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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民法典将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8月24日起,贵州省律师协会推出“律师释民法典”专栏,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对民法典逐条解读,透过字里行间剖析民法典的法理要义,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跟着刘力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预约合同。
今日民法典解读: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解读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协议,叫作预约合同,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等。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叫本约,或者本合同。预约是订立合同的意向,本约是订立的合同本身。预约的表现形式,通常是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理论上说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某个特定合同的这样一个合同,就叫作预约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有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等。
第二款中的违反合同的责任,值得注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或不按照预约合同约定订立合同的,对方有权追究他的违约责任。这里说的违约责任是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区别于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章规定的违约责任。
解读律师
刘力
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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