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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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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 分类:高层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高检
  • 发布时间:2023-03-03 11:26
  • 访问量:297

【概要描述】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

印发十条意见

依法保障律师

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等执业权利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从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这十条意见是: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严肃责任落实、强化沟通协调。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对于这些事项,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检察机关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为律师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

 

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律师可以直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上述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二、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三、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人民检察院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规范电子卷宗制作标准,提高制作效率,确保电子卷宗完整、清晰、准确,便于查阅。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四、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拟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配备记录人员,完整记录律师意见和工作过程。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记录在案。

 

五、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律师就办案工作提出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应当吸收。在案件办结前,应当通过约见、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写明律师相关信息,并载明律师意见、检察机关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六、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确有不便的,经辩护律师同意,可以安排值班律师在场履职。

 

七、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会见,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会见条件的,要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取得理解。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监狱建立及时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律师会见问题解决。

 

八、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也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反映,律师协会要及时将问题线索转交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控告申诉或问题线索后,应当作为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在第一时间受理,并于十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律师。对于律师提出的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办理的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公布各地维权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方便律师查询联系。

 

九、严肃责任落实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考评体系,引导检察人员全面履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责任。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律师控告申诉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未予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予以通报或移送相关线索。对于检察人员违反职责阻碍律师依法执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十、强化沟通协调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发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不能保证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问题,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检律同堂培训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检律同堂培训。围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检律互动亲清有度,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工作,不断提高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治化水平。

头条|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概要描述】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

印发十条意见

依法保障律师

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等执业权利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从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这十条意见是: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严肃责任落实、强化沟通协调。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对于这些事项,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检察机关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为律师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

 

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律师可以直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上述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二、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三、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人民检察院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规范电子卷宗制作标准,提高制作效率,确保电子卷宗完整、清晰、准确,便于查阅。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四、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拟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配备记录人员,完整记录律师意见和工作过程。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记录在案。

 

五、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律师就办案工作提出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应当吸收。在案件办结前,应当通过约见、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写明律师相关信息,并载明律师意见、检察机关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六、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确有不便的,经辩护律师同意,可以安排值班律师在场履职。

 

七、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会见,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会见条件的,要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取得理解。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监狱建立及时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律师会见问题解决。

 

八、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也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反映,律师协会要及时将问题线索转交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控告申诉或问题线索后,应当作为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在第一时间受理,并于十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律师。对于律师提出的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办理的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公布各地维权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方便律师查询联系。

 

九、严肃责任落实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考评体系,引导检察人员全面履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责任。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律师控告申诉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未予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予以通报或移送相关线索。对于检察人员违反职责阻碍律师依法执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十、强化沟通协调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发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不能保证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问题,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检律同堂培训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检律同堂培训。围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检律互动亲清有度,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工作,不断提高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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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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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十条意见

依法保障律师

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等执业权利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从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这十条意见是: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严肃责任落实、强化沟通协调。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对于这些事项,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检察机关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为律师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
 
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律师可以直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上述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二、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三、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人民检察院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规范电子卷宗制作标准,提高制作效率,确保电子卷宗完整、清晰、准确,便于查阅。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四、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拟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配备记录人员,完整记录律师意见和工作过程。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记录在案。
 
五、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律师就办案工作提出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应当吸收。在案件办结前,应当通过约见、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写明律师相关信息,并载明律师意见、检察机关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六、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确有不便的,经辩护律师同意,可以安排值班律师在场履职。
 
七、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会见,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会见条件的,要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取得理解。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监狱建立及时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律师会见问题解决。
 
八、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也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反映,律师协会要及时将问题线索转交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控告申诉或问题线索后,应当作为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在第一时间受理,并于十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律师。对于律师提出的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办理的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公布各地维权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方便律师查询联系。
 
九、严肃责任落实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考评体系,引导检察人员全面履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责任。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律师控告申诉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未予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予以通报或移送相关线索。对于检察人员违反职责阻碍律师依法执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十、强化沟通协调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发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不能保证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问题,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检律同堂培训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检律同堂培训。围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检律互动亲清有度,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工作,不断提高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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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关于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 律师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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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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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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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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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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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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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师行业妇联走进七星关区开展“巾帼律师走乡村、培树法律明白人”活动

  为提升乡村法治水平,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女律师专业优势,今年4月,省律师行业妇联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妇联签订结对协议,在七星关区53个乡镇(社区)开展“巾帼律师走乡村、培树法律明白人”活动,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力量。   活动启动以来,53名毕节市女律师组建巾帼律师服务团队,通过“一对一”“多对一”需求对接、“线上+线下”多元形式普法、“理论+实践”法律培训赋能等方式,实现普法范围“全覆盖”,做基层乡村发展“永不掉线”的法律服务后盾。     核心在“结对”,关键在“精准”。活动伊始,女律师主动与结对乡镇妇联干部建立联系,了解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困惑和群众实际需求,将核心聚焦到婚姻家庭、土地承包、邻里纠纷、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经过前期有效沟通,不仅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也为后续开展精准、常态的法律服务打下了坚实基础、绘制出一幅清晰地“需求画像”,以“问需于实”的方式,确保结对帮扶工作真正“不走过场、对症下药、帮在点上、扶在实处”。   建立“家门口”法律咨询与援助渠道。在各村镇(社区)的支持下,积极宣传“巾帼律师法律服务站”,公布律师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聚焦高发易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土地承包权益、继承问题、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村民,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受理申请并全程跟踪反馈,确保应援尽援,有效满足群众法律需求。开展“守护蓓蕾”儿童权益保护行动,在乡村小学和教学点进行法治互动课程覆盖学龄儿童2000余人,提升儿童自我保护能力;联合当地妇联、村委会筛查并建立重点儿童档案,为其中遭遇监护失当、抚养费纠纷等问题的儿童提供专门对接法律援助。   赋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提升。女律师与乡镇(社区)干部进行“一对一”“多对一”的结对,着力培养一批懂法律、会维权、善调解的基层“法律明白人”。针对妇女骨干、女性村干部等开展集中培训、线上学习(线上直播、录播课程、微信群答疑)、实践指导等100余次,灵活推送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实现优质法律资源共享,将法律知识精准送到基层,赋能基层妇联干部,使其成为乡村法治“宣传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妇儿权益“守门员”,培养一批基层维权中坚力量。     打造“永不掉线”的法律服务后盾。考虑到基层干部工作繁忙,大规模、高频次的集中活动难以实现,女律师根据各地实际逐渐摸索出一套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创建“线上法律资源库”,便于结对干部随时查阅、学习;建立“一对一法律咨询”渠道,实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定期推送“普法微资讯”(法律微讲堂),以“普法小贴士”形式帮助结对干部“充电”;成立“线上案例研讨会”(线上圆桌会),鼓励匿名分享疑难案件和问题,组织多人在线讨论,引导共同分析,寻找解决方法,在实践中提升结对干部运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全省女律师将继续努力,不断创新普法形式和内容,进一步增强乡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让法律知识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群众心中,助力平安家庭、平安贵州建设。”省律师行业妇联主席李嫣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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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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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协同合力 共商行业发展——贵州省律师协会赴粤开展考察交流活动

  10月30日至3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东中西部对口帮扶部署,进一步推动粤黔律师行业交流协作,深入推进律师行业统战工作,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潘登勇,贵州省律师行业新联会会长郑世红,副会长姜桢祥,副会长、省律协统战委副主任李军等一行,赴广东省律师协会及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律师行业分会开展统战工作专题考察交流。   10月30日,考察组首先参观了广东省律师协会,深入了解协会工作机制、阵地建设及发展成效。随后,双方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议室举行座谈。广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徐敏彪,副会长毕亚林等有关负责人参加座谈。座谈会上,两地律师协会围绕律师行业整体发展、统战工作路径、参政议政实践、青年律师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了经验做法。     10月31日,考察组前往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律师行业分会座谈交流。广东省新阶联律师行业分会会长郭蕾,副会长南芳、徐春龙、丁亚民等参与座谈。郭蕾介绍了广东省新阶联律师行业分会成立发展情况,并着重分享了“新力建功 公益同行”“新力建功 湾区同行”“新力建功 律企同行”三个品牌项目开展情况。郑世红则分享了贵州省律师行业新联会自成立以来的工作进展与经验。与会人员还就律师行业统战工作的深化路径、品牌建设等议题展开热烈讨论,凝聚了广泛共识。     考察期间,考察组还实地走访了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深入了解各律所的办公环境、发展历程与组织架构,并就律所管理、业务创新等内容进行了深度交流,互鉴有益经验。   潘登勇在总结中表示,衷心感谢广东省律师协会长期以来对贵州律师行业的关心与支持。他指出,此次考察交流不仅巩固了粤黔律师行业之间的友谊,也拓宽了合作思路,汲取了诸多宝贵经验,为未来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实现粤黔两省律师行业协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双方一致认为,将以此次交流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常态化沟通机制,推动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持续加强互访互学与共建共享,积极探索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与新机制,共同推进两地律师行业向专业化、规范化、高质量迈进,为两地法治建设注入更强的行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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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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