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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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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 分类:高层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高检
  • 发布时间:2023-03-03 11:26
  • 访问量:297

【概要描述】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

印发十条意见

依法保障律师

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等执业权利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从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这十条意见是: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严肃责任落实、强化沟通协调。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对于这些事项,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检察机关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为律师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

 

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律师可以直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上述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二、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三、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人民检察院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规范电子卷宗制作标准,提高制作效率,确保电子卷宗完整、清晰、准确,便于查阅。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四、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拟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配备记录人员,完整记录律师意见和工作过程。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记录在案。

 

五、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律师就办案工作提出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应当吸收。在案件办结前,应当通过约见、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写明律师相关信息,并载明律师意见、检察机关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六、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确有不便的,经辩护律师同意,可以安排值班律师在场履职。

 

七、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会见,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会见条件的,要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取得理解。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监狱建立及时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律师会见问题解决。

 

八、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也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反映,律师协会要及时将问题线索转交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控告申诉或问题线索后,应当作为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在第一时间受理,并于十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律师。对于律师提出的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办理的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公布各地维权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方便律师查询联系。

 

九、严肃责任落实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考评体系,引导检察人员全面履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责任。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律师控告申诉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未予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予以通报或移送相关线索。对于检察人员违反职责阻碍律师依法执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十、强化沟通协调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发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不能保证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问题,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检律同堂培训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检律同堂培训。围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检律互动亲清有度,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工作,不断提高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治化水平。

头条|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概要描述】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

印发十条意见

依法保障律师

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等执业权利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从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这十条意见是: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严肃责任落实、强化沟通协调。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对于这些事项,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检察机关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为律师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

 

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律师可以直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上述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二、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三、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人民检察院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规范电子卷宗制作标准,提高制作效率,确保电子卷宗完整、清晰、准确,便于查阅。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四、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拟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配备记录人员,完整记录律师意见和工作过程。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记录在案。

 

五、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律师就办案工作提出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应当吸收。在案件办结前,应当通过约见、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写明律师相关信息,并载明律师意见、检察机关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六、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确有不便的,经辩护律师同意,可以安排值班律师在场履职。

 

七、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会见,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会见条件的,要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取得理解。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监狱建立及时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律师会见问题解决。

 

八、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也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反映,律师协会要及时将问题线索转交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控告申诉或问题线索后,应当作为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在第一时间受理,并于十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律师。对于律师提出的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办理的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公布各地维权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方便律师查询联系。

 

九、严肃责任落实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考评体系,引导检察人员全面履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责任。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律师控告申诉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未予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予以通报或移送相关线索。对于检察人员违反职责阻碍律师依法执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十、强化沟通协调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发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不能保证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问题,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检律同堂培训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检律同堂培训。围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检律互动亲清有度,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工作,不断提高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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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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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

印发十条意见

依法保障律师

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等执业权利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从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这十条意见是: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严肃责任落实、强化沟通协调。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对于这些事项,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检察机关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为律师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
 
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律师可以直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上述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二、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三、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人民检察院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规范电子卷宗制作标准,提高制作效率,确保电子卷宗完整、清晰、准确,便于查阅。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四、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拟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配备记录人员,完整记录律师意见和工作过程。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记录在案。
 
五、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律师就办案工作提出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应当吸收。在案件办结前,应当通过约见、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写明律师相关信息,并载明律师意见、检察机关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六、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确有不便的,经辩护律师同意,可以安排值班律师在场履职。
 
七、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会见,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会见条件的,要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取得理解。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监狱建立及时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律师会见问题解决。
 
八、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也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反映,律师协会要及时将问题线索转交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控告申诉或问题线索后,应当作为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在第一时间受理,并于十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律师。对于律师提出的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办理的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公布各地维权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方便律师查询联系。
 
九、严肃责任落实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考评体系,引导检察人员全面履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责任。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律师控告申诉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未予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予以通报或移送相关线索。对于检察人员违反职责阻碍律师依法执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十、强化沟通协调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发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不能保证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问题,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检律同堂培训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检律同堂培训。围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检律互动亲清有度,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工作,不断提高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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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贵州律师行业积极开展宪法宣传活动(二)

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施行四十一周年,今年的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12月1日至7日是第六个宪法宣传周,2023年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贵州律师行业开展宪法宣传活动的情况吧!   省律协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贵州涉外法治建设”主题活动   12月5日,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由中共贵州省委统战部、贵州省司法厅指导,贵州省新联会、贵州省律师协会主办的第28期“新黔进·网络公益大讲堂”活动在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举办,活动由省新联会会长朱山主持。   活动邀请到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陈咏梅围绕涉外法治概念演变及内涵,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原则、利器和保障,对贵州涉外法治建设的建议等方面作主题分享。   圆桌座谈环节,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陈咏梅,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执委会委员白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白帆,贵州省法治研究服务保障中心负责人、副研究员邹易材,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阮志群,贵州省律师协会归国留学人员工作委主任、贵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佳益,贵州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委会主任、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副教授王凌松等专家学者围绕活动主题,从对外贸易投资情况、培养涉外律师队伍、建设涉外一流律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律服务、海外权益维护等方面进行交流分享。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副会长汪晓迅、归东,副监事长李嫣,留归委、涉外委等律师代表近100余人参加了线下活动。   遵义市   山一所进校园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12月1日,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汪伦受邀到遵义市文化小学忠庄校区,以“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为主题作法律知识讲座,引导学生们学习宪法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   针对小学生群体,汪伦用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语言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律地位以及重要性,并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展开讲授。   盈科(遵义)所进校园开展普法知识讲座   在宪法周来临之际,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如晨受邀到遵义市第四十二中学开展“未成年人反诈骗暨防范网络犯罪侵害”知识讲座,该校1800余名师生参加本次活动。   讲座中,艾如晨通过讲解分析目前最为常见的犯罪形式,揭露了各类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提醒同学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生活的同时,要牢牢树立善于借助学校、家庭、社会等力量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六盘水市   辅晟所开展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   12月4日,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在水城区双水大广场开展“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宪法,针对群众法治需求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在宣传活动中,该所律师现场解答群众咨询4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最大限度的扩大宪法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推动宪法精神进基层,使宪法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中。   毕节市   众哲所进校园开展法律宣讲讲座   11月30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在威宁县第十一中学开展了以“法治教育进校园,青春护航助成长”为主题的法律宣讲讲座。   此次宣讲讲座,安欧宁律师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内容入手,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着重给学生们讲解了预防校园欺凌、未成年人性侵等法律知识,引导学生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黔东南   同熙所开展“宪法进军营”活动   2023年12月1日,为开展好“宪法宣传周”普法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贵州同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璐律师与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人员到凯里市人民武装部,开展2023年“宪法进军营”活动,为市人武部的官兵送上一场丰富的法治讲座。   陆璐律师为参加活动的官兵开展了一堂精彩的宪法宣讲课,以图文并茂的方式,通过五个方面对宪法的概念及作用、宪法发展及修改意义、宪法与一般法律区别、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以及宪法相关疑问及解答等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和重点讲解。   铁力所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活动    12月4日,在国家宪法日当天,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主动延伸法治宣传触角,来到凯里市万博广场参加“凯里市2023年“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一条街”活动”。    本次活动向到现场的社区居民赠送法律资料,讲解典型案例,针对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答疑解惑。活动中,向群众发放民法典、宪法等宣传资料共计1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6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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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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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师协会监事会调研组赴云南省交流学习并参加论坛

为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聚焦“一带一路”建设重大战略,深化交流合作、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涉外法律服务发展,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由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会成员、律师代表等17人组成的调研组赴云南省开展交流学习活动并参加“南亚东南亚投资与贸易合规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论坛”。   11月30日,调研组一行参观了云南省律师协会并开展交流座谈。座谈会上,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朱山介绍了贵州省律师行业基本情况及监事会工作情况。朱山表示,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会自成立以来,一是坚持政治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开创监督格局;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能力;三是紧密联系会员,深入基层调研,拓宽监督渠道;四是加强交流学习,借鉴工作经验,探索监督模式。   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晓迅介绍了贵州省涉外法律服务基本情况并表示,云南省律师行业依托地域和社会经济发展优势,在涉外法律服务上已经取得了可喜成效,很多经验非常值得学习借鉴。下步工作中,将加强黔滇两省律师行业互动交流,聚焦涉外律师人才培养,促进涉外法治建设,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杨金勤向调研组一行介绍了云南省律师协会及监事会相关工作情况:一是“四化同步”抓党建,即“坚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与党组织建设同步、坚持律师执业申请与党员信息采集同步、坚持律师日常转所与党组织关系接转同步、坚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与党支部工作考核同步”。二是在全省律所开展“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工程,努力打造一批管理运行规范,具有一定规模,专业特点突出,品牌效应显著,面向国内国际的优秀律所。三是探索律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设立执业机构新模式。四是紧扣“十四五”时期“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提升”的发展目标,推动全省律师行业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一手抓党建、一手抓创建”双轮驱动的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局面。   随后,调研组一行前往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观摩,认真听取律所基本情况介绍,深入了解律所党建、涉外工作、队伍建设等情况。   12月1日,调研组一行还参加了“南亚东南亚投资与贸易合规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论坛”。大家纷纷表示,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政治、外交和经贸关系日益紧密。云南作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是通往南亚东南亚的窗口和门户,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在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大胆实践,为全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贡献了云南方案。贵州当前在服务高质量发展、聚焦涉外法治建设方面,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还存短板和弱项,希望通过交流学习,共建联动机制,搭建孵化平台,努力培养储备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家视野的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为提高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水平,培养和引导跨境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寻求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主动意识,助力国家涉外法治建设贡献贵州律师力量。   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朱山,副会长汪晓迅,副监事长屈超勇、令狐兴中、王琴、李嫣、张宏毅、吴文兵,监事钟远人、罗孝堂、李春阳、王静、李军、肖建军、贺壮志,律师代表王凌松等全程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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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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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第28期“新黔进·网络公益大讲堂——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贵州涉外法治建设”主题活动邀您参加

在中共贵州省委统战部、省司法厅指导下,由贵州省新联会、贵州省律师协会主办的第28期“新黔进·网络公益大讲堂——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贵州涉外法治建设”主题活动定于2023年12月5日在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举行,由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陈咏梅作主题分享。   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一、活动主题 新黔进·网络公益大讲堂-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贵州涉外法治建设   二、活动时间 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15:00   三、活动地点 省社会主义学院综合文化楼六楼会议室   四、活动方式 扫描微信群二维码,入群即为报名成功(报名人数限30人),观看直播扫描海报直播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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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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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日报》刊文|贵州律师开展系列普法活动 助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12月4日,《贵州日报》刊文:《贵州律师开展系列普法活动   助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在第十个“12·4”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我省律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宪法宣传进校园、进单位、进企业、进网络等系列普法活动,助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11月30日下午,多名律师走进金沙县第六小学开展宪法专题宣讲活动,为该校的218名学生、60名家长,讲解宪法日的来历、设立宪法日的目的和意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为引导戒毒人员增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律师为黔东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近60名戒毒人员,对宪法的基本内容、重要地位和基本架构进行整体解读,重点讲解宪法的作用、价值、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等知识。   为实现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增强宪法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律师们还走进企业、做客媒体直播间、依托微信公众号平台等,细致解读宪法的主要特征、地位作用,通过讲述自身与宪法的故事,生动解析宪法热点问题。贵州律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有效调动人民群众普法积极性,助力推进“宪法宣传周”活动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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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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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贵州省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颁奖礼举行 徐麟 李炳军作批示 时光辉致辞

12月4日,2023年贵州省“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颁奖礼在贵阳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麟,省委副书记、省长李炳军作出批示。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时光辉出席并致辞,省领导杨永英、贾利军、唐德智出席。     徐麟在批示中向获奖同志表示祝贺。他表示,希望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以法治人物为榜样,积极参加“宪法宣传周”各项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贵州实践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李炳军在批示中要求,全省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满意度,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时光辉在致辞中指出,要持续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省各领域全过程,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贵州、法治贵州。     据悉,今年5月,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法宣办联合启动了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宣传活动,遴选产生了“十大法治人物”最终人选。活动现场向“十大法治人物”颁发了奖杯和证书。     入围“十大法治人物”候选人、基层一线干警、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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