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 今天是:
留言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搜索
搜索

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律师网 贵州律师网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头条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资讯分类

活动专题

联系我们

贵州省律师协会
邮编:550081
电话:0851-85872448(兼传真)
邮箱:gzslsxh@126.com
网址:http://www.gzsls.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20楼

头条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司法
  • 发布时间:2022-05-13 16:47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文如下: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全力建设“四区一高地”、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行政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行政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体现到行政立法工作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要着力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坚持立改废并举,不断完善我省法规规章规范体系;要落实建设法治贵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关实施方案,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拟做好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林长制条例、贵州省数据条例、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贵州省商会发展促进条例、贵州省全域旅游促进办法以及修订贵州省测绘条例、贵州省渔业条例、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围绕推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做好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拟做好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及修订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围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回应民生关注,拟做好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贵州省慈善条例、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贵州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以及修订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

 






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以良法善治推动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省委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要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计划按照要求提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议。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动省委确定、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重要立法项目优质高效完成。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坚持科学立法,加强调查研究和立法效果评估,探索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要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要坚持依法立法,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及时修改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

 

  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断提高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着重对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存在立法“放水”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集中精力高质高效按时完成立法项目,统筹推进预备立法项目。

 

  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要求,做好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报送工作要在省人大常委会拟审议的4个月前完成,省政府规章草案报送工作要在省政府常务会拟审议的3个月前完成。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单位应当与省司法厅充分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

 

  省司法厅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明确的退件情形的,省司法厅可以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研究论证,妥善处理分歧。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司法厅、起草单位应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处理意见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附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立法项目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2.《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4.《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

 

  5.《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局)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项目(1件)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二、预备立法项目







 

  (一)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24件)

 

  1.《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省教育厅)

 

  2.《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3.《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4.《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5.《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

 

  6.《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7.《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8.《贵州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9.《贵州省数据条例(草案)》(省大数据局)

 

  10.《贵州省林长制条例(草案)》(省林业局)

 

  11.《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省地方志办)

 

  12.《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贵州省商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省工商联)

 

  1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15.《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16.《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17.《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18.《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

 

  19.《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0.《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1.《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监管局)

 

  22.《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监管局)

 

  2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局)

 

  24.《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省粮食和储备局)

 

  (二)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5件)

 

  1.《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草案)》(省教育厅)

 

  2.《贵州省全域旅游促进办法(草案)》(省文化和旅游厅)

 

  3.《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省地震局)

 

  4.《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5.《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按照“急用先立”要求,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成熟的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经充分论证后确定。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及时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






头条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概要描述】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文如下: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全力建设“四区一高地”、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行政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行政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体现到行政立法工作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要着力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坚持立改废并举,不断完善我省法规规章规范体系;要落实建设法治贵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关实施方案,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拟做好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林长制条例、贵州省数据条例、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贵州省商会发展促进条例、贵州省全域旅游促进办法以及修订贵州省测绘条例、贵州省渔业条例、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围绕推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做好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拟做好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及修订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围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回应民生关注,拟做好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贵州省慈善条例、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贵州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以及修订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

 






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以良法善治推动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省委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要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计划按照要求提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议。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动省委确定、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重要立法项目优质高效完成。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坚持科学立法,加强调查研究和立法效果评估,探索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要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要坚持依法立法,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及时修改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

 

  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断提高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着重对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存在立法“放水”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集中精力高质高效按时完成立法项目,统筹推进预备立法项目。

 

  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要求,做好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报送工作要在省人大常委会拟审议的4个月前完成,省政府规章草案报送工作要在省政府常务会拟审议的3个月前完成。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单位应当与省司法厅充分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

 

  省司法厅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明确的退件情形的,省司法厅可以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研究论证,妥善处理分歧。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司法厅、起草单位应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处理意见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附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立法项目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2.《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4.《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

 

  5.《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局)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项目(1件)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二、预备立法项目







 

  (一)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24件)

 

  1.《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省教育厅)

 

  2.《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3.《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4.《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5.《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

 

  6.《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7.《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8.《贵州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9.《贵州省数据条例(草案)》(省大数据局)

 

  10.《贵州省林长制条例(草案)》(省林业局)

 

  11.《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省地方志办)

 

  12.《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贵州省商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省工商联)

 

  1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15.《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16.《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17.《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18.《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

 

  19.《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0.《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1.《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监管局)

 

  22.《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监管局)

 

  2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局)

 

  24.《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省粮食和储备局)

 

  (二)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5件)

 

  1.《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草案)》(省教育厅)

 

  2.《贵州省全域旅游促进办法(草案)》(省文化和旅游厅)

 

  3.《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省地震局)

 

  4.《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5.《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按照“急用先立”要求,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成熟的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经充分论证后确定。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及时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司法
  • 发布时间:2022-05-13 16:47
  • 访问量:0
详情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文如下: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全力建设“四区一高地”、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行政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行政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体现到行政立法工作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要着力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坚持立改废并举,不断完善我省法规规章规范体系;要落实建设法治贵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关实施方案,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拟做好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林长制条例、贵州省数据条例、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贵州省商会发展促进条例、贵州省全域旅游促进办法以及修订贵州省测绘条例、贵州省渔业条例、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围绕推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做好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拟做好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及修订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围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回应民生关注,拟做好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贵州省慈善条例、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贵州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以及修订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

 

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以良法善治推动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省委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要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计划按照要求提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议。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动省委确定、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重要立法项目优质高效完成。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坚持科学立法,加强调查研究和立法效果评估,探索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要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要坚持依法立法,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及时修改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
 
  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断提高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着重对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存在立法“放水”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集中精力高质高效按时完成立法项目,统筹推进预备立法项目。
 
  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要求,做好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报送工作要在省人大常委会拟审议的4个月前完成,省政府规章草案报送工作要在省政府常务会拟审议的3个月前完成。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单位应当与省司法厅充分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
 
  省司法厅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明确的退件情形的,省司法厅可以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研究论证,妥善处理分歧。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司法厅、起草单位应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处理意见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附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立法项目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2.《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4.《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
 
  5.《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局)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项目(1件)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二、预备立法项目

 

  (一)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24件)
 
  1.《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省教育厅)
 
  2.《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3.《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4.《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5.《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
 
  6.《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7.《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8.《贵州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9.《贵州省数据条例(草案)》(省大数据局)
 
  10.《贵州省林长制条例(草案)》(省林业局)
 
  11.《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省地方志办)
 
  12.《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贵州省商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省工商联)
 
  1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15.《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16.《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17.《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18.《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
 
  19.《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0.《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1.《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监管局)
 
  22.《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监管局)
 
  2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局)
 
  24.《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省粮食和储备局)
 
  (二)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5件)
 
  1.《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草案)》(省教育厅)
 
  2.《贵州省全域旅游促进办法(草案)》(省文化和旅游厅)
 
  3.《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省地震局)
 
  4.《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5.《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按照“急用先立”要求,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成熟的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经充分论证后确定。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及时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热点推荐

2022
07-18
小黑点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查看详情
2024
09-09
小黑点

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查看详情
2025
01-16
小黑点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第二十一期“贵阳贵安新时代法治大讲堂”在筑举行

1月5日,由中共贵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贵州省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承办的第二十一期“贵阳贵安新时代法治大讲堂”暨第十一期贵州西政校友会《法学名家讲坛》在贵阳举行。 讲座现场   本次法治专题讲座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主题,邀请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张晓君进行授课分享,贵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彭容江主持会议。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张晓君进行授课分享   张晓君从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充分认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意蕴、全面理解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涉外法治、涉外法治工作实践四个维度,全面阐述了涉外法治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服务赴东盟投资的能力建设为例,详细讲解了如何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以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张晓君强调,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贵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彭容江主持   彭容江强调,要围绕贵阳贵安对外开放主攻的国际市场,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法律法学工作者“走出去”,加强对外交流,了解相关规则,精准有效布局和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要把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培育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为贵阳贵安企业走出国门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要引导企业更好发挥内设法治部门或法律顾问在决策、签约、履约过程中的作用,注重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合法权益;要引导企业家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把依法合规要求贯穿企业经营发展各方面,牢牢守住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共同为贵阳贵安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贵阳市委依法治市办领导、省律师协会代表与授课老师合影   贵阳贵安政法干部代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代表、省内高校法学院部分师生代表、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代表以及贵州西政校友会代表参加讲座。
查看详情
2025
01-16
小黑点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2025
01-14
小黑点

贵阳贵安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会”履职风采

贵阳市“两会”   随着2025年省级地方“两会”陆续召开,贵州也进入了“两会时间”。贵州省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通过参加各级“两会”  积极建言献策,发出律师“好声音”。   2025年1月11日、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贵阳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贵阳贵安4名律师人大代表和7名律师政协委员参会。省政协委员薛军律师列席贵阳市政协会议。   现在,让我们聚焦2025年贵阳市“两会”,传递“两会律音”。   一、市人大代表   (一)钟远人律师   钟远人代表提出如下5项建议: 1、《深化国企改革,减少国企管理层级的建议》 2、《打造好的营商环境 政府及平台公司要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带头者的建议》 3、《严格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建议》 4、《治理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法院公平严格执法,决不能让生效判决成“法律白条”》 5、《法检两院对其经典案例,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   (二)舒茴律师   舒茴代表提出如下3项建议: 1、《关于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力度的意见建议》 2、《关于推动保障贵阳市律师调查权的建议》 3、《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意见建议》   (三)赵敏律师   赵敏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推进贵阳市小额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建议》 2、《有力推动合规体系建设 助力贵阳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王静律师   王静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加强对我市观山湖区金融城乱停放及交通管理的建议》 2、《关于盘活国企空置办公用房,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建议》   二、市政协委员   (一)程耀辉律师   程耀辉委员提出“关于优化贵阳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建议”的提案。   (二)宋迅律师   宋迅委员提出“关于制定《贵阳市公共场所秩序管理办法》”的提案。   (三)李国胜律师   李国胜委员提出“关于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建议”的提案。   (四)刘海律师   刘海委员提出“关于深化我市法院‘审辅事务集约化管理’的建议”和“关于建立常态‘检察护企’的建议”的提案。   (五)吕俊律师   吕俊委员提出“全力保障法院立案及审理效率的公平公正的建议”和“以课本剧带动美育教育 提高学生的美育素养的建议”的提案。   (六)黄思逸律师   黄思逸委员提出“提升‘检察护企’行动质效,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以及“关于推动我市市政道路移交工作的建议”的社情民意,并代表农工党贵阳市委员会参与联组发言。   (七)张怡律师   张怡委员提出“关于对贵阳贵安城市更新与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增效的建议”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宁疗护体系建设的建议”的提案。  
查看详情

贵州省律师协会

扫一扫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贵州律师协会资讯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二十楼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邮箱:gzslsxh@126.com 

版权所有 © 2020 贵州省律师协会 Copyright 2020 gzslsxh.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