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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高院
  • 发布时间:2023-03-02 11:19
  • 访问量:705

【概要描述】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于2020年编制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我省破产管理人数量与审判工作需要不匹配、工作质效仍待提高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省法院决定启动2023年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于2020年编制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我省破产管理人数量与审判工作需要不匹配、工作质效仍待提高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省法院决定启动2023年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破产管理人的数量和申报条件
  (一)本次编制管理人的数量
  为促进破产管理人良性、有序、竞争性履职,立足我省实际,破产管理人按照辖区范围确定。机构管理人数量:贵阳市辖区、遵义市辖区分别不超过50家,其余各中院辖区分别不超过35家。个人管理人数量:各中院辖区分别不超过20名。
  (二)申报条件
  1.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2.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任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能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评定为不合格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业务和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发表过破产相关专业文章等);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承诺书;
  9.自评分表。
  (二)个人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执业年限证明;
  3.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个人管理人的函件(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应属此次机构管理人的申请人或目前已在册且未被除名的机构管理人);
  4.与所在社会机构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属于某一社会中介机构的材料;
  5.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属于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等);
  6.职业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承诺书;
  9.自评分表。

  三、破产管理人的评定方式
  (一)对机构管理人的评定
  机构管理人按照属地执业原则提供关于执业业绩、职业经验、专业能力、职业责任保险的印证材料,总所或总公司的上述材料不作为分所或分支机构的印证材料。对申请入册的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对申请入册的破产管理人的分级根据评分标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初入册破产管理人原则上不评定为一级管理人。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机构规模(20分)
  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10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有专职税务师5人以上、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5人以上;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10人以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评估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三年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得8分。每增加5人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其总所应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有2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异地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其总所或总公司应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税务师资格或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20名以上。
  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人数按照属地执业原则统计,总所与分所执业律师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以上人数均含本数,同一人员具备两种以上执业资格证书的,仅按一人次计算。
  2.执业业绩(22分)
  (1)成立年限(5分):律师事务所成立达1年的,计1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2)业务收入(5分):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5年期间的年人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10万-20万的,计2分,年人均收入每增加10万元,增计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执业表彰(12分)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市级优秀的,0.5分/次;
  ②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省级优秀的,1分/次;
  ③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全国优秀的,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省、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1分/次;
  ⑤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级表彰的,3分/次。以上5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2分。
  3.职业经验(37分)
  (1)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曾担任本省或外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不包括政策性破产),每一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2分。
  (2)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承担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公司清算等诉讼及非讼业务的,每一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2分。
  (3)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所内或公司内专职律师、会计师、清算师、税务师受聘清算组或参与办理过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每一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上述第(1)项与第(3)项不能重复计算,已经作为律所业绩在第(1)项中加分的,其律师参与案件不再在第(3)项加分。
  (4)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5)加入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或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计2分。
  4.专业能力(16分)
  (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曾举办以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为主题,在全市(州)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研讨会或论坛的,主办单位每次加2分,协办单位每次加1分,总分不超过6分;
  (2)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①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1分;
  ②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2分;
  ③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3分;
  ④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6分;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本项得分限于作者为申请入册机构现有专职从业人员,以上4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5.职业责任保险(5分)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额达200万元的,计1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评定申请人是否入册及其等级。如申请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职业经验、执业业绩、专业能力、机构规模、职业责任保险。
  (二)对个人管理人的评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待机构管理人名册拟定后,以拟定的名单为基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定,提出建议名单。
  (三)对已在册管理人的调整方式
  本次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时,已进入省法院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破产管理人名册(2020年)》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参与本次申报。
  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在册管理人履职情况评定后将建议意见报省法院,此次名册修订后一并予以公示。如在册管理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本次名册修订将予以除名。被除名的相关机构或个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
  
  四、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法院分管副院长、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民二庭、督察室、司法行政装备处、信息技术处等部门人员组成。民二庭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请、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应于申请期限届满前向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入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中涉及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3日内补正。若逾期申报或未按通知补正材料,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将该机构或个人纳入本次管理人评审范围。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请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根据省法院制定的评定方式,通过征询意见、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初步评定综合分数,提出破产管理人等级建议后报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复评。
  (三)评审委员会经过复评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要求拟定初审名册,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guizhoucourt.gov.cn)、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贵州高院”)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入册资格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名册将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的时间及联系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15日,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签章的入册申请书、承诺书、自评分表各1份(入册申请书、承诺书、自评分表可从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下载)及汇编成册并编制页码的纸质版入册申请材料(内含入册申请书、承诺书及自评分表)2册及相应的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1张。各中院报名联系方式如下:
  1、贵阳中院:张洪齐,0851-88933163
  2、遵义中院:王鸿雁,

聚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概要描述】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于2020年编制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我省破产管理人数量与审判工作需要不匹配、工作质效仍待提高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省法院决定启动2023年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于2020年编制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我省破产管理人数量与审判工作需要不匹配、工作质效仍待提高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省法院决定启动2023年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破产管理人的数量和申报条件
  (一)本次编制管理人的数量
  为促进破产管理人良性、有序、竞争性履职,立足我省实际,破产管理人按照辖区范围确定。机构管理人数量:贵阳市辖区、遵义市辖区分别不超过50家,其余各中院辖区分别不超过35家。个人管理人数量:各中院辖区分别不超过20名。
  (二)申报条件
  1.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2.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任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能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评定为不合格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业务和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发表过破产相关专业文章等);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承诺书;
  9.自评分表。
  (二)个人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执业年限证明;
  3.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个人管理人的函件(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应属此次机构管理人的申请人或目前已在册且未被除名的机构管理人);
  4.与所在社会机构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属于某一社会中介机构的材料;
  5.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属于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等);
  6.职业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承诺书;
  9.自评分表。

  三、破产管理人的评定方式
  (一)对机构管理人的评定
  机构管理人按照属地执业原则提供关于执业业绩、职业经验、专业能力、职业责任保险的印证材料,总所或总公司的上述材料不作为分所或分支机构的印证材料。对申请入册的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对申请入册的破产管理人的分级根据评分标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初入册破产管理人原则上不评定为一级管理人。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机构规模(20分)
  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10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有专职税务师5人以上、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5人以上;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10人以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评估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三年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得8分。每增加5人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其总所应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有2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异地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其总所或总公司应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税务师资格或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20名以上。
  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人数按照属地执业原则统计,总所与分所执业律师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以上人数均含本数,同一人员具备两种以上执业资格证书的,仅按一人次计算。
  2.执业业绩(22分)
  (1)成立年限(5分):律师事务所成立达1年的,计1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2)业务收入(5分):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5年期间的年人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10万-20万的,计2分,年人均收入每增加10万元,增计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执业表彰(12分)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市级优秀的,0.5分/次;
  ②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省级优秀的,1分/次;
  ③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全国优秀的,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省、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1分/次;
  ⑤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级表彰的,3分/次。以上5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2分。
  3.职业经验(37分)
  (1)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曾担任本省或外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不包括政策性破产),每一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2分。
  (2)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承担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公司清算等诉讼及非讼业务的,每一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2分。
  (3)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所内或公司内专职律师、会计师、清算师、税务师受聘清算组或参与办理过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每一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上述第(1)项与第(3)项不能重复计算,已经作为律所业绩在第(1)项中加分的,其律师参与案件不再在第(3)项加分。
  (4)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5)加入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或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计2分。
  4.专业能力(16分)
  (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曾举办以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为主题,在全市(州)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研讨会或论坛的,主办单位每次加2分,协办单位每次加1分,总分不超过6分;
  (2)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①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1分;
  ②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2分;
  ③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3分;
  ④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6分;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本项得分限于作者为申请入册机构现有专职从业人员,以上4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5.职业责任保险(5分)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额达200万元的,计1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评定申请人是否入册及其等级。如申请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职业经验、执业业绩、专业能力、机构规模、职业责任保险。
  (二)对个人管理人的评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待机构管理人名册拟定后,以拟定的名单为基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定,提出建议名单。
  (三)对已在册管理人的调整方式
  本次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时,已进入省法院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破产管理人名册(2020年)》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参与本次申报。
  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在册管理人履职情况评定后将建议意见报省法院,此次名册修订后一并予以公示。如在册管理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本次名册修订将予以除名。被除名的相关机构或个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
  
  四、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法院分管副院长、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民二庭、督察室、司法行政装备处、信息技术处等部门人员组成。民二庭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请、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应于申请期限届满前向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入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中涉及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3日内补正。若逾期申报或未按通知补正材料,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将该机构或个人纳入本次管理人评审范围。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请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根据省法院制定的评定方式,通过征询意见、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初步评定综合分数,提出破产管理人等级建议后报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复评。
  (三)评审委员会经过复评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要求拟定初审名册,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guizhoucourt.gov.cn)、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贵州高院”)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入册资格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名册将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的时间及联系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15日,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签章的入册申请书、承诺书、自评分表各1份(入册申请书、承诺书、自评分表可从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下载)及汇编成册并编制页码的纸质版入册申请材料(内含入册申请书、承诺书及自评分表)2册及相应的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1张。各中院报名联系方式如下:
  1、贵阳中院:张洪齐,0851-88933163
  2、遵义中院:王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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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于2020年编制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我省破产管理人数量与审判工作需要不匹配、工作质效仍待提高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省法院决定启动2023年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于2020年编制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我省破产管理人数量与审判工作需要不匹配、工作质效仍待提高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省法院决定启动2023年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破产管理人的数量和申报条件
  (一)本次编制管理人的数量
  为促进破产管理人良性、有序、竞争性履职,立足我省实际,破产管理人按照辖区范围确定。机构管理人数量:贵阳市辖区、遵义市辖区分别不超过50家,其余各中院辖区分别不超过35家。个人管理人数量:各中院辖区分别不超过20名。
  (二)申报条件
  1.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2.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任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能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评定为不合格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业务和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发表过破产相关专业文章等);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承诺书;
  9.自评分表。
  (二)个人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执业年限证明;
  3.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个人管理人的函件(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应属此次机构管理人的申请人或目前已在册且未被除名的机构管理人);
  4.与所在社会机构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属于某一社会中介机构的材料;
  5.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属于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等);
  6.职业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承诺书;
  9.自评分表。

  三、破产管理人的评定方式
  (一)对机构管理人的评定
  机构管理人按照属地执业原则提供关于执业业绩、职业经验、专业能力、职业责任保险的印证材料,总所或总公司的上述材料不作为分所或分支机构的印证材料。对申请入册的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对申请入册的破产管理人的分级根据评分标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初入册破产管理人原则上不评定为一级管理人。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机构规模(20分)
  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10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有专职税务师5人以上、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5人以上;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10人以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评估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三年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得8分。每增加5人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其总所应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有2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异地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其总所或总公司应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有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税务师资格或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20名以上。
  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人数按照属地执业原则统计,总所与分所执业律师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以上人数均含本数,同一人员具备两种以上执业资格证书的,仅按一人次计算。
  2.执业业绩(22分)
  (1)成立年限(5分):律师事务所成立达1年的,计1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2)业务收入(5分):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5年期间的年人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10万-20万的,计2分,年人均收入每增加10万元,增计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执业表彰(12分)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市级优秀的,0.5分/次;
  ②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省级优秀的,1分/次;
  ③受表彰为与执业相关的全国优秀的,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省、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1分/次;
  ⑤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级表彰的,3分/次。以上5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2分。
  3.职业经验(37分)
  (1)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曾担任本省或外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不包括政策性破产),每一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2分。
  (2)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承担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公司清算等诉讼及非讼业务的,每一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2分。
  (3)2013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所内或公司内专职律师、会计师、清算师、税务师受聘清算组或参与办理过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每一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上述第(1)项与第(3)项不能重复计算,已经作为律所业绩在第(1)项中加分的,其律师参与案件不再在第(3)项加分。
  (4)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5)加入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或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计2分。
  4.专业能力(16分)
  (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曾举办以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为主题,在全市(州)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研讨会或论坛的,主办单位每次加2分,协办单位每次加1分,总分不超过6分;
  (2)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①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1分;
  ②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2分;
  ③本所、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3分;
  ④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6分;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本项得分限于作者为申请入册机构现有专职从业人员,以上4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5.职业责任保险(5分)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额达200万元的,计1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评定申请人是否入册及其等级。如申请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职业经验、执业业绩、专业能力、机构规模、职业责任保险。
  (二)对个人管理人的评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待机构管理人名册拟定后,以拟定的名单为基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定,提出建议名单。
  (三)对已在册管理人的调整方式
  本次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时,已进入省法院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破产管理人名册(2020年)》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参与本次申报。
  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在册管理人履职情况评定后将建议意见报省法院,此次名册修订后一并予以公示。如在册管理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本次名册修订将予以除名。被除名的相关机构或个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
  
  四、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法院分管副院长、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民二庭、督察室、司法行政装备处、信息技术处等部门人员组成。民二庭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请、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应于申请期限届满前向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入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中涉及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3日内补正。若逾期申报或未按通知补正材料,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将该机构或个人纳入本次管理人评审范围。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请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根据省法院制定的评定方式,通过征询意见、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初步评定综合分数,提出破产管理人等级建议后报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复评。
  (三)评审委员会经过复评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要求拟定初审名册,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guizhoucourt.gov.cn)、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贵州高院”)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入册资格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名册将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的时间及联系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15日,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签章的入册申请书、承诺书、自评分表各1份(入册申请书、承诺书、自评分表可从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下载)及汇编成册并编制页码的纸质版入册申请材料(内含入册申请书、承诺书及自评分表)2册及相应的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1张。各中院报名联系方式如下:
  1、贵阳中院:张洪齐,0851-88933163
  2、遵义中院:王鸿雁,0851-28322616
  3、安顺中院:朱俊蓉,0851-33508717
  4、黔南中院:杨墨,0854-8622119
  5、黔东南中院:田毅奕,0855-8350198
  6、铜仁中院:翁寿炳,0856-5930029
  7、毕节中院:詹淼,0857-8299002
  8、六盘水中院:祁瑞娟,0858-8780130
  9、黔西南中院:王克敏,0859-3249724

  七、其他
  本公告所涉及内容除法律规定外由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省法院民二庭:郭佳,0851-86209353
  省法院督查室:吴含忠,0851-86209693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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