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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历史职称证书数据采集工作开始啦!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 发布时间:2022-08-03 11:20
  • 访问量:1200

【概要描述】



 近日,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面向全省采集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16 号)要求,为解决我省司法行政系统部分职称证书历史数据因缺失身份证号字段、照片数据无法实现网上查询和上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的问题,现依托“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评审子系统”开始采集有关对象历史职称证书数据。








一、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在编人员和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人等全系统管理服务的对象中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或授权组建的职称评委会评审,依法依规履行评审程序并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采集年度


采集年度为 2010 年至 2019 年。

二、办理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各单位给申请人建立账号

账号创建方法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账号创建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司函〔2022〕13 号)执行。已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创建账号的,可不用创建。

(二)申请人填报职称证书数据

2022 年 8 月 1 日-9 月 30 日,申请人获得个人账号登录后,选择“职称评审子系统”-“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纸质证书电子化申请”,按照系统要求填选职称证书数据。完成后,上传佐证材料(证书扫描件、任职资格评审意见表/“以考代评”表扫描件、任职资格文件扫描件。如果上述材料不齐全,三者必上传其一)、签署诚信承诺书后,完成数据采集工作。

(三)换发电子职称证书

从 2022 年 8 月 1 日-11 月 10 日,经发证单位审核提交的职称证书办证数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换发电子职称证书,申请人获得电子职称证书后原纸质证书作废。本次采集工作开展后,不再办理相应年度的遗失职称证书补办工作。

(四)实行电子职称证书加注

为防止专业技术职称电子证书在非本人授权情形下使用,从2022 年 6 月起在贵州省所发的电子职称证书上加注使用场景和有效期信息,以保护持证人员权益,有效期限为 90 天,超过加1 2 11 3 1注有效期后,需重新申请下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确保在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同时要引导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上传本人职称证书数据,为专业技术人员采集职称历史数据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实现本次历史职称证书数据“应采尽采”。对已取得我省律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其所在用人单位做好采集工作。




 

附件:          

1.贵州省采集职称系列范围、级别和名称

2.贵州省电子证书加注样式

3.贵州省历史职称证书采集工作答疑汇编

4.采集历史职称证书工作流程图

 

附件1:




贵州省采集职称系列范围

 






贵州省各职称系列级别及名称



附件2:

 

贵州省电子证书加注样式(一)

(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贵州省电子证书加注样式(二)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3:

贵州省历史职称证书采集工作答疑汇编

(申请人篇)

   1.问:我是申请人,本次采集的年度范围内,我分别持有同系列同专业的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证书,我该上传全部还是只上传其中一本?

答:由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上申请人始终只有一条证书数据可查,如申请人持有多本职称证书数据,则最后上传的数据会覆盖之前的数据。鉴于此,故申请人只需要上传本人最高层级的职称证数据。

 

2.问:我是申请人,本次采集的年度范围内,我持有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多本职称证书,我该上传全部还是只上传其中一本?

 

答:本次采集的历史职称证书信息符合要求的可以在两个平台查询,一个是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一个是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

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可以采取“一换一”的方式向申请人换发电子职称证书且均支持查询。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采用锁定身份证号的方式提供查询,一个申请人始终只有一条证书数据可查。

如申请人持有多本职称证书数据,填报后在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都可以查询,但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上最后上传的数据会覆盖之前的数据。

鉴于此,故申请人只需要上传本人正在使用的职称证数据。

 

3.问:我是工程系列的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我在系统中找不到这个职称名称,我该选择什么?

 

答: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规定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统一选择该名称。

 

4.问:我是群众文化的职称,我在系统中找不到这个职称名称,我该选择什么?

 

答:选择图书资料系列。

 

5.问:我是党校、行政学校教师的职称,我在系统中找不到这个职称名称,我该选择什么?

 

答:省、市(自治州)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师的职称名称选择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县(区、市)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师的职称名称选择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6.问:我是非医疗机构药学的职称,我在系统中找不到这个职称名称,我该选择什么?

 

答:选择工程技术系列。

 

7.问:我是艺术的职称,我在系统中找不到对应我职称证书的职称名称,我该怎么办?

 

答:原艺术“影视编辑”专业,对应选择 “导演(编导)”的职称名称;原“影视文学编辑“专业,对应选择“文学创作”的职称名称。

 

8.问:我申请职称时的工作单位和现在的工作单位不一致了,我该填那个单位?

 

答:我省现在电子职称证书上登载的是“申报单位”,体现的是申请人申报该职称时的工作单位,是一个历史记录。故申请人应填写申报该职称时的工作单位的全称。

 

9.问:我申请职称时的工作单位已经不存在了,我的个人账号该由哪里创建。

 

答:如果申请人还在贵州省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则由现工作单位给申请人创建个人账号。

如果申请人已经流动到外省工作了,则由申请人在省内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代为创建个人账号。

如果申请人已经流动到外省工作了,且人事档案未在省内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托管,则由申请人直接联系发证单位办理。

 

10.问:我是申请人,我持有的是2004-2019年度的高级职称证书,该证书由XX市(自治州)XX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加盖的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公章,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附件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的2004-2019年职称证书数据人员信息》未查阅到我的信息,我的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该选择哪里?

 

答:选择该评委会的组建单位而不选择该证书的发证单位。

 

11.问:我是申请人,我持有是2010年以后的高级职称证,加盖的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公章,但未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的2004-2019年职称证书数据人员信息》内,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栏该填那个?

 

答:有两个选择,一是可以选择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7年及以前的证书可通过证书编号数字部分的第5位数字进行判断,其中:贵阳市“1”,遵义市“2”,安顺市“3”,黔南州“4”,黔东南州“5”,铜仁市“6”,毕节市“7”,六盘水市“8”,黔西南州“9”,可以选择相应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8年及以后的,选择加盖公章的单位。二是可以选择该评委会的组建单位。

 

12.问:我是申请人,我提交了数据以后多久能办理完成?

 

答:由于本次数据采集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发证单位审核工作量大,请申请人耐心等待,原则上在相应时间节点内会完成。

 

13.问:我是申请人,我无法提交证明证书的三个附件中的任意一个(即证书扫描件、任职资格评审意见表/“以考代评”表扫描件、任职资格文件扫描件),还能申请办理业务嘛?

 

答:如果不能提供任意一个附件,则无法办理业务。这种情况建议联系评委会组建单位寻求帮助。

 

14.问:我是申请人,我在2004-2019年之前取得任职资格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职称证书,本次采集工作我能够参加嘛?

 

答:可以。请按要求认真填选你的职称信息,“证书编号”栏为必填项,未办理职称证书的人员在该栏统一填写成“未办理证书”一栏,并且需要在附件中上传任职资格文件或评审意见表扫描件。

 

15.问:我是申请人,我的职称证书遗失了,也未申请遗失补办,本次采集工作我能够参加吗?

 

答:可以。请按要求认真填选你的职称信息,如“证书编号”已遗忘,则该栏填写成“已遗忘”,并且需要在附件中上传任职资格文件或评审意见表扫描件。

 

16.问:我是申请人,我提供了虚假的证书数据或虚假的证明附件,会遇到什么情况。

 

答:一旦核实材料虚假,我们会将该申请人的信息记入“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评审子系统”诚信档案库,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同时会向社会公布失信人员信息。

 

17.问:在填报信息时可以使用简称嘛?

 

答:不能。不管是工作单位,还是评审组织,都不能使用简称,必须使用全称,以免引起歧义。如申请人持有的纸质版职称证书中有“高评委”“评委会”等字样,本次采集工作中应录入为“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

 

18.问:我是申请人,经过填报数据、发证单位审核等程序,我得到了换发的电子职称证书,换发的电子职称证书上有一个“使用场景:本人调用”,还有一个“有效期至2022-xx-xx”是什么意思?

 

答:为防止专业技术职称电子证书在非本人授权情形下使用,从2022年7月开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全省所有电子职称证书上加注使用场景和有效期信息,以保护持证人员权益。从持证人申请下载电子证书之日起计算,90日内同一证书可有效加注1次,有效期限为90天;超过加注有效期后,需重新申请。

 

19.问:上传的资料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照片必须使用白底免冠照片,照片大小不超过20kb,所有上传系统的照片,必须使用系统所带的照片处理工具处理。二是上传的附件全部扫描为PDF格式,扫描分辨率在150-200DPI之间。所有上传的资料务必保证清晰,如不清晰,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可以审核不通过。

 

20.问:我是申请人,给我评审的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栏该填那个?

 

答:分两种情况,一是因是机构改革,导致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存在的,填合并后的单位。二是因其他原因,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存在的,建议咨询授权组建该评委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1.问:我是申请人,我持有是2010年以前的高级职称证,加盖的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公章,但未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的2004-2019年职称证书数据人员信息》内,我能不能参加此次证书采集。

 

答:建议你向给你办理职称证书的单位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咨询,如果他们能够把采集年度往前,则可以。如果不能,则不可以。同时您也可以关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及时了解各评委会组建单位的采集年度信息。

 

22.问:我是申请人,我没有参加过贵州省的职称评审,我在某些视频平台看到了中介机构号称证书补录的广告,经电话联系,这些中介机构号称内部有关系,如果我给一笔钱,他们可以在“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评审子系统”给我“录入”一个职称证书信息,这个消息可信嘛?

 

答:不可信。本次采集工作是面向已取得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未取得证书的人员不可能录入系统,我们也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遇到类似广告,建议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

 

23.问“纸质证书电子化申请”中“评审专业名称”和“本地评审专业名称”有什么区别?我该怎么填?

 

答:“评审专业名称”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的专业名称,该栏的评审专业名词可以在全国12333平台查询显示,如果该专业名称与你所持职称证书上的名称不一致,则在该栏请选择“其他”,在“本地评审专业名称”栏填写你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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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近日,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面向全省采集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16 号)要求,为解决我省司法行政系统部分职称证书历史数据因缺失身份证号字段、照片数据无法实现网上查询和上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的问题,现依托“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评审子系统”开始采集有关对象历史职称证书数据。








一、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在编人员和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人等全系统管理服务的对象中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或授权组建的职称评委会评审,依法依规履行评审程序并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采集年度


采集年度为 2010 年至 2019 年。

二、办理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各单位给申请人建立账号

账号创建方法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账号创建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司函〔2022〕13 号)执行。已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创建账号的,可不用创建。

(二)申请人填报职称证书数据

2022 年 8 月 1 日-9 月 30 日,申请人获得个人账号登录后,选择“职称评审子系统”-“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纸质证书电子化申请”,按照系统要求填选职称证书数据。完成后,上传佐证材料(证书扫描件、任职资格评审意见表/“以考代评”表扫描件、任职资格文件扫描件。如果上述材料不齐全,三者必上传其一)、签署诚信承诺书后,完成数据采集工作。

(三)换发电子职称证书

从 2022 年 8 月 1 日-11 月 10 日,经发证单位审核提交的职称证书办证数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换发电子职称证书,申请人获得电子职称证书后原纸质证书作废。本次采集工作开展后,不再办理相应年度的遗失职称证书补办工作。

(四)实行电子职称证书加注

为防止专业技术职称电子证书在非本人授权情形下使用,从2022 年 6 月起在贵州省所发的电子职称证书上加注使用场景和有效期信息,以保护持证人员权益,有效期限为 90 天,超过加1 2 11 3 1注有效期后,需重新申请下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确保在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同时要引导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上传本人职称证书数据,为专业技术人员采集职称历史数据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实现本次历史职称证书数据“应采尽采”。对已取得我省律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其所在用人单位做好采集工作。




 

附件:          

1.贵州省采集职称系列范围、级别和名称

2.贵州省电子证书加注样式

3.贵州省历史职称证书采集工作答疑汇编

4.采集历史职称证书工作流程图

 

附件1:




贵州省采集职称系列范围

 






贵州省各职称系列级别及名称



附件2:

 

贵州省电子证书加注样式(一)

(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贵州省电子证书加注样式(二)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3:

贵州省历史职称证书采集工作答疑汇编

(申请人篇)

   1.问:我是申请人,本次采集的年度范围内,我分别持有同系列同专业的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证书,我该上传全部还是只上传其中一本?

答:由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上申请人始终只有一条证书数据可查,如申请人持有多本职称证书数据,则最后上传的数据会覆盖之前的数据。鉴于此,故申请人只需要上传本人最高层级的职称证数据。

 

2.问:我是申请人,本次采集的年度范围内,我持有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多本职称证书,我该上传全部还是只上传其中一本?

 

答:本次采集的历史职称证书信息符合要求的可以在两个平台查询,一个是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一个是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

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可以采取“一换一”的方式向申请人换发电子职称证书且均支持查询。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采用锁定身份证号的方式提供查询,一个申请人始终只有一条证书数据可查。

如申请人持有多本职称证书数据,填报后在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都可以查询,但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上最后上传的数据会覆盖之前的数据。

鉴于此,故申请人只需要上传本人正在使用的职称证数据。

 

3.问:我是工程系列的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我在系统中找不到这个职称名称,我该选择什么?

 

答: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规定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统一选择该名称。

 

4.问:我是群众文化的职称,我在系统中找不到这个职称名称,我该选择什么?

 

答:选择图书资料系列。

 

5.问:我是党校、行政学校教师的职称,我在系统中找不到这个职称名称,我该选择什么?

 

答:省、市(自治州)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师的职称名称选择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县(区、市)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师的职称名称选择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6.问:我是非医疗机构药学的职称,我在系统中找不到这个职称名称,我该选择什么?

 

答:选择工程技术系列。

 

7.问:我是艺术的职称,我在系统中找不到对应我职称证书的职称名称,我该怎么办?

 

答:原艺术“影视编辑”专业,对应选择 “导演(编导)”的职称名称;原“影视文学编辑“专业,对应选择“文学创作”的职称名称。

 

8.问:我申请职称时的工作单位和现在的工作单位不一致了,我该填那个单位?

 

答:我省现在电子职称证书上登载的是“申报单位”,体现的是申请人申报该职称时的工作单位,是一个历史记录。故申请人应填写申报该职称时的工作单位的全称。

 

9.问:我申请职称时的工作单位已经不存在了,我的个人账号该由哪里创建。

 

答:如果申请人还在贵州省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则由现工作单位给申请人创建个人账号。

如果申请人已经流动到外省工作了,则由申请人在省内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代为创建个人账号。

如果申请人已经流动到外省工作了,且人事档案未在省内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托管,则由申请人直接联系发证单位办理。

 

10.问:我是申请人,我持有的是2004-2019年度的高级职称证书,该证书由XX市(自治州)XX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加盖的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公章,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附件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的2004-2019年职称证书数据人员信息》未查阅到我的信息,我的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该选择哪里?

 

答:选择该评委会的组建单位而不选择该证书的发证单位。

 

11.问:我是申请人,我持有是2010年以后的高级职称证,加盖的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公章,但未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的2004-2019年职称证书数据人员信息》内,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栏该填那个?

 

答:有两个选择,一是可以选择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7年及以前的证书可通过证书编号数字部分的第5位数字进行判断,其中:贵阳市“1”,遵义市“2”,安顺市“3”,黔南州“4”,黔东南州“5”,铜仁市“6”,毕节市“7”,六盘水市“8”,黔西南州“9”,可以选择相应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8年及以后的,选择加盖公章的单位。二是可以选择该评委会的组建单位。

 

12.问:我是申请人,我提交了数据以后多久能办理完成?

 

答:由于本次数据采集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发证单位审核工作量大,请申请人耐心等待,原则上在相应时间节点内会完成。

 

13.问:我是申请人,我无法提交证明证书的三个附件中的任意一个(即证书扫描件、任职资格评审意见表/“以考代评”表扫描件、任职资格文件扫描件),还能申请办理业务嘛?

 

答:如果不能提供任意一个附件,则无法办理业务。这种情况建议联系评委会组建单位寻求帮助。

 

14.问:我是申请人,我在2004-2019年之前取得任职资格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职称证书,本次采集工作我能够参加嘛?

 

答:可以。请按要求认真填选你的职称信息,“证书编号”栏为必填项,未办理职称证书的人员在该栏统一填写成“未办理证书”一栏,并且需要在附件中上传任职资格文件或评审意见表扫描件。

 

15.问:我是申请人,我的职称证书遗失了,也未申请遗失补办,本次采集工作我能够参加吗?

 

答:可以。请按要求认真填选你的职称信息,如“证书编号”已遗忘,则该栏填写成“已遗忘”,并且需要在附件中上传任职资格文件或评审意见表扫描件。

 

16.问:我是申请人,我提供了虚假的证书数据或虚假的证明附件,会遇到什么情况。

 

答:一旦核实材料虚假,我们会将该申请人的信息记入“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评审子系统”诚信档案库,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同时会向社会公布失信人员信息。

 

17.问:在填报信息时可以使用简称嘛?

 

答:不能。不管是工作单位,还是评审组织,都不能使用简称,必须使用全称,以免引起歧义。如申请人持有的纸质版职称证书中有“高评委”“评委会”等字样,本次采集工作中应录入为“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

 

18.问:我是申请人,经过填报数据、发证单位审核等程序,我得到了换发的电子职称证书,换发的电子职称证书上有一个“使用场景:本人调用”,还有一个“有效期至2022-xx-xx”是什么意思?

 

答:为防止专业技术职称电子证书在非本人授权情形下使用,从2022年7月开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全省所有电子职称证书上加注使用场景和有效期信息,以保护持证人员权益。从持证人申请下载电子证书之日起计算,90日内同一证书可有效加注1次,有效期限为90天;超过加注有效期后,需重新申请。

 

19.问:上传的资料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照片必须使用白底免冠照片,照片大小不超过20kb,所有上传系统的照片,必须使用系统所带的照片处理工具处理。二是上传的附件全部扫描为PDF格式,扫描分辨率在150-200DPI之间。所有上传的资料务必保证清晰,如不清晰,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可以审核不通过。

 

20.问:我是申请人,给我评审的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栏该填那个?

 

答:分两种情况,一是因是机构改革,导致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存在的,填合并后的单位。二是因其他原因,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存在的,建议咨询授权组建该评委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1.问:我是申请人,我持有是2010年以前的高级职称证,加盖的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公章,但未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的2004-2019年职称证书数据人员信息》内,我能不能参加此次证书采集。

 

答:建议你向给你办理职称证书的单位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咨询,如果他们能够把采集年度往前,则可以。如果不能,则不可以。同时您也可以关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及时了解各评委会组建单位的采集年度信息。

 

22.问:我是申请人,我没有参加过贵州省的职称评审,我在某些视频平台看到了中介机构号称证书补录的广告,经电话联系,这些中介机构号称内部有关系,如果我给一笔钱,他们可以在“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评审子系统”给我“录入”一个职称证书信息,这个消息可信嘛?

 

答:不可信。本次采集工作是面向已取得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未取得证书的人员不可能录入系统,我们也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遇到类似广告,建议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

 

23.问“纸质证书电子化申请”中“评审专业名称”和“本地评审专业名称”有什么区别?我该怎么填?

 

答:“评审专业名称”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的专业名称,该栏的评审专业名词可以在全国12333平台查询显示,如果该专业名称与你所持职称证书上的名称不一致,则在该栏请选择“其他”,在“本地评审专业名称”栏填写你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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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 发布时间:2022-08-03 11:20
  • 访问量:1200
详情

 近日,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面向全省采集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16 号)要求,为解决我省司法行政系统部分职称证书历史数据因缺失身份证号字段、照片数据无法实现网上查询和上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的问题,现依托“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评审子系统”开始采集有关对象历史职称证书数据。

 

一、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在编人员和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人等全系统管理服务的对象中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或授权组建的职称评委会评审,依法依规履行评审程序并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采集年度

 

采集年度为 2010 年至 2019 年。

 

二、办理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各单位给申请人建立账号

 

账号创建方法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账号创建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司函〔2022〕13 号)执行。已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创建账号的,可不用创建。

 

(二)申请人填报职称证书数据

 

2022 年 8 月 1 日-9 月 30 日,申请人获得个人账号登录后,选择“职称评审子系统”-“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纸质证书电子化申请”,按照系统要求填选职称证书数据。完成后,上传佐证材料(证书扫描件、任职资格评审意见表/“以考代评”表扫描件、任职资格文件扫描件。如果上述材料不齐全,三者必上传其一)、签署诚信承诺书后,完成数据采集工作。

 

(三)换发电子职称证书

 

从 2022 年 8 月 1 日-11 月 10 日,经发证单位审核提交的职称证书办证数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换发电子职称证书,申请人获得电子职称证书后原纸质证书作废。本次采集工作开展后,不再办理相应年度的遗失职称证书补办工作。

 

(四)实行电子职称证书加注

 

为防止专业技术职称电子证书在非本人授权情形下使用,从2022 年 6 月起在贵州省所发的电子职称证书上加注使用场景和有效期信息,以保护持证人员权益,有效期限为 90 天,超过加1 2 11 3 1注有效期后,需重新申请下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确保在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同时要引导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上传本人职称证书数据,为专业技术人员采集职称历史数据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实现本次历史职称证书数据“应采尽采”。对已取得我省律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其所在用人单位做好采集工作。

 

附件: 

        

1.贵州省采集职称系列范围、级别和名称

2.贵州省电子证书加注样式

3.贵州省历史职称证书采集工作答疑汇编

4.采集历史职称证书工作流程图

 

附件1:

 

贵州省采集职称系列范围

 

 

贵州省各职称系列级别及名称

 

 

附件2:

 

 

贵州省电子证书加注样式(一)

(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贵州省电子证书加注样式(二)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3:

 

贵州省历史职称证书采集工作答疑汇编

(申请人篇)

   1.问:我是申请人,本次采集的年度范围内,我分别持有同系列同专业的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证书,我该上传全部还是只上传其中一本?

答:由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上申请人始终只有一条证书数据可查,如申请人持有多本职称证书数据,则最后上传的数据会覆盖之前的数据。鉴于此,故申请人只需要上传本人最高层级的职称证数据。

 

2.问:我是申请人,本次采集的年度范围内,我持有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多本职称证书,我该上传全部还是只上传其中一本?

 

答:本次采集的历史职称证书信息符合要求的可以在两个平台查询,一个是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一个是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

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可以采取“一换一”的方式向申请人换发电子职称证书且均支持查询。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采用锁定身份证号的方式提供查询,一个申请人始终只有一条证书数据可查。

如申请人持有多本职称证书数据,填报后在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都可以查询,但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上最后上传的数据会覆盖之前的数据。

鉴于此,故申请人只需要上传本人正在使用的职称证数据。

 

3.问:我是工程系列的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我在系统中找不到这个职称名称,我该选择什么?

 

答: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规定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统一选择该名称。

 

4.问:我是群众文化的职称,我在系统中找不到这个职称名称,我该选择什么?

 

答:选择图书资料系列。

 

5.问:我是党校、行政学校教师的职称,我在系统中找不到这个职称名称,我该选择什么?

 

答:省、市(自治州)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师的职称名称选择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县(区、市)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师的职称名称选择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6.问:我是非医疗机构药学的职称,我在系统中找不到这个职称名称,我该选择什么?

 

答:选择工程技术系列。

 

7.问:我是艺术的职称,我在系统中找不到对应我职称证书的职称名称,我该怎么办?

 

答:原艺术“影视编辑”专业,对应选择 “导演(编导)”的职称名称;原“影视文学编辑“专业,对应选择“文学创作”的职称名称。

 

8.问:我申请职称时的工作单位和现在的工作单位不一致了,我该填那个单位?

 

答:我省现在电子职称证书上登载的是“申报单位”,体现的是申请人申报该职称时的工作单位,是一个历史记录。故申请人应填写申报该职称时的工作单位的全称。

 

9.问:我申请职称时的工作单位已经不存在了,我的个人账号该由哪里创建。

 

答:如果申请人还在贵州省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则由现工作单位给申请人创建个人账号。

如果申请人已经流动到外省工作了,则由申请人在省内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代为创建个人账号。

如果申请人已经流动到外省工作了,且人事档案未在省内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托管,则由申请人直接联系发证单位办理。

 

10.问:我是申请人,我持有的是2004-2019年度的高级职称证书,该证书由XX市(自治州)XX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加盖的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公章,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附件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的2004-2019年职称证书数据人员信息》未查阅到我的信息,我的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该选择哪里?

 

答:选择该评委会的组建单位而不选择该证书的发证单位。

 

11.问:我是申请人,我持有是2010年以后的高级职称证,加盖的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公章,但未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的2004-2019年职称证书数据人员信息》内,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栏该填那个?

 

答:有两个选择,一是可以选择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7年及以前的证书可通过证书编号数字部分的第5位数字进行判断,其中:贵阳市“1”,遵义市“2”,安顺市“3”,黔南州“4”,黔东南州“5”,铜仁市“6”,毕节市“7”,六盘水市“8”,黔西南州“9”,可以选择相应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8年及以后的,选择加盖公章的单位。二是可以选择该评委会的组建单位。

 

12.问:我是申请人,我提交了数据以后多久能办理完成?

 

答:由于本次数据采集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发证单位审核工作量大,请申请人耐心等待,原则上在相应时间节点内会完成。

 

13.问:我是申请人,我无法提交证明证书的三个附件中的任意一个(即证书扫描件、任职资格评审意见表/“以考代评”表扫描件、任职资格文件扫描件),还能申请办理业务嘛?

 

答:如果不能提供任意一个附件,则无法办理业务。这种情况建议联系评委会组建单位寻求帮助。

 

14.问:我是申请人,我在2004-2019年之前取得任职资格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职称证书,本次采集工作我能够参加嘛?

 

答:可以。请按要求认真填选你的职称信息,“证书编号”栏为必填项,未办理职称证书的人员在该栏统一填写成“未办理证书”一栏,并且需要在附件中上传任职资格文件或评审意见表扫描件。

 

15.问:我是申请人,我的职称证书遗失了,也未申请遗失补办,本次采集工作我能够参加吗?

 

答:可以。请按要求认真填选你的职称信息,如“证书编号”已遗忘,则该栏填写成“已遗忘”,并且需要在附件中上传任职资格文件或评审意见表扫描件。

 

16.问:我是申请人,我提供了虚假的证书数据或虚假的证明附件,会遇到什么情况。

 

答:一旦核实材料虚假,我们会将该申请人的信息记入“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评审子系统”诚信档案库,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同时会向社会公布失信人员信息。

 

17.问:在填报信息时可以使用简称嘛?

 

答:不能。不管是工作单位,还是评审组织,都不能使用简称,必须使用全称,以免引起歧义。如申请人持有的纸质版职称证书中有“高评委”“评委会”等字样,本次采集工作中应录入为“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

 

18.问:我是申请人,经过填报数据、发证单位审核等程序,我得到了换发的电子职称证书,换发的电子职称证书上有一个“使用场景:本人调用”,还有一个“有效期至2022-xx-xx”是什么意思?

 

答:为防止专业技术职称电子证书在非本人授权情形下使用,从2022年7月开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全省所有电子职称证书上加注使用场景和有效期信息,以保护持证人员权益。从持证人申请下载电子证书之日起计算,90日内同一证书可有效加注1次,有效期限为90天;超过加注有效期后,需重新申请。

 

19.问:上传的资料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照片必须使用白底免冠照片,照片大小不超过20kb,所有上传系统的照片,必须使用系统所带的照片处理工具处理。二是上传的附件全部扫描为PDF格式,扫描分辨率在150-200DPI之间。所有上传的资料务必保证清晰,如不清晰,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可以审核不通过。

 

20.问:我是申请人,给我评审的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栏该填那个?

 

答:分两种情况,一是因是机构改革,导致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存在的,填合并后的单位。二是因其他原因,发证/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存在的,建议咨询授权组建该评委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1.问:我是申请人,我持有是2010年以前的高级职称证,加盖的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公章,但未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的2004-2019年职称证书数据人员信息》内,我能不能参加此次证书采集。

 

答:建议你向给你办理职称证书的单位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咨询,如果他们能够把采集年度往前,则可以。如果不能,则不可以。同时您也可以关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及时了解各评委会组建单位的采集年度信息。

 

22.问:我是申请人,我没有参加过贵州省的职称评审,我在某些视频平台看到了中介机构号称证书补录的广告,经电话联系,这些中介机构号称内部有关系,如果我给一笔钱,他们可以在“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评审子系统”给我“录入”一个职称证书信息,这个消息可信嘛?

 

答:不可信。本次采集工作是面向已取得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未取得证书的人员不可能录入系统,我们也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遇到类似广告,建议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

 

23.问“纸质证书电子化申请”中“评审专业名称”和“本地评审专业名称”有什么区别?我该怎么填?

 

答:“评审专业名称”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的专业名称,该栏的评审专业名词可以在全国12333平台查询显示,如果该专业名称与你所持职称证书上的名称不一致,则在该栏请选择“其他”,在“本地评审专业名称”栏填写你职称证书上的专业名称,“本地评审专业名称”栏的专业将在你的电子职称证书和贵州省的职称证书查询平台显示,如果该栏目不填,则您的新换的电子职称证书上专业栏会显示为空白。

 

24. 问:我是申请人,我填报了信息,通过追踪发现已经审批通过获得了电子证书,我该去哪里下载我的电子职称证书?

 

答: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rcrs.gzsrs.cn:8888/ips/)是信息采集端,申报人填写信息提交生成电子证书后,在贵州省人才人事公共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后选择“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网址:http://rcrs.gzsrs.cn:8888/pub/#/dashboard)。

 

25.问:我是申请人,我是省外取得的职称,我能不能参加贵州省这次职称证书采集。答:不能,因为我们这边无法核实。建议您联系原发证单位办理。

 

(普通用人单位篇)

  1.问:作为非评委会组建单位的普通用人单位,我们在此次工作中应该做什么?

  答: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的个人账号。

  2.问:我是用人单位,我该去哪里申请我的账号?

  答:参阅本文件的附件3,按照上面的办法去申领账号。

  3.问:我是用人单位,我也取得了单位账号,我登陆单位账号后没有找到建立个人账户的地方,我该怎么处理?

  答:取得单位账号后,应在“系统配置子系统”-“单位基础信息管理”中找到本单位点击“修改”绑定本单位管理员。单位管理员账号建立后,用管理员账号登陆建立经办人员账号,经办人员账号建立以后,才可以用经办人员账号创建个人申报账号。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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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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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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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安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会”履职风采

贵阳市“两会”   随着2025年省级地方“两会”陆续召开,贵州也进入了“两会时间”。贵州省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通过参加各级“两会”  积极建言献策,发出律师“好声音”。   2025年1月11日、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贵阳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贵阳贵安4名律师人大代表和7名律师政协委员参会。省政协委员薛军律师列席贵阳市政协会议。   现在,让我们聚焦2025年贵阳市“两会”,传递“两会律音”。   一、市人大代表   (一)钟远人律师   钟远人代表提出如下5项建议: 1、《深化国企改革,减少国企管理层级的建议》 2、《打造好的营商环境 政府及平台公司要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带头者的建议》 3、《严格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建议》 4、《治理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法院公平严格执法,决不能让生效判决成“法律白条”》 5、《法检两院对其经典案例,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   (二)舒茴律师   舒茴代表提出如下3项建议: 1、《关于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力度的意见建议》 2、《关于推动保障贵阳市律师调查权的建议》 3、《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意见建议》   (三)赵敏律师   赵敏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推进贵阳市小额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建议》 2、《有力推动合规体系建设 助力贵阳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王静律师   王静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加强对我市观山湖区金融城乱停放及交通管理的建议》 2、《关于盘活国企空置办公用房,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建议》   二、市政协委员   (一)程耀辉律师   程耀辉委员提出“关于优化贵阳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建议”的提案。   (二)宋迅律师   宋迅委员提出“关于制定《贵阳市公共场所秩序管理办法》”的提案。   (三)李国胜律师   李国胜委员提出“关于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建议”的提案。   (四)刘海律师   刘海委员提出“关于深化我市法院‘审辅事务集约化管理’的建议”和“关于建立常态‘检察护企’的建议”的提案。   (五)吕俊律师   吕俊委员提出“全力保障法院立案及审理效率的公平公正的建议”和“以课本剧带动美育教育 提高学生的美育素养的建议”的提案。   (六)黄思逸律师   黄思逸委员提出“提升‘检察护企’行动质效,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以及“关于推动我市市政道路移交工作的建议”的社情民意,并代表农工党贵阳市委员会参与联组发言。   (七)张怡律师   张怡委员提出“关于对贵阳贵安城市更新与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增效的建议”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宁疗护体系建设的建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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