州12348律师说法:行政赔偿维权指南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黔微普法
  • 发布时间:2022-06-29 14:19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哪些情形下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谁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怎么申请行政赔偿?我们问了贵州12348律师。





 




【12348律师说法】


 



Q:

什么是行政赔偿




答: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Q:

哪些情形被害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




答: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必须发生在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8.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虽然作出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PS: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Q:

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Q: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是谁?




答: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7.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Q:

行政赔偿请求向谁提出?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答:

1.通常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5)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6)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Q:

申请行政赔偿必须书面吗?《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

通常申请行政赔偿要求递交书面申请书;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Q:

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答: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Q:

行政赔偿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严重后果:1.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2.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3.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4.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Q:

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后无法返还或恢复怎么办?




答: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Q:

餐馆被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应该怎样赔偿?




答:

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主要包括:(1)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2)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3)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4)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5)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Q:

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银行利息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

可以。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属于财产损害造成的“直接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Q:

谁有权请求获得行政赔偿?




答: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4.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要求赔偿。


 




【12348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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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哪些情形下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谁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怎么申请行政赔偿?我们问了贵州12348律师。





 




【12348律师说法】


 



Q:

什么是行政赔偿




答: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Q:

哪些情形被害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




答: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必须发生在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8.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虽然作出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PS: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Q:

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Q: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是谁?




答: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7.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Q:

行政赔偿请求向谁提出?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答:

1.通常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5)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6)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Q:

申请行政赔偿必须书面吗?《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

通常申请行政赔偿要求递交书面申请书;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Q:

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答: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Q:

行政赔偿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严重后果:1.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2.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3.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4.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Q:

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后无法返还或恢复怎么办?




答: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Q:

餐馆被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应该怎样赔偿?




答:

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主要包括:(1)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2)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3)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4)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5)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Q:

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银行利息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

可以。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属于财产损害造成的“直接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Q:

谁有权请求获得行政赔偿?




答: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4.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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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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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哪些情形下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谁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怎么申请行政赔偿?我们问了贵州12348律师。

 

【12348律师说法】
 
Q:
什么是行政赔偿
答: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Q:
哪些情形被害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
答: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必须发生在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8.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虽然作出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PS: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Q:
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Q: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是谁?
答: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7.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Q:
行政赔偿请求向谁提出?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答:
1.通常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5)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6)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Q:
申请行政赔偿必须书面吗?《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
通常申请行政赔偿要求递交书面申请书;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Q:
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答: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Q:
行政赔偿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严重后果:1.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2.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3.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4.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Q:
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后无法返还或恢复怎么办?
答: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Q:
餐馆被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应该怎样赔偿?
答:
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主要包括:(1)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2)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3)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4)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5)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Q:
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银行利息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
可以。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属于财产损害造成的“直接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Q:
谁有权请求获得行政赔偿?
答: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4.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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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律师在数字经济法律服务领域的关键作用,8月29日,在“2024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举办期间,省律师协会召开贵州律师服务数字经济抢新机工作推进座谈会。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监事长朱山,贵州省大数据律师服务团、省律协大数据委、安顺市律协大数据委部分成员参加座谈会。 白敏、朱山强调,律师在数字经济时代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次“数博会”为致力于数字经济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了良好的学习交流机会,全省律师要“动起来、学起来、干起来”,加强沟通协作、分享数据服务经验,拥抱新技术、新理念,提升专业能力、深耕数据蓝海,共同推动我省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围绕数字资产、数据治理、更好服务数字经济发展各个领域,结合数字经济的新特点和新要求,提出“紧抓数据资源、积极融入数据治理全流程”“利用新技术助力律师提供数据服务”“律所与数据平台合作、促进青年律师融入数据服务”“积极孵化培育创业型企业数据产业”“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制定”“打通数据环节、转换角色理念、依托传统业务开拓涉数业务”等一系列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本次座谈会为全省律师更好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贵州律师行业将以更加专业的技能、更加高效的服务,为新时代数字经济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持续贡献律师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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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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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刊文 | 讲好律师故事传播法治正能量 贵州律师行业多举措推动宣传工作见行见效

8月29日,《法治日报》刊发了《讲好律师故事传播法治正能量  贵州律师行业多举措推动宣传工作见行见效》的文章,全文如下:   贵州省律师协会通过连续六年发布行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展现广大律师在政治、经济、公益等相关领域中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通过“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系列报道,介绍如何以律师力量助力贵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贵州省律师协会以立体化、交叉式、常态性的宣传方式,让广大律师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良好社会形象深入人心。   在全国律协的坚强领导下,在贵州省司法厅的有力指导下,为更好展现贵州省律师行业工作的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贵州省律师协会从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上率下、提升宣传质效三个方面着手,多措并举推动宣传工作见行见效。   完善工作机制   “现将《2024年7月各市(州)律协报送贵州省律协新闻信息、视频信息完成情况表》发给各位会长……”8月2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宣传部负责人循例,向各市(州)律师协会会长告知上月信息报送情况,进一步促成领导带头、全员共同参与的贵州省律师行业良好宣传局面。   贵州省律师协会不断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统筹谋划,不定期组织省、各市(州)律师协会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以及宣传工作人员,召开宣传工作推进会,研究制定下一阶段宣传工作要点和任务清单,明确具体任务,全力确保各项宣传任务高效推进。   贵州省律师协会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律师行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关于〈贵州律师〉增加“电子期刊”出版方式的方案》等相关文件,对宣传工作进行明确部署和安排;制定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明确各市(州)律师协会每月最低报送数,把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因素之一;鼓励各市(州)律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上报视频、散文等,丰富信息宣传形式,推动宣传工作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构建宣传格局   为在贵州省律师行业营造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良好宣传氛围,贵州省律师协会广泛发动全省各级律师协会及其专委会、律师事务所的力量,持续加强宣传工作队伍建设;逐步建成包含市(州)律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通讯员共82人的宣传队伍,邀请专业媒体人就提升写作能力、掌握摄影技巧等相关内容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其“看家本领”;鼓励市(州)律师协会给予通讯员指导和帮助,由宣传工作人员提出修改意见,相关领导指导定稿和报送,不断建立健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省律师协会牵头、市(州)律师协会支持配合、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的宣传工作格局。   在2024年贵州省律师行业宣传业务培训会上,以“短视频策划制作与创新”等为主题的分享助力律师行业宣传工作升级;在《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中,18个先进集体和60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贵州省律师协会积极建立人人都是行业“宣传员”的联动机制,努力做到人人都是行业宣传工作者。   提升宣传质效   贵阳市南明区律师行业党委围绕“红色领航·法治护航”主题,深入挖掘律师行业特色,积极宣传律师助力法治建设、服务民生的生动实践;白云区律师行业深入挖掘党员律师志愿服务特色,积极宣传律师投身法治建设、助力平安建设的工作成果。   随着宣传工作深入开展,贵州省律师协会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平台和渠道,努力实现律师行业工作宣传有声有色。   贵州省律师协会从开展主题宣传、推广经验做法、深挖基层典型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宣传阵地建设,依托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传播平台,坚持平台建设和内容供给相结合;通过权威媒体宣传,报道贵州省律师行业工作动态、发展成效,有力彰显律师工作社会价值;注重内外宣传配合,加强与全国律协、贵州省司法厅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扩大“朋友圈”、共享“资源池”,讲好新时代律师故事的贵州篇章。   贵州省律师协会在微信公众号平台推出“人民律师为人民”等多个系列报道;在权威媒体推出《贵州律协完善青年律师培养机制打好帮助青年律师成长“组合拳”》等多篇报道;在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委网信办的指导下,推荐6名律师担任2024年度贵州省网络普法志愿者。   贵州省律师协会抓部署、抓队伍、抓关键,让宣传工作的目的意义、相关举措等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内广为人知,逐步实现社会各界从“要我关注律师工作”到“我要关注律师工作”的转变。   下一步,贵州省律师协会将继续突出宣传主题、精心组织策划、细化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律师执业尊荣感,进一步讲好贵州律师故事传播法治正能量,助力实现以律师之力护航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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