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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 分类:规范规章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18-03-20 09:26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4日 

法释〔2018〕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三)审判组织信息;
  (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六)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回避、管辖争议、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公开保全、先予执行等流程信息可能影响事项处理的,可以在事项处理完毕后公开。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

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第十三条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更正。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列明情形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

第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电子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采集、核对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并为其开设个人专用的即时收悉系统。诉讼文书到达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  

已经送达的诉讼文书需要更正的,应当重新送达。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监督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二)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三)指导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概要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4日 

法释〔2018〕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三)审判组织信息;
  (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六)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回避、管辖争议、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公开保全、先予执行等流程信息可能影响事项处理的,可以在事项处理完毕后公开。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

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第十三条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更正。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列明情形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

第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电子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采集、核对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并为其开设个人专用的即时收悉系统。诉讼文书到达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  

已经送达的诉讼文书需要更正的,应当重新送达。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监督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二)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三)指导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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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4日 

法释〔2018〕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三)审判组织信息;
  (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六)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回避、管辖争议、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公开保全、先予执行等流程信息可能影响事项处理的,可以在事项处理完毕后公开。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

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第十三条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更正。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列明情形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

第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电子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采集、核对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并为其开设个人专用的即时收悉系统。诉讼文书到达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  

已经送达的诉讼文书需要更正的,应当重新送达。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监督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二)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三)指导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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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贵州9个案例入选!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征集宣传活动邀您投票!

不忘人民律师初心 公益引领行业未来 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 典型案例 开始投票啦!     为进一步挖掘律师行业投身公益(社会责任)的创新实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从上千个申报案例中,筛选出220个案例(共11类,每类20个)进入网络投票环节。投票结果结合专家意见,最终将产生110个典型案例,其中贵州省律师行业入围案例9个包括:   ·助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第13号案例  山东照岳(龙里)律师事务所   ·创新公益方式典型案例第10号案例  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第16号案例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第10号案例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第17号案例  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   ·抢险救灾抗疫典型案例第13号案例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第11号案例  贵州知予律师事务所   ·捐资助学典型案例第9号案例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协推进公益法律服务典型案例第4号案例  贵州省律师协会   投票时间:   2023年3月15日至3月24日   投票平台:   微信关注“法治日报”公众号,点击首页底部导航栏内的“案例投票”按钮,进入投票通道。   投票规则:   每个用户每天可对每个案例投票1次,可对多个案例进行投票。     贵州参评案例 一、助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第13号案例   二、创新公益方式典型案例——第10号案例、第16号案例   三、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第10号案例、第17号案例   四、抢险救灾抗疫典型案例——第13号案例   五、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第11号案例   六、捐资助学典型案例——第9号案例   七、律协推进公益法律服务典型案例——第4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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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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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州)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   2018年以来,贵州律师行业宣传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精神,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宣传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守正创新、担当作为,以接地气、有深度、有温度的宣传报道,生动讲述贵州律师故事、大力传播贵州律师声音,热情讴歌贵州律师精神,充分展现新时代贵州律师风貌,为不断凝聚全省律师智慧力量,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加强全省律师行业宣传工作,根据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全省律师行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黔律协〔2022〕18号)要求,经各市(州)律协初评推荐,市(州)律师行业党委审核,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会长办公会第31次会议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并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贵阳市律师协会等18个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柳智芳等60名宣传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努力为贵州律师行业宣传工作再立新功。希望各市(州)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和全省律师行业广大专兼职宣传工作联络员以先进为榜样,加强学习,扎实工作,深入挖掘宣传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典型、先进事迹,不断提高宣传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深入传播贵州律师好声音,传递贵州律师正能量,树立贵州律师新形象,奋力谱写贵州律师行业宣传工作新篇章!                                          附件:贵州省律师行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名单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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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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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贵州省律师协会优秀专委会及专委会先进个人公示

经初评、推荐,拟对全省律师行业8个专委会、70名个人分别表彰为“贵州省律师协会优秀专委会”“贵州省律师律师协会先进个人”。现将拟表彰对象名单予以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3年3月10至3月15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请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业务部反映。 联系人:金鑫 联系电话:0581-86865277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贵州省律师行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名单   一、优秀专委会(8个) 专门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文体指导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             刑事专业委员会             民事专业委员会             房地产与建筑专业委员会   二、专委会先进个人(70个)     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 石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杨秋萍  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 赵颖    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专业委员会 邱刚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 王开春  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   陈仁涛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刑事专业委员会 刘应奎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申鹏    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 康军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何兵    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行政专业委员会 周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李瑛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财税专业委员会 赵慧    贵州省税务局 陈良和  贵州威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赵伟    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 王翠    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 陈金金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和建筑专业委员会 李明富  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 葛汝堂  贵州合谐律师事务所 卢安龙  上海市建纬(贵阳)律师事务所 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 罗晟桐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 赵敏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袁贵芳  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劳动专业委员会 李娜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余忠明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谢福荣  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 民事专业委员会 蒋国军  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 石瑾    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 陇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张飞    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 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 倪伟    贵州贵弘律师事务所 石红旗  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 任刚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彭华锋  贵州君团律师事务所 王文捷  贵州超梦律师事务所 郭显芬  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祝玮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田冲    贵州贵与专律师事务所 仲裁专业委员会 刘钰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 黄捷    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 王颖    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委员会 张佳佳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余清凯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建    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 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 周颖蓉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刘明    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 王中银  贵州麒翔(贵阳)律师事务所 彭贤静  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安军    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张丽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王晓翠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公职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 王玉玺  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罗蕾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 张海    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 执业纪律专门委员会 陈朝洁  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 汪国庆  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 桂艳    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 会员复查处分专门委员会 申马季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专门委员会 黄羽茜  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 李龙    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 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委员会 刘钢    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 涂丹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霍媛    贵州和辰律师事务所 参政议政专门委员会 李莉    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 王小芳  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 宣传培训专门委员会 汪梦凡  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胡双林  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 文体指导委员会 王飞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彭起    贵州国喜律师事务所 熊定扬  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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