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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2-12-23 14:32
  • 访问量:476

【概要描述】
法发〔2022〕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正确方向,准确把握新时代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更好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独特优势,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坚持促进传承创新,立足新发展阶段中医药发展需求,健全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助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坚持依法严格保护,正确适用民法典、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合理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实现保护范围、强度与中医药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持续增强。



 



  二、强化审判职能,全面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3.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准确把握中医药创新特点,完善中医药领域专利司法保护规则。正确把握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剂型、中药制备方法、中医中药设备、医药用途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依法加强中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不断满足中医药专利保护需求。结合中医药传统理论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中医药专利权保护范围,完善侵权判断标准。严格落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促进中药专利侵权纠纷及时解决。



 



  4.加强中医药商业标志保护。加强中医药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依法制裁中医药领域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坚决惩治恶意诉讼,遏制权利滥用,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品牌建设。



 



  5.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研究完善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法律适用规则,遏制侵犯中药材地理标志行为,引导地理标志权利正确行使,通过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加强道地中药材的保护,推动中药材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机融合。依法加强中药材植物新品种权等保护,推动健全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6.维护中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加强对中医药领域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中医药市场。依法制裁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擅自使用中医药知名企业名称及仿冒中药知名药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中医药行业公平竞争意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加强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保护。依法保护中医药商业秘密,有效遏制侵犯中医药商业秘密行为,促进中医药技术传承创新。准确把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中药因上市注册、补充申请、药品再注册等原因依法向行政机关披露的中医药信息。妥善处理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与中医药领域从业者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中医药领域从业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严惩窃取、泄露中医药国家秘密行为。



 



  8.加强中医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依法把握作品认定标准,加强对中医药配方、秘方、诊疗技术收集考证、挖掘整理形成的智力成果保护和创作者权益保护。依法保护对中医药古籍版本整理形成的成果,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推动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加强中医药遗传资源、传统文化、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和利用。依法保护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等进行整理、研究形成的数据资源,支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建设,推进中医药数据开发利用。



 



  9.加强中药品种保护。依法保护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完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鼓励企业研制开发具有临床价值的中药品种,提高中药产品质量,促进中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0.加强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准确把握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关系,依法保护以古代经典名方等为基础的中药新药研发,鼓励开展中医药技术创新活动。准确认定中医药企业提供的物质基础、临床试验条件与中医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对中医药技术成果形成所发挥的作用,准确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界限,依法支持对完成、转化中医药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不断激发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潜力和活力。



 



  11.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证据提供令、举证责任转移、证明妨碍规则,减轻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对于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三、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12.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有针对性地选任中医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不断健全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员参与诉讼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中医药技术人才在全国范围内“按需调派”和“人才共享”。遴选中医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案件审理,推动建立专家陪审制度。完善中医药领域技术人员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接受询问的程序。



 



  13.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做好中医药领域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衔接,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深入推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强与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版权局、林草局、中医药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等协调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支持地方拓宽交流渠道和方式,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拓展中医药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诉调对接,探索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14.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健全人才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专业化水平。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的调查研究,研判审判态势,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建立健全案例指导体系,积极发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审判和宣传加强中医药知识传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



 



  15.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水平,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构建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平台的协同机制,支持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登记、转让等信息的查询核验。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应用,实现全流程审判业务网上办理,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



 



  16.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涉外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医药国际化发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中医药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推进中医药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助力中医药走向世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概要描述】
法发〔2022〕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正确方向,准确把握新时代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更好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独特优势,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坚持促进传承创新,立足新发展阶段中医药发展需求,健全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助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坚持依法严格保护,正确适用民法典、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合理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实现保护范围、强度与中医药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持续增强。



 



  二、强化审判职能,全面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3.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准确把握中医药创新特点,完善中医药领域专利司法保护规则。正确把握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剂型、中药制备方法、中医中药设备、医药用途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依法加强中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不断满足中医药专利保护需求。结合中医药传统理论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中医药专利权保护范围,完善侵权判断标准。严格落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促进中药专利侵权纠纷及时解决。



 



  4.加强中医药商业标志保护。加强中医药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依法制裁中医药领域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坚决惩治恶意诉讼,遏制权利滥用,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品牌建设。



 



  5.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研究完善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法律适用规则,遏制侵犯中药材地理标志行为,引导地理标志权利正确行使,通过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加强道地中药材的保护,推动中药材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机融合。依法加强中药材植物新品种权等保护,推动健全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6.维护中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加强对中医药领域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中医药市场。依法制裁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擅自使用中医药知名企业名称及仿冒中药知名药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中医药行业公平竞争意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加强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保护。依法保护中医药商业秘密,有效遏制侵犯中医药商业秘密行为,促进中医药技术传承创新。准确把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中药因上市注册、补充申请、药品再注册等原因依法向行政机关披露的中医药信息。妥善处理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与中医药领域从业者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中医药领域从业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严惩窃取、泄露中医药国家秘密行为。



 



  8.加强中医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依法把握作品认定标准,加强对中医药配方、秘方、诊疗技术收集考证、挖掘整理形成的智力成果保护和创作者权益保护。依法保护对中医药古籍版本整理形成的成果,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推动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加强中医药遗传资源、传统文化、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和利用。依法保护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等进行整理、研究形成的数据资源,支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建设,推进中医药数据开发利用。



 



  9.加强中药品种保护。依法保护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完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鼓励企业研制开发具有临床价值的中药品种,提高中药产品质量,促进中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0.加强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准确把握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关系,依法保护以古代经典名方等为基础的中药新药研发,鼓励开展中医药技术创新活动。准确认定中医药企业提供的物质基础、临床试验条件与中医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对中医药技术成果形成所发挥的作用,准确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界限,依法支持对完成、转化中医药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不断激发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潜力和活力。



 



  11.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证据提供令、举证责任转移、证明妨碍规则,减轻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对于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三、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12.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有针对性地选任中医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不断健全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员参与诉讼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中医药技术人才在全国范围内“按需调派”和“人才共享”。遴选中医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案件审理,推动建立专家陪审制度。完善中医药领域技术人员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接受询问的程序。



 



  13.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做好中医药领域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衔接,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深入推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强与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版权局、林草局、中医药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等协调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支持地方拓宽交流渠道和方式,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拓展中医药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诉调对接,探索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14.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健全人才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专业化水平。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的调查研究,研判审判态势,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建立健全案例指导体系,积极发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审判和宣传加强中医药知识传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



 



  15.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水平,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构建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平台的协同机制,支持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登记、转让等信息的查询核验。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应用,实现全流程审判业务网上办理,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



 



  16.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涉外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医药国际化发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中医药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推进中医药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助力中医药走向世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2-12-23 14:32
  • 访问量: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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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22〕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正确方向,准确把握新时代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更好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独特优势,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坚持促进传承创新,立足新发展阶段中医药发展需求,健全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助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坚持依法严格保护,正确适用民法典、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合理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实现保护范围、强度与中医药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持续增强。

 

  二、强化审判职能,全面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3.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准确把握中医药创新特点,完善中医药领域专利司法保护规则。正确把握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剂型、中药制备方法、中医中药设备、医药用途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依法加强中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不断满足中医药专利保护需求。结合中医药传统理论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中医药专利权保护范围,完善侵权判断标准。严格落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促进中药专利侵权纠纷及时解决。

 

  4.加强中医药商业标志保护。加强中医药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依法制裁中医药领域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坚决惩治恶意诉讼,遏制权利滥用,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品牌建设。

 

  5.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研究完善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法律适用规则,遏制侵犯中药材地理标志行为,引导地理标志权利正确行使,通过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加强道地中药材的保护,推动中药材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机融合。依法加强中药材植物新品种权等保护,推动健全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6.维护中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加强对中医药领域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中医药市场。依法制裁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擅自使用中医药知名企业名称及仿冒中药知名药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中医药行业公平竞争意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加强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保护。依法保护中医药商业秘密,有效遏制侵犯中医药商业秘密行为,促进中医药技术传承创新。准确把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中药因上市注册、补充申请、药品再注册等原因依法向行政机关披露的中医药信息。妥善处理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与中医药领域从业者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中医药领域从业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严惩窃取、泄露中医药国家秘密行为。

 

  8.加强中医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依法把握作品认定标准,加强对中医药配方、秘方、诊疗技术收集考证、挖掘整理形成的智力成果保护和创作者权益保护。依法保护对中医药古籍版本整理形成的成果,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推动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加强中医药遗传资源、传统文化、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和利用。依法保护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等进行整理、研究形成的数据资源,支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建设,推进中医药数据开发利用。

 

  9.加强中药品种保护。依法保护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完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鼓励企业研制开发具有临床价值的中药品种,提高中药产品质量,促进中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0.加强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准确把握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关系,依法保护以古代经典名方等为基础的中药新药研发,鼓励开展中医药技术创新活动。准确认定中医药企业提供的物质基础、临床试验条件与中医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对中医药技术成果形成所发挥的作用,准确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界限,依法支持对完成、转化中医药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不断激发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潜力和活力。

 

  11.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证据提供令、举证责任转移、证明妨碍规则,减轻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对于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三、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12.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有针对性地选任中医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不断健全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员参与诉讼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中医药技术人才在全国范围内“按需调派”和“人才共享”。遴选中医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案件审理,推动建立专家陪审制度。完善中医药领域技术人员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接受询问的程序。

 

  13.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做好中医药领域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衔接,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深入推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强与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版权局、林草局、中医药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等协调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支持地方拓宽交流渠道和方式,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拓展中医药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诉调对接,探索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14.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健全人才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专业化水平。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的调查研究,研判审判态势,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建立健全案例指导体系,积极发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审判和宣传加强中医药知识传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

 

  15.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水平,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构建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平台的协同机制,支持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登记、转让等信息的查询核验。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应用,实现全流程审判业务网上办理,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

 

  16.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涉外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医药国际化发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中医药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推进中医药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助力中医药走向世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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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关于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 律师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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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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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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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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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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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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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关于省律师行业拟推荐省级法学研究领域 专门人才人选名单的公示

关于省律师行业拟推荐省级法学研究领域 专门人才人选名单的公示   根据《贵州省新时代政法专业人才培养行动方案(2025-2027)(黔政法〔2024〕114号)》安排,由省法学会建立省级法学研究领域专门人才库,按照《省法学会关于商请推荐省级法学研究领域专门人才人选的函》要求,经省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省律师行业拟推荐省级法学研究领域专门人才人选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5年4月7日至14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推荐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4月7日 省律师行业拟推荐省级法学研究领域 专门人才人选名单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黄木兰     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潘志成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刘凡勇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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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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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剖析:法律困境与女性赋权之路

  家庭暴力是隐藏在家庭关系中的“沉默之痛”,其形式从肢体暴力到精神冷暴力,从经济控制到性暴力,构成对个体尊严与生存权的系统性压迫。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九年,但法律与现实之间的鸿沟仍触目惊心。作为一名县域律师,在办理众多离婚案件中,对一些案件存在的家庭暴力深有感触,特别是生活在农村的家庭妇女,她们因受地域、文化、经济等局限,当面对家庭暴力时不能有效的进行自我保护,一直生活在挣扎与痛苦中。 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数据,剖析家庭暴力的深层原因、法律痛点,并提出建议,呼吁社会共同守护“无暴力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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