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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高院
  • 发布时间:2023-03-02 11:19
  • 访问量:705

【概要描述】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于2020年编制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我省破产管理人数量与审判工作需要不匹配、工作质效仍待提高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省法院决定启动2023年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于2020年编制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我省破产管理人数量与审判工作需要不匹配、工作质效仍待提高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省法院决定启动2023年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破产管理人的数量和申报条件
  (一)本次编制管理人的数量
  为促进破产管理人良性、有序、竞争性履职,立足我省实际,破产管理人按照辖区范围确定。机构管理人数量:贵阳市辖区、遵义市辖区分别不超过50家,其余各中院辖区分别不超过35家。个人管理人数量:各中院辖区分别不超过20名。
  (二)申报条件
  1.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2.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任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能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评定为不合格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业务和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发表过破产相关专业文章等);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承诺书;
  9.自评分表。
  (二)个人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执业年限证明;
  3.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个人管理人的函件(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应属此次机构管理人的申请人或目前已在册且未被除名的机构管理人);
  4.与所在社会机构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属于某一社会中介机构的材料;
  5.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属于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等);
  6.职业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承诺书;
  9.自评分表。

  三、破产管理人的评定方式
  (一)对机构管理人的评定
  机构管理人按照属地执业原则提供关于执业业绩、职业经验、专业能力、职业责任保险的印证材料,总所或总公司的上述材料不作为分所或分支机构的印证材料。对申请入册的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对申请入册的破产管理人的分级根据评分标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初入册破产管理人原则上不评定为一级管理人。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机构规模(20分)
  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10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有专职税务师5人以上、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5人以上;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10人以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评估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三年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得8分。每增加5人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其总所应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有2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异地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其总所或总公司应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税务师资格或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20名以上。
  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人数按照属地执业原则统计,总所与分所执业律师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以上人数均含本数,同一人员具备两种以上执业资格证书的,仅按一人次计算。
  2.执业业绩(22分)
  (1)成立年限(5分):律师事务所成立达1年的,计1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2)业务收入(5分):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5年期间的年人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10万-20万的,计2分,年人均收入每增加10万元,增计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执业表彰(12分)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市级优秀的,0.5分/次;
  ②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省级优秀的,1分/次;
  ③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全国优秀的,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省、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1分/次;
  ⑤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级表彰的,3分/次。以上5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2分。
  3.职业经验(37分)
  (1)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曾担任本省或外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不包括政策性破产),每一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2分。
  (2)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承担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公司清算等诉讼及非讼业务的,每一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2分。
  (3)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所内或公司内专职律师、会计师、清算师、税务师受聘清算组或参与办理过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每一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上述第(1)项与第(3)项不能重复计算,已经作为律所业绩在第(1)项中加分的,其律师参与案件不再在第(3)项加分。
  (4)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5)加入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或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计2分。
  4.专业能力(16分)
  (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曾举办以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为主题,在全市(州)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研讨会或论坛的,主办单位每次加2分,协办单位每次加1分,总分不超过6分;
  (2)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①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1分;
  ②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2分;
  ③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3分;
  ④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6分;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本项得分限于作者为申请入册机构现有专职从业人员,以上4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5.职业责任保险(5分)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额达200万元的,计1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评定申请人是否入册及其等级。如申请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职业经验、执业业绩、专业能力、机构规模、职业责任保险。
  (二)对个人管理人的评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待机构管理人名册拟定后,以拟定的名单为基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定,提出建议名单。
  (三)对已在册管理人的调整方式
  本次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时,已进入省法院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破产管理人名册(2020年)》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参与本次申报。
  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在册管理人履职情况评定后将建议意见报省法院,此次名册修订后一并予以公示。如在册管理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本次名册修订将予以除名。被除名的相关机构或个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
  
  四、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法院分管副院长、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民二庭、督察室、司法行政装备处、信息技术处等部门人员组成。民二庭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请、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应于申请期限届满前向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入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中涉及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3日内补正。若逾期申报或未按通知补正材料,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将该机构或个人纳入本次管理人评审范围。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请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根据省法院制定的评定方式,通过征询意见、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初步评定综合分数,提出破产管理人等级建议后报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复评。
  (三)评审委员会经过复评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要求拟定初审名册,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guizhoucourt.gov.cn)、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贵州高院”)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入册资格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名册将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的时间及联系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15日,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签章的入册申请书、承诺书、自评分表各1份(入册申请书、承诺书、自评分表可从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下载)及汇编成册并编制页码的纸质版入册申请材料(内含入册申请书、承诺书及自评分表)2册及相应的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1张。各中院报名联系方式如下:
  1、贵阳中院:张洪齐,0851-88933163
  2、遵义中院:王鸿雁,

聚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概要描述】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于2020年编制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我省破产管理人数量与审判工作需要不匹配、工作质效仍待提高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省法院决定启动2023年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于2020年编制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我省破产管理人数量与审判工作需要不匹配、工作质效仍待提高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省法院决定启动2023年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破产管理人的数量和申报条件
  (一)本次编制管理人的数量
  为促进破产管理人良性、有序、竞争性履职,立足我省实际,破产管理人按照辖区范围确定。机构管理人数量:贵阳市辖区、遵义市辖区分别不超过50家,其余各中院辖区分别不超过35家。个人管理人数量:各中院辖区分别不超过20名。
  (二)申报条件
  1.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2.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任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能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评定为不合格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业务和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发表过破产相关专业文章等);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承诺书;
  9.自评分表。
  (二)个人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执业年限证明;
  3.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个人管理人的函件(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应属此次机构管理人的申请人或目前已在册且未被除名的机构管理人);
  4.与所在社会机构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属于某一社会中介机构的材料;
  5.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属于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等);
  6.职业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承诺书;
  9.自评分表。

  三、破产管理人的评定方式
  (一)对机构管理人的评定
  机构管理人按照属地执业原则提供关于执业业绩、职业经验、专业能力、职业责任保险的印证材料,总所或总公司的上述材料不作为分所或分支机构的印证材料。对申请入册的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对申请入册的破产管理人的分级根据评分标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初入册破产管理人原则上不评定为一级管理人。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机构规模(20分)
  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10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有专职税务师5人以上、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5人以上;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10人以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评估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三年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得8分。每增加5人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其总所应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有2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异地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其总所或总公司应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税务师资格或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20名以上。
  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人数按照属地执业原则统计,总所与分所执业律师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以上人数均含本数,同一人员具备两种以上执业资格证书的,仅按一人次计算。
  2.执业业绩(22分)
  (1)成立年限(5分):律师事务所成立达1年的,计1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2)业务收入(5分):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5年期间的年人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10万-20万的,计2分,年人均收入每增加10万元,增计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执业表彰(12分)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市级优秀的,0.5分/次;
  ②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省级优秀的,1分/次;
  ③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全国优秀的,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省、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1分/次;
  ⑤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级表彰的,3分/次。以上5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2分。
  3.职业经验(37分)
  (1)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曾担任本省或外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不包括政策性破产),每一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2分。
  (2)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承担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公司清算等诉讼及非讼业务的,每一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2分。
  (3)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所内或公司内专职律师、会计师、清算师、税务师受聘清算组或参与办理过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每一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上述第(1)项与第(3)项不能重复计算,已经作为律所业绩在第(1)项中加分的,其律师参与案件不再在第(3)项加分。
  (4)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5)加入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或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计2分。
  4.专业能力(16分)
  (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曾举办以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为主题,在全市(州)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研讨会或论坛的,主办单位每次加2分,协办单位每次加1分,总分不超过6分;
  (2)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①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1分;
  ②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2分;
  ③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3分;
  ④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6分;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本项得分限于作者为申请入册机构现有专职从业人员,以上4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5.职业责任保险(5分)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额达200万元的,计1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评定申请人是否入册及其等级。如申请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职业经验、执业业绩、专业能力、机构规模、职业责任保险。
  (二)对个人管理人的评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待机构管理人名册拟定后,以拟定的名单为基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定,提出建议名单。
  (三)对已在册管理人的调整方式
  本次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时,已进入省法院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破产管理人名册(2020年)》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参与本次申报。
  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在册管理人履职情况评定后将建议意见报省法院,此次名册修订后一并予以公示。如在册管理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本次名册修订将予以除名。被除名的相关机构或个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
  
  四、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法院分管副院长、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民二庭、督察室、司法行政装备处、信息技术处等部门人员组成。民二庭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请、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应于申请期限届满前向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入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中涉及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3日内补正。若逾期申报或未按通知补正材料,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将该机构或个人纳入本次管理人评审范围。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请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根据省法院制定的评定方式,通过征询意见、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初步评定综合分数,提出破产管理人等级建议后报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复评。
  (三)评审委员会经过复评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要求拟定初审名册,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guizhoucourt.gov.cn)、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贵州高院”)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入册资格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名册将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的时间及联系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15日,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签章的入册申请书、承诺书、自评分表各1份(入册申请书、承诺书、自评分表可从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下载)及汇编成册并编制页码的纸质版入册申请材料(内含入册申请书、承诺书及自评分表)2册及相应的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1张。各中院报名联系方式如下:
  1、贵阳中院:张洪齐,0851-88933163
  2、遵义中院:王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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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于2020年编制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我省破产管理人数量与审判工作需要不匹配、工作质效仍待提高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省法院决定启动2023年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于2020年编制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我省破产管理人数量与审判工作需要不匹配、工作质效仍待提高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省法院决定启动2023年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破产管理人的数量和申报条件
  (一)本次编制管理人的数量
  为促进破产管理人良性、有序、竞争性履职,立足我省实际,破产管理人按照辖区范围确定。机构管理人数量:贵阳市辖区、遵义市辖区分别不超过50家,其余各中院辖区分别不超过35家。个人管理人数量:各中院辖区分别不超过20名。
  (二)申报条件
  1.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2.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任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能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评定为不合格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业务和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发表过破产相关专业文章等);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承诺书;
  9.自评分表。
  (二)个人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执业年限证明;
  3.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个人管理人的函件(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应属此次机构管理人的申请人或目前已在册且未被除名的机构管理人);
  4.与所在社会机构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属于某一社会中介机构的材料;
  5.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属于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等);
  6.职业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承诺书;
  9.自评分表。

  三、破产管理人的评定方式
  (一)对机构管理人的评定
  机构管理人按照属地执业原则提供关于执业业绩、职业经验、专业能力、职业责任保险的印证材料,总所或总公司的上述材料不作为分所或分支机构的印证材料。对申请入册的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对申请入册的破产管理人的分级根据评分标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初入册破产管理人原则上不评定为一级管理人。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机构规模(20分)
  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10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有专职税务师5人以上、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5人以上;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10人以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评估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三年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得8分。每增加5人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其总所应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有2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异地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其总所或总公司应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税务师资格或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20名以上。
  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人数按照属地执业原则统计,总所与分所执业律师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以上人数均含本数,同一人员具备两种以上执业资格证书的,仅按一人次计算。
  2.执业业绩(22分)
  (1)成立年限(5分):律师事务所成立达1年的,计1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2)业务收入(5分):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5年期间的年人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10万-20万的,计2分,年人均收入每增加10万元,增计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执业表彰(12分)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市级优秀的,0.5分/次;
  ②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省级优秀的,1分/次;
  ③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全国优秀的,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省、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1分/次;
  ⑤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级表彰的,3分/次。以上5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2分。
  3.职业经验(37分)
  (1)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曾担任本省或外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不包括政策性破产),每一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2分。
  (2)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承担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公司清算等诉讼及非讼业务的,每一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2分。
  (3)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所内或公司内专职律师、会计师、清算师、税务师受聘清算组或参与办理过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每一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上述第(1)项与第(3)项不能重复计算,已经作为律所业绩在第(1)项中加分的,其律师参与案件不再在第(3)项加分。
  (4)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5)加入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或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计2分。
  4.专业能力(16分)
  (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曾举办以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为主题,在全市(州)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研讨会或论坛的,主办单位每次加2分,协办单位每次加1分,总分不超过6分;
  (2)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①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1分;
  ②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2分;
  ③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3分;
  ④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6分;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本项得分限于作者为申请入册机构现有专职从业人员,以上4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5.职业责任保险(5分)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额达200万元的,计1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评定申请人是否入册及其等级。如申请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职业经验、执业业绩、专业能力、机构规模、职业责任保险。
  (二)对个人管理人的评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待机构管理人名册拟定后,以拟定的名单为基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定,提出建议名单。
  (三)对已在册管理人的调整方式
  本次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时,已进入省法院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破产管理人名册(2020年)》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参与本次申报。
  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在册管理人履职情况评定后将建议意见报省法院,此次名册修订后一并予以公示。如在册管理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本次名册修订将予以除名。被除名的相关机构或个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
  
  四、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法院分管副院长、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民二庭、督察室、司法行政装备处、信息技术处等部门人员组成。民二庭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请、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应于申请期限届满前向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入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中涉及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3日内补正。若逾期申报或未按通知补正材料,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将该机构或个人纳入本次管理人评审范围。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请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根据省法院制定的评定方式,通过征询意见、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初步评定综合分数,提出破产管理人等级建议后报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复评。
  (三)评审委员会经过复评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要求拟定初审名册,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guizhoucourt.gov.cn)、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贵州高院”)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入册资格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名册将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的时间及联系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15日,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签章的入册申请书、承诺书、自评分表各1份(入册申请书、承诺书、自评分表可从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下载)及汇编成册并编制页码的纸质版入册申请材料(内含入册申请书、承诺书及自评分表)2册及相应的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1张。各中院报名联系方式如下:
  1、贵阳中院:张洪齐,0851-88933163
  2、遵义中院:王鸿雁,0851-28322616
  3、安顺中院:朱俊蓉,0851-33508717
  4、黔南中院:杨墨,0854-8622119
  5、黔东南中院:田毅奕,0855-8350198
  6、铜仁中院:翁寿炳,0856-5930029
  7、毕节中院:詹淼,0857-8299002
  8、六盘水中院:祁瑞娟,0858-8780130
  9、黔西南中院:王克敏,0859-3249724

  七、其他
  本公告所涉及内容除法律规定外由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省法院民二庭:郭佳,0851-86209353
  省法院督查室:吴含忠,0851-86209693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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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贵阳市律师协会举办“法治乡村·携手同行”乡村振兴公益活动

2024年4月13日,由贵阳市司法局、花溪区司法局指导,贵阳市律师协会主办的“法治乡村·携手同行”乡村振兴公益活动在贵阳市花溪区青岩古镇龙井村隆重举行。   活动当日,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警务部)主任、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大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彭容江到花溪区青岩镇龙井村走访指导基层治理工作并慰问法治乡村活动工作人员。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明勇,花溪区委副书记、区长蒋芳菊,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李昱,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杨鸿,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吴晓东,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田景文一同走访。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朱山,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尚争,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唐明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薛军,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李永年等陪同走访。   张大石、彭容江一行对龙井村委会、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站、簸箕画坊、银坊、蜡染坊等进行实地走访,查看公益活动现场、村规民约,并与村“两委”、各坊主、法治进乡村活动工作人员等深入交流,详细了解基层治理、人民调解、企业经营、法治乡村活动开展情况,以及龙井村作为“全国文明村镇”、“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在基层法治等方面的相关工作成果。   彭容江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法治融入乡村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乡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鼓励律师在乡村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以更积极的态度、更专业的技能,配合村“两委”,服务好人民群众。   张大石强调,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地方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省市律师协会也要积极参与地方法治建设,村(社区)法律顾问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培训村(社区)两委干部、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发挥"关键少数"作用,示范带动广大村(居)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本次法治乡村活动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是法入人心、法治宣传。以推进乡村治理为抓手,市律协各专委在龙井村古今文化广场设置法律咨询台,对宪法、民法典、司法救助等法律知识进行普及,现场发放各类法治宣传资料,让群众把法律带回家。志愿者律师们还现场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讨薪、征地拆迁、婚姻家事等方面的法律热难点问题。   二是与民同行、送法下乡。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薛军等律协班子成员带领广大律师走访龙井村各坊间经营主体并对其进行普法宣传工作,推动提升经营主体法治思维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薛军与村民们亲切交流,了解了村民们在经营过程中的需求和困境,主动询问村民是否需要法律帮助。薛军说:“我们看到了村民的生活环境,也感受到了他们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和期待。”薛军一行还看望了龙井村老党员、困难户,听取他们的感受,讲解日常法律问题,共同增进幸福感和归属感。   夕阳西下、华灯初上,在古井文化广场,一曲铿锵的龙鼓声拉开了文艺演出的序幕。花溪区青岩镇党委书记刘海峰,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薛军分别致辞。本次活动采取多方协作、多元投入的方式,旨在将法律知识送到田间地头,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为和美乡村、平安乡村的建设贡献贵阳贵安律师力量。文艺表演穿插了现场提问与抢答环节,现场群众对主持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积极踊跃回答。演出最后,现场工作人员、表演人员、在场观众围绕篝火载歌载舞,本次活动在篝火晚会的欢声笑语中落幕。   本次活动以法治宣传、送法下乡、走访慰问、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是贵阳贵安律师扎根基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生动实践,彰显了贵阳贵安律师助力乡村法治建设、推动乡村振兴的坚定决心。未来,贵阳贵安律师将聚焦乡村发展特色,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服务乡村振兴保证作用,扎实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用法治元素赋能乡村振兴,在乡村振兴中发出贵阳贵安律师强有力的声音。   本次活动由市律协公益法律服务和社会责任委员会、市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市律协党建工作委员会、市律协文化与体育委员会、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市律协宣传委员会、中共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协办,同时得到贵阳贵安广大律师、各高校法学院及社会各界人士、龙井村全体村民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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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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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全省律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议

4月17日,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对全省律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警务部)主任、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大石主持会议并讲话。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全省9个市(州)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办负责同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纪学习教育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精神和司法部党组、省司法厅党委党纪学习教育部署会议精神,审议通过《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   会议强调,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律师行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广大律师要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做到模范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执业基本要求,始终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会议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律师行业特点,原原本本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解读,深化对《条例》的理解运用。注重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重在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要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组织书记上党课等形式,紧密结合律师行业工作实际和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灵活生动的学习方式,确保学习教育效果。要做好学习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工作,进一步端正学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要坚持示范带动。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委书记、班子成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律所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支委成员要坚持带头学习,坚持和所属党员同学习、共讨论,注意在研学、交流中增强对党纪党规的认识,加深理解。要加强警示教育。坚持以案促学、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注重用身边案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和广大律师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要抓好成果转化。把党纪学习教育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与深入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与深入推进行业“头雁行动”等统筹结合起来,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以党纪学习教育推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取得扎实成效,推进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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