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第五期“头雁领航·黔律讲堂”——律政佳人,女律师成长之路论坛将在贵阳国际生态会议中心举行。与会嘉宾将围绕“她优势、她突破、她力量”展开对话交流,展现女律师独立、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执业风采,助力女性法律工作者职场发展,为法律事业注入巾帼智慧。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二十三: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参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州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开发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 2021年,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志愿者对南明河进行考察时发现,位于南明河下游、开阳县与福泉市交界处的某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拦河大坝至发电厂房之间约4公里的主河道(干流)断流、河道干涸。2021年12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调查核实水电站缺少生态流量下放,导致从水电站大坝到厂房之间的主河道断流。2022年4月7日,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志愿者再次到现场调查,发现水电站拦河大坝至发电厂房之间主河道(干流)仍处于断流、干涸状态。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水电站长期未按环境影响报告及贵州省环境保护局批复要求保障水库泄放生态用水流量,导致坝下河段减水、脱水。2022年4月19日,原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对清水河主河道(干流)断流、脱水的生态环境损害,并按规定标准完成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或改造)、完成监测设施建设,并保障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设施持续正常运行。2022年6月30日,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主持,在省水利部门水行政专家和水利设计院的参与下,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承诺当年汛期结束后立即采取临时措施,确保下年3月底下泄生态流量,同时立即实施永久性下泄生态流量工程,保证在2025年底投入使用。 主要做法: 1.违法行为确定 水电站的生态环境用水量是解决水电站发电用水与下游河道生态环境用水矛盾的关键所在,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使下游河道生态环境受益并产生生态效益,但生态环境用水和水电站发电用水互相竞争,生态效益与水电站发电效益互相冲突。2021年,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在对南明河进行巡查时发现水电站下游主河道断流,河道干涸,当时并未确定其是否正常的下泄生态流量,截止到2022年4月,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志愿者再次到现场调查时,发现水电站仍未下泄生态流量,后经走访附近群众和查询国家相关规定,了解查询到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的黔环函〔2004〕253号批复明确规定:水电站应当制定运行期水库运用生态环境用水下泄调度方案,增加水库下泄生态用水流量,避免坝下河段减水、脱水;在蛤蚌河下游100处修建过水堆石坝,在每年11月份—次年4月份不定期或每半月下放 13万立方米水量对坝下游小库水量进行置换相结合的方式,以减缓对其不利影响。结合以上证据,确定水电站未按规定下泄生态流量,造成河道干涸的行为违法。 2.证据收集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诉讼,与其他侵权纠纷相比具有侵权行为持续性、渐进性、潜伏性、间接性以及证明难度大等特点,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则需要提供存在污染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的证据,并就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郑世红和谭琪两位主办律师及协办律师胡洪玮在前期跟随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工作人员连续奔赴水电站断流现场,采用实地取证的方法,收集河流存在断流、干涸的直接证据。 3.执行过程和监督 由于本案的特殊性,调解结果中不仅需要被告按规定下泄生态流量,还要在规定时间内建设生态流量临时保障措施、永久保障措施及生态流量监测设施,所需时间较长。因此被告于2023年1月份完成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使用,不定期通过现场查看在线监测设备中的生态流量下泄数据,并采取拍摄流量下泄现场照片的方式进行第三方监督。同时,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也不定期请水电站发送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中的视频,查看生态流量下泄实时数据。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二十二:为依法重整盘活贵州基础化工“链主”企业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作为贵州金宏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将面临破产清算的企业重组成功,成功引入战略投资人盘活停产十年的盐化工链主、龙头企业,正复工复产建设投资百亿、年产值千亿的化工集群园区,助力振兴了黔西南化工和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发展。 一、协调立案 债务人贵州金宏化工有限公司是世界 500强河南能源集团下属三级企业,在黔西南高新区新桥镇建设投产10万吨烧碱,2013年因严重资不抵债且成本倒挂而停产。2020年初,其上级企业批示申请破产立案,债务人管理团队找到白铮律师,白铮团队经分析,先后与州政府办、工信局、发改委、高新区、投促局等相关部门领导沟通,对该企业产品路线、现有市场、与州内、省内、周边行业的关联性进行了分析研判,认为其重整十分有益有望。经过两个月的沟通,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裁定立案,并指定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尽职履职 管理人迅速完成了债权审查和委托资产评估、审计工作,按照法院要求监督债务人管理好其 500多亩的厂区和上亿元的旧设备设施等财产。梳理了其产能指标等手续的效力,为招商合作盘活重整奠定了基础。并向其上级公司借支共250万元作为共益债务、支出在破产管理过程中职工工资、电水费用、审计评估费用、手续办理、安全生产维护各个方面。很好地维护了现场职工利益和资产手续的保值,形成了较好的重整氛围和要素条件。 三、攻坚克难 难点一:破产重整看似已经没有希望,而破产清算政府和股东、主债权人均不能接受。案件陷入了僵局。其公司破产债权本息总额约 8.8 亿,最大股东永城煤业(持股 87.2772%) 债权本息就达8亿余元。其余 70 余户享有债权本息7000万余元。永城煤业作为河南能源集团的二级公司,在2020年6月左右同步“暴雷”并引发河南能源债务重组,就本破产案而言,强烈要求不能债务打折清偿。而金宏化工评估值仅2.5亿余元,且处于无人溢价投资的情况下。 难点二:虽经多方招募,近半年的时间不能落实投资人、达成有投资人实际参与的重整计划。原债务人计划引进重整的遵义钛厂和贵阳能源二企业,与债务人的意向合作并未如愿达成签约。另一方向,由于地方财政和国企均十分困难,而且对化工产业没有相应的人才储备,虽然十分看好项目前景,也十分重视这一链主、龙头企业的复产盘活,但是仍无法出手参与重整投资。 难点三:该企业的最大潜在价值,在于其是贵州省唯一有效的生产了的10万吨烧碱的产能,并应享有另10万吨烧碱产能建设权益。规范该园区烧碱产能共为32万吨。但因破产立案时已经停产7年,产能是否还有效,相关主管部门一直没有明确答复,导致多个投资人望而却步。针对难点一,管理人认识到只有协调清楚大股东、大债权人与其同一集团公司下属的统管河南能源在贵州投资企业的贵州豫能投资有限公司的利益,达成和解式重整的基础才能重整成功。督促、协助贵州豫能公司与永城煤业公司高层自行沟通和共同向河南能源集团公司汇报。最终达成了分两阶段重整的方案:第一阶段由贵州豫能公司出资3000万元作为重整投资人,按评估价格和破产部分债权本息的占比比例清偿除永城煤业外的其他债权和承担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取得破产企业的全部股权、资产和权益,而永城煤业8亿余本息债权按本金核算打8折留债8年后清偿、税收债权在复产复工前另行申请减免后清偿。第二阶段由贵州豫能公司自行投资或引资合作盘活金宏化工公司复工复产。这一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解决了最大的法律困难问题。针对难点二和三,管理人协调州政府办、州法院、州发改委、工信局等部门召开了近十次通会、联动会,与重整计划实施后的金宏化工负责人共同调整方向,通过化工企业、行家之间的介绍和推荐进行二次招募投资合作方。最终通过与多家企业的洽谈和互相考查,确定了意向投资人广东东泊集团,在广东东泊集团对产能指标就地建设问题存在疑虑、准备放弃投资合作的关键节点,管理人果断向领导进行汇报,得到鼓励支持,当即安排与东泊集团会谈,重新坚定了东泊集团的投资信心,最终达成招商协议。金宏化工以资产权益入股占30%,东泊集团投资其余70%,组建贵州金泊化学有限公司,复工复产续建扩建项目。该方案双方于2022年10月签约,河南能源集团审批到2023年2月同意。双方于2023年正式签约成立贵州金泊化学有限公司,东泊集团正式进场做复产手续办理、资产管理移交等工作,至2024年3月12日,金泊化学正式复工拆除原旧设备设施,已经采购新设备,计划2025年春节复产。2024年3月,东泊集团正式向高新区和州政府申请复产全部32万吨烧碱和相关产业,计划一期投资30亿,二期在2025年完成投资70亿,合计形成1000亿元产值的化工产业集群,至2024年5月,已经获得省、州主管部门认可复产 20 万吨烧碱。同时得到来自省级领导的肯定。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二十一:参与贵州贵安某集团有限公司转型改革重组实现高质量发展专项法律服务 贵阳市上海中联 (贵阳) 律师事务所于 2022-2023 年为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安开投公司”)改革重组为贵州贵安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发展集团”),及完善企业法人治理合规体系建设提供了专项服务。 贵安发展集团前身为原贵安开投公司,系由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由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改革重组前,贵安开投公司存在主业主责不清、市场化程度低、激励机制缺乏、大公司病突出等主要问题,需进一步理顺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与开投公司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需进一步理顺公司内部总部与子公司的关系和机制,清晰各板块业务边界,解决内部企业间资产同质、经营同类、职能交叉以及机构臃肿、冗员严重等问题,剥离关联度不强和无效、低效业务,压减成本,瘦身健体。 上海中联 (贵阳) 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及贵安发展集团委托,组建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就贵安开投公司转型改革重组及贵安发展集团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合规体系建设开展以下工作: 一、资产全面核查与改革重组方案论证 根据经批准的 《贵安新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贵安开投公司及下属子企业“推进企业瘦身健体”“推进业务板块重组”“强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完善薪酬分配制度”等项内容,通过资料梳理、现场访谈、座谈、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改革重组范围内贵安开投公司及下属子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法律调查核实。主要包括:资产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债权债务、重大合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及未到期债务、重大投资、担保等可能对本次改革重组造成障碍的法律风险;存续期内的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和各类贷款等进行核实,明确偿付时间,梳理可能对本次改革重组造成障碍的法律风险;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真实性、权利受限等法律瑕疵情况,以及其可能对本次改革重组造成障碍的法律风险。 根据核查情况,协助贵安开投公司制定依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改革重组实施路径,并对可能存在的障碍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主要包括:“城市开发建设、城市综合运营、要素保障、资本投资运营”四大业务板块重组及资源整合;贵安开投公司本部及下属子企业的企业体系瘦身健体,精简管理机构,压减管理层级等多项工作。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合规体系建设 为建立完善贵安发展集团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运营机制,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进一步加大对子公司授权放权力度,切实激发子公司内生动力,按照《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改革工作深化推进方案〉的批复》关于“企业治理现代化”有关要求,协助贵安发展集团开展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合规体系建设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识别和评估公司法人治理合规风险,客观评价合规管理现状,通过现场访谈、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贵安发展集团公司法人治理合规风险及合规管理现状调查,发表对公司法人治理合规风险管理策略建议;完善贵安发展集团公司章程、“三会一层”议事规则、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三重一大”事项清单、授放权清单、出资人权责清单等公司根本管理制度体系,并编制合规决策指引予以配套支撑运行;辅助贵安发展集团相关治理主体会议决策,协助提供具体决策指导,对构建法人治理合规体系相关制度进行宣讲,提高公司全员合规管理意识和对根本管理制度的应用水平。 贵安开投公司转型改革重组及贵安发展集团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合规体系建设相关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完成后,基本取得预期效果。 2022 年 10 月,经贵州省政府批准,贵安开投公司更名为贵安发展集团,贵安发展集团管理的各级子企业由 99 家(含参股),整合后一级子公司 5 家、二级子公司 33 家和三级子公司 3 家。改革重组后,贵安发展集团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明确定位为贵安新区产城融合的投资商、运营商、服务商,按照资本市场逻辑和市场化、实体化转型方向,厘清关系、重塑管理架构,强化总部“管战略、管方向、管资本、管风险”职能,构建“集团总部+一级子公司+项目公司”三级业务关系,子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改革重组后,贵安发展集团按照“产业链完整、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闭环”的思路,将现有业务整合为五大核心业务板块,即产业园区板块,构建“产业园区投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和服务”产业链,推动园区数字化运行、智慧化发展;城市生态板块,构建从原水、自来水、污水处理、水系治理到环保生态、园林绿化的一体化城市生态产业链,做优涉水服务,维护城市生态;产城建设板块,围绕新区产业布局和园区功能配套,构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代建管理、产业及城市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城市资源运营、城市服务管理”产业链;产城开发板块,构建“地产+文旅、康养、教育”产业链,开展城市置业及文旅产业投资、建设、运营;产业金融板块,构建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和供应链金融体系,赋能产业发展。 改革重组后,贵安发展集团紧扣“东数西算”国家战略、贵安新区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两主两特”产业定位,围绕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新能源汽车、电池及材料生产基地和全国重要的产业备份基地“三个基地”,全力打造“三大产业集群”,聚焦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全力推进新区产城融合,建设运营好中电光谷、蛇口网谷、航天航空产业园等产业载体,持续完善医、教、商、交通等城市配套,完善标准厂房、商业物业、保租房、安置房等产业配套;加快构建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二十:整合资源多重化债、实现企业重生 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多重化债、实现企业重生,引入运维机构保障生产、分段累进缓解各方矛盾、债转股实现债务化解,调整运营推动企业经营良性循环。 贵州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系贵州省最大民营煤矿企业,下辖省内47处煤矿。受经济下行、传统化工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矿业公司连年亏损,因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贵阳市中院于2018年10月31日裁定受理了矿业公司重整案。本案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达478户,债务金额庞大,高达96.97亿元,采取招聘具有长期煤矿管理经验的企业协助完成生产管理,采取综合债转股、小额债权一次清偿、自选不同清偿比例的留债或即时清偿模式的偿债方案保障债权人权益,最终实现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中院依法终止了矿业公司重整程序,企业获得重生。 本案抓住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改革的机遇和优势,彰显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程序价值、社会价值,在破产状态下企业资产维护、平等保护债权人等环节进行了创新探索,在重整方案设计中兼顾债权实现和企业长远发展,实现了债务人重整和债权人平等受偿,被评为贵州省高院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省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十大典型案例。 (一) 立足行业,实行“专业运维”的管理方式 矿业公司所处的煤炭行业,生产和经营都存在较高的危险性,且安全生产、环保卫生方面政府部门都有着较高的专业及指标要求,如何在重整期间保证企业的安全正常运行,维持企业的平稳过渡,有效结合并做好煤矿兼并重组政策要求、复核煤矿产能建设指标是管理人接管的首要难题。考虑到债务人已长期深陷各类债务危机,自身难以维系日常经营,而管理人团队基本为执业律师并无煤矿经营经验的实际情况,为保障矿业公司重整核心资源——煤矿采矿权及探矿权的保值增值,在接管债务人之初,管理人即已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方案并申请聘请专业的煤矿运维机构加入管理人团队,帮助处理矿业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经公开招募及评选,最终选择了综合实力较强、拥有长期煤矿管理经验的机构作为煤矿运维机构,协助管理矿业公司,从而实现相关煤矿业务运维机构主管、管理人监督、法院总协调的模式,确保了矿业公司重整期间的安全生产及经营事务平稳进行,甚至出现营业收入不减反增、创造矿业公司近年最好营收的情况。 (二) 坚持分组,保障债权人自主行使表决权 考虑到本案存在超一规模债权人,而此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已近矿业公司债权总额97%,若将超一规模的债权人与其他普通小金额债权人列入一组表决,则势必存在单个债权人表决情况决定重整计划通过与否的问题(即一票否决权)。为解决这一问题,故在普通债权组中设立金融类普通债权组与非金融类普通债权组并安排分别表决,规定设定各组均按照《企业破产法》表决要求通过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草案方得以通过。这一举措使得单一超规模债权人的表决,无法影响其他普通债权人行使表决权,保障了普通债权人表决权的自由行使。 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有财产担保债权组、金融类普通债权组、非金融类普通债权组被安排分别进行表决,经过统计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金融类普通债权组获得人数及表决权100%通过,非金融普通债权组获得参会人数及表决权99.75%的高票通过,而仅有一家未投赞成票,也说明了分组表决在重整程序上的正确、合理性。 (三) 提高清偿率,解决后续建设资金的融资渠道 矿业公司破产重整受理时,已背负了近75亿元的金融债务、5000余万职工债权、5500余万税款债权,以及4.2亿余元非金融普通债权和预计债权。经过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机构得出矿业公司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税款债权清偿率不过58%,普通债权清偿率更是直接为零。考虑到不仅重整过程中不同债权人对于自身债权的处理和清偿方式有着不同的设想和预期,还有重整程序成功后矿业公司仍对后续兼并重组有着庞大建设资金需求。在重整投资人确定之后,管理人及法院便积极组织各方谈判、磋商,并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方式在重整计划中予以合理安排。其一,考虑重整投资人对于矿业公司重整后人合性及后续投入资金的要求,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安排将出资人股权全部调整至重整投资人及金融类普通债权人,利用矿业公司49%股权不仅化解了近40.8亿元金融债权,有效防控了金融风险,而且也为未来矿业公司的建设资金来源提供了天然的融资平台,有效解决煤矿建设后续巨额资金输血的渠道问题。其二,考虑重整阶段的资金需求及重整投资人投资条件,管理人协调重整投资人提供不少于2.07亿元的资金注入矿业公司重整程序,解决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等棘手问题。其三,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为非金融类普通债权争取50%延期清偿以及5%一次性现金清偿的选择权,提高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 冻结出资人股权,保障后续重整程序顺利进行 破产重整实务中,一般出资人权益调整都是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内容。如不能将重整计划中拟调整的出资人股权进行划转过户,就不能实现或迟延重整投资人掌握企业的目标,严重影响重整程序。实践中,债务人股东可能因个人债权纠纷以及刑事案件影响,其股权常常被司法机关冻结股权,而依法被冻结股权由首封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如本案矿业公司股权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则将给重整计划的执行带来极大的困难和不确定因素。于是,管理人在法院的支持下,迅速对股权采取保全措施,确保贵阳市中院这一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获得矿业公司股权的处置权,为后期重整计划出资人股权调整事宜提供保障。 (五) 调整出资人权益为零,满足重整投资人需求及企业长期发展 在进入重整程序前,矿业公司已背负巨额债务且经营陷入停滞,作为矿业公司股东的出资人客观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与重整投资人沟通,其出资条件之一便是要求调整出资人权益,并明确提出排除原股东参与重整成功后矿业公司经营事务。考虑各方因素及重整安排,管理人决定在重整计划中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并将出资人股权调整为零。经过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在出资人组会议时,全体出资人均表决同意对股权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此举保证了重整投资人对于股权这一投资条件的满足,以及矿业公司重整后企业经营发展对于股东的人合性需求。 (六) 提前梳理,实现高效重整强化社会效益 因贵州省政府部门对于煤矿的兼并重组已规定了具体时间节点,而矿业公司因自身企业性质及内外因素,进入重整程序时并未完成任一煤矿的兼并重组,时间及政策因素对企业来说尤为重要。故为高效推进重整程序、减少各方矛盾以及确保管理人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充分表达各方诉求,管理人充分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股东、重整投资人进行沟通及磋商。为了解决债权人分散,行使表决权成本高等问题,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便通过了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以及表决权行使方式的议案。同时,在对矿业公司清产核资的过程中,公布了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力争最大限度和范围保障招募的公平、公正、公开。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十九:破产和解模式推动化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额债务 案例涉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和解过程,公司在资不抵债且无法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的情况下,通过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程序,最终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82.5%,显著高于省内其他破产案件。本案仅用20天完成和解程序、45天完成全部债权清偿,超高的债权清偿率彰显了破产、优化营商环境的程序价值、社会价值,在平等保护债权人、协调股东矛盾等环节进行了创新探索,在和解协议设计中兼顾债权实现和企业长远发展,实现了债务人重生和债权人平等受偿。 2020年,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指定担任某房开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开公司)清算组管理人。该所在清理资产过程中发现某房开公司资不抵债,且与主要债权人未能达成清偿协议,遂申请转为破产清算程序。2021年7月富迪所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等,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随后,推动某房开公司提出和解申请,协助其制作和解方案。同年9月,富迪所组织债权人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最终高票表决通过,法院裁定认可了和解协议。富迪所在裁定生效后,组织债务人在45日内完成清偿,和解协议顺利执行完毕。 1.及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避免拖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三条:“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之规定,富迪所在发现企业存在破产原因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进入清算程序,避免拖沓,保证所有债权依法公平得到清偿。 2.立足企业现状维持日常管理,减缓破产程序对各方影响 某房开公司所处的房地产行业,日常运营需要专业的人员推动,且资产维护、区域环保卫生方面政府部门都有着指标要求,如何在破产期间保证企业的安全正常运行,维持企业的平稳过渡是管理人接管后的首要难题。考虑到债务人虽已长期深陷各类债务危机,但自身日常经营运营团队较齐整,而管理人团队基本为执业律师,无房地产企业经营经验的实际情况,为保障某房开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所开发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等,在接管之初,管理人立即制定资产管理方案并向法院报告要求债务人日常运营团队留任、协助处理破产期间的企业日常运营,形成某房开公司业务由原经营团队主管、管理人监督、法院总协调的模式,确保某房开公司破产期间经营事务平稳进行,最小程度减缓了因破产程序给某房开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3.注重沟通,现金清偿与非现金清偿同时并举,缓解各方矛盾 本案债权金额逾20亿元,债权人多为工程款类债权人,维稳压力较大。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现状,富迪所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并取得债权人理解,最终债权人会议同意按照82.5%比例进行清偿。同时,优化了清偿方式,对大额债权人采取现金+实物方式清偿,降低债务人筹集现金的压力,确保债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兑现承诺,避免宣告破产。在各方努力下,案件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本案先后经历了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三个程序,在贵州省内十分罕见,其中,本案从2021年9月6日法院受理和解,到2021年9月26日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仅历时20天,且从裁定生效到履行完成仅用时45天,清偿率高达82.5%,远远高于贵州省内同类型破产案件,实现了高效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十八:“对症下药”,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实现高效重整 2015年4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数交所)正式挂牌运营大数据交易及相关业务,成为全国第一家挂牌运营的大数据交易所,是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重要标志。面对大数据交易行业尚不成熟、无任何成功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贵阳数交所投入大量资金开展数据价值开发、数据规范制定、数据交易规则制定等工作,自主研发涵盖30多个领域、4000余个大数据交易产品的交易系统,面向全球提供7×24小时永不休市的专业服务。但因经营管理不善、处于市场开发前期等原因,贵阳数交所持续亏损,出资人也因为长期投资未见回报等产生矛盾,拒绝进一步投资,最终贵阳数交所陷入财务困境、难以清偿到期债务。 经债权人申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裁定受理贵阳数交所重整一案,并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根据党和国家对于发展大数据产业、实施大数据战略的重视,大数据交易资质的稀缺性和特殊性,以及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对重整的大力支持的特点,在贵阳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管理人迅速启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人招募工作,并与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协商制作重整计划,从受理重整到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仅用时3个月。 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债权人、职工均表决通过。管理人研究认为,贵阳数交所重整计划草案合法、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申请贵阳中院依法批准。贵阳中院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批准重整计划,贵阳数交所历经105天重整成功。 该案入围2022年全国破产典型案例提名奖第一名和入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度六大破产典型案例,写入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工作报告。 1.准确识别和充分发掘无形资产价值 贵阳数交所作为国内首家大数据交易所,其从事的大数据开发和交易具有特殊性。贵阳数交所、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均认为,贵阳数交所的核心资产为其大数据交易资质以及与大数据交易相关的技术,但对其具体价值各方争议巨大。不同于一般不动产、机器设备等的评估,如何准确识别大数据交易资质和相关技术的价值难度较高,且在国内尚未存在先例。 经与贵阳中院协商,管理人发布评估机构招募公告,对报名机构进行评审,并与报名评估机构深入交流,介绍项目情况和评估要求,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评估大数据交易资质这一特殊资产价值的能力和快速完成评估的实力,经多次招募最终确定中选评估机构。评估过程中,管理人积极与评估机构、债务人磋商,确定以持续经营收益为基础对贵阳数交所资产进行整体评估,再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单独评估和扣减,以计算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出具后,管理人立即有关各方等公布和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评估机构调整和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载明的价值作为重整计划草案制作的基础,作为投资人投入资金、债权清偿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重要参考。资产评估的过程,还保障各方依法参与重整、获取有关信息的权利。 2.对症下药,深刻剖析破产原因,制作债务人经营方案 债务人经营方案的可行性是债务人实现重整成功的基础。在重整计划的制作过程中,管理人从大数据行业政策法规尚未完善、大数据行业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等市场因素,和债务人经营管理混乱、经营决策缺乏监管、业务模式不够完善等自身原因深刻剖析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债务人组织机构进行调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大数据交易平台运行规则和内控管理制度,对债务人后续经营的商业模式进行调整,并据此制作业务展开的短期、中期、长期规划,最大限度提高债务人经营方案的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并试图避免贵阳数交所再次进入财务困境。 3.充分沟通,保障各方权利,平衡各方利益 本案办理过程中,无论是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投资人的招募和确定等重大事项的办理,还是债务人信息、管理人工作情况的公开,均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始终尊重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出资人、投资人等依法参与重整的权利;及时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协商,听取各方对于重整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合法、合理、可行的方式转化到重整计划中。例如,对于普通债权,不仅通过现金方式清偿其全部债权,还通过后续业务合作、增强合作信心等方式,维持贵阳数交所供应链的完整;对于出资人权益,经多次沟通出资人均不能继续出资或对贵阳数交所进行重整,且不具备合作经营的可能,以退出债务人经营并对其权益进行合理补偿的思路确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4.提高破产案件效率和清偿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贵阳数交所重整的过程中,贵阳中院和管理人始终高度重视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严格把控破产案件办理时间节点,制作并推动落实办理每一个工作计划,最终实现105天重整成功;充分发掘债务人资产价值,与投资人开展持久、深入的谈判,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和普通债权全额现金清偿;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支出破产费用,控制破产成本。 “办理破产”指标不仅是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部分,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参考。在每一个破产案件中,法院、管理人都应当重视“办理破产”,重视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十七:“保交楼、稳民生”助力地方城市更新和经济发展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成功办理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在建项目停工,引起巨大的社会矛盾。印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后,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依法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调查,通过追回违规处置房产、启动项目复工建设、引入投资、府院联动等方式,盘活房开项目,保障600多家购房人的交付和上千户购房人的办证,实现“保交楼、稳民生”,助力地方城市更新和经济发展。2023年8月,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案、终止重整程序。 1.高效启动项目复工建设 文昌兴区怡河园规划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涉及近600余家购房人的交房办证,还涉及大量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关系社会稳定,但经公开招募和多次对接,无投资人报名参与房地产公司重整。法院、管理人研判认为,房地产市场下行,且印江县房地产市场发展潜力不足,成功招募投资人的可能性极低,而房地产公司虽缺乏资金,但剩余资产不仅能覆盖复工建设费用,还有剩余可用于清偿债权,因此可采取法院监督、管理人管理的模式启动项目复工建设。经多次沟通房地产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协调住建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接金融机构,最终各方同意支持房地产公司复工建设。印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指导管理人制作和完善复工建设有关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为保障复工建设顺利进行,印江县人民法院、印江县住建局主动与管理人共同对接政府部门、银行、施工单位等,打消了有关单位的顾虑;协助管理人接管、扣划银行存款,并争取保交楼专项贷款、银行按揭贷款合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支持文昌兴区怡河园复工建设。 目前,文昌兴区怡河园复工建设正在有序进行中,重整计划按照开发进度、紧迫程度、难易程度等将项目重新分为三期进行,其中:一期已竣工,于2023年9月开始逐步向购房人交付房产,逐步实现“保交楼、稳民生”的目标;二期已与有关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单位已进场施工;三期正与意向单位协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有关事宜。 2.创新重整方式,集资建设后资产偿债 印江县房地产市场活力较低,文昌兴区怡河园周边项目去化效率普遍较低,通过市场化销售的方式难度大、时间长、成本高,且难以避免低价销售导致财产实际变现价值降低,可能不利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这也是我国大量位于县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整不可避免的问题。 经过反复多次协商、沟通,在始终无投资人报名的情况下,管理人按照确定了重整计划中的债权清偿方案。债权清偿方案明确,因房地产公司缺乏现金用于支付复工建设工程价款和有关费用,如将全部房产全额用于以物抵债,将导致复工建设和重整无法进行。故根据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商业部分可按房产价值的80%抵债,住宅、车位只能就以该房产价值的35%抵债(以最终核算为准),对于未抵债的剩余房产价值,债权人应通过按揭贷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方式筹集用于支付复工建设及有关费用;同时,根据债权额的分布划定了0-50 万元、50-10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三个范围,前两者清偿比例分别为 40%、35%,后者根据财产的最终情况确定(初步测算超30%);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仍然需要参照抵债确定房产,但房产可由房地产公司销售,扣除复工建设费用的部分后归相应债权人。重整计划确定后,经多次与普通债权人协商、沟通,最终得到了多数普通债权人的支持,普通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 3.有效清理资产负债,追回违法抵债房产 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经营管理非常混乱,股东把持经营大权,随意处置公司资产;大量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融资,且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资金链断裂后,随意将房产用于抵债,且将部分资产用于抵债股东个人债务,不仅为资产清理和债权审查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还存在巨大的社会维稳隐患。 法院、管理人调查认为,文昌兴区怡河园项目资产多数已用于抵债,如果不严格按照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审查,项目剩余资产价值极低,难以覆盖复工建设的成本,将会导致项目重整难以推进,最终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如果能在债权审查和资产清理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较为彻底的调查,向债权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引导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通过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来释放抵债资产用于筹集后续建设资金,推动复工建设的进行,才能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管理人据此制作债权审查标准报印江县人民法院备案后,依法、高效开展债权审查和资产清理工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审查完毕全部2300多家债权。 债权审查结论发出后,数百家债权人提出异议。印江县人民法院、政府部门及管理人多次通过现场沟通、电话、微信群等向债权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和重整事宜,争取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经过各方努力,债权人普遍认识到唯有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才有可能推动房地产公司重整成功和文昌兴区怡河园项目复工建设,资产清理和债权审查工作终于得到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最终,复工建设方案得以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也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 4.深化府院联动机制 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文昌兴区怡河园项目停工。复工后,因人员离职、资料遗失、欠款欠税等问题,新老项目难以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证书。为此,法院、 政府、管理人多次以召开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工作沟通等方式,建立了法院主导、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管理人 执行的府院联动机制,高效推进重整程序,包括: (1)协调住建部门对复工建设进行监管,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在保障高效完成保交楼的同时,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和配套设施齐全; (2)协调政府部门简化老项目竣工验收、初始登记手续,为已建成的老项目的2000多家购房人逐步办理产权证书; (3)协调税务部门将新老项目欠税统一申报,并在重整计划中对税款债权的优先性进行保障,与其他优先债权统一受偿,同时集中资金保障项目复工建设的推进; (4)协调住建部门,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栋适当简化程序办理相关证照,恢复预售备案系统,为购房人办理预售备案; (5)协调金融机构,简化审批手续,为文昌兴区怡河园项目申请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和项目贷款。 5.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提高债权人参与度 破产案件的办理涉及多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充分沟通是保障各方权利,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始终尊重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出资人、投资人等依法参与破产重整的权利;建立微信群,及时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协商,听取各方对于破产重整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合法、合理、可行的方式转化到重整计划及有关方案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制作了包括项目复工建设等内容的财产管理方案,充分与购房人代表、施工单位、金融机构及其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债权人和职工代表进行沟通,使得该方案得以顺利通过和实施;重整计划草案制作过程中,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初稿向全体债权人、职工和出资人征求意见,通过电话沟通、现场沟通、书面函件等方式就债权人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和回复,并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使最终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高票表决通过。 债务人进入财务困境后,各方权益势必受到不同程度地损害。法院、管理人要办好破产案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向相关主体报告情况,回应合理关切,征求意见建议。人民法院、管理人应站在专业、中立的角度,依法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各方权利、平衡各方利益,通过释明、沟通、谈判,将各方的诉求汇总并转化为合法、合理、可行的方案。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十六:比特币“挖矿”行为的合同效力认定 2018年4月,原告龙某与被告尹某某合作,在互联网上进行高耗能的比特币“挖矿”活动,原告龙某当月向被告尹某某转款9万元,委托被告购买10台“矿机”与自己的“矿机”合作,通过注册境外远程ViaBTC平台账号进行虚拟比特币“挖矿”活动,所得收益按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2019年3月,被告将“矿机”托管在四川创世鑫科技有限公司(即所谓“矿场”),连通国际互联网进行远程“挖矿”活动,托管6个月后,原告以未获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机器,被告遂按原告要求将所属原告的10台“矿机”邮寄返还。原告认为,当初被告承诺进行比特币“挖矿”所得不仅要返还其本金,而且需向其分配高额利润,现被告以投资失败为由既不分配利润也不退还其本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其投资款人民币9万元。 2023年5月,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尹某某的委托,指派该所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因该案涉及新类型案件,接受委托后,该所律师迅速赴当地对当事人进行访谈,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查阅和学习相关比特币算法知识,了解整个“挖矿”运作过程。另外,赴法院认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检索全国范围内的类案,撰写答辩状。为了还原案件面貌,便于法庭了解案件情况和相关知识,代理人首先列明了“比特币挖矿机”“比特币”“矿场”以及“挖矿”四个概念和比特币挖矿的简要发展历程,其次,代理人向法庭介绍了案件酿成诉争的基本情况,认为争议焦点为以下四点:一是该案的法律适用,二是案涉“挖矿”行为的性质,三是案涉“挖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四是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承担。案件难点为该案是否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活动中的该“挖矿”行为是否应受到否定性评价? 代理人详细向法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案涉事实发生在2018年至2019年间,系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该案为新类型案件,案涉的高耗能产业,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此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违背了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因此,该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案涉“挖矿”行为的性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因此,法院最后对于比特币以及比特币“挖矿”活动的性质认定,与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精神维持相同的理解。 第三,案涉“挖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比特币“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另,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存在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一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因此,对于原被告之间有关托管维护“矿机”并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的行为与关系,因其具体委托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精神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最终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依法对其效力予以否定性评价。 第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承担。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原告支付相应费用,委托被告进行维护管理和“挖矿”,“挖矿”所得资金由双方分配。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具有委托、投资合作特点的综合性合同关系。从本质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系风险投资活动。结合前述论述,原被告对托管维护“矿机”并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的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故在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落实围绕“四新”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有效代理意见,助推发挥审判职能在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实现了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推动贵州省形成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和生态文明建设区战略定位。此外,该案还反映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要继续探索大数据立法工作,围绕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黔府办发〔2024〕3号)“统筹发展和安全”这个重要主题,助力贵州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围绕数据权益、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管理等领域探索开展大数据促进和管理法规的制定工作,将绿色原则融入数字安全之中,为营造良好的大数据发展环境,激活和释放数据价值做出积极贡献。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十五: A环境技术公司诉B职能科技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专利权属及维权合理开支适用问题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代理A环境技术公司诉B智能科技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专利权属及维权合理开支适用问题。 2020年1月,A环境技术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签订了研发合作协议,由A环境技术公司负责海水淡化装置主机研发及样机试制等工作。A环境技术公司经过团队艰苦地研发,截至2020年8月完成了第五代海水淡化装置总体结构设计。后为进一步优化并完成样机生产,A环境技术公司经推荐找到了B智能科技公司。随后双方在进行沟通协商的过程中,A环境技术公司的研发团队陆续将装置的全部技术资料发送给了B智能科技公司,并提供了第五代样机实物。其间,A环境技术公司多次向B智能科技公司强调本项目属于涉密项目,要求B智能科技公司出具保密承诺书,承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海水淡化装置相关的技术资料。 2020年10月,B智能科技公司擅自申请了海水淡化装置外观设计专利,A环境技术公司发现后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专利系A环境技术公司所有,且B智能科技公司应当承担A环境技术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最终,案件经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了海水淡化装置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A环境技术公司所有,并判决由B智能科技公司承担A环境技术公司的部分维权开支。 本案中,国浩律所代理A环境技术公司,整个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主要思路如下: (一) 介绍项目背景,解释本案纠纷的由来,讲述案涉海水淡化装置系A环境技术公司负责的研发项目 因海水淡化装置研发项目的背景事关本案纠纷的由来,B智能科技公司作为一家主要从事流体控制技术、机电控制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的公司,之前并没有关于海水淡化装置的研发经验。而反观A环境技术公司的研发团队,其中既有污水处理方面的大学教授也有机械领域的技术专家,甚至研发团队中的主要负责人更是直接参与了清华大学紫荆创新研究院最初的方案设计及立项工作。由于案涉海水淡化装置系A环境技术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共同组织进行合作,并三方签有研发协议明确约定由A环境技术公司负责本案涉及的主机研发及样机试制等工作,因此海水淡化装置的技术明显属于A环境技术公司的研发项目。 (二) 分析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实质焦点,即论证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技术成果全部源于A环境技术公司 当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要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应当结合专利创造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来进行判断。 1、在B智能科技公司加入案涉海水淡化装置的合作前,A环境技术公司就已经开展相应工作,并完成了主要技术的研发和测试。在与B智能科技公司进行合作前,A环境技术公司就已经研发出案涉海水淡化装置的第五代样机,案涉海水淡化装置的原理、结构、模块化、工作方式等设计和技术方案至此均已确定。而该部分技术才是案涉海水淡化装置的重点所在,B智能科技公司并未参与到案涉海水淡化装置的前期核心技术研发。 2、A环境技术公司邀请B智能科技公司参与项目的原因仅仅是因为案涉海水淡化装置的密封性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对于案涉海水淡化装置的核心技术、工作原理等问题已经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仅仅是因为装置在加工等方面存在密封性问题难以解决,A环境技术公司才邀请了B智能科技公司参与项目。二者之间更像是承揽关系,而非合作或委托开发关系。 3、B智能科技公司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来源于A环境技术公司提供给B智能科技公司的技术资料及研发成果。在A 环境技术公司与B智能科技公司合作的过程中,A环境技术公司多次将案涉海水淡化装置的所有技术资料全部传送给B智能科技公司,B智能科技公司正是获取上述资料的前提下才能申请案涉专利。 4、作为案涉专利发明人的B智能科技公司的员工不具备研发案涉装置的技术能力,B智能科技公司也不具备案涉装置的研发能力和条件。案涉专利所谓的发明人系B智能科技公司的员工,而案涉专利的发明人并无相关技术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水平。同时,从B智能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其之前申请专利的技术文件来看,B智能科技公司之前并未接触过相关技术,从事的领域也与案涉装置的技术不相同。而B智能科技公司在与某环境科技公司解除后,在短短两个月内就申请了专利,完全不具有合理性。 5、B智能科技公司申请的专利技术实质上与A环境技术公司的技术一致。根据案涉专利文件中说明书部分内容,代理人对案涉专利的外观与A环境技术公司的样机进行了对比。就B智能科技公司提出的所谓的六项区别之处通过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进行了反驳。最终认为,即便B智能科技公司在A环境技术公司原有装置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调整和改变,其作出改动并不足以具有创造性与新颖性。 6、B智能科技公司作出的局部修改实质上均系根据A环境技术公司的要求进行。在A环境技术公司与B智能科技公司合作的过程中,A环境技术公司作为案涉装置研发的主导者,案涉装置的外观改进也根据A环境技术公司所提出的要求。 (三) 剖析B智能科技公司申请案涉专利的行为的本质,论证其违背诚信的行为实质上侵害了A环境技术公司的合法权益 B智能科技公司利用A环境技术公司不对外公开的相关材料,擅自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与A环境技术公司设计近似的外观设计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涉案专利的行为,没有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违反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违背诚信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和维护。 B智能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的规定,不当披露A环境技术公司的涉密资料,其本质上侵害了A环境技术公司的合法权益。双方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来源于 B智能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因此B智能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本案的合理维权费用。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十四:晓景乡54名农民工诉XX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报酬纠纷案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秉承“公正执业、诚信尽职”工作原则,为委托人提供全面和多元化的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充分体现社会正义与法律尊严。 2023年XX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晓景乡水池村坝上组承包恒温大棚用于粽粑叶育苗。因种植粽粑叶用工需要,2023 年2月至6月期间,合作社先后在沿河县晓景乡水池村临时聘请54名农民工为其做工,共计拖欠农民工工资93000余元。2023年10月,沿河县晓景乡陈仕武等54人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综治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 XX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因此批案件涉案当事人人数多、涉及面广、年龄跨度大(最大年龄当事人已80余岁),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群体性纠纷和恶性上访事件的发生,综治中心高度重视此批劳动报酬系列案件。为维护社会治安和谐稳定,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此批案件及时委托沿河县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要求调委会采取诉前调解方式处理。 调委会受理此批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件后,立即向沿河县委政法委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县委政法委领导高度重视此批案件,立即安排并要求调委会主任任海军(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时采取诉前调解方式予以调解。任海军及时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并带领人民调解员田世媛、田景刚、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多次深入当地,与当地党委政府、村支两委及涉案农民工进行座谈、沟通,了解案情经过和民工诉求;人民调解员多次上门和采取电话方式与被诉当事人冯某 (合作社法人) 进行沟通,得知冯某的丈夫田某某身患胰腺癌(晚期),在上海有关医院进行放化疗治疗,由于其丈夫病情十分危急,医疗费、治疗费开销巨大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十分困难;任海军充分利用自己是晓景乡本土人士优势,多次到晓景乡水池村坝上组与当地村支两委和司法所共同协商调解方案,设身处地与涉案农民工沟通交流,同时耐心做冯某的思想疏导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2023年12月22日,涉案双方当事人在任海军主持调解下,在沿河县晓景乡水池村进行现场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由被诉人冯某现场兑现支付所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93000余元。 此批案件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得以成功调解,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审判资源,诉源治理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效果,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十三:参与引导农民工维权创新工作模式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创新工作模式引导农民工维权,有效遏制矛盾纠纷升级,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024年1月18日,罗某某等12名农民工为了讨回在凯里市某房产公司开发建设项目做工应得的工资,联系到凯里市一家法律信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提供法律帮助。1月19日,咨询公司收取了罗某某等12名农民工的费用共计10517元,收款收据载明“代写文书和立案”。此外,咨询公司还向罗某某等人出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以及该律所傅某的律师执业证,并要求罗某某等人签订“授权委托书”。之后罗某某等人感觉咨询公司涉嫌欺诈,便要求全额退款,咨询公司不同意。1月20日,罗某某的女儿罗某找到黔律律师事务所黄雪刚律师求助,根据罗某提供的材料以及罗某陈述的案件事实,黄雪刚律师发现咨询公司的行为属于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确治理范畴,涉嫌违法代理和收费。经州司法局、州律协相关领导同意后,参与引导罗某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一)受理查询 黄雪刚律师受理罗某某女儿罗某的求助后,通过“天眼查” 查询了该咨询公司的基本信息及业务范围,同时查询了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相关信息,确认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真实性。 (二)案情分析 通过了解得知,罗某某等12人均为农民工,其讨要的是工资,而罗某某等12人并没有得到欠款人出具的“欠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明显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处理属于法定前置程序。在没有经过劳动部门先行处理的前置程序之前,咨询公司收取罗某某等人的代书费和立案费,根本无法达到罗某某等人的诉求,人民法院也无权立案受理。此外,根据罗某提供该咨询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出,咨询公司只能从事“法律咨询”服务,无权代理 “民事立案”,更无权代理“民事诉讼”,而咨询公司向罗某某等12人开具的收款收据明确收费是“代写文书和立案”, 而且咨询公司向罗某某等人提供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傅某的律师执业证,并由该律师事务所傅某律师向欠付罗某某等人工资的老板发送“律师函”,使罗某某等人误认为咨询公司有权代理“民事立案和民事诉讼”。 (三)引导维权程序 因咨询公司超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经营,涉嫌违法收费和代理,黄雪刚律师便引导罗某等人先到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到咨询公司所在辖区的派出所报警;同时为罗某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引导罗某某等人通过法律途径正确维权,避免矛盾激化。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十二:模拟法庭及“法治灯谜会”进校园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创新校园普法形式,将模拟法庭及“法治灯谜会”带进校园,是“庭审现场”也是“普法乐园”。 (一)模拟法庭进校园,普法宣传“零距离” 模拟法庭这种身临其境的方式能够直观感受严肃的审理过程,更加全面理解法律知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以此为基础,一改单纯演讲和简单发放宣传册的方式,创新校园普法模式,将模拟法庭带进了校园,通过这种极具引导性、趣味性、互动性的沉浸体验,培养学生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 为进一步增强校园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前瞻性,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根据真实案例精心改编了案例剧本,选择未成年人易发生的贪玩溺水事故为素材开展演绎。庭审前,律师们运用“普及+启发”的方式,先是向同学们普及相对专业晦涩的法律术语,随后向同学们提出问题,并让同学们带着疑问在庭审的过程中寻找答案。 “请肃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随着“书记员”的宣读,审判长”敲击法槌,一起未成年人溺水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在阴底乡马场小学正式“开庭”。多名律师在现场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角色,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完整演绎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依法宣判等庭审过程。“法官”严肃认真,在整个诉讼进程中从容有序;“代理律师”据理力争、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原告”“被告”真情投入、用心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旁听”的师生们聚精会神,从中学习法律知识。庭审后,律师们针对整个案件和庭审现场做了总结,同学们不仅感受到了法庭的威严,增强了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更是提高了分析判断、辨别是非的能力,进一步学会了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校园法治灯谜会,新颖有趣又走心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但由于其专业性极强,推进普及就变得较为缓慢,对于中小学生来说更是艰深晦涩。为充分发挥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角色作用,推进教育普法进程,打造以“互动学法”“快乐学法”“快乐学法”为特色的宣传模式,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在毕节市律师协会指导下设计开展了一场校园“法治知识灯谜会”。 活动开始前,工作人员精心选择宪法、环境保护、毒品预防、校园欺凌、反诈、反性侵等重点法律知识,设计与学生接受度相匹配的问答题,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列于彩纸之上,悬挂于校园各处。学生们根据“灯谜谜面”参与答题,答对即可获得一份小奖励。这种生动有趣而又通俗易懂的猜谜活动,切实提升了学生们学习法律的热情和兴趣。 “恭喜你答对了,请前往领奖台兑换礼品”。兑换礼品时,律师志愿者用浅显易懂、生动活泼的方式对法律知识进行解读,让同学们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典》 等法律,同学们不仅获得了丰富的礼品,更收获了满满的法律知识。活动现场人头攒动,气氛热烈,共发放了文具袋、作业本、笔记本、圆珠笔、中性笔、文件袋等礼品共计2000余件,发放了宪法、民法典、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电信诈骗等法律法规图册共计1000 余册。 原本晦涩的法律知识像猜灯谜一样有趣,这种“互动式法治教育”方式,摆脱了以往枯燥的广告式普法宣传,将法治理念潜移默化地送到师生心中,提高了师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营造了浓厚的法律学习氛围。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十一:为贵阳市花溪区十字街及周边区域新型城镇化暨城市更新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花溪区十字街是花溪区老旧的商业街区,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花溪区通过实施十字街及周边区域新型城镇化暨城市更新项目对十字街进行改造,聘请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为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在此项目中,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各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汇聚集体智慧,群策群力,在服务时间上及时响应,真正实现了全过程、全领域、全覆盖、全天候服务,助力该项目高效、快速、合法地实施。 一是参与项目决策,确保项目合规开展。新型城镇化的过程就是法治城镇化的过程,新型城镇化必须实现法治城镇化。在接受委托后,该所律师积极参与该项目的合法性论证、协助拟定及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从源头及基础上确保项目合法,同时参与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安置协议等的制作及审查,确保项目实施所需的具体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二是以人为本,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及解答。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人为核心,在此过程中必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该所律师在服务过程中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牢牢把握“人”这一核心要素,深刻认识新时代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党带领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的重要路径,增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新时代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与项目涉及的广大被征收人、承租人等相关主体进行沟通交流,宣传城镇化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知识,解答相关主体的疑问。使相关主体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规范自身的行为。 三是参与信访接待,维护社会稳定。稳定是城镇化建设的基础,城镇化建设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项目过程中,由于各方认识及诉求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社会矛盾。该所律师积极参与项目的信访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掌握民情、倾听民声、了解民意,提供法律专业意见,积极承担消除不稳定性因素、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努力把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四是积极履职,妥善解决纠纷。在项目进程中,对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主张权利的主体,该所律师积极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回应及处理有关事宜。面对相关人员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或民事诉讼,律师们按照法律规定应诉答辩,在过程中把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保持政治敏感性,及时向事务所、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汇报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并集体组织讨论,确定正确的办案思路。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在改造完成后,花溪区十字街人文气息浓厚、空间丰富有趣、产业人群集聚,正成为“爽爽贵阳”的名片,已成为城市新地标。中国建设报、贵州日报、贵阳日报等报刊,网易新闻、多彩贵州网、中国经济网等网络媒体都对十字街项目的成果进行了报道,花溪十字街已获评第三批“省级旅游休闲街区”。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九:开具“法治处方 ”,助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在学习贯彻省“两会 ”精神,深入落实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的过程中,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营商法治环境改善提升,聚焦民营经济发展服务要素保障,探索创新“法治处方”,并组建“法治体检”律师服务团,深入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专项活动,为企业开“法治处方”,送“法治良方”,帮助企业实现精准体检,精准普法,切实解决企业的法律需求,以实际行动助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获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一是服务企业,“法治处方”改善营商环境。受疫情及整体经济、金融形式的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困难重重。为响应国家对企业发展的号召,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2022年1月至9月,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根据司法局、工商联、律师协会关于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律师服务团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跟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跟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探索了律师参与企业治理“法治处方”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举措,并及时组建了贵遵律师“法律服务团”,选派7名有企业治理工作经验的律师,开展法治体检工作。律师们通过走访和座谈等方式,对辖区部分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全面“法治体检”,并围绕企业的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以及现阶段企业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案件等进行全面分析,开具了10个“法治处方”,涉及财务、税务、公司治理结构、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社会保障、法治保障、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经营管理10个方面的内容,并逐一提出解决和完善意见,受到了企业的称赞与好评。 二是关口前移,“法治保障”护航企业发展。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把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律师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全所律师积极行动,汇聚全所力量,形成工作活力。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始终要求全体律师务必提高站位,认识到“法治体检+法治处方”专项活动是一项政治工程,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律师服务发展、奉献社会的热情,充分发挥律师专业特长和实践优势,通过关注民营企业法治需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帮助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将法律保护关口进一步前移,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是全面推进,“法治服务”确保工作实效。“法治处方”活动的有序开展,得到桐梓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桐梓县委县政府及遵义市投资促进局到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大量组织实施推广,深入开展“法治处方”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行动,为民营企业开展全面透视分析。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根据县司法局和工商联的安排,按照企业分布情况,指派律师分人分块、包保责任、专项进行,并要求全体律师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企业经营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的角度,为企业提出意见建议。在体检过程中,法律服务团队的律师们还重点围绕政策宣讲解读、法治环境保障、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化解等四个方面展开工作,通过实地走访、座谈讨论、咨询问答、书面交流等方式,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为民营企业提供远程诊断、在线咨询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扩大服务覆盖面,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主动出击,创新工作举措,探索打造以查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工作主线的法律服务体检团队,为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并结合普法宣传,以依法治理为工作抓手,为企业发展“把脉问诊”,为重点企业开出“法治处方”,拿出“法治良方”,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真真实实为企业发展解决问题,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责任与担当。 2022年10月,桐梓县司法局以《法治“处方”,助推民营企业发展》进行宣传推广;2023年3月,遵义市投资促进局以《桐梓多部门联合开具法治“处方”助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为题,通过政府政务平台,面向全市宣传推广贵遵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做法及举措;2023年6月,该做法成功入选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获得全国表彰。
9月20日,2024中国仲裁周贵州专场“商事仲裁热点探讨与实务分享研讨会”在贵阳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贵州省律师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贵阳仲裁委员会、遵义仲裁委员会、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主办,贵州省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贵州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承办。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浩兴出席并致辞,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屈超勇出席研讨会。 朱浩兴首先向支持本次研讨会的嘉宾们表示欢迎和诚挚的感谢。他表示,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需求,具有高效、便捷、经济的特点,对完善社会机制,改善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大作用,特别是在强化诉源治理的今天,其价值尤为凸显。律师群体作为仲裁的重要参与方,与仲裁的紧密结合,无疑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成为推动我省律师行业与仲裁事业共同发展的一个新起点,让律师与仲裁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本次研讨会分为三个议题,五个演讲主题依次进行。议题一“中国仲裁三十年”邀请主讲嘉宾法治日报编委、法制网总裁万学忠和北京仲裁委、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陈福勇分别就《仲裁的初心和使命》《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仲裁’关键词解读:政策关切与制度逻辑》作主题演讲,同时邀请贵阳仲裁委员会主任、贵州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卜贵荣和遵义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李银燕与主讲嘉宾进行与谈,深入剖析了仲裁的初心与使命以及在推动仲裁事业发展方面的经验与成效,并结合贵州实际,探讨了如何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仲裁事业的创新发展。 议题二“新公司法与仲裁实务”邀请主讲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和原贸仲香港中心、海南中心秘书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委员会委员王文英分别就《公司法规范在商事仲裁中额适用》《从仲裁机构角度谈商事仲裁代理--以贸仲2024规则为视角》作主题演讲,同时邀请嘉宾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卫欢和贵州大学法律顾问室主任余波与主讲嘉宾进行与谈,从公司法规范的角度分析了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问题,结合自身角度分享了商事仲裁代理中的实务经验和如何提高商事仲裁代理的专业性和效率,以及商事仲裁代理中的成功案例和宝贵经验。 议题三“律师眼中的仲裁”阶段,邀请主讲嘉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洋就《律师仲裁事业的规划与发展》作主题演讲,同时邀请嘉宾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量与主讲嘉宾进行与谈,从律师在仲裁事业中的规划与发展路径剖析,激发律师积极投身仲裁事业,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以及律师如何在仲裁事业中实现自我价值发表自己的见解。 研讨会总结环节,由六盘水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索才江主持,卜贵荣对会议进行总结,她评价了此次研讨会取得的成果,并对仲裁事业的未来发展寄予厚望,未来各方将继续携手努力,共同开创中国仲裁事业的美好明天。 参加此次研讨会的律师、仲裁员、企业界实务工作者共200余人,通过本次研讨会加深了与会者对商事仲裁理论与实务的理解与认识,为推动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