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 今天是:
留言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搜索
搜索

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律师网 贵州律师网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积极创新行政立法工作机制 奋力推进新时代行政立法高质量发展丨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行政立法工作亮点成效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资讯分类

活动专题

联系我们

贵州省律师协会
邮编:550081
电话:0851-85872448(兼传真)
邮箱:gzslsxhbgs@163.com
网址:http://www.gzsls.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20楼

积极创新行政立法工作机制 奋力推进新时代行政立法高质量发展丨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行政立法工作亮点成效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 发布时间:2022-10-11 11:06
  • 访问量:576

【概要描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司法厅自觉把高质量立法放在“两个确立”“两个维护”的高度来认识和抓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高质量立法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2013年至今,提请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164件,其中制定58件、修改104件、废止2件;提请制定、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131件,其中制定36件、修改48件、废止47件,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法规规章体系,有力助推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司法厅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创造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制定《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贵州省专利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经济领域立法项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制定《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农业领域立法项目,努力构建科学完备的乡村振兴法规体系。

 



  制定《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等精神文明领域立法,保障文化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促进精神文明阵地建设。

 



 制定《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电梯条例》《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民生领域立法,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服务我省“大生态”战略,筑牢绿色发展法治屏障。我省作为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一直走在前列,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组织力量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进行全方位评估,形成64万余字的评估研究成果,提出构建贵州省生态环境法规规章“四梁八柱”的建议。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其中《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生态环境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在全国首次将河(湖)长制写进法规,有效推进了河(湖)长制工作,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全省江河湖库水质持续改善。协同云南省、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以三省“决定 条例”的创新形式,高质量完成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工作,实现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从“联动”到“共立”的跃升。

 



  服务我省“大扶贫”战略,为我省推进精准扶贫和同步小康提供制度保障。为进一步夯实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制度堡垒,更好地推进我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组织起草和提请审议了《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

 


  在扶贫开发立法工作中,结合贵州贫困面大、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等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加强民族乡、传统村落这类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建设,对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和民族传统手工艺规模化、产业化给予扶持,明确了促进民族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措施,规定了传统村落的概念和保护体系、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投入传统村落的资金整合以及规划预留允许建设区等问题。我省是全国第一个专门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立法的省份,对我省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围绕“大数据”战略,开展大数据立法先行先试。我省作为首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大数据立法坚持服务大局、加强统筹规划、突出应用发展、抓好先行示范,充分用好地方立法权,立法规划计划中将大数据领域作为立项考虑重点,积极探索推进大数据地方立法。

 



  先后推动出台《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其中,《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政府数据条例,是我省大数据发展顶层设计向纵深推进的又一制度创新成果,有利于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聚、通、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今年初起草审查了《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作出立法贡献。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新闻发布会

 

  加强平安建设立法,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围绕把贵州建设成为全国最平安的省份之一,会同有关部门打出立法组合拳,完成《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条例》《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切实维护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反奸防谍纳入“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治理机制,明确防范责任、防范措施,促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结合“三年禁毒大扫除”,对打击毒品犯罪、规范戒毒医疗机构、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设置及收治等作了规定。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制定《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牲畜屠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食品和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等进行规范。

 

 加强制度机制创新,形成“1 N”的行政立法制度体系

 

  制定出台《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理顺省政府法制机构、省直部门在行政立法中的职责,明确了重要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减少立法的部门痕迹,强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建设。同时,制定出台《关于共同建立立法协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是全国省一级层面首家建立的立法协商机制,对政协参与行政立法进行了探索,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作用和政协委员的专业优势。

 

  创新建立立法立项工作机制。扩大公开征集立项建议的范围。突破仅向省直单位、市州政府发函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常规做法,利用门户网站和“黔微普法”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立法建议征集活动,并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基层立法需求,就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创新开展《明年立啥法,请您来发声》网络投票活动,邀请社会各界进行投票推选。将得票率较高的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正式立法项目推进,真正实现把群众的呼声体现到立法中来,提升了立法工作社会影响力。

 

  创新建立政府预备立法项目评估机制。为提升预备立法项目的“含金量”,切实发挥“预备队”的作用,制定出台《贵州省人民政府预备立法项目评估办法(试行)》,从立法必要性等20项要素进行量化评估,对长期挂账,不启动、不推进的“僵尸”项目予以清退,对评估为优的预备项目列入来年正式项目,为科学合理编制立法工作计划,优化配置立法资源提供重要依据。《办法(试行)》印发后,省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与省司法厅沟通衔接,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创新政府立法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出台政府立法风险评估办法,对立法各环节可能引发的风险预测研判,提出防范措施。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创新制度系全国首创,推动金融监督管理、辅警等立法收到良好效果,得到司法部肯定。

 

  创新立法人员培训机制。制定上提培训制度,充分利用省级立法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对基层立法人才的培养。建立专题研稿制度,突破以往“一人一事一项目”的承办模式,规定送省司法厅审查的法规规章草案,均由分管副厅长组织召开厅两个立法处室全员参加的专题研稿会,集体研究讨论修改建议。创新立法培训模式,每年精心举办全省行政立法培训班,邀请一批国家和我省名师、专家采取“理论 实操”方式授课,切实提升我省行政立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创新扩大民主立法渠道。组建由法学、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丰富专家参与论证的方式,邀请专家学者对立法中的专业性问题或者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同时还采取委托开展课题调研、委托起草法规、开展专项问题研究或者邀请专家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等形式,不断拓宽专家论证的渠道。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作用,推进开门立法、为民立法。2021年设立了覆盖传统村落、街道办事处、高校、科研院所、律所、企业等范围的7家单位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构建听取群众意见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以来,省司法厅通过多种形式安排参与立法活动,先后将十余部法规规章草案发送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委托收集基层单位和群众意见;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实地调研,直接听取基层群众关于立法的意见建议,取得良好效果。

积极创新行政立法工作机制 奋力推进新时代行政立法高质量发展丨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行政立法工作亮点成效

【概要描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司法厅自觉把高质量立法放在“两个确立”“两个维护”的高度来认识和抓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高质量立法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2013年至今,提请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164件,其中制定58件、修改104件、废止2件;提请制定、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131件,其中制定36件、修改48件、废止47件,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法规规章体系,有力助推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司法厅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创造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制定《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贵州省专利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经济领域立法项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制定《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农业领域立法项目,努力构建科学完备的乡村振兴法规体系。

 



  制定《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等精神文明领域立法,保障文化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促进精神文明阵地建设。

 



 制定《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电梯条例》《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民生领域立法,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服务我省“大生态”战略,筑牢绿色发展法治屏障。我省作为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一直走在前列,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组织力量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进行全方位评估,形成64万余字的评估研究成果,提出构建贵州省生态环境法规规章“四梁八柱”的建议。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其中《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生态环境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在全国首次将河(湖)长制写进法规,有效推进了河(湖)长制工作,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全省江河湖库水质持续改善。协同云南省、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以三省“决定 条例”的创新形式,高质量完成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工作,实现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从“联动”到“共立”的跃升。

 



  服务我省“大扶贫”战略,为我省推进精准扶贫和同步小康提供制度保障。为进一步夯实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制度堡垒,更好地推进我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组织起草和提请审议了《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

 


  在扶贫开发立法工作中,结合贵州贫困面大、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等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加强民族乡、传统村落这类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建设,对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和民族传统手工艺规模化、产业化给予扶持,明确了促进民族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措施,规定了传统村落的概念和保护体系、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投入传统村落的资金整合以及规划预留允许建设区等问题。我省是全国第一个专门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立法的省份,对我省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围绕“大数据”战略,开展大数据立法先行先试。我省作为首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大数据立法坚持服务大局、加强统筹规划、突出应用发展、抓好先行示范,充分用好地方立法权,立法规划计划中将大数据领域作为立项考虑重点,积极探索推进大数据地方立法。

 



  先后推动出台《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其中,《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政府数据条例,是我省大数据发展顶层设计向纵深推进的又一制度创新成果,有利于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聚、通、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今年初起草审查了《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作出立法贡献。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新闻发布会

 

  加强平安建设立法,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围绕把贵州建设成为全国最平安的省份之一,会同有关部门打出立法组合拳,完成《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条例》《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切实维护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反奸防谍纳入“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治理机制,明确防范责任、防范措施,促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结合“三年禁毒大扫除”,对打击毒品犯罪、规范戒毒医疗机构、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设置及收治等作了规定。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制定《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牲畜屠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食品和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等进行规范。

 

 加强制度机制创新,形成“1 N”的行政立法制度体系

 

  制定出台《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理顺省政府法制机构、省直部门在行政立法中的职责,明确了重要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减少立法的部门痕迹,强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建设。同时,制定出台《关于共同建立立法协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是全国省一级层面首家建立的立法协商机制,对政协参与行政立法进行了探索,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作用和政协委员的专业优势。

 

  创新建立立法立项工作机制。扩大公开征集立项建议的范围。突破仅向省直单位、市州政府发函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常规做法,利用门户网站和“黔微普法”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立法建议征集活动,并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基层立法需求,就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创新开展《明年立啥法,请您来发声》网络投票活动,邀请社会各界进行投票推选。将得票率较高的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正式立法项目推进,真正实现把群众的呼声体现到立法中来,提升了立法工作社会影响力。

 

  创新建立政府预备立法项目评估机制。为提升预备立法项目的“含金量”,切实发挥“预备队”的作用,制定出台《贵州省人民政府预备立法项目评估办法(试行)》,从立法必要性等20项要素进行量化评估,对长期挂账,不启动、不推进的“僵尸”项目予以清退,对评估为优的预备项目列入来年正式项目,为科学合理编制立法工作计划,优化配置立法资源提供重要依据。《办法(试行)》印发后,省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与省司法厅沟通衔接,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创新政府立法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出台政府立法风险评估办法,对立法各环节可能引发的风险预测研判,提出防范措施。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创新制度系全国首创,推动金融监督管理、辅警等立法收到良好效果,得到司法部肯定。

 

  创新立法人员培训机制。制定上提培训制度,充分利用省级立法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对基层立法人才的培养。建立专题研稿制度,突破以往“一人一事一项目”的承办模式,规定送省司法厅审查的法规规章草案,均由分管副厅长组织召开厅两个立法处室全员参加的专题研稿会,集体研究讨论修改建议。创新立法培训模式,每年精心举办全省行政立法培训班,邀请一批国家和我省名师、专家采取“理论 实操”方式授课,切实提升我省行政立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创新扩大民主立法渠道。组建由法学、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丰富专家参与论证的方式,邀请专家学者对立法中的专业性问题或者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同时还采取委托开展课题调研、委托起草法规、开展专项问题研究或者邀请专家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等形式,不断拓宽专家论证的渠道。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作用,推进开门立法、为民立法。2021年设立了覆盖传统村落、街道办事处、高校、科研院所、律所、企业等范围的7家单位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构建听取群众意见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以来,省司法厅通过多种形式安排参与立法活动,先后将十余部法规规章草案发送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委托收集基层单位和群众意见;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实地调研,直接听取基层群众关于立法的意见建议,取得良好效果。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 发布时间:2022-10-11 11:06
  • 访问量:576
详情

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司法厅自觉把高质量立法放在“两个确立”“两个维护”的高度来认识和抓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高质量立法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2013年至今,提请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164件,其中制定58件、修改104件、废止2件;提请制定、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131件,其中制定36件、修改48件、废止47件,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法规规章体系,有力助推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司法厅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创造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制定《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贵州省专利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经济领域立法项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制定《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农业领域立法项目,努力构建科学完备的乡村振兴法规体系。

 

  制定《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等精神文明领域立法,保障文化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促进精神文明阵地建设。

 

 制定《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电梯条例》《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民生领域立法,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服务我省“大生态”战略,筑牢绿色发展法治屏障。我省作为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一直走在前列,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组织力量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进行全方位评估,形成64万余字的评估研究成果,提出构建贵州省生态环境法规规章“四梁八柱”的建议。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其中《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生态环境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在全国首次将河(湖)长制写进法规,有效推进了河(湖)长制工作,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全省江河湖库水质持续改善。协同云南省、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以三省“决定 条例”的创新形式,高质量完成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工作,实现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从“联动”到“共立”的跃升。

 

  服务我省“大扶贫”战略,为我省推进精准扶贫和同步小康提供制度保障。为进一步夯实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制度堡垒,更好地推进我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组织起草和提请审议了《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

 

  在扶贫开发立法工作中,结合贵州贫困面大、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等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加强民族乡、传统村落这类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建设,对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和民族传统手工艺规模化、产业化给予扶持,明确了促进民族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措施,规定了传统村落的概念和保护体系、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投入传统村落的资金整合以及规划预留允许建设区等问题。我省是全国第一个专门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立法的省份,对我省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围绕“大数据”战略,开展大数据立法先行先试。我省作为首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大数据立法坚持服务大局、加强统筹规划、突出应用发展、抓好先行示范,充分用好地方立法权,立法规划计划中将大数据领域作为立项考虑重点,积极探索推进大数据地方立法。

 

  先后推动出台《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其中,《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政府数据条例,是我省大数据发展顶层设计向纵深推进的又一制度创新成果,有利于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聚、通、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今年初起草审查了《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作出立法贡献。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新闻发布会

 

  加强平安建设立法,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围绕把贵州建设成为全国最平安的省份之一,会同有关部门打出立法组合拳,完成《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条例》《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切实维护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反奸防谍纳入“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治理机制,明确防范责任、防范措施,促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结合“三年禁毒大扫除”,对打击毒品犯罪、规范戒毒医疗机构、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设置及收治等作了规定。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制定《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牲畜屠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食品和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等进行规范。

 

 加强制度机制创新,形成“1 N”的行政立法制度体系

 

  制定出台《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理顺省政府法制机构、省直部门在行政立法中的职责,明确了重要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减少立法的部门痕迹,强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建设。同时,制定出台《关于共同建立立法协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是全国省一级层面首家建立的立法协商机制,对政协参与行政立法进行了探索,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作用和政协委员的专业优势。

 

  创新建立立法立项工作机制。扩大公开征集立项建议的范围。突破仅向省直单位、市州政府发函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常规做法,利用门户网站和“黔微普法”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立法建议征集活动,并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基层立法需求,就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创新开展《明年立啥法,请您来发声》网络投票活动,邀请社会各界进行投票推选。将得票率较高的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正式立法项目推进,真正实现把群众的呼声体现到立法中来,提升了立法工作社会影响力。

 

  创新建立政府预备立法项目评估机制。为提升预备立法项目的“含金量”,切实发挥“预备队”的作用,制定出台《贵州省人民政府预备立法项目评估办法(试行)》,从立法必要性等20项要素进行量化评估,对长期挂账,不启动、不推进的“僵尸”项目予以清退,对评估为优的预备项目列入来年正式项目,为科学合理编制立法工作计划,优化配置立法资源提供重要依据。《办法(试行)》印发后,省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与省司法厅沟通衔接,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创新政府立法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出台政府立法风险评估办法,对立法各环节可能引发的风险预测研判,提出防范措施。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创新制度系全国首创,推动金融监督管理、辅警等立法收到良好效果,得到司法部肯定。

 

  创新立法人员培训机制。制定上提培训制度,充分利用省级立法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对基层立法人才的培养。建立专题研稿制度,突破以往“一人一事一项目”的承办模式,规定送省司法厅审查的法规规章草案,均由分管副厅长组织召开厅两个立法处室全员参加的专题研稿会,集体研究讨论修改建议。创新立法培训模式,每年精心举办全省行政立法培训班,邀请一批国家和我省名师、专家采取“理论 实操”方式授课,切实提升我省行政立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创新扩大民主立法渠道。组建由法学、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丰富专家参与论证的方式,邀请专家学者对立法中的专业性问题或者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同时还采取委托开展课题调研、委托起草法规、开展专项问题研究或者邀请专家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等形式,不断拓宽专家论证的渠道。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作用,推进开门立法、为民立法。2021年设立了覆盖传统村落、街道办事处、高校、科研院所、律所、企业等范围的7家单位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构建听取群众意见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以来,省司法厅通过多种形式安排参与立法活动,先后将十余部法规规章草案发送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委托收集基层单位和群众意见;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实地调研,直接听取基层群众关于立法的意见建议,取得良好效果。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热点推荐

2025
11-04
小黑点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11月4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2025年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研究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工作。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及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相关人员参会学习。   会议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会议指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十五五”时期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学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是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履行职业使命的职责所在,也是律师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会议强调,全省律师行业要深刻认识、全面领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的重大历史意义、现实意义、战略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上来。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工作统筹,采取党委(扩大)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专题学习会、集中宣讲等形式,迅速推动全会精神在全省律师行业贯彻落实。要充分发挥律师行业职能作用和优势,全面贯彻落实全会关于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十五五”时期法治重点工作为抓手,积极引导广大律师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专业优势,积极在推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未成年人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重点工作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贡献律师智慧力量。   会议还对全省律师行业深入推进“两个覆盖”集中攻坚等年底前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研究部署。  
查看详情
2025
06-24
小黑点

省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第二轮集中宣讲会

  5月30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第二轮集中宣讲会,会议由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主持并宣讲。   会上,宁茵对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的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入阐释。她系统回顾了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奋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贵州新风采的决定》的起草历程,解读了全会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所作出的系统部署安排,并就全力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在律师行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强调,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律师行业的重大政治责任。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律师行业党委要坚决扛起这一政治责任,在工作中注重统筹推进、加强检查指导、做好跟踪问效,确保第二轮宣讲工作的各项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二要坚持以上率下,注重引领带动。省、市(州)、县(市、区)律师行业党委在开展好自身宣讲学习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要结合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会、开展相关培训等时机,组织开展好集中宣讲学习活动。同时,要深入律所、走近律师,进行面对面的宣讲学习,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省律师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三要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学习成效。律所党组织和律所应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宣讲学习会等形式,认真抓好第二轮集中宣讲学习工作。要切实把全省律师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全会的部署要求上来,为推进《决定》各项工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贵州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行业的专业力量。   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班子成员以及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人员参加宣讲学习。
查看详情
2025
03-04
小黑点

公示 | 关于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 律师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情
2022
07-18
小黑点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查看详情
2024
09-09
小黑点

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查看详情
2025
11-20
小黑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指出:“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坚持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力度,推动建设知识产权诉讼诚信文化。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和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一、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二、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三、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四、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   五、涉“罗汉果提取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一、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基本案情   顺某公司、雄某公司均是案外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产商,雄某公司在为博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的过程中,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将6件专利以雄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共同的实际控制人许某或八某公司监事陈某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涉案6件专利一并转让给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改由顺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后,八某公司依据涉案6件专利,先后3次以顺某公司为被告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但无一胜诉。   诉讼期间,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顺某公司拒绝了该订单。八某公司在部分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申请冻结了顺某公司的财产。   涉案6件专利中,2件因为八某公司生产、博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销售专利产品丧失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2件因为标注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剩余2件经无效宣告程序被维持有效。八某公司依据被维持有效的2件专利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因雄某公司在知道博某公司将交由顺某公司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将设计图交付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达成从博某公司其他项目中获益的合意,而被认定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该2件专利。   顺某公司向法院诉称:八某公司、雄某公司、许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请求判令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八某公司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顺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均提起上诉。顺某公司上诉主张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6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均系雄某公司为博某公司所作的设计。八某公司明知其中4件专利应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明知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另2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却在博某公司选择顺某公司作为代工生产商之后,针对顺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此时八某公司已对顺某公司提起诉讼,顺某公司拒绝博某公司的订单,与八某公司的起诉行为明显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订单记载的价格和产品数量较为明确,可以据此计算顺某公司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加上顺某公司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在有关诉讼中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上述损失已经超出了顺某公司二审主张的100万元,故对其赔偿请求金额予以支持。最终,二审判决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损失,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一是“损”,二是“失”。对于恶意诉讼的被起诉人,既要看到其受损的一面,比如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因规避法律风险而主动放弃的商业机会等。通俗而言,就是既要看到其“本来不该有却有了的支出”,又要看到其“本来该得却没得到的收入”。   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的付出成本之低与被起诉人的损失程度之高“严重失衡”,这一点令被起诉人“深恶痛绝”却又“深感无力”。由于恶意诉讼者的动机可能是阻挠他人发展,因此,即便法院判其败诉、令其赔偿一定数额,只要这个数额不足以覆盖被起诉人的损失,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说,恶意诉讼者的目的或多或少得逞了。   而该案最大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给恶意诉讼的赔偿责任“划范围”,即“全面赔偿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其理论基础,即“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其具体标准,即“审查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该案二审判决指出:“恶意诉讼发生后,被起诉人因担心侵权行为扩大,出于规避法律风险的行为主动放弃商业机会,拒绝客户的合同或订单,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与恶意诉讼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起诉人有权要求起诉人赔偿。”   尽最大努力实现起诉人赔偿范围与被起诉人损失范围的“重合”,不能让恶意起诉人“输了案子,赢了里子”,更不能让被起诉人“胜了官司,败了公司”。在治理恶意诉讼的司法历程中,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二、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某仪器仪表公司的“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涉案专利权,某仪器仪表公司曾于2017年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于2018年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2006年5月,该公司以其在2005年发现某科技公司、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该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向某仪器仪表公司赔偿12.5万元。   之后,某仪器仪表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间仍大量生产、销售侵害该专利权的产品等为由,又分别于2015年、2019年、2020年向法院起诉,索赔350万元、450万元、450万元。其中,第二、三次均在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第四次则因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被按撤回上诉处理。在第四次诉讼中,某仪器仪表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某科技公司450万元财产。   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诉称:某仪器仪表公司在明知其专利权被终止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知识产权诉讼。故请求判令某仪器仪表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仪器仪表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万元。某仪器仪表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仪器仪表公司明知其起诉缺乏权利基础,但仍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诉讼,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价值体现为两个“首”:其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例”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其较为突出地涉及认定恶意诉讼时需考虑的“首要”问题,即权利基础问题。   当事人维权以权利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是两个概念,首先要有权,然后才谈得上对方有无侵权事实。   关于权利基础,专利权人在起诉前应问自己三个层次的问题,即“过三关”:   一是权利基础“有没有”。在该案中,某仪器仪表公司曾就涉案专利权届满前终止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撤诉并获准许。二审判决认为,随着其主动放弃启动权利恢复程序,涉案专利权终止的状态已经确定,且其应当知晓法律后果。   二是权利基础“稳不稳”。有时候,自己的专利权并不稳定,根本经不起无效程序的“考验”,起诉人对此“心知肚明”却“假装糊涂”,法官可能就会对其多打一个问号:“他真的是来维权的吗?”在最高法院知产法庭审理的另一案件中,专利权人隐匿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结合其他情况认定其系恶意诉讼。   三是权利基础“厚不厚”。如果专利权价值的“地基之薄”远不足以支撑索赔数额的“楼层之高”,法官可能就会对起诉人产生疑问:“他到底是想干什么?”在该案中,某仪器仪表公司第一次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12.5万元赔偿,第三、四次诉讼却均提出高达450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且在第四次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某科技公司450万元财产。二审判决认为,其明知缺乏权利基础,企图通过诉讼牟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极大。   “维权首先要有权,维多大的权首先要有多大的权。”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发起诉讼之易与被起诉人应对诉讼之难“本就不均”,如果起诉人连权利基础的“有”“稳”“厚”都做不到,就能把被起诉人的“事搅乱”、把经营秩序的“水搅浑”,于被起诉人而言“明显不公”,于经营秩序而言“绝不应容”。因此,在恶意诉讼案件中,对起诉人的权利基础进行审查,既是审理思路的“逻辑第一步”,也是实现公平的“正义第一步”。   三、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基本案情   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向中山市某制品厂提供包含“一种导轨”实用新型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样品,并购买该样品。随后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对中山市某制品厂及其投资人李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诉讼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还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称中山市某制品厂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提示客户勿购买侵权产品。法院认为,被诉专利侵权行为系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实施,不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   该案结案后,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恶意取证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和商业诋毁,起诉要求其赔偿诉讼中的合理支出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分别赔偿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经济损失30000元及85000元。各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维权的合理限度,具有通过诉讼干扰、影响、压制竞争对手的非法目的,主观上具有较为明显的恶意,并且造成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因此支出律师费的损失,其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审慎,是法院处理案件与当事人行使权利均应遵循的要求。该案二审判决指出,于法院而言,“在适用诚信原则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起诉权时,应当审慎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于当事人而言,“应当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二审综合考虑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山市某制品厂已经侵权或即将侵权的情况下”诱导其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并以该产品作为侵权证据提起诉讼,“在该案侵权事实明显难以成立的情况下”主张高额赔偿金并申请财产保全,“在侵权诉讼尚未结案前,明知其取证行为存在重大缺陷、存在较大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布侵权警告函等情况,认定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具有恶意。   可见,在该案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并未审慎地行使权利;而法院在判断其提起诉讼是否具有恶意时,始终考虑其系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了“何种行为”,体现了对恶意诉讼适用条件的审慎把握。   应当说,该案既是对当事人“审慎”行权的倡导,又为法院“审慎”认定恶意诉讼提供了范例:对当事人进行某种具体行为的评价,需结合其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境,“认善有依,定恶有据”。   该案源于专利权人的诱导取证行为,其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权利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通过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实施侵权行为,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
查看详情

贵州省律师协会

扫一扫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贵州律师协会资讯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二十楼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邮箱:gzslsxh@126.com 

版权所有 © 2020 贵州省律师协会 Copyright 2020 gzslsxh.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