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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创新行政立法工作机制 奋力推进新时代行政立法高质量发展丨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行政立法工作亮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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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创新行政立法工作机制 奋力推进新时代行政立法高质量发展丨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行政立法工作亮点成效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 发布时间:2022-10-11 11:06
  • 访问量:576

【概要描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司法厅自觉把高质量立法放在“两个确立”“两个维护”的高度来认识和抓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高质量立法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2013年至今,提请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164件,其中制定58件、修改104件、废止2件;提请制定、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131件,其中制定36件、修改48件、废止47件,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法规规章体系,有力助推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司法厅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创造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制定《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贵州省专利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经济领域立法项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制定《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农业领域立法项目,努力构建科学完备的乡村振兴法规体系。

 



  制定《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等精神文明领域立法,保障文化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促进精神文明阵地建设。

 



 制定《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电梯条例》《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民生领域立法,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服务我省“大生态”战略,筑牢绿色发展法治屏障。我省作为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一直走在前列,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组织力量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进行全方位评估,形成64万余字的评估研究成果,提出构建贵州省生态环境法规规章“四梁八柱”的建议。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其中《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生态环境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在全国首次将河(湖)长制写进法规,有效推进了河(湖)长制工作,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全省江河湖库水质持续改善。协同云南省、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以三省“决定 条例”的创新形式,高质量完成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工作,实现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从“联动”到“共立”的跃升。

 



  服务我省“大扶贫”战略,为我省推进精准扶贫和同步小康提供制度保障。为进一步夯实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制度堡垒,更好地推进我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组织起草和提请审议了《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

 


  在扶贫开发立法工作中,结合贵州贫困面大、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等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加强民族乡、传统村落这类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建设,对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和民族传统手工艺规模化、产业化给予扶持,明确了促进民族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措施,规定了传统村落的概念和保护体系、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投入传统村落的资金整合以及规划预留允许建设区等问题。我省是全国第一个专门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立法的省份,对我省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围绕“大数据”战略,开展大数据立法先行先试。我省作为首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大数据立法坚持服务大局、加强统筹规划、突出应用发展、抓好先行示范,充分用好地方立法权,立法规划计划中将大数据领域作为立项考虑重点,积极探索推进大数据地方立法。

 



  先后推动出台《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其中,《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政府数据条例,是我省大数据发展顶层设计向纵深推进的又一制度创新成果,有利于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聚、通、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今年初起草审查了《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作出立法贡献。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新闻发布会

 

  加强平安建设立法,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围绕把贵州建设成为全国最平安的省份之一,会同有关部门打出立法组合拳,完成《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条例》《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切实维护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反奸防谍纳入“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治理机制,明确防范责任、防范措施,促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结合“三年禁毒大扫除”,对打击毒品犯罪、规范戒毒医疗机构、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设置及收治等作了规定。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制定《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牲畜屠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食品和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等进行规范。

 

 加强制度机制创新,形成“1 N”的行政立法制度体系

 

  制定出台《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理顺省政府法制机构、省直部门在行政立法中的职责,明确了重要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减少立法的部门痕迹,强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建设。同时,制定出台《关于共同建立立法协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是全国省一级层面首家建立的立法协商机制,对政协参与行政立法进行了探索,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作用和政协委员的专业优势。

 

  创新建立立法立项工作机制。扩大公开征集立项建议的范围。突破仅向省直单位、市州政府发函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常规做法,利用门户网站和“黔微普法”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立法建议征集活动,并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基层立法需求,就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创新开展《明年立啥法,请您来发声》网络投票活动,邀请社会各界进行投票推选。将得票率较高的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正式立法项目推进,真正实现把群众的呼声体现到立法中来,提升了立法工作社会影响力。

 

  创新建立政府预备立法项目评估机制。为提升预备立法项目的“含金量”,切实发挥“预备队”的作用,制定出台《贵州省人民政府预备立法项目评估办法(试行)》,从立法必要性等20项要素进行量化评估,对长期挂账,不启动、不推进的“僵尸”项目予以清退,对评估为优的预备项目列入来年正式项目,为科学合理编制立法工作计划,优化配置立法资源提供重要依据。《办法(试行)》印发后,省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与省司法厅沟通衔接,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创新政府立法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出台政府立法风险评估办法,对立法各环节可能引发的风险预测研判,提出防范措施。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创新制度系全国首创,推动金融监督管理、辅警等立法收到良好效果,得到司法部肯定。

 

  创新立法人员培训机制。制定上提培训制度,充分利用省级立法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对基层立法人才的培养。建立专题研稿制度,突破以往“一人一事一项目”的承办模式,规定送省司法厅审查的法规规章草案,均由分管副厅长组织召开厅两个立法处室全员参加的专题研稿会,集体研究讨论修改建议。创新立法培训模式,每年精心举办全省行政立法培训班,邀请一批国家和我省名师、专家采取“理论 实操”方式授课,切实提升我省行政立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创新扩大民主立法渠道。组建由法学、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丰富专家参与论证的方式,邀请专家学者对立法中的专业性问题或者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同时还采取委托开展课题调研、委托起草法规、开展专项问题研究或者邀请专家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等形式,不断拓宽专家论证的渠道。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作用,推进开门立法、为民立法。2021年设立了覆盖传统村落、街道办事处、高校、科研院所、律所、企业等范围的7家单位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构建听取群众意见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以来,省司法厅通过多种形式安排参与立法活动,先后将十余部法规规章草案发送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委托收集基层单位和群众意见;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实地调研,直接听取基层群众关于立法的意见建议,取得良好效果。

积极创新行政立法工作机制 奋力推进新时代行政立法高质量发展丨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行政立法工作亮点成效

【概要描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司法厅自觉把高质量立法放在“两个确立”“两个维护”的高度来认识和抓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高质量立法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2013年至今,提请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164件,其中制定58件、修改104件、废止2件;提请制定、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131件,其中制定36件、修改48件、废止47件,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法规规章体系,有力助推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司法厅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创造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制定《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贵州省专利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经济领域立法项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制定《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农业领域立法项目,努力构建科学完备的乡村振兴法规体系。

 



  制定《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等精神文明领域立法,保障文化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促进精神文明阵地建设。

 



 制定《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电梯条例》《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民生领域立法,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服务我省“大生态”战略,筑牢绿色发展法治屏障。我省作为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一直走在前列,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组织力量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进行全方位评估,形成64万余字的评估研究成果,提出构建贵州省生态环境法规规章“四梁八柱”的建议。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其中《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生态环境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在全国首次将河(湖)长制写进法规,有效推进了河(湖)长制工作,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全省江河湖库水质持续改善。协同云南省、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以三省“决定 条例”的创新形式,高质量完成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工作,实现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从“联动”到“共立”的跃升。

 



  服务我省“大扶贫”战略,为我省推进精准扶贫和同步小康提供制度保障。为进一步夯实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制度堡垒,更好地推进我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组织起草和提请审议了《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

 


  在扶贫开发立法工作中,结合贵州贫困面大、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等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加强民族乡、传统村落这类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建设,对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和民族传统手工艺规模化、产业化给予扶持,明确了促进民族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措施,规定了传统村落的概念和保护体系、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投入传统村落的资金整合以及规划预留允许建设区等问题。我省是全国第一个专门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立法的省份,对我省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围绕“大数据”战略,开展大数据立法先行先试。我省作为首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大数据立法坚持服务大局、加强统筹规划、突出应用发展、抓好先行示范,充分用好地方立法权,立法规划计划中将大数据领域作为立项考虑重点,积极探索推进大数据地方立法。

 



  先后推动出台《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其中,《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政府数据条例,是我省大数据发展顶层设计向纵深推进的又一制度创新成果,有利于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聚、通、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今年初起草审查了《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作出立法贡献。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新闻发布会

 

  加强平安建设立法,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围绕把贵州建设成为全国最平安的省份之一,会同有关部门打出立法组合拳,完成《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条例》《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切实维护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反奸防谍纳入“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治理机制,明确防范责任、防范措施,促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结合“三年禁毒大扫除”,对打击毒品犯罪、规范戒毒医疗机构、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设置及收治等作了规定。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制定《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牲畜屠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食品和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等进行规范。

 

 加强制度机制创新,形成“1 N”的行政立法制度体系

 

  制定出台《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理顺省政府法制机构、省直部门在行政立法中的职责,明确了重要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减少立法的部门痕迹,强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建设。同时,制定出台《关于共同建立立法协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是全国省一级层面首家建立的立法协商机制,对政协参与行政立法进行了探索,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作用和政协委员的专业优势。

 

  创新建立立法立项工作机制。扩大公开征集立项建议的范围。突破仅向省直单位、市州政府发函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常规做法,利用门户网站和“黔微普法”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立法建议征集活动,并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基层立法需求,就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创新开展《明年立啥法,请您来发声》网络投票活动,邀请社会各界进行投票推选。将得票率较高的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正式立法项目推进,真正实现把群众的呼声体现到立法中来,提升了立法工作社会影响力。

 

  创新建立政府预备立法项目评估机制。为提升预备立法项目的“含金量”,切实发挥“预备队”的作用,制定出台《贵州省人民政府预备立法项目评估办法(试行)》,从立法必要性等20项要素进行量化评估,对长期挂账,不启动、不推进的“僵尸”项目予以清退,对评估为优的预备项目列入来年正式项目,为科学合理编制立法工作计划,优化配置立法资源提供重要依据。《办法(试行)》印发后,省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与省司法厅沟通衔接,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创新政府立法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出台政府立法风险评估办法,对立法各环节可能引发的风险预测研判,提出防范措施。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创新制度系全国首创,推动金融监督管理、辅警等立法收到良好效果,得到司法部肯定。

 

  创新立法人员培训机制。制定上提培训制度,充分利用省级立法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对基层立法人才的培养。建立专题研稿制度,突破以往“一人一事一项目”的承办模式,规定送省司法厅审查的法规规章草案,均由分管副厅长组织召开厅两个立法处室全员参加的专题研稿会,集体研究讨论修改建议。创新立法培训模式,每年精心举办全省行政立法培训班,邀请一批国家和我省名师、专家采取“理论 实操”方式授课,切实提升我省行政立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创新扩大民主立法渠道。组建由法学、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丰富专家参与论证的方式,邀请专家学者对立法中的专业性问题或者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同时还采取委托开展课题调研、委托起草法规、开展专项问题研究或者邀请专家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等形式,不断拓宽专家论证的渠道。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作用,推进开门立法、为民立法。2021年设立了覆盖传统村落、街道办事处、高校、科研院所、律所、企业等范围的7家单位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构建听取群众意见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以来,省司法厅通过多种形式安排参与立法活动,先后将十余部法规规章草案发送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委托收集基层单位和群众意见;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实地调研,直接听取基层群众关于立法的意见建议,取得良好效果。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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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司法厅自觉把高质量立法放在“两个确立”“两个维护”的高度来认识和抓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高质量立法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2013年至今,提请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164件,其中制定58件、修改104件、废止2件;提请制定、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131件,其中制定36件、修改48件、废止47件,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法规规章体系,有力助推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司法厅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创造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制定《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贵州省专利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经济领域立法项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制定《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农业领域立法项目,努力构建科学完备的乡村振兴法规体系。

 

  制定《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等精神文明领域立法,保障文化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促进精神文明阵地建设。

 

 制定《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电梯条例》《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民生领域立法,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服务我省“大生态”战略,筑牢绿色发展法治屏障。我省作为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一直走在前列,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组织力量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进行全方位评估,形成64万余字的评估研究成果,提出构建贵州省生态环境法规规章“四梁八柱”的建议。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其中《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生态环境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在全国首次将河(湖)长制写进法规,有效推进了河(湖)长制工作,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全省江河湖库水质持续改善。协同云南省、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以三省“决定 条例”的创新形式,高质量完成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工作,实现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从“联动”到“共立”的跃升。

 

  服务我省“大扶贫”战略,为我省推进精准扶贫和同步小康提供制度保障。为进一步夯实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制度堡垒,更好地推进我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组织起草和提请审议了《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

 

  在扶贫开发立法工作中,结合贵州贫困面大、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等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加强民族乡、传统村落这类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建设,对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和民族传统手工艺规模化、产业化给予扶持,明确了促进民族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措施,规定了传统村落的概念和保护体系、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投入传统村落的资金整合以及规划预留允许建设区等问题。我省是全国第一个专门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立法的省份,对我省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围绕“大数据”战略,开展大数据立法先行先试。我省作为首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大数据立法坚持服务大局、加强统筹规划、突出应用发展、抓好先行示范,充分用好地方立法权,立法规划计划中将大数据领域作为立项考虑重点,积极探索推进大数据地方立法。

 

  先后推动出台《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其中,《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政府数据条例,是我省大数据发展顶层设计向纵深推进的又一制度创新成果,有利于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聚、通、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今年初起草审查了《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作出立法贡献。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新闻发布会

 

  加强平安建设立法,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围绕把贵州建设成为全国最平安的省份之一,会同有关部门打出立法组合拳,完成《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条例》《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切实维护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反奸防谍纳入“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治理机制,明确防范责任、防范措施,促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结合“三年禁毒大扫除”,对打击毒品犯罪、规范戒毒医疗机构、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设置及收治等作了规定。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制定《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牲畜屠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食品和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等进行规范。

 

 加强制度机制创新,形成“1 N”的行政立法制度体系

 

  制定出台《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理顺省政府法制机构、省直部门在行政立法中的职责,明确了重要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减少立法的部门痕迹,强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建设。同时,制定出台《关于共同建立立法协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是全国省一级层面首家建立的立法协商机制,对政协参与行政立法进行了探索,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作用和政协委员的专业优势。

 

  创新建立立法立项工作机制。扩大公开征集立项建议的范围。突破仅向省直单位、市州政府发函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常规做法,利用门户网站和“黔微普法”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立法建议征集活动,并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基层立法需求,就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创新开展《明年立啥法,请您来发声》网络投票活动,邀请社会各界进行投票推选。将得票率较高的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正式立法项目推进,真正实现把群众的呼声体现到立法中来,提升了立法工作社会影响力。

 

  创新建立政府预备立法项目评估机制。为提升预备立法项目的“含金量”,切实发挥“预备队”的作用,制定出台《贵州省人民政府预备立法项目评估办法(试行)》,从立法必要性等20项要素进行量化评估,对长期挂账,不启动、不推进的“僵尸”项目予以清退,对评估为优的预备项目列入来年正式项目,为科学合理编制立法工作计划,优化配置立法资源提供重要依据。《办法(试行)》印发后,省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与省司法厅沟通衔接,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创新政府立法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出台政府立法风险评估办法,对立法各环节可能引发的风险预测研判,提出防范措施。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创新制度系全国首创,推动金融监督管理、辅警等立法收到良好效果,得到司法部肯定。

 

  创新立法人员培训机制。制定上提培训制度,充分利用省级立法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对基层立法人才的培养。建立专题研稿制度,突破以往“一人一事一项目”的承办模式,规定送省司法厅审查的法规规章草案,均由分管副厅长组织召开厅两个立法处室全员参加的专题研稿会,集体研究讨论修改建议。创新立法培训模式,每年精心举办全省行政立法培训班,邀请一批国家和我省名师、专家采取“理论 实操”方式授课,切实提升我省行政立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创新扩大民主立法渠道。组建由法学、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丰富专家参与论证的方式,邀请专家学者对立法中的专业性问题或者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同时还采取委托开展课题调研、委托起草法规、开展专项问题研究或者邀请专家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等形式,不断拓宽专家论证的渠道。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作用,推进开门立法、为民立法。2021年设立了覆盖传统村落、街道办事处、高校、科研院所、律所、企业等范围的7家单位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构建听取群众意见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以来,省司法厅通过多种形式安排参与立法活动,先后将十余部法规规章草案发送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委托收集基层单位和群众意见;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实地调研,直接听取基层群众关于立法的意见建议,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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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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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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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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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我省范围内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对各市(州)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停止或中止实习决定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三)指导各市(州)律师协会开展实习人员管理活动; (四)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市(州)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审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二)审核同意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 (三)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四)实习人员审核登记、实习证管理; (五)监督和检查实习人员、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实习活动; (六)组织实习人员考核以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七)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的工作。 第八条 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 (一)指导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登记; (二)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健全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习人员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活动; (四)掌握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五)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职责或不履职的,应当更换实习指导律师; (六)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所在党组织对其在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查;律师事务所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征求党组织意见。 第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考评意见。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十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反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或者被其他律师协会给予禁止律师执业实习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请执业所在地律师协会设立的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申请执业所在地律师协会设立的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住所地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八)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和不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实习人员不违规兼职执业承诺书;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二)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离退休证或者离岗退养证明,并应符合《公务员法》《监察法》及我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读研究生最后一年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的品行证明、学校同意其参加实习的证明。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六)符合市(州)律师协会规定的接收实习人员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六)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七)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在实习指导期间,实习指导律师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与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凭证编号;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约定的实习期间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变相转嫁由实习人员自行承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实习协议》自市(州)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市(州)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并依具体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补齐的材料内容,再重新申请;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发放通知于审核期限内告知,实习人员应根据通知内容准备相应材料进行实习证领取; (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结果和理由。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申请实习人员、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另行安排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申请实习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实习登记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实习登记条件情形的。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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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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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开展涉外法律服务考察(四)

近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考察团赴东南亚地区开展一系列深入交流与共建合作活动,加快推动贵州法律服务国际化进程,探索法律服务合作的新模式、新路径,促进贵州与有关地区的经贸合作、人文交流,以高质量法律服务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本期推出考察团成员青年律师的感想和收获。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律师 贵州律所“走出去”起步较晚,对于海外,特别是东南亚区域的法律服务市场和潜在机会,需要我们多“走出去”,多实地看一看,才能有最真实、最贴切的感触。此次考察让我更加坚定了贵州律师行业国际化发展的信心和决心,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关注国家政策与国际动态,及时调整服务策略,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我相信,在全体贵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贵州律师行业一定能够在国际化道路上走得更远、更稳。   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  杨茜律师 企业“出海”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贵州在加强对外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外法律服务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保障,对于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贵州的涉外法律服务仍然存在供给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不足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贵州涉外法律服务,我们应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贵州企业的对外投资、对外贸易、国际合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贵州黔公律师事务所  曾骥律师 本次涉外法律考察通过亲身体验东南亚不同国家的文化,增进了对不同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理解,促进跨文化交流和相互尊重,为我们贵州律师提供了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机会,让我们能够接触到东南亚地区行业动态,了解到这些国家的法律市场发展状况及运作方式,有助于拓宽视野,增强国际视野和全球意识,为贵州律师参与未来的涉外法律合作项目、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打下基础。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律师 这次考察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我们不仅要精通本国法律,还要了解和掌握国际法律规则,提升跨文化沟通能力,更好地服务于日益全球化的客户需求。此外,这次考察让我意识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在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发展和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方面所做的努力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当积极响应协会的号召,加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总之,这次考察是一次宝贵的学习和成长经历,我将把在考察中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应用到未来的工作中,为贵州省乃至中国的涉外法律服务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赵亮律师 通过本次考察,结合此前参加香港国际争议解决与风险管理协会的国际认可调解员学习的经历,我认为可以尝试将这种国际认可专业调解机制引进到内地,借鉴国际调解人才培养的先进经验,结合国际调解工作方法,培养国际调解代理人,促进国内外民商事主体的和谐交流发展,提升贵州律师参与国际调解实践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为贵州乃至全国企业在国际调解中制定符合国际惯例、寻求调解各方共同关注并实现共赢互利的纠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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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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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两家律师事务所被授予市级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

9月23日,2024年“寻美·遵义”主题活动启动仪式在正安县举行。遵义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统战部部长邓航出席并宣布活动启动。   活动现场为2023年“寻美·遵义”主题活动获奖单位及个人颁奖,为2024年市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授牌,向各县(市、区)授旗。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被授予遵义市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   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服务社会、联谊交友的平台阵地,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展示窗口。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遵义市委统战部和县委(区委)统战部的工作号召,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倾力打造了“红城新力·律智汇”和“红城新力·桐梦园”实践基地,并切实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把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起来、整合起来、凝聚起来,带动更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投身到法治建设、生态建设、公益慈善、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工作,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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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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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司法局、州工商联组织召开2024年法律服务企业工作会

为进一步发挥律师服务企业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9月25日,黔东南州司法局、州工商联组织召开2024年法律服务企业工作会,全州14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2024年工商联系统法律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宣读了《黔东南州“万所联万会”结对名单》,14家律师事务所与17家商(协)会结成结对合作关系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各律师事务所参会人员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做好结对合作工作,以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扛起新时代法治工作者的使命担当。   州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光妮表示,州律师行业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进一步创新服务模式,通过法律讲堂、法务培训、座谈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提升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能力,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和平台,为企业提供网上普法、在线咨询、远程调解等法律服务,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效能;进一步深化合作机制,加强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流,积极参与企业政策咨询、决策论证等活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建言献策,与商会及其他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实现精准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提升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内部培训、外部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不断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每一位客户都能获得专业、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定期对服务流程进行评估和优化,确保服务的持续改进。   在黔东南州司法局、州工商联的组织领导下,州律师行业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各商会协会的结对合作模式,将为全州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支持,为黔东南州法治建设贡献律师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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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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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援助律师雷小东|不忘初心,躬行不辍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2023-2024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贡献。   雷小东,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   一年来,雷小东律师共办理案件101件(其中刑事案件55件、民事案件46件),为群众代写法律文书90余份,提供免费法律咨询600余人次。   恪守职责,化解纠纷   “我一定恪守职责、不辱使命,为当地的法治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初来乍到的雷小东律师,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热情,积极投身到贞丰县的法律服务工作中。   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雷小东律师都耐心沟通细节、认真分析案情、仔细查找规定、不断完善材料,他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让受援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一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43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劳务报酬金额共计20多万元,民工群众多次讨要无果后,便寻求法律援助。对此遭遇深感同情的雷小东律师,在耐心听完民工代表的讲述后,又分别走访每一位工友了解情况、核实金额;与此同时,为了让工友更方便、更快地拿到应得的报酬,他积极与当事公司联系,阐述利弊、劝谈促和。经过多次沟通协商,使劳资双方通过人民调解、法院司法确认的方式结案。有了当事公司的书面承诺,雷小东律师依然没有懈怠,持续沟通、督促,让该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支付完成全部民工的劳务报酬。   “愿老年人不再受骗”   来到贞丰县的第二天,雷小东律师就有些“坐不住”,他经常利用走街串巷、接待办事群众的机会,通过拉家常、谈心的方式,了解哪些地方应该多开展法治宣传,哪些知识是群众所需要的。当地年轻人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较多,因此除了到学校、机关、企业等开展法治宣传和讲座外,雷小东律师特意更多地开展老年人法治宣讲和预防常见诈骗类型知识讲座。   在社区开展法治宣讲时,雷小东律师通过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地讲解代办保险诈骗、养老服务诈骗、投资养老诈骗、身份冒充诈骗等常见养老诈骗类型,以及网络电信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保健品骗局、免费旅游骗局、公益协会骗局、收藏品骗局等行骗方式,为老年人、社区干部、家庭妇女详细分析如何分辨、预防以及遭遇骗局时如何应对,让群众从思想上得到重视。   “雷律师讲得很好,我们知道的越多,才越不容易上当。”现场群众这样评价他的宣讲成效。每次宣讲结束后,他都会走到老年人身边,再次叮嘱大家注意日常生活经济风险,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当再次前往去过的社区时,有的群众一见到他来,还会和他打趣到“反诈律师来了”,在他看来,群众的防范意识提升,是自己工作最大的价值所在。   在贞丰县工作期间,雷小东律师经常与当地律师交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心得体会,积极为法律援助和法治事业建言献策,许多建议得到了援助中心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认可。一年的服务期即将结束,雷小东律师表示,在志愿服务工作结束后,会将在贞丰收获的援助工作经验带回四川与同行分享交流、取长补短,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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