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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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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时间:2023-04-18 14:51
  • 访问量:787

【概要描述】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 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落实”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体现出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重点围绕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多元化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形成工作机制、搭建协调平台、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带动地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下大力气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共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心圆”。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



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二: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畅通家庭和社区再社会化渠道

 

案例三: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案例四: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保护救助

 

案例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夏某某保护救助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社会支持协同

 

案例六: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护救助案——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助推乡村综合治理







 






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

——拓展社会支持资源

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段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2月,段某某独自回家途中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21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8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3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检察+团委+社工”开展社会调查与家庭教育评估。海淀区检察院依托与团区委共同建立的社会资源链接机制,委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贯通开展社会调查和家庭教育评估,为后续帮教及家庭教育指导提供基础。多类型专业社工深度介入,司法社工以段某某犯罪原因、法律认知、再犯风险等为主要调查内容,出具社会调查报告;驻校社工通过段某某平时在校表现、走访老师同学,出具段某某社会关系、朋辈群体情况;家庭教育评估社工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具《家庭教育指导评估报告》。通过调查评估,了解到段某某一贯表现优异,后受父母离异影响又恰逢青春期,开始出现厌学、抽烟、喝酒、不良交友等偏差行为,段某某父母存在疏于管教、不良行为习惯影响等问题,确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二)“检察+社工+妇联”开展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联合专业帮教社工对段某某每月一次定期访谈,倾听了解其想法,对其提供正向支持,并结合法治教育、矫治教育小组活动、心理疏导开展针对性和精细化帮教。经过帮教,段某某改变了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学习状态良好,在某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检察机关还在妇联的协调下,委托专家开展家庭教育测评、制定方案、出具《家庭教育指导意见》,召开宣告会对段某某父母进行训诫,并与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共同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促使段某某父母调整自身行为,提升监护教育能力,家庭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检察机关+团委+N”拓展社会支持体系资源。海淀区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口,与团区委、区妇联、中国儿童中心、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完善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联动工作机制,确定“检察机关启动程序全程主导、团委链接资源保障资金、社会资源提供专业支持”工作模式,建立“社会调查、家庭教育评估、制定考察帮教方案和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宣告训诫、长期帮教指导”的工作流程,继中国儿童中心之后,持续引入高校、心理咨询机构等更多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专业社会支持体系,与团委、妇联、社工多方联动,引入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等多方面专业社会资源,贯通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多个环节工作,纠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多维度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实现教育挽救保护目标。


 






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畅通家庭和社区

再社会化渠道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涂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涂某先后三次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出租屋内盗窃外来务工人员手机等物品,共计人民币1497元。2022年2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3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2年9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专业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开展全面社会调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全省建立了“春蕾安全员”机制,聘请妇联、团委、民政、社区等工作人员参与未检社会支持工作。诏安县检察院发挥社工专业优势和基层春蕾安全员熟悉亲近涂某及其家庭成员的优势,帮助消除涂某对抗情绪,快速建立信任关系。社工通过多次家访,观察涂某的居住成长环境及家庭成员间互动模式,协同春蕾安全员辅助收集涂某个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根源,为涂某量身定制了由社工负责专业干预、春蕾安全员负责日常观护专业协同的帮教计划。

 

(二)督促监护令结合社区志愿活动赋能家庭支持。诏安县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涂某监护人改变以打骂代替教育的习惯,加强与涂某正向沟通。由春蕾安全员对督促监护令履行情况跟进监督考察,及时反馈动态;由社工根据反馈情况,分阶段针对性地开展多次家庭教育指导。同时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安排涂某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6次,营造友好接纳环境,强化了涂某与社会的正向链接。涂某在志愿服务期间表现得到肯定,并在感受家庭关怀、社区支持、社会接纳情况下,表露出积极的自我改变意愿。

 

(三)引导正确认知帮助就业促成自我改变。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检察机关进行3次互动交流,社工开展6次个案面谈,春蕾安全员加强日常观护,在共同强化涂某规则意识的同时,激发涂某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寻求就业的意愿。社工及时鼓励涂某改变与成长,并帮助联系与其能力、兴趣相匹配的职业资源,涂某争取到了由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的就业机会。社工与春蕾安全员实时关注涂某工作状态,引导其正向改变和内生成长。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时,经评估,涂某与家庭亲子关系明显改善,工作稳定积极,生活目标清晰,实现了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引导社工专业力量与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之间建立有效链接,实现专业保护与社会保护融合发力。社工依托社会支持体系拓展当地保护资源,实现获取信息更全面、安排活动更便捷、回归社会渠道更丰富。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依托专业化协同机制,实现干预帮教更专业、督促监护更有力,改变成长更有效,更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融合保护理念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实践应用,实现了未成年人保护力量叠加放大效应。


 






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全流程引入

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伊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伊某某伙同张某某(成年人,已判刑)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某大酒店盗窃价值6435元的电脑主机显卡2张。另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伊某某伙同甘某某、郭某某等人(均系成年人,已判刑)多次到蕲春县某镇批零超市盗窃散装饮料,价值1233元。2022年4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伊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10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过程】

 

(一)联合社会力量同步调查同步评价。蕲春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与司法社工组织一道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伊某某涉罪主因系交友不慎、父母溺爱。检察机关认为伊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高三学生,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社区及学校代表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各方面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

 

(二)依托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精准帮教。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征求伊某某父母同意,将伊某某送入红安某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为其量身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观护基地通过法治教育、劳动实践、公益服务等增强伊某某法治意识,矫正其不良习惯,专门安排文化课老师为其补课,备战高考。检察官每两周对帮教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不定期进行面对面交流,引入专业心理辅导,强化矫治转化。

 

(三)通过再社会化帮助顺利复学升学。检察机关与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共同努力,帮助伊某某回归社会。县教育局协调保留伊某某学籍、高考报名,县团委动员青年司法社工与其结对,县妇联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县关工委开展法治教育,共同激励伊某某改过自新。伊某某顺利参加高考,被湖北某高校录取,目前在校表现良好。

 

【典型意义】

 

在罪错未成年干预和矫治过程中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同步评价机制、社会观护机制、再社会化促进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增进社会接纳、强化再社会化效果,实现检察机关“一家独管”向“社会共管”转变,单一“行为矫治”向促进“未来发展”转变,程序保障向权利保护转变,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升级。


 






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

——跨区域社会支持

体系保护救助






 


【基本案情】

 

被害人庞某,案发时10周岁,单亲家庭儿童。2021年9月3日,庞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一工地出租屋内遭到邻居张某某猥亵。2021年9月4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受邀介入,同年11月4日受理审查起诉,张某某以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案件办理期间,光明区检察院与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启动异地协作保护救助被害人庞某工作。

 

【履职情况】

 

(一)检察机关与共青团全方位协作主导全面保护。光明区检察院和团区委依托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平台,按照“需求吹哨、职能报到、资源配套”模式,联动多部门协同介入,检察院联动公安局启动一站式保护,同步委派深圳市福田区启航公益服务中心司法社工开展保护,团委发挥群团职能优势联合民政、教育、卫健等多部门参与,召开多次协调会议,共同开展司法救助、临时安置、精神治疗、心理抚慰修复干预、家庭功能赋能干预等全方位立体化保护。

 

(二)专业司法社工等多元社会力量协同落实全面保护。针对庞某年龄较小的情况,司法社工作为专业力量介入,团委社工、社区社工、儿童社工等协同介入,组建社会保护团队,对庞某开展系统性专业评估,评估其在性意识、防护能力、心理创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系统开展了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创伤疗愈、自我保护意识培养、监护督促、亲子关系修复等全方位精准保护措施,多方社会支持力量协同帮助庞某消除被侵害的影响,恢复并改善成长环境,修复并改善庞某个人、家庭、学校及社会关系。

 

(三)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异地联动体系落实综合保护。通过建立司法救助金异地监管、社会力量异地协同和监护监督异地跟踪等机制,光明区检察院联合团委、民政、专业司法社工等协同庞某户籍地区检察院、团委、民政等多部门,结合个人及父亲负担抚养费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综合保护方案,庞某被成功安置在当地福利院,并落实了低保救助和就学救助。当地检察院对光明区检察院6万元司法救助金按月支付直至庞某16岁的使用情况及后续监护落实情况定期监管,并由司法社工和救助人员以异地协作的方式持续开展后续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

 

社会支持体系的多元跨区域联动,构建了部门职能协作体系、社会力量协同体系、区域联动体系,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由传统司法办案取证和现场一站式保护,深化为精准评估被侵害的原因、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并精准干预落实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方案,消除了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不良影响和被侵害的风险因素,全面

头条|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概要描述】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 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落实”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体现出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重点围绕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多元化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形成工作机制、搭建协调平台、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带动地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下大力气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共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心圆”。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



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二: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畅通家庭和社区再社会化渠道

 

案例三: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案例四: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保护救助

 

案例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夏某某保护救助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社会支持协同

 

案例六: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护救助案——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助推乡村综合治理







 






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

——拓展社会支持资源

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段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2月,段某某独自回家途中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21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8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3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检察+团委+社工”开展社会调查与家庭教育评估。海淀区检察院依托与团区委共同建立的社会资源链接机制,委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贯通开展社会调查和家庭教育评估,为后续帮教及家庭教育指导提供基础。多类型专业社工深度介入,司法社工以段某某犯罪原因、法律认知、再犯风险等为主要调查内容,出具社会调查报告;驻校社工通过段某某平时在校表现、走访老师同学,出具段某某社会关系、朋辈群体情况;家庭教育评估社工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具《家庭教育指导评估报告》。通过调查评估,了解到段某某一贯表现优异,后受父母离异影响又恰逢青春期,开始出现厌学、抽烟、喝酒、不良交友等偏差行为,段某某父母存在疏于管教、不良行为习惯影响等问题,确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二)“检察+社工+妇联”开展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联合专业帮教社工对段某某每月一次定期访谈,倾听了解其想法,对其提供正向支持,并结合法治教育、矫治教育小组活动、心理疏导开展针对性和精细化帮教。经过帮教,段某某改变了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学习状态良好,在某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检察机关还在妇联的协调下,委托专家开展家庭教育测评、制定方案、出具《家庭教育指导意见》,召开宣告会对段某某父母进行训诫,并与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共同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促使段某某父母调整自身行为,提升监护教育能力,家庭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检察机关+团委+N”拓展社会支持体系资源。海淀区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口,与团区委、区妇联、中国儿童中心、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完善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联动工作机制,确定“检察机关启动程序全程主导、团委链接资源保障资金、社会资源提供专业支持”工作模式,建立“社会调查、家庭教育评估、制定考察帮教方案和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宣告训诫、长期帮教指导”的工作流程,继中国儿童中心之后,持续引入高校、心理咨询机构等更多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专业社会支持体系,与团委、妇联、社工多方联动,引入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等多方面专业社会资源,贯通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多个环节工作,纠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多维度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实现教育挽救保护目标。


 






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畅通家庭和社区

再社会化渠道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涂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涂某先后三次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出租屋内盗窃外来务工人员手机等物品,共计人民币1497元。2022年2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3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2年9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专业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开展全面社会调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全省建立了“春蕾安全员”机制,聘请妇联、团委、民政、社区等工作人员参与未检社会支持工作。诏安县检察院发挥社工专业优势和基层春蕾安全员熟悉亲近涂某及其家庭成员的优势,帮助消除涂某对抗情绪,快速建立信任关系。社工通过多次家访,观察涂某的居住成长环境及家庭成员间互动模式,协同春蕾安全员辅助收集涂某个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根源,为涂某量身定制了由社工负责专业干预、春蕾安全员负责日常观护专业协同的帮教计划。

 

(二)督促监护令结合社区志愿活动赋能家庭支持。诏安县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涂某监护人改变以打骂代替教育的习惯,加强与涂某正向沟通。由春蕾安全员对督促监护令履行情况跟进监督考察,及时反馈动态;由社工根据反馈情况,分阶段针对性地开展多次家庭教育指导。同时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安排涂某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6次,营造友好接纳环境,强化了涂某与社会的正向链接。涂某在志愿服务期间表现得到肯定,并在感受家庭关怀、社区支持、社会接纳情况下,表露出积极的自我改变意愿。

 

(三)引导正确认知帮助就业促成自我改变。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检察机关进行3次互动交流,社工开展6次个案面谈,春蕾安全员加强日常观护,在共同强化涂某规则意识的同时,激发涂某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寻求就业的意愿。社工及时鼓励涂某改变与成长,并帮助联系与其能力、兴趣相匹配的职业资源,涂某争取到了由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的就业机会。社工与春蕾安全员实时关注涂某工作状态,引导其正向改变和内生成长。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时,经评估,涂某与家庭亲子关系明显改善,工作稳定积极,生活目标清晰,实现了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引导社工专业力量与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之间建立有效链接,实现专业保护与社会保护融合发力。社工依托社会支持体系拓展当地保护资源,实现获取信息更全面、安排活动更便捷、回归社会渠道更丰富。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依托专业化协同机制,实现干预帮教更专业、督促监护更有力,改变成长更有效,更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融合保护理念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实践应用,实现了未成年人保护力量叠加放大效应。


 






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全流程引入

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伊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伊某某伙同张某某(成年人,已判刑)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某大酒店盗窃价值6435元的电脑主机显卡2张。另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伊某某伙同甘某某、郭某某等人(均系成年人,已判刑)多次到蕲春县某镇批零超市盗窃散装饮料,价值1233元。2022年4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伊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10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过程】

 

(一)联合社会力量同步调查同步评价。蕲春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与司法社工组织一道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伊某某涉罪主因系交友不慎、父母溺爱。检察机关认为伊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高三学生,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社区及学校代表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各方面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

 

(二)依托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精准帮教。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征求伊某某父母同意,将伊某某送入红安某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为其量身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观护基地通过法治教育、劳动实践、公益服务等增强伊某某法治意识,矫正其不良习惯,专门安排文化课老师为其补课,备战高考。检察官每两周对帮教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不定期进行面对面交流,引入专业心理辅导,强化矫治转化。

 

(三)通过再社会化帮助顺利复学升学。检察机关与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共同努力,帮助伊某某回归社会。县教育局协调保留伊某某学籍、高考报名,县团委动员青年司法社工与其结对,县妇联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县关工委开展法治教育,共同激励伊某某改过自新。伊某某顺利参加高考,被湖北某高校录取,目前在校表现良好。

 

【典型意义】

 

在罪错未成年干预和矫治过程中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同步评价机制、社会观护机制、再社会化促进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增进社会接纳、强化再社会化效果,实现检察机关“一家独管”向“社会共管”转变,单一“行为矫治”向促进“未来发展”转变,程序保障向权利保护转变,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升级。


 






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

——跨区域社会支持

体系保护救助






 


【基本案情】

 

被害人庞某,案发时10周岁,单亲家庭儿童。2021年9月3日,庞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一工地出租屋内遭到邻居张某某猥亵。2021年9月4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受邀介入,同年11月4日受理审查起诉,张某某以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案件办理期间,光明区检察院与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启动异地协作保护救助被害人庞某工作。

 

【履职情况】

 

(一)检察机关与共青团全方位协作主导全面保护。光明区检察院和团区委依托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平台,按照“需求吹哨、职能报到、资源配套”模式,联动多部门协同介入,检察院联动公安局启动一站式保护,同步委派深圳市福田区启航公益服务中心司法社工开展保护,团委发挥群团职能优势联合民政、教育、卫健等多部门参与,召开多次协调会议,共同开展司法救助、临时安置、精神治疗、心理抚慰修复干预、家庭功能赋能干预等全方位立体化保护。

 

(二)专业司法社工等多元社会力量协同落实全面保护。针对庞某年龄较小的情况,司法社工作为专业力量介入,团委社工、社区社工、儿童社工等协同介入,组建社会保护团队,对庞某开展系统性专业评估,评估其在性意识、防护能力、心理创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系统开展了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创伤疗愈、自我保护意识培养、监护督促、亲子关系修复等全方位精准保护措施,多方社会支持力量协同帮助庞某消除被侵害的影响,恢复并改善成长环境,修复并改善庞某个人、家庭、学校及社会关系。

 

(三)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异地联动体系落实综合保护。通过建立司法救助金异地监管、社会力量异地协同和监护监督异地跟踪等机制,光明区检察院联合团委、民政、专业司法社工等协同庞某户籍地区检察院、团委、民政等多部门,结合个人及父亲负担抚养费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综合保护方案,庞某被成功安置在当地福利院,并落实了低保救助和就学救助。当地检察院对光明区检察院6万元司法救助金按月支付直至庞某16岁的使用情况及后续监护落实情况定期监管,并由司法社工和救助人员以异地协作的方式持续开展后续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

 

社会支持体系的多元跨区域联动,构建了部门职能协作体系、社会力量协同体系、区域联动体系,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由传统司法办案取证和现场一站式保护,深化为精准评估被侵害的原因、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并精准干预落实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方案,消除了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不良影响和被侵害的风险因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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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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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 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落实”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体现出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重点围绕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多元化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形成工作机制、搭建协调平台、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带动地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下大力气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共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心圆”。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

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二: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畅通家庭和社区再社会化渠道

 

案例三: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案例四: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保护救助

 

案例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夏某某保护救助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社会支持协同

 

案例六: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护救助案——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助推乡村综合治理

 

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

——拓展社会支持资源

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段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2月,段某某独自回家途中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21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8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3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检察+团委+社工”开展社会调查与家庭教育评估。海淀区检察院依托与团区委共同建立的社会资源链接机制,委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贯通开展社会调查和家庭教育评估,为后续帮教及家庭教育指导提供基础。多类型专业社工深度介入,司法社工以段某某犯罪原因、法律认知、再犯风险等为主要调查内容,出具社会调查报告;驻校社工通过段某某平时在校表现、走访老师同学,出具段某某社会关系、朋辈群体情况;家庭教育评估社工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具《家庭教育指导评估报告》。通过调查评估,了解到段某某一贯表现优异,后受父母离异影响又恰逢青春期,开始出现厌学、抽烟、喝酒、不良交友等偏差行为,段某某父母存在疏于管教、不良行为习惯影响等问题,确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二)“检察+社工+妇联”开展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联合专业帮教社工对段某某每月一次定期访谈,倾听了解其想法,对其提供正向支持,并结合法治教育、矫治教育小组活动、心理疏导开展针对性和精细化帮教。经过帮教,段某某改变了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学习状态良好,在某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检察机关还在妇联的协调下,委托专家开展家庭教育测评、制定方案、出具《家庭教育指导意见》,召开宣告会对段某某父母进行训诫,并与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共同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促使段某某父母调整自身行为,提升监护教育能力,家庭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检察机关+团委+N”拓展社会支持体系资源。海淀区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口,与团区委、区妇联、中国儿童中心、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完善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联动工作机制,确定“检察机关启动程序全程主导、团委链接资源保障资金、社会资源提供专业支持”工作模式,建立“社会调查、家庭教育评估、制定考察帮教方案和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宣告训诫、长期帮教指导”的工作流程,继中国儿童中心之后,持续引入高校、心理咨询机构等更多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专业社会支持体系,与团委、妇联、社工多方联动,引入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等多方面专业社会资源,贯通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多个环节工作,纠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多维度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实现教育挽救保护目标。

 

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畅通家庭和社区

再社会化渠道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涂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涂某先后三次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出租屋内盗窃外来务工人员手机等物品,共计人民币1497元。2022年2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3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2年9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专业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开展全面社会调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全省建立了“春蕾安全员”机制,聘请妇联、团委、民政、社区等工作人员参与未检社会支持工作。诏安县检察院发挥社工专业优势和基层春蕾安全员熟悉亲近涂某及其家庭成员的优势,帮助消除涂某对抗情绪,快速建立信任关系。社工通过多次家访,观察涂某的居住成长环境及家庭成员间互动模式,协同春蕾安全员辅助收集涂某个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根源,为涂某量身定制了由社工负责专业干预、春蕾安全员负责日常观护专业协同的帮教计划。

 

(二)督促监护令结合社区志愿活动赋能家庭支持。诏安县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涂某监护人改变以打骂代替教育的习惯,加强与涂某正向沟通。由春蕾安全员对督促监护令履行情况跟进监督考察,及时反馈动态;由社工根据反馈情况,分阶段针对性地开展多次家庭教育指导。同时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安排涂某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6次,营造友好接纳环境,强化了涂某与社会的正向链接。涂某在志愿服务期间表现得到肯定,并在感受家庭关怀、社区支持、社会接纳情况下,表露出积极的自我改变意愿。

 

(三)引导正确认知帮助就业促成自我改变。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检察机关进行3次互动交流,社工开展6次个案面谈,春蕾安全员加强日常观护,在共同强化涂某规则意识的同时,激发涂某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寻求就业的意愿。社工及时鼓励涂某改变与成长,并帮助联系与其能力、兴趣相匹配的职业资源,涂某争取到了由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的就业机会。社工与春蕾安全员实时关注涂某工作状态,引导其正向改变和内生成长。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时,经评估,涂某与家庭亲子关系明显改善,工作稳定积极,生活目标清晰,实现了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引导社工专业力量与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之间建立有效链接,实现专业保护与社会保护融合发力。社工依托社会支持体系拓展当地保护资源,实现获取信息更全面、安排活动更便捷、回归社会渠道更丰富。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依托专业化协同机制,实现干预帮教更专业、督促监护更有力,改变成长更有效,更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融合保护理念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实践应用,实现了未成年人保护力量叠加放大效应。

 

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全流程引入

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伊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伊某某伙同张某某(成年人,已判刑)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某大酒店盗窃价值6435元的电脑主机显卡2张。另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伊某某伙同甘某某、郭某某等人(均系成年人,已判刑)多次到蕲春县某镇批零超市盗窃散装饮料,价值1233元。2022年4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伊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10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过程】

 

(一)联合社会力量同步调查同步评价。蕲春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与司法社工组织一道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伊某某涉罪主因系交友不慎、父母溺爱。检察机关认为伊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高三学生,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社区及学校代表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各方面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

 

(二)依托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精准帮教。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征求伊某某父母同意,将伊某某送入红安某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为其量身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观护基地通过法治教育、劳动实践、公益服务等增强伊某某法治意识,矫正其不良习惯,专门安排文化课老师为其补课,备战高考。检察官每两周对帮教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不定期进行面对面交流,引入专业心理辅导,强化矫治转化。

 

(三)通过再社会化帮助顺利复学升学。检察机关与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共同努力,帮助伊某某回归社会。县教育局协调保留伊某某学籍、高考报名,县团委动员青年司法社工与其结对,县妇联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县关工委开展法治教育,共同激励伊某某改过自新。伊某某顺利参加高考,被湖北某高校录取,目前在校表现良好。

 

【典型意义】

 

在罪错未成年干预和矫治过程中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同步评价机制、社会观护机制、再社会化促进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增进社会接纳、强化再社会化效果,实现检察机关“一家独管”向“社会共管”转变,单一“行为矫治”向促进“未来发展”转变,程序保障向权利保护转变,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升级。

 

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

——跨区域社会支持

体系保护救助

 

【基本案情】

 

被害人庞某,案发时10周岁,单亲家庭儿童。2021年9月3日,庞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一工地出租屋内遭到邻居张某某猥亵。2021年9月4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受邀介入,同年11月4日受理审查起诉,张某某以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案件办理期间,光明区检察院与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启动异地协作保护救助被害人庞某工作。

 

【履职情况】

 

(一)检察机关与共青团全方位协作主导全面保护。光明区检察院和团区委依托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平台,按照“需求吹哨、职能报到、资源配套”模式,联动多部门协同介入,检察院联动公安局启动一站式保护,同步委派深圳市福田区启航公益服务中心司法社工开展保护,团委发挥群团职能优势联合民政、教育、卫健等多部门参与,召开多次协调会议,共同开展司法救助、临时安置、精神治疗、心理抚慰修复干预、家庭功能赋能干预等全方位立体化保护。

 

(二)专业司法社工等多元社会力量协同落实全面保护。针对庞某年龄较小的情况,司法社工作为专业力量介入,团委社工、社区社工、儿童社工等协同介入,组建社会保护团队,对庞某开展系统性专业评估,评估其在性意识、防护能力、心理创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系统开展了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创伤疗愈、自我保护意识培养、监护督促、亲子关系修复等全方位精准保护措施,多方社会支持力量协同帮助庞某消除被侵害的影响,恢复并改善成长环境,修复并改善庞某个人、家庭、学校及社会关系。

 

(三)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异地联动体系落实综合保护。通过建立司法救助金异地监管、社会力量异地协同和监护监督异地跟踪等机制,光明区检察院联合团委、民政、专业司法社工等协同庞某户籍地区检察院、团委、民政等多部门,结合个人及父亲负担抚养费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综合保护方案,庞某被成功安置在当地福利院,并落实了低保救助和就学救助。当地检察院对光明区检察院6万元司法救助金按月支付直至庞某16岁的使用情况及后续监护落实情况定期监管,并由司法社工和救助人员以异地协作的方式持续开展后续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

 

社会支持体系的多元跨区域联动,构建了部门职能协作体系、社会力量协同体系、区域联动体系,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由传统司法办案取证和现场一站式保护,深化为精准评估被侵害的原因、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并精准干预落实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方案,消除了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不良影响和被侵害的风险因素,全面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成长环境,修复孩子的成长进程,构建专业化、社会化、全方位的综合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夏某某保护救助案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强化社会支持协同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夏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羁押后,夏某甲委托侄子夏某乙代为照护夏某某(14周岁)。其间,夏某乙长达数月未曾探视、照顾夏某某,导致夏某某处于事实无人照护的状态。

 

【履职过程】

 

(一)依托社会平台打通强制报告工作链。2016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与团区委会签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体系工作协议,成立实体化运作的“嘉定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并于2018年升级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司法社会服务中心”),一门受理、转介、落实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2021年11月,区检察院、团区委以开展全国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将强制报告落实纳入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及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职能。当月,区检察院、团区委就青少年事务社工强制报告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夏某某监护缺失个案,邀请区民政局等部门进行会商,决定委托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对夏某某监护状况及潜在照护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夏某乙已连续数月未履行照护责任,夏某某独居家中,由邻居暂时照料。夏某某母亲下落不明,祖父母已去世,近亲属中唯有堂姐夏某丙与其关系亲近,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且生活在本区。经检察机关当面征询意见,夏某某、夏某丙均同意由夏某丙临时照护夏某某。据此,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建议夏某甲将委托照护人变更为夏某丙,并协助双方签署《委托照护协议书》,解决了夏某某无人照护的问题。

 

(二)协同多方社会力量构筑委托照护监督链。委托照护人变更后,检察机关联合团区委将情况通报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及夏某某所在的学校、居委会,以社会支持为依托,协同开展委托照护的督促落实工作。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指派社工开展一对一帮扶,向夏某丙传授家庭教育知识和技巧,帮助其妥善照护、教育夏某某;区民政局指派民政干部、儿童主任定期家访,对委托照护人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并协调夏某某户籍所在地民政机关,为其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安排班主任、心理老师对其学习、心理状况进行重点关注。

 

(三)集约社会资源打造健康成长守护链。针对夏某某因家庭变故引发的生活困难和心理问题,区检察院充分运用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资源整合功能,通过中心转介,将夏某某纳入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设立的“绽放·微笑”涉案困境未成年人救助项目,发放生活救助金,缓解其经济困境;协调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委派心理咨询师开展为期6个月的心理疏导,帮助其摆脱心理阴影。在此案成功办理基础上,2022年10月,嘉定区检察院、团区委联合区民政局等单位会签《嘉定区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协作办法》,将社会支持体系成员单位从最初的2家逐步扩展至17家,为各类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综合、专业的司法保护和社会服务。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以实体化运作的司法社会服务中心为平台,以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为抓手,推动将更多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纳入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落实监护状况调查、监护监督、关爱帮扶等综合保护措施,形成主动发现、协同处置、社会支持的全链条保护模式,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能级。

 

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护救助案

——搭建社会支持平台

助推乡村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害人楚某,案发时12周岁。2020年9月,楚某离家出走后被王某收留,与其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公安局立案后邀请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介入。广饶县检察院受邀介入,并同步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2020年12月,王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履职过程】

 

(一)受邀介入司法社工助力司法办案。被害人楚某长期监护缺失,遭受多次性侵后出现自闭倾向。广饶县检察院邀请司法社工共同开展被害人心理疏导,司法社工对被害人24小时疏导陪伴,有效舒缓被害人情绪,帮助被害人配合询问,保障一站式有效取证。

 

(二)搭建平台优化被害人综合保护救助。案发后被害人学习、生活状况不稳定,2021年9月出现重度抑郁情况。同年10月,检察官研判被害人二次伤害风险,启动综合救助程序,借助团委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多部门联动,一个月内帮助被害人解决改名、搬家、转学等事项;组建检察官+老师+社工的救助小组,动态评估被害人状况,提供心理疏导、协助就医等综合救助服务。11月,广饶县检察院为被害人申请发放3万元司法救助金,用于被害人心理治疗。经过2年跟踪救助,被害人已恢复正常生活。

 

(三)推动乡村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广饶县乡镇企业多、外来务工人员多,乡村未成年人数量大,存在监护缺失、法治教育落后等问题。广饶县检察院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支持,2022年4月在全县乡镇一级挂牌成立村居未检工作站,链接团委12355平台,引入社工、志愿者等群体,将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下沉至乡村。依托村居未检工作站,联合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家长学校、自护教育等活动,将未成年人保护延伸至田间地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加强与共青团组织合作,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构建社会支持体系,部门联动形成救助合力。设置村居未检工作站,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嵌入本土社会治理,从根本上避免了事后监督、被动司法的局面,未成年人保护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换,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打通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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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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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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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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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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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指出:“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坚持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力度,推动建设知识产权诉讼诚信文化。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和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一、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二、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三、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四、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   五、涉“罗汉果提取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一、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基本案情   顺某公司、雄某公司均是案外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产商,雄某公司在为博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的过程中,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将6件专利以雄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共同的实际控制人许某或八某公司监事陈某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涉案6件专利一并转让给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改由顺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后,八某公司依据涉案6件专利,先后3次以顺某公司为被告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但无一胜诉。   诉讼期间,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顺某公司拒绝了该订单。八某公司在部分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申请冻结了顺某公司的财产。   涉案6件专利中,2件因为八某公司生产、博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销售专利产品丧失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2件因为标注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剩余2件经无效宣告程序被维持有效。八某公司依据被维持有效的2件专利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因雄某公司在知道博某公司将交由顺某公司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将设计图交付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达成从博某公司其他项目中获益的合意,而被认定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该2件专利。   顺某公司向法院诉称:八某公司、雄某公司、许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请求判令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八某公司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顺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均提起上诉。顺某公司上诉主张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6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均系雄某公司为博某公司所作的设计。八某公司明知其中4件专利应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明知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另2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却在博某公司选择顺某公司作为代工生产商之后,针对顺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此时八某公司已对顺某公司提起诉讼,顺某公司拒绝博某公司的订单,与八某公司的起诉行为明显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订单记载的价格和产品数量较为明确,可以据此计算顺某公司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加上顺某公司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在有关诉讼中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上述损失已经超出了顺某公司二审主张的100万元,故对其赔偿请求金额予以支持。最终,二审判决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损失,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一是“损”,二是“失”。对于恶意诉讼的被起诉人,既要看到其受损的一面,比如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因规避法律风险而主动放弃的商业机会等。通俗而言,就是既要看到其“本来不该有却有了的支出”,又要看到其“本来该得却没得到的收入”。   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的付出成本之低与被起诉人的损失程度之高“严重失衡”,这一点令被起诉人“深恶痛绝”却又“深感无力”。由于恶意诉讼者的动机可能是阻挠他人发展,因此,即便法院判其败诉、令其赔偿一定数额,只要这个数额不足以覆盖被起诉人的损失,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说,恶意诉讼者的目的或多或少得逞了。   而该案最大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给恶意诉讼的赔偿责任“划范围”,即“全面赔偿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其理论基础,即“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其具体标准,即“审查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该案二审判决指出:“恶意诉讼发生后,被起诉人因担心侵权行为扩大,出于规避法律风险的行为主动放弃商业机会,拒绝客户的合同或订单,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与恶意诉讼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起诉人有权要求起诉人赔偿。”   尽最大努力实现起诉人赔偿范围与被起诉人损失范围的“重合”,不能让恶意起诉人“输了案子,赢了里子”,更不能让被起诉人“胜了官司,败了公司”。在治理恶意诉讼的司法历程中,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二、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某仪器仪表公司的“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涉案专利权,某仪器仪表公司曾于2017年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于2018年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2006年5月,该公司以其在2005年发现某科技公司、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该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向某仪器仪表公司赔偿12.5万元。   之后,某仪器仪表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间仍大量生产、销售侵害该专利权的产品等为由,又分别于2015年、2019年、2020年向法院起诉,索赔350万元、450万元、450万元。其中,第二、三次均在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第四次则因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被按撤回上诉处理。在第四次诉讼中,某仪器仪表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某科技公司450万元财产。   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诉称:某仪器仪表公司在明知其专利权被终止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知识产权诉讼。故请求判令某仪器仪表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仪器仪表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万元。某仪器仪表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仪器仪表公司明知其起诉缺乏权利基础,但仍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诉讼,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价值体现为两个“首”:其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例”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其较为突出地涉及认定恶意诉讼时需考虑的“首要”问题,即权利基础问题。   当事人维权以权利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是两个概念,首先要有权,然后才谈得上对方有无侵权事实。   关于权利基础,专利权人在起诉前应问自己三个层次的问题,即“过三关”:   一是权利基础“有没有”。在该案中,某仪器仪表公司曾就涉案专利权届满前终止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撤诉并获准许。二审判决认为,随着其主动放弃启动权利恢复程序,涉案专利权终止的状态已经确定,且其应当知晓法律后果。   二是权利基础“稳不稳”。有时候,自己的专利权并不稳定,根本经不起无效程序的“考验”,起诉人对此“心知肚明”却“假装糊涂”,法官可能就会对其多打一个问号:“他真的是来维权的吗?”在最高法院知产法庭审理的另一案件中,专利权人隐匿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结合其他情况认定其系恶意诉讼。   三是权利基础“厚不厚”。如果专利权价值的“地基之薄”远不足以支撑索赔数额的“楼层之高”,法官可能就会对起诉人产生疑问:“他到底是想干什么?”在该案中,某仪器仪表公司第一次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12.5万元赔偿,第三、四次诉讼却均提出高达450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且在第四次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某科技公司450万元财产。二审判决认为,其明知缺乏权利基础,企图通过诉讼牟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极大。   “维权首先要有权,维多大的权首先要有多大的权。”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发起诉讼之易与被起诉人应对诉讼之难“本就不均”,如果起诉人连权利基础的“有”“稳”“厚”都做不到,就能把被起诉人的“事搅乱”、把经营秩序的“水搅浑”,于被起诉人而言“明显不公”,于经营秩序而言“绝不应容”。因此,在恶意诉讼案件中,对起诉人的权利基础进行审查,既是审理思路的“逻辑第一步”,也是实现公平的“正义第一步”。   三、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基本案情   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向中山市某制品厂提供包含“一种导轨”实用新型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样品,并购买该样品。随后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对中山市某制品厂及其投资人李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诉讼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还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称中山市某制品厂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提示客户勿购买侵权产品。法院认为,被诉专利侵权行为系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实施,不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   该案结案后,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恶意取证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和商业诋毁,起诉要求其赔偿诉讼中的合理支出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分别赔偿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经济损失30000元及85000元。各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维权的合理限度,具有通过诉讼干扰、影响、压制竞争对手的非法目的,主观上具有较为明显的恶意,并且造成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因此支出律师费的损失,其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审慎,是法院处理案件与当事人行使权利均应遵循的要求。该案二审判决指出,于法院而言,“在适用诚信原则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起诉权时,应当审慎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于当事人而言,“应当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二审综合考虑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山市某制品厂已经侵权或即将侵权的情况下”诱导其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并以该产品作为侵权证据提起诉讼,“在该案侵权事实明显难以成立的情况下”主张高额赔偿金并申请财产保全,“在侵权诉讼尚未结案前,明知其取证行为存在重大缺陷、存在较大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布侵权警告函等情况,认定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具有恶意。   可见,在该案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并未审慎地行使权利;而法院在判断其提起诉讼是否具有恶意时,始终考虑其系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了“何种行为”,体现了对恶意诉讼适用条件的审慎把握。   应当说,该案既是对当事人“审慎”行权的倡导,又为法院“审慎”认定恶意诉讼提供了范例:对当事人进行某种具体行为的评价,需结合其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境,“认善有依,定恶有据”。   该案源于专利权人的诱导取证行为,其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权利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通过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实施侵权行为,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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