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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分类:高层动态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3-12-22 00:00
  • 访问量:1000

【概要描述】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社会上、特别是法律人都很关注。能否请您简要介绍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背景和考虑?案例库是否会向社会公众开放?相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有何优势?这次为何要公开征集案例?

 

答: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是要提升入库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参考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案例库建成后,将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案例库建成后,当然要向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只有供社会开放使用,才能方便人民群众通过案例更加有效地学习了解法律,明悉行为规范,增强诉讼预期,进而促进诉源治理;同时,也将为广大法律、司法界人士提供更加鲜活、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案例库建设,一方面可以弥补指导性案例编选周期长、总量极为有限、不能满足实践所需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大海捞针”、效益低下的问题,是针对需求侧创新提供的新型“司法供给”和“法治产品”。相较于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

 

第一,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精准检索。对法律检索者来说,案由、罪名只是最基础的检索依据,若想实现高效、精准的检索,必须依托所涉案情的关键词;如果涉及复杂的裁判规则,还需借助准确精炼的裁判要旨。例如,对于卖淫者在居民小区内租用的既用于生活起居又用作卖淫场所的住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单纯检索“抢劫罪”或“入户抢劫”,恐怕难以精准定位到对应案例,但如果有“卖淫者”“卖淫场所”“住处”等关键词和要旨辅助,检索效果将大不一样。按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要求,入库案例必须使用统一体例格式,包括编号、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体例的规范化、标准化,能够有效提升检索的便捷性、准确性。

 

第二,规范报送,严格审核,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目前主要由各地法院依程序报送,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按业务条线对口负责、审查把关,经法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原来有多种不同裁判类型的,还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才能送研究室审核入库。因此,入库案例的权威性有充分保障,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考;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中认为法律、司法解释修改或者司法政策调整,不宜参考入库相关案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在办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报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生效裁判确立新的裁判规则的,应当编发新的入库案例替换原有案例。

 

 第三,统筹规划,全面覆盖,回应司法需求。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庞大,但却存在案件类型、数量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常见、多发案件数量畸多、无序堆叠;新型、少见案件数量畸少、甚至没有。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建设之初就明确要求,对于案情类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相同,参考示范作用相同的案例,入库数量一般不超过2件,防止重复叠加。在建设案例库过程中,我们定期向全国法院通报入库案例的类型及数量情况,及时就存在制度空白、争议大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报送案例提出要求,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入库案例最大限度覆盖所有罪名和案由。对于同一法条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力争通过对应案例,实现规则指引的全面供给。例如,对于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制度,实践问题纷繁复杂,如“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等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每一项也要会有相应的参考案例纳入。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既需要汇聚全国法院之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2000余件参考案例,但是,与司法实践需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案例数量和覆盖面还有较大差距。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发布公告,就是为了拓宽参考案例来源、丰富案例库资源,面向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法学院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和有兴趣、有研究的公民个人等征集入库案例,进一步优化案例库建设模式。案例库建成之后,我们将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检索服务,并探索引入专家评议和用户评价机制,确保入库案例能够更好发挥统一裁判标准、引领社会价值导向、助推全民遵法守法方面的积极作用。

 

问:我们注意到,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或许存在关联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的上网文书数量呈大幅下降趋势,这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方向有所调整?

 

答: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设立以来,在推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十年来,随着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增加、社会关注增多,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的飞速发展,存在的不足屡屡被提出诟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使用效果问题。具体而言,一是检索不便利。上网文书数量虽已过亿,但只是简单累加,缺乏关键词和裁判要旨,很难做到精准检索。二是标准不统一。一线法官反映,上网文书来自全国3500多个法院,对同类法律适用问题判法各异,不仅需要的案件难以找到,即便找到相似案件,也因规则、尺度不一,导致无所适从、无法参照。三是权威度不够。一些律师抱怨,上网文书缺乏官方权威认可,据此形成的检索报告、法律意见在不同层级、地区的法院不被认同,经常是花费很多精力检索,实际收效甚微。

 

第二,权利保护问题。在域外许多国家,上网文书主要来自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等较高层级的法院,更侧重于释法析理。我国上网文书有大量基层法院审理的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案件,不仅规则意义有限,还承载着各类事实性、身份性信息。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屡次被拒。有的当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网文书披露,导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有的民营企业因涉诉信息公开,融资贷款受阻、商业合作困难、难以参与招投标,等等。因此,常常有当事人,包括公司、企业,提出投诉。

 

第三,安全风险问题。裁判文书网建立之初,大数据“爬取”和分析技术还未普及。海量文书上网后,因为承载着大量国情社情信息,逐步成为各方关注的信息资源。有的商业公司将“爬取”的文书数据转化为法律检索、企业征信、人工智能“产品”营利,但未按安全、合规、可控要求管理,有些“黑灰产业”甚至据此从事敲诈勒索、信息倒卖、刷取流量等违法活动。

 

针对上述问题,从2021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有关各方的反映、诉求和建议,采取了一些针对性整改措施。通过严格风险筛查、完善公开标准,每年上网文书数量从2020年的1920万件、2021年的1490万件降至2022年的1040万件。2023年1月至今,上网文书数量为511万件。可以说,自2021年以来,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但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如前所述,为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不便、检索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于2023年7月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与之前将裁判文书“上传了事、简单累加”的公开方式相比,案例库将收录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可的权威案例,未来将成为裁判文书网在应用和效能上的“升级版”。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

 

需要强调的是,“公开”与“公布”不能划等号,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联网上发布。按照宪法和法律,庭审依法公开进行,裁判文书经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就是在践行审判依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既包括在线公开,也包括线下公开;既包括向当事人的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对不同形式、不同对象的公开,法律有着不同要求。尤其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出台后,对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需要与时俱进深化、优化,关键是要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充分满足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监督,又切实做好权利保障和风险防控工作,防止公民的正当权益、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利益因不当公开受到不利影响。

 

总之,人民法院持续推进阳光司法的努力方向不会变,通过深化、优化司法公开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司法服务的态度不会变。

 

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又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主要基于什么考虑?裁判文书库的功能是什么?

 

答:诉讼被称为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晴雨表”。海量的裁判文书数据,既是分析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重要依据,也是研判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重要参考。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审判管理、辅助司法决策、服务国家和社会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在四级法院专网内汇聚各类裁判文书。

 

由于缺乏关键词和裁判要旨,裁判文书网存在的查询检索不便等问题,在裁判文书库同样存在,因此,裁判文书库主要并不是为了给法官办案提供类案查询,而是着眼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应用,为制定司法政策、推进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例如,通过分析全国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等情况,可以及时发现、有针对性治理“程序空转”问题;通过分析特定批量诉讼情况,可以及时发现、有效治理虚假诉讼、“专利勒索”“猎杀式维权”问题;通过比对分析从律师代理案件胜诉情况与特定法院、特定法官之间的关系,可以梳理研判司法廉政方面的线索;通过分析一段时期相关案件数量异常升降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行业提出完善管理治理的司法建议,等等。

 

问: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还会上网公开?下一步有什么考虑?

 

答:现在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网会继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裁判文书上网的标准也需要优化、机制还需要规范,相关工作将按照严格依法、稳慎适当、依法监管的原则持续推进。

 

第一,坚持严格依法原则。民事、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公众可以查阅生效裁判文书,但并未要求生效文书必须在同一网络平台上集中公开。从全球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裁判文书也都仅在所在法院的官网上公布,许多国家的文书数据库还主要由商业公司在运营。下一步,我们将采取线上公开和线下查询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公众依法查阅生效文书的权利。

 

第二,坚持稳慎适当原则。包括公民、企业在内的许多当事人,都对之前自己等涉案裁判文书公布给个人、家庭、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提出意见,要求在互联网上发布文书应经本人或本单位同意。我们要综合考虑上述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各级人民法院仍将定期在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同时会更加稳慎地协调兼顾好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保护数据、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的关系,更加充分地发挥好案例、好文书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服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的功能。   

 


第三,坚持依法监管原则。我们将加强监管,对相关商业机构不当使用裁判文书数据的行为进行约谈,引导督促其依法、合规使用数据,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裁利用文书数据损害国家安全、司法权威,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等非法行为,共同促进裁判文书网更加安全、有序、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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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社会上、特别是法律人都很关注。能否请您简要介绍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背景和考虑?案例库是否会向社会公众开放?相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有何优势?这次为何要公开征集案例?

 

答: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是要提升入库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参考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案例库建成后,将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案例库建成后,当然要向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只有供社会开放使用,才能方便人民群众通过案例更加有效地学习了解法律,明悉行为规范,增强诉讼预期,进而促进诉源治理;同时,也将为广大法律、司法界人士提供更加鲜活、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案例库建设,一方面可以弥补指导性案例编选周期长、总量极为有限、不能满足实践所需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大海捞针”、效益低下的问题,是针对需求侧创新提供的新型“司法供给”和“法治产品”。相较于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

 

第一,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精准检索。对法律检索者来说,案由、罪名只是最基础的检索依据,若想实现高效、精准的检索,必须依托所涉案情的关键词;如果涉及复杂的裁判规则,还需借助准确精炼的裁判要旨。例如,对于卖淫者在居民小区内租用的既用于生活起居又用作卖淫场所的住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单纯检索“抢劫罪”或“入户抢劫”,恐怕难以精准定位到对应案例,但如果有“卖淫者”“卖淫场所”“住处”等关键词和要旨辅助,检索效果将大不一样。按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要求,入库案例必须使用统一体例格式,包括编号、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体例的规范化、标准化,能够有效提升检索的便捷性、准确性。

 

第二,规范报送,严格审核,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目前主要由各地法院依程序报送,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按业务条线对口负责、审查把关,经法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原来有多种不同裁判类型的,还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才能送研究室审核入库。因此,入库案例的权威性有充分保障,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考;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中认为法律、司法解释修改或者司法政策调整,不宜参考入库相关案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在办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报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生效裁判确立新的裁判规则的,应当编发新的入库案例替换原有案例。

 

 第三,统筹规划,全面覆盖,回应司法需求。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庞大,但却存在案件类型、数量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常见、多发案件数量畸多、无序堆叠;新型、少见案件数量畸少、甚至没有。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建设之初就明确要求,对于案情类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相同,参考示范作用相同的案例,入库数量一般不超过2件,防止重复叠加。在建设案例库过程中,我们定期向全国法院通报入库案例的类型及数量情况,及时就存在制度空白、争议大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报送案例提出要求,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入库案例最大限度覆盖所有罪名和案由。对于同一法条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力争通过对应案例,实现规则指引的全面供给。例如,对于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制度,实践问题纷繁复杂,如“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等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每一项也要会有相应的参考案例纳入。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既需要汇聚全国法院之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2000余件参考案例,但是,与司法实践需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案例数量和覆盖面还有较大差距。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发布公告,就是为了拓宽参考案例来源、丰富案例库资源,面向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法学院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和有兴趣、有研究的公民个人等征集入库案例,进一步优化案例库建设模式。案例库建成之后,我们将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检索服务,并探索引入专家评议和用户评价机制,确保入库案例能够更好发挥统一裁判标准、引领社会价值导向、助推全民遵法守法方面的积极作用。

 

问:我们注意到,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或许存在关联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的上网文书数量呈大幅下降趋势,这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方向有所调整?

 

答: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设立以来,在推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十年来,随着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增加、社会关注增多,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的飞速发展,存在的不足屡屡被提出诟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使用效果问题。具体而言,一是检索不便利。上网文书数量虽已过亿,但只是简单累加,缺乏关键词和裁判要旨,很难做到精准检索。二是标准不统一。一线法官反映,上网文书来自全国3500多个法院,对同类法律适用问题判法各异,不仅需要的案件难以找到,即便找到相似案件,也因规则、尺度不一,导致无所适从、无法参照。三是权威度不够。一些律师抱怨,上网文书缺乏官方权威认可,据此形成的检索报告、法律意见在不同层级、地区的法院不被认同,经常是花费很多精力检索,实际收效甚微。

 

第二,权利保护问题。在域外许多国家,上网文书主要来自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等较高层级的法院,更侧重于释法析理。我国上网文书有大量基层法院审理的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案件,不仅规则意义有限,还承载着各类事实性、身份性信息。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屡次被拒。有的当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网文书披露,导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有的民营企业因涉诉信息公开,融资贷款受阻、商业合作困难、难以参与招投标,等等。因此,常常有当事人,包括公司、企业,提出投诉。

 

第三,安全风险问题。裁判文书网建立之初,大数据“爬取”和分析技术还未普及。海量文书上网后,因为承载着大量国情社情信息,逐步成为各方关注的信息资源。有的商业公司将“爬取”的文书数据转化为法律检索、企业征信、人工智能“产品”营利,但未按安全、合规、可控要求管理,有些“黑灰产业”甚至据此从事敲诈勒索、信息倒卖、刷取流量等违法活动。

 

针对上述问题,从2021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有关各方的反映、诉求和建议,采取了一些针对性整改措施。通过严格风险筛查、完善公开标准,每年上网文书数量从2020年的1920万件、2021年的1490万件降至2022年的1040万件。2023年1月至今,上网文书数量为511万件。可以说,自2021年以来,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但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如前所述,为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不便、检索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于2023年7月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与之前将裁判文书“上传了事、简单累加”的公开方式相比,案例库将收录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可的权威案例,未来将成为裁判文书网在应用和效能上的“升级版”。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

 

需要强调的是,“公开”与“公布”不能划等号,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联网上发布。按照宪法和法律,庭审依法公开进行,裁判文书经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就是在践行审判依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既包括在线公开,也包括线下公开;既包括向当事人的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对不同形式、不同对象的公开,法律有着不同要求。尤其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出台后,对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需要与时俱进深化、优化,关键是要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充分满足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监督,又切实做好权利保障和风险防控工作,防止公民的正当权益、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利益因不当公开受到不利影响。

 

总之,人民法院持续推进阳光司法的努力方向不会变,通过深化、优化司法公开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司法服务的态度不会变。

 

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又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主要基于什么考虑?裁判文书库的功能是什么?

 

答:诉讼被称为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晴雨表”。海量的裁判文书数据,既是分析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重要依据,也是研判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重要参考。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审判管理、辅助司法决策、服务国家和社会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在四级法院专网内汇聚各类裁判文书。

 

由于缺乏关键词和裁判要旨,裁判文书网存在的查询检索不便等问题,在裁判文书库同样存在,因此,裁判文书库主要并不是为了给法官办案提供类案查询,而是着眼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应用,为制定司法政策、推进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例如,通过分析全国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等情况,可以及时发现、有针对性治理“程序空转”问题;通过分析特定批量诉讼情况,可以及时发现、有效治理虚假诉讼、“专利勒索”“猎杀式维权”问题;通过比对分析从律师代理案件胜诉情况与特定法院、特定法官之间的关系,可以梳理研判司法廉政方面的线索;通过分析一段时期相关案件数量异常升降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行业提出完善管理治理的司法建议,等等。

 

问: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还会上网公开?下一步有什么考虑?

 

答:现在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网会继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裁判文书上网的标准也需要优化、机制还需要规范,相关工作将按照严格依法、稳慎适当、依法监管的原则持续推进。

 

第一,坚持严格依法原则。民事、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公众可以查阅生效裁判文书,但并未要求生效文书必须在同一网络平台上集中公开。从全球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裁判文书也都仅在所在法院的官网上公布,许多国家的文书数据库还主要由商业公司在运营。下一步,我们将采取线上公开和线下查询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公众依法查阅生效文书的权利。

 

第二,坚持稳慎适当原则。包括公民、企业在内的许多当事人,都对之前自己等涉案裁判文书公布给个人、家庭、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提出意见,要求在互联网上发布文书应经本人或本单位同意。我们要综合考虑上述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各级人民法院仍将定期在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同时会更加稳慎地协调兼顾好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保护数据、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的关系,更加充分地发挥好案例、好文书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服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的功能。   

 


第三,坚持依法监管原则。我们将加强监管,对相关商业机构不当使用裁判文书数据的行为进行约谈,引导督促其依法、合规使用数据,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裁利用文书数据损害国家安全、司法权威,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等非法行为,共同促进裁判文书网更加安全、有序、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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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社会上、特别是法律人都很关注。能否请您简要介绍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背景和考虑?案例库是否会向社会公众开放?相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有何优势?这次为何要公开征集案例?

 

答: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是要提升入库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参考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案例库建成后,将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案例库建成后,当然要向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只有供社会开放使用,才能方便人民群众通过案例更加有效地学习了解法律,明悉行为规范,增强诉讼预期,进而促进诉源治理;同时,也将为广大法律、司法界人士提供更加鲜活、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案例库建设,一方面可以弥补指导性案例编选周期长、总量极为有限、不能满足实践所需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大海捞针”、效益低下的问题,是针对需求侧创新提供的新型“司法供给”和“法治产品”。相较于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

 

第一,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精准检索。对法律检索者来说,案由、罪名只是最基础的检索依据,若想实现高效、精准的检索,必须依托所涉案情的关键词;如果涉及复杂的裁判规则,还需借助准确精炼的裁判要旨。例如,对于卖淫者在居民小区内租用的既用于生活起居又用作卖淫场所的住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单纯检索“抢劫罪”或“入户抢劫”,恐怕难以精准定位到对应案例,但如果有“卖淫者”“卖淫场所”“住处”等关键词和要旨辅助,检索效果将大不一样。按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要求,入库案例必须使用统一体例格式,包括编号、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体例的规范化、标准化,能够有效提升检索的便捷性、准确性。

 

第二,规范报送,严格审核,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目前主要由各地法院依程序报送,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按业务条线对口负责、审查把关,经法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原来有多种不同裁判类型的,还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才能送研究室审核入库。因此,入库案例的权威性有充分保障,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考;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中认为法律、司法解释修改或者司法政策调整,不宜参考入库相关案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在办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报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生效裁判确立新的裁判规则的,应当编发新的入库案例替换原有案例。

 

 第三,统筹规划,全面覆盖,回应司法需求。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庞大,但却存在案件类型、数量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常见、多发案件数量畸多、无序堆叠;新型、少见案件数量畸少、甚至没有。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建设之初就明确要求,对于案情类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相同,参考示范作用相同的案例,入库数量一般不超过2件,防止重复叠加。在建设案例库过程中,我们定期向全国法院通报入库案例的类型及数量情况,及时就存在制度空白、争议大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报送案例提出要求,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入库案例最大限度覆盖所有罪名和案由。对于同一法条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力争通过对应案例,实现规则指引的全面供给。例如,对于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制度,实践问题纷繁复杂,如“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等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每一项也要会有相应的参考案例纳入。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既需要汇聚全国法院之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2000余件参考案例,但是,与司法实践需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案例数量和覆盖面还有较大差距。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发布公告,就是为了拓宽参考案例来源、丰富案例库资源,面向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法学院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和有兴趣、有研究的公民个人等征集入库案例,进一步优化案例库建设模式。案例库建成之后,我们将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检索服务,并探索引入专家评议和用户评价机制,确保入库案例能够更好发挥统一裁判标准、引领社会价值导向、助推全民遵法守法方面的积极作用。

 

问:我们注意到,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或许存在关联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的上网文书数量呈大幅下降趋势,这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方向有所调整?

 

答: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设立以来,在推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十年来,随着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增加、社会关注增多,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的飞速发展,存在的不足屡屡被提出诟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使用效果问题。具体而言,一是检索不便利。上网文书数量虽已过亿,但只是简单累加,缺乏关键词和裁判要旨,很难做到精准检索。二是标准不统一。一线法官反映,上网文书来自全国3500多个法院,对同类法律适用问题判法各异,不仅需要的案件难以找到,即便找到相似案件,也因规则、尺度不一,导致无所适从、无法参照。三是权威度不够。一些律师抱怨,上网文书缺乏官方权威认可,据此形成的检索报告、法律意见在不同层级、地区的法院不被认同,经常是花费很多精力检索,实际收效甚微。

 

第二,权利保护问题。在域外许多国家,上网文书主要来自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等较高层级的法院,更侧重于释法析理。我国上网文书有大量基层法院审理的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案件,不仅规则意义有限,还承载着各类事实性、身份性信息。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屡次被拒。有的当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网文书披露,导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有的民营企业因涉诉信息公开,融资贷款受阻、商业合作困难、难以参与招投标,等等。因此,常常有当事人,包括公司、企业,提出投诉。

 

第三,安全风险问题。裁判文书网建立之初,大数据“爬取”和分析技术还未普及。海量文书上网后,因为承载着大量国情社情信息,逐步成为各方关注的信息资源。有的商业公司将“爬取”的文书数据转化为法律检索、企业征信、人工智能“产品”营利,但未按安全、合规、可控要求管理,有些“黑灰产业”甚至据此从事敲诈勒索、信息倒卖、刷取流量等违法活动。

 

针对上述问题,从2021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有关各方的反映、诉求和建议,采取了一些针对性整改措施。通过严格风险筛查、完善公开标准,每年上网文书数量从2020年的1920万件、2021年的1490万件降至2022年的1040万件。2023年1月至今,上网文书数量为511万件。可以说,自2021年以来,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但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如前所述,为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不便、检索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于2023年7月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与之前将裁判文书“上传了事、简单累加”的公开方式相比,案例库将收录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可的权威案例,未来将成为裁判文书网在应用和效能上的“升级版”。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

 

需要强调的是,“公开”与“公布”不能划等号,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联网上发布。按照宪法和法律,庭审依法公开进行,裁判文书经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就是在践行审判依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既包括在线公开,也包括线下公开;既包括向当事人的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对不同形式、不同对象的公开,法律有着不同要求。尤其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出台后,对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需要与时俱进深化、优化,关键是要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充分满足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监督,又切实做好权利保障和风险防控工作,防止公民的正当权益、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利益因不当公开受到不利影响。

 

总之,人民法院持续推进阳光司法的努力方向不会变,通过深化、优化司法公开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司法服务的态度不会变。

 

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又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主要基于什么考虑?裁判文书库的功能是什么?

 

答:诉讼被称为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晴雨表”。海量的裁判文书数据,既是分析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重要依据,也是研判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重要参考。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审判管理、辅助司法决策、服务国家和社会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在四级法院专网内汇聚各类裁判文书。

 

由于缺乏关键词和裁判要旨,裁判文书网存在的查询检索不便等问题,在裁判文书库同样存在,因此,裁判文书库主要并不是为了给法官办案提供类案查询,而是着眼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应用,为制定司法政策、推进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例如,通过分析全国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等情况,可以及时发现、有针对性治理“程序空转”问题;通过分析特定批量诉讼情况,可以及时发现、有效治理虚假诉讼、“专利勒索”“猎杀式维权”问题;通过比对分析从律师代理案件胜诉情况与特定法院、特定法官之间的关系,可以梳理研判司法廉政方面的线索;通过分析一段时期相关案件数量异常升降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行业提出完善管理治理的司法建议,等等。

 

问: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还会上网公开?下一步有什么考虑?

 

答:现在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网会继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裁判文书上网的标准也需要优化、机制还需要规范,相关工作将按照严格依法、稳慎适当、依法监管的原则持续推进。

 

第一,坚持严格依法原则。民事、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公众可以查阅生效裁判文书,但并未要求生效文书必须在同一网络平台上集中公开。从全球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裁判文书也都仅在所在法院的官网上公布,许多国家的文书数据库还主要由商业公司在运营。下一步,我们将采取线上公开和线下查询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公众依法查阅生效文书的权利。

 

第二,坚持稳慎适当原则。包括公民、企业在内的许多当事人,都对之前自己等涉案裁判文书公布给个人、家庭、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提出意见,要求在互联网上发布文书应经本人或本单位同意。我们要综合考虑上述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各级人民法院仍将定期在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同时会更加稳慎地协调兼顾好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保护数据、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的关系,更加充分地发挥好案例、好文书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服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的功能。   

 

第三,坚持依法监管原则。我们将加强监管,对相关商业机构不当使用裁判文书数据的行为进行约谈,引导督促其依法、合规使用数据,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裁利用文书数据损害国家安全、司法权威,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等非法行为,共同促进裁判文书网更加安全、有序、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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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十二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财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顺序,如何使用分配。   【条文解读】   一、立法目的是规范分配顺序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顺序,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可持续发展,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的成果。   二、当年收益分配顺序   依章程提取公益公积金,公益公积金不是法定的,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章程约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应当对公益公积金的提取进行约定,防止少数人把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向成员分配收益,也要防止基层组织软弱时出现小农思想死灰复燃,在“大民主”思路主导下把集体收益分完分净、不留下任何公益公积金,再次出现“空壳村”,影响农村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偿还债务,把清偿债务义务置于成员分配之前,避免相关人员为了“拉选票”、笼络成员,将应偿债的收益优先分配给成员,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誉和长期发展。   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在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专门就集体收益如何使用、分配作出了指引,实践中可参考通知中章程的条款进行完善。   【实践应用】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章程中设定收益分配时,要平衡集体发展和成员收益,明确量化标准,确保分配过程中公平公正,让成员享受到发展红利。   第四十三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管理方法、管理目的;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精细化管理。   【条文解读】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义务,通过建立并落实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实现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落实相应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让成员清楚明白的知晓集体财产的使用情况。   二、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的权利   本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 【实践应用】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的责任意识,明确法律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章程上保障集体经济财产保值增值、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解读作者:胡倩,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财务管理的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可以采用的方式,并特别规定集体资金不得存在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安全。   【条文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规定了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等事项;财政部制定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收益及分配、开机报告、会计科目及报表等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财务会计数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也是经营管理及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是经济组织稳健发展的基础。   二、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方式方法   由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极度专业性,而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资产规模差异极大,本法第二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会计工作的开展方式。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符合自身需求的会计工作模式。   鉴于我省农村总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总体资产规模特别是敏感的经营性资产规模不大,完成专业会计工作存在难度,故委托记账较为常见。委托代理记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设立中介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记账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主体。   三、禁止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党内法规、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甚至刑法等均予以禁止,将集体公有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可能引发各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也是导致相关人员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重要方面。   本条明文规定后,能避免在艰苦的农村工作条件下,发生相关人员图一时方便等原因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错误。   【实践应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便于设置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及时性,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健运营和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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