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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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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 分类:规范规章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13-08-29 10:43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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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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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一节  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  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律师芡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三节 律师宣传

 

  第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四章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  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  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四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第四十二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节  禁止虚假承诺

 

  第四十三条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第四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三节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第四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第四节  利益冲突审查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第五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第六节  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第七节  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六十二条  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第六十三条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六十四条  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第二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六十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十六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

 

  第六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第六十八条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第六十九条  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第三节  庭审仪表和语态

 

  第七十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第七十一条  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  尊重与合作

 

  第七十二条  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

 

  第七十三条  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第七十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七十五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第七十六条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

 

第二节  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七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七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二)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

 

  第八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二)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三)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第八十二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二)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三)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八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问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八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十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第八十九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九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第九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指导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九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律师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九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九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十八条  律师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

 

  第九十九条  律师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律师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履行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应当执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

 

  律师应当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与本规范不得冲突,并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后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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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律师为人民|贵州律师行业深化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八十)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全省广大律师始终坚定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定位,忠诚践行人民律师理念,通过开展“坚定不移跟党走,人民律师为人民”“服务大局做贡献”“服务为民走基层”等主题实践活动,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积极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充分展现了新时代贵州律师新形象。   今天,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各市(州)律师行业活动开展情况。   毕节市 毕节市律协 进学校开展普法        2023年9月11日,毕节市律师协会与七星关区司法局赴毕节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姜桢祥以“电信诈骗及不良校园贷识别与防范”为主题,为毕节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管理系 2023 级大一新生作专题讲座。   姜桢祥副会长向与会师生详细介绍了常见电信诈骗的种类、电信诈骗的防范方式、不良校园贷的识别、不良校园网贷危害及防范,结合生活中的实际案例用以案释法的形式提醒广大师生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保护好个人信息;如遭遇电信诈骗和不良校园贷要留存有关凭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现场参训人员纷纷表示,要积极学习和宣传有关的预防电信诈骗的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增强防范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顺市 联通所 进学校开展普法 2023年9月7日,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贵州联通(关岭)律师事务所前往关岭自治县关索街道大桥小学开展保护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贵州联通(关岭)律师事务所郑汝慧律师用简单易懂的方式从“什么是性侵”“什么是网络游戏骗局”“什么是红包返利骗局”“什么是假期兼职骗局”“遇到校园欺凌怎么办”五个问题展开了讲解。通过典型案例,教导同学们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六盘水市 无争所 进企业开展普法   2023年9月11日,受水城区自然资源局邀请,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明律师为水城多家房地产相关企业开展“房地产合同的订立和程序”普法讲座活动。   朱明律师以房地产全程风险防控之交易过程为主线,具体以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环节展开,以宪法、房地产法律、房地产行政法规、房地产行政规章、房地产相关司法解释、房地产地方性法规等房地产法律体系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平时积累的相关案例和经验进行讲解,就前述交易环节中需要重点防控的行政、民事两方面法律风险引导企业如何防控和规避风险,并针对企业正在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铜仁市 邦君所 进企业开展普法   2023年9月7日,为增强国有民营企业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稳健经营,贵州邦君律师事务所黎泽宏律师受邀为贵州森茂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及法治体检活动。   黎泽宏以《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亮点和相关法律条款为切入点,结合律师实务工作的实际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典型案例,对照阐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企业经营、合同订立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干部职工进行了培训。本次法律知识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的遵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下一步他们将积极引导公司全体干部职工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公司经营治理能力,助力公司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黔西南州 心达所 为志愿者开展普法   2023年9月8日,为进一步提高黔西南州在岗志愿者法治宣传意识及宣传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共青团黔西南州委在兴义市黔山酒店福慧楼三楼会议室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程浩玲受邀为“普法宣传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培训,此次参训对象为在黔西南州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及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共计300余人。   程浩玲律师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影响;民法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七个编章的亮点;民法典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通过理论加典型案例的方式,让讲解内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生动鲜活。参训普法志愿者表示,此次培训收获满满,使大家对民法典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会后要积极行动起来,不断提升法治宣传能力和法律服务水平,努力成为普法主力军,切实当好法律的宣传者,实践者和引导者,为法治黔西南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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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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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遵义市律师协会:坚持“严管厚爱” 切实做好律师考核工作

2023年9月7日,遵义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律师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市律师协会会议室召开。会议邀请遵义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张兴茂到会指导,市律师协会会长胡良刚、秘书长邹琰出席会议,监事会副主席刘富刚列席会议。会议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丁燕南主持,律师考核委员会新一届全体委员参加会议。   会议期间,全体与会人员共同学习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审议了《遵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规则(讨论稿)》,并逐一发表意见。   邹琰指出,律师考核委员会一定要以考察政治素养为前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以题库为基础,以考代训,让其了解掌握党的二十大精神和遵义红色文化等内容。   胡良刚强调,全体委员一定要认真履职、廉洁自律、加强学习。考核工作一定要坚持“严管厚爱”,把好实习人员考核关,确保为律师队伍输送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人员。          张兴茂要求,对律师年度考核要严格按标准、按程序进行。对实习人员的考核一方面要把好入口关,另一方面要建全实习人员的管理机制、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遵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规则(讨论稿)》还应当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充分听取大家反馈的意见或建议,最终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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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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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同心凝共识 合力话发展——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召开调研交流联席会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的系列会议精神及最高法、省法院领导走进基层走访调研的相关要求,2023年9月13日下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明星率队走进贵阳市律师协会走访调研交流,并与贵阳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在市律师协会会议室召开调研交流联席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明星,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明勇,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薛军出席会议;市中院、市司法局相关领导,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相关人员,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及相关副会长和律师代表共3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明勇主持。     走访中,调研组一行参观了贵阳市律师协会党员活动室、律师文化墙、律师驿站、律师协会历史馆等。调研交流中,贵阳市中院一行听取了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薛军围绕政治引领、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及我市律师行业发展、律师工作开展、律师之家建设、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汇报。   与会人员围绕加强立案管理、规范审判执行程序、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加强业务学习交流、推进矛盾纠纷诉源治理等工作展开深度交流探讨,坦诚交换意见和看法,并就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同堂培训学习机制、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清单》等达成共识。   省律师协会行业党委副书记、会长白敏就省、市律师协会与省法院、市中院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等相关工作进行了发言。   贵阳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明勇在发言中表示,本次走访交流座谈活动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批主题教育活动的一项举措,也是为深化法院、司法行政、律师协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搭建起更大平台、畅通更宽渠道,对推进贵阳贵安法治建设和“强省会”行动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一是要在“法治共同体”上凝聚思想共识。贵阳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引导好广大律师与广大法官一道,争做与党同心同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进一步促进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二是要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上同频共振。贵阳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将全面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协调联动。通过同堂学术研讨、业务培训、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共同推动难点、痛点、堵点得到有效解决。三是要在法治建设新征程上彰显责任担当。贵阳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省、市主战略、主定位展现担当、履行责任,支持律师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积极投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参与地方立法调研等中心工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贵阳贵安、法治贵阳贵安贡献智慧力量。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明星在讲话中指出,此次走访调研交流是将第二批主题教育活动走深走实的一项工作举措,确实把工作摆进去,把为基层解“难题”落地落实。三方面印象深刻、也很受启发:一是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法官和律师在司法系统中具有各自不同的职责分工,却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共同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共同维护着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要始终坚持政治引领,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在各自工作实践中坚守同一条底线,共担同一份责任,实现良性互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有共同的使命任务。法官和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要树立共同体意识,积极沟通、各司其职、相互监督,提升职业素养,共同担当法治使命,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增强合力,在参与社会治理上相互借力、在维护司法权威上联动接力,全力推动法治贵阳贵安建设再上新台阶。三是有共同的工作需求。扎实推进“两清单一机制”落细落实,破解制约工作质效提升的瓶颈,通过互相交流、互相借鉴,共同深化理论和实务学习,共谋化解难题之策,推动交流会商反映问题的分类整改,并肩绘就共建共治共享“同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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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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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以党性践初心 做有情怀的法律人——记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杨绍霞律师

杨绍霞,现任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中共黎平县律师事务所联合支部委员会书记。自2020年7月担任中共黎平县律师事务所联合支部委员会书记以来,杨绍霞认真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带领支部成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实际行动抓好党建工作,以党建带动所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自2014年以来,杨绍霞先后荣获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在中国先进个人”表彰;黔东南州司法局、黔东南州律师协会“2017-2018年度黔东南州优秀律师”表彰;贵州省律师协会首届“贵州省优秀女律师”表彰;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表彰;黔东南州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黔东南州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党员律师”表彰。   坚持政治引领,抓牢党建工作   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党员律师,杨绍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二十大精神,站稳律师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能定位和人民律师立场,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带头推动党员律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学习党建知识、法律法规等知识,多渠道、多层次地汲取营养。同时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工作实践,坚定思想政治方向,提高了工作效率,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作为支部书记,抓实党支部工作。一是抓牢发展党员。重视党员发展工作,将青年律师吸收进入党组织,激发党支部活力。2022年,完成新发展党员1人。二是抓紧教育培训。多方式多形式抓好党员教育管理,除日常坚持“三会一课”学习常态化,还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各类主题班次培训,实现培训全覆盖。三是抓牢“三会一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月按时完成任务,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   发挥模范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职责   杨绍霞律师从2010年4月执业至今,始终严格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诚信执业、诚信纳税、遵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执业过程中始终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履行律师责任和义务,代理案件过程中尽职尽责,获得委托人的肯定和好评。也多次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19年11月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21年荣获“贵州省最美劳动者”称号、2022年3月荣获“优秀巾帼女性”称号等多项荣誉。   在履行社会职责方面,一是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在日常接待当事人中免费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2022年共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件;2023年至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作为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7件。二是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参与司法听证。杨绍霞多次以律师、听证员身份积极参与县检察院听证司法案件。2022年度共计参与听证案件49件,案件内容涉及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市政管理、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等方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三是积极义务参与普法宣传活动。2022年分别在高屯街道八舟村、德凤街道龙形社区、黎平县第七中学、水口镇纪信小学等为社区群众、在校师生讲授《民法典》法律基础知识及禁毒、反诈骗等相关的法律知识。2023年至今共计参与《民法典》等法律宣讲活动3次,通过法律宣传、法治讲座,增强了社区群众、在校师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积极提升了大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和意识。四是服务营商环境情况。为深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杨绍霞积极参与黎平县工商业联合会,并经选举担任黎平县工商联第十二届执委,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经营决策、日常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五是服务乡村振兴情况。先后担任黎平县孟彦镇孟彦村、高砂村、白岩村、良常村、宝霞村、罗溪村7个村寨义务村居法律顾问,积极为农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   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   充分履行州人大代表职责,参与社会管理。杨绍霞律师2021年底当选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在2022年年底召开的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建议2份,在《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入住酒店宾馆登记管理的建议》中以律师的角度,充分对相关政策提出改进意见,有利于减少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建议》中,积极从居民生活环境出发,建议加快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同时也多次参与州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诉源治理”、“全州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情况”、“认罪认罚”开展情况、“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多项专题调研。   杨绍霞律师始终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党支部书记职责和作为党员律师的社会责任,不断创新思路,强化措施,统筹推进支部党建工作,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和律师职业素养,结合普法宣传活动,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一村一法律顾问等工作,将党建与所建统筹谋划、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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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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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以交流、促发展——华人所举办“共建共享 协同发展——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发展论坛”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机制的方案》,9月12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联合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共建共享 协同发展—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发展论坛”。来自贵州、宁夏、广西的几十名律师与安徽本土律师嘉宾汇聚华人所,交流探讨,共话律师行业发展。本次论坛由华人所管委会执行主任苗春健主持。   管委会执行主任王华强代表华人所致欢迎辞。王华强表示,本次论坛是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解决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问题、实现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的大背景下,积极响应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机制的方案》而召开。律师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随着国家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开展,律师之间更应该加强相互交流,积极探讨律师个人成长、律所管理创新和律师行业发展之路。本次“共建共享 协同发展—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发展论坛”的召开,正是华人所贯彻落实司法部东中西部律师行业优化结对和对口帮扶工作的生动体现。   本次论坛围绕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制度创新、律师专业化分工与路径选择、律师行业发展机遇与挑战四个主题进行交流分享。同时特别邀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军、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汤俊鑫、华人所管委会执行主任徐晓三分别发表主旨演讲。   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叔喜、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业军、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本跃、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谢亚军、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楠、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醉、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军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金童作为与谈人进行交流发言。   论坛交流中总结出四点。一、青年律师是事务所发展的未来新星,律师个人要紧跟时代变化,保持学习的状态,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律所要把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放到首要位置,致力于从多方面提升青年律师的综合素质,打好事务所发展基石;二、关于事务所制度建设,律所的制度创新是个长期工程,要循序渐进,律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梳理框架,广泛征求意见,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管理制度,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同时,提高律师归属感;三、律师专业化发展,应该根据律师自身业务特长、业务开展情况、政策市场变化等多方面因素,因时而变,发展某方面或多方面法律服务领域,但又不能局限于单一领域。解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才是律师专业化发展的核心。四、新时代、新环境下律师事务所管理革新是必然趋势,要把政策作为风向标,不断提高律所的管理水平。利用科技为律所发展赋能,创新服务模式,为客户和律师提供更高的价值,提高律所可持续发展能力,才能在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此次交流本着严肃与轻松相结合,在茶歇时间,华人所准备了丰富的点心水果,与会嘉宾品尝着美食相互交谈,拉近彼此距离,气氛轻松活跃。   论坛最后,华人所分别和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签署长效战略合作协议,开启华人所与贵州、宁夏两地律所“共建共享、协调发展”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整合资源,相互学习,创新成长,共同进步,为促进东中西部律所协调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未来,华人所将以此次东中西部律师行业优化结对和对口帮扶工作为契机,联合更多律所,广泛开展交流活动,为东中西部律所协调发展出谋划策,为推动全国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共同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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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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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向第六届省律协班子成员致谢

为进一步增强律师归属感、荣誉感和自豪感,表达对第六届省律师协会班子五年来为全省律师行业工作发展辛苦付出的崇高敬意和感谢。近日,第七届省律师协会向原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第六届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李翔,原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夏生荣、李良国,原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第六届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袁光福,第六届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姚毅、刘鹏举、刘丹灵赠送了纪念牌。      2023年7月18日至19日,贵州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在贵阳胜利召开,大会选举产生贵州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班子。五年来,第六届省律师协会班子团结一心,狠抓律师队伍建设、权利保障、监督管理、作用发挥,律师行业党建质量不断提升,律师队伍快速增长,执业环境显著改善,县域律师发展更加均衡,广大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省实践,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23年8月底,全省律师事务所达到1271家,共有律师16601名,2023年8月底全省常住人口律师万人比达到4.1。律师人数增速位居西部省份前列。   “我们对新一届省律协领导班子的关心表示由衷感谢,回顾任职以来的点点滴滴,感受颇多,收获满满。有幸为全省律师服务,感到非常光荣,感谢律师同仁们的信任和支持,在履职过程中我们也收获了很多。”第六届律师协会班子成员一致表示,他们将离岗不离责,发挥好余热,一如既往地在律师岗位上继续前行,践行着当初履职的誓言继续为全省律师事业发展服务,关心和支持律师行业发展。号召更多律师积极贯彻行业“头雁行动”,带头抓好行业党建、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践行社会责任、推进行风建设等“九个带头”工作任务。   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向第六届省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多年来的付出和取得的成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表示,在一往无前的奋斗征程里,省律师行业各项工作既展现着众多看得见、摸得着的成绩,更蕴含着无数打基础、利长远的潜功基业。这些都离不开各届协会班子和全省律师行业戮力同心,奋楫笃行。今后四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学习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新国发文件的重要阶段。第七届律协班子将带领全省律师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定位,努力践行人民律师宗旨,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以律师工作现代化推动贵州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贡献我省律师更多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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