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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贵州省律师协会参与主办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建言座谈会举行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新华社
  • 发布时间:2024-03-25 14:16
  • 访问量:347

【概要描述】

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支持,海南中改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中心承办,贵州省律师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和深圳市律师协会主办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建言座谈会,3月24日在中改院学术交流中心举行。全国人大代表,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省份律师协会、商会协会、智库、高校以及科研单位等与会嘉宾共计50余人参会,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积极建言献策。

 







海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磊在致辞中指出,海南正在全力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重要支撑力量。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立法项目,已经列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的工作计划。

 

中国(海南)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建议,第一,从法律上将民营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组成部分,赋予长期稳定、合法的法律地位。第二,从法律上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民营资本作为立法的重大任务。第三,从法律层面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四,从法律层面规范政府的行为。

 

中改国浩自由贸易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淳主持研讨会并指出,促进法是基础的保障法、全面的发展法、持续的振兴法,有可能在未来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门类、常态的法律形式和重要的法律机制,希望通过促进法来解决战术和战略的问题、现实和长远的问题以及当下最重要的信心和信任的问题。

 

海南省律师协会会长符琼芬提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体例是综合性的经济法律,其立法条款至少应当包含明确民营经济的定义、定位、作用和立法的基本原则,明确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同时,还需要尽快破除市场准入的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支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能力,构建清亲的政商关系。

 


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关于民营经济表述的沿革,从修改《宪法》的角度,提出持续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条件。她认为,民营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但是民营经济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贡献与《宪法》保障是不相匹配的。因此,需要通过对《宪法》中有关民营经济性质、地位等条款进行适当修订,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和施行提供强有力的根本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朱山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理顺倡导性条款和操作性条款之间的关系,以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确立的利好政策为依托,稳定民营经济发展动能、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对此,《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应当关注从体制机制上对有关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加以明确,并通过强化法律责任的方式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卫欢通过梳理国家对民营经济立法导向的转变,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激励型立法”导向,并提出在立法体系上遵循从传统立法强调主体保障转变为要素保障的思路。此外,还从扩展融资渠道、解决保全困境、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对《民营经济促进》的必备条款进行分享。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体系和必备条款等进行讨论并建议,要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针对民营企业的诉求,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必备条款;强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可诉性,提升《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效应;形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合力等。


聚焦 | 贵州省律师协会参与主办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建言座谈会举行

【概要描述】

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支持,海南中改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中心承办,贵州省律师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和深圳市律师协会主办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建言座谈会,3月24日在中改院学术交流中心举行。全国人大代表,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省份律师协会、商会协会、智库、高校以及科研单位等与会嘉宾共计50余人参会,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积极建言献策。

 







海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磊在致辞中指出,海南正在全力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重要支撑力量。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立法项目,已经列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的工作计划。

 

中国(海南)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建议,第一,从法律上将民营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组成部分,赋予长期稳定、合法的法律地位。第二,从法律上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民营资本作为立法的重大任务。第三,从法律层面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四,从法律层面规范政府的行为。

 

中改国浩自由贸易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淳主持研讨会并指出,促进法是基础的保障法、全面的发展法、持续的振兴法,有可能在未来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门类、常态的法律形式和重要的法律机制,希望通过促进法来解决战术和战略的问题、现实和长远的问题以及当下最重要的信心和信任的问题。

 

海南省律师协会会长符琼芬提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体例是综合性的经济法律,其立法条款至少应当包含明确民营经济的定义、定位、作用和立法的基本原则,明确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同时,还需要尽快破除市场准入的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支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能力,构建清亲的政商关系。

 


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关于民营经济表述的沿革,从修改《宪法》的角度,提出持续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条件。她认为,民营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但是民营经济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贡献与《宪法》保障是不相匹配的。因此,需要通过对《宪法》中有关民营经济性质、地位等条款进行适当修订,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和施行提供强有力的根本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朱山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理顺倡导性条款和操作性条款之间的关系,以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确立的利好政策为依托,稳定民营经济发展动能、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对此,《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应当关注从体制机制上对有关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加以明确,并通过强化法律责任的方式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卫欢通过梳理国家对民营经济立法导向的转变,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激励型立法”导向,并提出在立法体系上遵循从传统立法强调主体保障转变为要素保障的思路。此外,还从扩展融资渠道、解决保全困境、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对《民营经济促进》的必备条款进行分享。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体系和必备条款等进行讨论并建议,要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针对民营企业的诉求,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必备条款;强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可诉性,提升《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效应;形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合力等。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新华社
  • 发布时间:2024-03-25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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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支持,海南中改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中心承办,贵州省律师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和深圳市律师协会主办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建言座谈会,3月24日在中改院学术交流中心举行。全国人大代表,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省份律师协会、商会协会、智库、高校以及科研单位等与会嘉宾共计50余人参会,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积极建言献策。

 

海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磊在致辞中指出,海南正在全力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重要支撑力量。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立法项目,已经列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的工作计划。

 

中国(海南)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建议,第一,从法律上将民营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组成部分,赋予长期稳定、合法的法律地位。第二,从法律上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民营资本作为立法的重大任务。第三,从法律层面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四,从法律层面规范政府的行为。

 

中改国浩自由贸易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淳主持研讨会并指出,促进法是基础的保障法、全面的发展法、持续的振兴法,有可能在未来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门类、常态的法律形式和重要的法律机制,希望通过促进法来解决战术和战略的问题、现实和长远的问题以及当下最重要的信心和信任的问题。

 

海南省律师协会会长符琼芬提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体例是综合性的经济法律,其立法条款至少应当包含明确民营经济的定义、定位、作用和立法的基本原则,明确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同时,还需要尽快破除市场准入的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支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能力,构建清亲的政商关系。

 

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关于民营经济表述的沿革,从修改《宪法》的角度,提出持续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条件。她认为,民营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但是民营经济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贡献与《宪法》保障是不相匹配的。因此,需要通过对《宪法》中有关民营经济性质、地位等条款进行适当修订,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和施行提供强有力的根本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朱山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理顺倡导性条款和操作性条款之间的关系,以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确立的利好政策为依托,稳定民营经济发展动能、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对此,《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应当关注从体制机制上对有关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加以明确,并通过强化法律责任的方式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卫欢通过梳理国家对民营经济立法导向的转变,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激励型立法”导向,并提出在立法体系上遵循从传统立法强调主体保障转变为要素保障的思路。此外,还从扩展融资渠道、解决保全困境、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对《民营经济促进》的必备条款进行分享。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体系和必备条款等进行讨论并建议,要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针对民营企业的诉求,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必备条款;强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可诉性,提升《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效应;形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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