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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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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时间:2023-04-18 14:51
  • 访问量:787

【概要描述】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 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落实”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体现出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重点围绕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多元化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形成工作机制、搭建协调平台、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带动地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下大力气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共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心圆”。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



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二: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畅通家庭和社区再社会化渠道

 

案例三: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案例四: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保护救助

 

案例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夏某某保护救助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社会支持协同

 

案例六: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护救助案——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助推乡村综合治理







 






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

——拓展社会支持资源

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段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2月,段某某独自回家途中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21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8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3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检察+团委+社工”开展社会调查与家庭教育评估。海淀区检察院依托与团区委共同建立的社会资源链接机制,委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贯通开展社会调查和家庭教育评估,为后续帮教及家庭教育指导提供基础。多类型专业社工深度介入,司法社工以段某某犯罪原因、法律认知、再犯风险等为主要调查内容,出具社会调查报告;驻校社工通过段某某平时在校表现、走访老师同学,出具段某某社会关系、朋辈群体情况;家庭教育评估社工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具《家庭教育指导评估报告》。通过调查评估,了解到段某某一贯表现优异,后受父母离异影响又恰逢青春期,开始出现厌学、抽烟、喝酒、不良交友等偏差行为,段某某父母存在疏于管教、不良行为习惯影响等问题,确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二)“检察+社工+妇联”开展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联合专业帮教社工对段某某每月一次定期访谈,倾听了解其想法,对其提供正向支持,并结合法治教育、矫治教育小组活动、心理疏导开展针对性和精细化帮教。经过帮教,段某某改变了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学习状态良好,在某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检察机关还在妇联的协调下,委托专家开展家庭教育测评、制定方案、出具《家庭教育指导意见》,召开宣告会对段某某父母进行训诫,并与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共同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促使段某某父母调整自身行为,提升监护教育能力,家庭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检察机关+团委+N”拓展社会支持体系资源。海淀区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口,与团区委、区妇联、中国儿童中心、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完善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联动工作机制,确定“检察机关启动程序全程主导、团委链接资源保障资金、社会资源提供专业支持”工作模式,建立“社会调查、家庭教育评估、制定考察帮教方案和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宣告训诫、长期帮教指导”的工作流程,继中国儿童中心之后,持续引入高校、心理咨询机构等更多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专业社会支持体系,与团委、妇联、社工多方联动,引入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等多方面专业社会资源,贯通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多个环节工作,纠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多维度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实现教育挽救保护目标。


 






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畅通家庭和社区

再社会化渠道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涂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涂某先后三次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出租屋内盗窃外来务工人员手机等物品,共计人民币1497元。2022年2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3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2年9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专业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开展全面社会调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全省建立了“春蕾安全员”机制,聘请妇联、团委、民政、社区等工作人员参与未检社会支持工作。诏安县检察院发挥社工专业优势和基层春蕾安全员熟悉亲近涂某及其家庭成员的优势,帮助消除涂某对抗情绪,快速建立信任关系。社工通过多次家访,观察涂某的居住成长环境及家庭成员间互动模式,协同春蕾安全员辅助收集涂某个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根源,为涂某量身定制了由社工负责专业干预、春蕾安全员负责日常观护专业协同的帮教计划。

 

(二)督促监护令结合社区志愿活动赋能家庭支持。诏安县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涂某监护人改变以打骂代替教育的习惯,加强与涂某正向沟通。由春蕾安全员对督促监护令履行情况跟进监督考察,及时反馈动态;由社工根据反馈情况,分阶段针对性地开展多次家庭教育指导。同时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安排涂某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6次,营造友好接纳环境,强化了涂某与社会的正向链接。涂某在志愿服务期间表现得到肯定,并在感受家庭关怀、社区支持、社会接纳情况下,表露出积极的自我改变意愿。

 

(三)引导正确认知帮助就业促成自我改变。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检察机关进行3次互动交流,社工开展6次个案面谈,春蕾安全员加强日常观护,在共同强化涂某规则意识的同时,激发涂某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寻求就业的意愿。社工及时鼓励涂某改变与成长,并帮助联系与其能力、兴趣相匹配的职业资源,涂某争取到了由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的就业机会。社工与春蕾安全员实时关注涂某工作状态,引导其正向改变和内生成长。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时,经评估,涂某与家庭亲子关系明显改善,工作稳定积极,生活目标清晰,实现了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引导社工专业力量与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之间建立有效链接,实现专业保护与社会保护融合发力。社工依托社会支持体系拓展当地保护资源,实现获取信息更全面、安排活动更便捷、回归社会渠道更丰富。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依托专业化协同机制,实现干预帮教更专业、督促监护更有力,改变成长更有效,更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融合保护理念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实践应用,实现了未成年人保护力量叠加放大效应。


 






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全流程引入

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伊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伊某某伙同张某某(成年人,已判刑)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某大酒店盗窃价值6435元的电脑主机显卡2张。另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伊某某伙同甘某某、郭某某等人(均系成年人,已判刑)多次到蕲春县某镇批零超市盗窃散装饮料,价值1233元。2022年4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伊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10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过程】

 

(一)联合社会力量同步调查同步评价。蕲春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与司法社工组织一道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伊某某涉罪主因系交友不慎、父母溺爱。检察机关认为伊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高三学生,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社区及学校代表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各方面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

 

(二)依托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精准帮教。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征求伊某某父母同意,将伊某某送入红安某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为其量身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观护基地通过法治教育、劳动实践、公益服务等增强伊某某法治意识,矫正其不良习惯,专门安排文化课老师为其补课,备战高考。检察官每两周对帮教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不定期进行面对面交流,引入专业心理辅导,强化矫治转化。

 

(三)通过再社会化帮助顺利复学升学。检察机关与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共同努力,帮助伊某某回归社会。县教育局协调保留伊某某学籍、高考报名,县团委动员青年司法社工与其结对,县妇联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县关工委开展法治教育,共同激励伊某某改过自新。伊某某顺利参加高考,被湖北某高校录取,目前在校表现良好。

 

【典型意义】

 

在罪错未成年干预和矫治过程中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同步评价机制、社会观护机制、再社会化促进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增进社会接纳、强化再社会化效果,实现检察机关“一家独管”向“社会共管”转变,单一“行为矫治”向促进“未来发展”转变,程序保障向权利保护转变,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升级。


 






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

——跨区域社会支持

体系保护救助






 


【基本案情】

 

被害人庞某,案发时10周岁,单亲家庭儿童。2021年9月3日,庞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一工地出租屋内遭到邻居张某某猥亵。2021年9月4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受邀介入,同年11月4日受理审查起诉,张某某以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案件办理期间,光明区检察院与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启动异地协作保护救助被害人庞某工作。

 

【履职情况】

 

(一)检察机关与共青团全方位协作主导全面保护。光明区检察院和团区委依托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平台,按照“需求吹哨、职能报到、资源配套”模式,联动多部门协同介入,检察院联动公安局启动一站式保护,同步委派深圳市福田区启航公益服务中心司法社工开展保护,团委发挥群团职能优势联合民政、教育、卫健等多部门参与,召开多次协调会议,共同开展司法救助、临时安置、精神治疗、心理抚慰修复干预、家庭功能赋能干预等全方位立体化保护。

 

(二)专业司法社工等多元社会力量协同落实全面保护。针对庞某年龄较小的情况,司法社工作为专业力量介入,团委社工、社区社工、儿童社工等协同介入,组建社会保护团队,对庞某开展系统性专业评估,评估其在性意识、防护能力、心理创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系统开展了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创伤疗愈、自我保护意识培养、监护督促、亲子关系修复等全方位精准保护措施,多方社会支持力量协同帮助庞某消除被侵害的影响,恢复并改善成长环境,修复并改善庞某个人、家庭、学校及社会关系。

 

(三)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异地联动体系落实综合保护。通过建立司法救助金异地监管、社会力量异地协同和监护监督异地跟踪等机制,光明区检察院联合团委、民政、专业司法社工等协同庞某户籍地区检察院、团委、民政等多部门,结合个人及父亲负担抚养费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综合保护方案,庞某被成功安置在当地福利院,并落实了低保救助和就学救助。当地检察院对光明区检察院6万元司法救助金按月支付直至庞某16岁的使用情况及后续监护落实情况定期监管,并由司法社工和救助人员以异地协作的方式持续开展后续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

 

社会支持体系的多元跨区域联动,构建了部门职能协作体系、社会力量协同体系、区域联动体系,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由传统司法办案取证和现场一站式保护,深化为精准评估被侵害的原因、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并精准干预落实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方案,消除了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不良影响和被侵害的风险因素,全面

头条|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概要描述】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 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落实”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体现出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重点围绕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多元化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形成工作机制、搭建协调平台、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带动地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下大力气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共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心圆”。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



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二: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畅通家庭和社区再社会化渠道

 

案例三: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案例四: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保护救助

 

案例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夏某某保护救助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社会支持协同

 

案例六: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护救助案——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助推乡村综合治理







 






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

——拓展社会支持资源

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段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2月,段某某独自回家途中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21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8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3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检察+团委+社工”开展社会调查与家庭教育评估。海淀区检察院依托与团区委共同建立的社会资源链接机制,委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贯通开展社会调查和家庭教育评估,为后续帮教及家庭教育指导提供基础。多类型专业社工深度介入,司法社工以段某某犯罪原因、法律认知、再犯风险等为主要调查内容,出具社会调查报告;驻校社工通过段某某平时在校表现、走访老师同学,出具段某某社会关系、朋辈群体情况;家庭教育评估社工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具《家庭教育指导评估报告》。通过调查评估,了解到段某某一贯表现优异,后受父母离异影响又恰逢青春期,开始出现厌学、抽烟、喝酒、不良交友等偏差行为,段某某父母存在疏于管教、不良行为习惯影响等问题,确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二)“检察+社工+妇联”开展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联合专业帮教社工对段某某每月一次定期访谈,倾听了解其想法,对其提供正向支持,并结合法治教育、矫治教育小组活动、心理疏导开展针对性和精细化帮教。经过帮教,段某某改变了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学习状态良好,在某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检察机关还在妇联的协调下,委托专家开展家庭教育测评、制定方案、出具《家庭教育指导意见》,召开宣告会对段某某父母进行训诫,并与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共同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促使段某某父母调整自身行为,提升监护教育能力,家庭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检察机关+团委+N”拓展社会支持体系资源。海淀区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口,与团区委、区妇联、中国儿童中心、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完善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联动工作机制,确定“检察机关启动程序全程主导、团委链接资源保障资金、社会资源提供专业支持”工作模式,建立“社会调查、家庭教育评估、制定考察帮教方案和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宣告训诫、长期帮教指导”的工作流程,继中国儿童中心之后,持续引入高校、心理咨询机构等更多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专业社会支持体系,与团委、妇联、社工多方联动,引入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等多方面专业社会资源,贯通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多个环节工作,纠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多维度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实现教育挽救保护目标。


 






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畅通家庭和社区

再社会化渠道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涂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涂某先后三次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出租屋内盗窃外来务工人员手机等物品,共计人民币1497元。2022年2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3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2年9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专业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开展全面社会调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全省建立了“春蕾安全员”机制,聘请妇联、团委、民政、社区等工作人员参与未检社会支持工作。诏安县检察院发挥社工专业优势和基层春蕾安全员熟悉亲近涂某及其家庭成员的优势,帮助消除涂某对抗情绪,快速建立信任关系。社工通过多次家访,观察涂某的居住成长环境及家庭成员间互动模式,协同春蕾安全员辅助收集涂某个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根源,为涂某量身定制了由社工负责专业干预、春蕾安全员负责日常观护专业协同的帮教计划。

 

(二)督促监护令结合社区志愿活动赋能家庭支持。诏安县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涂某监护人改变以打骂代替教育的习惯,加强与涂某正向沟通。由春蕾安全员对督促监护令履行情况跟进监督考察,及时反馈动态;由社工根据反馈情况,分阶段针对性地开展多次家庭教育指导。同时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安排涂某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6次,营造友好接纳环境,强化了涂某与社会的正向链接。涂某在志愿服务期间表现得到肯定,并在感受家庭关怀、社区支持、社会接纳情况下,表露出积极的自我改变意愿。

 

(三)引导正确认知帮助就业促成自我改变。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检察机关进行3次互动交流,社工开展6次个案面谈,春蕾安全员加强日常观护,在共同强化涂某规则意识的同时,激发涂某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寻求就业的意愿。社工及时鼓励涂某改变与成长,并帮助联系与其能力、兴趣相匹配的职业资源,涂某争取到了由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的就业机会。社工与春蕾安全员实时关注涂某工作状态,引导其正向改变和内生成长。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时,经评估,涂某与家庭亲子关系明显改善,工作稳定积极,生活目标清晰,实现了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引导社工专业力量与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之间建立有效链接,实现专业保护与社会保护融合发力。社工依托社会支持体系拓展当地保护资源,实现获取信息更全面、安排活动更便捷、回归社会渠道更丰富。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依托专业化协同机制,实现干预帮教更专业、督促监护更有力,改变成长更有效,更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融合保护理念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实践应用,实现了未成年人保护力量叠加放大效应。


 






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全流程引入

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伊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伊某某伙同张某某(成年人,已判刑)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某大酒店盗窃价值6435元的电脑主机显卡2张。另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伊某某伙同甘某某、郭某某等人(均系成年人,已判刑)多次到蕲春县某镇批零超市盗窃散装饮料,价值1233元。2022年4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伊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10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过程】

 

(一)联合社会力量同步调查同步评价。蕲春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与司法社工组织一道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伊某某涉罪主因系交友不慎、父母溺爱。检察机关认为伊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高三学生,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社区及学校代表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各方面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

 

(二)依托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精准帮教。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征求伊某某父母同意,将伊某某送入红安某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为其量身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观护基地通过法治教育、劳动实践、公益服务等增强伊某某法治意识,矫正其不良习惯,专门安排文化课老师为其补课,备战高考。检察官每两周对帮教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不定期进行面对面交流,引入专业心理辅导,强化矫治转化。

 

(三)通过再社会化帮助顺利复学升学。检察机关与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共同努力,帮助伊某某回归社会。县教育局协调保留伊某某学籍、高考报名,县团委动员青年司法社工与其结对,县妇联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县关工委开展法治教育,共同激励伊某某改过自新。伊某某顺利参加高考,被湖北某高校录取,目前在校表现良好。

 

【典型意义】

 

在罪错未成年干预和矫治过程中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同步评价机制、社会观护机制、再社会化促进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增进社会接纳、强化再社会化效果,实现检察机关“一家独管”向“社会共管”转变,单一“行为矫治”向促进“未来发展”转变,程序保障向权利保护转变,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升级。


 






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

——跨区域社会支持

体系保护救助






 


【基本案情】

 

被害人庞某,案发时10周岁,单亲家庭儿童。2021年9月3日,庞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一工地出租屋内遭到邻居张某某猥亵。2021年9月4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受邀介入,同年11月4日受理审查起诉,张某某以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案件办理期间,光明区检察院与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启动异地协作保护救助被害人庞某工作。

 

【履职情况】

 

(一)检察机关与共青团全方位协作主导全面保护。光明区检察院和团区委依托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平台,按照“需求吹哨、职能报到、资源配套”模式,联动多部门协同介入,检察院联动公安局启动一站式保护,同步委派深圳市福田区启航公益服务中心司法社工开展保护,团委发挥群团职能优势联合民政、教育、卫健等多部门参与,召开多次协调会议,共同开展司法救助、临时安置、精神治疗、心理抚慰修复干预、家庭功能赋能干预等全方位立体化保护。

 

(二)专业司法社工等多元社会力量协同落实全面保护。针对庞某年龄较小的情况,司法社工作为专业力量介入,团委社工、社区社工、儿童社工等协同介入,组建社会保护团队,对庞某开展系统性专业评估,评估其在性意识、防护能力、心理创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系统开展了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创伤疗愈、自我保护意识培养、监护督促、亲子关系修复等全方位精准保护措施,多方社会支持力量协同帮助庞某消除被侵害的影响,恢复并改善成长环境,修复并改善庞某个人、家庭、学校及社会关系。

 

(三)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异地联动体系落实综合保护。通过建立司法救助金异地监管、社会力量异地协同和监护监督异地跟踪等机制,光明区检察院联合团委、民政、专业司法社工等协同庞某户籍地区检察院、团委、民政等多部门,结合个人及父亲负担抚养费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综合保护方案,庞某被成功安置在当地福利院,并落实了低保救助和就学救助。当地检察院对光明区检察院6万元司法救助金按月支付直至庞某16岁的使用情况及后续监护落实情况定期监管,并由司法社工和救助人员以异地协作的方式持续开展后续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

 

社会支持体系的多元跨区域联动,构建了部门职能协作体系、社会力量协同体系、区域联动体系,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由传统司法办案取证和现场一站式保护,深化为精准评估被侵害的原因、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并精准干预落实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方案,消除了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不良影响和被侵害的风险因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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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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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 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落实”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体现出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重点围绕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多元化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形成工作机制、搭建协调平台、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带动地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下大力气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共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心圆”。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

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二: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畅通家庭和社区再社会化渠道

 

案例三: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案例四: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保护救助

 

案例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夏某某保护救助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社会支持协同

 

案例六: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护救助案——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助推乡村综合治理

 

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

——拓展社会支持资源

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段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2月,段某某独自回家途中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21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8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3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检察+团委+社工”开展社会调查与家庭教育评估。海淀区检察院依托与团区委共同建立的社会资源链接机制,委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贯通开展社会调查和家庭教育评估,为后续帮教及家庭教育指导提供基础。多类型专业社工深度介入,司法社工以段某某犯罪原因、法律认知、再犯风险等为主要调查内容,出具社会调查报告;驻校社工通过段某某平时在校表现、走访老师同学,出具段某某社会关系、朋辈群体情况;家庭教育评估社工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具《家庭教育指导评估报告》。通过调查评估,了解到段某某一贯表现优异,后受父母离异影响又恰逢青春期,开始出现厌学、抽烟、喝酒、不良交友等偏差行为,段某某父母存在疏于管教、不良行为习惯影响等问题,确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二)“检察+社工+妇联”开展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联合专业帮教社工对段某某每月一次定期访谈,倾听了解其想法,对其提供正向支持,并结合法治教育、矫治教育小组活动、心理疏导开展针对性和精细化帮教。经过帮教,段某某改变了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学习状态良好,在某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检察机关还在妇联的协调下,委托专家开展家庭教育测评、制定方案、出具《家庭教育指导意见》,召开宣告会对段某某父母进行训诫,并与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共同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促使段某某父母调整自身行为,提升监护教育能力,家庭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检察机关+团委+N”拓展社会支持体系资源。海淀区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口,与团区委、区妇联、中国儿童中心、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完善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联动工作机制,确定“检察机关启动程序全程主导、团委链接资源保障资金、社会资源提供专业支持”工作模式,建立“社会调查、家庭教育评估、制定考察帮教方案和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宣告训诫、长期帮教指导”的工作流程,继中国儿童中心之后,持续引入高校、心理咨询机构等更多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专业社会支持体系,与团委、妇联、社工多方联动,引入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等多方面专业社会资源,贯通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多个环节工作,纠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多维度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实现教育挽救保护目标。

 

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畅通家庭和社区

再社会化渠道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涂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涂某先后三次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出租屋内盗窃外来务工人员手机等物品,共计人民币1497元。2022年2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3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2年9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专业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开展全面社会调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全省建立了“春蕾安全员”机制,聘请妇联、团委、民政、社区等工作人员参与未检社会支持工作。诏安县检察院发挥社工专业优势和基层春蕾安全员熟悉亲近涂某及其家庭成员的优势,帮助消除涂某对抗情绪,快速建立信任关系。社工通过多次家访,观察涂某的居住成长环境及家庭成员间互动模式,协同春蕾安全员辅助收集涂某个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根源,为涂某量身定制了由社工负责专业干预、春蕾安全员负责日常观护专业协同的帮教计划。

 

(二)督促监护令结合社区志愿活动赋能家庭支持。诏安县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涂某监护人改变以打骂代替教育的习惯,加强与涂某正向沟通。由春蕾安全员对督促监护令履行情况跟进监督考察,及时反馈动态;由社工根据反馈情况,分阶段针对性地开展多次家庭教育指导。同时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安排涂某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6次,营造友好接纳环境,强化了涂某与社会的正向链接。涂某在志愿服务期间表现得到肯定,并在感受家庭关怀、社区支持、社会接纳情况下,表露出积极的自我改变意愿。

 

(三)引导正确认知帮助就业促成自我改变。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检察机关进行3次互动交流,社工开展6次个案面谈,春蕾安全员加强日常观护,在共同强化涂某规则意识的同时,激发涂某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寻求就业的意愿。社工及时鼓励涂某改变与成长,并帮助联系与其能力、兴趣相匹配的职业资源,涂某争取到了由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的就业机会。社工与春蕾安全员实时关注涂某工作状态,引导其正向改变和内生成长。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时,经评估,涂某与家庭亲子关系明显改善,工作稳定积极,生活目标清晰,实现了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引导社工专业力量与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之间建立有效链接,实现专业保护与社会保护融合发力。社工依托社会支持体系拓展当地保护资源,实现获取信息更全面、安排活动更便捷、回归社会渠道更丰富。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依托专业化协同机制,实现干预帮教更专业、督促监护更有力,改变成长更有效,更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融合保护理念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实践应用,实现了未成年人保护力量叠加放大效应。

 

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全流程引入

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伊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伊某某伙同张某某(成年人,已判刑)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某大酒店盗窃价值6435元的电脑主机显卡2张。另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伊某某伙同甘某某、郭某某等人(均系成年人,已判刑)多次到蕲春县某镇批零超市盗窃散装饮料,价值1233元。2022年4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伊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10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过程】

 

(一)联合社会力量同步调查同步评价。蕲春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与司法社工组织一道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伊某某涉罪主因系交友不慎、父母溺爱。检察机关认为伊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高三学生,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社区及学校代表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各方面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

 

(二)依托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精准帮教。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征求伊某某父母同意,将伊某某送入红安某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为其量身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观护基地通过法治教育、劳动实践、公益服务等增强伊某某法治意识,矫正其不良习惯,专门安排文化课老师为其补课,备战高考。检察官每两周对帮教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不定期进行面对面交流,引入专业心理辅导,强化矫治转化。

 

(三)通过再社会化帮助顺利复学升学。检察机关与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共同努力,帮助伊某某回归社会。县教育局协调保留伊某某学籍、高考报名,县团委动员青年司法社工与其结对,县妇联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县关工委开展法治教育,共同激励伊某某改过自新。伊某某顺利参加高考,被湖北某高校录取,目前在校表现良好。

 

【典型意义】

 

在罪错未成年干预和矫治过程中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同步评价机制、社会观护机制、再社会化促进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增进社会接纳、强化再社会化效果,实现检察机关“一家独管”向“社会共管”转变,单一“行为矫治”向促进“未来发展”转变,程序保障向权利保护转变,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升级。

 

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

——跨区域社会支持

体系保护救助

 

【基本案情】

 

被害人庞某,案发时10周岁,单亲家庭儿童。2021年9月3日,庞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一工地出租屋内遭到邻居张某某猥亵。2021年9月4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受邀介入,同年11月4日受理审查起诉,张某某以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案件办理期间,光明区检察院与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启动异地协作保护救助被害人庞某工作。

 

【履职情况】

 

(一)检察机关与共青团全方位协作主导全面保护。光明区检察院和团区委依托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平台,按照“需求吹哨、职能报到、资源配套”模式,联动多部门协同介入,检察院联动公安局启动一站式保护,同步委派深圳市福田区启航公益服务中心司法社工开展保护,团委发挥群团职能优势联合民政、教育、卫健等多部门参与,召开多次协调会议,共同开展司法救助、临时安置、精神治疗、心理抚慰修复干预、家庭功能赋能干预等全方位立体化保护。

 

(二)专业司法社工等多元社会力量协同落实全面保护。针对庞某年龄较小的情况,司法社工作为专业力量介入,团委社工、社区社工、儿童社工等协同介入,组建社会保护团队,对庞某开展系统性专业评估,评估其在性意识、防护能力、心理创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系统开展了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创伤疗愈、自我保护意识培养、监护督促、亲子关系修复等全方位精准保护措施,多方社会支持力量协同帮助庞某消除被侵害的影响,恢复并改善成长环境,修复并改善庞某个人、家庭、学校及社会关系。

 

(三)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异地联动体系落实综合保护。通过建立司法救助金异地监管、社会力量异地协同和监护监督异地跟踪等机制,光明区检察院联合团委、民政、专业司法社工等协同庞某户籍地区检察院、团委、民政等多部门,结合个人及父亲负担抚养费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综合保护方案,庞某被成功安置在当地福利院,并落实了低保救助和就学救助。当地检察院对光明区检察院6万元司法救助金按月支付直至庞某16岁的使用情况及后续监护落实情况定期监管,并由司法社工和救助人员以异地协作的方式持续开展后续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

 

社会支持体系的多元跨区域联动,构建了部门职能协作体系、社会力量协同体系、区域联动体系,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由传统司法办案取证和现场一站式保护,深化为精准评估被侵害的原因、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并精准干预落实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方案,消除了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不良影响和被侵害的风险因素,全面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成长环境,修复孩子的成长进程,构建专业化、社会化、全方位的综合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夏某某保护救助案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强化社会支持协同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夏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羁押后,夏某甲委托侄子夏某乙代为照护夏某某(14周岁)。其间,夏某乙长达数月未曾探视、照顾夏某某,导致夏某某处于事实无人照护的状态。

 

【履职过程】

 

(一)依托社会平台打通强制报告工作链。2016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与团区委会签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体系工作协议,成立实体化运作的“嘉定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并于2018年升级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司法社会服务中心”),一门受理、转介、落实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2021年11月,区检察院、团区委以开展全国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将强制报告落实纳入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及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职能。当月,区检察院、团区委就青少年事务社工强制报告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夏某某监护缺失个案,邀请区民政局等部门进行会商,决定委托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对夏某某监护状况及潜在照护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夏某乙已连续数月未履行照护责任,夏某某独居家中,由邻居暂时照料。夏某某母亲下落不明,祖父母已去世,近亲属中唯有堂姐夏某丙与其关系亲近,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且生活在本区。经检察机关当面征询意见,夏某某、夏某丙均同意由夏某丙临时照护夏某某。据此,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建议夏某甲将委托照护人变更为夏某丙,并协助双方签署《委托照护协议书》,解决了夏某某无人照护的问题。

 

(二)协同多方社会力量构筑委托照护监督链。委托照护人变更后,检察机关联合团区委将情况通报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及夏某某所在的学校、居委会,以社会支持为依托,协同开展委托照护的督促落实工作。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指派社工开展一对一帮扶,向夏某丙传授家庭教育知识和技巧,帮助其妥善照护、教育夏某某;区民政局指派民政干部、儿童主任定期家访,对委托照护人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并协调夏某某户籍所在地民政机关,为其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安排班主任、心理老师对其学习、心理状况进行重点关注。

 

(三)集约社会资源打造健康成长守护链。针对夏某某因家庭变故引发的生活困难和心理问题,区检察院充分运用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资源整合功能,通过中心转介,将夏某某纳入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设立的“绽放·微笑”涉案困境未成年人救助项目,发放生活救助金,缓解其经济困境;协调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委派心理咨询师开展为期6个月的心理疏导,帮助其摆脱心理阴影。在此案成功办理基础上,2022年10月,嘉定区检察院、团区委联合区民政局等单位会签《嘉定区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协作办法》,将社会支持体系成员单位从最初的2家逐步扩展至17家,为各类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综合、专业的司法保护和社会服务。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以实体化运作的司法社会服务中心为平台,以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为抓手,推动将更多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纳入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落实监护状况调查、监护监督、关爱帮扶等综合保护措施,形成主动发现、协同处置、社会支持的全链条保护模式,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能级。

 

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护救助案

——搭建社会支持平台

助推乡村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害人楚某,案发时12周岁。2020年9月,楚某离家出走后被王某收留,与其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公安局立案后邀请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介入。广饶县检察院受邀介入,并同步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2020年12月,王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履职过程】

 

(一)受邀介入司法社工助力司法办案。被害人楚某长期监护缺失,遭受多次性侵后出现自闭倾向。广饶县检察院邀请司法社工共同开展被害人心理疏导,司法社工对被害人24小时疏导陪伴,有效舒缓被害人情绪,帮助被害人配合询问,保障一站式有效取证。

 

(二)搭建平台优化被害人综合保护救助。案发后被害人学习、生活状况不稳定,2021年9月出现重度抑郁情况。同年10月,检察官研判被害人二次伤害风险,启动综合救助程序,借助团委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多部门联动,一个月内帮助被害人解决改名、搬家、转学等事项;组建检察官+老师+社工的救助小组,动态评估被害人状况,提供心理疏导、协助就医等综合救助服务。11月,广饶县检察院为被害人申请发放3万元司法救助金,用于被害人心理治疗。经过2年跟踪救助,被害人已恢复正常生活。

 

(三)推动乡村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广饶县乡镇企业多、外来务工人员多,乡村未成年人数量大,存在监护缺失、法治教育落后等问题。广饶县检察院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支持,2022年4月在全县乡镇一级挂牌成立村居未检工作站,链接团委12355平台,引入社工、志愿者等群体,将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下沉至乡村。依托村居未检工作站,联合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家长学校、自护教育等活动,将未成年人保护延伸至田间地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加强与共青团组织合作,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构建社会支持体系,部门联动形成救助合力。设置村居未检工作站,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嵌入本土社会治理,从根本上避免了事后监督、被动司法的局面,未成年人保护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换,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打通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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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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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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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安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会”履职风采

贵阳市“两会”   随着2025年省级地方“两会”陆续召开,贵州也进入了“两会时间”。贵州省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通过参加各级“两会”  积极建言献策,发出律师“好声音”。   2025年1月11日、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贵阳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贵阳贵安4名律师人大代表和7名律师政协委员参会。省政协委员薛军律师列席贵阳市政协会议。   现在,让我们聚焦2025年贵阳市“两会”,传递“两会律音”。   一、市人大代表   (一)钟远人律师   钟远人代表提出如下5项建议: 1、《深化国企改革,减少国企管理层级的建议》 2、《打造好的营商环境 政府及平台公司要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带头者的建议》 3、《严格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建议》 4、《治理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法院公平严格执法,决不能让生效判决成“法律白条”》 5、《法检两院对其经典案例,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   (二)舒茴律师   舒茴代表提出如下3项建议: 1、《关于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力度的意见建议》 2、《关于推动保障贵阳市律师调查权的建议》 3、《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意见建议》   (三)赵敏律师   赵敏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推进贵阳市小额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建议》 2、《有力推动合规体系建设 助力贵阳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王静律师   王静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加强对我市观山湖区金融城乱停放及交通管理的建议》 2、《关于盘活国企空置办公用房,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建议》   二、市政协委员   (一)程耀辉律师   程耀辉委员提出“关于优化贵阳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建议”的提案。   (二)宋迅律师   宋迅委员提出“关于制定《贵阳市公共场所秩序管理办法》”的提案。   (三)李国胜律师   李国胜委员提出“关于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建议”的提案。   (四)刘海律师   刘海委员提出“关于深化我市法院‘审辅事务集约化管理’的建议”和“关于建立常态‘检察护企’的建议”的提案。   (五)吕俊律师   吕俊委员提出“全力保障法院立案及审理效率的公平公正的建议”和“以课本剧带动美育教育 提高学生的美育素养的建议”的提案。   (六)黄思逸律师   黄思逸委员提出“提升‘检察护企’行动质效,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以及“关于推动我市市政道路移交工作的建议”的社情民意,并代表农工党贵阳市委员会参与联组发言。   (七)张怡律师   张怡委员提出“关于对贵阳贵安城市更新与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增效的建议”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宁疗护体系建设的建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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